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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反驳法律无情辩论赛中,正方(法律有情)提出的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

例规定孕妇不能判死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可以缓刑,自首可以减轻罪行等

其实这个只是利用了一个思维定势。。这几条说明的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也不是因为这个女子长得我见犹怜,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法律也并不考虑他们到底是为什么而犯了罪,依照刑法,法律考虑的是是否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是否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每一个一句话的法条背后都有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法理。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就像我们常说“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其实花也无情水也无情。有情于无情只是人们的感觉。他们只是遵循着自然法则和天道至理日以继夜的运转。法律也一样,它就是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无情的时间一般注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不论我们赞扬它惩恶扬善,还是咒骂它冷酷无情,它都不以为意。在它被创造出的那一刹那,他被赋予的唯一使命就是排除一切影响,公平的维护社会的秩序。

“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最后个人建议,辩论赛不是为了击垮对方而进行的,对方辩手是不可能无话可说的。辩论赛是打给观众看得,所以在辩论过程中,不要过分的把“无情”渲染成“冷血”。而是要强调有理有据有度,保证公平。防止造成观众的反感和本能的抵触。

攻略

辩论中正方一般是处于防御地位,我看来辩论作防御是很不利的,因为攻击手段主要是反证,一个反证击破一处就可能把你的立论全部瓦解。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这样绝对是你站在有理的一方,因

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本来就无情呀,法律就是不依照人的个人感情来判断行为的一种规范,如果有情,还能执行下去么。

你可以随便翻开一本法律,哪条哪款能看出一个“有情”?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

案例

对于错杀致死的是很普遍的,杀人偿命是必然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任何人的生命谁都没有权利剥夺,正当防卫过度也能构成误杀。光从这一点就可以无情

对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来证明法律是有情的回击---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恰好

说明法律是无情的故而需要司法工作者使其有情化同理自由裁量权也就可以做

我方论据

“出租车司机坐视少女车内遭强暴被诉涉嫌强奸罪”

这个案例是这两天刚出的,说明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合不合情理,只要违法就要负刑事责任。

法,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

同的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谢谢

大学生追星弊大于利-四辩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首先我要明确我刚观点即大学生追星是弊大于利的。就说说大家都能想到的金钱和时间问题吧。追星的大学生们消耗大量的金钱去购买海报、专辑和演唱会门票等。试问,与那些将全部闲钱都用来买辅导书和练习册的大学生相比,追星族们和谈名列前茅那?要是有的大学生说我就是不差钱,那你说专辑和门票买来是抱着睡觉的吗?当然不是,还得消耗时间去看啊,可是有谁听说过只看明星就能高数满分的? 除此之外,对方辩友一再强调追星追的是他们人生道路,学的是他们的品质和精神,我们不否认追星有其利处,但是你就没看见那更大的弊端吗?你就没看见大学生也追了明星拿婚姻当儿戏?就像王菲那样至今没有超过10年的婚姻生活。你就没看见大学生也追了明星的哗众取宠浓妆淡抹甚至整容?你就没看见大学生也追了明星的靠脸吃饭到处献媚? 再者,大学生的思想还在塑形中,明星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此产生影响。有个性没错,这的确可以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但是如果把个性当饭吃是不可能的。要是一群人都跟周杰伦一个个性,走道不看路说话听不清,那真是无法想象的场面啊。 综上所述,诚然有少部分同学还是在追星途中得到了益处,但我方坚持认为大学生追星是弊大于利的。最后再次感谢评委主席以及对方辩友的耐心倾听。谢谢。至此,相信大家都在激烈的辩论氛围中感受到了紧张,那么我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放松一下心情。曾经有一只乌鸦,它是雄鹰的终极粉丝。乌鸦幻想着有一天可以像老鹰一样抓羊。终于有一天,它从空中一冲而下,抓起一只小羊就往上提。谁知道,羊没提上来,爪子倒是被羊毛缠得结结实实。结果可想而知,乌鸦被牧羊人抓个正着,其追星的梦也就此结束了,生命也走到了尽头。 这虽然仅仅是个故事,但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杨丽娟追星刘德华导致其父亲不惜卖肾筹集旅费最终跳海身亡的例子。如今大学生追星已然成为一种普遍潮流,追星状况愈加疯狂,对明星也是是盲目着迷,甚至达到不可自拔的地步。而这些所谓的明星又没经过严格筛选,难免会存在水平高低,层次不一的现象。如果追星要顾这顾那整体提心吊胆,一不留神就会被明星冲昏了头脑,那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何必还去追星那?奉劝各位一句,还是远离追星珍爱生命吧…… 当然,这么说确实不能让所有的大学生追星族所接受。那我们退一步说,有多少大学生因为追星而有所成就那?很显然,这就如大海捞针。这种牺牲万人成就一人的培养方式对一路走进大学的学生们来讲是不是太残忍了,因此我们不能接受这是大学生追星的利处更大。

