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关于犯罪中止和中止犯若干问题的再思考-123

关于犯罪中止和中止犯若干问题的再思考-123

关于犯罪中止和中止犯若干问题的再思考-123
关于犯罪中止和中止犯若干问题的再思考-123

关于犯罪中止和中止犯若干问题的再思考[摘要]犯罪中止行为是法律和社会赞许、支持的行为,与中止犯(犯罪行为)

有着质的区别。立法者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中和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混同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存在若干弊端,应当进行修改和

[关键词]犯罪中止;中止犯;中止犯的成立条件

一、中止犯的存在范围

考查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中止犯存在范围的规定,大别之,可有5种不同代表

性的立法例:

1.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该法规定,中止犯存在于一切直接故意犯罪当中,并且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

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终止犯罪的准备或终止直接实施

犯罪的行为(不作为),是自动中止犯罪”》

2. 德国刑法典。该法规定,中止犯存在于一切直接故意犯罪当中,并且通常情况下只存在于犯罪的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例外地允许中止犯存在丁?犯罪的预

备阶段。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第1句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这里所指的犯罪,不言而喻地包括所

有的直接故意犯罪。根据该法典,犯罪屮止是在第二章第二节“犯罪未遂”这一目中加以规定的,因此,中止犯原则上存在于犯罪的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但

该法典第83条a (_动中止)第2款规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计划,并防止他人继续预备或实施由其获知的危险,?…,在第83条(指叛乱罪的预备,笔者按),法院可依第1款的方法处理”。显然,在例外情况下,德国刑法也承认中止犯存在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3. 韩国刑法典。该法规定,中止犯存在于一切直接故意犯罪中,并且只存在于犯罪的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

行为人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所指的犯罪,当指一切直接故意。而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中止犯不可能存在于

预备阶段,“行为人自动中止或防止其结果发生的”,这表明中止犯存在于犯罪

的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

4. 日本刑法典。在日本刑法典中,由于中止犯规定为广义未遂犯的一种,

中止犯

与未遂犯(狭义上的)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且未遂犯的存在范围由刑法分则条

加以具体规定。因此,中止犯的存在范围和未遂犯的存在范围是一致的(只不过

处罚的轻重不同罢了),而且,中止犯只存在丁?犯罪的实行阶段。该法典第

43条

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刑罚,但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

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第44条规定,“处罚未遂的情形,由各本条规定”。

5. 我国刑法典。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

犯罪

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中止犯的

在范围:(1)中止犯存在于一切直接故意犯罪中;(2)就一个具体犯罪而言,

止犯可以在故意犯罪的所有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实

行后阶段成立[1 ](第447页)。

不难发现,我国刑法规定中止犯的存在范围最为广泛。然而,我国刑法规定中

犯的存在范围过于宽泛化,不可避免地在刑事立法、司法事务等领域带来诸多弊端。就价值取向而言,立法者应当将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于严重犯罪中和故

犯罪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无由在预备阶段中成立)。

第一,中止犯既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又是一种多功能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中止犯具有“减轻处罚”功能,而减轻处罚是

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刑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多功能从宽处罚情节来说,具体确定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该量刑情节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按此规定精神,对于所犯罪行相对较轻的,应当考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按笔者关于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现行刑法轻罪共有373种,于是便产生如下矛盾:在属于轻罪的构成类型中,法定最低刑分别为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期的共179种,它们已经没有任何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空间,对于这类犯罪来说,刑法第24条第2款“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显然成了一纸空文。

第二,在属于轻罪的构成类型中,法定最低刑为拘役的共172种,法定最低刑

为 6

个月有期徒刑的共22种,前者的减轻处罚空间只有一种管制刑,后者的减轻处

空间则有拘役和管制两种刑罚。如果对于轻罪的中止犯,在拘役或者管制的范

内判处刑罚,不可避免产生短期自由刑的种种弊端,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同时造成刑罚执行资源的浪费,所以从法理上讲是大可不必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轻

罪的中止犯,通常都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

第三,使用刑罚应当慎重。在所有的法律制裁手段中,刑罚手段最为严厉。重则

可以剥夺犯人的生命,轻则可以剥夺、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或没收其财产。尽管

在轻罪中犯人的生命无被剥夺之虞,但其自由却要受到剥夺或限制,财产会受到

没收。结果,行为人被烙上罪犯之标签,有犯罪前科之记录,其名誉受到损害,自尊受到打击,难以恢复;犯人服刑期间,家庭正常生活遭到破坏;服刑期满后,就业、经商和从政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亲人、家属也常受池鱼之殃。因此,刑罚手段

的后遗症很大,在将一个违法行为加以犯罪化并用刑罚手段加以处罚时,应当慎

重,非万不得已时不得轻易而为之。

第四,轻罪完成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轻罪的中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小,在

这种情况下刑罚不加以干预,而让渡于行政、民事等法律手段,体现了刑法的歉

抑主义原则[2 ](第860页),而刑法的歉抑主义原则,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

第五,把中止犯限定在严重犯罪中成立,是我国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虽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在原则上一切故意罪行都存在中止犯,但是,这一规定却

严重地脱离了我国的现实。自20世纪70年代末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尽管我们未能准确地统计出到底有多少罪行的中止犯已被刑事处罚(最高司法机关今后应致力于这项工作),然而,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只处罚少数严重罪行的中止犯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立法者应当审时度势,做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关于中止犯存在范围的规定,使之和我国的刑事司法实

践相协调。

第六,把中止犯限定在严重犯罪中成立,可以使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得以集中

精力有效地从事重大犯罪行为的追诉和审判,从而使刑罚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同时,也可以大大节约诉讼资源,从而减轻社会的负担,也为那些实施危害不大的

中止行为的行为人回到合法此岸架设了一座“黄金桥”,有利于更多的家庭稳定,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

