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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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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

问题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内容提要]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具体设计时却还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本文对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不足清偿全部的认定标准、法院的告知义务、主持具体分配财产的法院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申请参与分配主体清偿告知主持

申请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债权人,在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向人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比例平均受偿的一种制度。这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对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这项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均较为原则,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冲突之处,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有必要予以分析澄清。

一、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问题《意见》规定,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具体而言有两种:一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或经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相关的文书已经生效的债权人;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在法院因其他案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债权人,既包括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债权人,也包括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债权人;既包括法院已经受理其案件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债权人,又包括法院虽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对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债权人,还包括其案件一审裁判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债权人。根据《规定》,申请参与分配人须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即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已由生效的内容为金钱给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比较两个司法解释,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明显存有以下差别:一是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不同。《意见》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未加限制,《规定》则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二是提出申请的依据不同。《意见》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两个择一要件:一是在结果上有执行依据;二是在程序上已进入起诉阶段。《规定》则以取得执行依据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唯一要件,排除了在起诉阶段以法院受理为依据申请的可能。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以哪个司法解释为准确定申请主体的范围呢根据新法优于后法的原则,当然是以《规定》为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地位类似于申请执行人,而不是一般的申请参与分配人。因为一旦法院接受债权人的财产保全,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其实质相当于提前实施了一部分执行程序,并排除其他法院对该部分财产重复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力以及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该部分财产申请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他债权人要参与分配该部分财产,必须向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出申请,且需等到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案件审结之后才能进行实际分割。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全申

请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执行人。当然,就其申请分配财产而言,由于其是在其他债权人已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时间上具有后续性,故又是申请参与分配人。

二、关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意见》和《规定》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作为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采客观标准,即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总额事实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方为“不足清偿”。有的则认为,应采主观标准,即申请参与分配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短缺,欠缺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即可。上述客观标准说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查明被执行人的现有全部财产总额和全部债务总额,这不够切合实际。因为除被执行人隐瞒、转移其财产、不愿公开负债状况等人为因素外,对其公开的财产仍存在评估、折价、鉴定等技术上的困难,这使得正确评定一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许多变素,实属不易。当前在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尚存有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做到,显然勉为其难,失之过严。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是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诱因和动机,是其主观上的认识,对于其能否参与分配财产不是决定性的,故应以主观标准为宜。从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来看,其旨在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债权人只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并附有执行依据的,原则上应允许其参加财产分配。如果被执行

人财产事实上的确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允许其参加财产分配就是适宜的;如果申请人的认识片面,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在参与分配程序结束之后,各债权人仍可就被执行人未执行的财产进行再分配,仍可公平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从操作层面上来看,采主观标准,法院只需审查申请参与分配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其债务的表面证据,如债权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后是否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获得清偿,在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下,债务人对于到期债务,是否有持续的不能清偿的客观状态,债务人是否明示或默示其不能偿还债务,是否有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等,而无需耗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去核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这无疑大大方便操作,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三、关于法院告知义务的问题参与分配程序因申请人提起而得以启动,申请人若不向执行法院申请,则无从进入业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但实践中,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往往不是因为其主观上不愿提起,而是因为不知道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因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能是多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也可能是数家,即使是同一家法院,申请人也难以掌握法院的执行工作状况,难以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是否已被执行完毕,这样就很可能使参与分配制度被虚置。由此带来一个问题是:执行法院有无告知所有债权人其已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义务?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并无告知义务。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一次性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从实体上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

体资格,债务人以后将不再也不可能承担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它是以公平为主要价值取向,同时兼顾效率。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要求法院要有告知义务,以保证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参与分配程序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现有全部财产,以便宜执行进行。它并不从实体上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果债权人在这次执行中未得到全部的充分的足额清偿,以后发现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时,对剩余债务仍得申请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它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兼顾公平。从法理上讲,债权人如果在这次执行程序中未得到清偿,毕竟还有其他清偿机会,还有补救措施。另外,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债权人也应该密切地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早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而,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从操作上看,如果要求执行法院就每一个执行案件都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其他不特定的债权人,则无疑会使执行程序复杂化,拖延迟缓诉讼进程,降低执行效率。参与分配程序毕竟还是属于执行程序,而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目标,因此,在参与分配程序中,要求法院承担告知义务并不妥当。但是,如果法院处置的财产是终极性的,即债务人仅以该财产为承担责任的全部,则法院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执行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财产。根据《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只在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所无偿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已经在注册范围内或接受财产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易言之,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只承担一次责任,且是有限责任。实践中大量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未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基本上是空壳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在追加或变更投入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的开办单位或其他

