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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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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细则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栏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

六、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设计图纸

3、《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范》(GB/T25181-2010)

4、建设部《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范》(JG/T230-2007)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6、《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二、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安

本工程的砌筑、抹灰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砂浆采用**有限公司的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1、预拌砂浆进场前要求供应商报企业资质和相关部门的批文,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2、预拌砂浆干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严禁进水。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下表的规定选取。

预拌砂浆的稠度(mm)

砌筑工程

砌体种类干燥气候或多孔砌块寒冷气候或密实砌块

60~80 80~120 砖砌块50~70 煤矸石砌块砌体 70~90

20~30

石砌体 30~50

抹灰工程施工方法手工施工机械施工100~120 准备层90~120

60~80 底层 70~90

80~100

面层60~80

预拌砂浆使用前的拌和重塑

1、预拌砂浆在储存容器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2、重塑是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可采取有效措施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预拌砌筑砂浆

、用于基础墙防潮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满足设计的抗渗要求。1.

2、预拌砌筑砂浆可用原浆对墙面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

3、其他按现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拌抹灰砂浆

1、预拌抹灰砂浆应由设计确定其强度等级。

2、预拌抹灰砂浆的稠度可按设计要求选用。

3、掺有特殊外加剂的预拌抹灰砂浆,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预拌抹灰砂浆抹灰层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无规定时,应按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执行。

5、预拌抹灰砂浆的每遍涂抹厚度宜为7~9mm,应待前一遍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6、预拌抹灰砂浆不得涂抹在比其强度低的基层上。

7、其他要求应按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规定执行规定进行。

冬、夏期施工

1、砂浆储存容器应采取保温措施。

2、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配确定。

3、预拌砂浆使用温度不宜低于5℃,低于该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保证砂浆正常硬化,不得高于35℃,高于35℃应停止施工。

4、砂浆在砌筑、抹灰或找平使用后,硬化前不得受冻。

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

1、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成品机械搅拌。拌制前对机械部件、各控制开关进行检修,确保灵活有效,保证搅拌质量。

2、砂浆拌制前,根据强度要求的不同,由西伟德公司出具配合比及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确保砂浆质量。

3、水、砂、石灰等计量精确度控制在5%以内,水泥计量精度控制在2% 以内。

4、水泥及混合砂浆搅拌时间控制在2min以上。本工程正常施工下砂浆不掺和外加剂,若因冬季施工等原因加入有机塑化剂的砂浆搅拌时间控制在3-5min。

5、砂浆拌制速度根据砌筑等速度相符合,保证水泥砂浆在拌制后3小时内用2则水泥砂浆在拌制后度,30若当日最高气温超过小时内用完。4混合砂浆在完,小时内用完,混合砂浆在3小时内用完。

6、保证砂浆运输工具完整不漏浆,运输道路平坦,以避免因漏浆影响砂浆配合比,防止砂浆分层、泌水保证和易性,如若需要在砂浆运至现场后进行人工二次拌和。

7、按规范要求,不大于250M3砌体,砂浆制作一组标养试块,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砂浆强度。

8、砌体砌筑时,块材应表面清洁,外观质量合格,产品龄期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砖应提前浇水湿润,不应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

9、砌体砂浆的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允许误差宜为+-2MM,采用铺浆法砌筑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环境温度超过30摄氏度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10、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密实饱满,当砌体上的砖或砌块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原有砂浆清除再重新铺浆砌筑。

11、冬季材料添加防冻剂后温度不宜低于-3摄氏度(参照冬季施工说明)。

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

1、内墙抹灰需对基层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煤矸石砖砌体基层,应清除表面杂物,残留灰浆、舌头灰、尘土等,并应在抹灰前一天浇水湿润,水应渗入墙面内10MM-20MM。抹灰时,墙面不得有明水。对于混凝土基层,应先将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清除干净,可将混凝土基层凿成麻面,抹灰前一天应浇水湿润,抹灰时,基层表面不得有明水。也可在混凝土基层表面涂抹界面砂浆,界面砂浆应先加水搅拌均匀,无生粉团后再进行满批刮,并应覆盖全部基层表面,厚度不宜大于2MM,在界面砂浆表面有一定强度后再进行抹灰。

内墙抹灰时,应先吊垂直、套方、找规矩、做灰饼,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抹灰时应先抹一层薄灰,并应压实、覆盖整个基层,待前一层六七成干时,再分层抹灰找平,每层15MM左右,超过35MM要三次涂抹施工。

墙、柱间的阳角应在墙、柱抹灰前,用M20以上的水泥砂浆做护角。

不同材质的基体交接处,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铺设宽度不应小于300MM.

