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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国政府网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强我国生物和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为科学研究目的,在我国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出入境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以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支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能力建设。 国家鼓励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合作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惠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公认的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安全和个人隐私。 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

的单位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的开发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禁止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收集与保藏 第七条国家实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收集与保藏单位资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与保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第八条从事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收集与保藏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收集与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目的明确、合法;

谈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和对策

谈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在国民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现今时代,国土资源部门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相关部门必须转变职能,以高效的工作效率和可靠的信息基础为保证,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实现资源的宏观调控。面对国土资源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重视新的技术手段的采用,进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十分必要。为此,本文就针对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问题;对策 前言 国土资源信息化作为国土资源高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国土资源信息化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前提,是关系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期性、战略性系统工程。因此,通过对信息资源进行深入的开发和利用来加快推动国土资源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信息化,从而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的实现,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更好推动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1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我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國土资源的数据库系统仍不完善,无法发挥宏观国土资源规划的目标。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形式主义,无法满足使用需要 我国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基础差,建设经验不足,在发展的过程中因缺乏全局规划和统一方案,使大部分地方的信息化建设走上了形式主义的道路。部分部门在跟风购买了计算机等硬件设备之后,轻视软件系统地建设和数据库的维护,不能及时更新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都不够重视,大部分国土资源资料仍然以传统的纸质媒介保存,无法在工作过程中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满足不了实际的使用需要[1]。 1.2 差异明显,地方局限性强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的国土资源信息化水平也不同,地区之间发展差距较大,东部以及沿海地区发展程度先进,中西部建设相对之后,由于原始数据积累不足,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共享系统尚未建立。国土资源的有效利用,需要以公开透明的网络进行,目前的计算机信息化水平已经可以实现网络共享,但由于各地的基础建设水平不同,以及已建成的信息网络普遍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使国土资源信息化网络断点较多,信息共享的网络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3 各自为政,运行制度不健全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事项的规范和管理。采集适用于涉及中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包括重要遗传家系1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2的采集活动;收集适用于以保藏或国际合作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类遗传资源买卖,以科研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不属于买卖;出口、出境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到境外的情形。 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浆)服务、司法鉴定、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1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遗传性疾病或特定体质特征发生在家族式的(2代及以上)、有血缘关系的群体的遗传资源,如哮喘、癌症等多发疾病。 2特定地区人群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并且在体质特征或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群遗传资源,如地理隔离人群(海岛和陆岛人群、处于地理隔离的少数民族聚居群体等)。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号:03002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6项 ,实施机关:科技部、卫生部。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后审批部门:科技部。 四、受理机构 科技部 五、决定机构 科技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审批条件 1.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收集。 .申请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

(完整版)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保藏通用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的接收、处理、存储、运输、销毁等活动。 2 基本要求 2.1 公正性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机构(以下简称保藏机构)的活动应保证公平、符合组织结构和管理要求,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其公正性。保藏机构应持续分析影响公正性的因素,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这种影响。 保藏机构的人类遗传资源在应用研究时应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伦理原则。 2.2 保密性 保藏机构应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捐献者、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私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2.3 标准操作规程 保藏机构应有书面的标准操作规程(),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获取、前处理、接收、分装、存储、包装、运输和销毁,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记录、编目分类、日志、存储等数据管理,以及涉及的生物安保、生物安全和风险管理。

2.4 安全事项 保藏机构内有使用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区域,应遵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保藏机构应采取生物安全预防措施,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保藏机构应配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无水阻燃剂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修、维护和消防演练。 保藏机构应配备双路供电或配置备用供电设施。 人类遗传资源存储区域应建立人员出入管理机制,仅允许授权人员进入。 保藏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有权限设置,工作人员按照授权进行操作,操作记录应保留供查询;应定期对保存人类遗传资源数据信息的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应定期对数据信息进行备份。 保藏机构应建立和实施保护措施,防止人类遗传资源丢失、被盗、误用、转移和泄露。 保藏机构应建立管理应急预案。 3 保藏主体要求 3.1 组织保障 保藏机构或其所在组织应是法人单位,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藏机构应有持续的资金和稳定的场地保障其保藏工作的开展。 保藏机构应有清晰的组织结构,其管理层应规定保藏机构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制定确保公正性和保密性的政策、程序以及资源保藏标准操作规程。