正方一辩立论陈词

正方一辩立论陈词:跳槽不是盲目的跳,也不是人才的盲流。恰恰相反,跳槽是离开原来的单位或职业,到别的单位或改变职业,是人才的有效流动。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今天的辩题的逻辑关系:我们谈跳槽对人才发挥作用有所帮助,是指一种客观条件的改变能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所帮助,而非论证跳槽是人才发挥作用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因此,只要我方能够指出,跳槽引起的变动对人才发挥作用有所帮助,就能够证明我方的观点。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证明我方观点: 一我们强调跳槽是以双向选择为特征的一种人才流动机制,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之所以有人选择跳槽,就是因为跳槽者认为在原来的岗位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啊。而跳槽恰恰尊重了人的自主选择,符合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房产大亨潘石屺用多年的经验总结道,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表现出来,人才的价值只有通过跳槽才能表现出来。对人才来说,这是公平的。可见,是跳槽改变了人才发挥作用的环境。 二从社会价值看,跳槽是人才的垂直流动,较封闭的人才管理模式更加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毋庸置疑,在跳槽的过程中,是人才的价值不断的提升,从而使其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完成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完美统一。对方辩友,从一而终的年代已经过去了,真正自由开放的年代早已到来。我们的人才已经明显地意识到“天生我才必有用,此处不用我自有用我处”。跳槽不是好逸恶劳,而是为自己的勤奋努力找对方向啊!“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如果执著与当初的职业,社会上会多一个默默无闻的小资本家,而非革命导师恩格斯;多了一位湖南乡村教师,而非毛主席啊!对方辩友,请放下你们的傲慢与偏见,用你的理智的头脑接受我方的观点——跳槽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谢谢! 反方一辩立论陈词:对方辩友在刚才的立论中翻了以下几点错误: 首先概念不清,指鹿为马。何谓跳槽?跳槽就是指自动离职,更换单位的行为,是一种有风险的人才流动方式。而人才是指掌握某些技能的社会群体。可见,人才是社会的生产要素,是一种社会资源。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针对组织和社会而言。 其次,判断标准不明确,使大家雾里看花。我方认为人才发挥作用的标准在于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能否得以实现并达到统一。诚然,跳槽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它的确可以使一部分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得到利益,但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存在,我们不能找到统一的衡量标准。因此,就是否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而言,我们应该站在群体和社会的角度来队今天的辩题进行讨论。 在明确了概念和标准后,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点进一步论证跳槽不利于人才发挥作用: 第一,跳槽不利于个人信誉的树立。现代社会是一个讲诚信的社会,单方面的毁约,不辞而别,这些行为都会使人的诚信问题亮起红灯。“树无根不直,人无信不立”。置诚信社会之公理于不顾,大谈跳槽,人才怎样发挥作用? 第二,跳槽不利于人才获得稳定的发展环境。跳槽必然使人才的工作关系的方向发生变化。在变化的环境中,人才如何发挥作用?不长期扎根于岗位,又怎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第三,跳槽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人才是社会的生产要素之一,曾盛极一时的“孔雀东南飞”现象使得东部地区人才堆积,产生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中西部地区出现了人才缺口。此外,跳槽使许多企业不愿投资培训员工,害怕自己的企业成为别人的人才摇篮。这显然不利于人才的社会供给。一些人

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一辩一片赤诚未能打动我心中的重重疑惑,有几点不敢苟同之处还请教对方二辩同学:一、概念不清。对方将情定义为大众之情,天地之情。这岂不是无限的在扩大我们的辩题吗?二、对方思维混乱。对方辩友思维不清,有无情不能代替天地之情。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既非法之法。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

