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

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强调法治、倡导法治、向法治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法治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治国方式,建设法治政府也成为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我国宪法确定为治国方略,但在法治推进中,简单的法治并不能切实地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简单的法治会陷入无所作为的境地,反而妨碍法治的进程。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问题的提出。以许霆案为例着重分析了依法治理与法治理想的背离,认为法治必须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即使是依法办事也达不到法治的本意。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但正如阳光下的阴影,法律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谓之缺陷。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1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涵盖社会生活的有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延迟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对于法律是否是治理社会的最佳手段问题,早在古希腊就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这样的共和国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2 。同柏拉图的"人治"理论相对立,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但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

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性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因此,"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3 。通过人治论与法治论之争——我们暂且不论两者孰优孰劣——可以看出,即使是法治论者也承认,法律无论如何细致,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作者:郭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种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妨概括为新时期领导干部必备的法治素养,应当包括应有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系统部署的新征程中,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定着一个地区发展的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 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新时期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核心表述,具体来看:首先是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一直以来,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法治的核心问题,权力本性决定了法治的要义在于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促使其沿着社会公益最大化方向行使。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认识这一点,对于其能否正确行使手中权力、避免公权私用等至关重要。其次是充分尊重和保障权利。在实践中这一要求是具体的、生动的。领导干部若强化此理念,在工作中就能及时顺应民意、倾听民意、回应民意,告别简单的官僚思维和稳定思维。再次是发扬民主。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密切性决定了法治素养必须高度重视发扬人民民主,以民主推动和深化法治进程。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已经进入一个明显的“商谈对话”的时代,我们已经不是按照一种硬性命令模式来安排我们的生活和秩序,我们更经常地通过对话,直接参与到自己给自己创造秩序的过程中了。新时期,这种“对话”或“参与”在各个领域的表现都极为明显,且这种趋势也将伴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逐步加强。最后是最大程度促进公正。法治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大化,尽管法治并非万能,但没有法治的底线保障和规范厘定,公平正义就难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公平正义也将因为法律程序规定或实施不足而出现瑕疵,抑或是造成巨大伤害的冤假错案。作为领导干部,坚持促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不断强化程序思维,在实践中科学处理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情感、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上级等之间的关系,用严格的依法行政、依法用权推动实现公平正义。 提升干部法治素养的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应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或法治基础知识,所以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关键在于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进一步强化、进一步提升。一是要领会宪法要义。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我国宪法第二条的精神来看,其主要表达三层内涵:国家权力归属、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利行使路径。所以,领导干部应当更多地读宪法、懂宪法,将宪法文本转化为工作能力,将宪法精神转化为工作习惯。二是要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需要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事务中有所超脱,应当化繁为简,即以法治理念把握复杂的利益关系,找出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综合实际形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的科学决策。三是掌握工作法律。领导干部不是法学家或律师,不需要对每一部法律规定都了解掌握。但是对其和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应当熟悉,因为这是能否依法行政、依法用权、依法办事的根本依据。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作讲话、发文章或定决策时往往是秘书或研究室操刀代办,错误认为自己学不学法律规定、有没有法律知识影响不大。这既不符合党章规定与宪法精神,也很难很好地适应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四是坚持依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中央怎么做,上层怎么做,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 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治 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1)宏观的治国方略。(2)民主的法制模式。(3)理性的依法办事原则。(4)现代法律价值理念和精神。(5)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状态。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

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一)

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一)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治建设步伐正在加紧推进,而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对于其在不断的实施中所适用的程序则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因为只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才能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正当的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对此,笔者想就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探索,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得到保障,尽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和前进。 【关键词】行政程序内容形式法治化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们行为、实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一定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方式,使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中,这就产生了所谓的程序问题,即要求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事先的程序安排和规定。其中,追求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关键点,也是当代法学家所重视的。 随着当前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断的实施中,而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过程——行政程序,则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行政程序,顾名思义,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顺序及时限等,是规范行政权和体现法治形式合理的行为过程。它的种类很多:可以区分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为程序与负担行政行为程序等。由于我国现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目前有人则只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这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相对独立价值,这是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源头。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与现代法治精神来整合和规范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的实现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对于行政程序法治化,我们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其形式上表现为行政程序法也可以称为行政法律制度,即规定行政行为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则表现为首先是宪政环境下的行政法治,是司法监督下的行政法治,是授权和控权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形式和实质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统一的行政法治。总之,其最终目的是使我国的行政权力引向良性运行发展的行政程序法治化这种目标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目标模式 目前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整合规则,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或价值模式的法律化。 1、效率模式。此种模式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其特征有:第一,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 2、公正模式。通过一系列见空行政权行使制度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也称为权利模式。其特点有:第一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第二重视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第三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 当今主流观点就是公正和效率这两种目标模式且这两者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各个国家观