7D

水泥抹灰砂浆凝结硬化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小于

2、外墙抹灰时基层要符合上述的规定。抹灰时先抹一层薄灰,且应压实并覆盖整个基层,待前一层六七成干时,再分层抹灰、找平。每层每次抹灰厚度宜为

5MM-7MM,如找平有困难需增加厚度,应分层分次逐步加厚。抹灰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并应经现场技术负责人认定,水泥基抹灰砂浆凝结硬化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3、季节性施工要求:

冬季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104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保温措施。抹灰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摄氏度。

冬季室内抹灰施工时,室内应通风换气,并应监测室内温度。冬季施工时不宜浇

水养护。

雨天不宜进行外墙抹灰,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抹灰砂浆凝结前不应受雨淋。夏季施工时,抹灰砂浆应随拌随用,抹灰时应控制好抹灰层的间隔时间。当前一层过于干燥时,应先洒水湿润,再抹第二层灰。气温高于30度时,外墙抹灰应采取遮阳措施,并加强养护。

七、预拌砂浆的质量评定

1、供货方应对所有项目的质量指标进行测试,并对组成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并提供交货证明及合格证。

2、预拌砂浆强度、稠度、分层度试验结果符合下表

抹10 12

、8、20

70~100

M10 ≤4 灰15 M15

20

M20

稠度允许偏差

mm(mm) )允许偏差(规定稠度+5 50 ≤-10

10 ±50~100

15

≥100

±3、对砂浆其他性能有要求时,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八、预拌砂浆使用时的要求

1、认真阅读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熟悉和掌握预拌砂浆的操作技能;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砂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烟建质监[2011]22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 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二)拉伸粘结强度验收批的划分、数量。按划分的检验批数进行粘结强度检测,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指外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 (三)同一验收批试块抗压强度合格标准。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且抗压强度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潘钢华、王然良、刘加平、刘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张金山、费宗欣、苏峥。

预拌砂浆规范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 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8 ·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预拌砂浆细则

市恒合工程监理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市恒合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市恒合工程监理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栏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目录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五、预拌砌筑砂浆的质量控制(DMM砌筑砂浆) 六、六、预拌抹灰砂浆的质量控制(DPM抹灰砂浆) 七、预拌砂浆的质量评定 八、预拌砂浆使用时的要求 九、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期××工程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设计图纸 3、《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GB/T25181-2010) 4、建设部《预拌砂浆质量验收规》(JG/T230-2007)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3-2011) 6、《建筑施工手册》第四版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10-2001) 二、工程概况 工程位于**。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安 本工程的砌筑、抹灰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砂浆采用**的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进场控制:

1、预拌砂浆进场前要求供应商报企业资质和相关部门的批文,出场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2、预拌砂浆干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储存容器应能保证砂浆的均匀性,砂浆在储存过程中应严禁进水。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四、预拌砂浆的施工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下表的规定选取。 预拌砂浆的稠度(mm) 1、预拌砂浆在储存容器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2、重塑是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可采取有效措施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预拌砌筑砂浆 1、用于基础墙防潮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满足设计的抗渗要求。

预拌干混砂浆企业部门内部培训资料

预拌砂浆内部学习资料

目录 一、预拌砂浆的定义 二、预拌干混砂浆的组份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三、预拌干混砂浆适用范围 四、预拌干混砂浆的性能指标图及与传统建筑砂浆对应表 五、预拌干混砂浆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质量控制 六、预拌干混砂浆的施工交底书(略) 七、预拌干混砂浆工地常提问题及相关数据 八、预拌干混砂浆工地发放资料 九、预拌干混砂浆使用期限(质保期)及可操作时间 十、施工现场常出现的一些裂缝和空鼓的分析

