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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4 号《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署长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第十六条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

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十五条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八条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四条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

第三十六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进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

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三十九条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

(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第四十条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四十一条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非卖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第六章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四十六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九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七章年度核验

第五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两年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法规的情况、出版业绩、资产变化等内容;

(三)两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目录;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按照本章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

(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第五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进口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转动设备密封管理规定

转动设备密封管理规定 QG/SHGC05.36-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转动设备密封的管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用转动设备的密封(包括填料密封、机械密封和干气密封、浮环密封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机动部是动密封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动密封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 (二)负责动密封的技术管理,对各车间动密封台账监督管理。 (三)组织动密封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负责公司动密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的职责 (一)是密封检修作业风险识别的监督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公司危险化学品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五条供销部的职责 —1 —

(一)负责按照需求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采购静密封组件。 (二)负责组织静密封组件、材料的制造质量验收和库存质量管理,向领用者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属地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的动密封点台账和动密封检修台账。 (二)负责本单位所有动密封的使用管理及巡检、维护、消漏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动密封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四)编制本单位关键、高危部位动密封泄漏事故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机械密封计划、采购 第七条由属地单位负责提出采购计划,机动部审核后由供销部负责采购。 第八条供销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原密封制造厂家的配件,如果由于质量、材料等问题,需要更换密封制造厂家的,采购计划提出单位需要重新提出采购计划,机动部审核后方可购买。 第四章密封管理工作 第九条机动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2 —

出版物编辑流程

出版物编辑流程 一、策划组稿 图书策划组稿,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形成选题、论证选题、预约书稿、订立合同等环节。 1.市场调查 (1)了解读者需求情况 确定拟策划选题的大致内容和读者对象,以及拟策划选题的实用功能(备学、备查、备考等),估计读者能接受的拟策划图书的价位。 (2)了解同类图书情况 市场上如有与所拟策划选题同类或近似的图书,了解其编写编辑思路,主要内容及其特色,封面、版式、开本、印制特点,规模(总字数、印张数)、定价(含内文和封面用纸、印张定价),读者群定位和销售情况等。 (3)征求发行中心的意见 在选题策划过程中,随时与出版社发行中心保持沟通、联系,并认真听取其意见,修正所策划选题的内容和形式。 2.形成选题 (1)通过调查比较、充分地了解市场情况后,确定拟策划选题的内容、形式特点(卖点),同时物色合适的作者。 (2)撰写选题策划报告,详细填写选题申报单,包括书名、作者、读者对象、规模(总字数、开本、印张数)、定价(含印张定价)、出版时间、主要内容及特色(区别于同类图书),成本核算(含稿酬和直接印制成本)以及市场预测(含预计总销售数、销售折扣和盈亏情况)。 3.选题论证 (1)将所策划选题首先提交编辑室论证,充分吸收编辑室内部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选题策划。 (2)编辑室内部论证通过后,将所策划选题提交分管总编审查,按照分管总编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3)所策划选题获分管总编同意后,交出版社编辑委员会论证,回答编辑委员会的质询。

4.预约书稿 所策划选题获出版社编辑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策划编辑根据编辑委员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选题,并组织落实。同时,将有关信息报总编室,以便向教育部报选题计划,向新闻出版总署实名申请书号。 (1)联系作者并向其说明选题策划的详细构想,尤其要说清楚选题的内容特色,并要求其提供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 (2)审查作者提供的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等材料,并向作者提出明确而详细的修改意见。 5.订立约稿合同 (1)作者提交的编写计划、编写凡例和书稿样稿等获通过后,即可与作者订立约稿合同。约稿合同必须包括:作者保证拥有著作权、作者不得将书稿交与第三方使用、交稿时间、总字数(若为字词典还包括条目数)、稿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间、书稿编写要求等内容。 (2)订立约稿合同程序:策划编辑根据出版社标准约稿合同,拟定约稿合同,待室主任审查通过后交(寄)作者两份;作者签字(盖章)交(寄)回后,待室主任签字后交总编室加盖合同章。合同原件一份交存总编室,一份交(寄)作者。室主任及策划编辑留存复印件。 6.督促作者按时交稿 (1)订立约稿合同后,在作者撰稿过程中,策划编辑注意与其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书稿编写进度,督促作者按时交稿。 (2)作者撰稿过程中如遇困难或问题,应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以确保作者按时交稿。 二、稿件收取 收到作者提交的稿件后,要对书稿进行仔细检查。 1.检查书稿是否“齐、清、定” “齐”指书稿项目完整,一般包括:内外封(包括书名、作者名单、作者署名、著作方式、出版者等)、目录、序(前言)或编写说明、凡例、检字表(音序或形序)或条目索引、正文、附录(含参考文献、参考答案)。其中,内外封、目录、正文必不可少。如个别项目作者因故暂时无法交稿,应与其约定最后的交稿时间。

