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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金融〔2018〕1911号附件1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

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的规定,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疏解非首都功能,结合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推进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包括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其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

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执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

个人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人经营范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

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

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四条贷款担保额度的确定

个人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个人借款人在北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每个借款

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一企业多个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总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确定贷款担保额度,每个符合条件人员按照10万元计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原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

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东城和崇文、西城和宣武两区合并后,东城区、西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区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4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本办法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区两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同步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局追加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5000万元人民币,使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达到1.5亿元人民币。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从82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亿3200万元人民币。

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

基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和向区级受托担保机构提供分保服务。

第七条由区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当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4倍时可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

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创业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必要时区级创业担保基金可向市级创业担保基金提出分保增信,具体操作规则通过市区两级创业担保基金的受托担保机构之间协商议定。

第九条区级担保基金的运作方式

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区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创业担保贷款协议,委托区级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基金协调管理协议,接受市级担保机构的协调管理,委托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分保或者委托市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条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由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牵头,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参加,定期召开例会,其职责包括: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议定合理待偿率等年度工作指标;

(三)审议、批准弥补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创业担保贷款坏帐;

(五)必要时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六)对创业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

定细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依托信用信息,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提供创业贷款担保,运用担保基金对到期不能清偿的担保贷款进行代偿,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对未能全额追回的代偿款,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负责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调和对接;

(五)区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六)市级担保机构依据与区级担保机构签订的协议,向区级担保机构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项目提供分保,分保比例为区级担保机构担保额度的50%,区级担保机构每季度向市级担保机构报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保申请?,注明分保项目的名称、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并附送承保项目清单和承保项目的?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市级担保机构需回函予以确认;

(七)市级担保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

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市和区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机构在每年6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代偿补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代偿资料:

(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

(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确认书;

(三)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级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发生代偿的,在每年4月25日前将代偿情况及前款所述代偿资料报市级担保机构申请补偿,市级担保机构运用市级担保基金在代偿率不超过20%的范围内(按担保解除额口径)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代偿额的50%;超过20%的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补偿。

区级担保机构当年的代偿率达到15%,由市级担保机构暂停该区级担保机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资格,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进行重新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继续开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市和区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5%的费率,向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每年拨付一次。担保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安排,由市、区两级担保机构在每年6月25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费拨付申请,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担保基金的监管

人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贷款和担保程序

第十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

(一)资格认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据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中的受理程序,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贷款担保的申请

借款人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后,到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其中个人借款人向借款人资格认定所在区的担保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向市级受托担保机构申请(市级担保机构可与区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小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担保机构代为受理相关材料),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1)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意见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或?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依法取得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5)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征信查询结果和个人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8)家庭户口簿;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贷款用途材料(购销合同、采购订单、发票等);

(14)担保申请书

(15)借款申请书;

(16)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审批、发放

担保机构应与出具认定意见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在?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或?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记录。

担保机构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以下贷款担保审核工作:

对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的,担保机构通过书面审查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材料以及向借款人询问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反担保措施等问题,确认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经办银行和申请人。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需答复借款人,并同时回复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对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开办企业的以及小微企业借款人,担保机构需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验证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企业的业务情况、财务情况、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核,判断该项目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确认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经办银行和申请人。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需答复借款人,并同时回复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的?同意担保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审批贷款,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

申请人。担保机构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落实反担保措施、签署相关合同,通知经办银行放款。

经办银行放款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借款人身份证号、小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期限、贷款金额等信息反馈给出具认定意见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程序

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是指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简化的办理流程,个人借款人通过资格认定后,直接到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及贴息手续。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也可以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

(一)资格认定

借款人依据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中关于个人借款人的受理程序,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

(二)申请贷款

借款人持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认定意见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到资格认定所在区的经办银行直接申请担保贷款。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1)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认定意见的?北

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借款人经营范围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承诺书;

(3)依法取得的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征信查询结果和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7)家庭户口簿;

(8)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注册满一年的须提供纳税证明;

(9)贷款用途材料(购销合同、采购订单、发票等);

(10)借款申请书;

(11)妇女借款人免于反担保的需提交妇联推荐函;

(12)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审批、发放

经办银行应与出具认定意见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记录。

经办银行进行书面审查,在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经办银行批准贷款后,将相关材料转交至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实行“见证即保”,不再进行项目审批,除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外借款人不再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并且委托经办银

行代为监督借款人签署?委托保证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担保机构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借款人签署的?委托保证合同?后,直接签署?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并通知经办银行放款。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向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贷款金额为50万元-100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贷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80%。