一、预拌砂浆定义: 1、预拌砂浆------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2、干混砂浆------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矿物掺和料、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比例计量、搅拌混合而成,并用运输车运送至工程使用地点,放入密封储存罐中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干混砂浆拌合物; 3、砌筑砂浆------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灰缝厚度大于5mm的预拌砂浆;(干混砌筑砂浆(Dry-mixed Masonry mortar):代号DM) 4、抹灰砂浆------涂抹在建(构)筑物表面厚度大于5mm的预拌砂浆;(干混抹灰砂浆(Dry-mixed Rendering/plastering mortar):代号DP) 5、地面砂浆------作用在建筑地面及屋面与特殊场合的地面构造找平层的铺设;(干混地面找平砂浆(Dry-mixed Screed mortar):代号DS) 6、可操作时间------指砂浆拌制后放置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砂浆稠度损失率不大于30%或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降低的一段时间。 7、砂浆的强度等级 砂浆等级用“M”表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强度等级: 砌筑:DMM5 DMM7.5 DMM10 DMM15 DMM20 DMM25 DMM30 抹灰:DPM5 DPM7.5 DPM10 DPM15 DPM20 地面:DSM15 DSM20 DSM25 备注:省标中GB/T25181-2010《预拌砂浆》抹灰干混砂浆中没有M7.5的,现在我们是按省DGJ32 TJ 196-201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要求做DPM7.5.性能指标是不一样的。保水率≥90%; 凝结时间3~10h;14天拉伸粘结强度M5:≥0.15MPa ;>M5:≥0.25MPa ; 28d收缩率/%≤ 0.15 % 二、预拌干混砂浆的组份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1.砂浆=黄砂+泥浆------砂乃是重中之重,是成败关键1 2.砂------我们也称为细骨料、细集料;分为天然砂和机制砂,指公称粒径小于 5.00mm的岩 石颗粒。 预拌干混砂浆应优先选用颗粒级配良好的砂配制,砂子越细,其比表面积越大,包裹其所需的浆体就越多,当砂浆稠度相同时,细砂配制的砂浆就要比中、粗砂配制的砂浆需要更多的胶凝材料,同时水料比变化使得强度降低,和易性(施工性能)变差,沉底、泌水、开裂等;建议砂的细度模数为2.4~2.7中砂为宜,砂级配符合标准区间。中砂的总比表面积小,孔隙率小。 3.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Mpa,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GB175-2007,水泥 的富余系数应达1.13。不同水泥不可混合使用,因为它们的熟料矿物组份不一样,混合材品种和掺量不一样等,导致早期强度不一样,凝结时间不一样引起的施工性差及开裂、空鼓严重的质量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 2014年3月2日

前言 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2)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3)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5)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6)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

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 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

预拌砂浆规范标准[详]

DGJ 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 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

新技术推广站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臣功节能材料,一夫建材实业、宏洋混凝土、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丽固新型建材、协和建材、亚帮骏马建材、江加建设机械。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钢华、王然良、加平、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金山、费宗欣、峥。 目次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和标 4.1分类 4.2标记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检验细则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检验细则 一、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DBJ14-031-2004)编制。 二、编制目的 为正确使用贯入仪检测砌筑砂浆强度,保证检测精度,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砌体结构工程中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和评定。 新建砌体结构和一般建(构)筑物,其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和评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90)等执行。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按本细则检测和推定砌筑砂浆的强度:(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件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或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3)发生工程事故,或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和争议。 既有砌体工程,在进行下列可靠性鉴定时,可按本细则检测和推定砌筑砂浆的强度: (1)静力安全鉴定及危房鉴定; (2)抗震鉴定; (3)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房屋改变用途、改建、加层或扩建前的专门鉴定。

本细则适合下列条件的砌筑砂浆的检测: (1)符合普通砌筑砂浆用材料、拌和用水的质量标准,采用中砂; (2)采用普通成型工艺; (3)自然养护且砂浆表层为干燥状态; (4)龄期不少于14天; (5)抗压强度为0.4~20.0MPa; 本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砌筑砂浆的检测: (1)测试部位表层与内部的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 (2)遭受化学腐蚀、火灾或冻伤。 用贯入法检测及推定砂浆强度时,除应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操作人员 凡使用贯入仪进行工程检测的人员,均应经专门培训方可进行测试。 五、检测仪器 1、仪器要求 1.1贯入法检测砂浆强度使用的仪器应包括贯入仪、贯入深度测量表。1.2 贯入仪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贯入力应为800±8N; (2)工作行程应为20±0.10mm; 1.3贯入深度测量表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测头外露长度应为20±0.02mm; (2)分度值应为0.01mm;