最后,对犯罪预备行为原则上不予处罚是当代世界各国的基本立场。那么,较之危害程度更轻的在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还有什么必要加以犯罪化呢?因此,在犯罪预备阶段无由成立中止犯。

笔者认为,日本刑法关于中止犯存在范围的规定相对比较科学,值得我国刑事立

法借鉴。在日本刑法典中,一方面,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少数犯罪当中,另

一方面,中止犯也限定在犯罪的“着手”以后,就排除了犯罪预备阶段存在中止犯的可能。但是,日本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中止犯可以在犯罪实行后阶段(即犯罪实行行为己经终了犯罪的既遂状态发生之前)成立,似嫌不足。因为中止犯罪的两种类型,即在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终了之前,基于自己的意

志放弃继续实行犯罪和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犯罪既遂状态发生之前,基于自己的意志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同样存在的。明确这一点,则鲜明地体现了中止犯制度意在尽力减少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社会危害程度的立法旨意。仅就这一点而言,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关于中止犯两种类型的规定,是可取的。

总之,从立法价值取向上,中止犯应当限定在严重犯罪的范围并且只能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成立。

~各口1乌择中I卜年卩中I卜各E的

从逻辑结构上可以推出我国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中止和第2款规定的中止犯是同一概念。基于这一刑事立法事实,长期以来,刑法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都普遍认为,犯罪中止和中止犯是一样的东西,无非是换个名称而已。对此,《刑法学》作者的观点就颇具代表性:“根据这一规定(指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中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我国刑法中故意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 ](第1602181页)。很明显的,在这里,犯罪中止等同于中止犯。

依笔者之见,犯罪中止和中止犯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不同点有:(1)性质不同。中止犯无疑是一种犯罪行为;而犯罪中止不仅不是犯罪行为(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的两种表现形式,这两种表现形式都不言而喻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相反地,乃是法律

和社会所赞许、支持的行为。(2)法律后果不同。就犯罪中止而言,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而对于中止犯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从两者性质不同延伸出来的必然结论。(3)存在的范围不同。中止犯只能存在于严重罪行之中,并且只能在犯罪实行和实行后阶段中成立(如前所述);而犯罪中止则可以存在于一切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并且可以在故意犯罪发展的三个阶段中成立。二者的联系则在于:中止犯的成立离不开犯罪中止行为,犯罪中止行为是构成中止犯的必备要件之一(这一点在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一目中再加以说明)。

把犯罪中止混同于中止犯,其理论上的破绽是显而易见的。以《刑法学》一书

相关论述为例加以说明。《刑法学》一书第十章的标题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该书第五节的标题是“犯罪中止形态”,该节第一目标题是“犯罪中止形

态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目的标题是“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第三目的标题则

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3 ](第1602165页)。直观上就可以看出,这里论

述的是同一问题,却使用“犯罪中止形态”和“中止犯”两个概念。如果仔细考

查一下,还会发现,论者还经常用“犯罪中止”来替代“犯罪中止形态”和“中

止犯”[3 ](第164页)。这难道不意味着,在论者看来,“犯罪中止”、“犯

罪中止形态”和“中止犯”是同一概念?可是,这样一来,就有问题了:既然三

是同一概念,表达同一含义,那么,为什么从头到尾不使用一个概念而替代地

使用

三个概念?这种在讨论同一问题却“偷换”概念的做法,不能不表明理论研究上

的破绽。

把犯罪中止混同于中止犯,也是现行刑事立法关于中止犯存在于一切直接故意

罪及其所有发展阶段这一存在严重缺陷的规定在认识论上的根源。因为道理很

简单:犯罪中止行为可以存在于一切直接故意犯罪及其所有发展阶段之中。

三、中止犯的成立条件

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由于刑法学界通说把犯罪中止等同于中止犯,因此,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自然视同于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犯罪通论》这本书写道:“构成中止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时间性条件。??-而作为一种未完成形

态的犯罪,犯罪中止(按:这里,犯罪中止概念混同于中止犯的概念)可以发生在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中。……(2) S动性条件。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3)有效性条件。是指犯罪人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1 ](第4632472页)《犯罪通论》接着归纳性地写道:“综上所述,构成中止犯必须同时具备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三个条件。其中,时间性是前提条件,它把犯罪中止行为与结果既遂后的自动挽回行为区别开来;自动性是实质条件,它划清了自动中止犯罪与被迫停止犯罪的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界限;有效性是限制性条件,它把待机再犯和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排除在犯罪中止之外。” [1 ](第474页)

笔者认为,以上所说的实质上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而非中止犯的成立条件,

为仅就上述三个条件,无法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如同中止犯的

念不能简单混同于犯罪中止概念一样,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也绝对不是犯罪中止

立条件的简单重复。

依笔者之见,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有四,兹分述如下:(1)必须存在于直接故意

犯罪

当中,并且存在于严重犯罪之中。如前所述,这是立法者应当采取的价值取向。

(2) 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已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止犯之所以是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根本原因

就在于行为人的“着手”已经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3) 行为人实施了犯罪中止行为。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犯罪中止行为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自动放弃犯罪;其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两种基本形式中,能成为问题的有两个:一是后一种形式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二是行为人在第三者帮助或者外力作用介入

情况下,其共同地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对行为人在其中所起何种作用有无要求?对于前一个问题,刑法没有限制性要求。因此,犯罪中止既可

以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后,又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前。对于后

一个问题,刑法亦没有限制性规定,所以,只要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不管所起的作用大小,即不管所起作用是次要作用、主耍作

用或者关键作用,都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行为。(4)基于行为人本

人的意志决定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没有外界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比较容易,不成问题。但在有外界因素介入(例如被害人的哭泣、哀求、反抗和第三者的规劝警告以及时间地点对完成犯罪的影响等)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此,日本刑法理论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和

折中说之争[4 ](第599页),我国刑法学界也有绝对自动论、内因决定论、主要作用论和综合考察论等不同学说[1 ](第468页)。笔者认为,“基于本人的意志”是一个主观问题而非客观问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不管外界因素有

