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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药物经济学评价专家共识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药物经济学评价专家共识

(广东省药学会2016年9月28日印发)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以下简称“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具体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的用法[1]。

根据国内外调查报道,临床上超说明书用药较普遍存在[1-4]。我国政府部门先后制订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规范药品使用的法规,但并没有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法规。

广东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从2010年至今印发了四份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5-8],明确提出了超说明书用药的五大原则: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批准;5、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时还不断更新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目录》。这些共识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临床用药,标志着我国专业学会在该方面的大胆探索尝试,不但在全国起到了引领作用,也得到国际同行的高度认可和关注[9]。

上文所指超说明书用药的“不可替代性”除指安全性、有效性不可替代外,经济上的不可替代性也是超说明书用药的主要原因之一。即超说明书用药除对其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外,还应包括药物经济学评价。超说明书用药药物经济学评价是通过成本效果分析法(Cost Effectiveness

Analysis,CEA)、成本效用分析法(Cost Utility Analysis,CUA)、成本效益分析法(Cost Benefit Analysis,CBA)以及模型模拟法(Modeling Simulation,MS),如构建Markov模型、离散事件模型(Discrete Event Simulation,DES)等药物经济学与卫生技术评估的常规方法,比较超说明书用药治疗方案的成本投入与临床产出变化及患者偏好改善等来评估该方案短期、长期的临床产出和经济性。

超说明书用药经济学评价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该方法作为比较效果研究(Comparative Effectiveness Research,CER)的一部分,是证据产生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10];2.临床合理用药的三大原则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其中经济性也是衡量所有治疗方案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另外,超说明书用药可能没有经过严格的药物临床试验,其风险须充分预估,经济学评价应包括因此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3. 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与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冲突加剧的今天,政策制定者、医疗服务购买者、医保基金管理及经办方如何高效利用、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事关国计民生。有研究报道某医疗机构肿瘤治疗领域超说明书用药的医疗费用激增,其原因就是缺乏引入药物经济学方法对超说明书用药方案的经济性进行评价,部分费用昂贵的药物被扩大适应证滥用[11],而一些经典廉价的老药、好药却被冷落,或者一些相对廉价的有效方案存在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风险。

有国家将贝伐单抗治疗新生血管黄斑变性(AMD)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正是基于其经济学的优势。2011年,Group CR等[12]发表在NEJM的研究结果证实了贝伐单抗超说明书用药与雷珠单抗说明书内治疗AMD的临床疗效没有显著性差异。Stein JD等[13]的经济学评价结果也显示贝伐单抗治疗AMD

比雷珠单抗具有显著的经济学获益。

本共识基于药物经济学基本理论及方法学,在综合共识专家的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共识:

1.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全面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评价,超说明书用药可能比说明书内用药更符合患者利益;

2.将药物经济学方法创造性的运用于超说明书用药评价体系,能在保证超说明书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大大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3.全面的超说明书用药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包括该用法的安全性、有效性及经济性三方面的推荐等级评估。

在此共识基础上,本会即将陆续按科分类、开展针对各科疾病超说明书用药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如通过Markov或者DES等模型对心脑血管疾病、肿瘤、风湿免疫疾病等的发生转归进行模拟,以建立该疾病领域超说明书用药药物经济学评价模型等。

参考文献

[1] Radley D C, Finkelstein S N, Stafford R S. Off-label prescribing among office-based physicians[J].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 2006, 166(9): 1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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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红兵,刘韬,陈倩超,等. 3 种抗肿瘤靶向治疗药物的临床应用状况调查[J]. 新医学, 2009, (7):461.

[4] 张波,赵彬,张钰宣,等. 我院“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现状调查和探讨[J]. 实用药物与临

床,2014,17 (5): 661-665.

[5] 广东省药学会. 关于印发《药品未注册用法专家共识》的通知[J]. 今日药学, 2010, 20(4): 1-3.

[6] 广东省药学会内分泌代谢用药专业委员会. Dpp-4抑制剂超药物说明书用法专家共识[J]. 今日药学, 2013,23(12): 777-782.

[7] 广东省药学会风湿免疫用药专家委员会. 风湿免疫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J]. 今日药学, 2014,24(9): 630-636.

[8] 广东省药学会. 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J]. 今日药学, 2014,24(12): 841-843.

[9] Zheng Z, Yang M, Zeng Y, et al. Changing the perspective of off-label drug use in China. BMJ (Blog), January 12, 2016; (access May 15, 2016).

[10] Luce BR, Drummond M, Jonsson B, et al. Ebm, hta, and cer: Clearing the confusion[J]. Milbank Quarterly, 2010, 88(2): 256-276.

