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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 .1. 2 源

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

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足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

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照射。

3.1.4 干预

3.1.

4.1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

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

2)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见4.2.1及4.2.2)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

3)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

3.2 排除

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

3.3 实施的责任方与责任

3.3.1 责任方

3.3.1.1对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

a)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用人单位。

3.3.1.2 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

a)供方

b)工作人员;

c)辐射防护负责人;

d)执业医师;

e)医技人员;

f)合格专家;

g)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

3.3.2责任

3.3.2.1各责任方应承担本标准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特定责任。

3.3.2.2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

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与安全大纲,该大纲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纲中,应:

1)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2)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3)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4)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

5)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3.4实施的监督管理

3.4.1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

3.4.2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

3.4.3发生违反本标准有关要求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

a)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b)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反事件再次发生;

c)向审客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

d)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3.4.4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

3.4.5发生违反标准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止或撤销原先已颁发的注册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4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任何实践的引入、实施、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选治、处理、设计、制造、建造、装配、采购、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接受、设置、定位、持有、使用、操作、维护、修理、转移、退役、解体、运输、贮存或处置,均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的。

4.1.2对于适用本标准的任何实践、实践中的任何源或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实施应与该实践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

4.1.3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4.2 管理要求

4.2.1 通知

4.2.1.1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标准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通知书,说明其目的与计划;对于含放射性质物质消费品,只要要求说明有关制造、装配、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的计划。

4.2.1.2如果实践或活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则可只履行通知程序,否则,还应按4.2.2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a)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额;

b)所伴随的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可以忽略;

c)所伴随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

4.2.2批准:注册或许可

4.2.2.1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这类批准是采用注册的方式还是许可的方式,应由审管部门根据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的性质及所致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决定。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实践应具有如下特征:

a) 通过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安全;

b) 运行程序简单易行;

c) 对安全培训的要求极低;

d) 运行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

4.2.2.2 对下列任何源负责的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对这类源的批准应采取用许可的方式:

a) 辐照装置,

b) 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

c) 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

d) 核设施;

e) 放射性矿物管理设施;

f) 非豁免的、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其他任何源。

4.2.2.3任何申请者均应:

a)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b)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说明对其所负责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说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各种措施。

c)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某种水平,则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的一部分提交给审管部门。

d)在审管部门颁发注册证或许可证之前,不进行本标准4.1.1 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4.2.2.4医疗照射实践及其用源的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应:

a)说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的资格:或

b)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4.2.3获准的法人: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4.2.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制定和实施各项必需的技术与组织措施负责,确保其获准的源的防护与安全;它们可以委托其他方完成某些有关的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

这些活动和任务承担主要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确保符合本标准。

4.2.3.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的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的修改对防护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计划通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认可前,不应进行这类修改。

4.2.4豁免

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a)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4.2.4.2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

4.2.5解控

4.2.

5.1已通知或巳获准实践中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

4.2.

5.2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

4.3 辐射防护要求

4.3.1 实践的正当性

4.3.1.1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

4.3.1.2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遵循第7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

4.3.1.3除了被判定为正当的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外,在下列实践中,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有关日用商品或产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都是不正当的:a)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人、经皮肤摄人或皮肤敷贴的商品或产品的实践;

b)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日用商品或产品(例如玩具等)中无意义的应用的实践。

4.3.2 利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

4.3.2.1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本标准6.2.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

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4.3.2.2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

4.3.3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4.3.3.1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

4.3.3.2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过程,可以从直观的定性分析一直到使用辅助决策技术的定量分析,但均应以某种适当的方法将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考虑,以实现下列目标:a)相对于主导情况确定出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确定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可供利用的防护与安全选择以及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

b)根据最优化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据以采取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从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

4.3.4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

4.3.4.1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4.3.4.2 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

4.3.5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这类指导水平应:

a)根据第7章的详细要求并参照附录C(提示的附录)制定;

b)对于中等身材的受检者,是一种合理的剂量指征;

c)为当前良好医术(而不是最佳医术)可以实现的医疗实践提供指导;

d) 在可靠的临床判断表明需要时,可以灵活应用,即允许实施更高的照射;

e)随着工艺与技术的改进而加以修订。

4.4 营运管理要求

4.4.1 安全文化素养

应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鼓励对防护与安全事宜采取深思、探究和虚心学习的态度并反对固步自封,保证:

a)制定把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的方针和程序;

b)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应与问题的重要性相适应;

c)明确规定每个有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的责任,并且每个有关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d)明确规定进行防护与安全决策的权责关系;

e)做出组织安排并建立有效的通信渠道,保持防护与安全信息在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各级部门内和部门间的畅通。