多少强制作用,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能继续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能完成犯罪而主动

放弃的,就应当作“基于本人的意志”理解,反之,则不能作此理解。

四、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关于中止犯罪的规定有如下之弊端:首先,“在犯罪过程中”的规定使中止犯的存在范围过于宽泛化(即如前所言,中止犯存在于一切直接故意犯罪中并且存在于故意犯罪的所有发展阶段),就立法的价值取

向而言,是不科学的。其次,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了犯罪中止的概念后,接着

在第2款中规定了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没有明示何谓中止犯)。这样,如前所言,从逻辑结构上就必然推导出犯罪中止和中止犯是同一概念的结论,这是长期以

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把犯罪中止和中止犯混同起来在立法上的根源。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进行以下修改和完善,并作新的表述:

(一)取消犯罪中止的概念,代之以中止犯的概念。这样做,基于两个理由:(1)

定罪量刑起决定作用的概念是中止犯而非犯罪中止,既然如此,取消犯罪中止

概念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2)使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中止犯概念和第2

款规定对中止犯处罚原则之间前后呼应,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

(二)“在犯罪过程中”修改为“在严重犯罪实行过程中”。

(三)刑法总则第二章第2节的标题“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改为“预备犯、

未遂犯和中止犯”。

建议修改的样本如下:

第二节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

第二十二条(略)

第二十三条(略)

第二十四条

在严重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止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刑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参考文献]

[1 ] 马克昌.犯罪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2]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 ]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黄开诚(19652),男,广西梧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

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摘要]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法学界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法学人 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 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关键词]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 犯罪故意;(3)共同的犯罪行为。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从实质上看,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在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分析共 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该将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共 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彼此配合去实施犯罪,每一个犯罪人都知道他人与自己在配合一起实施 犯罪,从而更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而且,从共同犯罪的行为结果来看,共同 犯罪比单独犯罪更容易得逞,并且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比单独犯罪要严重 的多。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我们更应该启动犯罪中止这一刑法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务和实施刑罚的目的。但共同犯罪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其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有其特殊性。 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一)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 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 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 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 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 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 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 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 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本人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 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二)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 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 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 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 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三)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 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病理学》作业3、4参考答案

《病理学》作业1、2、3、4参考答案 第1-3章 1、举例说明病因与条件在疾病发生发展中得作用。 答:病因在疾病发生中得作用就是:(1)引起疾病:没有致病因素就会发生疾病。例如,没有白喉杆菌就不会引起白喉;(2)决定疾病得特异性:例如,白喉杆菌决定所患疾病就是白喉,而不就是结核病或乙型脑炎。条件就是在病因存在得前提下,促进疾病发生发展得因素。例如,结核病得病因就是结核杆菌,但多在营养不良得情况下发生,所以营养不良就是结核病得条件。 2、简述脑死亡得判断标准及认识脑死亡得意义。 答:脑死亡得判断标准就是:(1)不可逆得深昏迷,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2)自主呼吸停止;(3)颅神经反射消失;(4)瞳孔散大固定;(5)脑电波消失;(6)脑血流停止。 认识脑死亡得意义:(1)充分利用死体材料,作为器官移植得供体;(2)节省人力物力;(3)伦理得许可,对死者得尊重. 3、试分析肺动脉栓塞得途径及后果。 答:肺动脉栓塞得后果取决于栓子得数量及栓子得大小:(1)栓子大多来自下肢深静脉,栓子较大,栓塞于肺动脉主干,引起猝死;猝死机制: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2)栓子较小、数量少,栓塞少数肺动脉小分支,不会引起严重后果;因为肺组织有肺动脉与支气管动脉双重血供;(3)栓子小,但数量多,栓塞与多数肺动脉分支,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严重者猝死;因为栓塞与多数分支引起肺循环阻力增大,引起支气管动脉痉挛,迷走神经兴奋,引起支气管痉挛,增加呼吸阻力. 4、试分析血栓形成得条件及对机体得影响。 答:血栓形成得条件:(1)心血管内膜得损伤,从多方面启动凝血系统:①内膜损伤→内皮下胶原暴露,激活Ⅻ因子,启动内源性凝血系统;②内膜损伤→释放组织Ⅲ因子,启动外源性凝血系统;③内膜损伤→内皮下胶原暴露,血小板易于粘附集聚,释放血小板因子;(2)血流缓慢及涡流形成:正常血流分层流,血小

中专病理学试题集及答案

中专病理学试题集 第一章绪论与疾病概论 一、名词解释 1、病理学:研究人体疾病发生的原因、发生机制、发展规律以及疾病过程中机体的形态结构、功能代谢变化和病变转归的一门基础医学学科。 2、疾病:机体在一定的病因作用下,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二、填空题 3、病理学研究疾病的方法有_活体组织学检查__、__脱落细胞学检查__、__尸体解剖___、_组织细胞培养__、_动物实验__ 4、病理过程是指__是指存在于不同疾病中的共同的、成套的功能、代谢和形态结构的异常变化。_ 5、判断脑死亡的依据有_不可逆的昏迷和大脑无反应,对外界刺激无反应___、__自主呼吸停止__、_颅神经反射消失,瞳孔散大或固定__、_脑电波消失____、__脑血液循环停止。 三、问答题 6、病理学在医学中有什么作用? 答:病理学是一门介于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之间的学科。它与前期的基础学科密切相关,也为后期的临床学科提供诊断、治疗和预防的依据,特别是在疾病的诊断方面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细胞和组织的适应、损伤与修复 一、名词解释 1、萎缩:是指发育正常的质细胞、组织或器官的体积缩小。 2、肥大:是指细胞,组织或器官体积的增大。 3、增生:是指组织或器官内实质细胞数量增加。 4、化生:一种分化成熟的组织或细胞被另一种分化成熟的组织或细胞所取代的过程 5、变性:由于物质代谢障碍,细胞或细胞间质内出现异常物质或原有正常物质的量显著增多 6、坏死:是指活体局部组织、细胞的死亡. 7、坏疽:是较大范围的组织坏死合并腐败菌感染。

