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危货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

危货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

危货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
危货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

2、驾驶人员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系统不能正确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

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以免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二、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1、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动态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公司监控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监控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订,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通知车辆公司进行严肃处理。

6、负责本公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

7、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三、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1、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运输企业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监控关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填写好有关监控记录。

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报警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四、监控管理应急处理

1、当车辆驾驶人员手动报警时,监控管理人员应予以回复,了解其详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帮助解决相应的应急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

2、当出现车辆被盗抢报警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报警时,监控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领导,提供该车辆报警位置,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同时向事发当地110、120 和当地交警部门报警,告知车辆所处位置,做好详细记录。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司营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规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GPS 监控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有效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渝交委安〔2011〕4号)、公运集团公司《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装有GPS、3G摄像系统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 3 容 3.1 平台安装要求: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3.1.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1.3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3.2 平台监控容 3.2.1车辆运行速度是否超过设定速度; 3.2.2车辆的运行区域线路是否超出核定的运行区域线路; 3.2.3是否疲劳驾驶,驾驶员驾车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3.3 公司平台监管职责:

3.3.1 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车管部监控平台的日常监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及时掌控车辆的运行状态。 3.3.2 根据实时监控情况,发现车辆恶性超速、单车多次超速等情况及时报告,对所有报警信息及时处警,同时向车管部平台发送气象、道路环境等相关安全信息。 3.3.3 负责对车管部平台营运监控系统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备份、查阅、分析和处置,做好运行日志、数据抽查工作记录,并将上线率、定位率、处警率、处罚情况等相关数据填报月报表,上报集团安全保卫处。 3.3.4 协助系统营运商做好监控系统的安装、升级、检修、调试、系统维护、终端转户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良好。 3.4 车管部平台监控职责: 3.4.1 车管部平台对运营车辆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时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报警,及时处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4.2 车管部平台应将规定的数据格式将车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通讯地址、营运车辆号牌及类型、载重吨(座)位、营运线路及起讫站点、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等基础信息及时录入监控系统。 3.4.3 做好每日运行日志及运行数据抽查记录,确保对所有监控车辆在一个月度期的运行轨迹进行全部抽查,检查的容主要包括:车辆终端信号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线路运行;是否存在超速、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运行轨迹异常等。对终端信号中断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恢复终端信号传递;对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在排除技术原因的情况下,根据异常数据对其进行直接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终端通讯协议

ICS 03.220.20;35.240.60 JT M53 备案号: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1) 4 协议基础 (3) 5 通信连接 (5) 6 消息处理 (5) 7 协议分类与说明 (6) 8 数据格式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车载终端与外接设备通讯协议 (3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消息对照表 (40)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冠伟、冯泉、董轩、张锦、刘建、周炜、梁金焰、尚绛、李文亮、丘舍金、李明瑛、李臣、林昭、沈兵、张学文、杨立、崔海涛。 II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与监管/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之间的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包括协议基础、通信连接、消息处理、协议分类与说明及数据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之间的通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JT/T 415-2006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 编目编码规则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数据通信链路异常 abnormal data communication link 无线通信链路断开,或暂时挂起(如通话过程中)。 3.1.2 注册 register 终端向平台发送消息告知其安装在某一车辆上。 3.1.3 注销 unregister 终端向平台发送消息告知从所安装车辆拆下。 3.1.4 1

企业车辆管理监控

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机构设置 公司设置车辆动态监控中心,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中心的总体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安保科负责。 二、主要职能 (一)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新建或者变更卫星定位平台,在投入使用前要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二)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车辆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熄火后不得超过600秒/次。 (三)必须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五)定期进行车辆动态监控隐患排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或改进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在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道路运输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接到事故信

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三、监控人员职责 专职监控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专职监控人员的职责是: 1、监控人员是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 2、必须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 3、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必须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4、发现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车辆,要及时督促车辆经营者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要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5、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6、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7、必须爱护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好监控台帐、档案和资料,按规定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四、违规处罚规定 (一)车辆有关人员破坏或拆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改变卫星定位功能和安装位置、干扰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工作或阻碍警告提示音声响的,第一次的对车辆经营者处以200元罚款,对当班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停岗1个月、参加公司组织的违章驾驶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围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 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

