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消费政策,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一)缩短购房入户年限。购买市区成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90平方米以内(含)商品住房由30%降低至20%,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恢复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下同)商品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 (四)实行“买新卖旧”的成套存量住房交易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商品住房后再出让其原有市区内成套存量住房的,该存量 住房交易可减半征收契税。 (五)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新购住房的纳税人,先按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待其换购住房后,可凭正式发票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 (六)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 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其贷款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以上(一)至(六)项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2008年5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不享受以上政策。2008年5月31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 变购房合同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二、优化行政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七)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 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八)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九)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 年 1 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 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如剩余出让金按 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条件。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相应面积的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第号-受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年月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号-部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工商消[2016]1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工商消〔2016〕17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市12315中心: 现将《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现就开展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公示内容 确定公示内容应当坚持审慎、合理的原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中关于公示内容的界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者的被投诉总量信息时,应当同时公示相关投诉在12315系统内的登记日期、调解结果等信息。 2.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是指12315系统内调解结果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投诉”、“协商和解”的消费者投诉数量。 3.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根据投诉线索转“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并依法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信息,主要为案件名称及相关立案号。 二、突出公示重点 1.要围绕投诉集中的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公示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分别进行排名,并公示相关数据。投诉解决率指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与已受理且办结的投诉数量的比率。 2.要积极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重点利用大众点评网等平台进行公示试点。 3.公示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是对被投诉经营者涉及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可以一并公布本市相关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二是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可以一并公示相关消费者投诉信息;三是对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

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局务公开、党务公开、企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采取设立公开栏、上网发布、编发信息简报、利用报刊、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党务公开、局务公开、企务公开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公开事项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三项工作”信息;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各科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申请公开的具体局务公开、党务公开、企务公开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第一条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应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局务、党务、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以备留查备案。 第三条各科室要按照《局务、党务、企务公开目录》及时进行公开,做到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第四条各科室要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帐归档整理工作。 三、党务、局务、企务公开监督和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局“三项”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三项”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向市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报告、通报我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苏州市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 201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在2019年1月21日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吴炜 第一部分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 一、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20.0亿元,增长11.1%。其中,税收收入1929.5亿元,增长15.3%,税收占比91.0%。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952.8亿元,增长10.2%,其中用于民生改善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1483.0亿元,占全部支出的75.9%。 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1.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2018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92301万元,完成预算的114.3%,增长6.7%。 2.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2018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3082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连同上年结转、上级补助及收回预算等,下同)的94.2%,增长14.1%。 3.市级财力平衡情况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2018年市级财政可用财力(含上年结转、上级补助和一般债券转贷收入等)合计3594398万元(其中: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92301万元,加上中央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收入预计10000万元,下级上解收入预计1773000万元,上年结转144391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调入资金预计774706万元等)。当年市级3429421万元,债务还本支出146207万元。市级财政结余18770万元。 (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2018年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206909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6.2%,下降12.2%。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减少。2018年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246782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6.2%,增长9.7%。增长的原因主要是进一步盘活存量,加快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进度较往年均有提高。 2018年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2069097万元,动用结余447004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2467827万元,债务还本支出48274万元,实现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平衡。 (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2018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55786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2%,下降25.0%。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利润收入减少。2018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45753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0%,下降51.5%。下降的原因主要是2017年安排文旅集团增资款一次性因素拉高基数。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购字〔2006〕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市(县)、区财政局、监察局 签发:朱晓平打印:张佩莉校对:府惠明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工程类、国际招标类代理机构除外),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本市各采购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业务代理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严禁代理机构出借代理资格或招标资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张工商〔2008〕5号 关于表彰2007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科、分局、协会: 2007年,全系统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弘扬张家港精神和苏州工商精神,全面推进“四型”工商建设,高质高效服务“两个率先”,服务建设“协调张家港”新目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弘扬先进,学习先进,进一步增强争先进位意识,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受到省人事厅、苏州市委市政府、张家港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工商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彰的先进集体 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 位:张家港工商局塘桥分局 二、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工商局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 张家港工商局西城分局 三、苏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苏州市委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 2、苏州市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张林高叶熔芳 (二)苏州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西城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发区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港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锦丰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塘桥分会 2、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新奖: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凤凰分会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东城分会 3、苏州市十佳维权先进工作者:包建清 四、年度考核个人三等功、嘉奖和优秀等次人员(一)三等功: 刘辉明孙跃忠邵忠英曹徐陈永江徐平陆建新 (二)嘉奖: 张林高章雪苗叶熔芳叶志翔钱振华林源刘斌施华朱新邵利民田晓燕王敏周春艳冯国民邹江谈建华刘东健许军苏扣芳虞兴洪李国祥申志明丁友才胡亚芬唐利锋朱雷孙品良周敏丽徐凤鸣朱倩顾华 (三)优秀等次: 刘辉明孙跃忠邵忠英章雪苗叶熔芳叶志翔 邱正安徐永忠徐军钱振华徐正东陈艳 孙洪颢曹徐林源刘斌陈永江施华 徐平朱新邵利民田晓燕王敏陆建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篇一:1-3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XX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机 构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