4.4.2 质量保证

应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应:

a)为满足涉及防护与安全的各项具体要求提供充分保证;

b)为审查和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综合有效性提供质量控制机制和程序。

4.4.3 人为因素

应采取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以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事故和事件的可能性:

a)所有防护与安全有关人员均经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使之能理解自己的责任,并能以正确的判断和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b)按照行之有效的人机工程学原则设计设备和制定操作程序,使设备的操作或使用尽可能简单,从而使操作错误导致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并减少误解正常和异常工况指示信号的可能性;

c)设置适当的设备、安全系统和控制程序,并做出其他必要的规定,以:

1)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可能性;

2)提供发现和纠正或弥补人为错误的手段;

3)便于安全系统或其他防护措施失效时进行干预。

4.4.4 合格专家

4.4.4.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需要选聘合格专家,为执行本标准提供咨询。

4.4.4.2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选聘合格专家的安排通知审管部门。通知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所聘用专家的从业或专业范围。

4.5技术要求

本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实践和源。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其实践和源的防护与安全符合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应用这些要求的严格程度应与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

者的实践和源所引起的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对于该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除本条中规定的这些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更为专门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

4.5.1 源的实物保护

应按照下列要求,使源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经批准进行本标准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a)确保源的实物保护符合注册证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有关要求,并保证将源的失控、丢失、被盗或失踪的信息立即通知审管部门;

b)不将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批准证件的接收者;

c)对可移动的源定期进行盘库,确认它们处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

4.5.2 纵深防御

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a)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c)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

4.5.3 良好的工程实践

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

a)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b)以确保源全寿期过程中的防护与安全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予以支持;

c)在源的设计、建造及运行中留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确保可靠的正常运行性能;预留安全裕量时着眼于预防事故、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虑质量、多重性和可检查性;

d)考虑技术标准的发展,以及防护与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

4.6安全的确认

4.6.1安全评价

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以:

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

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

b)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与大小;

c)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

4.6.2监测与验证

4.6.2.1应确定用以验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的参数,并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

4.6.2.2应为进行所需要的监测与验证提供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应对这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

4.6.3记录

应保存监测与验证的记录,包括设备检验与校准记录。

5 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5.1 基本原则

5.1.1在干预情况下,为减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是正当的,则应采取这类行动。

5.1.2 任何这类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应是最优化的,使在通常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5.1.3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或可能超过旨在保护公众成员的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2),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防护行动。

5.1.4在持续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有关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补救行动。

5.1.5对于适用本标准的任何特定干预情况,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应用应与该干预情况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

5.2 管理要求

5.2.1应急照射情况

5.2.1.1 每一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如果其所负责的源可能发生需要紧急干预的情况,则应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经审管部门认可;应急计划应规定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场内应急职责,并考虑与其所负责的源相适应的场外应急责任;同时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实施所规定的各种防护行动作好准备(详细要求见标准第10章)。

5.2.1.2 有关干预组织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紧急干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场外范围制定相应的总体应急计划(以下称为场外应急计划),据以协调场区内、外的应急行动和实施所需要的场外防护行动,以支持和补充根据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急计划实施的各种防护

行动。场外应急计划应由相应的干预组织负责实施。

有关干顶组织还应为应付其他各种可能要求紧急干预的意外情况(如源非法入境、带源的卫星坠入境内或境外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境内等)做出安排。

5.2.2持续照射情况

对于超过或可能超过有关行动水平的持续照射情况,有关干预组织应按需要制定通用或场址专用补救行动计划,并经有关部门认可。采取补救行动时,负责实施的法人应确保按照经认可的补救行动计划进行。

5.2.3 工作人员与公众的保护

5.2.3.1对于工作人员因实施干预而受到的职业照射,应按审管部门的要求,由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用人单位或有关干预组织承担本标准10.5所规定的各项防护责任。

5.2.3.2 对于干预情况下的公众照射,应按政府根据实施有效干预所确定的各种组织安排和职能分工,由国家、地方有关干预组织以及导致干预的实践或源的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各项公众保护责任。

5.2.4报告要求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需要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时,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立即报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并应随时向它们报告:

a) 事态的发展和预计的发展趋势;

b) 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c) 已经造成的和预计可能造成的照射。

5.3 辐射防护要求

5.3.1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正当的。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1所给出的水平,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

5.3.2在干预计划中,应规定最优化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这种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的确定应以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2和附录H(提示的附录)所给出的准则为基础,并应考虑国情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如:

a) 通过干预可以避免的个人和集体剂量;

b)干预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险,以及干预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

5.3.3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应根据下列因素对干预的正当性和预定的干预水平的优化程度重新加以考虑:

a)实际情况特有的因素,如释放的性质、气候条件和其他有关非放射性因素;

b)未来条件不确定时,防护行动带来净利益的可能性。

6 职业照射的控制

6.1 责任

6.1.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负责,并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6.1.2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

a)按照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限制职业照射;

b) 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c)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d) 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措施;

e)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相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

s) 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

h)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圳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和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i)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

j)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本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

k)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

6.1.3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聘用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获取他们的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6.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本标准,必要时应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了解他们负有保护自己及他人免受或少受辐射照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6.1.5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应是:

a)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

b)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

c)在防护与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

d)不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

e)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6.1.6工作人员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本标准的情况,应尽快向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或用人单位报告。