单位为被执行人时,由于这类单位只承担一次责任,故类似于破产清算,法院应履行告知义务,以确保债权人的债务公平受偿。如有一个案例:A公司是B公司的人,公司成立后,C公司又抽回所投入的注册资金100万元。C公司因与B公司发生货款纠纷而起诉B公司和A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并申请法院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未对A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在此期间,D公司又向另一家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归还借款120万元,并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在执行该协议时,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取得A公司的款项100万元。当前一家法院要执行A公司的财产时,A公司辩称,其已履行完毕债务,不应再承担责任。此案B公司起诉在前,取得生效判决在前,债务却得不到分文清偿;D公司起诉在后,取得生效裁决在后,债务却得以基本清偿。主要原因在于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以致其债权不能得到清偿,事实上以后也失去清偿机会,这对其是十分不公平的。因此,当被执行的财产是终极性的,即该财产执行完毕后将终结民事主体的资格,则法院应有告知义务。具体而言,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在受理第一个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后,即应发出公告,督促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逾期不再受理。

四、关于确定主持具体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问题实务中,往往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由多个执行法院分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当有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就其中某个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而申请参与分配,但还有其他财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扣押、

冻结,为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同的法院应如何协调是各自为政还是合并执行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如何合并?《规定》第91条第1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该规定明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作为确定主持分配法院的依据。即如果两个不同的法院对同一个被执行人都采取了查封(或扣押、冻结)措施,则先查封的法院为主持参与分配程序的法院,后查封的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人、所查封的财产移交给先查封的法院,并承担相应的委托执行义务。实践中感到为难的是两个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采取了不同的执行措施,如一个法院采取的是查封措施,另一个法院采取的是扣押措施,则该如何决定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应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即不管法院采取的是哪一种执行措施,只要事实上是最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即为主持分配的法院,而无需考虑所采取的措施种类,被采取执行措施财产的种类(动产或不动产)、标的额大小等因素。这样理解,既符合《规定》的精神,又便于实践操作。在有多个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或者一个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多次采取执行措施时,应采取并案程序,即将数个相互独立的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执行,并由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主持并案执行,以使参与分配制度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

按劳分配及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讲了下按劳分配,以及其他的几种分配制度。以及对按劳 分配的理解和一些错误的观点。 一、按劳分配为主体 这一部分主要讲了五层意思: 1、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决定因素。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原理。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必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学们应该重点理解: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由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 2、按劳分配的含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 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 学们重点掌握:按劳分配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分配尺度(标准)——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分配内容 ——个人消费品;分配结果——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3、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既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产品也没有极大丰富),也不能实行平均主义(因为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同学们注 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是光荣的,轻视劳动是可耻的。】 4、实行按劳分配的意义。这里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它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5、按劳分配所处的地位。按劳分配在所有分配方式中居于主体地位,这是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三个问题: 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劳动成果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不仅要付出劳动、谋划发展,还要承担经营风险。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对此,需要注意的是,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 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1992年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条文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删除了原条文“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内容。理由在于该规定已经被《执行规定》所修改。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就一般债权而言,参与分配的条件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虽然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已经不能申请参与分配。第二,将《执行规定》第93条关于优先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利规定吸收进来,作为为本条第2款。理由在

我国的分配制度练习题

我国的分配制度 一、单选题 1.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决定了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制度。这表明() A.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B. 按劳分配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C. 分配制度取决于财富增加状况 D. 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分配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方式经历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其它分配方式为辅,再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 ①同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②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逐步削弱相协调 ③由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 ④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决定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④ D. ②④ 3.小李是某国有大型制造业的技术工程师,2016年所得年薪20万,年终奖金10万。小李业余时间通过发明创造授权单位使用获得技术专利50万。同时小李平时注重投资理财,一年下来购买股票获利3万,银行利息获利5500元。2016年小李按劳分配的收入、劳动收入分别是() A. 200000元 835500元 B. 200000元 300000元 C. 300000元 800000元 D. 300000元 535500元 4.在我国现阶段,下列收入中不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是() A. 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而获得的收入 B. 公民在股票交易中的收入 C. 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薪 D. 国有企业职工的奖金和津贴 5.对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理解正确的是 ( ) ①这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②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③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社会地位 ④它不是我国现有分配方式的全部,但在其中居主体地位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6.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 ①是分配中注重社会公平的重要表现 ②有利于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③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与活力 ④表明了按劳分配在分配方式中占主体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7.“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一原则的提出() ①是对以往分配制度改革认识的深化 ②承认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 ③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④目的是“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②③ D. ①②④ 8.“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当得到保护。”下列各项中属于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刘小勇发布时间: 2005-01-07 16:18:30 【内容摘要】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对此采取混合主义立法模式。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则、特征以及目前我国该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参与分配混合主义多数债权人举证责任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有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更加适应现实需要,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参与分配的原则 各国民事诉讼法基于不同的理念,对参与分配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形成了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优先主义是指在数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就同一财产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受偿。这种立法例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法国、日本则采平等主义,认为各债权人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时,不论查封措施之先后或是执行申请之先