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00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二)

今天是: 2014年8月11日星期一农历甲午年 七月十六天气预报:苏州 29℃~24℃七天预报站内搜索:点击站内搜索搜索高级搜索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政府采购|部门动态|统计数据 在线办事市民办事|企业办事|百件实事网上办|便民服务|行政服务中心 公众交流区长信箱|公众监督|政风行风热线|留言板|网站调查首页 政务公开 走进相城 新闻中心 公众监督 在线办事 便民服务 专栏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规划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014148954/2013-00020 信息分类综合政务 规范性文件 其他 生成日期2013-9-6 公开日期2013-9-06 发布机构规划分局 关键词 文件编号 内容概述“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公开内容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2012年11月8日 1总则 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 《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分析参数 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 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太湖 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数据来源 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

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 篇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 一、收件证明 ()第号-收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要求获得的申请。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在文书右上角处的横线上填写单位简称,在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的年份,在随后的短横线上填写文书编号(以下同); 2、完整填写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以下同)。 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单位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年月日 三、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查,您(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四、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现由于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年月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年月日前 □作出答复 □提供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填写说明: 1、在横线上填写正当理由的具体内容; 2、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盖章)年月日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将通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度人事教育工作意见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吴工商[2010]20号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度人事教育工作意见 各分局、科室、大队、协会、学会: 2010年,吴江工商系统人事教育工作要以苏州局“三提升、三加快”为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满意年、深化年、提升年”三条主线,以强化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基层建设为重点,创新工作载体,优化管理机制,努力推进全系统的思想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全面建设。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扎实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 根据省局《2006年-201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及苏州局《学分制管理办法》,以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实施有序规范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 (一)政治理论学习 1、认真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为主要内容,坚持学习制度,强化计划落实,既要完成好苏州局布置的学习任务,又要兼顾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学习内容,进一步提高党组中心组学习质量,建立健全集中讲评和重点帮带制度,着力强化分局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端正思想作风和学风,保证上下政令畅通。 2、开展以凝心聚力为目的的各类主题教育。以苏州局“三提升、三加快”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结合吴江实际,按计划开展“学习日”学习、“市民读书节”、“工商大讲堂”、“无领导小组讨论”、“野外拓展”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培育团队精神,增强干部队伍凝聚力。 3、扎实开展学分制教育培训。根据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的安排,开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为主要内容的普遍学习,强化法治观念,重点做好新任中层干部的任前法制学习考试,紧紧把握依法行政生命线,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业务技能培训 1、着力加强“二官”业务培训。“二官”考试是苏州局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建设中的重要探索举措。要通过教育培训形成全系统浓厚的学习法规、钻研业务、积极迎考的良好氛围。除苏州局组织的培训以外,本局将于10月初组织考前强化培训。 2、重点抓好网格化监管业务培训。根据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及移动监管终端设备的启用等实际情况,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在现代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民来说是及时了解政府政务的途径,也是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监督的依据。政府的信息公开分为两种,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那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怎么申请?小编为您解答。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什么是依申请公开制度