转动设备的安全要求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转动设备的安全要求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9 页

转动设备的安全要求 1.0 目的 1.1就员工在机器或转动设备上或其附近工作时,制定防止员工暴露于危险的最低要求。 1.2阐明防护装置及其他保护性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求。 1.3评估并降低员工在非零能态机器和转动设备的边界内执行任务时的风险。 2.0 范围 2.1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国际纸业亚洲区工厂及子公司。 2.2本政策适用于国际纸业拥有、租赁或使用的全部具有转动零件或部件的机器、转动设备、生产流程或组件。 2.3本政策的第 3.3节只适用于国际纸业工厂中操作的设备。该章节不适用于国际纸业制造用于出售或租赁给非国际纸业工厂的设备。 3.0 政策 3.1一般要求 3.1.1应根据本政策的第3.2节和附录A中的要求,对所有转动设备的暴露部位进行防护。 3.1.2应在转动设备周围建立边界,对员工进入边界及边界内的活动进行规范。 3.1.3应该对所有在转动设备边界内执行的常规及可预见的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流程,以确保对在转动设备边界内执行的新任务,进行风险评估。范例参见附录D。 3.1.4应实施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控制措施,以消除或减少转动设备的潜在风险。 第 2 页共 9 页

3.2防护要求 3.2.1应根据本章节和附录A中的规范设计和制造防护装置。 3.2.2应通过包围、定位、距离或保护性装置对所有原动机械、输电设备、操作点和其他转动部件进行防护。这些方法参见本指导方针的附录A。 3.2.3所有距地面或工作面2.3米以内的暴露的风机叶片,应使恰当防护装置围护起来。 3.2.4所有设计用于固定或永久放置的机器应予以固定,以防止在操作中该机器移动。 3.2.5应紧固或固定防护装置,以防止防护装置的意外移动。 3.2.6防护装置的使用不应削弱机器或设备的性能。防护装置本身不得制造新的危险。 3.2.7员工在执行润滑、调整或诊断程序等任务时,不应暴露于转动设备产生的危险或其他危险中。当这些任务必须在设备运行情况下执行时,应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确保现场具有相关防护并且保护性装置功能完好。可以使用特殊开口、润滑进料管、设备延伸部分及其他措施以防止员工暴露于危险之中。 3.2.8在机器运行时执行一些任务时,可能需要移走防护或保护性装置。在这些情况下,应建立并使用同等的保护性措施和工作实践。员工在执行这些任务时,不应暴露于机械危险或其他危险的能量源。请参考零能态/锁定/危险能源的控制等安全政策。 3.2.9应对护机器人系统进行防护,以防止员工接触。这可以通过屏障防护、联锁和入侵感应装置来实现。未完全围护的机器人系统,应配备声光报警系统,提醒行人。 第 3 页共 9 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本.doc

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本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 口文字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承担 (1) (2) 5、乙方承担 (1) (2) 6、产品定价:元/套。 7、乙方付给甲方: (1)稿费或制作费:元; (2)版税:按总码洋(定价×复制总数)的 %支付; (3)费用支付日期: (4)正式出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赠送本产品样盘套。 如甲方另需更多本产品,可按定价的 %从乙方购买。 8、由乙方控制作品出版全过程,母盘、封面、说明书及广告等有关技术与出版资料均由乙方保管。 9、其他说明 (1) (2)