第二十条借款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借款人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经妇联组织推荐可免于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未就业大学生村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认定,免于提供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六章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

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

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应设立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创业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经办银行,共同控制风险。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出现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共同维护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利益。要确保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掌握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担保机构,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加强与相关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做好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与相关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辖区社保所的工作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七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贷款基础利率使用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按照?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创业担保贷款的代偿、追偿与坏帐核销第二十九条经办银行对于未能按期足额归还的创业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共同进行追索,追索期为贷款到期之日或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条追索期届满后,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代偿款,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经办银行出具?代偿确认书?。代偿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三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臵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协调人民银行对失信借款人登入征信系统;

(四)依法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基金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

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代偿发生后两年仍未能全部追偿的,由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第三年的6月25日前报请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议,经批准后核销坏账。

对免于提供反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发生代偿的,由担保机构在下一年度的6月25日前报请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将此前的代偿核销坏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相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12?86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88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信用社区小额贷款工作办法?(京劳社服发…2006?56号)同时废止,其他己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个人)申请担

保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2.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合伙)申请担保

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3.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担保基

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附件1: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个人)申请担保基金担保申请书(示范格式)

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XXX创业委托贷款担保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各类群体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XX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 理办法》(XX社字〔2015〕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如下成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审核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方式。即由甲方将担保基金转入 丙方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向丙方提供反担保。担保基金封闭运行,单独进行账务核算,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监管,丙方每季度末给甲方报送担保资金银行对账单。担保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或改变担保基金用途。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协议终止后,丙方应及时将结余担保资金退回甲方指定的专户中。

三、放贷规模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 倍发放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 万 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可将额度提高到20 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 贷款;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贷款额度不超过300 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丙方批准后可展期1 年,展期不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 个百分点。 七、反担保比例丙方应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八、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宣传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 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丙方沟通信息,组织协调小组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进行确认工作并及时通报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组织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考核工作。 2、负责对贴息对象进行核准,审核确认申请贴息对象的身份、创业项目和贴息金额等资料,并及时推荐给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牵头制定担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审核和拨付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公司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模式研究、制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2、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 3、人才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型研发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公司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优秀研发人员到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4、创业项目扶持,包括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技术研发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组,研发中心、管理、财务、市场、生产、采购各系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通过产学研合作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项目组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三章评审管理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

贷款担保业务指南130719(正稿)

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指南 特别说明:本指南中住房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须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或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为我公司提供反担保。 1 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中心审核同意后,出具《担保承诺书》; ②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同意后,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到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缴纳担保费; ③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审批贷款; ④借款人及配偶到银行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⑤借款人凭《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担保公司完成担保手续;住房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须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⑥银行发放贷款。 2 需准备的材料 2.1 住房抵押担保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③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借款人及配偶单位职工证明和月收入证明原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代发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2.2 保证人担保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③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借款人、保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单位职工证明和月收入证明原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代发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借款人、保证人、房屋所有权人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原件。用他人房屋作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保证人数量 贷款额在10万以下(包括10万元)的,需提供1个家庭作为反担保人; 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30万以下的,需提供2个家庭作为反担保人。 多人集体购房者可以选择联保方式。 4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贷款金额×贷款年限×收费标准分段定率累加计收,收费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具体分段定率: 1—10年(含10年):贷款金额×1%; 11-20年(含20年):贷款金额×(贷款年限-10)×0.5‰; 21-30年(含30年):贷款金额×(贷款年限-20)×0.25‰。 ※办理住房抵押担保业务的: ①担保公司代办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房屋抵押登记费和手续费; ②不再需要房产评估(划拨土地除外); 地址:莱城区文化北路10号(房管大厦3楼)电话:8899669

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 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提升公司研发人员的业务能力,拓宽公司业绩增长的渠道,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员工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调研、组织、督导等方面的支出。 2、创新项目支出:创新项目调研、材料、试验、差旅等支出。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创业项目的资助,以及与创新有关的其它支出。 3、员工培训支出:创新创业过程中,对员工技能及相关方面能力的提升而进行的培训,以及外派学习或聘请老师到公司授课等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1月份和6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技术的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技术部、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发展部、