什么是依申请公开制度 在党务公开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全社会公开或者能够及时公开,有的是保密的,有的是党内公开的,有的是暂时不能公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党员或群众要获得这些事务的知情权,就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制度提出申请。申请表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同意公开的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公开,不能公开的回函给予说明。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制定规范的《依申请公开表》,纸质印好或者挂在网上下载。党员或群众要填写好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依申请内容、公开方式及依申请理由,递交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依申请公开表》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他补救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申请人; (五)申请的党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申请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更改、补充申

请。 公开时间自公开责任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审批)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8]159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3 【实施日期】2008.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意 见 (苏府办〔2008〕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98号)的要求和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全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和群

众提供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行政服务为出发点,以电子政务为载体,以行政服务中心为平台,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各级行政机关在全面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优化规范、合理调整事项办理流程,依托电子政务的应用,与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的审批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业务对接和信息共享。到今年11月底,按照全省“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总体要求,基本建立全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程网上审批、全程网上监察、全程网上公开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在依法清理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能减则减的要求,凡是可以还权于企业、市场、中介组织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部门不再审批;凡是可以下放给各市、区审批的事项,尽快下放。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凡面向企业、群众,为社会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包括年审年检),均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凡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报请本级政府审定,进一步增强中心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群众集中、敞开式服务的功能。 (二)进一步推动工作流程的优化和再造。各级行政机关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工作流程的优化再造,逐个明确各审批环节的职责,明晰事项办理的依据、程序、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审批材料的传输、审批环节的操作必须在网上进行,实现审批数据的电子化,切实做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请各进驻部门按要求逐项填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梳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公民 姓名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传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姓名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传真 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 定提供载体形 式(可多选) □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 可接受其他方式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第号-受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 年月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苏州市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苏州市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人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关于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苏州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或者名称变更登记,并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适用本规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和应当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除外。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等。 .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东突”、“占中”等。 .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等。 .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等。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 作者:成杰律师,2016年9月14日。 声明:严禁抄袭,侵权必究。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律师文书写作的基本原理,成杰律师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请予批评指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按照次序逐项说明。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公民个人则需要居民身份证上的完整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任职。联系方式一般指“有效送达地址”,包括:收件人姓名、收件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整个申请书的核心,法律原文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该项属于一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类似起诉状的“诉讼请

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三)所需信息的用途。该项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可以并入第(六)项的“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成杰律师认为,对于所需信息的用途,只能概括性陈述或适当展开,申请书中不能十分详细或完整披露。当然其间接目的,可以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道理不说自明。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文所旨。(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该项本质上可以归集于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法律原文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复印件、打印件、手抄件、扫描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等等。根据对等原则,对于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是复印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五)所需信息的转递方式。严格说来,该项不必单列,可以并入第(四)项的“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自行领取、邮寄(挂号信、特快专递)、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等),等等。该项本质上是申请人对收件方式的书面确认。根据对等原则,对于正式的书面申请,作者建议收件方式为邮寄。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将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公开的内容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情况。 2.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其他事项的审批服务办理情况。 3.发改局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监督制约办法等事项。 4.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6.全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7.本部门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为重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领导人廉洁自律有关情况 (1)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私自从事赢利性活动; (3)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8)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1)购置自行采购的各种办公用品,易耗品。 (2)接待费、修缮费、差旅费等。 (3)公务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等。 (4)办公电话等通讯费用。 3.干部职工任免、晋级、交流、奖惩、职称评聘等有关情况。 4.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情况。 5.本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的形式

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一)申请的信息应当是“政府信息”(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形式。 现在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民的地位,我国实现了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始终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民众了解更多的政府信息,从而使他们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我国居民享有知情权,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我们应该了解关于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知识。 一、人大政协非信息公开行政机关 (一)申请的信息应当是“政府信息”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 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记录或保存,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向其他机关申请则不

符合规定,如人大、法院、政协等就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 政府信息的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除主动公开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请人应当与所申请的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可能因不具备利害关系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二、行政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答复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形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写明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并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