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四辩总结陈词

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四辩总结陈词我方观点: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何谓在校大学生?根据国际惯例,就是在大学上课继续学业的学生,否则一个离开学校十几年而保留学籍的人是否仍是在校大学生呢?什么是创业?创业具有怎样的特性呢?创业,创办事业,既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他的特性包括:1创新性2目的性 3系统性 4风险性 5延续性、经常性——需要较长时间和经常活动6规模性——包括事业规模和投入的时间精力的规模。由此可见,创业必须投入的时间精力非常大,绝非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小部分,鱼与熊掌可以兼得;同时对创业者的性格、人格、心智、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校大学生这一群体又具有怎样特性呢?首先,在校大学生的根本任务是促进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成长和完善,包括人格的完善、心智的成熟以及人文素养的积累,而不仅是为了毕业后有出路;其次,大学为实现这种成长提供了最好的土壤,大学生有必要在这最合适的时间,做与之相适应的事,否则就是资源的浪费了;再次,多数大学生的性格、心智、人文素养、创业的知识和能力都没有达到创业相应的标准;第四,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尤其对于正在

为自身素质提高而努力的大学生而言,学习本身就需要极大时间和精力,如果再加上创业,那绝大多数大学生会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综合在校大学生和创业这两者的特性,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弊皆有,但是弊大于利。诚然,创业机遇难得,合适的机会降临时确实不该放弃;创业活动可以提高创业能力;也有利于提升社会创新力,是为利。但是这些利都是创业之利,如果放在大学阶段可就不同了。其一,大学生不能很好地完成个人的成长这一根本任务,因为学习和创业都要倾注极大的时间和精力,而这很难做到兼顾。其二,大学生在没有全面成长,心智、品格不成熟,人文素养不深厚,只是不完备,能力有欠缺的情况下贸然创业,那不仅注定了失败,还会给未来人生带来阴影。其三,这样一批素质不高的创业者会导致创业的低水准,影响未来商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所以我方认为评判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弊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在校大学生的全面成长,是否有利于创业成功,是否有利于未来商业的高水平发展。创业本身没有错,一个在校大学生如果同时具备了知识、经验、心态、创新这四个条件,在遇上一个合适的机会,那么他当然也应该去创业。但是,对于广大普普通通的在校大

一辩立论稿

各位评委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我方的观点是互联网加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弊大于利。互联网加是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进行结合。就像一个硬币有两面一样,互联网加的模式对实体经济来说也是有利有弊的。我方认为,这种结合方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还是弊大于利的。 第一,互联网加会对传统的资讯传播方式进行冲击。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发展使得传统媒体称为严重的受害者。在座的各位都能切身感受到互联网对传播方式的冲击。网络资讯平台的兴起,网络成了大众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大家看新闻、看电视、看电影都更倾向于互联网和移动网络,那么电视、报纸、电影等产业就不可避免地或遭受极大的冲击。 第二,互联网加也对传统经济结构的后端部分进行了冲击,也就是对流通渠道的冲击。 首先是对社会零售体系的冲击。由于线上销售覆盖面广,接触人群多,展示成本低,且网络销售产品的价格也明显低于线下价格,于是,线上电商大行其道。然而,实体企业一窝蜂进入电商,结果被碰得头破血流。实体企业网上做生意99%都亏本,因为钱都花在广告和流量上了,不买广告和流量就没有销售量。而如果实体店铺不加入网上销售的模式,那些网上销售的店铺又会挤占了实体店的生存空间,很多实体店都不得不关门。加入和不加入网上销售,生存都很艰难。从这里可以看出,互联网加对实体企业不利,对就业不利,对中国未来经济也不利。 其次,互联网加的模式减少了中间商,砍掉了其中一个环节,换一个角度,原来那些中间商的生存空间就减少了,他们的发展前景很渺茫。作为实体经济的一部分,他们也就受到极大的冲击。而对那些下岗失业的人们,在经济发展不景气的情况下,他们也很难就业,收入减少,意味着消费也减少,如果消费不足,经济又如何能发展得好呢? 第三,互联网加导致的商品价格下降引起了价格战,非但没有促使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反而通过裁员、降薪、降质量等方式降低成本,企业不断萎缩,恶性竞争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因此,电商模式虽然短暂地带给了消费者低价格,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加带来的低价格还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互联网加的大数据技术使得利基市场被挤压。所谓利基市场,就是是那些大型企业忽视了的潜在的缝隙市场。过去很多中小企业靠着灵活的市场嗅觉和反应,抓住了这些大企业忽略了的利基市场,才能逐步成长为市场的挑战者。在互联网加的经济形态下,占有市场主要份额的企业,能够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库进行精准营销,凭借人才、技术、资本等优势抢占利基市场,资源被巨头垄断,中小型企业被挤压,存活率低。而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更多的中小型市场慢慢成型长大,让他们发挥活力,而互联网加的经济模式最终市场的活力就会下降,经济情况也下降。 总而言之,互联网加的经济模式虽然现在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便利,但我们认为,总的来说,它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都是弊大于利的。

