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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性在求职中的性别歧视

浅析女性在求职中的性别歧视
浅析女性在求职中的性别歧视

浅析女性在求职中的性别歧视

【摘要】性别歧视已经成为职场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了,其中在求职过程中对于女性的性别歧视问题日益突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女性的性别特征与男性相比在某些方面处于弱势,企业为了控制经济成本等。笔者从造成性别歧视的原因入手,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女性;性别歧视;求职;用人单位

职场中存在很多歧视现象,其中对女性的歧视问题尤为突出。近期曝出了一条关于高校招生的问题,由于近两年女生普遍高考成绩较好,有的高校女生人数太多而男生人数太少,选择了在录取时对女生采取提高分数线的方法,来改善这种现象。这一新闻引起了很多人的反对:同样的学习条件,凭什么会有不一样的待遇,这分明就是歧视!然而,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这种歧视现象虽然对女生来说极为不公平,但背后也隐藏着诸多原因。

1.女性歧视的原因

1.1性别特征

男性与女性天生就存在着各自生物特征,自古以来就有男性负责狩猎,女性负责持家的社会分工。男性本身就代表力量、理性、冲动,而女性则柔弱、感性、细腻。女性本身就承担着生育的工作,这是男性与女性最大的差异之一。这些性别特征决定了男性和女性天然的社会分工和事业上的差距。

首先,女性职业范围小,竞争强。挖煤、搬运、输送、国防等等靠力量等适合男性的工作是女性无法从事的行业,这也造成了女性的就业范围较小。在过去,护士、纺织工等职业被看成是女性特有的职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也逐渐加入到这个行列中,这对于女性来说又无形中增大了行业竞争的压力。

其次,很多行业中女性的比例锐减,甚至出现不招女性。IT行业、水利行业、航空、电子等等理工类的专业大多数都是男性工作者,每个企业除了行政、销售等部门有零星的几个女性员工之外,几乎全部都是男性。这些行业虽然不是女性无法从事的行业,也无关力量的要求,但是男性的思维模式以及思维特点、身体素质都比女性更适应这些类型的工作,所以这些行业招聘的女性也非常的少。除非女性比男性优秀很多,否则同等条件下很少招聘女性。

最后,女性身体素质弱于男性。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身体素质普遍比男性差。在工作强度大、压力大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女性容易生病、坚持不了等现象,造成工作的不胜任。这也是目前许多企业在招聘中歧视女性的最关键的原因。

1.2企业控制经济成本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的运作目的是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不仅要求收入增高,还要要求成本降低。所以,考虑到女性的特征,很多单位在招聘时常常会提出诸如“你已经生育了吗?”“结婚了吗?有孩子了吗?”等等问题,来确保所招聘人员的成本最小化。没有企业愿意出钱养活不工作的人,然而这与女性天生的职责形成了矛盾。另外,女性往往喜欢安稳的生活,加之上述分析的与男性的差异,在工作中往往效率不及同等条件的男性。所以,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提高人力资本的效用,都会选择少招甚至不招女性,尤其对未婚、新婚、孕育过程中的女性存在严重的歧视。

