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浅析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刑事非法证据的采信问题,随着近年来对保障人权的重视而逐渐被司法界所关注。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切实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和水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徒法不足以自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不仅在于写到制度中、喊在口号上,关键还是要实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面临着诸多观念、制度上的障碍,这直接降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笔者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设本身、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状况和面临的困境方面,浅略地谈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司法前景,提出一点个人的拙见。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困境改革前景

正文: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美国著名法学家John N.Ferdico认为,证据规则,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得以被排除。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是持肯定的态度。

①严婷婷:《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lunwenshow.asp?id=6828&Page=3

1、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以刑讯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的态度,明确了操作细则,更有利于侦查人员的办案合法合规性,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地判断证据性质,能更准确作出取舍,最终有助于还原和尊重

案件真相。

另外,在国际社会上我国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积极的表态。1998年我国还参加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陈述为证据,但这类陈述可引作对被控施用酷刑逼供者起诉的证据。”②

2、非法证据是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而其排除主要由人民法院实施。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被采用的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困境

从以上各规定和司法实践上来看,我国似乎已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却不尽如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引起各级法院重视,缺乏必要理论研究,没有成为一种惯常制度,实施程序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管理。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和追求的目标认识不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同。长期以来中国有罪必罚思想泛滥,过于倚重刑罚的威慑力来为政治稳定目标服务,从而忽视现代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理念,依据中国历史现实的状况,在我国真正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很大困难。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价值——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集中体现,

②王德军:《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完善发布》,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post/878.html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并得到有效落实足以体现一国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与权利保障的力度,该规则不是简单的一项证据规则,而是建立在司法审查与控制警察权的基础之上,而我国欠缺的恰恰是该规则存在的制度基础。制度涉及本身与制度存在的背景基础均存在欠缺的情况下,对其适用前景不得不令人深忧。③

1、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惩罚犯罪是维持社会安定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刑事诉讼本身并不应成为惩罚犯罪的活动,而应该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与政府应当平等遵守法律,作为强大的政府公权力实施的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确保社会成员不被无根据地搜查、逮捕,保证人民的财产不受无根据的扣押,应当适当地规范、限制国家公权。然而公权力的滥用、公民私权被公权力侵犯的个案屡见不鲜,状况并不乐观。④

2、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客观上强化了打击犯罪,却弱化甚至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我国正处在新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犯罪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数量增加的结果使侦查部门的负担过重,案件质量无法保证,此时要求将侦查部门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可能导致侦查效率的进一步低下,进一步加大了办案成本和办案难度。

3、非法证据须依靠法庭审理加以排除,要求法官在这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威,不要考虑各方面的干扰,也就是保持司法独立问题。但目前的现实时,剖析司法现状,中国的法官保持足够的司法独立程度还十分有限。一方面,我国各级法院并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都要向相应的人大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还受到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影响,法院人事权、财务预算权都掌握在各政府行政部门手中,话语权受到经济层面的制约;各级司法机③陈卫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喜与忧》,

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fxy/content/2010-08/11/content_2236235.htm?node=20780

④严婷婷:《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lunwenshow.asp?id=6828&Page=3

构之上还有一个政法委员会,负责公、检、法的工作,各级法院都听命于政法委。另一方面,法官也不独立,法官上有审判庭,审判庭之上还有审判委员会,重大案件要经审判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官不能完全自主地判决、裁定⑤。法官能够完全根据案件事实和自己内心的确信进行的证据判断空间实际上非常有限,能够被确定地排除的非法证据的数量自然少之又少。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前景

确立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的一个核心方面就是以法律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权的限制即为其体现。而制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宣告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可采用性。同时,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比实体的公正更具有重要和普遍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保证程序公正的一个有效的措施。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采用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法自身权威的要求。作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日臻成熟的重要体现和法律文明与进步的标志,结合我国目前刑事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尽早确立并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地位,建立长期有效的实施机制的要求已是迫在眉睫,才足以保证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推行、得以完善,保证我国刑事法制建设走上良性并长远的发展轨道,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更稳当地前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在我国法律中,应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