辩论赛_法律有情无情

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 管理提醒:(?) ? (?)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花的辩论稿-发展核电站弊大于利(四辩)

四辩总结 每件事都有它的双面性,每个人的观点都不一样,并没有谁对谁错;现在是我方的总结,我方站在觉得核能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一方;心情是沉重的,因为大家都知道核能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惨不忍睹的。 它是有以下这些缺点: 1.核能电厂会产生高低阶放射性废料,或者是使用过之核燃料,虽然所占体积不大,但因具有放射线,故必须慎重处理,且需面对相当大的政治困扰。 2.核能发电厂热效率较低,因而比一般化石燃料电厂排放更多废热到环境裏,故核能电厂的热污染较严重。 3.核能电厂投资成本太大,电力公司的财务风险较高。 4.核能电厂较不适宜做尖峰、离峰之随载运转。 5.兴建核电厂较易引发政治歧见纷争。 6.核电厂的反应器内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如果在事故中释放到外界环境,会对生态及民众造成伤害。 而且,第一:核能不是绿色能源;也许你会认为核能不会像煤炭和石油等化石燃料那样产生大气污染,也不会排放二氧化碳,事实完全相反,用于核电的原料之一是铀,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此外还排放氯氟氰,这种气体除了导致臭氧层变得稀薄外,还是比二氧化碳强度高一万到两万倍的温室气体。 第二:核能不是高效能源;核工业的真正经济价值从没被认真地分析过,这其中包括铀浓缩的成本,发生核事故后的巨大经济索赔,拆卸到期反应堆成本,现有反应堆的维护,核原料和废料的运输和将放射性核废料储存25万年的所需费用。这些比获得的商业价值高10盃乃至百倍千倍!核电的真实成本,是其燃料成本的上百倍。人们目前只是被核电站其燃料成本的低廉所迷惑。 第三:核能的利用不安全;1988年联合国发表了一项报告,警告说,如果打起核大战,地球上的50亿人将有40亿人在当时死伤或在战后饿死。其实历史上,核泄漏事件曾带来无穷无尽的灾难 具体的典型的事例有: 日本福岛核事故,遭致几十万人无家可归。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导致900万人遭涂炭,6000平方公里土地无法使用,400个居民点成了无人区,600所学校关闭,污染区48万不满17岁少年儿童甲状腺癌,白血病人变了畸形。经济损失达2350亿美元以上(折人民币18000多亿)。到了25年后的今天,因当年建造的石棺现在出现裂痕漏出原遗留强辐射物质仍然严重影响外部环境,目前各国承诺捐出7.5亿欧元再建造一个设计寿命100年的钢结构保护外壳。由此可见,这种灭顶之灾的人造之祸。强辐射物质影响,需一万年才可消除

一辩立论 (初赛)