8、机化:肉芽组织取代坏死组织、血栓、异物等的过程。 9、肉芽组织:主要由新生的毛细血管,增生的成纤维细胞及少量炎细胞组成的幼稚的结缔组织。 二、填空题 10、适应在形态上一般表现为__萎缩__、__肥大_、_增生__、__化生____.损伤主要有_变性__和_坏死__ 11、化生是指_一种分化成熟的组织或细胞被另一种分化成熟的组织或细胞所取代的过程_,常见的类型_鳞状上皮化生_、_肠上皮化生_和_结缔组织化生。 12、坏死的主要类型有_凝固性坏死、_液化性坏死、坏疽 __、 __纤维素样坏死__ 13、坏死的结局包括_溶解吸收、分离排除、机化、包裹和钙化__ 三、单项选择题 A型题 ( D )14、化生不可能发生于 A 结缔组织 B 膀胱粘膜上皮 C 支气管粘膜上皮 D 神经组织 E 贲门部粘膜 上皮 ( B ) 15、实质器官最容易发生脂肪变性的是 A 心脏 B 肝脏 C 脾脏 D 肺脏 E 肾脏 ( C )16、坏死组织经腐败菌作用后常用可发生 A 栓塞 B 脂肪坏死 C 坏疽 D 梗死 E 凝固 B型题 A 凝固性坏死 B 液化性坏死 C 溶解性坏死 D 干酪性坏死 E 脂肪坏死 ( D )17、肺结核可发生 ( B )18、脑梗死属于 四、多项选择题 ( BCE )19、实质细胞常见的有 A 纤维素样变性 B 玻璃样变性 C 水变性 D 粘液样变性 E 脂肪变性 五、问答题

(完整word版)比和比例知识点梳理

知识点一: 比和比例的联系与区别 知识点二:比和分数、除法的联系

知识点三:求比值和化简比 知识点四:正比例和反比例的意义和判断方法 1、 正比例的意义:两种相关联的量,一种量变化另一种量也随着变化,如果这两种量中相对应的两个数的比值(商)一定,这两种量就叫做成正比例的量,它们的关系叫做正比例关系。正比例的关系式:k x y (一定)

2、反比例的意义:两种相关联的量,一种量变化另一种量也随着变化,如果这两种量中相对应的两个 数的积一定,这两种量就叫做成反比例的量,它们 的关系叫做正比例关系。反比例的关系式:k xy=(一定) 3、判断正、反比例的方法:一找二看三判断 (1)找变量:分析数量关系,确定哪两种量是相关联的量。 (2)看定量,分析这两种相关联的量,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商一定还是积一定。 (3)判断:如果商一定,就成正比例;如果积一定就成反比例;如果商和积都不是定量,就不成比例 4、正比例、反比例的区别与联系

知识点五:用比例知识解决问题 1、按比例分配问题 (1)按比例分配应用题:把一个量按照一定的比分配成几部分,求每个部分数量各是多少的应用题叫做按比例分配应用题。 (2)解题方法 一般方法:把比转化成为分数,用分数方法解答,即先求出总分数,然后求出各部分量占总量的几分之几,最后按照求一个数的几分之几多少的解题方法,分别求出各部分的量是多少 归一法:把比看做分得的分数,先求出各部分的总分数,然后再用“总量÷总份数=平均每份的量(归

一)”,再用“一份的量 各部分量所对应的份数”,求出各部分的量。 用比例知识解答:首先设未知量为。再根据题中“已知比等于相对应的量的比”作为等量关系式列出含有x的比例式,再解比例求出x。 2、用正、反比例知识解答应用题的步骤 (1)分析数量关系。判断成什么比例。 (2)找等量关系。如果成正比例,则按等比找等量关系式;如果成反比例,则按等积找等量关系式。(3)解比例式。设未知数为x,并代入等量关系式,得正比例式或反比例式。 (4)解比例。 (5)检验并写出答语。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既遂而处于停止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接受的普通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罚。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德意志联邦XX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分别指出;“未遂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已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行为的发生,尽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从我国刑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看,显然,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方式并不相同:一是把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视为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从定性到处罚均加以严格区分;二是在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制度内将犯罪中止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未

病理学考试泌尿系统疾病 习题及答案

泌尿系统疾病习题及答案 一、 A 型题 1 。急性肾小球肾炎就是一种 A .化脓性炎B。以出血为主得炎 C.以变质为主得炎D .以渗出为主得炎E。以增生为主得炎 2 .关于肾小球肾炎得发病机制,目前认为主要就是 A .感染直接损伤B。过敏反应 C。体液免疫反应 D .自身免疫反应 E .细胞免疫反应 3。急性链球菌感染后肾小球肾炎又称 A .弥漫性毛细血管外增生性肾小球肾炎 B 。轻微病变性肾小球肾炎 C 、膜性肾小球肾炎 D .膜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E。急性弥漫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 4 、肾小球肾炎中免疫荧光阳性物质主要就是 A .抗原、补体 B 。抗原C、抗体 D .细菌、抗体、补体E、抗体、补体 5 .膜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得主要病变就是 A .内皮细胞增生与系膜基质增多 B 、系膜细胞增生与基质增多 C。系膜硬化 D .肾小管内脂质沉积 E .单核细胞与中性粒细胞浸润 6 、新月体性肾小球肾炎得主要病变就是 A .肾球囊脏层上皮细胞增生B .毛细血管壁纤维蛋白样坏死 C.单核细胞渗出于肾球囊内 D 、中性粒细胞渗出于肾球囊内 E .肾球囊壁层上皮细胞增生 7 。膜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得主要病变特点就是 A .毛细血管基膜呈梳齿状改变 B .毛细血管内皮细胞与系膜细胞大量增生 C、系膜区增宽,常有嗜酸粒细胞浸润 D .银染色见毛细血管壁呈车轨状或分层状 E .电子致密物主要沉积在基膜致密层内 8 .膜性肾小球肾炎得病变特点就是 A .肾小球毛细血管基膜增厚呈车轨状或分层状 B 。肾小球毛细血管基膜变薄、断裂 C 、肾小球毛细血管基膜增厚、滤过率降低 D。肾小球毛细血管基膜增厚、通透性增加 E 、肾小球毛细血管基膜变薄、断裂,通透性增加 9 。肾病综合征得主要表现包括 A 。高脂血症 B .严重水肿 C 。低蛋白血症 D、大量蛋白尿 E、以上都就是

