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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吉林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内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5.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裁判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6.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7.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8.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9.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10.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1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裁判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

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12.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13.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

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4.张宇、张霞诉上海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重点提示,还应当对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应当认定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在后续履约中,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经营者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16.南京市高淳县飞达教育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债务已清偿,债权人积极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消极应诉且承认债权,系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担保人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应予支持。

17.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二、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

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19.骏荣内衣有限公司诉宏鹰国际货运(深圳)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承运人可以签发除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这些单证必须包含合同当事人的承托意思表示才可以构成运输合同的证明,不具有承托意思表示的货代货物收据不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义务依货运代理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履行代理事项无过错的,无需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20.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功能性特征是指不直接限定发明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而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对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二、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

件之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给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且第二审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依法及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作出处理。

21.陈帮容、陈国荣、陈曦诉陈静、吴建平、李跃国、周富勇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2.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裁判摘要】1、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压覆矿产补偿意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则其压覆矿产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因矿产被压覆所受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2、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23.张玉梅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燃气经营企业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知,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以保证消费者清楚认知到危险的存在从而避

免危险后果发生的,应就未积极履行安保义务所导致的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24.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被控侵权标识包含多个相近标识,且在权利商标驰名前后分别注册的,判断在后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应被禁止使用时,应考虑如下因素: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态;该被控侵权标识与之前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存在商誉上的传承关系;该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复制、摹仿,是否会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

25.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6.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请求,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尽快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涉案各方利益,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应认定此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于专利权人发出的侵犯专利权警告,未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关方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

27.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责任纠纷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28.杨本波、侯章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车站设有上下车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29.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在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类第三人,不能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两类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原案确有错误的,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0.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二、环境污染行为已经经过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三、鉴于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侵权故意的隐蔽性,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四、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难以直接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以采用虛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即以单位实际治理成本作为单位虛拟治理成本,结合违法排污数量,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并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让侵权人承担责任。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在原告请求的律师费、鉴定费只有合同而无票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31.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32.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程序,并符合该条规定的代表比例。公司股东会作出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如果该被任命监事并非本公司职工,或该被任命监事的产生程序、代表比例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该部分决议内容应属无效。

33.李利华与德盛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1、交易指令发出的IP地址为期货公司的,应认定该指令的发生为期货公司员工操作,除非期货公司能够举示相反证据。2、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造成损失的,应认定期货公司疏于监管,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34.周杰帅诉余姚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报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作出认定。

35.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

【裁判摘要】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依业主共有。通信运管公司与小区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由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侵犯了业主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应属无效。

36.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财产遭受损失,在承运人存在侵权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允许托运人或其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选择侵权诉讼或合同诉讼。但是,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承运人仍然可以依据货物运输合的有关约定进行抗辩。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效力、合同目的等因素确定赔偿范围。

37.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广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摘要】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

劳动者从其位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 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

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 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 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 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 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

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写作指要(必看)

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写作指要 本文所述关于民商事诉讼文书写作的各个要点,均系参考性规范,具体办案时,请根据个案需要作出调整,并优先遵从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要求。 一、格式 格式是第一位的,文章若格式错乱,会极大地降低内容的可信度及信息传递效率。正文为小四(12号)、宋体、1.5倍行距(如承办法官较为年长,则可以考虑适当调大字号);不使用斜体、下划线、底纹和彩色字体;全文(含标题)字体不超过两种,字号不超过两种;需要强调处用加粗表述,但不宜过多;文档必须插入页码,且页码应位于页面下方中央位置;默认常规页边距,不要调窄。另,打印时应使用A4纸单面打印。 二、案号和己方当事人标识 案号一经法院确定,该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书均应在开头或其他显著处标明案号。代理词等文书,既有必要在页眉中标明案号、己方当事人名称、文书类型等信息,也应当在开头即明确系代理何方当事人出具意见。 三、简称、代称与代词 简称应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全称时用后附括号注明,并全文使用同一简称;二审文书所用简称一般应与一审裁判文书保持一致;正文中,多用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少用