1.3女性自身的不足

除了上述的一些原因,女性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女性希望得到安稳又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其他论文文档]试析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试析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 论文摘要: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高校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高校就业问题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从女大学生就业受歧视的现状着手,追根溯源先后找到社会习俗论、个人偏好歧视理论等理论原因,然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论文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下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女性就业尤为困难。因此,促进高校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显得紧迫而重要。 一、就业与就业歧视的内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进行的活动。就业人口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受雇于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被雇佣者和自我雇佣者。根据国际标准,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的人,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视为实现了就业:在规定期间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有收入的职业的人;有固定职业,但因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矿工,或因气候不良、机器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工的人;雇主和自营人员,及协助家庭企业或农场而不领报酬的人,在规定时期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 1/3以上者;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者(有报酬或收入)。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和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一言以蔽之,“就业歧视”就是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象。根据美国联邦反就业歧视法律的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制禁止的歧视类型有:种族与肤色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原国籍与公民身份歧视;年龄歧视;身心障碍歧视。这六种就业歧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与生俱来,无法改变的特质。 二、中国就业歧视的突出表现 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种情况在高学历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中更为普遍。以2008年上海文化研究中心实习生招聘启示为例,招聘人数:3人;招聘要求:一是硕士 及以上学历,党员,男性优先;二是对文化领域的人才工作、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公共文化管理方面有一定研究;三是有较强的责任心。招聘要求中的第一点就提出了男性优先的原则。这些例子不胜枚举,如被誉为中国最权威、最公正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测试,即平常通俗所说的“国考”和“省考”,也存在这一问题。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及对策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6c508131.html,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辛丽春 来源:《学校教育研究》2016年第19期 我国高等教育从1998年开始扩大招生规模,经过十八年的发展,已开始向普及化发展。随之而来的,大学毕业生的数量也开始逐年翻番,毕业后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大学生就业难的基础上,性别歧视又是女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又一难关,使得就业变得难上加难,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不容忽视。 一、本文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调查问卷的方法,以北京××大学2016届各专业全体应届女性毕业生为样本总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调查样本,并确保了抽样样本中文科专业和理工科专业女性毕业生样本数量大体相当。在问卷的设计上,调查内容涉及面广,包括了女大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现状、女大学生对性别歧视的自我认知状况、性别歧视的原因分析以及相关的对策建议等方面。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87份,其中文科类样本占51.7%,理工科类样本占48.2%。有效问卷通过相关统计软件进行了汇总处理和统计分析。 二、女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本文设计的调查问卷,对于“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到性别歧视的严重程度”问题,依据严重程度设置了六个选项,分别为很严重、比较严重、一般、不太严重、根本不严重和不清楚。调查结果没有呈现出平均的状况,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选择“很严重”以及“比较严重”。在对个别被调查者的深度访谈中了解到,性别歧视在招聘广告和用人单位隐性招聘规定中体现最为明显。女性由于特殊的生理特点遭到招聘单位不平等对待的情况屡见不鲜,容貌外形也常常成为招聘单位的应聘条件。而这种情况不仅仅出现在企业中,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考试中也会有性别歧视的存在。女大学生在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在提供岗位数量上的性别歧视 在个人素质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女生的就业率远远低于男生,连就业满意度和就业质量也低于男生。从调查结果看,44.8%的被调查者认为用人单位给男性提供的工作岗位多,给女性提供的少,认为女多男少的只占到6.9%。显而易见,用人单位在提供工作岗位数量上存在着明显的性别歧视。 (二)在招聘录用条件上的性别歧视

中国职场隐性性别歧视

中国职场隐性性别歧视 (评论员彭鑫)全面“二胎”政策的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将会缓解中国目前存在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中国的女性将如何抉择家庭和事业。中国职场隐性性别歧视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问题,因女性的社会刻板现象,许多企业都对某些职位进行了性别限定,导致出现了“职业性别隔离”或“玻璃天花板”,也就是女性没有升职的机会。 现今,全面二胎的开放,在许多女性中最难抉择的是“生”还是“升”?虽然国家法规新增保护女性职场权益的条款,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的企业以及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即使女性能力高于男性,还是会选择录用男性。这是无形的,是一种主观的性质,并不是法律所能限定的。那么对于本就存在性别歧视的职场,女性如果选择再次生育,我想这一问题会更加严重。 深究隐性性别歧视的内因是,企业所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而聘用女性必须要损失掉女性在产假期间所能创造的效益。况且,较男性而言,女性在职场中就明显处于劣势地位。随着全面二胎政策的开放,企业在这方面的损失会增加一倍之多。依照这种趋势,中国职业隐性性别歧视会越发严重,前几日看到新浪新闻里的一个数据图,大致是讲述从同一起点毕业的男女大学生毕业后十年间的发展对照。男性在职场中蒸蒸日上,而可能在校园里更加优秀的的女性一直是小员工有的甚至就是全职太太。我想这一对比数据图多少是与隐性性别歧视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的。

“男主外,女主内”这一中国传统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了。女性被职场排挤,也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如今,全面二胎政策的开放,女性的职业道路也将会越来越艰难。在我看来,我国应当加大力度保护女性权益。近年的法律新增了职位性别平等对待,这已经是一个社会的进步了,但是要想真正的实现职场中男女均等对待,实属不易的。在法律中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加大宣传力度保护女性,使得在职场中女性不再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职场频繁拒绝女性,那女性只能成为家庭主妇甚至沦为生育工具。那将是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的悲哀! 对于中国职场中的隐性性别歧视的消除,需要全社会人的努力。女性应当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权利,应该尽量减少性别歧视!“二胎”时代的到来,女性生理和心理压力都加重,社会应更加关爱女性,不能让“二胎”政策的开放成为对女性的摧残,极力消除职场性别歧视!