危险犯的未遂

危险犯的未遂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危险犯是否具有未遂形态。 第一,一种观点认为,像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类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只有既遂形态,而没有未遂形态存在。 第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危险犯与结果犯一样,既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形态。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危险犯具有未遂状态。 危险犯在其本质上与法益保护原则有关,或者说危险犯的存在与刑法运用法益原则限制刑罚权发动的路径具有承继性。因为,过于精神性的、空泛的利益倘若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则不利于刑罚权的限制和刑法明确性、正当性的维持。如有学者认为,危险概念?对于所有未发生法益实害的行为,包括具体与抽象危险犯、预备、未遂、中止,也就是说,除了既遂的实害犯以外,都起着刑事可罚根据的理论与实践作用。没有对于法益的危险,刑罚的介入就是不应当的,因为,没有行为与法益的联系,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实质的违法性?。1因此,无论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都是对于法益的侵害危险。而危险的发生或者说出现都依赖于客观的判断,只不过具体危险犯危险的判断不仅仅满足于构成要 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132页。

件行为的完成,还有待于危险状态的事后判断,而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判断已有立法者进行了拟制,拟制的依据就是类型化的行为方式。如德国学者宾丁就抽象危险的拟制过程所指出的:?危险性并非由个别行为去观察,而是基于大量的观察……,从经验上显示,某一行为种类易于造成被保护法益的实害:这个行为种类,带有一般的危险性。?2因此,即使是抽象危险犯也是源于某些行为所具有的法益侵害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既是规范的或者说是拟制的范畴,也具有客观经验和科学法则的支撑。总而言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都具有对法益的侵害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以表现在具体的个案中进行客观判断,也可以表现在立法者依据客观经验的概括和类型化中。那么,在具体危险犯中,就有可能存在实行行为实施完毕,而没有发生具体危险的情形;同样,在抽象危险犯中,则可能存在立法者拟制危险出现所依据的行为方式尚未完结的情形,上述两种情形则有成立未遂的余地。 其一,具体危险犯具有未遂形态。具体而言,当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但并未发生对于法益的危险状态时,则应当成立未遂。如日本学者西田典之在论及日本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交通危险罪时指出:?本罪要达到既遂,必须发生‘交通危险’,也就是必须产生火车、电车撞车、 2林东茂:《危险犯的法律性质》,载《台大法律论丛》第24卷第1期。

动物病理学试题集与答案 (1)

动物病理学试题集与答案第一章疾病概论 一、名词解释 1 疾病 2 因果转化规律 二、填空题 1 生物性致病因素的共同特点是:、、 、、。 2 局部化脓菌感染时,如果机体抵抗力强病变,如果机体抵抗力弱可引 起。 3 化学性致病因素的共同特点是:、、 。 三选择题 1 缺氧时主动脉弓、颈静脉窦化学感受器受到刺激引起呼吸加深加快,此机理属于()。 A.组织机理 B.体液机理 C.神经机理 D.遗传机理 2 机体反应性包括()。 A. 种属反应性 B. 个体反应性 C. 年龄反应性 D. 性别反应性 四、判断题 1 所有损伤对机体有害,抗损伤对机体有利。 五、问答题 1 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共同规律是什么? 标准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疾病:在一定的条件下致病因素作用于机体而产生的损伤与抗损伤的矛盾斗争过程,在此 过程中动物出现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的变化,这些变化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机体正常生命活动。患病动物表现出不同症状和体症,使役能力下降和经济价值降低。 2 因果转化规律:疾病过程中第一原因引起某一个结果,此结果变为另一原因又引起第二个结果,这种疾病过程中因和果交替出现的规律称为疾病过程的因果转化规律。 二、填空题 1 有一定的选择性;有一定的特异性;有传染性和一定的持续性; 侵入机体内生长繁殖并产生毒素;机体反应性及抵抗力起着及重要作用 2 痊愈;脓毒败血症 3 化学性致病因素进入机体后常积蓄到一定量才引起发病;对组织器官选择性地毒害;在整 个中毒过程中都起作用。 三选择题 1 C 2 A、B、C、D 四、判断题 ×