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如原告、上诉人等),如果需要强调诉讼地位,则应诉讼地位与名称连用,如“原告张三”;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应用于句首;各级法院在文书中应使用全称(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代称(一审法院),不得使用简称(如广州中院、海淀法院)。 四、标题序号 依次使用一、1、(1)三级标题序号,每一级标题以三至七个为佳;标题级数以两级为最佳,切勿使用第四级标题。第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对该标题下属内容从事实、证据到法律做全面、准确的归纳提炼,避免使用“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简单下结论的短句,以便利法官迅速浏览即能了解文书主要内容及在草拟裁判文书时概括引用。换而言之,一篇文书的所有第一级标题(少数复杂的案件可以是第一级和第二级标题)的内容连贯起来之后,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书的主要观点及论据。 五、行文 明确表达己方立场和观点,律师文书不是法院文书,立场应当明确,切勿模仿使用“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等判决常用表述;避免绝对化的表述;避免宣泄情感,不从道德上贬低对方当事人,就事论事,不攻击原审法院和法官。 正文中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尽量使用“第一、第二、第三……”,尽量不用“首先、其次、再次……”。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借款协议》中诉争条款并非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理由:

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吴小与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天珍诉仁芳、霞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二、根据谁主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主惩罚性赔偿金。 4.晨光文具股份诉得力集团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5.投资申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裁判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6.佳华企业发展诉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第一审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

民商事案件风险代理与收费合同模板

民商事案件风险代理与收费合同模板 风险代理合同是律师代理合同的主要形式之一。因履约周期长,律师费约定比例高,实践中风险代理合同在胜诉后频陷纠纷,焦点常集中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告知义务。因而通过严格拟定合同条款以求定分止争于前当属必要。有鉴于此,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起草本合同,以资借鉴。疏漏之处,请不吝指教补正。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一章委托代理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与______一案委托乙方代理(包括一审以及可能的二审、再审、抗诉、执行等所有程序);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代理律师

乙方指派______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征得甲方同意或基于正当理由,乙方亦可指派其他律师代理。 第二章代理费用 第三条普通代理收费标准及支付期限 乙方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告知甲方:甲方可采普通代理,依照当地通行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考虑乙方律师的社会声誉、业务水平,本案普通代理律师费为(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普通代理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须支付乙方全部律师费;无论案件是否取得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均不构成甲方拒绝支付普通代理律师费法律上的原因。 第四条约定代理方式 甲方在知悉第三条所述普通代理收费标准后,明确要求采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第五条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1.经甲乙协商,本案风险代理律师费为甲方从本案以任何形式所获全部财产利益总额的______%。 2.甲方在获得财产利益之日起3日内支付乙方风险代理律师费;甲方分期获得财产利益的,获得每期财产利益后按上述比例和期限相应支付;乙方代甲方收取财产利益的,可依上述标准扣除风险代理律师费。 第六条律师费的调整、变更

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年532019 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1.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2.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3.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

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工作报告_工作报告.doc

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工作报告_工作报告 一、去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基本情况 20xx年1-6月,全院共计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1968件。 按业务庭划分,民一庭为1145件,民二庭为146件,民三庭为264件,一品法庭为102件,接龙法庭为100件,东泉法庭为101件,木洞法庭为110件。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纠纷(含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纠纷)为693件,侵权纠纷(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为401件,买卖合同纠纷为218件,借款合同纠纷为260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64件,保险合同纠纷为14件,股权纠纷为11件,滤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25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21件,劳动争议纠纷为117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66件,其他各类案件为78件。 二、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基本情况 2020xx年1-6月,全院共计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3896件 按业务庭划分,民一庭为2141件,民二庭为737件,民三庭为570件,一品法庭为122件,接龙法庭为112件,东泉法庭为129件,木洞法庭为85件。 按案件类型划分,婚姻家庭纠纷(含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纠纷)为764件,侵权纠纷(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纠纷)为481件,买卖合同纠纷为464件,借款合同纠纷为1320件,挂