浅析我国教育性别不平等的影响因素及解决策略汇总

浅析我国教育性别不平等的影响因素及解决策略【摘要】教育性别不平等问题是我国教育公平问题中的一个子问题,不仅关系到性别歧视而且关系到教育的公平甚至社会的公平,然而目前教育性别不平等这一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亟待解决。对此,我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以及调查数据,并结合自己的一些个人看法,试图对我国教育性别不平等问题的影响因素和解决策略进行分析。本文将分为四大部分:概念解析、影响因素、产生的影响、解决策略。在对概念进行解析时,我会以“社会性别“的视角来看教育性别不平等,并阐述它在教育生活中的表现以便于人们更好地正视这一现象;在分析其影响因素时,我选择从社会、家庭、学校以及女孩自身这四个角度进行剖析;思考该问题带来的影响时,我会结合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来分析,因为教育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密切相关的;在探讨解决策略时,我将从国家、学校和教师个人的层面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教育性别不平等影响因素解决策略 “性别歧视”和“教育不公”在我国古代父权制社会就已初见端倪,然而随着国家的一步步改革,妇女运动的解放,教育平等政策的颁布,这两个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至少在我国边缘地区仍然很严重。这两个问题本来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但将其结合起来看已是大势所趋。“教育性别不平等”可谓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问题根源可追溯到古代。我国相关研究者在很早之前就开始了对教育性别不平等问题的研究并对其解决策略进行了广泛探讨,近些年,它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的关注,人们也开始正视这一现象,不过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很多学者们提出的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新的社会因素的加入导致这种不平等现象加剧,因此,教育性别不平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对此,本文拟从四个部分进行分析,分别是概念解析、影响因素、产生的影响以及解决策略。其中影响因素和解决策略是本论文的重点,而概念解析是为了下文写作的需要,使人们对“教育性别不平等”有一个更好地理解;分析该问题带来的影响是为了更好地选择解决对策,只有明确了消极影响才能有效地对症下药,最终破除性别不平等在教育领域里的偏见,促进教育公平的发展。 一、教育性别不平等概念解析 前面说到过,“教育性别不平等”包括“教育不平等”和“性别不平等”两个

就业性别歧视分析

就业性别歧视分析 一、我国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人口中,男性为67309万人,占总人口的51.53%:女性为63319万人,占总人口的48.47%。而城镇就业人口中女性就业比重仅占总就业人数的37.8%,明显低于男性就业率,且低于女性的自然人口比。在失业率方面,全国实际失业人口中女性的失业率普遍高于男性失业率。2003年男性失业者下岗的占37.7%.女性失业者中下岗的占42.1%。另外,我国政府一贯主张男女要同工同酬,反对歧视女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却仍然普遍存在。根据我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资料,在一些服务业的一线中.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53%左右,而在管理和技术行业中.该比例为74%左右。以上现象说明我国就业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性别歧视现象。 我国现行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劳动平等权的规定,构成了全部禁止就业歧视特别是女性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和前提。1980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公约》,1990年我国政府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在我国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中的第3、12、46条等都明确了劳动权的范围,并将宪法中的劳动平等权等权利覆盖到劳动就业中的各个环节,从而确立了反对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确保了妇女在就业中的权利。另外,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都明确重申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包括在晋职、晋级、考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分配住房、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存在的原因 目前我国性别歧视的原因主要存在市场因素和传统文化两方面。 1.企业在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性别歧视产生的经济原因在社会生活中女性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讲,在女性就业生涯中,存在着一个就业生涯低谷期(生育期)。由于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会比较雇佣男性和女性的收益,倾向于选择雇用男性就业。从经济学角度看,为了使使用资源的成本降到最低,企业必定会对男女预期成本进行比较.比较之下。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倾向于“择男舍女”以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理性“雇主的决策。虽然国家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在雇佣方面存在性别歧视,但这是对所有的用人企业而盲的,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即使其不这么做,通常也不会受到惩处或遭受损失。所以每个用人企业在招聘和录用人才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想承担因为女性生育问题或体力差别给本单位所带来额外成本,就拒绝使用女性人才。 2,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性别歧视存在的根本原因 传统文化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前市场歧视和市场中歧视两方面;所谓前市场歧视指在就业未进入市场前就存在的歧视;市场中歧视(后市场歧视或当前市场歧视)指就业在就业市场中所受的歧视。前市场歧视主要表现在教育投资上。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赡养父母的责任基本由儿子承担。父母(家庭)更愿意在儿子身上进行教育投资。他们将受教育的机会给男性而不是女性,其结果是降低了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后者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是受过高等教育。由于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使得女性获得技能的机会少于男

