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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该如何收购上市的公司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

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了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

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二十九条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十二)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

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

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第三十三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第三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第四十二条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六条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协议收购

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基本分析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方法介绍(I)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方法介绍(1) 从长期来看,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归根结底是由其基本面所决定的。影响投资价值的因素既包括公司净资产、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也包括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市场情况等各种外部因素。在分析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时,应该从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和公司情况三个方面着手,才能对上市公司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宏观经济分析 年前部分股有望一飞冲天! 秘闻!行情近期将出现逆转机构资金流向已发生巨变! 主力资金正密谋全新布局宏观经济运行分析证券市场历来被看作“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是宏观经济的先行指标;宏观经济的走向决定了证券市场的长期趋势。只有把握好宏观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才能较为准确的把握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判断整个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宏观经济状况良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表现会比较优良,股价也相应有上涨的动力。 为了把握国内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投资者有必要对一些重要的宏观经济运行变量给予关注。 A。国内生产总值GDP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国(或地区)经济总体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衡量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通常而言,持续、稳定、快速的GDP增长表明经济总体发展良好,上市公司也有更多的机会获得优良的经营业绩;如果GDP增长缓慢甚至负增长,宏观经济处于低迷状态,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也难以有好的表现。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增长,2006年GDP 同比增长10.7%;07年一季度GDP同比增长率达到了11.1%。近一两年来,上市公司业绩的快速增长正是处于宏观经济持续向好、工业企业效益整体提升大背景下的增长,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上市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B。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是指商品和劳务的货币价格持续普遍上涨。通常,CPI(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被用作衡量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温和的、稳定的通货膨胀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影响较小;如果通货膨胀在一定的可容忍范围内持续,且经济处于景气阶段,产量和就业都持续增长,那么股价也将持续上升;严重的通货膨胀则很危险,经济将被严重扭曲,货币加速贬值,企业经营将受到严重打击。除了经济影响,通货膨胀还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心理和预期,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CPI也往往作为政府动用货币政策工具的重要观测指标,今年以来我国CPI高位运行,因此在每月CPI数据公布前后,市场也普遍预期政府将会采取加息等措施来抑制通货膨胀,引发了股市波动。 C。利率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理财优势,使资金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实现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并通过控制资金流动掌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实现公司整体最大效益,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是指法人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二)安全性原则 公司资金管理要遵循“资金安全第一”的原则,对现金存储、借款归还、融资、对外投资等财务活动必须按授权进行审批,并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进行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风险控制原则 通过提前还贷等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利息负担,合理控制财务风险。 (四)计划性原则

资金管理工作以资金预算为依据,各项资金收支应严格遵守预算。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制定资金政策、进行资金调度时应做好统筹规划,在平衡各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系统的资金政策,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实施公司的资金政策,制定资金运作方案,协调各单位资金管理事宜。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每月召开资金调度会,协调平衡公司资金筹措、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政策和年度资金预算,开展本单位的资金支付、预算等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一节资金预算管理原则 第十条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容涵盖所有与生产经营及投融资活动有关的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2)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4)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7) 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2) 五、结语 (16) 注释 (17) 参考文献 (17)

试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于一定时期内大量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收购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上市公司收购本质上就是一项股权交易行为,但对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整合方式。只是与一般的股票交易行为,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收购是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其具有交易规模大,涉及利益主体多样,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广泛的特点,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态度与政策取向不同,其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内容亦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各国在立法宗旨上却基本相同,即追求公正、透明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对市场垄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臵。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体现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防范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弥足重要,因此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我们讨论的重要话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概念分类原则改革和完善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观点主要可归纳为,只有达到了法定强制收购要约线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

为,才能被界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在投资者持股达到法定强制要约线以前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被视为一般交易行为,此时投资者应遵守持股增加制度的有关规定。一次购买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公告和报告数量限制,只要投资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暂停买卖该种股票,其股票买卖不受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随时卖出。因此投资者在达到全面收购要约线之前的股票买卖不是投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开始,此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收购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视为收购主体。 2.上市公司收购无需经过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上市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下文是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完整版)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性支出,包括采购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往来款项等。 第四条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