一辩立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反方在此问候各位。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机遇比实力更重要”。我方并不否认实力对我们成功的重要性,但我方强调的是——机遇比实力更重要!首先,何谓机遇?现代汉语辞典把机遇解释为一种客观条件,是对人们有利的时机、境遇和机会。正如种子要生根发芽甚至收获,应保证有适合它生长的温度和湿度,这是客观条件,也就是机遇!其次,何谓更?更是更加,是比较的意思,通过比较,我们方才知道机遇比实力更重要。 历史长河中机遇比实力更重要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改革开放初期,李嘉诚在实力并不雄厚的情况下,抓住机遇,借巨款购买大量地皮,最终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大富豪。世界酒店大王希尔顿早年随淘金热到丹麦,抓住机遇,兴建旅店,最终成就辉煌事业。无论是李嘉诚还是希尔顿,早年都并无太强实力,但他们成功的关键就是抓住了机遇!机遇比实力更重要,这样的道理在中西方都有体现,可见机遇之重要。成功是目的,那么机遇就是关键!多少人苦苦坚信于实力,可结果呢?纵实力加身却平庸一生,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没有机遇。屈贾谊于长沙,虽才富五车,可终不能一展抱负。怨千里马无伯乐,虽有千里之能,可终不能挥洒自如。他们何尝不是有实力之人,可缺少了机遇,也只能空悲切,叹一声枉然。 人生路上,想成功没有机遇是不行的。如果没有机遇,纵使你有才华也得不到展现抱负的机会和舞台。常言道,成功者和失败者的区

别就在于能否抓住机遇。所谓君子适时而动,英雄应运而生。快跑的未必能赢,力战的未必得胜。由此可见机遇何等重要。 当然,我们不接受对方辩友即将可能提出的——千里马如果没有实力即使被伯乐看中也不会有所作为,从而得出实力有多重要的观点。再次强调我们的观点——机遇比实力更重要!我们的重点不在于有没有哪样东西才会成功,而在于有了这两样东西后,哪一个更重要,更有助于我们走向成功。 又然,我们不接受对方辩友将可能提出的——贾谊等人是因为没有处在好的时代环境下才怀才不遇的。再次强调现代汉语辞典对机遇的解释——机遇是一种客观条件,是有利的环境和机会。依然突出的是我方的观点——机遇比实力更重要!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机遇比实力更重要!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 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 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 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 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 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当政府因社会舆论而过问案件时,很容易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变。但是这种民意扰乱法律裁判的现象不是法治进程的体现,也是不理性的,此时的判决遵从的已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舆论压力,所以更谈不上是法律有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这种民意影响裁判的现象是正确的吗?如果案件都靠大众审判,那法律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4.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答:作证豁免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亲人作证的客观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这是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我方所说的法律无情并非法律可以藐视人性的善良和愿望,我们强调的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中不能徇私情,不能用情来干涉法,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立场。 5. 如何解释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 答:我方一再强调,立法过程中之所以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因为适用主体存在特殊性,这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但不能说明法律有情。 6.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答:陪审团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平衡器,陪审团的选择具有严格的制度,目的就是避免个人感情影响案件裁判。多数人裁决的方式避免了个人感情的影响,因此是

辩论赛一辩陈词

辩论赛一辩陈词 辩论赛一辩陈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大致上就是阐述己方观点,进行论证,总结几部分。 提供一个辩词范本: 我方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何谓“不拘小节”?这是一个很泛化的概念,为了使讨论更有针对性,我们自然需要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正本清源,“不拘小节”一词出自《后汉书·虞延传》,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是形容待人处世不拘泥于小事,不为小事所约束。多指不注意生活小事。在这里有两个词需要对方辩友尤其要注意:“拘”和“小节”。首先,“拘”在这里是拘泥的意思,形容被束缚其中。很明显,不拘泥并不等于不注重,不遵守。不束缚于小节,让我们做事的眼界更宽阔、更灵活。其次,“小节”是指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非原则的琐事。它的外延非常之广,小到生活琐事:衣着起居;大到自身利益:生死攸关。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整日蓬头垢面,可谓不拘小节;大文豪李白豪放不羁,当称不拘小节;伟大的雷锋同志,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在乎己身利益,更是不拘小节啊!此外,“小节”不等于“细节”,“细节”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不可或缺。小节是事物发展的次要矛盾,把握事物的发展更应看方向和主流。 那么,成大事者为什么不拘小节呢?我方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从“成大事者”的主体特点看。成大事者,决非普通的成才。他必然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并对社会产生较大并持久的积极影