浅谈现阶段中国男女不平等的现状及对策 2

浅谈现阶段中国男女不平等的现状及对策[摘要]中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男女两性在各个领域内的差距在 不断地缩小,但是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本文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男女不平等的现状入手,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男女不平等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了男女趋于平等的对策,以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中国;男女不平等;现状;原因;对策 [Abstract] Nowadays, China is still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The gap of the sex in every field is reducing constantly, but the phenomenon of in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still exists. This paper start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about China, analyzed the 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and explored countermeasures which would be used to make the men and women tending to be equal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armony,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Keywords] China; In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Current situation; Cause; Countermeasure 平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也是世纪主题之一。其中,男女平等是人们所追求的各目录种平等中最为根本的一项平等。西方国家在这一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当然,不可否认他们的男女平等也仅是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更为平等而已,这并不表示他们已实现了完全的男女平等。那么,作为东方国家代表之一的中国在这一方面又做地如何呢?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女性的地位不断地提高,男女在各个领域内的差距在不断缩小。然而,现阶段中国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着。虽然中国在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法律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实现。女性与男性一样,都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和主人。因此,针对现阶段中国男女不平等的现状,有必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其对策,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现阶段中国男女不平等的现状 (一)男女平等的含义 回望历史,中国早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就已经出现了“女子解放”、“男女平等”的口号。尽管人们经常提到男女平等,作为一个概念,男女平等的意思却往往不是很清楚。因此,人们的理解也就有所不同。如,一种观点认为“男女平等应当指男女两性在人格、尊严、价值、权利和机会的平等”[1]。一种观点认为“男女平等的概念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男女平等是价值观的体现,指男女两性作为人在社会和家庭中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对待,而不应该存在基于性别的偏见和歧视;另一方面,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作为人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2]等。1975年第一次世妇会《墨西哥宣言》对“男女平等”所下的定义是指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85年第二次世妇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则进一步强调人人都有平等机会享受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以便参与国

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 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姓名:王晶莹 邮政编码: 300384 高校女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成因与对策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社会就业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日益呈现。其中,女大学生由于自身生理特征、社会观念等因素,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逐步体现。这不仅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更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本文通过透析女大学生就业中遇到性别歧视的种种现象,深刻总结成因,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以期引起公众对于此问题的注意并逐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成因;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

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可以说,我国关于女性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均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已经上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面。这一规定不仅是对于女性的尊重,更代表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较为原则,故在具体实施中尚有诸多领域不能完全实现,其中,就业领域尤为显著。 在就业领域中,由于劳动力供求矛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仍呈现供过于求的阶段。由于用人单位占据着优势地位,故其在招录员工的时候在体现出偏好性的同时,个别单位也体现出一定的歧视性,在这种歧视性中,性别歧视则更为显著。 本文着眼于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遇到的性别歧视,通过研究高效女大学生在就业中受到性别歧视的客观现象,深入总结其中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吸引前人研究成果及自我创新,从客观角度阐述解决高校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遇到的性别歧视的对策。 一、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

就业性别歧视原因及对策

谈谈我国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的原因 字体大小:大中小小蕊发表于 2010-06-08 16:27评论0条阅读154次性别歧视是就业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文章从市场因素和传统文化两方面对我固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并有针对性地给出对策建议。希望为我国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本毕业论文范文来源于专业提供职称论文发表等服务的中国毕业论文网,如有业务需求请咨询网站客服人员! 一、我国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人口中,男性为67309万人,占总人口的51.53%:女性为63319万人,占总人口的48.47%。而城镇就业人口中女性就业比重仅占总就业人数的37.8%,明显低于男性就业率,且低于女性的自然人口比。在失业率方面,全国实际失业人口中女性的失业率普遍高于男性失业率。2003年男性失业者下岗的占37.7%.女性失业者中下岗的占42.1%。另外,我国政府一贯主张男女要同工同酬,反对歧视女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却仍然普遍存在。根据我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资料,在一些服务业的一线中.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53%左右,而在管理和技术行业中.该比例为74%左右。以上现象说明我国就业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性别歧视现象。 二、我国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存在的原因 目前我国性别歧视的原因主要存在市场因素和传统文化两方面。 1.企业在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性别歧视产生的经济原因在社会生活中女性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讲,在女性就业生涯中,存在着一个就业生涯低谷期(生育期)。由于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会比较雇佣男性和女性的收益,倾向于选择雇用男性就业。从经济学角度看,为了使使用资源的成本降到最低,企业必定会对男女预期成本进行比较.比较之下。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倾向于“择男舍女”以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理性“雇主的决策。虽然国家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在雇佣方面存在性别歧视,但这是对所有的用人企业而盲的,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即使其不这么做,通常也不会受到惩处或遭受损失。所以每个用人企业在招聘和录用人才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想承担因为女性生育问题或体力差别给本单位所带来额外成本,就拒绝使用女性人才。 2,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性别歧视存在的根本原因 传统文化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前市场歧视和市场中歧视两方面;所谓前市场歧视指在就业未进入市场前就存在的歧视;市场中歧视(后市场歧视或当前市场歧视)指就业在就业市场中所受的歧视。前市场歧视主要表现在教育投资上。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赡养父母的责任基本由儿子承担。父母(家庭)更愿意在儿子身上进行教育投资。他们将受教育的机会给男性而不是女性,其结果是降低了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后者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是受过高等教育。由于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使得女性获得技能的机会少于男性,因而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就业比较困难。 假定雇主对女性劳动者存在个人偏见,认为女性是不如男性的.在相同条件下不愿意雇佣女性劳动者,只有在女性劳动者的薪酬降低到一定程度后,才会雇佣她们。其具体表现就是在同一行业的同一职位中女性的工资低于其男性同事。雇主偏见的另一表现就是女性劳动者即使被雇佣.在同样条件下.男性培训进修以及升职的机会更大一些。 3.就业市场严重供大于求是我固性别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