后,一律以其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但法国的平等主义只是在动产执行上贯彻得比较彻底。[1] 折衷主义,亦称团体主义。认为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分配者,得依债权额比例,平均受偿,并对该期限以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优先权。瑞士和我国台湾均采此原则。 不同原则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立法观和公平观。平等主义从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的观念出发,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优先主义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申请执行权,注重对债权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我国民事诉讼法采何种主义呢?笔者认为,依《执行规定》第88至8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应当是混合主义。原因在于:第一,《执行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采优先主义。第二,《执行规定》第8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如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则以破产程序进行,不进行执行分配。第三,《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当被执行人不是企业法人,且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个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才可声请参与分配,即采平等主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交错混杂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内容,实为混合主义。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特征 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参与分配解决的是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问题。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会产生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单一债权人时显然不存在这一问题。这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决定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决定因素: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构成 地位: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 公有制经济包括:①国有经济;②集体经济;③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①国有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 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重要任务。 作用: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关键性作用。 ②集体经济 含义: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地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共同富裕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5.非公有制经济 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作用: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和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其政策: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会计制度设计题目

Chapter 1 ?1、说明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关系? 狭义的会计制度仅指会计核算制度 ?2、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时应考虑哪些相关因素? 不同企业在组织形式、行业特点、业务类别、经营范围、规模大小、管理模式等大面存在差异,现实中并不存在一套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制度,但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存在一些共性的理论基础和原理理念,企业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遵循这些共同的基础和原则,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具体特点。 ?3、会计制度设计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较高的理论水平与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 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坚实的文笔功底 熟悉有关法令政策和规章 熟悉电脑操作技术 ?4、会计法规体系由哪几层次组成?是什么关系? 会计法等法律,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权威性仅次于法律的规范,只有国务院才有资格颁布条例。 会计准则,属于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体系还包括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其他会计规章,一般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如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发布,涉及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会计管理、内部控制等内容。 层层控制 ?5、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明确设计任务,规划设计方案 进行实地调查,搜集所需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调查,会计制度现状及实施情况调查,各类业务处理程序调查 深入讨论研究,实施具体设计 多次试行不断改进提高 ?6、会计制度设计的表达方式有哪些? 文字说明法:会计制度总体说明,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内部控制要点。 表格法 流程图法 ?7.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与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有什么关系? 会计制度按设计权限分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会计制度,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的,这类会计制度适用面广,规范的是会计业务处理的共同问题。单位内部会计制度是指个会计主体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自身特点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设计的会计制度,适用性和针对性较强。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 (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 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这两个分配层次中出现的问题,在形式上集中地表现为分配秩序的混乱和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初次分配的基本制度缺陷 (1)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会计制度设计测试题目