[11] de Souza JA, Alexander GC. Unsupported off-label use of cancer therapies: New challenges in the era of biopharmaceuticals[J]. Expert Review of Pharmacoeconomics& Outcomes Research, 2011, 11(5): 495-498.

[12]Group CR, Martin DF, Maguire MG, et al. Ranibizumab and bevacizumab for neovascular age-related macular degeneration[J]. N Engl J Med, 2011, 364(20): 1897-1908.

[13]Stein JD, Newman-Casey PA, Mrinalini T, et al. Cost-effectiveness of bevacizumab and ranibizumab for newly diagnosed neovascular macular degeneration[J]. Ophthalmology, 2014, 121(4): 936-945.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临床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9年版)》、《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等,特制定本院《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第二条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指药品使用的人群、适应证、给药途径、剂量、疗程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也有称为“超范围用药”、“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医疗法规均规定须按照药品说明书合理使用药物,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处方医师在考虑药品的超说明书使用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留相关证据,最大限度防范医疗风险。 第三条超说明书用药原则 (1) 超说明书用药目的 只有在患者确因病情需要,而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方可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规定、但具有明确的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 如果市场存在可替代药品,应当优先选择该药品,而不应当超说明书用药。 (2)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超说明书用药时,应当在无同等获益的临床试验的情况下,并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等,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以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3)有合理的循证医学证据支持,采纳依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均为最新版): ①国内、外相同通用名称药品的说明书中已注明的适应证或用法, 如美国FDA、欧盟EMA、日本MHLW等;; ②国内、外医学或药学权威协会、学术机构发布的诊疗规范、指南认可的超说明书用药,如CSCO(中国临床肿瘤学会)指南、NCCN(美国国立综合癌症网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1、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s)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 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2、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 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 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5、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 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6、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 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7、药师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 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通过《药师与医师联系表》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8、临床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并进行调研 核准,对住院超说明书用药患者开展药物监测工作,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超说明书用药的规定

涞源县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目的: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避免医患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事管理法规。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也称为“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临床实际使用的药品的适应症、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超说明书用药的具体含义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症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 二、在临床工作中,超说明书用药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 超说明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危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 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这体现医疗人员的基本职业权利。 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 如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多年临床实践证明

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症的研究结果等。 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批准。 在超说明书用药前,应向医院药事会及伦理会提出申请,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充分研究后决定,但紧急抢救情形下不受此条限制。 5、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在超说明书用药时,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在我院临床工作中,医生应书面告知患者“超说明书用药”的性质和该用法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在患者表示理解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程序 1、当某种疾病治疗需要使用超药品说明书的药品时,临床科室应填写《超说明用药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治疗指南、专家共识、循证医学证据等),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 2、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医生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如果此说明书用法目前正在广泛使用,医生可以口头告知患者;而如果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尚未被广泛接受,医生应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 3、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临沭县中医医院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及程序 一、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五、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六、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 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七、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八、临床药师要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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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超说明书用药一览表-教你搞定超说明书用药!

常见超说明书用药一览表,教你搞定超说明书用药! 国内外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是普遍现象,普通成人用药中有7.5%~40%。有关资料报道,在美国每一年约40%~60%的处方药被用于“未经FDA 批准的用途”。统计显示,住院儿科患者中超说明书用药占有50%~90%。2013年中国药理学会对全国45家医院进行“超说明书用药调查”,结果显示,24 家医院填报的1652 项超说明书用药涉及的998 个药品,超适应证用药的有90.4%,超用药剂量和频率有21.1%,超用药途径有9. 3%,超药品的使用人群的有3.9%。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 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点击链接查看→超说明书用药的侵权责任(药师必读!) 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药物经济学评价

对我国药物经济学应用的思考 徐国成*杜继文* 关键词:药物经济学应用思考 摘要:药物经济学是一项为决策者提供实证分析的评价技术。国际上许多国家都用药物经济学来制定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报销价格及新药研发,但我国却起步晚、发展慢,原因是制度、体制、研究方法及人员短缺等因素制约,因此,建议我国政府,提高政策引领、完善制度保障、健全药物评审评价机制、规范技术支撑和培养研究型人才,使药物经济学在医药领域里发挥应有的作用。 药物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药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并以有限的药物资源实现人类健康状况最大限度改善的科学。是一项为决策者提供实证分析的新兴学科。药物经济学评价是其主要研究的内容,其的主要评价方法有:成本最小化分析法(CMA)、成本效果分析法(CEA)、成本效用分析法(CUA)和成本效益分析法(CBA)。我国药物经济学的研究与应用才刚刚起步,大多数研究尚处于学术研讨阶段,其根本原因是政策引导乏力、制度保障缺位、体制机制环境缺失、研究方法、评价标准不够完善及研究人员短缺等因素,如此障碍使药物经济学处于发展的瓶颈。 1.我国药物经济学存在的问题 1.1政策引导乏力 *徐国成,长春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药物经济学长春 130117 *杜继文,长春中医药大学社会发展与管理药学硕士研究生长春 130117