6.2 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

6.2.1 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

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应符合4.3.2的规定,并应遵循4.3.3中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有关要求。

6.2.2特殊情况的剂量控制

6.2.2.1如果某一实践是正当的,是根据良好的工程实践设计和实施的,其辐射防护已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了优化,而其职业照射仍然超过正常照射的剂量限值,但预计经过合理的努力可以使有关职业照射剂量处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之下,则在这种情况下,审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B1.1.2的规定,例外地认可对剂量限制要求作某种临时改变。6.2.2.2剂量限制要求的临时改变应由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向审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未经审管部门认可,不得进行这种临时改变。

6.2.2.3在申请临时改变剂量限制要求时,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在申请文件中对需要进行这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

a) 已尽了一切努力减少照射,并已按本标准的要求使防护与安全措施最优化;

b) 已与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协商,并就临时改变剂量限制要求的需要和条件取得了共识;

c)正在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改善工作条件,直到满足附录B(标准的附录)B1.1.1所规定的剂量限制要求;

d)工作人员个人受照的监测与记录足以证明已遵守了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的有关要求,并为受照记录在有关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转交提供了方便;

6.2.2.4对剂量限制要求的任何临时改变均应:

a)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给出的适用物特殊情况的剂量限制要求进行;

b)限定改变的期限;

c)逐年接受审查;

d)不再延期;

e)仅限于规定的工作场所。

6.2.3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工作人员体表、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遵循附录B(标准的附录)B2所规定的限制要求。

6.3 从事工作的条件

6.3.1工作待遇

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6.3.2孕妇的工作条件

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

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

6.3.3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

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他们所受的剂量应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B1.1.1.2的规定进行控制。

6.3.4 工作岗位的调换

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6.4 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6.4.1 控制区

6.4.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

6.4.1.2 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

6.4.1.3 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

6.4.1.4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实体边界划定控制区;采用实体边界不现实时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的手段;

b)在源的运行或开启只是间歇性的或仅是把源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情况下,采用与主导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

c)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附录F(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

d)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包括适用于控制区的规则与程序;

e)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的严格程度应与预计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

g)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h)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该区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该区的边界。

6.4.2 监督区

6.4.2.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

6.4.2.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

b)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表明监督区的标牌;

c)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

6.4.3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6.5 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与应用

6.5.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5.2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具的指导,并检查其配戴是否合适。

6.5.3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具的工作任务,只有经担任健康监护的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承担。

6.5.4个人防护用具应有适当的备份,以备在干预事件中使用。所有个人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6.5.5对于任何给定的工作任务,如果需要使用防护用具,则应考虑由于防护用具的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所导致的照射的增加,并应考虑使用防护用具可能伴有的非辐射危害。

6.5.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通过利用适当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工程控制装置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正常运行期间对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具的依赖。

6.6 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6.6.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6.6.2 个人监测和评价

6.6.2.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

6.6.2.2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6.6.2.3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6.6.2.4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 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6.6.2.5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要求。

6.6.2.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的摄人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

6.6.3 工作场所的监测和评价

6.6.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的配合下(必要时还应在用

人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所监测大纲。

6.6.3.2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

a) 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

b)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

c)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

6.6.3.3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应规定:

a) 拟测量的量;

b) 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6.6.3.4应将实施工作场所监测大纲所获得的结果予以记录和保存。

6.6.4 监测的质量保证

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测量设备具备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

6.7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照射管理

6.7.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单位职业照射的书面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防护与安全水平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7.2应在所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中包括有关调查水平与管理水平的具体数值,以及超过这些数值时应执行的程序。

6.7.3应加强防护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素养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制定的规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管。

6.7.4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聘任辐射防护负责人,对所有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进行充分监督,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各种规则、程序、防护与安全规定等得到遵守。

6.7.5 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

a)他们所受职业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b)适当的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导;

c)他们的行动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的信息。

6.7.6应向可能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和胎儿的危险;

b)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c)婴儿经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质的危险。

6.7.7应向可能受到应急计划影响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信息、指导和培训;

6.8 职业健康监护

6.8.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排相应的健康监护。

6.8.2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6.9 职业照射的记录

6.9.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6.9.2职业照射记录应包括:

a)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的一般资料;

b)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

c)对于调换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和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

d)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到的剂量和摄人量区分开。

6.9.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

a)按国家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职业照射的监测记录和评价报告;

b)准许工作人员和健康监护主管人员查阅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c)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的照射记录的复制件;

d)当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时,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指定部门的要求,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记录做出安排;

e)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停止涉及职业照射的活动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记录做出安排。

6.9.4 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应为他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工作后,其照射记录至少要保存30年。