⑤杨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lw/lw_view.asp?no=2586

⑥王亚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lw/lw_view.asp?no=2586

则。由于非法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因此,在进一步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时,还应把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范围,并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加以明确的界定。1、以下列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1)刑讯或其他使人在肉体上剧烈疼痛的方法;(2)威胁、欺骗;(3)使人疲劳、饥渴;(4)服用药物、催眠。2、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方法,进行的搜查、扣押行为所获取的实物证据。3、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的监听、采样、电讯截留等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上述三种情况无疑都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进行的取证行为不具备合宪性基础,所获取的证据当然应当排除。

(二)设立庭前证据审查制度,树立法院的权威性

建立专门的庭前程序,由预审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法证据,避免对庭审法官产生不良影响。对于补正的证据,应当要求公安、检察机关证明其取证程序合法,同时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异议权。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是对死刑案件要求公安、检察机关补充证据,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一切案件都可以设定该规则,这既能保证程序公正,又能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实现司法和谐。非法证据是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而其排除主要由人民法院实施,司法审判是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审判来控制非法证据,这是来源于法院的优越地位和对侦查行为的实际制约权,必须切实增强法院的权威性,发挥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并尊重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排除决定。⑦

(三)完善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

⑦严婷婷:《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lunwenshow.asp?id=6828&Page=3

1.规定司法人员询问前的告知义务。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应告知被讯问人禁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使其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知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补救。这种告知也是对讯问人员的提醒,使其避免明知故犯。其次,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在警察局的讯问不宜超过8个小时,除了侦查与犯罪有关的紧急情况需要之外,每次讯问的时间不能太长。此外,讯问时,即应让律师充分参与进来,一方面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使得由在场的律师当场就取证的合法性进行鉴定。最后,审判前的程序应合理配臵。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审判人员在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即应询问有无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取证的现象。并且,只有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后,法院才审查取证的合法性。

(四)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不能对言辞证据进行当面质证,影响了对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是相当低的,法院一般只能采用书面证言来认定案件事实。这实际上是一种书面审形式,与现代法治通过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而做出正确判决的要求是极不相称的,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五)重视配套制度建设

1、建立沉默权制度。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有罪供述的真实性,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虚假供述,不仅有必要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更核心的是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一方面,采取鼓励、支持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如实陈述的措施,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在某些

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如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发现赃物或凶器等, 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将承担受到刑事追究的不利后果。建立相对沉默权制度,为警察出庭作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翻供,即使被告人翻供,通过警察出庭作证强有力地应对被告人的无理辩解,使被告人心服口服,真正做到认罪悔罪。

2、建立全程同步录像制度。全程同步录像制度对于预防非法证据具有重要价值。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不仅有利于保障侦查讯问依法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其对提高侦查讯问的效率,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被追诉人的不实指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强化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从而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辩护方对录音录像有充分的程序参与权。包括被追诉人对是否启动录音录像程序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追诉方有权对录音录像带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督,被追诉方有权获得录音录像材料。⑧(六)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我国检察机关与国外的公诉机关不一样,其中比较重要的区别是人民检察院不仅承担起诉职能,还承担批捕等法律监督的职能。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检察机关可以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担当极其重要的职责。

1、在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方面,我国的检察机关应当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争取把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对于在庭审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检察机关也承担了特别重要的责任,包括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在法院确认了非法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整起诉策略,正确处理有关案件。所以,在我

国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机关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没有检察机关的配合,这个规则难以确立,即使出台了任何书面规定,也难以得到实现。

2、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包括监督侦查行为、羁押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现象,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不仅有权监督,而且有责任保障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侦查部门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并且还可以通过法律监督职能对非法取证的人员甚至进行监督的人员进行处理,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防止非法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确立和实施成功与否的标志并不在于排除了多少非法证据,而在于非法取证现象的减少乃至杜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减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困难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3、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的批捕职能同样是一项重要职能,在批捕的过程中应当审查证据,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发生、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所为。批捕过程中不仅应当审查是否确实具有这些证据,数量上是否充分,而且应当审查这些证据取得是否合法。这样就可以在批捕环节中排除非法证据。⑨