第1题 中华公司王某担任出纳工作期间,先后利用15张现金支票编造各种理由提取现金79.36万元,均未记入现金日记账,构成贪污罪。具体手段如下: 1.隐匿8笔出口结汇收入计79.36元,将其提现的金额与其隐匿的收入相抵,使其23笔收支业务均未在银行日记账和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 2.伪造11张银行对账单:将提现的整数金额改成带尾数的金额,并将提现的银行代码“11”改成托收代码“77”或外汇买卖的代码“17”。 要求:分析该公司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及形成的主要原因,制度建议。 第2题 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其财务部设有财务、会计和审计三个职能科室。该企业的财务管理分工如下图所示: 要求:请指出该企业会计机构的设置存在哪些问题?你认为还应该增设什么岗位? 第3题 现有三家投资公司决定合股投资500万元经营一家商店,其经营范围主要为服装、家用电器和百货商品,并开设一个快餐店。已租入三层楼房一栋,一楼经营家用电器,二楼经营服装和百货,三楼为快餐店,营业执照等已办妥,准备开业。现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设计一套会计制度。经事前调查研究,获得以下资料。 (1)除三家合股投资人外,还准备向银行贷款和吸收他人投资,但他人投资不作为股份,只作为长期应付款,按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20%付息。 (2)商场和快餐店均需要重新装修才能营业。 (3)需购入货架、柜台、音响设备、桌椅、收银机等设备,还需购入运输汽车一辆。 (4)商场购销活动中,库存商品按售价记账,可以赊购赊销。 (5)快餐店的收入作为附营业务处理。 (6)雇用店员若干人,每月按计时工资发报酬,奖金视营销情况而定。 (7)房屋按月交纳租金。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统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着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高杉LEGAL」立场* 一、概述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二、对《民诉解释》第508条的理解 1.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508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条文的具体理解 本条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条款,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意见》)第297条,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了修改,并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第2款。

会计制度设计第2次形考任务题库

第四章资产业务会计制度设计 知识点1:货币资金 任务一 A公司出纳员对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管理和核算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出现了如下两件事情: 一是在本年度6月10日和14日两天的现金业务结束后的现金清查中,分别发现现金短缺50元和现金溢余20元,对此他经过检查没有发现原因,他为了维护面子和息事宁人,同时考虑到两次账实不符的金额较小,因此,他决定短缺部分自己补齐,现金溢余部分自己暂时收起; 二是A公司经常对其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心中无数,甚至有时会影响到公司日常业务的结算,公司经理因此指派有关人员检查一下出纳员的工作,结果发现,他每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只根据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加或减对账单中企业的未入账款项来确定公司银行的实有数,而且每次做完此项工作以后,出纳员就立即将这些未入账的款项登记入账。 问题:出纳员对这两件事情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该公司应设计怎样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答:1.出纳小王对以上业务的处理不正确。 第一出纳经营的现金出现短款,首先需要通过财务总管履行清查核对等检查工作,短款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最为出纳责任短款履行赔偿义务,因此,需要通过会计账务处理方式予以正确的记录。 第二出纳在2007年6月10日,发现现金长款,如果按照第一步的处理程序后,客观上于2007年的6月8日的短款没有直接的关联,在未按照第一步要求处理的情况下,其长款可能与前面的短款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论是否有关系,出纳人不能私自处理自己经营现金的长,短款,发现长款也应当提请财务主管实施清查手续,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应按照规定如实进行长款的会计处理。

2.会计小李的以上业务处理不正确。 因为未达账项在本质是企业与银行对部分跨期结算业务因相关结算凭证的传递而产生的会计记录与银行对账单记录不一致现象,这种现象经过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以后,会验证企业与银行记录的一致性。这部分未达账项在下个月随着相关银行结算凭证的传递消除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记录差异,形成自动平衡,因此,会计对这部分未达账项不能在未达账项的发现当期,在没有相关银行结算凭证为依据的情况下,将未达账项提前登记入账,否则,会在下个月有关上个月的未达账项的银行结算凭证传到财务后形成重复入账的差错。 3.该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理由如下 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资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大多数贪污;诈骗;挪用公款等违法的行为都与货币资金有关,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确保经营管理活动合法而有效。 任务二 请点评下面HG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利弊。 HG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该公司各支款业务部门由报销人员填制各种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并签字或盖章,然后送交个业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主管根据计划或有关规定对送达的付款原始凭证进行审批之后签字或盖章,并转送财会部门。 公司没有专设审核人员,由财会主管负责日常审核工作。财会主管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各业务部门送交的待报销原始凭证,并签章确认。公司设出纳人员一名,主要负责根据财会主管审核批准的付款原始凭证付款,并在付款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印章;在付款后根据付款原始凭证填制内部转账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财会部门,凭此登记记账凭证;另一联送交业务部门,通知已划款);根据付款原始凭证和内部转账通知单及时填制付款记账并签章;在每日终了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并将库存现金实存数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互核对;对发现的长短款情况及时报告财会负责人。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6d1037378.html,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作者:张曦 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36期 【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关键词】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 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 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时间限定

