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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综述论文

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综述论文
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综述论文

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综述

[摘要]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征地补偿的理论依据、原则、内容及标准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对比总结出我国目前征地补偿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以期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

[关键词] 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形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对农民的补偿普遍偏低,且没有解决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这给解决“三农”问题带来极大的阻挠,同时影响了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心目中的威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如何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换来对等的利益是广大农民的心声,所以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1.国外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研究

1.1 国外(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土地征收制度涉及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立式,即土地征收法独立于土地法之外单独立法;二是单节式,即土地征收作为土地法的一个章节存在,是土地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者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以及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后者如美国《财产法》等[1]。

1.2 国外(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1.2.l 相关理论基础和补偿原则

中国物流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物流金融发展状况分析 一,中国物流金融现状 物流金融(Logistics Finance)是一个崭新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就是面向物流运营的全过程,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实施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效整合,组织和调节供应链运作过程中货币资金的运动,从而提高资金运行效率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从狭义上讲,物流金融就是银行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在供应链运作的全过程向客户提供的结算和融资服务,即银行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在供应链运作的全过程向客户提供的结算和融资服务。在物流金融中涉及三个主体:物流企业,客户和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起来为资金需求方企业提供融资,物流金融的开展对这三方都有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 物流金融是国内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物流增值服务。它运用金融工具促使物流业产生价值增值,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以及中西部的少数省市已获得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尝试通过物流金融运作,获得银行贷款授信以改善资金链,同时为国内众多知名物流企业如中外运、中远、中储、宝供等开创了新的盈利空间。目前,物流金融已被许多专业人士视为物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前景异常可观。 相对于发达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物流金融业务开始的较晚,业务制度也不够完善。在国外,物流金融服务的推动者更多是金融机构,而国内金融物流服务的推动者主要是第三方物流公司。物流金融服务是伴随着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而生,在物流金融服务中,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更加复杂,除了要提供现代物流服务外,还要跟金融机构合作一起提供部分金融服务。国内学者关于物流金融相关领域的研究主要是物资银行、融通仓等方面的探讨,然而这些研究主要是基于传统金融物流服务展开的,未能从供应链、物流发展的角度探讨相应的金融服务问题。如,罗齐和朱道立等(2002年)提出物流企业融通仓服务的概念和运作模式探讨;任文超(1998年)探讨了引用物资银行概念解决企业三角债的问题。 在国内实践中,中国储运集团从1999年开始从事金融物流部分业务。金融物流给中国储运集团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最近该集团公司总结了部分金融物流业务模式,并在集团所有子公司进行推广。 二,我国发展物流金融的作用及意义 我国的经济体系正迅速建立起一套快速、机动、便捷、高效的现代物流系统。我国物流业存在着巨大的赢利空间,对国民经济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蓬勃发展的物流产业背后,国内金融业对物流产业

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制度预防和制裁了违法婚姻,保证了法定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保护了合法婚姻。我国2001 年4 月28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在无效婚姻制度当中的违法婚姻还导致离婚、家庭破裂纠纷,并且极易引发伤害、凶杀的刑事案件,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新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当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且很不全面,也引起了法学界较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做一系统的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有重大影响,所以相关的研究比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是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解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的对比,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方面阐述很少,而国外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则相对成熟一些。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从以上研究材料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对提高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实力具有重大的影响,成了法律界和各方面专家研究的热点。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是大势所趋,这是由多种原因所决定的,但是,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很少有人提及,我将试图着力对此加以探究,为之前研究的不足做必要的补充。 三、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㈠国外的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分院 系部:政法系 专业:法律专业 级别:2002级 班级:三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

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婚的一个特征概念。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① 一.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 法律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保障婚姻依法成立的必要手段。确认无效婚姻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内容。按照《婚姻法》地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接着,我们来讨论下每种具体情况: 1、重婚的。

区域经济发展研究论文

东盟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变化研究 经济贸易系 国际经济贸易实务(物流与报关)1班 2009级 09421107 刘杏铃

发展前景:东盟业已形成的国际经济、政治实力;东盟在亚太国际关系中的独特地位;东盟内部在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上的改善; 以及东盟艰难跋涉、发展壮大的实践本身等,却为东盟一体化描绘了一幅充满希望的画卷 障碍:东盟的一体化与欧盟的一体化相比,其进程中还存在着社 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经济结构缺陷等重重障碍. 区域经济一体化被定义为单独的经济整合为较大的经济的一种 状态或过程。也有人将一体化描述为一种多国经济区域的形成,在这个多国经济区域内,贸易壁垒被削弱或消除,生产要素趋于自由流动,以及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合作、变化、发展的浅析。