五、问答题 1 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共同规律是什么? 1、损伤与抗损伤贯穿于疾病发展的全过程 (1)一般情况下损伤对机体有害,抗损伤对机体有利,两者力量的对比决定着疾病发展 的方向。 (2)损伤与抗损伤可以互相转化 例如:细菌性痢疾的初期,腹泻是一种保护性反应(抗损伤),继续腹泻引起脱水、酸 中毒、休克。 2 疾病过程中的因果转化规律及主导环节 疾病过程中第一原因引起某一个结果,此结果变为另一原因又引起第二个结果,这种疾 病过程中因和果交替出现的规律称为疾病过程的因果转化规律。 主导环节:因果转化链上不是所有的环节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都起同样作用,而有一个 环节决定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这个环节称为主导环节。 3 疾病过程中局部和整体的辨证关系 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局部病变和全身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辨证关系,局部病变受全身的制约,同时又影响全身。 第二章局部血液循环障碍 一、名词解释 1 动脉性充血 2 静脉性充血 3 出血 4 血栓形成 5 梗死 二、填空题 1 血栓形成的条件有、 和。 三、选择题 1 临床上铁锈色鼻液增多是()引起的。 A.慢性肝淤血 B.慢性肾淤血 C.心力衰竭 D.慢性肠梗塞 2 充血类型有()。 A.神经性充血 B.侧枝性充血 C.贫血后充血 D.出血后充血 3 当牛、羊瘤胃鼓气,马胃扩张以及腹腔大量积液时进行胃或腹腔穿刺治疗,如果放气或抽 水速度快可引起腹部()充血。 A. 神经性 B. 侧枝性 C. 贫血后 D. 遗传性 4 引起静脉性充血的原因有()。 A. 局部静脉血液回流受阻 B. 心脏机能能障碍 C. 胸膜疾病 D. 小动脉扩张 5 属于渗出性出血的是()。 A. 点状出血 B. 斑状出血 C. 益血 D. 出血性浸润 四、问答题 1 渗出性出血的原因是什么? 2 血栓形成的过程是什么?

浅谈犯罪中止

浅谈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这里犯罪结果发生阶段和犯罪既遂是不同的概念,仅指犯罪行为完成后危害结果发生前的一段时间,例如甲想杀死乙,在甲完成杀害乙的动作后,乙死亡事实发生前就属于犯罪结果发生阶段。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包括犯意阶段和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例如行为人产生犯意,后来在实施前打消了犯罪念头;抢劫后将抢劫所得的财物返还被害人的行为(备注:以上两种情况不成立犯罪中止)。 这里牵涉到如何认定犯罪既遂的问题,通说犯罪既遂包括4种类型,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不同的犯罪类型的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1. 行为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标准,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等都是比较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做出相应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往往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例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既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拿到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所以绑架行为完成后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在绑架行为完成过程中可能成立未遂或中止。 2. 举动犯,以前也叫阴谋犯,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3. 结果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杀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里的结果只要是与犯罪的性质一致的结果就可以了,不一定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例如甲举枪欲杀乙,结果杀死了丙,或者误认为丙是乙杀死了丙,都不妨碍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只有结果犯能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如果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行为犯和危险犯在犯罪行为完成后都不存在犯罪中止。

比和比例知识点归纳

比和比例知识点归纳 1、比的意义和性质 比的意义:两个数相除又叫做两个数的比。例如:9 : 6 = 1.5 前比后比 项号项值 比的基本性质:比的前项和后项都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零除外),比值不变。 应用比的基本性质可以化简比。 习题: 一、判断。 1、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乘一个相同的数,比值不变。() 2、比的基本性质和商的基本性质是一致的。() 3、10克盐溶解在100克水中,这时盐和盐水的比是1:10. () 4、比的前项乘5,后项除以1/5,比值不变。() 5、男生比女生多2/5,男生人数与女生人数的比是7:5. () 6、“宽是长的几分之几”与“宽与长的比”,意义相同,结果表达不同。() 7、2/5既可以看做分数,也可以看做是比。() 二、应用题。 1.一项工程,甲单独做20天完成,乙单独做30天完成。 (1)写出甲、乙两队完成这项工程所用的时间比,并化简。 (2)写出甲、乙两队工作效率比,并化简。

2.育才小学参加运动会的男生人数和女生人数的比是5∶3,其中女生72人。那么男生比女生多多少人 3.食品店有白糖和红糖共360千克,红糖的质量是白糖的。红糖和白糖各有多少千克 4.甲、乙两个车间的平均人数是162人,两车间的人数比是5∶7。甲、乙两车间各有多少人 5.有一块长方形地,周长100米,它的长与宽的比是3∶2。这块地有多少平方米 6.建筑用混凝土是由水泥、沙、石子按5∶4∶3搅拌而成,某公司建住宅楼需混凝土2400吨,需水泥、沙、石子各多少吨 外项 2、比例的意义和性质: 比例的意义:表示两个比相等的式子叫做比例。例如:9 :6 = 3 : 2 内项 比例的基本性质:在比例中两个内项的积等于两个外项的积。 应用比例的基本性质可以解比例。 3、比和分数、除法的关系: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赏薇 【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犯罪制度,在理论上,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因此,犯罪中止的研究不仅对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和立法本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深入理解也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犯罪中止的立法沿革,以期对犯罪中止制度有宏观的把握;其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及对犯罪中止的处罚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我国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进行深入的反思,建议我国应在将来的立法完善中引入准中止犯制度。 【关键词】:犯罪中、成立条件、处罚原则 【pick to 】: the crime suspension is an important crimin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theory, also is a kind of important type of crime unfinished form.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as a result, the study not only for us to accurately interpret its legal meaning and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but also for ready made, an accomplice in the form of crimes, such as understanding also plays a very significant rol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of the legislation history of the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ur country, system of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rder to have a macro grasp; Second is about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suspens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 suspension is discussed. Finally to our country suspend crime punishment principle in-depth