(七)完善对非法取证主体的惩戒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和落后的侦破技术不足以支撑非法证据的排除,因此要真正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面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

律监督的职责。而审判人员必须熟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秉公而断,坚持司法独立,不能为了照顾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的情绪而不排除非法证据。将司法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相联系,促使其依法取证。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者使用暴力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仅仅是针对非法取证已经构成犯罪的,实践中还有很多非法取证阶段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对这些也应该有相应配套的惩戒制度,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⑩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已成为必然;当然我们不能去照搬国外的制度,要建立合理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权衡利弊,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发展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已满一周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要巩固证据制度的司法改革成果,必须要从观念、制度等层面切实破除障碍,不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配套程序,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科学、合理的“轨道”上运行起来,切实发挥这项规则的应有作用,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切实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和水平,全面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法治的进步,必然以社会文明的进步为基础,离不开本国的特定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司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严婷婷:《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lunwenshow.asp?id=6828&Page=3

2、王德军:《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与完善发布》

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post/878.htm

3、陈卫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喜与忧》

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fxy/content/2010-08/11/content_2236235. htm?node=20780

4、杨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lw/lw_view.asp?no=2586

5、王亚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lw/lw_view.asp?no=2586

6、杨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生命线”》

https://www.sodocs.net/doc/612530405.html,/h/2011/1130/c226563-858378076.html

7、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8、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12。

9、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103。

10、汪建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环球法律评论,2006,(5)。

11、宋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p112。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促进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笔者试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但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 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 社会价值及观念,从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予以否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世纪末起源于美国,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已经被确立和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条可视为对非法证据的否定,但却未形成规则,更无操作程序可言。近些年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证据为理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日益增多,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会以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为理由要求排除被告人的“有

罪供述”。但真正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却比较鲜见。究其原因,这不仅与理念障碍有关而且与该规则的实施缺乏配套制度有关,笔者从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规则需要正视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确保的措施。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取向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以期更有效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它还有一项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寻找证据打击犯罪与符合法律保护人权成为了人们无法回避的矛盾点。而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对非法证据究竟是“取”还是“舍”,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抉择问题,其实是上述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并与一定的法律价值取向相联系。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从价值取向上分析十分必要。 在整体法律这个宏观背景下,我们可看出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它包括: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最基本的三个方面。如前所述,现今刑事诉讼法是一国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前提,一个目的就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为正确适用实体法提供前提性条件,以保障刑罚权的有效实现。其在法律价值这一理念上就是控制犯罪,维护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学号:201228010140 班级:2012级法学二班姓名:李树斌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以人权保障为发展方向的现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准则。强化对证据规则的研究,是改善司法制度的着手点。[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英国德国法国 [正文] 近年来,诸如佘祥林此类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高度关注。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社会舆论压力等等方面,其最根本的原因即证据的可采性原则。也可以说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用都必须严格的依照其规定。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还可以遏制非法取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问题。而国外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强调法治和正当程序,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外,不能得到采纳。由此,我们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将可取之处应用到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作为最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发展的较为完善,“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将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将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基本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高度。 其主要内容有: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2、违法证据(违法获取得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直接或间接产生与非法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和实物证据,其最著名的极为“毒树之果”规则。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对非法证据采用倾向于总体上适用的原则。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衡量裁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2010年7月1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 (二)本案的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之处有三点: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与不足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与不足 王其林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价值的博弈与衡平的结果。新《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法典,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能严格执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虚置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或许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保障人权,推动刑事司法程序的进程。分析我国法学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看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意义、现状与不足,认为必须有限制地在刑诉法中正式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非法搜查、扣押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秘密侦查监听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现状;不足 目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现状; 3、不足; 4、参考文献; 5、致谢; 6、附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在于通过将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防止限制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刑事诉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随着世界各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各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其建立和完善是当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及违法取证危害性认识日趋深刻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民主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名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了法典,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完全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工正,且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予以排除,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1、现有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并没有得 到真正彻底的贯彻执行。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公安机关是属于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一种准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财政给付都是参照行政机关进行。这就使得在部分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阶段要受到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影响。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只是笼统地规 定刑事侦查机关不得违法行使职权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案件证据,但对于非法证据是否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使用、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有多大、何种取证手段构成程序违法、违法取证的监督机关是谁等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3、传统观念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司法审判实践中, 对于言词证据的采集非常重视,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使得依口供定罪这一判案传统对以后的案件审理规则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其次,我国长期以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则重视不足, 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人权保障是极为不利的,很容易使一些冤假错案 滋生,也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 4 、司法资源有限性导致的问题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稳定的发展环境,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在维护稳定的大的社会背景下,某些司法侦查机关过于强调案件的侦破率,甚至不惜借助非法证据使案件获得侦破,非法证据也因此变得“合法”