东南亚国家自由贸易区经济学家大英帝国经济一体化

三、正文: 东盟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变化 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 虽然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最引人注目的趋势之一,但国内外对经济一体化尚无统一定义。"经济一体化"这个词语的使用是近年出现的。所谓"区域"是指一个能够进行多边经济合作的地理范围,这一范围往往大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地理范围。根据经济地理的观点,世界可以分为许多地带,并由各个具有不同经济特色的地区组成。但这些经济地区同国家地区并非总是同一区域。为了调和两种地区之间的关系,主张同一地区同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条件,消除国境造成的经济交往中的障碍,就出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设想。经济的一体化是一体化组织的基础,一体化组织则是在契约上和组织上把一体化的成就固定下来。 经济一体化具有许多经济方面的优点,重要的有: (一).根据比较优势的原理通过加强专业化提高生产效率; (二).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大达到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水平; (三).国际谈判实力增强有利于得到更好的贸易条件; (四).增强的竞争带来增强的经济效率; (五).技术的提高带来生产数量和质量的提高; (六).生产要素跨越国境; (七). 货币金融政策的合作; (八).就业、高经济增长和更好的收入分配成为共同的目标。 在过去的数十年中,世界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各国经济的一体化。国际商品和劳务贸易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加强了,跨国流动的人数越来越多,对外直接投资迅速扩大,跨国公司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政府政策上的变化,特别是放开以前对外国公司封闭的产业,更强更广泛的区域贸易集团化运动,资金流动限制的取消,以及降低关税壁垒的长期影响,认同并强化了一体化的潮流。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别。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巴拉萨把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贸易一体化,即取消对商品流动的限制; (二)要素一体化,即实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三)政策一体化,即在集团内达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协调一致; (四)完全一体化,即所有政策的全面统一。

论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缺陷及完善。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 (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 (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论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上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区域经济发展论文产业结构研究论文

区域经济发展论文产业结构研究论文 高等教育对地方区域经济产业结构影响研究摘要:通过对保定市产业结构现状分析,运用结构偏离度方法研究了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测算保定市高等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灰色关联系数,分析了高等教育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联性。结论表明,驻保高校是促进保定区域经济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深层次动力,基于此提出了合理发展保定高等教育的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区域经济;产业结构 保定历史悠久,崇尚文化,汇集了河北省大部分高等学校。在“十一五”期间,保定市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但经济发展仍然存在着不平衡现象,各县区存在较大差距。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因此逐步改善和调整产业结构,对推动经济发展尤其重要。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表明,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会带来劳动力结构和技术结构等出现一系列变化,引起劳动力的就业产生新的组合。这些新的经济社会变革又必将促使为其提供智力、人才与科技支撑的高等教育,在教育结构、教学模式、人才培养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文以保定市为例,通过对产业结构与高等教育的关联分析,研究如何发展高等教育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保定市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1.保定市产业结构的总体发展分析。2003年以来,保定市三次产业占GDP的比重(见图1)。 从总体趋势来看,2003—2008年这一阶段保定市的产业结构呈

“二、三、一”型,即第二产业占GDP比重最大,第三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小,标志着保定的产业结构向更高阶段迈进了一大步。但根据世界银行钱纳里等经济学家研究,人均GDP 2 000美元以上(1980年,美元),第一、二、三产业生产结构为15.4%、43.4%、41.2%,而保定市2008年第一、二、三产业结构为15.62%、48.31%、36.07%,距此标准尚有差距,有待发展调整。而与发达国家的“三、二、一”型结构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2.保定市产业结构偏离度分析。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其中产业结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其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就业结构与之相适应,产业结构的不断演进和升级也伴随着就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但对于就业结构来说,除产业结构外,还受体制、教育等因素的影响,有时并不表现为与产业结构同步变化,就业结构调整可能滞后于产业结构调整,一般用结构偏离度来表示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这种非同步关系。当结构偏离度等于0时,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关系完全协调,若偏离0越远则意味着结构的偏差越大。根据统计数据,对2003年以来保定市三次产业的结构偏离度进行计算,所得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自2003年以来,第一产业的结构偏离度绝对值很大。这表明,第一产业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很不协调,产业产值份额大于就业份额,具有较强的劳动力吸纳能力,但这种不协调性较为平稳;第二产业的结构偏离度均小于零,说明产值份额小于就业份