试论基于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 周明

试论基于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周明 发表时间:2018-03-20T11:30:30.06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35期作者:周明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渐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本文对大数据时代的含义及国土资源信息特征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说明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的常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指出大数据时代下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的必要条件,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国土资源工作相关单位提供帮助。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日照 276826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渐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本文对大数据时代的含义及国土资源信息特征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说明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的常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指出大数据时代下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的必要条件,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国土资源工作相关单位提供帮助。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 引言 国土资源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确保对国土资源信息的准确性,才能够为相关工作部门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才能够确保对国土资源充分合理的利用。随着信息时代的全面来临,国土资源相关工作也应与时俱进的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进而推动国土资源信息化的全面建设,满足当前国家发展的需求。 1 大数据时代环境及国土资源信息特征 1.1大数据概念 大数据的有4 个特点,即价值(Value)、速度(Velocity)、多样(Variety)和大量(Volume)。大数据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及数据可视化。对经过不同数据源获取的数据,由于其结构不同,用特殊的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将其转换成统一的数据形式,再运用合适的数据分析方法集中处理,并对结果进行可视化展示。核心的数据处理分析过程中运用到的关键技术又分为云计算、并行计算、分布式文件系统、分布式并行数据库、开源实现平台 Hadoop与可视化技术等。 1.2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特征 在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国土资源数据库当中,作为国家空间数据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部、省、市、县各级分别构建了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矿产资源规划等数据库。随着视频、传感器、智能设备等技术的发展,视频、音频、文本、日志文件、物联网和传感器等数据大量产生,国土资源数据量更是巨大。数据类型和数据资料的猛增是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的一大特征;另外,数据时代导致社会面貌飞速变化,相关的社会资源程现出动态性发展的特征,国土资源信息也随之变化,多变性也成为其特征之一。 2 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常见的问题 2.1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信息共享程度低 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绝大多数国土资源信息仅限于部门或单位内部甚至个人使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程度不够,网络覆盖面不够,信息化的规模效应难以显现。其次,全国范围的数据交换体系尚未形成,网络体系尚不能满足国土资源信息交换与远程共享的需要,已经建成的网络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仍有待于改进;再次,各网站向社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形式单一,内容较少,互动式国土资源信息上网服务与业务上网服务开展还很少,国土资源政务公开查询也主要局限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 2.2 国土资源信息的保密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国土资源信息以网络为载体,以数据形式为存储的基本形态,而互联网对信息传输的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在大数据环境下,国土资源信息更容易被互联网上的其他用户获得。首先,互联网本身的信息安全维护工作就存在着非人为性的漏洞,只有在数据链中的信息才有其可用性,而一旦置于网络中,就可以被其他人非法获得;另外,数据载体本身的安全性很难实现绝对保障,数据终端电脑硬盘的老化损毁、存储盘的数据读取错误等,都成为信息丢失或遗漏的原因。 2.3 国土资源信息的应用安全问题 我国国土资源信息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规划或地区发展计划,资源信息的安全维护不单指信息的保护以及保密,还包括信息的合理化应用。在大数据环境下,国土资源信息的应用也以数据形式进行,信息技术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土资源规划工作的精确性以及实践的可能性,如果信息数据存在错误、计算方法不恰当、对国土资源的利用价值分析不够全面,制定的政策可行性就会存在问题,进而影响到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事业。 3 对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的建议 3.1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想要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的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受到威胁,首先必须要完善管理制度,要求各部门人员明确自身职责,不乱用权利,安全使用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并且要对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编程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隔离,减少关键信息丢失的可能。其次,对于使用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要不定期的对其进行技术安全操作培训,随时更新他们的知识储备,让他们具有良好的操作能力和信息安全意识,以此来保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最后为了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一定要明白对于信息网路的安全工作,更多的不是对于系统的管理,而是对于人的而管理,信息安全不仅仅是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安全进行防护,更多的是要求各部门人员将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使用标准落实和实施下去,让每一个使用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都能够认真负责,按照规定和标准使用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3.2运用网络安全技术,进行系统安全防护 对于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首先要做好技术防护工作,防止黑客和不法分子套取系统中重要的国土资源信息。例如可以运用防火墙技术对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时的安全维护工作,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网络安全保护机制。使用这种技术不仅仅能够防止外部网络对于本系统的攻击,还能够防止不法分子和黑客对网络内部系统的攻击。其次,作为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要对系统的登录信息以及系统口令的运行情况定期的进行检查,并且还要不定期的更新登录密码、破译口令,避免程序被破解。最后对于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问题,在进行重要数据信息传输时,一定要对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发到终端之后在进行破译,