药物经济学已被众多国家运用于控制药品费用控制的工具与手段。世界经合组织(OECD)中约三分之一的国家都已利用药物经济学评价来制定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报销价格①,如澳大利亚就强制规定药品注册申请时提交药物经济学评价数据, 加拿大将药物经济学评价作为医疗保险赔付的依据, 日本的药物经济学评价不仅用于企业申报新药和药品定价,还用于新药研发方案的设计和制定营销策略②。但在我国, 药物经济学评价在宏观药品政策中的应用甚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定价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中指出“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在三年调整基本药物目录时要根据“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这仅仅说明,药物经济学评价已列入药物相关政策制定的参考因素,至于在国家宏观药品政策中如何具体应用药物经济学评价,还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和严格的技术标准,还没有具体的政策去引导药物经济学在相关政策里进行有效应用,特别是在临床用药、新药研发及药品价格制定方面的具体应用。 1.2制度保障缺位、体制机制环境缺失 药物经济学做为药品费用控制的工具必须有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其识别、测量和比较的作用。目前,我国药物经济学仅在药品宏观政策中有所提及,还没有一项相关制度去保障其实施与运行,特别是新药的研制与生产、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医院用药目录的制订、医生用药规范及药品定价等方面评价制度缺失。同时,我国还没有正式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是用来评估研究质量的标准,更是一项针对医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三):消化系统与免疫篇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三):消化系统与免疫篇 一、消化系统用药 1、奥曲肽 奥曲肽(octreotide)化学名为奥曲肽,是人工合成的天然生长抑素的八肽衍生物,可以抑制生长激素(GH)和胃肠胰内分泌系统肽和5-羟色胺的病理性分泌增加。 1.1 说明书摘要 适应证: (1)肢端肥大症; (2)缓解与功能性胃肠胰内分泌瘤有关的症状和体征; (3)预防胰腺术后并发症; (4)与内窥镜硬化剂等特殊手段联合用于肝硬化所致的食管-胃静脉曲张出血的紧急治疗。 用法: (1)皮下注射。肢端肥大症:起始0.05~0.1 mg,q8h,每日不得超过1.5 mg 的最大剂量。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起始0.05 mg,qd-q12h,渐增至0.2 mg,q8h。预防胰腺手术后并发症:0.1 mg,q8h,连续7 d,第1次用药至少在术前1 h进行。

(2)静脉滴注。治疗食管-胃静脉曲张出血时,0.025 mg?h-1连续静脉滴注,最多治疗5 d。 1.2 超说明书用药适应证 肠梗阻: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将奥曲肽作为急性假性结肠梗阻的治疗药物[17]。有随机对照研究显示,奥曲肽0.3 mg ih qd与东莨菪碱60 mg ih qd 相比,可以显著减少肿瘤晚期恶性肠梗阻患者的每日呕吐次数和恶心程度[18](有效性等级ClassⅡb,推荐等级ClassⅡb,证据等级Category B)。 二、其他用药 1、血液保存液(I) 药品英文名:Anticoagulant Citrate Dextrose Solution(I)。 主要成分:本品系枸橼酸钠、枸橼酸和葡萄糖的灭菌水溶液。其组分为每1 000 mL 含枸橼酸钠(C6H5Na3O7?2H2O)22.0 g、枸橼酸(C6H8O7?H2O)8.0 g和葡萄糖(C6H12O6?H2O)24.5 g,均应为标示量的95.0%~105.0%。 1.1 说明书摘要 适应证:血液抗凝保存液。 用法:本品7 mL供采集全血50 mL。保存期21 d。 1.2 超说明书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临沭县中医医院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及程序 一、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五、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六、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 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七、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八、临床药师要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 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药物的经济学评价

药物的经济学评价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药物的经济学评价 摘要 药物的经济学评价泛指经济学在治疗备选方案评价上的应用,包括一切有关药物临床应用的经济研究。本文主要对其定义、评价方法、标准及应用做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药物的经济学评价,定义,评价方法,标准,应用 Abstract Economic evaluation of drug refers to people use economical application in choosing the alternative methods’ evaluation in the treatment, including all relevant economic studies of drugs for clinical use. In this paper, I make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its definition, evaluation methods, standards and application. Keywords: Economic evaluation of drug, Definition, Evaluation methods, Standards ,Application 1 何谓药物经济学评价 药物经济学评价是应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手段,结合流行病学决策学、生物统计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全方位地分析、识别、测量和比较不同药物、治疗方案以及不同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效益或效果及效用,评价其经济学价值差别的一种方法。 目前,药物经济学评价已被众多国家运用于控制药品费用的各个领域,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0多个成员国中,约分之一的国家都已利用药物经济学评价来制定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报销价格[1]。澳大利亚就强制规定药品注册申请时提交药物经济学评价数据,加拿大将药物经济学评价作为医疗保险赔付的依据,日本的药物经济学评价不仅用于企业申报新药和药品定价,还用于新药研发方案的设计和制定营销策略等方面[2]。总之,药物经济学在国外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药物审评、药品报销、医生处方和卫生决策等环节。从国际经验来看,药物经济学评价不仅有利于政府、保险机构、医院、制药企业和患者,更有利于在药品费用快速增长、国家预算有限的情况下,抑制药品过度利用引起的诱导行为和垄断行为。