出版专业实务(中级)_第三节 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制作流程_2013年版

1、按载体分类,电子出版物不包括()。 A:磁盘类 B:光盘类 C:数字类 D:集成电路卡类 答案:C 2、关于引进电子出版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出版单位只有在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经过审查后予以批准的文件,方可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 B: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无需提交游戏主要人物的资料 C: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如需出版升级版本,应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D: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将授权合同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局登记 答案:B 3、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获得批准后,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后()内将样板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A:60日 B:15日 C:30日 D:35日 答案:C

4、在著作权权保护方面,电子出版物可以选用的加密手段不包括()。A:硬件加密 B:数据加密 C:电子加密 D:软件加密 答案:C 5、不属于音频文件的主要格式的是()。 A:WAV B:MOV C:WMA D:MIDI 答案:B 6、电子出版物内在的特点包括()。 A:存储信息量大 B:具备多媒体的表现方式 C:检索便捷 D:超链接设置拓展用户视野 E:交互式结构可实现用户的参与 答案:A,B,C,D,E 7、关于电子出版物使用书号、刊号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要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B: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使用相同的中国标准书号C: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D: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不得用于出版纸介质书刊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E: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答案:C,D,E 8、电子出版物的界面设计要掌握()。 A:风格与选题内容一致 B:体现界面友好性 C:元素成套化 D:模块层次系列化 E:集成编辑 答案:A,B,C,D 9、由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的编辑制作,说法错误的是()。 A:与原创性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制作流程相比,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的编辑制作流程主要在编辑素材这一环节有所不同 B: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时,其素材的准备主要通过将已有书刊内容转换成相应格式的电子文件书刊的电子排版文档只要稍加转换,增添一些功能即可成为电子书C: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时,无需再进行内容质量的检测 D:与原创性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制作一样,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也要进行数据加密工作 E:将纸介质书刊转化为电子书,不仅可以再现其文字、图片内容,还可以附带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内容

转动机械检修的安全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转动机械检修的安全要求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57-16 转动机械检修的安全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机械检修场地不应有风沙、尘土和风雪侵入;进行刮研工作时,应注意温度变化的影响,并避免日光直接曝晒检设备上。 2 修理中的机械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3 变速箱上盖、前箱上盖吊开后,下班必须用篷布、塑料布盖好。 4 吊开的上下盖结合面必须放置到木板上,在结合面及轴承座上工作时必须穿软底鞋。 5 热套装部件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准配。 6 清理轴承、轴承座、轴瓦须用面团或白纱布。 7 等高或在轴承座上工作时必须穿软底鞋。 8 拆卸轴承、对轮等有紧力的部件时,必须用专用拆卸工具或用铜棒敲打。 9 用电焊进行焊接转动部件时必须接地线。

10 油系统部件吊运时应事先把部件内积油清理干净或封堵好可能漏油的部位。 11 检修拆下的油管道口必须用整布或专用堵板封好。 12 滤油时,必须有防止跑油、漏油的措施,要有专人监护。 13 滤油机及管道必须清理干净。 14 油箱补油时,加油前必须进行油样分析和混油实验。 15 重要部件的数据必须测量两遍以上。 16 所有的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必须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并符合有关规定。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条款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关于认定淫秽及[非法内容]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信息时代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比较