靠经营合同纠纷为239件,保险合同纠纷为89件,股权纠纷为77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43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为35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41件,物业管理纠纷为21件,劳动争议纠纷为146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70件,其他各类案件为100件。 20xx和20xx年案件类型比较图 三、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特点 通过对20xx年1-6月与2020xx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对比分析,20xx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新收案件增幅非常大,全院同比增加98%;机关业务庭增幅较大,其中民一庭增加87%,民二庭增加405%,民三庭增加116%;法庭除木洞收案有所下降外,其他三个人民法庭增幅较小。其中,一品法庭增加20%,接龙法庭增加12%,东泉法庭增加28%。 20xx年1-6月民商案件所占比例图 就案件类型而言,有几类民商案件增幅较大,其中股权纠纷案件增加600%,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增加536%,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加420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增加273%,物业管理纠纷增加250%,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加1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增加7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加25%,侵权纠纷案件增加20%。 四、民商事案件收案大幅上升的原因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

全国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

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5、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 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审:原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 审:被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 审:请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进行口头答辩,并表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审:根据原告诉状和被告答辩,双方在诉辩中陈述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鉴于庭前已给双方送达了起诉状、答辩状,原被告不再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由本庭直接归纳,原被告在诉状中承诉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如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审判人员可直接收集证据后进行调解。) 审:下面,本庭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如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审判人员可决定不对该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另一方当事人已认可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可直接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审:被告进行质证(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给被告质证)。 审:被告出示证据。(出示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审:原告进行质证(将被告出示的证据交给原告质证)。 审:刚才,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同时,阐述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最后明确表示对该证据是否采信或不予采信)。 审: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1、2、3,现给原告出示。 (由审判人员宣读)原被告对本院调查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员就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进行阐述。) [证人作证] 审:传证人×××出庭作证。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参照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定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 2从上述案例来看,双方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居间合同关系。 3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主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 1、人民法院应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完成。当事人在一审中不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应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二审或再审程序中主张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约定有债务履行期限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约定有债务履行期限之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标准(诉讼时效的中断) (1)债权人有邮寄催收证据但没有债务人受领证据的,债权人能提供真实的邮寄催收证据,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可以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

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 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关于民商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关于民商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 但从这次“两评查”的情况来看,民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争议焦点的归纳完全依赖于审判人员个人的感觉和经验,普遍存在笼统,不具体,不准确,或者失之于零乱,缺乏内在逻辑联系的现象,有的纯属为了有争议焦点这一环节而归纳争议焦点,结果使争议焦点完全失去了引领整个案件审理的应有作用。 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在于没有深度阅卷,庭前合议不充分,在庭上对当事人的陈述把握不准确,不全面,没有及时进行概括归纳,但从根本上看,在于没有掌握归纳争议焦点的相关理论,因而没有掌握归纳争议焦点的正确方法,所以只能凭个人的感觉和经验。伟人说过:“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对争议焦点归纳的认识也是如此。只有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达到理论认识的程度,才能在这个问题上由自发状态进入到自觉状态,才能把正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偶然性变为必然性。 从大的分类来讲,案件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这样的分类是由司法裁判的逻辑所决定了的。在成文法背景下的裁判逻辑,是一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过程,即由成文法确定的法律规范基础构成大前提,由事实基础构成小前提,而法律规范本身内在的逻辑结构则设定了推理的基本路径,因而裁判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确定事实,并从成文法体系中选择与事实最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并把这一规范的内在逻辑外化到事实中的过程。受这一逻辑所决定,事实和法律成为案件裁判最基本的两个要素,并构成争议的两个基本范畴。 一、事实的分类与争议 根据司法裁判的进程和环节,事实可以分为这样几类或几个层次:原生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以及法律事实。 所谓原生事实,就是哲学上的客观事实,即事物在特定时空的客观状况。当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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