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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自主项目)的验收(考核)工作,保证自主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便于项目验收申报单位组织验收材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主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自主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旨在通过总结评估自主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评价科研项目立项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以进一步提高科研管理水平,促进我校自主科研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主要依据项目任务书中所预定的考核目标及资助目标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条凡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项目研究期限内,项目目标、任务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博士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验收(考核)的组织工作。其它项目由自主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考核)。

第六条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发展和客观因素影响,对项目目标进行了合理的调整,验收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

第二章项目考核及验收范围

第七条本验收(考核)范围涉及我校所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八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国内外合作及学术交流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发展和客观因素影响,对项目目标进行了合理的调整,验收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

第三章年度考核方式

第十条年度考核时间定为每年的十月,具体时间以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项目主持人需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自主科研管理系统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项目完成的情况提交本单位自主科研项目年度考核报告,项目管理办公室将根据考核报告决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

第四章结题验收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结题时间定为每年的十一月,具体时间以项目管理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项目主持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自主科研申报平台向校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和全套验收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的验收由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结果报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验收方式。博士基金和一年期小额资助项目及新兴交叉特色项目验收,采取网络评审方式,重大项目采用会议答辩评审方式。

第十六条验收专家组成员的组成。由熟悉项目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包括校外专家),由自主项目管理办公室聘任。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总结验收报告》

(二)《****大学自主科研项目财务决算表》

(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登记表》

在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根据专家意见,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所有结题项目形成项目验收结论性意见,交校基本业务费领导小组批准,以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十八条校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题考核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按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达到了考核指标的要求;

(二)经费开支符合预算要求,合理合法;

(三)具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科学道德,没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博士基金(理科)、丹桂计划(文科)及特色项目结题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绩效考核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间以第一负责人获得与资助项目相关的省市级以上纵向项目1项及以上,或理工类获得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获得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工程类项目20万元以上。

2、以****大学为第一单位且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1篇及以上,且自然科学被SCI&EI 检索论文,人文社科在国际期刊上发表《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或我校规定的核心期刊发表。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或50万字以上著作(独著);或特殊学科(音、体、美)取得在本领域标志性成果的。

4.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8名及以上科技奖励(有获奖证书)的;

5.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作为主持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其研究成果为国家行政机构采纳的。

(二)合格。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的项目。

(三)不合格。凡不能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的项目。

第二十条探索创新及交叉类项目(包括一年期小额资助项目)结题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绩效考核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间以第一负责人获得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及类似课题;“973”、“863”、各部委项专课题、支撑计划以及类似的国家项目课题及以上的项目1项及以上,或理工类获得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获得3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工程类项目100万元以上。

2、以****大学为第一单位且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1篇及以上,理工科在本领域排名30%以内(以ESI数据库为标准)或本学科排名前20的顶级刊物上发表SCI检索论文或国际刊物Ei检索论文、人文社科在国际期刊上发表《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或我校规定的核心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国际权威出版社以署名作者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的。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的;或技术创新取得2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的。

4、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前1名、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及以上科技奖励(有获奖证书)的;

5、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作为主持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其研究成果为国家行政机构采纳的。

(二)合格。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的项目。

(三)不合格。凡不能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培育项目结题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绩效考核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以第一负责人获得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以及类似项目,“973”、“863”、重大专项、支撑计划以及类似的国家重大项目课题及以上的项目,或理工科获得5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获得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的。

2、以****大学为第一单位且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1篇及以上,且理工科在本领域排名30%以内(以ESI数据库为标准)或本学科排名前10的顶级刊物上发表SCI检索论文或国际刊物Ei检索论文、人文社科在国际期刊上发表《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或我校规定的核心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国际权威出版社以署名作者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的。

3、获得国际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技术创新取得5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技术发明或产品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由国际同行业专家评定)。

4.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科技奖励(有获奖证书)的;

5.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作为主持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其研究成果为国家行政机构采纳的。

(二)合格。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的项目。

(三)不合格。凡不能同时满足十八条(一)、(二)、(三)考核指标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除不能同时满足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凡属以下情况,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或填报内容不实的;

(二)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研究内容、目标、技术路线作较大调整的;

(三)超过原定计划进度满三个月,但未做出说明的;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者,5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科研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全部材料装订成册,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一式两份,并在自主科研管理系统中上传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资助项目提交的成果或结题报告进行评估,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评定等级,作为今后申报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项目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内有重大进展且资助经费不足的,可再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七条受资助项目如遇到不可解决的技术难题或不可抗逆的环境因素,不能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研究目标的,可以提交正式申请,变更或撤销项目。项目管理办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受资助项目如出现如下情况,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撤销其项目,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一)在项目研究内容发生重大改变且没有申请变更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执行项目研究任务的。

(三)项目负责人因疏于管理,造成项目研究停滞不前的。

(四)项目负责人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五)项目组研究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结题考核为优秀的青年教师项目和新兴交叉类项目,优先推荐高层次项目;凡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校科研业务费项目,凡因学术不端行为造成项目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校科研业务费项目。

对考核为优秀的重大培育项目,可提交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评审专家组,建议连续资助。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期间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为****大学所有,知识产权第一单位为****大学,第一作者为项目承担者,成果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the Special Fund for Basic Scientific Research of Central Colleges,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或与其他项目联合资助)进行标注,否则考核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两年内继续提供项目研究后期正式发表或公布的成果,一并存档并作为项目管理和评估的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同类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拟订单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拟制: 时间:2007年1月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部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发字〔2016〕104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6年12月19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 2016年1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 (中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资助、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项目合同”是学校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科研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项目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二级单位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在校学生承担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