信息时代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比较 摘要: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迅速普及。人们的阅读习惯和获取信息的方式正在发生着改变,方兴未艾的电子文献正在凭借其多样的优点给传统的纸质文献带来极大的挑战。许多学者预测未来图书馆的馆藏主体将是电子文献,更有甚者提出了纸质文献将会灭亡的假设。也有人认为电子文献并不能完全取代纸质文献,纸质文献在电子文献的冲击下也在努力寻求生存与发展。两种载体文献优势互补,将形成长期并存的局面。 关键词:纸质文献;电子文献;比较 通过一个学期信息检索课程的系统学习以及平时自己对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 使用感受,并且以网络为媒介搜索了在学术届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对阅读模式、图书版权、采购模式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完成了下面的小论文。 1.概念 1.1电子文献的概念 电子文献是指以社会普遍信息化为基础,用电子数据的形式把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存放在光、磁等非纸介质中,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通信等方式表现出来。利用提供支持,由传统的顺序、线性排列,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发展到超文本、超媒体技术,使得信息可按照自身的逻辑关系组成相互联系的、直接的、非线性的网状结构。电子文献类型按信息的载体分为:联机网络出版物和单独发行的光盘、磁盘出版物; 按信息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出版物和非电子出版物;按信息的媒体形式分为: 文本、超文本、多媒体和超媒体等。 1.2纸质文献的概念 直至文献按纸的种类大致可分为麻纸文献、皮纸文献、竹纸文献等。近现代以来,由于出现了印刷报刊用的新闻纸,印刷一般书籍用的凸版纸,印刷辞书用的字典纸,印刷画报、美术图片、精致书刊等彩色印刷品用的胶版纸,印刷精致的书刊封面插图、彩色画报、年历等用的铜版纸,印刷表格、帐簿和其他书写印品用的书写纸,以及用于打字印刷、复写报表和凭单的打字纸、拷贝纸,等等,纸质文献更加丰富多彩,纸质文献按记录知识的方式又可分为纸写本文献、印本文献、盲文出版物等。 2.现状调查 表1 各类文献购置经费比例 纸质文献50%以下50%-60%60%-70%70%-80%80%-90%90%以上 所占比例 1.04%7.29%18.75%28.13%32.29%12.50% 10%-20%20%-30%30%-40%40%-50%50%以上 电子文献0- 10% 所占比例12.50%32.29%28.13%18.75%7.29% 1.04%

期刊杂志参考文献书写编辑规范

一、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一般期刊都采用GB 7714推荐的顺序编码制编排。 二、参考文献著录项目 a. 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合编”等责任说明。 b. 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c.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d.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e.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f. 文献起止页码。 g. 文献标准编号(标准号、专利号……)。 三、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2、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3、对于数据库(database) 、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 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4、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要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四、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责任人 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核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 号)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 四、审核范围 有关单位。 五、申报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有使用目的、范围、节目名称、长度、载体形式、详细的内容介绍、制作单位、复制数量的说明);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样盘。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受理申报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三)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建议依次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从受理申请材料到提出处室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会签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五)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电子出版物的类型及其发展现状

赵潇骁09编辑出版11号 中国电子出版物的类型及其发展现状电子出版物定义为: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 ROM、DVD- 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 R、DVD- R 等)、可擦写光盘(CD- RW、DVD- 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与传统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制作和阅读过程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 角度不同,电子出版物的分类也不同。按载体分:软盘、只读光盘类、集成电路卡、载有出版物内容的可刻录光盘类、硬磁盘类、磁介质光盘类和数据磁带等;按对读者操作的反应情况分:单向类、交互类等;按包含信息表现形式:文字类、图文类、图片类、声音类、图像类/动画类、图文声像并茂多媒体;按用途分:计算机软件类、信息检索类、阅读类、素材类、教育类、游戏类等;按传播媒体分:电子图书类、电子期刊类、电子报纸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出版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的出版业在今后几年将继续呈快速发展态势,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出版形势的发展亦已经证明,中国原有的出版市场格局将被打破,一个全新的市场化的出版市场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之中。