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第一种发布方式:集团公司门户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入网协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入网协议 甲方(入网用户): 乙方(平台服务商): 一、服务内容 1.甲方申请入网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设备是“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项目”的组成部分。 2.乙方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安装单》中申请的功能向甲方提供服务。 3.乙方为甲方保留3年的历史数据(不含视频)。 4.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任何问题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所需增值服务; 2.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掌握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各种使用方法,严格按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使用说明正确的使用车载终端,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致电乙方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有义务保障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发现故障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维修部门。 4.甲方应保证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内的SIM卡处于正常待机状态,并不得挪作他用,由于甲方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欠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妥善管理服务密码,避免因密码泄露而造成安全责任等问题; 6.甲方应及时缴纳监控信息服务费,因甲方欠费造成乙方停止服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真实完整的联系方式等资料,以便紧急情况下乙方能联络到甲方; 8.甲方应慎重使用紧急报警按钮,因恶意虚报警和误操作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开通的业务功能提供服务; 2.乙方应保证系统平台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4.为保障服务质量,乙方保留对各项服务功能和售后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资料仅用于甲方提供高品质服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但行政机关、法院等公权利机构要求乙方进行披露的除外; 6.乙方应第一时间处理甲方的紧急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出警; 7.乙方向甲方新入网的由乙方提供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提供自开通之日起12月的免费质保期,质保期外收取维修成本费用;甲方擅自拆开的车载终端设备,乙方有权取消该设备的保修权利; 8.乙方提供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设备仅用于向甲方提供已开通的各类业务服务,甲方不得擅自拆卸设备、改变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或将设备组成配件用于其它用途。乙方有权对因任何人为原因造成终端故障的用户停止保修和各类基本服务。乙方不承担因终端故障不能提供服务带来的法律责任; 9.乙方提供的监控服务有效范围仅限于SIM卡所属通信运营商的移动网络覆盖范围; 10.乙方向山东省道路运输车动态监控平台用户密码持有者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 四、免责条款 如因下列任何情况,乙方未能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重点车辆监控系统解决方案

重点车辆监控系统解决方案 1概述 重点车辆监控系统是基于卫星定位系统或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辆行驶记录仪等系统的车辆动态管理系统。其中包括重点车辆管理、短信服务(卫星定位系统具备该项功能)、GIS电子地图、无线智能车载单元(车载终端、调度终端等)等。重点车辆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以及公交车等公安交警部门重点列管车辆类型。重点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可以有效地从技术上、管理上解决重点营运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三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为相关管理部门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全网实时监控及交通事件、违章事件报警与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与依据。此外,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更好地进行指挥调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减少交通拥堵,降低交通尾气排放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

2系统架构及功能介绍 2.1系统架构 图1 系统总体架构图 (1)车载终端利用各种移动无线通信网络(GPRS/CDMA等)将行车数据上传到企业监控中心; (2)企业监控中心通过互联网将监控数据上传到重点车辆监控平台,在政务网环境下,重点列管车辆监控平台将与省府信息中心的系统共享本市数据; (3)市交警支队监控平台通过政务网络从重点车辆监控平台下载所有行车数据; (4)监控客户端可以部署于市交警支队内部或安监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这些客户端均通过政务网络从市交警支队监控中心下载监控业务数据,实现各自的监控业务。

2.2系统功能 重点车辆监控系统从功能上可以分为核心系统功能和支撑系统功能两大块,核心系统功能指系统的核心业务功能,主要是车辆信息接收、接入平台管理、报警管理、动态监控等方面,支撑系统功能指支撑系统运行的各类功能,主要是基本资料管理、统计分析和系统配置管理等方面。 2.2.1核心系统功能 (1)车辆信息接收模块 主要包括定时接收、实时接收、主动请求接收以及自动接收相关信息四个功能。针对相关重点运营车辆,在营运的过程中,驾驶人每次上岗前必须动态上传自身的身份识别信息,以便对运行状况的掌握,从而确保运营的安全性、合法性。 图2 车辆分布图 (2)接入平台管理模块 主要包括平台管理、平台信息查询、平台考核三个功能。 (3)报警管理模块 系统能满足车辆报警管理功能:报警信息包括由驾驶员发送的紧急求助信息和车载终端自动发送的事故报警信息。系统接收到报警信息后,经过后台快速分析,在客户端以闪烁或高亮等方式显示报警信息情况,并以分类柱状图形式展现报警信息的宏观分布情况。显示详细报警信息,包括地点、报警类型、所属车队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八、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及交通管理部门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对所有营运车辆安装GPS卫星监控、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并全部纳入辽宁中环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寰游天下”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并在公司配备了专用的GPS监控设备,为全面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特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由专人具体负责公司所属所有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建立监控台账,做好监控记录。提醒广大驾驶员杜绝违法违规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的营运车辆,用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依据公司制定的车辆GPS监控管理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日常GPS车载终端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一旦发现松动等现象,应及时加固,并联系部门管理人员安排维修,切不可将主线进行拖拽,防止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四、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实时在线监控,监控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监控终端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知

