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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

2014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
2014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

2014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

和解程序

1.申请:

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

(1)和解程序终结。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公司分立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例题:中国电信的拆分就属于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债权人,不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

(1)定义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思考:

新设合并会灭失原来各方的无形资产,例如,索尼和爱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称的机械相加,索爱,为什么不采用新名?

(2)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上述期限内,不主张债权的权利人,视为同意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票据权利基本内容

1.票据权利

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2)条件不同。(3)金额不同。(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

(1)付款。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汇票的出票与背书

1.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4.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汇票的承兑、保证与付款

1.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成对。承兑的一般原则有三:(1)自由承兑原则。(2)完全承兑原则。(3)单纯承兑原则。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2.保证

(1)汇票保证的成立: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被保证人的确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责任;独立责任;连带责任。

(4)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

(1)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人。

(2)付款程序: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付款损失的承担:付款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错付可以善意免责。

公司成立相关文件

1、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由发起人草拟公司章程草案,由创立大会讨论通过。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不同资产出资的具体要求

(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本票和支票

1.本票

(1)是自付证券。

(2)无须承兑。

(3)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4)只有银行本票,只有即期本票。

2.支票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

(5)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为一人。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二)一人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 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抽逃出资

一、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为限;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一、协议方式的名义与实际不符

(1)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的代持协议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此协议只要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法院认可其效力;

(2)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纠纷处理

A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收益权。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B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

二、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名义与实际不符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三、冒用他人名义的名义与实际不符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A 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B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合伙事务执行

1、事务的执行规则

(1)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E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F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G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H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竞业禁止及自我交易

(1)普通合伙人:竞业行为绝对禁止,自我交易行为相对禁止

(2)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可以进行竞业行为及自我交易行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禁止进行的除外;

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危害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后果

(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以撤销的行为:

A 无偿转让财产的;

B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C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E 放弃债权的

(2)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可主张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无效的行为

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B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取回权

(1)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但重整期间占有的别人的财产也不能取回,因为不利于企业的重整。

(2)交运途中的货物,债务人没有付清全部货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该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4、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合伙人责任承担

1、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人身份转化时责任的承担: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对转化后的新增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转化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表见普通合伙中的责任承担

“表见普通合伙”,是指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也就是针对“该笔交易”,该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样,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责任

1、合同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可由公司承担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发起人为谋私利而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公司得以主张免责,但第三人为善意的除外。

2、出资不实的责任

(1)对内责任: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

①该出没出:补缴+违约+连带

补缴:欠缴股东对公司

违约:欠缴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

连带:欠缴股东与发起人对公司

②非货币财产过高估价。补缴+连带

补缴:欠缴股东对公司

连带:欠缴股东与发起人对公司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补缴+连带

相对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外责任:

出资不实,包括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不实,应当向公司履行补缴义务,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意,此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只承担一次。

A如果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对上述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B如果出资产不实际发生在公司增资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而使得出资未缴足,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C股东出资不实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受让人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侵权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没有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承担

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其他认股人的股款返还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没有按期募足股款、没有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上决议不成立公司或者其他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个人备考心得分享】

(在前面附件看过就不用看了,分享不易,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朋友们看到)

世上没有一种真正成功不需要汗水跟智慧来浇灌!作为一个普通人,司法本来就是一个枯燥乏味的东西(爱好者除外)。所以如果你准备司考,那么首先,就要确定目标,继而全力以赴,有不到彻底成功,决不放弃的决心;第二,制定完备的复习备考计划,并能保证执行;第三,在最短的时间内投入最大量的努力,事半功倍。说的很简单,但做起来并没有那么容易,自己的事得放在心上。

在复习备考的时候,教材+法条+习题一个都不能少,要想通过考试,教材(包括老师的讲议)一本法条和练习题(包括历年的试题讲解)这三个法宝一个都不能少。司法考试想顺利过关,首先是看书,把书读透,二是法条,把法条理解、记忆、运用也就是做题。做题的过程也就是检查法条是否吃透书和法条的过程。

方法有了,难点就在于这些个法条、知识点的记忆背诵,知识点的掌握不够透彻、记得不够熟悉,不说灵活运用,就是一些常规知识点题你也要丢分,那你司考基本也没什么希望。重复是记忆的根本,记忆背诵也有方法可行,现在比较好的记忆方法像:思维导图记忆法,主要是关键词的记忆,对脉络知识点的记忆有很大帮助;另外速读记忆法,也就是直接通过快速阅读达到眼脑直映,然后记忆。学习这些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复习效率,说白了最后就是为了考试(当然对以后也会有用,但我们用不着考虑那么多)。

说实话,记忆方法慢慢的泛滥,很多人都不屑一顾,我以前也是这样,觉得这些东西都不靠谱,后来考试受挫,才开始疯狂努力,其间试过很多方法,最终也收获不少。所以在资料整理好后,写了这么几段个人心得,就是希望能帮助到更多的朋友。我下面分享的一种记忆方法就是结合了我上面说的两点,具体就不说了,做了个链接,按住ctrl键,点击此行文字就可以了解学习了,建议大家下载了试用一下,每天练习一两个小时,一个月就足够了,我当时直接把我搜集来的资料作为课件上传进行训练,也不耽误我正常学习和复习。至于习题方面大家可以借鉴爱贝街上的资料,因为它集成最新题库、大纲资料、模拟、分析、动态等,是一款比较不错的题库资源,可以好好利用一下,我备考冲刺阶段用的。也做个链接,按住ctrl键,点击文字就可以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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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下列表述中与全民守法精神相符的是()。 A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思维 B有一些人利用“特权”违背法律行事 C以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种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D公民积极主张和捍卫自己拥有的法定权利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关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B.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D.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不包括()。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是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出自()。 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B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 C《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D《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合格标志 C.安全使用标志 D.安全检验检测标志 7、有关公民信用记录的说法正确的是()。 A加强阳光记录,全部公开透明 B在惩戒与隐私保护之间保持平衡,避免公民信用记录被违法利用。 C信用记录事项应当不分标准,一视同仁, D任何国家机关都有权采集公民信息。 8、下列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职责履行说法错误的是()。 A.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B.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C.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D.无须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9、募集设立是()。 A.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B.两合公司设立的一项原则 C.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 D.以上均不对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模拟题及答案二