专题九 近现代中国重要的法律文献

专题九近现代中国重要的法律文献 难点3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1)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 (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了“人民”一章。 (5)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影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其影响深远,具体表现为: (1)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大法的形式魔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3)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例1】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目的之一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体现这一目的的规定是 A.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B.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C.实行总统制 D.实行责任内阁制 解析:《临时约法》颁布时,袁世凯已成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为限制其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答案为D。 难点33 从《共同纲领》到l954年宪法 1.《共同纲领》的性质、特点 (1)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2)特点:具有过渡性、革命性,是对中国共产党几十年来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具有开创性和划时代性。 2.《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的不同 不同点 背景制定机关体现原则目的 《共同纲领》推翻了国民政府,新中 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 新民主主义巩固民主革命成果,实 行人民民主专政 1954年宪法人民政权得到巩固,经 济得到恢复发展,“一 五”计划的开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加强政治建设和法制 建设,调动人民的积极 性 【例2】下列关于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提出“一国两制” B.提出综合平衡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 C.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D.总结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的经验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法治素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法治素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文章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规则性思维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思维。规则性思维的基本要义可以概括为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 先立规矩后办事要求重点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是在法和政策的关系上,以法为重。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治国理政所依之法主要是指狭义的法律,而非法规、规章,更不是政策。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尽快实现法规、规章的升级换代。即使立法条件不成熟,也应尽可能提高制度层次,减少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空间。当然,法治社会的规则并非只有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不能主要依靠会议决定、批示、指示办事,不能动辄特事特办。二是在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立法先行。实践表明我国过去奉行的“先实践探索后立法”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立好规矩再办事强调的是规矩的质量。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其实,有规矩也不一定成方圆。治国理政,光有规矩、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规则性思维不仅要求先立规矩、有法可依,更强调规则可遵循、法律可依,也就是说法律和规则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必须让人们对法律和规则先心“服”后行“从”。法律和规则不是越严越好。而要达此目的,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得法律制度具备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等品质。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合法性思维 法治意味着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服从法律的统治。对于公权力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否则构成不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构成乱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合法性思维,凡事都应事先问一下“这合法吗?”或者“这有法律依据吗?”与之不同的是,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老百姓只需问“这违法吗?” 合法性思维首先要求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当法律文本规定不一致时,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应当依据或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要找准、用准法律依据,既要杜绝“黑头的不如红头的、红头的不如白头的”现象,也要避免根据个人喜好或利益选择性适用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其次,合法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根据法律的原则、法治的精神去填补法律漏洞、解释适用法律,既不能为所欲为,也不能恣意解释、适用法律,“打擦边球”、“搞变通”等应当尽力避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绕开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最后,合法性思维要求正确对待“坏法”。“坏法”的存在在所难免,在我国当下立法质量总体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问题是,领导干部能不能以法律法规“不好”为由拒绝执行?与明目张胆违法违规不同,以法为“坏法”为由拒不遵守、执行的现象,在我国的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容易为人们宽宥。其实,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对领导干部来说,这一思维模式与中国传统的德治、人治思维更为接近,有时会更有利于眼前问题的解决,因而更具诱惑力。但问题是,一般的领导干部是不是“好法”或“坏法”的最佳判断者?一旦允许随意突破一条“坏