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昌邑市检察院研究室桂召学 内容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刑诉法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该规则的有关内容。改变了相关规则的确立将有效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对保障人权、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缺陷及应对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同法系国家之间法文化传统、价值基础、司法状况的差异,有关非法证据的界定各不相同。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程序、方法及手段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它包括:证据的内容不合法、证据的表现

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身份或资格不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与手段不合法。只要具备之一,就是非法证据。而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笔者同意狭义的界定。因为这种定义比较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蕴含的保障人权的根本精神。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目的来看,其初衷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这种界定比较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从我国当前保护人权、诉讼民主的现实国情看,侦控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仍然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顽疾之一。所以,将非法证据界定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更有现实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一定规则予以排除的统称。其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抑或“可采性”问题,即司法机关能否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大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供作为快速破案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摘要: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的一项 痼疾,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规则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我国多年的惯常司法实践和既定司法体制下,应冷静分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身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瑕疵,以期有助于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治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2010 年5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或《规定》)共15 条,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均对该《规定》作出了较高评价这次‘两个规定' ,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制方面,实现了对违法诉讼行为实行程序制裁的最终目标,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然而,与当下多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通过状况 相同,人们有理由思考这一规定将来的执行状况,拷问其实 践有多大的可操作性。不同机关基于其不同职能、立场的考 量和博弈,也反映在“两个规定”制定的过程中。仅从目前 该规则的文本出发,该规则在复杂的刑事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前景不容乐观。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非法言词证据的含义与范围 《规定》第一条将非法言词证据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列举了非法手段,但只是列举了一小部分,用一个“等”字作为兜底描述,在被告人供述这一方面,这个证据规定明文规定了刑讯逼供,除此之外,比如说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算不算也应该排除的范围?通过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要不要排除?在规定中都没有具体说明。陈卫东教授提到“非法证据除了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外,还来源于以下违法取证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以及饥饿、疲劳、声光刺激、冻晒、精神折磨等软性的刑讯逼供的方法和使用麻醉剂、违法窃听等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各种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法正在逐步由赤裸裸的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徐博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如何在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证据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分类,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然后又从三方面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构建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证据理论中的特有概念,《牛津法律词典》解释称“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手机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1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中队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收集的证据”。2由此可以看出,对非法证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才有违法的方法收集的一切证据材料,即收集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等都不合法。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有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3 (二)非法证据的分类 对于非法证据的类型,学术界有学者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 1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2何玉波:《试论非法取得证据的可采性》,《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3李学登:《证据法之基本问题》,台湾教育部出版,1982年版,第243页。