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探讨

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探讨 摘要:本文对大数据时代的含义及国土资源信息特征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说明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的常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指出大数据时代下国土资源信息安全工作的必要条件,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国土资源工作相关单位提供帮助。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安全 国土资源是我国公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国家领土内所包含的一切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国土资源丰富以及高效利用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国土资源类型复杂,数量庞大,要对这些资源进行详尽的记录并追踪资源的利用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国策的制定和地方资源库开发策略的制定。在信息时代,国土资源信息的安全维护,成为有效利用这项资源的先决条件。 1大数据时代环境及国土资源信息特征 1.1大数据的含义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全面的信息时代,利用个人智能终端设备以及网络进行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已经是这个时代的基本生活方式。人们的社会行为成为能够以数据形式记录的内容,被进行细微的行为分析,数据分析的结果对发现人类生活的网络特征、改进和提高生存环境面貌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这种特征被广泛地应用于国家政府部门的工作中,许多相关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家管理的手段,也受大数据的影响[1] 1.2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特征 在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国土资源数据库当中,作为国家空间数据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部、省、市、县各级分别构建了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矿产资源规划等数据库。随着视频、传感器、智能设备等技术的发展,视频、音频、文本、日志文件、物联网和传感器等数据大量产生,国土资源数据量更是巨大。数据类型和数据资料的猛增是大数据时代国土资源信息的一大特征;另外,数据时代导致社会面貌飞速变化,相关的社会资源程现出动态性发展的特征,国土资源信息也随之变化,多变性也成为其特征之一。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5年12月26日来源:科技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人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凡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五条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联合成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科学技术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起草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登记和管理; (三)组织审核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受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的申请,办理出口、出境证明; (五)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拟定研究规划,协助审核国际合作项目,进行有关的技术评估和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七条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八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条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不视为买卖。 第二章采集和保藏 第十一条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 收集 买卖 出口 出境审批申请书

附件1: 申报编号: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年月日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制

填写说明 1.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前,应仔细阅读《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 2. 按申请书的格式,逐项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 3. 填写申请书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表达明确、严谨。 4. 本申请书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 5. 申请书一式1份连同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邮编:100039 6. 外文缩写首次出现时,请给出原文全称。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起始时间年月终止时间年月 申请活动类型□A.采集□B.收集□C.出口、出境(同时涉及多个活动类型的须多选) 项目申请单位 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邮编 通讯地址 单位类别 □A.科研院所□B.高等院校□C.医院□D.其他医疗机构 □E.企业□F.其他(请说明:) 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学位□A.博士□B.硕士□C.学士□D.其他 职称□A.高级□B.中级□C.初级□D.其他 职务业务专长 电话E-mail 中方参与单位 (按实际情况填 写,如无则不填, 空格不够可另加 行)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 外方合作单位(如无则不填) 名称 中文 英文 地址 中文 英文 项目 负责人 姓名性别 联系电话E-mail 单位类别 □A.科研院所□B.高等院校□C.医院□D.其他医疗机构 □E.企业□F.其他(请说明:)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附件一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使我院涉及到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在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下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的管理以及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因临床或者科研需要所涉及的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血液、脱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人工构建的含人类遗传物质的载体以及临床检验标本等生物、遗传材料及相关的储存于任何介质的信息资料。第三条储存信息资料的介质包括纸质、塑料软片、摄影感光片、磁带、软盘、硬盘以及可以记录信息的其它媒介体。 第四条凡我院所有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我院对开展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活动实行批准申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六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我院对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第八条我院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置在我院科技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在我院党政领导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行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 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七条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八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国土资源内网数据安全交换方式等问题探讨