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对于破坏监控终端,违规关停终端的驾驶员责令其脱产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打开GPS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每次将归于当事人罚款100元。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对GPS定位仪器进行拆卸,如自行拆卸影响使用,每次罚款100元。 六、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上报,由领导安排其他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并做好记录。

危货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2018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 2、驾驶人员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系统不能正确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

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以免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二、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工地场景视频监控服务标准合同

协议编号:请勿删除工地场景视频监控服务标准合同 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为保证甲方的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地按照规定要求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许可证号:)向乙方申请安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千里眼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千里眼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产品 “千里眼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是依托中国移动“千里眼”平台开发的具有网络视频和测控功能的一项产品。其工作原理如下:通过施工现场的智能摄像机等终端智能设备,采集视频信号、传感与测控数据,经网络系统传输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主体通过“千里眼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发现、分析和处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问题,实现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时动态和可追溯的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 二、业务标的 2.1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押金见下表,相关费用均为含税价。

注:乙方免费提供15天的前端客户侧存储(即视频自发生之时起算存储15天),存储时间超过15天的、每增加1天前端存储时间按/元/天/路计收,合计增加前端存储/天,增加存储时间后存储费用共计/元,增加的存储费用合并在系统技术服务费用中统一收取(即收取基础套餐内外的系统技术服务费用时一并收取); 具体安装位置详见附件二:终端设备点位安装平面图 2.2系统技术服务期限 2.2.1本合同约定的系统技术服务期限(即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发生之日止: 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向乙方申请拆机并完成结算之日; 2.2.2甲方承诺系统技术服务期不少于10个月。 2.3系统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 2.3.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付金额应不少于所申请套餐类型的10个月使用费。本次选择的套餐类型:(套餐编号17 )* 2 +(套餐编号)*1+(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套餐编号)*数量 合计:一次性预付金额为人民币36000元整。 2.3.2甲方承诺系统技术服务期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将按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中相关产品的标准资费提前一个月预付续费(技术服务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双方不再另行签署合同。 2.3.3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1)种付费方式: (1)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银行账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2)甲方同意乙方以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续费费用 甲方银行账户:, 账号: 开户银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

客运班线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总

客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因此,公司特制订客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确定由宏地监控平台为平台运营商,由该营运商负责公司平台的建设、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维护管理。 2、公司客运班线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车载终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能实时上传车辆位置、状态、违章报警灯等休息。 (2)车辆超速或连续行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车载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自动提醒驾驶员。 (3)公司监控平台依据车载终端上传的信息或者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提醒驾驶员。 (4)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必须安装使用企业能实时视频监控的车载终端。 (5)安装车载终端时,接线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标准操作,确保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正常运行。 3、公司在车队建设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安排3人负责监控工作。 4、车辆驾驶员负责监控终端的日常保护,不得随意移动,不得遮挡摄像头等,车载终端出现故障,由公司及时通知由监控平台,由宏地监控平台处理。 二、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和考核办法:

1、、监控及监控终端运行维护管理: (1)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车载设备实行台账登记,对其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并对故意损坏和违规操作者按规定落实处罚; (2)驾乘人员负责车载终端的管护和正确操作,不得私自拆卸车载终端,不得改变车载终端的初装位置。凡故意拆卸车载终端或故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新购、维护、一安装费用外,按规定接受处罚; (3)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或乘务员要实时接收公司发布的指令信息,并准确执行和操作; (4)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注意观察行驶路段的路面、气候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实时监管理人员,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2、监控及维护工作流程 (1)监控中心应每日查看车辆在线情况,做好在线车辆监控数据的登记分析工作;通过车辆运行轨迹分析判断在线数据异常的原因;汇总不在线车辆的信息; (2)监控中心应每日将查实的车辆超速等违规情况报安全科汇总; (3)监控中心对抽查中发现的超速车辆,应在监控平台上实时监控其运行情况,对其进行安全警示; (4)监控中心要每天对所属运行车辆进行两次监控动态监管信息抽查,填写《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台账》,每日对重点关注车辆查询数量不少于总车数的30%; (5)安全科在每次路检路查工作中,对本公司车辆的车载终端和视频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间题要立即与宏地平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分析问题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6)监控中心要每月对车辆监控监管情况进行小结,内容包括车辆在线情