2019届高考政治专项复习个人收入的分配分配制度生产决定分配1

生产决定分配(1)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 )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C.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市场为基础,加强宏观调控 2.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 )决定的。A.产品结构 B.产业结构 C.所有制结构 D.消费结构 3.为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公平提供重要制度保证的是() A.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B.正确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效率与公平关系 C.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在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基础性作用 D.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坚持上述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 ) A.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 D.这一制度有利于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5.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有很多,但其根本原因是() A.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C.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D.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 6.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因是( ) ①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②同步富裕的共同目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河南工程学院考查课 专业论文 论会计信息质量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学生姓名:李广谱 学院:会计学院 专业班级:会计1242班 专业课程:会计制度设计 任课教师:尹红霞 2015 年 6 月14 日

论会计信息质量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一、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理论分析 1.内部控制相关定义 内部控制是单位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1992年COSO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内部控制是一个受到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的过程,该过程的设计是为了提供实现以下三类目标的合理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内部控制的定义明确了四个要点:(l)是一个过程;(2)受人为影响;(3)为了达到三个目标;(4)合理保证。这个概念是非常勉强地运用在内部控制框架中。 新报告认为“保护资产”或者“保护资源”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资产或资源的损失可能由于偷盗、浪费、无效率或错误的商业决策等。因此,广义的“保护资产”目标范围集中为特定的报告目标,使得保护资产适用于所有未经授权的获得、使用、处置资产。 本文所指的内部控制质量就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水平的衡量。从理论角度来说,对于内部控制质量的评价就是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的全面分析。 2.会计信息质量的定义 会计信息质量就是指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披露有关内容的质量。 会计信息质量本身是一个较为综合、全面和抽象的概念,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指标对其进行准确的量化,但这又是进行会计信息质量实证研究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许多学者侧重研究会计信息质量的某一方面,如及时性、稳健性、复杂性和透明度等,或将盈余这种关键会计信息的质量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衡量。这种做法虽然不能揭示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但如能抓住其关键特征,也较为可取。 3.内部控制质量与会计控制质量的关系 内部控制质量与会计控制质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期间内部控制发展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部分,其中,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含内部会计控制包含授权与批准制度、从事经营或财产保管、职务分离与财务记录和审核的控制及内部审计等组织规划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在对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分类之时,国内外曾出现了多种视点的三点论和五点论甚至出现了八点论,沟通与资源监督。至今内部控制框架大都建立了以企业风险管理为总导向的体系,标志着内部控制体系的日益完善。现代企负责全部生产经营的事项,而作为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使用者在权益上发生冲突大都实行两权分离的运营制度,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职业经理的职责是突,矛盾的焦点就是代理。代理理论认为,企业是为了在较低成本水平下为保证财务信息的合法与公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行为是必需的。内部控制的实质是现代企业存在优势的体现,内部控制体系的控制目标是企业组织的契约目标,照顾各方利益而达成的利益控制点,是内部控制的触发机制。本文对内部控制的利益双方主体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也只有对内部控制目标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重新认定,才会实现更高的信息质量管理水平。 二、我国内部控制质量与会计信息质量现状及问题分析 1.内部控制质量现状及成因分析 (1)内部控制质量现状 在政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等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正在经历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中国证监会2001年和2002年分别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一)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一) 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资格 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 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二、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准 在我国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还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构建上并没有妥善地解决上述各种价值冲突,这就使得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参与分配制度虽然只是执行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小制度,但它却体现了诸多的价值理念的冲突,在我们建构程序时必须予以重视。例如,参与分配中,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诉但债权到期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冲突。又如,各债权人利益平均化和优先保障积极行使权益的债权人的冲突;再如,执行效率和对各债权人周全保护的冲突。在这多种冲突中我们必须找出一个平衡的度,从而使各种利益达到相对均衡的稳定状态,这也正是笔者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时的理论起点和价值基准。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申请参与分配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债权人要想申请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他就必须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同时还必须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但是,在现有的参与分配制度中,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怎么才能知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又怎么才能知道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呢?具体而言,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都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的义务,再加上其他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债权人是很难得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已被提起执行程序的。所以,参与分配制度在这一方面对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但未能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些债权人可望日后实现其债权,但由于本来就“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后其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其偿债能力会进一步削弱,这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这样,就不利于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保护,这也与设置参与分配的初衷相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统一办案尺度,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2. 为促进执行公正、效率与效果的平衡,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债权平等原则。参与分配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予以分配。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原则上应当按比例予以分配,确保各债权人依法获得公平受偿。 (2)利益平衡原则。参与分配程序中除坚持债权平等原则外,还应注意平衡某些特定或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对执行财产查找、控制以及获得中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应当适当提高分配比例。同时,要合理兼顾劳动债权人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的合理利益关切,以体现分配程序的实质公正。 (3)分配效率原则。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在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效率性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对执行财产予以分配,必须考虑参与分配程序概括性执行的特殊性,不仅涉及制作并向各债权人送达分配方案,而且涉及分配方案异议及其后续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要切实防止分配方案反复变动带来的分配迁延以及低