照公司整体未来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五条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各子(分)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六条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 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投资资金 (一)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工程项目资金。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控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和材料货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款项的支付。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 (一)公司融资事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由财务部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一、公司背景及简介 1、成立时间、创立者、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注册地; 2、所有权结构、公司结构、主管单位; 3、公司重大事件(如重组、并购、业务转型等)。 二、公司所属行业特征分析 1、产业结构: ①该行业中厂商的大致数目及分布; ②产业集中度:该行业中前几位的厂商所占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的具体数据(一般衡量指标为四厂商集中度或八厂商集中度); ③进入壁垒和退出成本:具体需要何种条件才能进入,如资金量、技术要求、人力成本、国家相关政策等,以及厂商退出该行业需花费的成本和转型成本等。 2、产业增长趋势: ①年增长率(销售收入、利润)、市场总容量等的历史数据; ②依据上述历史数据,及科技与市场发展的可能性,预测该行业未来的增长趋势;

③分析影响增长的原因:探讨技术、资金、人力成本、技术进步等因素是如何影响行业增长的,并比较各自的影响力。(应提供有关专家意见)。 3、产业竞争分析: ①行业内的竞争概况和竞争方式; ②对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分析:替代品和互补品行业对该行业的影响、各自的优劣势、未来趋势; ③影响该行业上升或者衰落的因素分析; ④分析加入WTO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及新条件下其优劣势所在。 4、相关产业分析: ①列出上下游行业的具体情况、与该行业的依赖情况、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如可能,应作产业相关度分析; ②列出上下游行业的主要厂商及其简要情况。 5、劳动力需求分析: ①该行业对人才的主要要求,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的供需情况; ②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6、政府影响力分析: ①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起的作用(政府的引导倾向、各种优惠措施等); ②其它相关政策的影响:如环保政策、人才政策、对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2013-04-02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他相关实体程序事宜提出意见 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二条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 —1—

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2—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爱德华集团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德华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投资并购行为,降低投资并购成本,防范投资并购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爱德华集团投资并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是指集团经过新设、合并、分立、股权/资产收购等投资行为对其它企业参股,或经过投资行为对其它企业控股并纳入合并报表的交易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标的,是指投资并购行为的目标企业。 第三条集团所有对外投资并购行为均应当经过投资并购方案制订/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协议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确认、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投资并购完成/证照交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并购行为。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业务部门 (一)负责制订投资并购方案并进行立项审批。投资并购方案须包含如下内容:

1、投资并购目的; 2、投资并购标的介绍; 3、投资并购金额; 4、投资并购交易方式; 5、投资并购进度安排。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协助尽职调查部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三)草拟投资并购协议,出具防控商务/业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四)按照财务管理中心、人资行政中心等部门的意见,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五)确认投资并购标的信息并进行审批; (六)负责投资并购完成后投资并购标的接收、印章资料交接等。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 (一)对投资并购方案立项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财务/税务尽职调查; (三)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四)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财务/税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七条法务管理部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二)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三)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法律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人资行政中心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人资尽职调查;

某国际著名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智拓精文】某国际著名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报告要点: 目前中国白酒行业处于产业成熟期的中后期,产量已连续五年下滑,今后可能进一步下滑,但空间不大。 中国白酒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但集中度提高趋势明显,产业资源越来越向少数优势企业集中。 上市公司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代表性。 受消费税政策变更影响,20XX年白酒板块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明显,主要财务指标均有所下降。 消费税政策不利影响在20XX年仍会加剧,所得税政策影响又雪上加霜,预期该板块20XX年业绩仍会继续下滑,尤其是中报业绩难以乐观。 板块内上市公司主业发展及产业外拓展机会前景差别较大。主业发展比较有前景的是:GZXX、XX、XX股份、XX;产业拓展有机会的包括:XX实业、XX股份、XX鬼、XX贡、XX特。投资方面,重点关注GZXX、XX 液、XX 鬼、XX 贡、XX 特、XXXX ; 规避XXXX。 通过XX液与GZXX对比,两公司中长线均具有投资价值,但XX液受税收政策变更影响相对大一些。 一、行业发展概述 1、行业进入成熟期的中后期,成长性不佳。自19XX年全国白酒产量达到 历史最高点8XX万吨以后,受居民消费习惯改变、大量替代品的出现以及国家限制性产业政策的影响,白酒产量出现了连续五年的下滑,目前已经达到了酿酒协会制定的20XX年550万吨的目标产量。今后几年白酒产量仍有可能下滑,但空间不大。