车辆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

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 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 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三次超速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公司给予口头警告。 2.连续两次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停岗学习1天。 3.多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附则: 疲劳驾驶的界定 车辆驾驶员24小时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得少于20分钟以上;否则,视为疲劳驾驶。

监控维保合同范本

动态监控系统检修保养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德阳市区众软科技服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及条 款: 一、合同范围 乙方为甲方动态监控系统和与系统相关联的(电脑终端设备等) 所有硬件、软件提供保质期外的检修保养服务。 二、主要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分为故障检修和维护保养二部分 1故障检修 故障响应: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的检修通知后,必须指定技术人 员市区1小时、市区以外3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 故障修复:前端设备3小时内修复、后端设备4小时内修复、 重大事故(8个以上摄像点不能正常工作)24小时内修复(以上时间均包括响应时间在内)。修复后必须由甲方相关人员确认。 设备更换:在故障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原则上应由甲方更换,

若乙方为了应急修复所用的设备应提前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相 关费用与甲方另行结算,更换后的损坏件应交由甲方查验。甲方若需更换相关设 备及其配件,事先要与乙方技术人员沟通确认无议后方可进行更换,乙方有义务对其错误进行指正。若甲方未曾经过乙方技术人员确认,执意更换造成的设备故障及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维护保养 摄像机保养:乙方至少每季度1 次对摄像机表面进行清洁、除垢,对遮挡“视线”的物体进行清除(必要时由甲方出面协调),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5 号内,雨天等顺延。 防雷设施保养:防雷设施乙方必须在每年4 月的第一个星期(雷雨季节到来前)进行检测保养; 系统保养:乙方至少每年进行1 次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保养,时间为每年4 月的第一个星期。 网络应用终端:常用软件(ofice 及基本的上网软件IE 等)故障排除及恢复、病毒防范及消除、硬盘垃圾清理、电脑外设安装调试、系统安装调试与维护、应急、系统恢复及日常维护等。 网络服务系统:包括服务器软硬件系统、网络线缆线路、网络交换路由设备、备用电源检测等。 其它保养:对立杆、设备箱等设施的损坏和自然锈迹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表面翻

车辆动态监管服务协议

车辆动态监管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泰安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一、乙方24小时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随时应答客户对安装定位车辆的运行情况咨询(监控范围为全国).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的监控人员,监控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且以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置,最低不少于两人。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监控平台,符合以下标准的审查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乙方负责对已安装北斗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做到每日不少于二次的抽查,特别是异常天气、事故易发路段加大管理力度。按照相关制度认真做好监控到的有关车辆违规信息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监控中心要建立分析报告制度,每月向各企业报告简要监控情况及基本分析。每月向局及运管所报告监控的详细情况及主要问题,规律性、建议性报告。做到有分析,有报告,有预防措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五、甲方需提供准确完整的驾驶员资料,包括驾驶证号、姓名、从业资格证号等信息,方便乙方建立完整的驾驶员管理制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六、甲方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七、甲方所属车辆的驾驶员要认真维护卫星定位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发现故障应当在一天内通知监控中心进行维修,因甲方延迟维修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八、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客运分公司) 行车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制,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本规程。 一、GPS 监控管理操作规程 1、通过GPS 监控平台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2、GPS 限速设臵实行分段限速,其中山区道路不得超过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100 公里/小时。 3、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4、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5、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6、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辆滞留,夜间22 点至日 6 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 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GPS 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一是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22 点至次日 6 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五是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7、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GPS 平台不能登陆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并与省运管局GPS 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流程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及交通管理部门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对所有营运车辆安装GPS卫星监控、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并全部纳入辽宁中环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寰游天下”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并在公司配备了专用的GPS 监控设备,为全面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特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由专人具体负责公司所属所有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建立监控台账,做好监控记录。提醒广大驾驶员杜绝违法违规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的营运车辆,用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依据公司制定的车辆GPS监控管理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日常GPS车载终端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一旦发现松动等现象,应及时加固,并联系部门管理人员安排维修,切不可将主线进行拖拽,防止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四、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实时在线监控,监控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监控终端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对于破坏监控终端,违规关停终端的驾驶员责令其脱产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打开GPS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每次将归于当事人罚款100元。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对GPS定位仪器进行拆卸,如自

行拆卸影响使用,每次罚款100元。 六、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上报,由领导安排其他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并做好记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