1、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2、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 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即为有效 B.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即为有效转 C.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即为有效 D.依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与否来判断该投资行为的 效力 正确答案: D 3、甲、乙、丙、丁四人合伙设立一粮油加工企业,甲出资1万元,乙负责购买机器, 丙提供自家闲置的西房作为厂房,丁因为懂加工技术,由其负责日常的经营和维修工作。在企业创建的第一年,企业效益很好,共赢利4万元,甲、乙、丙、丁四人各分得1万元。然而市场变化莫测,粮油加工产品滞销,该合伙企业发生了一系列事情。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若丙退伙时该企业亏损4万元,丙分担了1万元,而甲、乙、丁三人仍无力偿还剩余3万元债务,则应如何处理() A.因而已经退伙,因此对剩余3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B.丙虽已退伙,仍对3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C.丙虽已退伙,仍需对3万元债务按实际盈余比例承担责任 D.丙虽已退伙,仍需以其在合伙企业所获利润偿付合伙企业债务 正确答案: B 4、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标志是什么? A.签发营业执照 B.出资完成 C.订立合伙协议 D.验资完成 正确答案: A 5、甲、乙、丙三个自然人订立一份普通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 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 C 6、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3:2:1。现在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 的利润在两、丁之间应如何分配?() A.全部利润的30%,按2:1分配,其余平均分配 B.全部利润按2:1的比例分配 C.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D.全部利润按2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2015年司考答案解析卷二

2015年司考答案解析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 D [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 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此外,如果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确实是“低概率事件”,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当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经过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A错误。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错误。 甲驾车将乙撞死确实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创造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正确。由此,D选项总结出一个结论,即“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 2.[参考答案] C [考点]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解析] 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 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存在犯罪故意,否则仅是能否成立过失犯的问题。乙事前只有伤害故意,并没有利用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抢劫犯罪的意思,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难以认定乙具有抢劫故意;即便认定此时“行为与责任同在”,由于欠缺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对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自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B错误。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大醉”不代表无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即便戊大醉时在事实上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既然戊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戊应承担故意

公司法历年司考真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7年)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2、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解析】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选项A说法正确。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经程序。 选项B说法正确。上诉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任何争端方,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5、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D。 【考点】危害行为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考点】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答案】C。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4)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4)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 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A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规模较小或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 设一名执行董事或只设1-2名监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 会和监事会。对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自由一些, 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强制一些。另外,对于公司的解散事由 与清算办法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直接规定来确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自由约定。对此,《公司法》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强制一些,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更自 由一些。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法》

对两者都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至于哪个更多或更自由,法律及其理论没有给出界定。因此,B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 司都适用。因此,D项正确。 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 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 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因此,A项说法错误。

2014全国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4年全国司法考试《二卷》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2.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答案】B 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答案】A 25.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答案】D 26.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D 27.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答案】C

精选法考《商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12篇 (12)

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分别持股20%、40%、25%、15%。中福实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非常混乱,2017年6月,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股东张某如果想退出中福实业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中福实业和别人合并,张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张某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C、如果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能对外进行转让,张某不能对外转让 D、张某对外转让股权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此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答案】:D 【解析】: ①《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因此,缺少“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B、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C、负面清单须南国务院统一发布 D、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可以投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答案】:A 【解析】:

2014年民诉法司法考试选择题答案与解析

(2014年) 单项选择 35.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 检察监督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36. 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A. 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 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 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法院有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选项B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选项C中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据此可知,法院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当事人自愿则指无论是法院的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与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 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试题及解析(四)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试试题及解析(四) 一、单选题(本大题60小题.每题1.0分,共6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 A 与案件无牵连 B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 有自己的住房,且收入亦较固定 D 虽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本题考保证人的条件。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 第2题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 A 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 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 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D 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

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据上述法条可知,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故题中某区检察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故D项为正确答案。 第3题 赵某向甲行政机关申请某项行政许可,下列关于甲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甲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B 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甲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C 如果甲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经甲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D 如果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期限需要延长的,甲行政机关无须告知赵某延长期限的理由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所以,ABC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 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D。 第4题 田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300元钱,当他准备离开医院时,听见被偷老人在医院大门口大哭,向周围的人诉说自己用来给孙子看病的钱被人偷了。田某动了恻隐之心,将偷来的钱还给了老人。对田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 )。 A 不予处罚 B 从轻处罚

司法考试卷三民商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三民商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参考答案: A、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参考答案: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 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 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 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 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 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 乙不构成犯罪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试卷一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答案】B 【考点】依法治国 【解析】选项A正确。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坚持依法治国,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选项B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道德规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即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选项C正确。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选项D正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体现了比例原则 D.符合法治原则 【答案】C 【考点】依法治国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解析 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

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所以,A 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项: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当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

司法考试商法单项选择部分真题

司法考试商法单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 25.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红利分配规则。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登记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郑贺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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