试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与适用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及不足严格地讲,司法机关受理的绝大多数纠纷首先都不是“法律纠纷”,而是“事实纠纷”。换言之,诉讼双方的争议多以事实为核心。因此,“事实认定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事实认定的过程又是建立在对证据的获取、核查和认定的工作之上。所以,证据就成了决定一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依据,成了构筑刑事司法这幢大厦的砖和瓦。一般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的具有法定表现形式并能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该概念基本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特征。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事实上,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它要解决某一证据材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能力的问题,也即证据力问题。刑事非法证据显然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其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取得证据的方式、程序及认定过程中。因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证据立法,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内,根本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文规定,但也零碎地体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精神。首先在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并同时规定以上(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如果仅仅依照此规定,我们根本无法得出通过上述非法的方法所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的结论。严格的讲,该法条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甚至整个刑诉法中,根本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使用的规则。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通过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并未真正以立法的形式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排除使用的仅仅是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所针对的取证手段也仅仅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对非法收集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甚至窃听等手段所获得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应当拒绝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含司法解释)尚未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构建和适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与司法公正(一)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些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对这些基本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个人的暴力;一方面来自国家有组织的非法暴力。后者主要是因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而产生的冤假错案③。中国古代司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冤案史,中国古代最大众化的艺术形式——舞台上的司法就是一部冤情控诉剧。如《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玉堂春》等等。中国古代人权受到严重的侵害之一就是司法迫害。这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铲除了封建专横的司法制度,冤假错案得以大大减少,但直至今日,媒体披露的大量冤假错案仍然骇人听闻。如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案,就是在司法专横、刑讯逼供之下杜撰的现代司法闹剧。试想,作为本是一名警察的杜培武就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中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因真凶出现才无罪开释。那么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又何能免受刑讯逼供之苦。因此,刑讯逼供就是冤假错案之源。是侵犯人权最赤裸裸的表现形式。毋庸讳言,人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在绝大多数西方国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讲解