(完整word版)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在美国,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占50%~90%。 一项针对欧洲5 国儿科病房用药的调查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的情况。另一项针对英国利物浦妇女医院17 695 份用药医嘱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有84%的药品品种和75%的用药医嘱存 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58%的药品品种和55%的医嘱用药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分别有16%的药品品种和10%的医嘱用药属于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高危药品目录中药品。超说明书用药在各个治疗领域广泛存在,由此引发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医疗责任和伦理学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1 国内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1. 1 国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除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外,其余6 国均允许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日本和南非等10 个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学术组织发布了与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的指南或建议。在美国,FDA 明确表示,“不强迫医生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用法”。 美国权威的指导超说明书用药资料如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DrugEvaluations、UsPharmacopoeia:Drug Information 和American Hospital Formulary Service:Drug Information,收录了说明书用药顾问委员会认可以及医疗专家推荐的广泛应用于临床的“说明书用法(labeled uses)”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off-labeled uses)”,并且定期修改和更新。其中美国药典委员会定期更新的Drug Information,由美国药典委员会顾问小组根据当前的文献资料、临床实践中的用法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将“药品说明书用法”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列为“已接受的用法”,而“不合适的用法(inappropriate uses)”、“未被验证的用法(unproveduses)”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二、为保障患者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特殊情况下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影响病人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但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病人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二)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的情况超说明书用药。超说明书用药必须保证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有确凿循证医学证据。

(四)病人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涉及医疗责任、伦理学、医保报销以及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等一系列问题,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师和药师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五、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六、当临床医生因临床治疗或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对该超说明书用药的相关文献资料等进行总结和评价,规范填写《超说明书用药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上报医务部。由医务部组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价和讨论。对于证据充分的,在医务部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材料同时在药学部留存,作为药师审核与点评处

超说明书用药定义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及程序 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原则 1、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的范畴。 2、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1 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教科备案,使用时 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教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2.2 用药目的必须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临床试验。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知情同意 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一份使用科室留存。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 1 超说明书用药必须开具处方 2 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3 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4 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教科备案外, 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5 临床药师要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教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五、超说明书用药的监督监管 1、医教科、质控办、药剂科负责超说明书用药的监管 2、药剂科负责超说明书用药的分析评价,提供专业技术的支持。 3、对多次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多次通知整改未改正的医师,医院将予以通报批评,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临床重症与药学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药品说明书是临床医师开立药物的主要依据。但随着循证医学的日益发展,药物临床试验周期长,药品说明书更新慢等问题使许多药品说明书中的使用适应证、用量及用法远远落于临床实际应用。药物治疗是抢救重症患者必不可少的重要治疗手段。而重症患者是一个特殊群体,疾病谱涉及多个学科,病情危重复杂,常合并多器官功能损害,甚至需要使用体外生命支持设备。上述多种复杂因素均导致重症患者体内药物的分布、代谢、治疗反应等与普通患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临床上许多药品说明书的用法及用量依据主要来自于以普通患者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药物临床试验。在重症患者治疗时按照普通患者的用药方式进行治疗,常常难以保证疗效。以抗菌药物为例,有文献报道,19%~43%成人重症患者抗菌药物使用为超说明书用药。因此,在重症患者诊治过程中,超说明书用药常常无法避免。其实,超说明书用药不仅在重症患者中常见,在其他学科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风湿性疾病、儿科疾病、肿瘤性疾病等均在各专科领域中发表了多个相关超说明书用药的专家共识。目前我国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法规不健全,临床医师选择超说明书用药承担的风险更大。因此本共识的宗旨在于提供常用且有参考价值的药品超说明书使用循证医学证据,不涉及超说明书用药审批程序等。临床医师应该时刻评估重症患者的获益及风险,在遵循国家、地方政府及医院有关法规前提下,参考本专家共识的意见进行个体化治疗。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常规说明书可获得较好疗效时,应尽量避免超说明书用药。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本专家共识根据目前循证医学证据,对临床常用重症治疗的常用药物的超说明书用法进行部分总结。本共识收录药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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