7 医疗照射的控制

7.1 责任

7.1.1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

辐射防护负责人、合格专家、医疗照射设备供方等也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7.1.2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b)只能按照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对受检者与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治疗性医疗照射;

c)在开具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时,以及在实施医疗照射期间,执业医师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职责与义务;

d) 所配备的医技人员满足需要,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在实施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所规定的诊断或治疗程序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指定的任务;

e)制定并实施经审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准则。

7.1.3许可证持有者将电离辐射应用于治疗或诊断时,应注意听取放射治疗物理、核医学物理或放射诊断物理等方面合格专家的意见,并应实施相应的质量保证要求。

7.1.4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将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向许可证持有者报告,并尽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

7.2 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7.2.1 正当性判断的一般原则

在考虑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和利益和危险之后,仅当通过权衡利弊,证明医疗照射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

对于复杂的诊断与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还应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去认为是正当的医疗照射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7.2.2 诊断检查的正当性判断

在判断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时,应掌握好适应证,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并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妇女及儿童施行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更应慎重进行判断。

7.2.3 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

涉及医疗照射的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通过普查可能查出的疾病、对被查出的疾病进行有效治疗的可能性和由于某种疾病得到控制而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只有这些受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X射线诊断的筛选性普查还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

7.2.4与临床指征无关的放射学检查的控制

判断因职业、法律需要或健康保险目的而进行放射学检查是否正当,应考虑能否获得有关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有用信息及获得这些信息的必要性,并应与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磋商。

7.2.5关于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照射

对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照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仔细进行审查(包括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等);应将接受此类照射的可能危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并告知志愿受照者;只能由具有相应资格又训练有素的人员施行这种照射。

7.3 医疗照射的防护最优化

医疗照射的防护最优化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其他各章对防护最优化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7.3.1设备要求

7.3.1.1医疗照射所使用的辐射源应符合本标准其各章对辐射源的安全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尤其应将医疗照射所使用的系统设计成可及时发现系统内单个部件的故障,以使对患者的任何非计划医疗照射减至最小,并有利于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人为失误。

7.3.1.2在设备供方的合作下,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所使用的设备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b)备有设备性能规格和操作及维修说明书,特别应备有防护与安全说明书;

c)现实可行时,将操作术语(或其缩写)和操作值显示于操作盘上;

d)设备辐射束控制装置,这类装置应包括能清晰地并以某种故障安全方式指示辐射束是处于“开”或“关”状态的部件;

e)设备带有射束对中准直装置,以便于将照射尽可能限制于被检查或治疗的部位;

f)在没有任何辐射束调整装置的情况下,使诊治部位的辐射场尽可能均匀,并由设备供方说明其不均匀性;

g)使辐射泄漏或散射在非诊治部位所产生的照射量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7.3.1.3 对于放射诊断设备,许可证持有者在设备供方的合作下应保证:

a)辐射发生器及其附属部件的设计和制造便于将医疗照射保持在能获得足够诊断信息的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b)对于辐射发生器,能清晰、准确地指示各种操作参数,如管电压、过滤特性、焦点位置、源与像接收器的距离、照射野的大小,以及管电流与时间或二者的乘积等;

c)射线摄影设备配备照射停止装置,在达到预置的时间、管电流与时间的乘积或剂量

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 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 照射 3.1.3.1 适用于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 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910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病人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1、我科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和佩戴统一的《射线监测仪》上岗。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不得上岗。 2、开机前检查机房情况、无异常后方可开机。严格执行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全科机器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检查、治疗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科学、合理地选择和使用暴光条件。要求放射防护最优化,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合理的并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4、对病人进行放射检查治疗时,特别是对儿童、孕妇患者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时,应事先告知放射线可能产生的危害,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并在检查和治疗中对性腺、甲状腺等重要器官及胎儿进行保护。

公路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大全

安全操作规程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

目录 一、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 二、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 (3) 三、摊铺机安全操作规程 (3) 四、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 (5) 五、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6) 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7) 七、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0) 八、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 (11) 九、机动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4) 十、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6) 十一、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8)

一、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 起重机司机 1.1 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1.2 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1.3 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1.4 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1.5 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6 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1.7 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

电离辐射防护

X-γ辐射测量仪 n-γ辐射测量仪开放型工作场所表面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的测量分为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直接测量是采用污染测量仪或监测仪进行的表面放射性活度的测量。直接测量是测定固定的与可去除的表面污染之和,但是可能受到来自被检测物件内部的或环境辐射的影响;间接测定是用擦拭法对表面可去除的放射性活度进行的测定。场所表面污染限值见前表A。P255 开放型工作场所的空气污染监测操作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开放型场所中应进行工作场所的空气污染监测。监测的目的是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气体、气溶胶放射性浓度,评价工作人员可能吸人放射性物质的量,达到改进操作方式、控制空气污染的目的。监测方法一般通过空气抽吸过滤的方法采样,样品由实验室进行分析测量。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源所在场所的边界以外环境和流出物进行的辐射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内容环境γ辐射剂量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水平(气溶胶、沉降物、氚和氡) 水中放射性核素水平底泥和土壤中放射性水平生物中放射性水平(陆生、水生)环境监测分为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现场监测是在欲测对象所在地进行的监测。P242 实验室监测是使用室内物理仪器或化学方法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测量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浓度,并进行评价现场监测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α、β表面污染测量现场γ能谱测量氡水平测量实验室监测样品采集样品管理实验室测量分析样品预处理(放化分离)制源测量 HPGe高纯锗γ谱仪 X射线机漏射线监测标准:距焦点1m处吸收剂量率对于透视、摄影和X-CT来说不