摘要 (1) 一、引言 (1)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1)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 (1)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 2、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2) 3、“毒树之果”的排除 (2)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法律规定 (2) 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2) 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2) 3、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2) (三)两大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异同点评析 (3)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3)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 (4)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 (4)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目的 (4)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4)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 (4)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5) 1、公检法机关运用时出现的问题 (5) 2、引发的社会问题 (5) 五、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5)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 (5) (二)完善司法体制,践行审判独立 (6) (三)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官办案水平 (6) (四)提高律师诉讼地位,防止冤假错案 (7) 六、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的话题之一,不同的 国家基于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法治理念,对之采取不同的价值选择。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内容、排除程序、排除方法等都有明显的不同之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同规定,也在影响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如何确立。本文从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以期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更好的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协调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际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享有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不正当的方法取得证据材料。”这是狭义的非法证据,即“非法取得的证据”。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具体而言,表现在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取证程序这四个方面存在违法之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程序公正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盾牌”,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从而保障人权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这一“盾牌”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法两大法系国家各有不同。然而,众所周知,事物皆有两面性,这一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可能造成司法效率低下、被害人权益的不到应有保护的问题。如何在维护程序公正的同时做到兼顾各方利益的实体公正,还需进一步探索、研究。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其产生与发展对世界范围内的这一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崇尚个人权利至上、限制国家权力,这一观念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产生的思想基础。自20世纪初期开始,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大量司法判例逐步得到完善并丰富起来,政治、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发展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了影响,使之不断加以调整。这一规则在地域上经历了由联邦到各州的发展过程,排除范围上则由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到非法言词证据乃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即“毒树之果”),而适用原则上经历了由一律强制排除到原则性排除加例外的发展过程。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包括使用身体、精神强迫和引诱取得的所取得的供述。身体、精神强迫主要包括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吃喝、利用其对家属的关心等手段。用此种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都应该被排除。20世纪40年代以后,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由排除“非任意性自白”向排除“程序性违法”供述转变。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为了排除虚假的、违心的供述、自白,防止冤假错案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到了40年代以后,对于“自白”的定义不仅仅是是否有“任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最近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旨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虽然这两个规定还称不上尽善尽美,却是我国证据法发展的道路上一大进步。文章针对两个规定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足;思考 一、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现实意义 (一)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以上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没有正式的确立。两个规定出台之后,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排除之后的效力,也对具体的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监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以及在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法庭都要根据两个证据的规定进行特定的程序予以认定或排除。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制就是由于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才得以确立的。 (二)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庭审理阶段的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启动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及证明的标准,还涉及到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完备,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 二、两个证据规定的不足 虽然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但是其中也有些许不足与缺陷,接下来笔者谈谈自己对两个规定的认识。 (一)对非法证据规定过于片面 传统的非法证据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条中对于刑讯逼供的概念和标准没有做具体的分析和说明,同样对于威胁、引诱、欺骗如何进行认定,认定的标准如何也没有进行说明。所以规定过于片面和狭隘。但是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采用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内容提要 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运用证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作为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突出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形式取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供操作,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排除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非法证据。文章认为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而完善对刑诉中当事人的保护。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阐述笔者对在我国确立该规则的有关问题的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目录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2) (一)人权保障理论 (2) (二)程序正义理论 (3) (三)排除虚假理论 (4)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4)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人权的价值 (4)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程序的价值 (5)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侦查手段进步的价值 (5) 四、如何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 (一)我国对是否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观点 (6) (二)我国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有关规定 (7) (三)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操作 (8)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引言 执法人员“人权观念”淡薄,在执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以为然、有意无意甚至恣意损害其权益的不在少数。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件正是对当事人人权不予重视乃至肆意践踏的典型。 另有:被告人魏清安,男,被指控为强奸犯,经过三天三夜的“突击审讯”,公安人员采取捆绑、电警棍捅和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终于在讯问人员冒充县公安局长进行审讯时,逼使被告人作了招供。魏在一审被判死刑。魏以“没有作案、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为由提出上诉。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在魏被执行死刑半年后,强奸案的真正罪犯被抓获。后魏案得以平反。从佘案与魏案的发生看,无不与执法人员的“人权观念”淡薄、漠视生命的思想有关,更与我们的司法体制有关。对于佘案,“当地法院及检察院的有关人士均表示,公安人员在侦查取证时可能采取了暴力手段”。在这些非法取证案件中,虽然致害者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刑讯逼供之非法取证行为之恶果已然铸成,被刑讯逼供的受害者的生命已然终结,纵“平反”、“制裁”又有何用呢? 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之屡禁不止,我们所做的不应只是事后的“平反”、“制裁”,我们要做的是,如何设置一个完善的规则、制度来遏制、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对于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对某人进行非法逮捕后得到其口供或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这一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这些后来取得的证据是否会因为它之前的程序上的违法而受到“污染”。以上这些行为在我们现时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出现之多,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理论上,这涉及到对此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的采信问题,而证据的可采性或者证据能力主要是一个价值或者正当性判断问题,法律可以明确加以规定。所以,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1】。这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涉及到英美法上的一项著名的理论——毒树之果,涉及到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即就是本文要论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2]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被追诉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涉及诉讼以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起源于刑事诉讼的证据采纳规则,随着法制的进步、人权意识的 觉醒,这项规则逐渐应用到行政诉讼领域并发挥了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和促进依法行 政的作用。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对证据的采纳与整合决定了案件的终极结果,所以显得尤为重要。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是规范证据采集、认定、以及证实力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由于各国法律 文化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尽相同,始终是理论界讨论的热门题目。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渊源(一)英美法系中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由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修正案确立的,采取的是严格、尽 对的标准,起初应用在刑事法律诉讼制度中,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使用非法手段取 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英国于1984 年通过了《***与刑事证据法对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首先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英国对待非法证据总的指导思想比 较宽泛,为查明案件事实起见,尽量缩小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二)大陆法系中证据排 除规则的历史由来。在口供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严厉禁止非法获得口供的采用,如 1994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得的被告人自白不得作为证据采用。日本对非法取得的口供,法律亦有明文规定,不得采纳为证据。实物证据方面,基于 人权的保障,两国法律都一致反对非法收集到的证据。(三)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可以视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端倪,同 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开始针对行政诉讼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证据规定》第57条从证据形式、证据证实力、证据 的收集方式、收集对象、收集程序等八个方面完善了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是目前排除 非法证据的主要法律依据。二、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观念 (一)正当程序。程序是诉讼的支撑,程序不仅包括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亦包括与诉讼 有关的各种环节。证据的收集程序不正当导致证据在诉讼程序中遭到否定,《证据规定》 明确指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证据是不正当的,应该被排除。(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37条、39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隐 私权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尤其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涉。2004年宪法修改后增加了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促进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笔者试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但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从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予以否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世纪末起源于美国,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已经被确立和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条可视为对非法证据的否定,但却未形成规则,更无操作程序可言。近些年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证据为理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日益增多,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会以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为理由要求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真正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却比较鲜见。究其原因,这不仅与理念障碍有关而且与该规则的实施缺乏配套制度有关,笔者从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规则需要正视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确保的措施。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取向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以期更有效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它还有一项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寻找证据打击犯罪与符合法律保护人权成为了人们无法回避的矛盾点。而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对非法证据究竟是“取”还是“舍”,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抉择问题,其实是上述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并与一定的法律价值取向相联系。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从价值取向上分析十分必要。