动物病理学-作业题参考答案

动物病理生理学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二章疾病概论 一、解释下列名词 ①疾病——疾病是动物机体在一定病因作用下,引起的损伤与抗损伤反应,由于稳态调节紊乱, 从而引起一系列功能、代谢和形态结构改变,临床出现许多不同的症状和体征:使机体与 外环境的协调关系发生障碍,这种异常的生命活动过程,称为疾病。简 ②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的不可逆性的永久性丧失,机体作为整体的功能永久性停止。中 ③病因(致病因素)——疾病发生是有原因的,引起疾病的原因,简称病因,又称为致病因素。简 ④病因学——研究疾病发生原因和条件的科学,称为病因学。简 ⑤诱因——能促进疾病发生的因素,称为诱因。中 ⑥分子病理学——是指从分子水平研究疾病时各种形态、功能、代谢变化及疾病发生的机制,即 分子病理学或称分子医学。中 ⑦疾病的转归——任何疾病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大多数疾病发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终将结束, 这就是疾病的转归。中 ⑧发病学——是研究疾病发生、发展基本规律和机制的科学。简 二、填空题 1、躯体上、社会上 2、分子水平 3、抗损伤 4、经济价值 5、机体内部因素(即内因)、诱因 6、物理性、机械性 7、特异性、持续性、潜伏期、有毒代谢产物 8、细菌、病毒、真菌、霉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等; 原虫、蠕虫等 9、损伤与抗损伤、因果转化、局部与整体 10、康复、死亡 三、选择题 1、A; 2、A; 3、D; 4、B; 5、C; 6、C; 7、D; 8、C; 9、D;10、A。 四、简答题 1、生物性致病因素的特点有哪些? 答:生物性因素的致病作用特点:有一定选择性、有一定特异性、有一定持续性、有明显潜伏期、产生有毒代谢产物。 2、疾病的外因有哪些? 答:生物性因素,机械性因素,物理性因素,化学性因素,机体必需营养物质缺乏或过多。

过失犯危险犯论文总结

刑法分论作业 学号: 201400640057 班级:国际法务班 姓名: 陆玥

目录 一、恐怖活动界定初探 (3) 二、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语境分析 (4) 结果犯的语境 (4) 危险犯的语境 (6) 行为犯的语境 (11) 三、案例分析 (13)

一、恐怖活动界定初探 1、刑法书:所谓恐怖活动,是指为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惧,专门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2、1937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的规定:所谓恐怖活动就是所有以直接反对一个国家为目的,故意或蓄意在特定个人、团体或一般公众心中制造恐怖状态的行为。 3、2002年10月《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陈忠林 恐怖活动: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4、2006年5月《关于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定义的思考》高铭暄张杰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或某些具有政治、民族、宗教等象征意义的特定对象,以足以引起极大的社会恐慌的手段实施的危害行为。 5、2006年第6期《论惩治恐怖活动的国际国内立法》赵秉志阴建峰 民族矛盾、宗教歧见、财富分配、资源享有、南北差异等等都是导致恐怖活动的潜在诱因。 恐怖活动的新特点和变化:(1)、极左恐怖组织逐渐消亡,极右恐怖组织死灰复燃(2)、恐怖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无一国家能够幸免。(3)、恐怖活动越发险恶,滥杀无辜的事件屡屡发生(4)、美国仍是国际恐怖活动的最主要目标。(5)、由民族分裂、宗教矛盾、领土争端问题引发的恐怖活动日趋活跃(6)、恐怖分子使用生化、高科技武器进行恐怖活动的危险与日俱增。 6、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 7、2014年第6期《论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观要件》皮勇张启飞 恐怖活动是指意图以非法暴力手段实现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思想等的目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和煽动实施前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犯罪是指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恐怖活动行为。 8、2012年12期《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赵秉志杜邀 从逻辑关系上分析,恐怖活动的主观要素属于“递进型”,行为人不仅具有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意图,而且具有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之目的,这就使其与行为人基于间接故意,过失实施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区别开来,更关键的是,尽管恐怖活动虽然与特定的民族!宗教等没有必然联系,但犯罪分子总是利用少数民众的认同感,企图将刑事犯罪与社会政治问题相混淆。 9、2015年第3期《论煽动恐怖活动的犯罪化———兼评《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 》相关条款》皮勇杨淼鑫

六上-第三章-比和比例知识点总结及相应练习(20210120073134)

第三章比和比例 3.1比的意义 1. 将a 与b 相除叫3与b 的比,记作a : b,读作&比b 2. 求&与b 的比,b 不能为零 3. &叫做比例询项,b 叫做比例后项,前项&除以后项b 的商叫做比值 4-求两个同类量的比值时,如果单位不同,先统一单位再做比 5.比值可以用整数、分数或小数表示 练习: 1、 比的前项是73,比的后项是3 7 ,它们的比值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一支铅笔长23厘米,一根绳子长4.6米,它们的比是 3.100米的赛跑中,若甲用了 12秒,乙用了 14秒冲乙的速度之比是 _________ 4、把10克盐完全溶解在110克水中,盐与盐水重量之比是 _________________ 3.2比的基本性质 1. 比的基本性质是 比的前项和后项同时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 比值不变 2. 利用比的基本性质,可以把比华为最简整数比 3. 两个数的比,可以用比号的形式表示,也可以用分数的形式表示 4. 三项连比性丿贞是:如果a : b=m : n, b : c=n : k,那么定b : c^m : n : k a b c 如果 kHO,那么心 b : c=ak : bk : ck=^: 丄 5. 将二个整数比化为最简整数比,就是给每项除以最大公约数; 将三个分数化为最简整数比,先求分母的最小公倍数,再给各项乘以分母的最 小公倍数; 将三个小数比化为最简整数比,先给各项同乘以10, 100, 1000等,化为整数比, 再化为最简整数比 6. 求三项连比的一般步骤是: (1) 寻找关联量,求关联量对应的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 (2) 根据毕的基本性质,把两个比中关联量化成相同的数 (3) 对应写出三项连比 练习 5、化成最简整数比 6、如果d :b = 2:3、b :c = 6:5,那么 a\b\c = _________ 7、一项工程,甲队单独做4天完成.乙队单独做5天完成,丙队单独做7天完成,那么 甲乙 丙三队的工作效率之比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 : 3.3比例 (1) 0.75:1.5= ____________ (3) ―-一=9:5 ( ) (5) 48 分:0.4 小时= ______________ (2) 76g : 19g (4)-= (6) 1.125:51 = ____________ 2

浅议犯罪中止(一)

浅议犯罪中止(一) 【内容摘要】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犯罪中止形态正是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其停止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这种状态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了行为的停止状态。由于中止犯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要认清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中止犯的立法概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本文讲围绕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责任依据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1]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2]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强奸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行为,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