(完整word版)大学生如何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法律素养

大学生如何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法律素养 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必须具备的重要的素质。作为祖国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栋梁之才,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就必须自觉、认真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一、提高法律素养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素质是每一个大学生立足社会所不可缺少的要素。但近年来发生的马加爵案件,硫酸泼熊案却让我们看到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缺漏,尤其是当知道后者的当事人来自中国第一高等学府,让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中,还要注重提高个人法律素养。 1)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了解法律法规,更好的领会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思考、从法律角度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2)树立法律信仰。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3)敢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权威,且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采取事前预防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二、提高思想道德素养 思想道德修养是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是人的重要品德之一。古语有云:“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见,一个人要想取得成功,“正心”与“修身”,是必不可少的。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在学好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1)要认真学习学校开设的关于思想道德素质的课程。通过对这些课程的学习,不断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认识水平,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致使我们能正确看待自己的优点与不足。 2)不断加强学习,学好专业文化知识,严格要求自己,规划好自己的大学生活。多与老师和同学进行沟通与交流,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增加对社会的了解。 3)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诱惑。在大学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诱惑,这时,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用坚强的意志力去抵制诱惑,要有自己的主见,不随波逐流。 大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祖国的希望,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所以大学生不仅要学好科学文化知识,还要不断提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才能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法制建设: 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富强、民主、统一的新民主主义国家。 抗战胜利后,为尽力争取和平民主,并在1945年的重庆谈判和政治协商会议上作了许多努力,重庆谈判签署了《双十协定》,政协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等有利于人民的协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政治制度。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失误是忽视民主法制建设、个人崇拜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表现在:①平反“文革”前后的冤假错案,是首要环节。 ②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③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进行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基础的一环。④加快法制建设,逐步建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982《宪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⑤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⑥1999,“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中国进入法治化社会的新时期。⑦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形成邓小平理论,以及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民主化建设取得巨大成果。

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律素养

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律素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为法治中国建设标定了新的里程碑。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作为新时期青少年、未来社会公民的我们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观念贯彻落实到我们的意识深处,积极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来。 我们的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法律保障了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在初中政治课堂上,我们就已经了解并且初步学习了我国的宪法和一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已经成为一名高中生的我们应该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即更加深入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我们从与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经济方面说起。近年来,“消费者维权”已然成为了一个热词,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究其原因,是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消费者维权”中来,使这个队伍日趋壮大。虽然如此,但是消费者知道要维权却不知怎样维权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鉴于此,我们至少应该做到了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一味忍气吞声,而是积极运用所学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其次,我想谈谈我们在时常接触到的网络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不传谣,不造谣,自觉维护健康稳定的网络环境。其实我们对造谣事件一点儿都不陌生,电视、报纸的新闻报道上时常会提到一些网络造谣事件。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我们会接触到大量良莠不齐的信息。如果我们不对自己所接触到的信息进行一定的判断识别,就有可能误信甚至误传谣言。而这样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止于助长传谣者的气焰,让谣言在网络空间里继续肆无忌惮地流窜,甚至有可能在无意间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这些结果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因此,我们应当谨慎甄别网络信息,不轻易传播网络上未经核实的信息。这不仅是为维护网络环境出了一份绵薄之力,而且是为自己穿上了一层保护服,避免自己在无意中成为造谣者利用的工具,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作为一名学生,我想我还得说说和我们密切相关的文化方面的事。目前看来,人们对文化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看电视、读书、读报、看电影等等活动,已经很是普及了。然而,伴随着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种侵权行为也纷至沓来。这就要求我们在积极维护自身文化方面权利的同时,也自觉参与到打击侵权行为中来。这其实不难,诸如不买盗版书、不看未经授权的网站上提供的电影此类的行为就是在打击侵权行为。 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们理应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律素养,自觉主动地参与到祖国的法治建设中去。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 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 金国坤 六年前,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不仅意味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定依据,不越权,不失职,不滥用权力,而且要求内容合理、程序正当,将公平正义作为衡量法治水平的首要标准。六年来,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纲要》的要求,正在实现着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本质区别 1989年我们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这种审查仅仅局限在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上,只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行为便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法律、法规本身是否符合法的精神,法院无权进行审查。在此种情况下,披着合法性的外衣,公平正义的原则可能被无情地践踏,有时可能演变为“法制下的新专制”。良法之治是法治的真谛所在。要实现良法之治,法律本身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行政意志的体现,更不是部门利益的体现,法律要保护公民的权利。惟有此,公平正义才能实现。法律保留原则便是良法之治的保障。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法律的授权不能逾越。基于这样的立法权保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相违背而引起要求修改的广泛呼声,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也被质疑。 在形式法治面前,行政机关寻找的仅仅是一种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固然不得增加公民负担,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但只要找到法律依据,行政行为便是合法的。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法律为行政许可设定了严格的主体、条件和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原来由各部门实施的一大批审批项目属于取消之列,如手机生产牌照制度,但有关部门采取了规避法律的做法,将许可纷纷改为了核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登记、备案,尽管其核准、登记的程序与许可无异,但由于没有用“许可”两个字而置身于《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之外。就北京市一而再、再而三地实行尾号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的论争中,从形式合法性上而言,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赋予了其采取包括限制时间通行的管制措施的权力。但问题是,在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再也不能简单地满足于形式合法性了,行政行为不仅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实质上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体现法律的意图,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实质法治的基本要求 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而言,实质法治意味着除了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法律授予的权力只有在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与法律规定的目的相一致。如《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污