浅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

浅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英美法,美国早在在1914年就正式确立了该原则,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亊诉讼法》中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明确规定,至此改变了以往用司法解释替代法律排除非法证据的状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当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主要计对的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且采用了强制性的排除规则,但把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界定为通过刑讯逼供或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并没有对通过刑讯逼供和威胁以及暴力手段之外的非法手段所获得 证据的效力以及排险有提及。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題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是司法领域 的一项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立法方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和明确,缺乏对实物证据非法性排除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形式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仍然很难被刑事司法机关所排除,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物中的缺陷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认可,并且得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但其运行仍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良好的配套设施。由于我国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落后,价值社会转型期犯罪率上升,导致司法工作中非法取证现象普遍,屡见不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公权力,增加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致使我国司法实务一直对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持排斥态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阻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我国证据非法的主张是由辩方提出的,多数法院会要求辩方承担证据违法的举证责任,这使的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更无力完成这一举证责任而无法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应对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要做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要理清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具有片面性,突出表现就是侦查机关全力过大,重配合,轻制约。应该把审判放在核心位置,前期的侦查、控诉都是为了最终的审判服务的。只有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扭转我国长期以来的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三机关各司其职,非法证据排除的真正贯彻才指日可待。 (二)完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排除措施 首先,严格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措施。由于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相比有更好的证明效力,对于通过违法的程序或者手段获得的物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意义和完善(荣晶晶)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意义和完善 荣晶晶*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但是并没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确规定,相关解释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并且我国在2012年3月14号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也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相关有效规定,这证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构建在慢慢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分析;完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确立,这是因为它具有很多方面的功能和价值。总的来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障人权。在人权保障的各个领域,诉讼人权的保障主要是个人人权,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首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第二,维护法治。维护法治,要制定完整的立法,又要强调遵守和执行法律。非法证据的适用并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给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危害,因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危害。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来自于非法取证,非法取证是对宪法公开的侵犯和漠视,依据非法证据来定罪量刑,宪法的尊严将荡然无存。反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非法的取证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和捍卫了宪法的尊严,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三,促进案件实情的浮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些理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实际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被宣告无罪,但是,从另一角度说,实际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被宣告有罪,无数的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依靠刑讯逼供等手段折磨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获取口供,并且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二、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非法取得证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在这里,只是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如书证、物证、检查笔录等并没有涉及,实际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 2004年,我国在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了顺应母法关于人权保障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并且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这两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时现行法律的缺陷和粗陋。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也明确了包括没有勘验检查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两个规定相较于以前的法律和解释具有很大的进步,不仅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从言词证据扩大到了实物证据,而且还规定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定。 我国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新的刑诉修正案,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且规定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增加了五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总的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该刑诉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并且在程序的具体操作上也有了更详细更完善的规定,这无疑是我国立法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在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后,影响着世界各国,并且被联合国公约采纳。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当然是包括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在确立该规则的进程中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所以我们理所当然的要不同于国外的制度。我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定要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各方面的有关利益最大化,这样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政策。 参考文献: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法若干问题之思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郑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陈瑞华.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J].法学,2003. · 172 · 法律杂谈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2013·02(中) *作者简介:荣晶晶(1987—),女,河南商丘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从事刑事诉讼等问题的研究。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