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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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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规划设计规范

2009-09-18 15:55:38| 分类:建筑艺术设计知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年5月3日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

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

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

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

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

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

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

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

指标(节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

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划。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

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后表同)。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表1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

表2 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

总和(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

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院校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表3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表4-1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

表4-2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人)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4-1的规定。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4-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节教室

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注:(1)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

(2)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

(3)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第三节图书馆

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第十九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

过表8的规定。

表8 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四节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一条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9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表9 (不含计算中心)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注:(1)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

(2)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

第二十二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10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表10 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

注:本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五节风雨操场

第二十三条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1的规定

表11-1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非体育院校的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1-2的规定。

表11-2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或重点 非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四条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2的规定。

表12 体育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3的规定。

表13 师范院校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4的规定。

表14 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第七节系行政用房

第二十八条系行政用房包括系办公用房(主任办公室、系办公室、资料室、学籍档案室、党团办公室、会议室等)及教研室(或学科组)办公用房两部分。大学下设若干学院时,其行政用房也在本指标之内。

第二十九条系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5的规定。

表15 系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第八节会堂

第三十条1000人及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可规划建设一座会堂。会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1的规定。

表16-1 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6-2的规定。

规模大于5000人的一般及重点学校的

表16-2 会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九节学生宿舍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7的规定。

表17 学生宿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注:(1)处级干训生指标中尚包括干训楼中的辅导教室、资料阅览室等。

(2)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

超出学校规模地增建一部分学生宿舍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

第十节学生食堂

第三十三条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8的规定。

表18 学生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注: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医院及农林院校的实习农场、林场距校本部较远,需要在这些实习基地超出学校规模地增建一部分学生食堂时,主管部门宜给予安排。

第十一节教工住宅

第三十五条教工住宅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住宅。本指标中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出人员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住宅以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住宅。

第三十六条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在编教职工安排住宅60套。各级教师的结构比例按教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副教授占25%,讲师占40%,助教占30%计算。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工住宅建设仍应以解决有无为主,不宜强调提高居住标准,三类、四类住宅的建设要从严掌握,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设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m2/人。

第十二节教工宿舍

第三十八条教工宿舍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校编制内全部教职工所需的宿舍。本指标中不包括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宿舍。

第三十九条大学、专门学院每百名教职工安排20名单身人员的教工宿舍。各级各类单身人员每人占有的教工宿舍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括号内)应为:正副教授及相当的干部30 m2(18m2)、讲师及相当的干部15 m2(9 m2)、助教及相当的干部12 m2(7.2 m2)、一般干部10 m2(6 m2)、工勤人员7.5 m2 (4.5 m2).

第四十条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2.33 m2/人。

第十三节教工食堂

第四十一条教工食堂的内容与学生食堂全同(见第三十三条)。本指标中不包括已离休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职工所需的教工食堂。

第四十二条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9的规定。

表19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

教工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教职工所需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0.7m2/人。

第十四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四十三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学生活动用房、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学生浴室、教工浴室、招待所、印刷所、汽车库、洗衣房、综合修理部、金木泥工修理间、总务仓库、教学仪器仓库、生活锅炉库、变电所、水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本指标中未包括离退休人员及生产性单位人员所需的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教工浴室等。

第四十四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0的规定。

表20 校本部、实习场所、附属单位生活福利及其他

附属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注:本表中用折算规模计算的系指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四项校舍。

二、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所需的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批准的人员编制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

3.4 m2/人,其内容只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医务所(校医院)、教工及

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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