响。纵观古今之成大事者,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共同的特征:(1)具有长远的眼光,对事物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力;(2)他们善于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能够明晰“小节”的地位作用,不会拘泥于无原则的琐事上;(3)成大事者往往性格独特,不拘小节。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中就提到:要用人唯贤,不拘小节……包括一些有怪脾气的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人才与不拘小节的关系。第二,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欲成大事,必需洞察方向、把握大局。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只有心无旁骛,才能专心致志。若拘于小节,将精力和时间过度的投放在非原则的琐事之上,“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对成大事产生阻碍作用。 第三,从理论层面判断: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方向”、“大局”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小节”是次要矛盾。处理问题不能舍本逐末。要知道,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 综上三点所述,我方一致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

数码产品快速更新换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成词

谢谢主席,刚刚对方辩友说的好,数码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拉动了经济增长,提高了生活质量,但是请大家想一想,拉动经济增长,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是什么?它的目的在于,更好的造福于人类。而在这种快速更新换代中,它又是否真正造福于人类呢? 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技术的不断更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快速更新换代导致了废旧数码产品的不断囤积,从而加大了电子垃圾的处理难度。是的,对方辩友今天提出了多种电子垃圾回收的新工艺,但这些新工艺是否真正成熟了?即便成熟了,在当今社会,它又是否得到普及了?显然它并没有!据国家商务部资料显示,我国的电子垃圾年处理量仅有年产生量的百分之十,而在这处理的百分之十中,绝大多数是以简陋的燃烧方法进行处理的。这不仅仅对环境有着巨大的破坏,同时数码产品中的电路和电线燃烧产生的二噁英,对人体有着巨大的伤害。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便利了人们的通讯和娱乐的同时,以破坏环境,损害人类的健康为代价,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它还能更好的造福于人类吗?显然它是不能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发现,在这种快速的更新换代中,我们专注的仅仅是产品的更新换代,却忽略了对于人最本质上的保护,这与自文艺复兴开始就提出的以人为本的观念又是否一致呢?这与当今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又是否吻合呢?党的十七大反复强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与我党的建设方针是否又是背道而驰呢?正因如此,我方反复强调,数码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它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垃圾囤积,废气排放量增多,与当今世界的一个正常发展方向是不吻合的。当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不能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有利于社会生活的良性发展,那么这种发展方向是否有足够的信服力,我们的发展方向应该剑指何方,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对方同学今天反复强调,数码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增加了就业岗位,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且在这同时,国家也有一系列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可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形势下,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国家需要一批高素质的精英技工去代替普通工人,2012年至今,数码产品的更新速度众所皆知,但据人力资源部数据显示,国内的电子制造工厂就业岗位数量并无增长趋势,甚至出现小幅下降的现象。这也就不难看出,在数码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下,很多生产者以占有更多市场份额为目的更新换代,在很多时候会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和不完善,达不到更新换代本身所想要达到的高度,损坏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从而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危机,进而导致更多的工人失业。同时,由于技术的不完善,产品的质量不过关,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最后,对方辩友也一再提出快速的更新换代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却从来没有告诉我们,政府为什么要支持!政府是怎样支持的!我们说,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国家对于电子科技的支持,目的是为了高新技术的发展,尖端科技的研制,却不是对方辩友所提出的数码产品快速的更新换代。同时,国家无时无刻都在强调,在科技的发展中,不能忘记可持续发展这一有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指导方针,正因如此,我方提出,数码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不利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性,和谐社会的稳定性,正所谓:绝不能以破坏社会的良性发展,只为满足一时之需。因为,你我都是中国人,绝不能把一个破碎的世界,留给未来的华夏子孙!!!