超过每小时1mGy 核医学工作场所监督区:显像室、标记实验室、诊断病人床位区含密封源核仪表大部分为V类源,少部分为IV类源现场探伤,时间一般选在晚上放射诊断降低受检者剂量的技术方法:(1)选用适宜的焦-皮距(2)适宜的管电压(3)适当厚度的滤过片 (4) 采用更高X射线检测效率的影像技术防止非检查部位受到不必要照射的方法(1)利用准直限束装置控制照射野(2)用铅橡胶把非检查部位屏蔽起来(3)使敏感器官避开有用线束的直接照射含密封源仪表放射源活度较小,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接触人员多、工作场所复杂、安全容易被忽视、工作人员防护意识差,容易发生丢源事故或造成射线泄露污染及误照射事件。 ? 谢谢辐射防护原则: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辐射类型光电效应、康普顿效应、电子对效应妇女、学生的职业照射限值对未怀孕妇女职业照射控制与男性相同对怀孕妇女(保护胎儿) 腹部当量剂量:2mSv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不超过摄入量的1/20 对于16~18岁的实习学生年有效剂量:6mSv 年眼晶体当量剂量:50mSv 年皮肤四肢当量剂量:150mSv 医疗照射与剂量指导水平医疗照射无剂量限值,替代的是剂量指导水平和处方剂量。辐射防护标准限值的层次有:基本限值导出限值管理限值导出水平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电离辐射标识 IAEA 新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2007年2月15日出台,以作为传统的三角三叶形国际辐射标志的补充。该标志由辐射波、骷髅头加交叉的股骨图形以及一个奔跑的人形组成。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启用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医用X线射线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1、医用X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X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临床医生做好X 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 2、选择使用合适的检查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受检者的防护),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搞好质量控制,避免重复照射。 3、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与之相适应的照射野,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 5、进行X射线的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 6、施行X射线的检查时应注意候诊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适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 7、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包括距离和屏蔽防护等)后,才可使用移动或携带式X 射线机施行检查。携带式X射线机不宜用于常规透视。 8、在X射线检查时,对儿童等特殊检查者可采取相应固定的体位。对有正当理由需要检查的孕妇应注意尽可能保护胚胎或胎儿。当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9、在放射诊断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

电离辐射防护名词解释

J1 基本定义 J1.1(电离)辐射(ionizing)radiation 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J1.2 (辐射)源(radiation)source 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例如,发射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源,γ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X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源。对于本标准的应用而言,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均可视为一个单一的源。 J1.3照射exposure 受照的行为或状态。照射可以是外照射(体外源的照射),也可以是内照射(体内源的照射)。照射可以分为正常照射或潜在照射;也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在干预情况下,还可以分为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 J1.4 实践practice 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 J1.5 干顶lntervention 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J1.6防护与安全protection and safety 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和保持实践中源的安全,包括为实现这种防护与安全的措施,如使人员的剂量和危险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并低于规定约束值的各种方法或设备,以及防止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各种措施等。 J2 辐射与源 J2.1氡radon 原子序数为86的元素的同位素222Rn,是铀系衰变的中间产物。 J2.2氡子体radon progeny 氡的短寿命放射性衰变产物。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Purpose 为认真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开展企业辐射管理工作,完善体制,防止和减少辐射事故,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Scope 适用于全公司。城东厂区、滁州公司、宿迁公司应根据属地政策,参照本制度制订各自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3 定义Definition 3.1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2 辐射作业人员,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3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 异常照射。 4 安全Safe 无 5 职责Responsibility 5.1 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5.1.1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5.1.2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等要求,推进公司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5.1.3 负责江阴厂区辐射项目环评的申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并指导外地厂区的工作。 5.1.4 负责公司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写、修订、完善。 5.1.5 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改正。 5.1.6 与外部业务单位工作联络,传达及布置政府部门下发的工作要求。 5.1.7 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对射线装置进行工作场所环境质量检测。 5.1.8 实施辐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5.1.9 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2 各实体中心、各厂负责人职责 5.2.1 全面负责本中心/厂辐射安全工作。