综合事务部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设在研发中心,由研发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成立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员工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表彰。 第七条公司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 1、创新创业指导组。开展全公司的创新创业指导教育,以及对员工创业活动的有效管理公由总工程师任组长。 2、项目研发发明组。负责公司创新项目课题、专利发明等项目的申报、评审。由研发中心主任任组长。 3、专项资金管理组。负责对公司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并采用有效财务手段对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由财务审计部经理任组长。 4、创新能力培训组。负责制定公司创新型人才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由人力资源部经理任组长。 第八条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为公司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交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8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18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知道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高,贷款户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导致贷款积极性不高。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家庭困难人员,无法对大额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阻碍了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对贷款申请人来说,反担保手续仍然是制约申贷成功的主要障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创新创业,吸引更多的创新项目,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从而为公司注入创新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三条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二章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创新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部门协助具体实施: (一) 管委会为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创新创业工作申报评审、推进平台的建设、为有潜力的项目提供建议方案等。 (二)各部门是创新创业平台的实施或推广应用部门,并提供相关的协助。 第五条公司设创新创业基金,每年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划拨相应资金进行投入,主要用于平台搭建,设备购置,创新成果、资料购买,专家会议费用,创业资助等,以保证平台的建设: (一) 职工申请创新创业基金资助需填写申请表,并由委员会审核后,报呈总经理审批。 (二) 综合管理部对创新创业基金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对经费进行审批及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实处。 (三) 创新创业过程中如需借助内部力量,内部成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提供协助。如需借助外部力量并产生相关费用时,需先报管委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向综合管理部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创新创业平台管理 第六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面向内部职工开放,为职工搭建一个集创新交流合作、研究开发和创业圆梦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外部项目经管委会审批,总经理批准后,可纳入平台,与内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各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严禁在上班时间进行与职务无关的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管理人员应对平台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发现违规情况马上报管委会核实。违规情况实属者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性作出相应处罚。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由商业银行发放,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货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货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货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参考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5) 一、创业扶持贷款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货款 1.申请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淄博市且在淄博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集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集记录的可不提供)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货款 1.申请条件

大创项目训练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开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面向全校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实施内容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及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就业创业能力,同时营造注重实践、潜心研究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有利于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成立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委会”)负责管理运行,创委会设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和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本科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校团委、科研院、校科协、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实验设备处、基础教育学院、科技园、财务处及校内创新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等相关领导。负责项目的总体安排、人力、物力资源的调配,学校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审定立项项目、评审专家及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专家小组组长由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委员担任,成员包括创新创业训练教育专家、教学名师、知名教授、创新创业类课程授课教师及企业工程师。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方案设计;不定期开展创新创业方面的讲座;创新创业类课程体系设计;负责项目立项评审、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执行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创新创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大厅专用)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格审核 二、办理项名称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三、实施依据 1.《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金〔2017〕5号) 2.《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52号) 3.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潍财金〔2018〕12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 四、申请条件 需在高新区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份符合以下十一种类别之一的创业者: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在校生 6.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归国生)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和失业人员8.返乡创业农民工9.网络商户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创业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最高可申请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校验原件); 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四份); 3. 已办理工商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校验原件); 4.人员类别证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工作人员在社保系统或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查询后打印查询结果);就业困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出具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或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 5.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警院英创创业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警院英创创业中心创新创业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警院英创创业中心(以下简称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管理,进一步培养我中心成员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来源 我中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分为外来经费、学院经费和英创中心创业经费。外来经费是指合作单位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资助经费(中国电信警院团队实践经费,50%由电信警院团队长安排,50%上缴英创中心);学院经费是指学院或系部批准立项的各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经费;英创中心创业经费是指中心各部门各方面创业方案奖励资金及创业利润分成收入(创业方案奖励资金:上缴奖金额10%的管理基金;警用品业务:上缴营业额5%的管理基金;兼职业务:上缴纯利润的10%的管理基金;考试培训业务:上缴纯利润10%的管理基金;技术维护业务:上缴纯利润10%的管理基金,30%作为市场开拓费,60%作为技术费)。

为鼓励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凡以“警院英创创业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立项项目,中心按下列标准给予一定数量的配套经费。 我中心作为参与人的合作项目,按实际到款额使用。 第二章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管理 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勤俭节约、合理使用、专款专用,确保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任务按时、高质量的完成。 第一条杭州钜胜科技有限公司是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策划商务部为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核算和管理部门,英创中心创新创业基金的使用接受信息技术与管理系团总支的监督。 第二条外来经费应全额进入中心总务处。中心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款通知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配套经费数制作经费折。 第三条学院经费由信管系团总支根据学院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制作好经费折。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 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依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管理体系。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业工作。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基金管理和重大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校园资产与设备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