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性别社会学分析

张光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875)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掀起了一场解放妇女的运动,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维权等领域的地位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女性地位又出现了边缘化弱势化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前人研究的总结概述,试图对妇女解放运动的意义,男女能否平等,如何平等的问题做一个性别社会学视角的分析,以求引起学界对男女平等的问题的更大程度上的讨论。 关键词: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建构主义 中图分类号:D44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057-02 新中国成立后,曾经长时间处于被压迫地位的中国妇女,开始了他们获得平等的历程。大跃进时期,妇女成为国家建设当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被称为社会主义的“半边天”;改革开放时期,妇女更是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维权等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政治上表现为政治参与和民主参与的程度较高,经济上表现为妇女就业数量增加、就业领域扩宽、创业能力增强,文化教育方面表现为男女两性在入学率、在学率和升学率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国家更是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进行可行的保障。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的深化,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意义开始被质疑,出现了“女工回家”的呼声。可以说,中国的社会转型、市场机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干预的退缩给妇女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妇女在市场面前与男性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1],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失业率的增加、两性收入差距扩大都是这一时期的典型表现,女性被市场经济的浪潮再一次拍打至弱势化和边缘化的岸边。因此,关于新中国成立后的妇女解放历程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反思与讨论,本文试图将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与梳理,并尝试从性别社会学的角度对妇女解放历程的意义、男女能否平等,如何平等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妇女解放的研究 国内学者在妇女解放领域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 郑也夫从男性的视角出发,认为男女社会地位的差异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生物性与社会权力夺取的之间的一致性,力量和金钱在权力夺取中越重要,男性社会地位就越高,智力和知识在权力夺取中越重要,女性社会地位就也高;另一方面是由于专横而缺乏理性的男性意识形态,即将男女的差异评判为一种对立的二元划分,男性的特征被认为是优越的,男性的统治被认为是无可厚非的。据此,他认为,我国在智力与经济对权力与生产的决定作用上,在社会物质财富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妇女的解放是动用行政力量造就的,是一种非自然的结果,是超前的,而这种超前的运动的后果便是“使中国社会失去了男子汉,也失去了自己的女性”。而市场经济使得女性重新被排挤出市场,是一种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是遵循合理高效原则的结果[2]。 刘伯红则站在完全相对的立场上,对郑也夫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她认为,新中国的妇女解放历程并不完全是行政力量推动的结果,更大程度上是女性意识的苏醒,是商品经济发展赋予人主体意识和妇女接受教育、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的产物,这种趋势的出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外,她认为,市场经济并不是自由公平的,而是建立在社会性别分工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是强固社会公允,克服社会不平等,补偿因市场而造成的失衡,是保证女性在就业市场中的“机会公平”[3]。 孙立平在解决中国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中,提出减少妇女就业的数量的建议,他认为,我国正处于一种后工业化阶段,一方面,家务劳动没有实现社会化,另一方面,又要求男人全心全意的在外面工作,妇女的普遍就业实质上是打乱了社会中的角色分工,结果是造成社会功能的紊乱以及其他种种问题[4]。这种观点同样体现了当代中国男性知识分子重建社会性别等