2019辐射安全防护初级培训知识点

辐射安全与防护初级培训知识要点 一、选择题 1、 可用作各种核仪表,如料位计,核子秤,密度计等的放射源是( A. 丫放射源 B. 3放射源 C. a 放射源 2、 下面哪种粒子的穿透能力最弱( C ) A. 丫光子 B. 3粒子 3、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的年平均有效剂量限值分别为(C ) A. 5mSv 、1mSv B. 20mSv 、5mSv 4、 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分为( A.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 C.辐射效应和遗传效应 5、 下面那些不是外照射的防护措施( A.减少受照时间 C.保持相当远的距离 6、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提交延续申请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A ) A. 30日前 B. 20日前 C. 10日前 D. 5日前 7、 电力辐射安全与防护标准中规定的剂量限值不包括( D ) A.全身照射 B.局部照射 C.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D.都不正确 &射线照射后,可能在受照个体上诱发癌症,这种效应属于( B ) A.确定性效应 B 随机性效应 C.遗传效应 D.致畸效应 9、世界人口受到的人工辐射的照射中,属于首位的是( B ) A.大气层核实验 B.医疗照射 C.地下核实验 D.核能生产 10、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属于首位的是为了( A ) A. 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B. 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 C. 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 D. 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 二、判断题 1、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 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V ) 2、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V ) 3、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无需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X ) 4、 应急计划应当定期评估和更新。 (V ) 5、 V 类放射源与危险性最高的放射源。 (X ) 6、 丫射线穿过物质时其注量率随着穿过的厚度的增加而指数衰减。 (V ) 7、 辐射对人体有害,所以不应该进行任何与辐射相关的工作。 (X ) &进行X 射线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查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生殖器官和甲状 腺等)采取 适当的屏蔽保护。 (V ) 9、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只要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就可上岗。 (X ) 10、 辐射防护只是为了保护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 (X ) A ) D.中子源 C. a 粒子 D.中子 (GB 18871-2002 )中规定职业和公众连续 5年 C. 20mSv 1mSv D. 10mSv 、1mSv B.近期效应和远期效应 D.以上都不正确 B.避免吸入放射性核素 D.采取屏蔽措施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 (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 .1. 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

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 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足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 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照射。 3.1.4 干预 3.1. 4.1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 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 2)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见4.2.1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完整版)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 辐射(放射)科 安全防护管理 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岗位职责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放射科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医务科 二0一五年十月

目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3)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4) 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5) 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 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 (6)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7) 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8) 登记室管理制度 (8)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9) 借片管理制度 (9) 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9) 暗室管理制度 (10) CT室管理制度 (10)

DSA室管理制度 (10) 综合读片制度 (11)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1) 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 (11) X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 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 (12)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2) 登记室岗位职责 (13) X线摄影室岗位职责 (13) 暗室岗位职责 (13) CT室岗位职责 (14) DSA室岗位职责 (14) 辐射(放射)科岗位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15)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19)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危害,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杨斌 副组长:周长平程福舟 成员:王延忠王蕾纪振华金星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3、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拟定辐射防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供应与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情况,指导做好个人以及患者的辐射防护,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各类X线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道路施工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第四标段项目经理部

目录 1 普工 (1) 2 混凝土工 (2) 3 钢筋工 (3) 4 石工 (4) 5 木工 (5) 6 钳工 (6) 7 机修工 (7) 8 测量工 (8) 9 张拉工 (9) 10 吊装工 (10) 11 电焊工 (12) 12 气焊工 (13) 13 电工 (14) 14 起重机司机 (15) 15 运输车辆司机 (17)

1 普工 1.1 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至3米,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用掏洞挖神仙土的操作方法。 1.2 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1米以外,高度不超过1.5米。 1.3 吊运土方的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1.4 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 1.5 使用蛙式打夯机,电源电缆必须完好无损,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夯打电源线。在坡地或松土处打夯,不得背着牵引打夯机。停止使用应拉闸断电,方准搬运。 1.6 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得少于2米,下坡不得少于10米. 1.7 传递片石、土筐等,应相互配合,稳拿稳放,禁止抛掷,并应戴好防护用品。 1.8 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和装卸物料,所装物料要垫好绑牢。开车厢板时人应站在侧面。

2 混凝土工 2.1 车子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撒把。 2.2 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下面严禁站人,操作部位应该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帮上操作。 2.3 推运混凝土,走道应铺平,道上不能站人。用吊车提升混凝土斗的周转处,应设工作平台。离地或离船3米以上,必须设栏杆或安全网。非指挥或开、关斗人员不得上平台。 2.4 盖梁、防震块等高处浇注混凝土,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在无防护措施时必须系安全带,遇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施工。 2.5 使用震动器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2.6 预应力灌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

电离辐射的防护.