正方一辩开篇立论

正方一辩开篇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现代社会更需要通才还是专才呢,要看他们谁更能促进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首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专才是指在某一个专业领域具有较多专业知识,较熟练专业技能的人才。而所谓通才是具有广阔的知识平台,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多种技能且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复合型人才。我方认为,通才知识全面化,技能多样化,思维整合化,适应发展能力强。下面我将从以下三方面来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首要要求。高度分工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但是高度整合更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首要的突现的要求。社会分工造成了细化,可是如果细化产生的碎片没有能够得到整合,我们去哪里寻找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呢,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等教育在适应经济体制转变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市场经济背景下对专业设置的影响主要来自社会,政府和高校三个方面。这个时候是不是需要有沟通,是不是需要有融合呢,那么具有广阔知识平台、丰富知识储备的通才和只具有单项技能、单项知识的专才相比,谁更能实现沟通,谁更能实现融合,是的,是多元化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更需要通才~ 其次,让我们来谈谈现代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创新。从古代科学的综合,到近现代科学的分化,再到当今科学新一次的综合。各个学科森严壁垒、各自为政的状况已经不复存在了,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对物质的需求也是综合型的,而只有那些具有广阔的知识平台,丰富的知识储备才可以创造出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物质,这就需要不同学科相互交叉、沟通、融合。那么宽口径、厚基础的通才们是不是要比那些窄口径的专才们更具有实现创新的能力呢,所以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更需要通才。 再次,让我们来看看现代社会一个残酷的现实——失业比例高,就业压力大。众所周知,当今社会是一个善变的社会,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失业队伍越来越大,

关于自由的辩论

人越来越不自由(1129字,越来越有前途了……)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下午好!为了使今天探讨的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让我们把范围定在现代社会。现代社会,自由就是人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束缚,是指他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无论它是否被社会认可,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一种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今天我方观点是人越来越不自由。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这个观点的正确性。 第一,从人的成长过程来看,一个人从年幼无知,到逐渐长大,他对世界的认知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其中不可避免会吸纳不健康的信息,已有学识会限制他进一步认识世界(那科学家是怎么来的?),使他的思想从无所束缚变得欲望丛生,他的贪念使他想要得到的更多,但是越是想要就越是得不到使他变得越来越不自由,(有一点需要论证:为什么人越大贪欲越大)但同时有益的学识使他认识到了自己应该受到正确的束缚,不能再像孩时一样无拘无束,而应当为自己为他人为社会负起责任。这种越来越不自由的过程造就了彩虹般美丽的人生。因此人的成长过程,就是一个越来越不自由的过程。 第二,从社会发展过程来看,随着现代社会人口不断增加,人均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随之而逐渐减少,人类所拥有的自由活动的空间随之减少。而由于日益加剧的人口问题和盲目发展经济带来的严重居住环境破坏使各种新型疾病大量出现,严重威胁人类健康。虽然有很多疾病已研制出对抗的方法,但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研制及推广解决办法的期间已经有无数的生命丧失于无情的病毒侵蚀之中;现在我们的周围没有几条清澈的河流,没有几棵自然的草木,自然的美景正一点点消失,人类的财富是用牺牲自由为代价的(牺牲环境为什么等于牺牲自由),破坏了环境,人类可利用的资源便越来越少,可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小。因为四周充斥的污染令人望而却步。这些现象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地加剧,正是人类越来越不自由的体现。(想一下如果对方拉到长远的角度,要怎么拉回来,因为长远来看,环境恢复是必然的) 第三,从科技发展过程来看,科技在方便人类生活的同时,也无形中束缚了人类。小范围的,通信方式的革新方便了人们交流,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窃听、非法拦截信息和网络黑客等非法行为的出现。它们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严重侵犯了通信自由。在以前,通信手段虽然比不上现代,但是相对来说,以前信息的传递更为安全、通信自由更有保障。大范围的,如今出现了手机、网络等先进的科技产物,人类过度依赖这些高科技产品,甚至丧失了独立意识,一旦这些东西出现错误,人便会无所适从,完全被限制住。英国著名学者费斯克说过“思想的自由就是最高的独立。”从科技发展角度来说,这难道不是人越来越不自由的表现吗?(这点,依旧完全无视啊……为什么人会过度依赖高科技产品呢?还是那一句,带不带手机是你的自由) 自由站在每个人的角度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论述的自由是从客观角度分析的,我们承认不自由这种现象也是具有两面性的,所以请对方辩友今天千万不要曲解我方意思,再次重申我方观点:人越来越不自由。 谢谢大家!