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就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一、引言 (一)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概述 (二)探索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意义 二、当前我国就业中性歧视的现状 (一)女性社会就业机会不平等 (二)女性就业职业范围选择少 (三)工作待遇不平等。 三、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问题 (一)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普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二)就业性别歧视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四、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的原因 (一)社会文化因素 1、性别分工不同 2、双重角色冲突 (二)经济形势因素 1、社会经济转型的劳动力需求 2、企业追求高的效益 (三)个人因素 1、女性生理因素 2、教育程度的不同 五、缓解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对策

(一)消除性别偏见 (二)加快性别文化发展 (三)提高以身素质和文化修养 (四)改变就业环境和就业机会 六、结语 摘要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这句话很早就被人们提了出来,意思是说男人和女人是一样的,没有差别的,女性劳动者应当享有与男性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男性劳动者能完成的工作,女性劳动者也能完成。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上任然是以卖方市场为主导的今天,就业性别的歧视任然十分常见,这极大规模的影响了社会公平的推进,也对劳动力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就目前存在的这种巨大的就业性别歧视,损害了两性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平等价值观念,不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女性面临的就业歧视现状进行分析和解读,从而探索我国在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反歧视方面制度的建立。以及如何消减这种就业性别歧视。并再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过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对策。

一、引言 (一)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概述 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第一条规定,“男女平等应当包括男女两性在人格尊严,价值,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即男女平等的概念,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男女平等是价值观的体现,指男女两性作为人在社会和家庭中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对待,另一方面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作为,人在社会和家庭中各个领域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歧视,是指人对人就某个缺陷,能力,出生等不平等的眼光对待,使这个人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歧视是直接针对某个特殊群体的行为,由偏见引起,往往从带有感情色彩的表现,转化为行为中的故意回避,直至发展成为暴力行为。 就业歧视指没有法律规定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民族,年龄,性别,残障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给予一定的好处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而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特征的,人,仅仅因为他们所属的人群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或者说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工人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评价。学者们将歧视的表现形式总结为就业歧视,工资歧视,和职业歧视三类。 歧视具有排斥性和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就业歧视通常表现出的是正式的制度规则下,运用着非正式方式来实施某个工作。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开展第三期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

中国经济的性别歧视

所谓性别意识是指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的 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环境,并对其进行分析,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我们用性别意识来审视男女两性在经济领域中的性别差异,不难发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女性的性别歧视问题一直都普遍地存在着,且难以根治。性别歧视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为就业歧视,进而带来经济地位的差别,并引发一系列的生育、教育、社会保障等歧视。2005年8月,我国重新修订了《妇女权益保护法》,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目前在经济领域的性别歧视 建国以来,我国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得到 了极大的改善。但是,用性别视角来审视女性的地位,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 (一)“重男轻女”的家庭观念普遍存在。由于成年女性的经济地位普遍不如男性,很多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出于养老的考虑和传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普遍偏好于生养男孩,教育投资也倾向于男孩。据统计,我国的新生儿男女比例高达119.86:100,远远高于正常的104—107:100。我国 大、中、小学的男女就学率都是女的偏低,这些表明我国的多数父母对后代的性别偏好趋向男性。(二)就业歧视问题严重。近年来,我国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于女性的就业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一是,女性在下岗、失业中占的比重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机制表现为竞争就业。我国社会分工不发达,生产力水平较低,许多行业仍以体力劳动为主,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许多岗位不适合女性。据统计,2000年末,城镇18岁至49岁女性在业率为72%,比1990年降低了16.2%。据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2000年6月调查,在全国下岗职工中女性所占比重为60%,有的城市占73%,超过半数。调查显示除教育行业外,其他行业吸纳女性就业人员的绝对数相当少,下岗女工再就业难度比较大。二是,表现在女性毕业生就业难。近年来,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十分突出,集中表现在部分单位不招用女毕业生或者对招聘女毕业生有严格条件限制。例如在婚育方面的限制,甚至公务员招录中都有排斥女毕业生的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另据《中国妇女报》上《80万女生的就业前 中国经济的性别歧视 伍少霞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广东广州511450) 【摘要】我国目前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重男轻女”的家庭观念普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严重,社会性别 意识严重偏离社会现实。性别歧视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经济、法律等原因。加大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采取各种措施将“ 性别亏损”转为由社会承担;实行消除性别歧视立法,依法根除性别歧视;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等是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性别歧视;性别意识;男女平等【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36(2006)03-0114-03 【作者简介】伍少霞(1976-),女,广东高明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助讲,主要从事德育、邓小平理论、政治经济 学等方面研究。 2006年5月总第123期第3期 黑河学刊 HeiheJournal May,2006SerialNo.123No.3 114??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