国土资源内网数据安全交换方式等问题探讨 2011-01-12 | 作者:顾炳中 | 来源:国土资源信息化 | 【大中小】【打 印】【关闭】 摘要:涉密网络与低密级网络隔离后,如何方便地实现数据的交换是各企业、政府等网络建设的首先面对的、也是网络安全领域一直在探索的问题。本文针对国土资源部网络安全的现状,重点对国土资源涉密内网、非涉密网的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处理政务外网与地方政务内网数据交换问题、密级标识和信息等级标识问题、隔离数据交换方式问题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网络隔离;数据交换;涉密内网;主干网;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P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95-(2010)02-03-03 本文中“国土资源内网”指国土资源部各级管理部门内部办公局域网,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部机关内网、9个督察局办公内网、省(市、区)国土资源厅机关内网、部分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办公网。 鉴于国土资源信息的敏感性,上述“国土资源内网”(以下简称“内网”)不管是否涉密都应与互联网、国家政务外网进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处理涉密信息的“内网”必须立即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涉密改造。 目前部机关“内网”已经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测评可以处理涉密信息,其他未按规定进行涉密改造的非密网“内网”都不得处理任何涉密信息。 “内网”与互联网实现严格的物理隔离后,内外网数据交换成为突出问题,影响了应用系统的有效部署,下文就如何进行内外网数据交换进行粗略探讨。 1涉密内网数据交换方式 首先涉密内网的任何数据交换方式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有相关标准与文件依据。 1.1涉密内网与国土资源主干网之间的数据交换方式 国土资源部主干网(以下简称“主干网”)是实现部省两级业务数据交换的非涉密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主干网部级节点已经按国家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进行了改造,并通过了系统测评,根据国家电子政务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可以与涉密内网通过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网络隔离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 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第七条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八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条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为科学研究依法提供或者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并支付或者收取合理成本费用,不视为买卖。 第二章采集和保藏

某国土资源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方案

某市国土资源局核心业务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方案

目录 1方案背景 (1) 2方案编制目的 (1) 3方案目标 (2) 4建设方案编制依据 (3) 5网络与信息安全设计整体原则 (3) 5.1可靠性 (3) 5.2实用性 (4) 5.3先进性 (4) 5.4安全性 (4) 5.5可扩展性 (4) 5.6可管理性 (4) 6网络设计说明 (5) 7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层级结构 (5) 7.1技术要求 (6) 7.2管理要求 (7) 7.3等级保护的安全保障体系框架 (7) 7.3.1安全策略体系 (7) 7.3.2安全管理体系 (8) 7.3.3安全技术体系 (8) 8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内容 (10) 9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结构 (13) 9.1安全管理制度 (13) 9.1.1确定安全方针 (13) 9.1.2制定安全策略 (13) 9.1.3策略审查评估 (14) 9.2组织管理 (14) 9.2.1建立交流机制 (14) 9.2.2安全责任划分 (15) 9.2.3不同组织间的合作 (16) 9.3人员管理 (16) 9.3.1人员安全 (16) 9.3.2职位与职责设置 (17) 9.3.3信息安全的教育与培训 (18) 10项目清单与预算 (18) 11等级保护三级建设成效 (23) 12等级保护相关项目成功案例 (23) 13XX集成公司等级保护服务优势和特色 (24)