最新我国物流金融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物流金融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分析了我国物流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对具有代表性的两家上市物流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提出了发展物流金融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物流企业;物流金融;现状与对策 1引言 所谓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它对于一个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发展一般要经历四个主要阶段,分别为初创、发展、成熟和衰退,其中每一个阶段都对资金有着大量的需求,特别是企业的初创阶段,如果在这一阶段没有很好的资金支持,则企业的发展便无从谈起,现实中企业由于在初创阶段没有很好的资金支持而面临破产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一个企业要顺利的从初创阶段过渡到发展阶段资金是最重要的。然而企业的初创阶段的特点就是缺乏相关的资金支持,刚开办的企业,因为没有规模面临的风险很大,所以很难得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没有了资金融通,企业的生存将举步维艰,纵观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可以大致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物流行业现在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国外的物流企业而言,比如UPS、联邦快递等,我国的物流企业发展很不成熟,同时缺少雄厚的资金,所以现阶段我国物流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保证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然而现阶段物流企业(特别是中小物流企业)融资很难,所以,研究物流金融对于我国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显得至关重要。 2相关研究综述 3物流企业金融实例分析

说明公司也有着足够的资金特别是货币资金。 我们可以观察到上述两家上市的物流公司共同的特点就是资产规模比较大,在速动比率的控制上比较好,而流动比率的控制上比较差,年份之间的波动很大。说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比较好,同时公司也有着足够的货币资金来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而从长期来看公司较容易发生债务危机,同时面对不确定的市场因素,公司的债务危机可能增大,为此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来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和经营状况,使得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4.2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物流保险 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去开发相应的险种,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民营物流公司的保险,而民营物流公司在我国的物流行业中处于主力地位,占据了相当多的业务。一旦碰上一些不可预测的事件,那么将对这些企业造成严重的打击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因此建立起完善的保险覆盖机制将有利于这部分企业的生存。 4.3建立起相关的物流行业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我国现在对于物流行业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规,物流企业的会计处理在很大程度上不统一,在具体会计项目处理上千差万别,同时缺少准备金计提制度。这会带来很大的不良后果,比如,一旦发生货物的损失,企业将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如果损失金额很大的话,则企业承担的赔偿会给企业的财务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导致有的企业濒临破产,一旦有了损失准备金,企业可以利用准备金部分对损失的货物进行赔偿,从而不会恶化企业的财务状况。 4.4建立银企合作伙伴关系 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大力支持物流企业的发展。从金融家机构角度看,可以派出相关人员专门入住物流企业,对物流企业的整个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面

如何写论婚姻无效制度的论文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①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专门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 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在论文的选题、

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

无效婚姻

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标题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作者姓名 XXX 考号 345508240173 工作单位职务 通信地址邮编 指导老师职称 完成时间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考号:34508240173 姓名:XXX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发展相对落后。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无效婚姻新《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以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还是空白,到了2001 年4 月 28 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但是任何事情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在了解无效婚姻的制度概况的基础上,比较外国的立法例,定位于我国婚姻法领域,立足于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个人的一些分析与见解。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能够有所帮助。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 无效婚姻制度自古代以来就有了,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单一的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到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又包括了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说现在有些国家还保留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绝大多数国家还是采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制度。应该说无效婚姻制度是一种进步。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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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分院 系部:政法系 专业:法律专业 级别:2002级 班级:三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

区域经济发展论文

区域经济发展论文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论文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考 姓名: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考 摘要: 长期和稳定的增长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呈阶梯式增长,引起国际范围的高度关注。与高速经济增长相对应的,是随之而来的增长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十一五”规划强调走自主创新之路,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战略重点,是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增长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分析经济增长的方式和实现条件,根据国情选择切合实际的经济增长道路。 [关键词]:内涵理论增长方式存在问题科技创新结构调整。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涵及其理论渊源 理解经济增长的内涵应从增长的机制和路径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从增长机制的层面看,经济增长有粗放型经济增长和集约型经济增长之分。从增长路径的层面看,经济增长有外延型和内涵型增长的区别。当前,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针对经济增长的机制,但也涉及经济增长的路径,两者是有机结合的。