学生工作广角 总第258期 DOI编码:10.3969/j.issn.1007-0079.2012.35.068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率下降,就业问题比较突出。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女性就业尤为困难。因此,促进高校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显得紧迫而重要。 一、就业与就业歧视的内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进行的活动。就业人口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受雇于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被雇佣者和自我雇佣者。根据国际标准,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的人,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视为实现了就业:在规定期间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有收入的职业的人;有固定职业,但因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矿工,或因气候不良、机器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工的人;雇主和自营人员,及协助家庭企业或农场而不领报酬的人,在规定时期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 的1/3以上者;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者(有报酬或收入)。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和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一言以蔽之,“就业歧视”就是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象。根据美国联邦反就业歧视法律的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制禁止的歧视类型有:种族与肤色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原国籍与公民身份歧视;年龄歧视;身心障碍歧视。这六种就业歧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与生俱来,无法改变的特质。 二、中国就业歧视的突出表现 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种情况在高学历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中更 为普遍。[2]以2008年上海文化研究中心实习生招聘启示为例,招聘 人数:3人;招聘要求:一是硕士及以上学历,党员,男性优先;二是对文化领域的人才工作、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公共文化管理方面有一定研究;三是有较强的责任心。招聘要求中的第一点就提出了男性优先的原则。这些例子不胜枚举,如被誉为中国最权威、最公正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测试,即平常通俗所说的“国考”和“省考”,也存在这一问题。 女性受歧视有以下两种表现:一是行业的隔离;二是职业的隔离(同一行业,高低职位)。从农业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共性规律:一是女性担任职位低、工资少的工作;二是当女性在某一职位占多数 时,少数男性则在这一职业占据领导地位;多数男人脱离这种职业时,这种职业的社会地位随之降低。 三、性别歧视产生的理论成因1.社会习俗论 洪晃提出中国社会家庭的理想模式是:男人挣钱,女人持家,这也是中国发展的必经之路。其实,追溯到原始时代奴隶社会就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二元对立局面。“男主外”是一工具型角色;而“女主外”是一情感型角色。角色分工是很早就确立起来的。尽管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女性地位急剧提升,有很多职场女性也做得很出色,也能兼顾家庭和事业,出现了女子能顶半边天的许多口号,但毕竟这些是个案,或者是一小部分。这就给在职场就业的市场上,女性受歧视,特别是高学历女性不能和同学历的男性甚至稍低学历的男性受到平等待遇的问题找到了理论支撑。 2.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Lester C.Thurow,P. B. Doeringer,M. J. 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具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其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和培训能够提高其收入,而对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接受教育和培训对于提高其收入没有作用;并且,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较少。而男性具有劳动稳定性,女性因为身体原因、家庭因素、怀孕待产等缺乏劳动稳定性,故而男性居内部劳动力市场即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居外部劳动力市场即次要劳动力市场。 3.利润最大化理论 利润最大化是古典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经济学家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这一概念来分析和评价企业行为和业绩的。但在这里我们把男性和女性作为自变量,把企业通过雇佣他们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因变量来考察哪种性别能够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结果显示:女性供给弹性低于男性;女性的要价空间不如男性;对女性劳动力的能力不足或有误而产生的不确定感和偏见。这些因素造成了在选择人才、提供任职机会时企业和招聘市场会更青睐于男性的原因。 4.个人偏好歧视理论 该理论是贝克尔歧视理论的发展。这种理论把歧视看作是歧视者的一种偏好,指的是个体偏向与不同某些特定种族或性别的成员打交道。认为歧视来源于个人,包括雇主、雇员和顾客。 贝克尔认为,歧视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与稳定的经济结构关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研究 陈?双 摘要: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高校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高校就业问题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从女大学生就业受歧视的现状着手,追根溯源先后找到社会习俗论、个人偏好歧视理论等理论原因,然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作者简介:陈双(1988-),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农业大学科技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128)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5-0133-02 网络出版时间:2012-12-06 12:41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6c508131.html,/kcms/detail/11.3776.G4.20121206.1241.150.html