1方案背景 国土资源信息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是服务国家经济社会、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土资源信息系统是国土资源信息有效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随着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网络的覆盖面以及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展,数据资源越来越丰富,信息系统应用不断深化,信息化技术和管理业务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电子政务平台、综合监管平台和共享服务平台的框架体系下,将全面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国土资源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作用日益突显,这对保障国土资源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急迫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是促进信息化发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解决国土资源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的重大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土资源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促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有着特别重要意义。 2方案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国土资源行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效保护国土资源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国土资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信办发…2012?6号,根据指导意见,同时依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信办发…2007?14号)等标准和要求,对某市国土资源局的核心业务系统(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系统涉及矿业权市场、土地交易市场等)进行等级保护定级,按信息系统编制定级报告和定级备案表,并指导某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人员将定级材料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等标准,制订某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方案,同时力争在2015年底前,完成核心业务系统的安全建设整改和测评工作。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研究与开发,增进人民健康,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与人体相关的一切遗传材料及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基因组、基因、重组体等及其制备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开发、贸易、出入口(境) 第四条人类遗传资源实行分类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特殊人类遗传资源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人类遗传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益于人民健康和社会进步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与开发。 第六条国家禁止有歧视行为的人类遗传资源开发与应用。禁止从事生殖性克隆及其他危及社会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类遗传资源 (二)负责特殊人类遗传资源的登记和管理; (三)组织、协调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和科学研究工作; (四)审核国际合作项目,受理人类遗传资源出入口(境)的申请,办理出入口(境)证明; (五)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的发展战略,进行重点、重大项目的评估、决策和监督管理;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七)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国家成立人类遗传资源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有关的技术评估、政策咨询。 第三章收集与保存 第十条人类遗传资源分为一般人类遗传资源和特殊人类遗传资源。特殊遗传资源包括单基因和遗传度较大的大家系、大样本;具有明显地方性高发特征疾病的大样本病例对照的遗传资源。一般人类遗传资源指除特殊人类遗传资源外的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个体提供的用于临床医疗的遗传材料等。 第十一条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与保存应当申报批准。一般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与保存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申报,特殊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与保存应当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报批手续,须填写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证明材料;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与保存。 第十三条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与保存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国家鼓励公民为促进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公益性事业提供遗传资源。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六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收集和保存的人类遗传资源,不得提供给境外有关机构。

国土资源业务档案整理办法

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15〕175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档案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国土资源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档案局 2015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15〕175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档案局 12月30日发布 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业务档案,是指在国土资源专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国土资源业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土地管理类、地质矿产类、地质环境类、不动产登记类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与行政复议诉讼类等五类。

第三条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全国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工作制度,编制相关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经验交流与学术研究,并对本系统档案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经验交流与学术研究,并对本地区档案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档案工作用房和经费,配备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条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擅自销毁。 第六条国土资源业务文件材料实行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在办理国土资源专项业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要求,及时收集和整理国土资源业务文件材料;档案机构应当做好归档指导工作,确保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国土资源专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定期或实时归档。 在国土资源专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字〔2009〕39号)和《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B/T18894)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并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形成机构、技术特征、内容结构及其管理过程等背景信息与元数据进行相应归档。 第八条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组卷,采用“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的方法对国土资源业务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排列,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备考表等。档案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核查和入库管理。 第九条国土资源业务档案保管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虫、防磁和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

附件一 四川大学xx第二医院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使我院涉及到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在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下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的管理以及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因临床或者科研需要所涉及的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血液、脱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人工构建的含人类遗传物质的载体以及临床检验标本等生物、遗传材料及相关的储存于任何介质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储存信息资料的介质包括纸质、塑料软片、摄影感光片、磁带、软盘、硬盘以及可以记录信息的其它媒介体。 第四条凡我院所有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我院对开展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活动实行批准申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六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我院对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第八条我院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置在我院科技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在我院党政领导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实施细则、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受理我院内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研究的申请,或和院外合作进行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研究项目的申请和批准备案工作; (三)组织审核我院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院内、外或国内、外合作项目,监督项目按照报批目的、进度进行。发现与审批不符的研究内容或任何可能引起我国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损失或其它与法律法规不符的现象,有权终止该申请或项目; (四)对我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科研合作认可后,督促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且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督促我院建立和健全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保藏、研究及信息库等资源库、网络系统和服务体系; (六)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顾问组,参与对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项目进行技术监督;收集重要遗传家系和资源信息。各科室在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项目结题后,将成果报科技部备份管理。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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