中国分配制度优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分配制度优点 篇一: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在哪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 在经济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在分配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资源配置上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政治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在文化体制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采取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前提下保证文化多样 性发展的体制。在社会体制上,大力开展社会建设,培育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构建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社会管理与运行机制。在实践中,逐步改变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整体发展格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优”在何处?从经济制度来看,我国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

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巿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巿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从政治制度来看,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它既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克服了其中的弊病和不足;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既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适应了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经济、社会、文化不发达,区域发展不平衡,传统文化影响深厚等现实状况。当然,不 仅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在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都得到了充分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这五个有利于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篇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优势

会计制度设计形考任务1

一、认真完成第1-3章针对每个知识点给出的任务,请选择已完成的两个任务提交到形考平台中。(70分) 注意:写清楚知识点几任务几,如:知识点一任务一完成情况 二、请大家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本次形考至少参与1次教学活动,教师根据大家参与教学活动的情况,给出形考成绩。(30分) 第二章企业对外财务报告设计 知识点四:现金流量报告的设计 任务一:请联系企业实际,说明企业的资产、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关系。 答:企业现金流量报告的主体是现金流量表,该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 3 个月内到期,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 3 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等。现金流量表提供了企业一定会计期间 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是对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有益补充,与这两张表相结合会产生增量信息,主要是: 1.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要素与负债要素是以流动性大小作为列报的依据, 而现金流量表则衡量了企业流动性最强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资产的变化结果及原因,有助于评价企业支付 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 2.利润表主要是按照净利润的形成过程分层次进行了列报,但不能清楚反 映利润的质量,即利润增减变化与现金流量间的对应关系。 3.现金流量表是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与筹 资活动将企业全部现金流量进行划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完全以会计要素为主体 的企业经营活动划分的不足。 第二章企业对外财务报告设计 知识点七:财务报告分析的设计 任务一请联系企业实际,谈谈该企业财务报告分析编写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答:一、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财务分析报告的分类。 财务分析报告从编写的时间来划分,可分为两种:一是定期分析报告,二是非定期分析报告。定期分析报 告又可以分为每日、每周、每旬、每月、每季、每年报告,具体根据公司管理要求而定,有的公司还要进 行特定时点分析。编写的内容可划分为三种:①综合性分析报告;②专项分析报告,③项目分析报告。综合 性分析报告是对公司整体运营及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专项分析报告是针对公司运营的一部分,如资合流量、销售收入变量的分析;项目分析报告是对公司的局部或一个独立运作项目的分析。 (二)财务分析报告的格式。 严格地讲,财务分析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和体裁,但要求能够反映要点、分析透彻、有实有据、观点鲜明、 符合报送对象的要求。一般来说,财务分析报告均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提要段、说明段、分析段、 评价段和建议段,即通常说的五段论式。但在实际编写分析时要根据具体的目的和要求有所取舍,不一定 囊括五部分。此外,财务分析报告在表达方式上可以采取一些创新的手法,如可采用文字处理与图表表达 相结合的方法,使其易懂、生动、形象。 (三)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 如上所述,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提要段,即概括公司综合情况,让财务报告接受者对财务分析说明有一个总括的认识。 第二部分说明段,是对公司运营及财务现状的介绍。该部分要求文字表述恰当、数据引用准确。对经济指 标进行说明时可适当运用绝对数、比较数及复合指标数。特别要关注公司当前运作上的重心,对重要事项 要单独反映。具体可借助一些财务分析软件,比如对应收、应付、销售情况等数据进行同比和环比等分析。 公司在不同阶段、不同月份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财务分析重点也不同。如公司正进行新产品的投产、市 场开发,则公司各阶层需要对新产品的成本、回款、利润数据做财务分析。 第三部分分析段,是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说明问题的同时还要分析问题,寻找问题产生的 原因和症结,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财务分析一定要有理有据,要细化分解各项指标,因为有些报表的 数据比较含糊和笼统,要善于运用表格、图示,突出表达分析的内容。分析问题一定要善于抓住当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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