注:从1998年之后,国家对于产值 在 5XX 万元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的产 量不再进行统计。根据行业统计测算,产值在 5XX 万元以下的企业产量合计在 120万吨左右。 2、白酒行业市场集中度低,行业内企业亏损面较大。据不完全统计,不包 括完全是家 庭作坊式的生产,现有白酒企业3.7万余家,其中国家统计局统计的 年销售收入5XX 万元以上的19XX 年为1334家,20XX 年为1182家。估计全 行业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企业处于亏本经营状态。 2.1、以产量衡量,中国白酒行业市场结构属于分散竞争型。 年全国白酒行业产量最大企业排行榜 序 号 企业名称 产量(万 吨) 1 SC 省XXXX 液集团有限公司 15.4 2 SC 沱牌集团有限公司 7.7 3 XX 兰陵企业 7.0 4 AHX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8 5 SCXX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5 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产量 801.3 781.4 585 502.3 476.1 :420.2 400 200 万吨 1000 800 60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大型上市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天山资本集团资金帐户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二条财务部为资金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根据业务需求开立资金账户,外地公司办理资金账户的同时必须开通网银查询功能及短信提醒功能,短信提醒需关联集团财务总经理的手机号,出纳每日查询网银的发生额及余额并编制资金日报。 第三条资金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各个公司不得私自办理。遇到非银行类资金账户,确需业务人员办理的,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审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涉及到使用资金账户办理业务的,如:委托扣款,三方资金划转协议,资金监管等。必须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审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 第四条委托业务人员经办的资金账户事项,必须在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备案事项。 第五条会计印鉴和印章的管理 财务印鉴必须由主席指定的印鉴管理人员按印鉴管理制度保管,盖章。 印鉴和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应认真审查支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涉及到资金账户业务的必须有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的审批,方可加盖印章。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财务部建立资金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全部纳入资金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归属公司(指实际负责账

(完整版)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模板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参考框架 一、公司背景及简介 1、成立时间、创立者、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注册地; 2、所有权结构、公司结构、主管单位; 3、公司重大事件(如重组、并购、业务转型等)。 二、公司所属行业特征分析 1、产业结构: ①该行业中厂商的大致数目及分布; ②产业集中度:该行业中前几位的厂商所占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的具体数据(一般衡量指 标为四厂商集中度或八厂商集中度); ③进入壁垒和退出成本:具体需要何种条件才能进入,如资金量、技术要求、人力成本、国家 相关政策等,以及厂商退出该行业需花费的成本和转型成本等。 2、产业增长趋势: ①年增长率(销售收入、利润)、市场总容量等的历史数据; ②依据上述历史数据,及科技与市场发展的可能性,预测该行业未来的增长趋势; ③分析影响增长的原因:探讨技术、资金、人力成本、技术进步等因素是如何影响行业增长的,并比较各自的影响力。(应提供有关专家意见)。 3、产业竞争分析: ①行业内的竞争概况和竞争方式; ②对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分析:替代品和互补品行业对该行业的影响、各自的优劣势、未来趋势; ③影响该行业上升或者衰落的因素分析; ④分析加入WTO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及新条件下其优劣势所在。 4、相关产业分析: ①列出上下游行业的具体情况、与该行业的依赖情况、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如可能,应作 产业相关度分析; ②列出上下游行业的主要厂商及其简要情况。 5、劳动力需求分析:

①该行业对人才的主要要求,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的供需情况; ②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6、政府影响力分析: ①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起的作用(政府的引导倾向、各种优惠措施等); ②其它相关政策的影响:如环保政策、人才政策、对外开放政策等。 三、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1、股权结构分析:列出持股10%(必要时列出10%)以上的股东,有可能应找到最终持有人; 2、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的少数股东,如存在分析该股东的最终持有人等情况,及其在资本市场上 的操作历史; 3、“三会”的运行情况:如股东大会的参加情况、对议案的表决情况、董事会董事的出席情况、表 决情况、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及其效率; 4、经理层状况:总经理的权限等; 5、组织结构分析:公司的组织结构模式、管理方式、效率等; 6、主要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的背景、业绩、声誉等; 7、重点分析公司第一把手的情况(教育背景、经营业绩、任职期限、政府背景)其在公司中的 作用; 8、分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总体情况,如素质、背景、对公司管理理念的理解、忠诚度等。 四、主营业务分析 1、主导产品 ①名称、价格、质量、产品生命周期、公司规模、特许经营、科技含量、占有率、专利、商标、发展战略、市场定位、消费群等; ②生产周期、库存量、周转率等; ③销售方式; ④设计能力、年产能力、实际生产量; ⑤广告投入数量及方式; ⑥客户反馈; ⑦同类产品的差别。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

上市公司募投资金管理规定学习笔记

一、总则 1.募投资金 ①包括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投的资金及其后的利息收入; (包括以各类方式增资扩股及发行各类债券) ②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投的资金; 2.董事会应建立募投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对募投资金实行全方面的 管理和监控; 3.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也按本规定 执行; 二、募投资金存储 1.募投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指立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2.募投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投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3.上市公司应当在募投资金到账后2周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募投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原协议提前终止,新协议也应在2周内与相关各方签订;(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交所备案并公告) 4.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上市公司、乙方为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人; 5.上市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投资金的,应在存单到期后转入募投资金专户,或以 存单试续存,并通知保荐人,存单不得质押; 6.保荐机构可以指定保代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保代行使监督权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其他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出具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如果保荐机构更换保代,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效力; 7.商业银行每月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募投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应同时抄送给保荐人; 8.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及时通知保荐人 ①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投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募投资金净额的20%的; 9.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投资金专户资料; 三、募投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应对募投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2.出现下列情形,应对募投项目进行重新评估: ①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②募投项目搁置1年以上; ③募投项目计划时间已结束,但实际资金投入未达到原计划的50%; 3.募投资金的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募投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②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③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用闲置募投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①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董、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 交所并公告;

2021年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一、公司背景及简介 1、成立时间、创立者、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地; 2、所有权结构、公司结构、主管单位; 3、公司重大事件(如重组、并购、业务转型等)。 二、公司所属行业特征分析 1、产业结构: ①该行业中厂商的大致数目及分布; ②产业集中度:该行业中前几位的厂商所占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的具体数据(一般衡量指标为四厂商集中度或八厂商集中度); ③进入壁垒和退出成本:具体需要何种条件才能进入,如资金量、技术要求、人力成本、国家相关政策等,以及厂商退出该行业需花费的成本和转型成本等。

①年增长率(销售收入、利润)、市场总容量等的历史数据; ②依据上述历史数据,及科技与市场发展的可能性,预测该行业未来的增长趋势; ③分析影响增长的原因:探讨技术、资金、人力成本、技术进步等因素是如何影响行业增长的,并比较各自 ___力。(应提供有关专家意见)。 3、产业竞争分析: ①行业内的竞争概况和竞争方式; ②对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分析:替代品和互补品行业对该行业 ___、各自的优劣势、未来趋势; ③影响该行业上升或者衰落的因素分析; ④分析加入WTO对整个行业 ___,及新条件下其优劣势所在。

①列出上下游行业的具体情况、与该行业的依赖情况、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如可能,应作产业相关度分析; ②列出上下游行业的主要厂商及其简要情况。 5、劳动力需求分析: ①该行业对人才的主要要求,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的供需情况; ②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对行业发展 ___。 6、政府影响力分析: ①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起的作用(政府的引导倾向、各种优惠措施等); ②其它相关政策 ___:如环保政策、人才政策、对外开放政策等。 三、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zjlca. xx-07-29 为了发展和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刊登 于.csrc.和指定报刊,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xx年8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 ___如下:传真:8610-88061401 电子信箱:flb@csrc.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相当比例、在证券交易所外合法获得对该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实际控制达到相当程度,从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对该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和事实。 第三条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达到规定比例,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以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进行。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达到规定比例时,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申请豁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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