从国内行业的生产构成看。中国现代出版业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出版业。因此,分别对应图书产品的三大功能,即娱乐(文化)功能、知识功能和信息功能,产生了大众图书市场、教育图书市场和专业图书市场。这是现代图书市场的基本结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中国的图书市场也比较清晰地呈现出这三个市场的基本划分。 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经济低迷、消费紧缩的情况下,图书相对于其他娱乐产品具有低廉、易得的特征,有着更强的市场亲和力。出版业应以此次金融危机作为契机,推广廉价的娱乐消遣方式。出版商可以借此机会重新界定他们的角色,即以低廉的价格提供娱乐、知识。图书行业生产的是实实在在的产品,是图书,是知识。未来对出版行业的投资潜力巨大。 电子出版物是一种在整合营销传播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媒体,从整合营销传播的角度考察,电子出版物与其他传播媒体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电子出版物还具有更具实用性的增值服务内容:电子出版物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相关栏目中发布一些信息。 发布速度快,更新方便:电子出版物随时可以出版,发现错也可以快速进行更正。 电子出版物是一种费用低、效益大的媒体据调查资料表明:通过电子出版物发布各种商业信息的成本显然大大低于其他网络传媒方式。 覆盖空间广,发布时间长:网络之所及,电子出版物就能发挥传播功能,即使在没有网络的区域也可以通过下载电子出版物在PC上观看。网络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 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 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 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2 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 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 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 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 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

第4 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 (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 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 第6 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律师整理版)

YOUR LOGO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 律师整理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律 师整理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 口文字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承担 (1) (2) 5、乙方承担 (1) (2) 6、产品定价:元/套。 7、乙方付给甲方: (1)稿费或制作费:元; (2)版税:按总码洋(定价×复制总数)的%支付;

电子文献参考文献格式举例

青岛科技大学数学建模竞赛论文撰写规范 青岛科技大学 为提高数学建模竞赛论文质量,特对我校数学建模竞赛论文撰写规范作如下规定,本规定包括内容要求、撰写规范、打印及装订要求、论文撰写规范样式一览表四部分。 一、内容要求 除第一页(承诺书),第二页(编号专用页)外,竞赛论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组成部分: 1.摘要 摘要主要分四部分:开头、正文、结尾,关键词。其中: 开头应用一两句话来点题,揭示赛题的目的和意义,自成一段。 正文应先简要说明赛题的条件和要求,然后再阐述各子问题建模的思想和方法、建模过程、求解方法、所得结果或结论(如不便列出,应标明结果所在页码)。 结尾应用一两句话概括说明所建模型的优缺点和用途。 注意:摘要必须层次清晰、论述完整、语言精练、简明扼要,篇幅应占空白页的3/4~4/5。 切忌:语言重复罗嗦、不专业;语句不通顺不流畅;篇幅太短或太长; 关键词:一般4~6个,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 2.问题重述

如果问题叙述得比较简单,可直接拷贝过来;如果问题篇幅过长,可进行必要的精简。 3.基本假设 列出整篇论文各模型通用的假设,一般4~6为宜。 4.通用符号说明 将整篇论文中通用的符号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如: 序号符号符号说明 1 ij A第i天安排给第j类病人的病床数量 2 ij x第i天等待队列中的第j类病人数 ……… 5.模型的建立和求解 如果问题分为若干个子问题,则可分解为:问题一模型的建立和求解、问题二模型的建立和求解… 此部分可包括如下内容: (1)问题分析 对问题的目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分析,指出它们分别是什么,解决问题的重点和关键在哪里,可以采用什么思想和方法来建模,拟建立什么模型,可能采用什么方法来求解,可能有什么结论等等。 常用的不当词汇:做了…,考虑了…,引入了…,建立了…,画出了…,得到了…; 建议采用的词汇:拟采用,拟建立,要…,打算…,估计…,可能…,可由…。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改稿)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6月18日发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第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五、第十条修改为:“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零售、出租”均修改为“零售”; 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八、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九、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七)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十、删去第十九条。 十一、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信息检索-判断题(精心整理)较全版本