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 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 法办事的一种原则。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 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 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 (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法制”则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 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 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则,“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则与制度的区别。 (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而“法治”的出现,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虽 然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概念,中国古代的韩非和商鞅等提出了“缘法而治”,但他们所说的都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3)制度基础不同。只要有阶级对立和国家存在,便有法制存在,所以“法制”不要求特别的制度基础。而“法治”则不然,它是以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古代的西 方和古代的中国由于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所以他们讲的“法治”便不是近现代意义上 所讲的“法治”。 (4)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是绝对排斥的,是不能共存。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 因此,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则必有“法制”。在西方社会,随着自由资本主义 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制”越来越完备,而“法治”则出现了危机。

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探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探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顶层设计。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取决于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更取决于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能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有益于党员干部明晰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党纪与法律的关系,有助于党员干部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履行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标签:党员干部;法律素质;必要性;措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1〕。这一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一。 一、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内涵 党员干部法律素质,是指党员干部在接受法律教育过程中的认知力以及在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与素养。概括之,即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法律素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党员干部学习、掌握必要法律知识的能力。即对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等内涵与外延的掌握以及具有比一般公民较强的法律敏锐性和鉴别力。其二,党员干部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这些法律观念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至上观念、法制统一观念等。其三,党员干部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就是要求党员干部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要求党员干部崇尚法治、尊重法律,严格守法、秉承程序、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依法办事,能够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权威。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直接关系到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的成效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2〕由此可见,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自身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党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建设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才能充分发挥党在法治建

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B

第二十九章法与法治国家 一. 名词解释 1 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Rule of Law”,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 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二. 单项选择 1B 2 D 3 A 4D 5A 三.多项选择1 ABD 2 ABC 3 ABCD 4 ABD 5 ABC 四.简答题 1答:人治作为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它至少具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人治所依赖的是领导人或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其意志直接就是行动的指南,就是根据,而无须规则也无须转化为规则。即使有规则,也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二是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由于人治依据的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易于变动的,于是就具有难以避免的随意性、专断性和专横性。三是轻视法律。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尤其是面对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它始终是第二位的或者更低。在人治中,也许会运用法律,但是法律不过是领导人或统治者手中的工具,法律只是达到领导人或统治者目标的手段,而它本身并不是目的。四是法律服从于领导人或统治者意志。一旦法律的规定与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相冲突,法律就会被毁弃。领导人或统治者可以任意改变法律。五是人治缺乏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与准则。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对此有所顾及,也被认为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恩惠,成为领导人或统治者之所以伟大的证明或证据。 2答: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来说,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而在人治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就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而在人治之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言的。但在人治之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是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 3答:法治与法制,我们可以简要地区分如下: 第一,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就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在法治的视野中,任何行为规则在与法律并存的时候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不得违法。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违法者,无论身份如何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制则不包含着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王晨光 2009年11月29日 在广州“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广东省、广州市在地方法制建设上确实是在实实在在地往前走,而且确实做出了令人敬佩的成绩。下面,我就法治的内涵和系统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 法治不是哪个人或那种理论的选择,而是人类社会孜孜探索中找到的最佳模式。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一点,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一点:只有法治才是人类社会最好的治理方式。比如,在古希腊,柏拉图一直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方案中进行寻找,“哲学王”的治理成为其推崇的最佳模式,而“法治”则成为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最佳治理模式;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学者的推动下,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新的法律治理模式;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认为:“共和国的要义是法治国,而非人治国。”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什么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儒法之争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

为什么说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呢?简单讲,因为它能够保证人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能够摆脱个人任意,法律至上;能够按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治理;能够保证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法律的监督和控制;法律的适用能够公开、公正、独立、平等地得到适用;能够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从而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当然具有工具性,是最好的治理方式;但是这种最佳的治理模式又有其特定的价值,如公平、公开、民主、平等、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等,有包含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法治并非是一种口号或标签;而是一种治国理念的确立和指导思想的转变;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是一种轻松舒适的工作,而是一种自行施加的紧身衣或紧箍咒;是一种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一种能够保证自我更新,保证科学持续有序发展的制度。 我们在选择法治的同时,应当自觉地对法治与法制加以区别。这些区别有:1. 动态观与静止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法律制度”的简称。2. 法律至上的观念: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法律至上等基本原则;法制则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则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3. 价值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