1整容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四辩总结 在这里,我首先对对方辩友的机智应变表示欣赏。但是在这里,无论他们怎样巧舌如簧都掩盖不了一个事实,整容的各种弊端所暴露出的巨大问题像乌云一般完全将那点点星光般可怜的优势屏蔽。也就是我方观点:整容弊大于利!在之前的辩论中,我方已经阐明了整容对心理有害,对身体有害,甚至对社会也有不良影响! 对方总是认为整容对事业对爱情有种种所谓的好处,那我不禁要问对方的爱情观,世界观是否存在问题。对于爱情这个东西,我说的也不见得准确,于是乎我借鉴一下古人的经验:真正的情是: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是蝶恋花般的: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君子所好求的女子,也重在“淑”字上。 对于事业,对方一定是听信了种种非正规渠道的传闻,我们的一辩说的非常在理: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生存,除了极个别的行业外,哪个是靠一个美好的外在能提高的?我对对方辩友的世界观十分担忧,一个不正确的世界观是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希望对方辩友树立正确的三观以便更好地了解社会。 对于现今整容业的乱象,我不想过多吐槽。不光是国内,就连整容业最为普遍的韩国,司法体系中也没有对整容业有具体约束力的实质性条款。而国内,不到百分之十的整形机构具备在脸上动刀的技术条件。对方一再寄希望于科学进步,而却不希望成为科学道路上可悲的牺牲品这个逻辑实在费解。 再简单提一下整容材料的问题:什么玻尿酸啦,固体硅胶啦,你自己身上的软骨啦,还有什么号称最好的膨体四氟乙烯啦,都有不少问题。前两个包裹式愈合容易导致各种炎症脸上随便一个炎症像毛囊炎、疖肿、痤疮、急性眼炎、鼻窦炎、鼻炎都能导致你毁容。软骨会发生骨吸收,四氟乙烯的组织嵌入式愈合导致失败后取出极难。这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心理上的问题也不容小视,整容是对自身外貌的不自信本身就是不正常的心理状态。而这种状态并不随着整容而缓解,反而随着整容的进行而产生越来越强的心理暗示,反而使你陷入其中不能自拔。整容只是在虚妄的实现不切实际的自我价值并在骗自己的同时欺骗别人。用金钱时间健康作为赌注带来一时的愉悦却会造成无法逃脱的这个恶性循环。难道这也是整容带来的好处吗? 最后,再次重申我方观点:整容之弊,远大于利! 谢谢大家!

【最新】大学生辩论赛一辩稿-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大学生辩论赛一辩稿 在辩论赛中,一辩是起到开篇立论的作用,那么一辩稿怎么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大学生辩论赛一辩稿,欢迎阅读参考! 如何写好辩论赛的一辩陈词 一、“立论陈词”的作用:开篇立论,奠定整场辩论赛的基础,思路,逻辑,方向。因此“立论”是每位辩手都应信手拈来的东西。 二、“立论”,是建立在对辩题深刻理解之上的,一个星期,甚至半个月 的辛苦结果都在一篇“陈词”中,当是精华中的精华。 三、“立论”写的顺序一般是:提出本方立场,再提出定义,然后得出标准。尊后提出论点,论点一般不超过四个,最后总结。当然,套路是套路,可 是我们更加鼓励创新,每位辩手可根据自己的风格写出有自己特色的“陈词”。但是,也并不是说陈词就是一辩写的,它自然是整个辩论队的精华。 四、“立论”是整常辩论赛的理论核心,自然需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立论”用事例一定要简短精炼,有典型性,广泛性;“立论”中每个论点都必须为标准服务,用标准衡量,更加有说服力。“立论”不得驳斥他方观点。 一辩稿应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准备 一是现象层面的问题,又称事实层面问题。这类问题极易引起听众的共鸣,提的好则很容易出彩、出效果大学辩论赛一辩陈词技巧大学辩论赛一辩陈词技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故做新奇而偏离辩题,那是会产生负效果的。事 实层面的问题可包括历史事件、现实事实、国别事实、数字事实等等 二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又称论据层面问题。即对本方论点给予引申,对对 方的论据予以驳击的问题。这类问题,直问要提的尖锐,曲问要问得巧妙,反 问要提的适时,逼问要问的机智,其效果就是让对方不好回答又无法回避。理 论层面的问题周围除了立场中的论据,也可以延伸达到公理、哲学的层面。 三是价值层面的问题,又称社会效应层面问题。即把对方论点、立场引申,从价值层面、社会效应层面去延伸它的效应看其是否具备说服力,能否站得住。这类问题,一是能够扩大辩论的战场,给对方造成被动,同时也是争取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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