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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内容3】陕西教育系统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宣讲内容3】

陕西教育系统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省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学生检举揭发各类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进一步稳、准、狠地打击我省教育系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实际,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举报形式。

(一)来信举报: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陕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710061。

(二)来访举报:陕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电话举报:029-********、85416685、88668828

(四)邮件举报:aqglc318@https://www.sodocs.net/doc/6b2558377.html,

举报可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第三条举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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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学校公有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干扰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强揽工程、围标串标、阻工扰工、强装强卸的黑恶势力。

(三)在学校设备设施、教学器材、生活物资采购等方面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四)在学校食堂、超市经营承包、食堂食材供货采购方面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

(五)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干扰教学秩序、阻塞交通、损坏学校财物、威胁师生安全的黑恶势力。

(六)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敲诈勒索,威胁师生安全的“校霸”“地痞”,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

(七)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长期无理缠访的黑恶势力。

(八)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面向在校学生非法诱导和发放贷款行为。

(十)教育系统内部拉帮结派,为所欲为,对抗组织,幕后组织、煽动、策划师生聚众闹事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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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支持非法办学、非法办班的“保护伞”。

(十三)与教育有关联的其他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举报的线索信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涉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四条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为举报范围内的相关内容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办理线索的主办部门进行评定,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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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以涉恶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有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奖励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经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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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奖励兑现。

(一)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亲自或委托他人到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可说明情况或申请其他领取方式。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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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励所需的奖金由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并根据评定的奖励数额兑现奖金发放。

第八条对举报情况和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凡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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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扫黑办。

委厅各相关部(处)室。

陕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19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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