院长(主任)、书记组成。 第四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创业基地、创业基金、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咨询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设立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 . 第三章创新创业教育 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全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基本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第六条编写适合大学生实际的创业指导教材,收集整理创业校友材料,教育、引导、激励学生创业。 第七条聘请校内外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不定期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开展创业讲座。 第八条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第九条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工作。 第四章创业基地管理 第十条学校大学生创业基地包括校内创业基地和校外创业基地。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1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 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 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

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 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方法(doc 27页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方法(doc 27页)

附件: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指导学生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优秀的创新人才、创新成果脱颖而出,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基金在学院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主要来源: (1)财政厅拨款; (2)学费收入; (3)社会捐赠。 第三条基金使用遵循“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产学办、学生处、团委、各系部(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审议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研究基金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院团委,由学院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规划和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 2、制订基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3、进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实施督查; 4、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成果认定; 5、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年度总结; 6、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六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专家组”,主要负责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不超过70%。 第三章资助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基金以“立项资助”和“成果奖励”两种形式重点对学生创新项目、创业项目以及技能和学科竞赛等三个方面进行激励。 第八条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优化、管理创新、产品研发和改造、各类专利以及其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

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 (三)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doc

教发〔2019〕26 号附件2 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有计划、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创业竞赛,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我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和富有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等级与类别 (一)竞赛等级 1. 国际级竞赛: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或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竞赛。 2. 国家级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且通过逐级选拔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 3. 省级竞赛: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赛事;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赛事;省级或区域性学会主办的赛事;其他学科专业背景较强的赛事。 4. 校级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创新创业竞赛。 (二)竞赛类别 1. A 类竞赛:指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填报系

感谢你的观看 统、辽宁省高等学校绩效考核系统中重点统计的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位竞赛白皮书》所使用的竞赛。此外,为扩大A 类创新创业竞赛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师生参赛的积极性,每年年初面向各教学单位征集 A 类竞赛项目, 申报条件为近三年曾经获得过一次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能冲击国家级奖项的比赛项目;参与院校众多、学生受益面广的项目,经学校认定后确定为A 类竞赛,但对此类A类竞赛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调整一次。被认定列为A 类竞赛项目当年未取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自动降为B类竞赛项目;B 类竞赛 项目当年取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次年取得认定为A 类竞赛的申报资格。四年内两次及以上被认定为A类项目的,聘期考评时确定为A 类竞赛。 2. B类竞赛:指除A 类竞赛以外的创新创业竞赛。 二、组织与管理 (一)大学生学业发展指导中心和校团委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宏观管理。 1. 制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认定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及其等级,根据完成的比赛成绩对A 类竞赛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2. 收集、发布各类竞赛信息,统一协调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的关系。 感谢你的观看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22 16:54:12|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目录 发布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 展开 发布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 展开 编辑本段发布令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切实促进创新创业课程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文件精神,我校出台了系列文件:《关于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办字…2015?14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建设管理办法》(校就字…2015?1号)、《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校教字…2016?17号、《关于实施“创新创业活动周”及配套改革的通知》校教字…2016?14号、《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周”工作方案及指导意见》…2016?7号。 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组织与协调 在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上级文件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目标要求,由创新创业教育教学部,研发和培训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及师资,各二级教学单位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1.学校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处长为秘书长,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科研处、财

务处、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创新创业教学部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教学部,教学部设在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大纲的研发、教学计划的编制、校内师资的培训和统一调配,校外师资推荐,就业创业指导,为全校学生及孵化项目、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导师。创新创业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招生就业处的领导。 3.专项小组 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置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出1名班子成员担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从学科专业角度选拔创新创业教育师资,负责本单位各专业的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及相应学分记录与认定,业务上接受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部管理与指导。 三、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 1.修订培养方案,改革创新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途径。 (1)结合专业综合改革与建设,针对本专业特点,紧密结合专业所属的行业,在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培养为辅”的培养原则基础上,注重人才培养的内在性与社会性、多样性与适应性、开放性与前瞻性,积极探索分层分类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

企业内部创新创业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创新创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公司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模式研究、制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2、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 3、人才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型研发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公司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优秀研发人员到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4、创业项目扶持,包括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技术研发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组,研发中心、管理、财务、市场、生产、采购各系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通过产学研合作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项目组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三章评审管理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学习技术成果丰硕,专业技能突出,以及承担并完成过各级政府资助项目的项目团队及个人优先。 第八条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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