电离辐射的防护 什么叫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是指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总称。包括α射线、β射线、γ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如生产上测料位用的料位仪、X射线探伤及测厚仪、测水份用的中子射线、医学上用的X射线诊断机、γ射线治疗机、核医学用的放射性同位素试剂。 电离辐射的分类: 作用于人体的电离辐射分为天然辐射和人工辐射两类。自古以来人类就受到自然存在的各种电离辐射的照射,通常把这些天然辐射源的照射称为天然本底照射。本底照射主要来自宇宙线、地球本身的放射性核素以及由宇宙射线与大气中的原子核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的放射性核素。这些放射性核素可以从外部对人体引起照射,亦可因空气、水、食物中含有这些放射性核素,通过吸入或食入体内造成内照射。目前认为吸入是最主要途径,其次是外照射和食入。人类除受到天然辐射外,还经常受到各种人工辐射的照射,主要人工辐射源包括:核爆炸、核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辐射源、医疗照射以及消费品中应用的的辐射源。 电离辐射对人类有哪些危害? 电离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是在被人类不断利用的过程中认识的。1895年伦琴发现X线,时过一年就有操作人员手部皮肤损伤报告。1898年居里夫人发现镭,她因手持含镭容器使手指收到损伤。二战末期原子能被用于战争,造成空前的灾难。今天,随着辐射源和核能的广泛和平利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使人类接触到各种射线的机会明显增加。其中包括从事某种职业的过程中受到的职业照射,因接受医学诊断和治疗受到的医学照射,及一般居民从所有其它辐射源受到的公众照射。因此,人类在最大限度利用电离辐射源和核能的同时,应关注其引起的健康危害。而与我们日常生活贴近的当属公众照射。 因核技术应用使居民受到辐射照射的最严重的后果是工业和医用密封源误操作、丢失和破损后引起的事故照射。全球曾发生多次丢源事故。国内因放射源管理疏漏而发生数次辐射事故。如1992年山西。治疗源造成7人受超剂量照射事故。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有什么影响? 电离辐射以两种方式作用于人体,即体外照射与体内照射。 电离辐射对机体的损伤可分为急性放射损伤和慢性放射性损伤。短时间内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平时见于核事故和放射治疗病人。而较长时间内分散接受一定剂量的照射,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生育力受损等。另外,辐射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 工作单位:__________岗位_______姓名_______评分_______ 一、名词解释(10分每题5分) X线检查的正当化原则:合理应用X射线检查。 X线检查的最优化原则:任何必要的照射应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二、填空(60分每题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5、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6、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总体布局遵循合理、安全、卫生的原则。 7、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单管头200毫安X机房面积不应小于24平方米;双管头面积不应小于36平方米。 8、根据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连续五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20毫希伏特。

9、为了防止受检者非检查部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应做到限制照射野、屏蔽防护、体位防护。 10、根据卫生部四十六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射线影像诊断四类管理。 11、辐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者本人身上有害效应称为躯体效应;辐射所致的影响到受照者后代的有害效应称为遗传效应。 12、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的规定 三、问答题:(每题10分) 1、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与措施 时间、距离、屏蔽防护。 2、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二)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三)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

表1 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 表2 操作方式与放射源状态修正因子

附录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1、极毒组: 148Gd、210Po、223Ra、224Ra、225Ra、226Ra、228Ra、225Ac、227Ac、227Th、228Th、229Th、230Th、231Pa、230U、232U、233U、234U、236Np(T1=1.15×105a)、236Pu、238 Pu、239Pu 、240Pu、242Pu、241Am 、242m Am、243 Am、240Cm、242Cm、243Cm、244Cm、245Cm、246Cm、248Cm、250Cm、247Bk、248Cf、249Cf、250Cf、251Cf、252Cf、254Cf、253Es、254Es、257Fm、258Md 2、高毒组 10Be、32Si、44Ti、60Fe、60Co、90Sr、94Nb、106Ru、108m Ag、113m Cd、126Sn、144Ce、146Sm、150Eu(T1=34.2a)、152Eu、

154Eu、158Tb、166m Ho、172Hf、178m Hf、194Os、192m Ir、210Pb、210Bi、210m Bi、212Bi、213Bi、211At、224Ac、226Ac、228Ac、226Th、227Pa、228Pa、230Pa、236U、237Np、241Pu、244Pu、241Cm、247Cm、249Bk、246Cf、253Cf、254m Es、252Fm、253Fm、254Fm、255Fm、257Md 属于这一毒性组的还有如下气态或蒸汽态放射性核素: 126I、193m Hg、194Hg 3、中毒组 22Na、24Na、28Mg、26Al、32P、33P、35S(无机)、36Cl、45Ca、47Ca、44m Sc、46Sc、47Sc、48Sc、48V、52Mn、54Mn、52Fe、55Fe、59Fe、55Co、56Co、57Co、58Co、56Ni、57Ni、63Ni、66Ni、67Cu、62Zn、65Zn、69m Zn、72Zn、66Ga、67Ga、72Ga、68Ge、69Ge、77Ge、71As、72As、73As、74As、76As、77As、75Se、76Br、82Br、83Rb、84Rb、86Rb、82Sr、83Sr、85Sr、89Sr、91Sr、92Sr、86Y、87Y、88Y、90Y、91Y、93Y、86Zr、88Zr、89Zr、95Zr、97Zr、90Nb、93m Nb、95Nb、95m Nb、96Nb、90Mo、93Mo、99Mo、95m Tc、96Tc、97m Tc、103Ru、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27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样本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医用X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X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临床医生做好X 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 2、选择使用合适的检查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受检者的防护),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搞好质量控制,避免重复照射。 3、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