判断题 1.信息素养是由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四个要素构成的。(A) https://www.sodocs.net/doc/6212401815.html,KI中国知网数据库可以检索到博硕士论文。(A) 3.查全率与查准率是评价检索效果的两项重要指标。(A) 4.广义的信息检索是指将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查找出特定信息的技术和过程。(A) 5.逻辑“与”是一种用于交叉概念或者限定关系的组配,可以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查准率。(A) 6.逻辑“或”是一种用于概念并列关系的组配,可以扩大检索范围,提高查全率。(A) 7.信息检索过程是一个检索的操作过程,如选择数据库、确定关键词、构造检索式等。(B) 8.界定问题过程首先需要根据待完成的任务,确定信息问题。然后根据信息问题,确定信息需要。(A) 9.概览性资料通常出现在我们所说的二次文献中。(B) 10.图书馆OPAC检索系统属二次文献数据库(A) 11.当检索关键词具有多个同义词和近义词时,容易造成漏检,使得查全率较低。(A) 12.对于要求一定深度、研究性的信息问题,应主要检索搜索引擎检索网络信息源。(B) 13.选择信息源是信息检索的第一步。(B) 14.PQDT 是美国Proquest公司出版的学位论文数据库。(A) 15.根据文献内容的不同加工深度可区分为一文献、二次文献和三次文献,学位论文属三次文献。(B) 16.综述文献属于二次文献(B) 17.The mammalian cell as a microorganism;-genetic and biochemical studies in vitro puck, Theodore T.(Theodore Thomas) xi,219p.illus.24cm. ISBN 0-816-26980-7 San Francisco,Holden-Day 1972 该文献类型为期刊论文。(B) 18.通过EBSCO、EI、OCLC数据库都能检索到外文期刊论文全文。(B) 19.在超星阅览器登录个人用户名后下载的图书支持拷贝到其他机器上阅读。拷贝到其他机器阅读时,需要在阅读的机器上使用下载时用户名进行超星阅览器->“注册”菜单->“用户登录”操作。(A) 20.分类途径就是按照文献的名称体系查找文献的途径。(B) 21.检索2010年经济统计数据通常应该用2010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B) 22.Effect of coating whole cottonseed on performance of lactating dairy cows. Bernard,-J,K;Calhoun,M.C;Matin,S.A. Savoy, III.:American Dairy Science Association J-dairy-sci.. June 1999.v.82 p.1296-1304.该文献类型为图书。(B) 23.主题语言较适合于期刊论文、研究报告、会议论文等单篇文献的组织和检索(A) 24.分类语言适合于图书或文集的组织和检索,提供的是从学科或专业角度查找文献信息的途径,族性检索功能强。(A)

转动设备安全要求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转动设备安全要求(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7129转动设备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rotating equip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0目的 1.1就员工在机器或转动设备上或其附近工作时,制定防止员工暴露于危险的最低要求。 1.2阐明防护装置及其他保护性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求。 1.3评估并降低员工在非零能态机器和转动设备的边界内执行任务时的风险。 2.0范围 2.1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国际纸业亚洲区工厂及子公司。 2.2本政策适用于国际纸业拥有、租赁或使用的全部具有转动零件或部件的机器、转动设备、生产流程或组件。 2.3本政策的第 3.3节只适用于国际纸业工厂中操作的设备。该章节不适用于国际纸业制造用于出售或租赁给非国

际纸业工厂的设备。 3.0政策 3.1一般要求 3.1.1应根据本政策的第3.2节和附录A中的要求,对所有转动设备的暴露部位进行防护。 3.1.2应在转动设备周围建立边界,对员工进入边界及边界内的活动进行规范。 3.1.3应该对所有在转动设备边界内执行的常规及可预见的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流程,以确保对在转动设备边界内执行的新任务,进行风险评估。范例参见附录D。 3.1.4应实施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控制措施,以消除或减少转动设备的潜在风险。 3.2防护要求 3.2.1应根据本章节和附录A中的规范设计和制造防护装置。 3.2.2应通过包围、定位、距离或保护性装置对所有原动机械、输电设备、操作点和其他转动部件进行防护。这些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7]860号 第一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 (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的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份,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 第六条新闻出版署对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转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第七条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精神和期刊出版中存在的问题,本办法适用于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选题。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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