(完整版)性别歧视基础理论分析

第二章性别歧视基础理论分析第一节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理论一、性别歧视的定义歧视的定义:确定所谓“歧视”的定义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偏见” 因素多种多样,而这种所谓的“偏见”即为歧视。除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那些种类外,几乎所有用于区别对待的“偏见” 因素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歧视或者差别对待的考虑,究竟对哪些“偏见” 因素进行概括性定义,这是由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程度所决定的。现代汉语词典将“歧视”定义为:由偏见的视角和区别对待引起的,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影响偏见或区别利害关系人的那些差异性的否定行为。1958 年通过的《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中第 1 条 a 款中对歧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虽然宪法和普通法律通过强制力对所谓“偏见”因素下了概括性定义,但是由于上述所言,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偏见”因素多种多样,只有社会达到一定共识的情况下才能将某些“偏见” 因素列为歧视的定义范围,因此单纯依靠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概念性定义是无法对歧视进行完整论述的,这也导致了当前学术界对歧视的定义成多角度发展的原因之一。就业性别歧视,是在上述所谓“偏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从社会性别角度出发,它是指由于社会性别或生理性别的差异而引发的所谓“偏见” 。就业性别歧视最早形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的世界女权运动,并在美国对这一词汇进行上述定义。但由于当时女权运动的盛行,所有认为与男性价值理念相关的事物都被贴上性别歧视的标签,故而上述所谓性别歧视的定义有些偏离性别歧视的本意。联合国于1981 年实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确立了性别歧视的法律概念,对性别歧视作了以下定义。公约第 1 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 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劳动市场的性别歧视。该领域的性别歧视从歧视的框架结构进行分析,包含三种层面:一为偏见对待;二为不公平对待;三为不利影响。第一个意义倾向故意伤害性的行为,第二个意义是指对于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标准,第三个意义则指偏见导致的伤害性行为,而非故意的意图性为。因此,劳动市场的性别歧视的现象,有的来自主观的故意行为,可能因个人的偏好所致,但有的则是非意图性行为,而是雇用过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前者是直接歧视概念,后者是间接歧视概念。根据以上的意义,劳动市场歧视依劳动者在进出劳动市场上的流程,大致可分表现为四中类型的歧视,依序为:前期劳动市场性别歧视,是指在未进入劳动市场前而受到某种因素的歧视(2)雇用歧视,是指进入劳动市场所遭遇之歧视,通常包含三类型:招募升迁和解雇歧视。(3)薪资歧视,女性通常早秃同工不同酬之待遇,福利给与有性别歧视。欲避免和减少两性就业歧视现象,除非能打断这个连锁线上任何一个歧视结。 第四章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4.1 我国现行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概述当前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主要在《宪法》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 促进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的《部门规章》,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0 年、1990 年、2001 年、2005 年签署的一系列关于平等就业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多边国际文件构成我国现行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大体框架。 4.1.1 宪法 宪法通过相关平等权利规定对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根本保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制定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众多规章的根本性依据。宪法第33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8 条规定:中华人民

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问题的思考 历史上,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理由而进行的歧视一直存在,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整个歧视中最常见的歧视之一。在绝大多数人已经实现平等的时代,少数女性在就业时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现代劳动力市场要寻求就业平等就一定要勇于面对这些隐蔽的歧视现象。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研究,并探讨我国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对待。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的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国际劳动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指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历史上,基于种族、宗教、出身等理由而实施的排斥和区别曾经是就业歧视中最常见的形式。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歧视已被人类道德所摒弃而不多见,但性别歧视这类新型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即使在一些非特殊部门,“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女性歧视更是司空见惯。近些年来,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女性学生就业比例更是明显低于男性学生。怎样有效的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针对女性的歧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权利和经济利益,是我国当政者和立法者面临的又一问题,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从法律方面予以完善就显得非常重要。 基于以上对歧视的理解,就业性别歧视即基于性别的区分和特惠,其后果是取消和损害就业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待遇平等原则。就业歧视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按性别分类,可以分为女性就业歧视和男性就业歧视;按过程分类,可以分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解除合同 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等;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间接歧视和直接歧视。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和特惠,不应被视为歧视”,如对因女性自身生理条件不适合而出于保护女性在就业时的适当性而做出的性别倾斜是可以理解的,如钢铁石油、工程建设等行业,由于不适合女性就业,也就不存在我们所说的性别歧视。 我国现行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劳动平等权的规定,构成了全部禁止就业歧视特别是女性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和前提。1980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公约》,1990年我国政府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在我国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中的第3、12、46 条等都明确了劳动权的范围,并将宪法中的劳动平等权等权利覆盖到劳动就业中的各个环节,从而确立了反对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确保了妇女在就业中的权利。另外,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都明确重申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包括在晋职、晋级、考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分配住房、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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