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与之相适应的照射野,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 5、进行X射线的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 6、施行X射线的检查时应注意候诊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适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 7、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路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SM-ZD-13665 路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路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路堑施工安全技术 1、路堑施工应保证排水通畅 开挖区要保持排水系统通畅,并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排出的水不得危及路基、建筑物和农田;对边坡开挖过程中出现的地下水,要在采取了排水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对于岩溶地区的岩溶水应进行治理,不得任意抽水或者堵塞出水口;堑顶为土质或含有软弱夹层的岩石时,天沟应及时铺砌或者采取其它防渗措施;天沟、侧沟等引、截水设施严禁设在未处理的虚碴、弃土上,要平顺、畅通。 2、要注意边坡的稳定问题 施工前后要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有裂缝和坍方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要立即处理;开挖坡面要尽可能接近设计坡度,坡面要清理干净;不能处理而又对安全构成威胁时,要暂停施工并向上级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考试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 工作单位:__________岗位_______姓名_______评分_______ 一、名词解释(10分每题5分) X线检查的正当化原则:。 线检查的最优化原则:。 二、填空(60分每题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起施行。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的规定组织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和其他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进行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5、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 同时校验。 6、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总体布局遵循的原则。 7、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单管头200毫安X机房面积不应小于平方米;双管头面积不应小于平方米。 8、根据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连续五年内平均年有效剂量毫希伏特。

9、为了防止受检者非检查部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应做到、 、。 10、根据卫生部四十六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 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11、辐射所致的显现在受照者本人身上有害效应称为效应;辐射所致的影 响到受照者后代的有害效应称为效应。 12、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和 的规定 三、问答题:(每题15分) 1、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与措施? 2、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电离辐射防护名词解释说课材料

电离辐射防护名词解 释

J1 基本定义 J1.1(电离)辐射(ionizing)radiation 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J1.2 (辐射)源 (radiation)source 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例如,发射氡的物质是存在于环境中的源,γ辐照消毒装置是食品辐照保鲜实践中的源,X射线机可以是放射诊断实践中的源,核电厂是核动力发电实践中的源。对于本标准的应用而言,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均可视为一个单一的源。 J1.3照射 exposure 受照的行为或状态。照射可以是外照射(体外源的照射),也可以是内照射(体内源的照射)。照射可以分为正常照射或潜在照射;也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在干预情况下,还可以分为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 J1.4 实践 practice 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 J1.5 干顶 lntervention 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J1.6防护与安全 protection and safety 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和保持实践中源的安全,包括为实现这种防护与安全的措施,如使人员的剂量和危险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并低于规定约束值的各种方法或设备,以及防止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各种措施等。 J2 辐射与源 J2.1氡 radon 原子序数为86的元素的同位素222Rn,是铀系衰变的中间产物。 J2.2氡子体 radon progeny 氡的短寿命放射性衰变产物。

路面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路面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一、铺筑现场 1、施工前,必须做好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并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熟悉规程和各项规定。 2、现场靠近居民点或维持交通线段,均应设置轻便临时安全护栏,醒目的施工安全标志,临时安装的电气设备要保证安全,电路上的刀闸开关须直立安装,并设保护罩。 3、维持交通地段施工,必须设有专人指挥交通,行车必须减速慢行。 4、夏季与高温铺筑路面时,需有防暑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 5、夜间施工必须安设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和明显的安全红灯,各种机械要安装指示灯。 二、铺筑路面 1、人工铺筑沥青砼路面: 铺筑人员要穿胶鞋,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衣袖和裤口要扎紧。各种运输车辆装料适当,不要太满,防止翻倒和碰伤。运输道路要经常清扫维修,保证平整,清洁。操作振动器的人员务必配有胶皮手套及胶鞋等防护用品。振动器在操作移动时,应保证电机的四芯电线有足够长度的松驰,切忌拉过紧,以免电线断裂。如发现有振动不正常及焦臭味,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运转并进行检查。如振动器温度过高,应停歇降温。

2、机械摊铺沥青砼路面: (1)沥青砼路面摊铺专用机械参照各种机械类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2)配合摊铺机施工的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参考人工铺筑路面执行。 (3)摊铺机施工,人工配合打中拉杆人员须每工作台班配备二人以上,每半小时轮班一次,以发生高温中暑事故。 (4)人工配合摊铺机铲料人员或其他现场人员,禁止坐在履带板上休息,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明确不允许站人位置禁止站人。 (5)穿拖鞋及未戴安全帽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操作机器,与摊铺操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允许爬上摊铺机操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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