现拌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换算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政办函[2011]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自今年3月份起在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由于近来涉及工程计价依据对使用预拌砂浆如何进行调整处理方面的咨询较多,为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计价行为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浙江省现行工程计价预算定额时,如定额为普通现拌砂浆而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应按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中所明确的定额调整方法执行。 二、对于预拌砂浆和现拌砂浆的分类对应关系,可参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8年颁发的《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第141页的附录五“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进行相应砂浆材料的换算调整。 三、已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竣工的工程,使用预拌砂浆部分所涉及的相应工程计价按上述办法调整。 附: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干混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湿拌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的通知 穗建质…2008?8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

哈尔滨市干混砂浆资质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哈建发〔2010〕139号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拌干混 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在哈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需要,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验收标准

2.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哈尔滨市预拌(干混) 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应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 为节约资源,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证预拌(干混)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干混)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

一向社会公布。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混凝土和砂浆试块见证取样标准

最新混凝土和砂浆试块见证取样标准 一、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 A:取样频率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规 定,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取样频率要求为: 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B:取样方法: 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从同一盘或 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制作150mim< 150mM 150m(或100mrH 100mm x 100mm 200mm< 200mr^ 200mm试件,每组3个。根据规范要求制作标养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混凝土抗渗试块 A:取样频率 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地下防水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取样频率为: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连续浇筑 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留置组

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B:取样方法: 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且与强度试件必须是同一次拌合物,从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每组制作6个试件。 二、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A:取样频率 根据现行《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取样频率: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 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倍) B:取样方法: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采用XX 立方体试件,每组6个。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3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4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代市长王荣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

预拌干粉砂浆施工方法

预 拌 干 粉 砂 浆 施 工 方 法 湖南顺鑫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实验室编制 2017-08

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砌筑砂浆施工流程: 基层处理→搅拌砂浆→砌筑施工 ·抹灰砂浆施工流程: 基层处理→搅拌砂浆→墙面充筋→涂浆上墙→抹平压光 ·地面砂浆施工流程: 基层处理→搅拌砂浆→涂浆→抹平压光 一、砌筑砂浆施工 ·1.1)砌筑砂浆施工前应按规范对砌体材料进行处理。 ·1.2)砌筑砂浆可实现薄层施工技术,薄层可施工灰缝厚度3~5㎜(建议8~12㎜),薄层施工采用齿型抹刀,可减少砂浆用量,提高效率。可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水平灰缝厚度不得大于15mm,垂直缝不得大于20mm。 二、抹灰砂浆施工 ·2.1)基层处理:清除基层浮灰,油污附着物,保证基层清洁,加气块基层需提前一天施水,墙面必需甩界面剂(拉毛),抹灰施工完成后非特殊情况不需养护。 ·2.2)搅拌砂浆:打开连续砂浆搅拌机电源,调节水流大小和砂浆出料大小,调节砂浆稠度,将搅拌好的砂浆运送到施工作业区域。如果人工搅拌,应控制加水量,分次加水,干混砂浆有越和越稀的特性。 ·2.3)墙面充筋:准备标筋工具,找方正并控制房间的内净尺寸。充完筋检查墙面有无高出充筋厚度,高出的应及时修凿。砌体与

混凝土连接处需要挂600mm宽钢丝网以防止收缩开裂。(注意:充筋时应保证抹灰厚度越薄越好) ·2.4)涂浆上墙:将搅拌的砂浆直接涂抹上墙。(注意:超过两小时的砂浆不能使用上墙),砂浆在砌体平整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薄层施工技术,薄层可施工灰缝厚度3~5㎜(建议8~12㎜),如分层施工,抹灰砂浆的每遍涂抹厚度宜为7~9mm,应待前一遍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当采用机械喷涂施工时,应符合《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的规定。 ·2.5)抹平压光: · 根据墙面的大小找合适的刮板进行刮平,刮平完后可将所刮

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家庭装修过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一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当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在市区二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

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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