病理学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细胞、组织的适应和损伤 一、选择题 [A型题] 1.关于萎缩,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1.D 2.D 3.D 4.D 5.E A 凡是比正常小的器官、组织和细胞均称为萎缩 B 缺血或血供中断均可引起 C 实质和间质同时减少 D 间质不减少,常继发增生 E 细胞内自噬小体减少 2.慢性消耗性疾病时,最早发生萎缩的组织是 A 骨骼肌 B 心肌 C 脑组织 D 脂肪组织 E 结缔组织 3.关于肥大,哪一项是错误的? A 细胞组织和器官的体积增大 B 肥大的组织细胞具有代偿功能 C 组织的肥大常与增生并存 D 实质细胞肥大,间质萎缩 E 乳腺发育既属生理性肥大也是内分泌性肥大 4.老年性前列腺肥大属于 A 功能性肥大 B 代偿性肥大 C 代谢性肥大 D 内分泌性肥大 E 生理性肥大 5.关于增生,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实质细胞的数目增多,伴体积增大 B 与炎症,激素和生长因子作用有关 C 过度增生的细胞有可能演变为肿瘤性增生 D 增生可导致组织,器官体积增大 E 增生的细胞不受机体调控,病因去除后,仍继续增生 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化生?6.C 7.D 8.E 9.E 10.B A 慢性萎缩性胃炎时,胃粘膜内出现肠上皮 B 慢性支气管炎时,气管粘膜出现鳞状上皮 C 食管粘膜内出现灶状胃粘膜组织 D 慢性宫颈炎时出现糜烂腺 E 骨化性肌炎时出现骨组织 7.关于细胞水肿,下列叙述中哪一项不正确? A 细胞膜受损,钠一钾泵功能障碍 B 胞质疏松透明 C 细胞肿大变圆 D 细胞核增大,染色质边集 E 严重水肿,溶酶体膜破裂 8.关于脂肪变性的改变,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 慢性肝淤血时,脂肪变主要位于肝小叶中央 B 磷中毒时脂肪变主要位于肝小叶周边 C 脂肪肝的脂肪变在小叶内弥漫分布 D 严重贫血所致心肌脂肪变呈虎皮斑纹 E 白喉外毒素所致心肌脂肪变呈红、黄相间 9.关于玻璃样变性,下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可发生于结缔组织 B 可发生于血管壁 C 可发生于浆细胞 D 可发生于肝细胞 E 可发生于远曲肾小管上皮 10.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玻璃样变性? A 高血压病的细动脉硬化 B 眼结膜间质中的蛋白质粘多糖沉积 C 胶原纤维间多量糖蛋白沉积 D 慢性肝炎的肝细胞胞质内充满不透明嗜酸性细颗粒物质 E 透明变性的结缔组织间嗜酸性细颗粒状物质 11.关于心肌脂肪变性,哪一项是错误的?11.A 12.A 13.D 14.E 15.C A 心肌脂肪浸润又称心肌脂肪变性 B 严重贫血致心肌脂肪变性称虎斑心

病理学各章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 1 分,共20分) 1.慢性萎缩性胃炎时粘膜上皮可化生为 A、鳞状上皮 B、软骨 C、骨 D、肠上皮 E、移行上皮 2.风湿性肉芽肿中的坏死为 A、固缩性坏死 B、干酪样坏死 C、纤维素样坏死 D、坏疽 E、液化性坏死 3.弥漫性血管凝血时血栓为 A、延续性血栓 B、混合血栓 C、红色血栓 D、白色血栓 E、透明血栓 4.有关乙脑的主要病理变化错误的是 A、筛状软化灶形成 B、胶质结节 C、病变以小脑、延髓和桥脑最严重 D、淋巴细胞袖套状浸润 E、神经细胞的变性、坏死 5.在肺组织,见到含有胆汁的癌巢,应诊断为: A、肝转移性癌 B、肺畸胎瘤 C、肺转移性肝癌 D、副肿瘤综合症 E、肝转移性肺癌 6.诊断恶性肿瘤的组织学依据是 A、细胞核增多 B、粘液分泌增多 C、细胞异形性显著 D、细胞浆丰富 E、核仁明显 7.栓塞大脑中动脉的血栓可能来源于 A、髂动脉 B、肠系膜静脉 C、髂静脉 D、右心房 E、左心房 8.在恶性肿瘤患者外周血中查见恶性肿瘤细胞,说明该患者 A、已是恶性肿瘤晚期 B、已发生广泛转移 C、已发生血道转移

D、并发白血病 E、有可能发生转移 9.下述哪项不是慢性肾盂肾炎的特点 A、皮髓质界限模糊,肾乳头萎缩 B、肾盂粘膜粗糙,肾盂、肾盏疤痕收缩变形 C、肾包膜增厚粘连不易剥离 D、质地变硬,表面凹凸不平 E、双侧肾脏对称性缩小 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最常见部位 A、交通支 B、左前降支 C、左冠状动脉开口处 D、右冠状动脉 E、左旋支 11.弥漫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中增生的细胞是 A、肾小球间质细胞 B、肾小球球囊脏层上皮 C、肾小球系膜细胞及皮细胞 D、肾小球球囊壁层上皮 E、肾小球周围纤维母细胞 12. 有关肺源性心脏病的描述,错误的是 A、持续性动脉高压是发病环节 B、大循环淤血 C、左心肥大 D、肺广泛纤维化可引起 E、多由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引起 13. 大叶性肺炎咳铁锈色痰出现在 A、充血水肿期 B、红色肝样变期 C、恢复期 D、灰色肝样变期 E、溶解消散期 14. 良恶性葡萄胎的相同点在于 A、侵犯肌层 B、可有远隔脏器转移 C、发生阴道结节 D、可见胎盘绒毛组织 E、明显的出血坏死 15. 日本血吸虫病引起的肝硬化为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