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审核签订、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规范经费使用、编报经费决算。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九条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项目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外协业务公允性,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支持,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监管。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须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师工作量应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和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为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激励和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为教师的岗位续聘、职务晋升、津贴发放等提供依据,结合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和科研工作实际,对科研工作量进行量化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工作的量化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工作量包括科研立项(纵向、横向)、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译著、编著)、出席学术会议、科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科研奖励、鉴定成果、专利等工作折合的工作量。 二、科研工作的量化指标 把科研工作按不同阶段以及在不同阶段取得的成绩及结果进行量化,折合成量化数据。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表1 批准科研立项科研工作量(V1)

表2 科技论文折合科研工作量(V2)

表3 出席学术会议折合科研工作量(V3) 表4 出版著作折合科研工作量(V4)

表5 科技成果折合科研工作量(V5) 表6 经济效益折合科研工作量(V6)

表7 科研奖励折合科研工作量(V7) 表8 技术性文件折合科研工作量(V8) 表9指导学生科技活动获奖成果折合科研工作量(V9) 表10 艺术作品折合科研工作量(V10)

表11 音乐作品折合科研工作量(V11) 表12 体育科学折合科研工作量(V12) 三、计算方法 采取按项目计算的办法,计算课题组(或论文、著作的责任者等)在每个项目或每项工作中的科研工作的总量,然后课题组按每成员的贡献分配所得科研工作量。 1.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公式: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 沪交内(财)[2013]42号 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 作规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 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 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

科研管理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 2010-07-01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科〔2009〕5号 华东理工大学印发《人文社会科学科研 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性大学的目标,进一步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特制订《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办法》与《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研人文办法通知 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4月23日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性大学的目标,进一步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挥科研管理工作前瞻性、规范性和引导性功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人文社科科研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各人文社科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及科研秘书应配合学校科技处具体实施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我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培育基金研究项目,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和立项、项目中期管理、项目结项及科研成果的推广。

纵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依照申报指南发布的各文科规划项目。 横向项目包括国外基金、组织或企业的有关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以合同约定的研究项目。 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包括每年规划中的校内基金项目及培育基金项目。 第五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及时公示国家和有关部委以及上海市的人文社 科研究项目的基本信息,并在申报期间,将有关项目申报的通知、申请表格、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向文科各院系下发通知。 第六条学校科技处就申报项目,除自由申报项目之外,一律采取聘请校内外专家公开评审的方式,并将结果及时公示在网页上。 第七条各学院科研秘书在获知本单位教师立项项目后,应及时保存有关项目申报书的复印件,建立纸质版及电子版的档案,建立本单位项目管理数据库。学校科技处及时总结,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管理数据库。 第八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华东理工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文件对各类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 第九条学校科技处将根据开题报告中所规定的科研进展规划时间节点1个月前,发出友情提示,督促各课题负责人按时召开并完成科研项目。第十条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更改成果形式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并由科技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学科学服务于社会,回应现实发展需求的功能,学校科技处将每年一次组织校内“学术成果巡回报告会”,并将成果刊登在学校网页上;被评为优秀成果的,由学校资助召开上海市及全国范围内的学术成果报告会,并将其成果刊登在上海市相关媒体。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科研进展规划完成科研任务的、二次督促无效者,相关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将予以取消,并对课题负责人未来其他课题的申报予以限制。 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对于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理。 第三章科研促进及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包括实施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奖励论文及著作等社科研究成果及其它获奖成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推动人文社科科研基地的建设、重点交叉学科的培育以及校内人文社会文化氛围的构建,使得全校人文社会学科迅速蓬勃发展。学校鼓励各学院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的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科研成果奖励大会,表彰在人文社科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及学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颁发的《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基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华东理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 字号: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 负责制。 第三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科 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科研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同时就设备费、劳务费等开支规定如下: 1.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的,不予列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费用; 2.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用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科研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比例计提。项目组直接费用由科研主管部门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相关规定报销。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见表1。 表1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大财字〔2012〕1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中南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部、人事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研究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学研究部考核绩效经费。(二)科学研究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医院一般不再予以经费匹配。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医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机构(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拨入我院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由医院计财部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医院对所有入我院财务的科研经费提取4%的科研管理费。 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必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试剂、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试剂、原材料。大宗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院外及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大学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医院科研部、计财部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科研事业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研发经费用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科技进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政府拨款、企业投入、承担科研项目收入、技术性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用于科研项目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经费按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经费主要用于公司具有创新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项目,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符合公司的持续发展战略。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公正透明、符合规定经费使用要清楚明了,符合国家及公司有关财务和资金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4.市内交通费、长途乘车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发票。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试验耗材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 (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十)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的通知 清校发〔2017〕63号各单位: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 2017年8月16日 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 —经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通过,2009~201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2015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高技术开发。 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及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 (一)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 (二)有利于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 (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研平台; (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六条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

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字〔2006〕72号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二○○六年六月九日 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我校财务处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合同中规定必须的代购设备费、过路费等。. 科研经费的来源有: 1、国际合作经费; 2、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3、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4、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5、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6、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7、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到校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科研经费要注意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验室建设的需要,注意结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需要,

以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目标。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科研协作费,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 5. 6、聘请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费用; 7、必要的通讯费、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费; 8、科研管理费等。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

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

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 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 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 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 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 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 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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