从经济增长机制看,相对于资源的使用,存在着“粗放”型增长和“集约”型增长。“粗放”或“集约”概念,起初应用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中,后来才扩大到生产和国民经济增长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农业中的级差地租时,就阐述了“粗放耕作”和“集约化耕作”两种农业生产方式,以此将“粗放经营”和“集约经营”区别开来。地看,可耕地扩展的有限性,是促成农业部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重要经济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内容,从来就是与资源有限性直接相关的。 当代意义上的“粗放型”和“集约型”概念,是扩展了整个国民经济意义上的不同增长方式。粗放型增长由于具有低质低效的增长特性,依赖于生产要素的扩张,而生产要素的扩张主要是在规模、数量、产值、速度和投入等方面,较少重视质量、效益和效率。集约型增长由于具有高质高效的增长特性,依赖于现有生产要素效率的提高。提高生产要素效率主要是依托于科技进步、节约能源投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并在生产要素效率提高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同时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程度。 从经济增长的路径看,经济增长总是表现为生产成果数量上的增长,生产成果的数量增长取决于生产规模的扩大,而生产规模扩大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又是不同的,因而经济增长有“外延式”和“内涵式”之分。马克思在分析社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时,针对固定资本折旧费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使用问题指出,折旧费既可以用来扩大规模,也可以用来改良机器,提高生产效率,“如果生产场所扩大了,就是在外延上扩大;如果生产资料效率提高了,就是在内涵上扩大。”可见,经济增长所依赖的生产能力提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到,一是更多地利用资源以扩大生产能力;二是提高生产效率以提高生产能力。除了通过将固定资本折旧基金用于“外延式”或“内涵式”扩大生产这一路径外,还可以通过新增投资用于建立新企业或扩大与改造旧企业,前者为“外延式”,后者为“内涵式”,

区域经济发展分析论文

区域经济发展分析论文 为了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地区经济合作,我国政府在“十五”计划中强调,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进一步开放价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资金、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推动区域贸易和生产要素的区域合理流动,加快地区产业结构的和合理化调整,为“十一五”计划的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我国各区域之间产业优势比较: 东部地区的优势产业: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工业、精密仪器以及通讯设备制造业、轻纺工业等。这些产业明显体现了东部发达地区的资源及技术、劳动力与资本优势,并且具有较高的附加值与较长的产业链,各行业的技术现代化水平较高。 中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机械制造业、建材工业、冶金工业以及煤化、盐化、磷化为主的化学工业和钢铁工业等,虽然具有一定的基础优势,也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但是成长性不高,面临比如发展空间有限、设备老化、附加值不高等发展困难。 西部地区则主要集中于资源相关的产业:电力工业、煤炭工业、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天然气开采、旅游业、畜牧产品,这些产业均为资源型,耗能高、产量大、附加值低,没有形成产业链,多为原材料与初级产品。 东北地区:所谓老工业基地,主要是指在新中国成立前以及20世纪50、60年代(部分为70年代)形成的,国家进行了大量投资、生产规模大、历史上曾对我国经济起到很大作用、做出很大贡献,但现在却表现出产业结构老化、产品不适应市场、技术落后、体制陈旧、产业竞争力下降、陷入整体困境的工业基地。东北三省的原油产量和木材提供量占全国的1/2,商品粮占全国的1/3,汽车产量占全国的1/4,其中重型卡车产量占全国的1/2,造船产量占全国的1/3,钢产量占全国的1/8,重型装备制造业,军用飞机、核潜艇等重要的军品生产任务均在东北。 我国各区域之间的综合比较单位:(万人)

国内物流金融研究综述

国内物流金融研究综述 摘要: 近年来, 物流金融创新在经济实践过程中的迅速发展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回顾了物流金融的发展历程,归纳了这一领域的理论成果,并对其核心思想进行提炼。文章通过对物流金融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总结,指出相关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研究提出展望。 关键词: 物资银行;仓单质押;融通仓;物流金融;融资模式; 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资本和物资交流日益频繁,中国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对物流和资金流的流动效率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网络和通信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使得物流和金融这两大行业终于可以结合产生了物流金融这一创新产品。它的这种跨领域创新模式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它给物资流通带来的巨大影响被学者捕捉到,进而从理论的高度构建出一个崭新的平台—物流金融。 一、物流金融相关概念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邹小芃、唐元琦(2004)首次定义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资金和信用的运动,达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统一[1]。这些资金和信用的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结算、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咨询、担保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类涉及物流业的中间业务等。物流金融是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结算、保险等服务的金融业务,它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物流和金融的紧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会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会的福利。该定义指出了物流金融所研究的领域和基本的研究方向,它还强调金融创新思维和金融工程技术的运用。 融通仓最早作为物流企业的创新业务, 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 寻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较高且可抵押的不动产有限, 使得动产融资成为中小企业最为可行的一种融资方式。随着动产质押融资的发展,2002年,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罗齐、朱道立等首次提出了融通仓这一概念, 将其定义为“以周边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 涵盖中小企业信用整合与再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2]。文章阐述了融通仓的两种运作模式———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模式和信用担保体系模式。在模式一中, 由于得到了银行的授信额度, 物流企业可以直接向相关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 简化金融机构审批程序, 提高了企业融资效率。 二、物流金融研究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2.1 21世纪前 国内物流金融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总结开始的,这个时期的典型特点就是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相关的研究有: 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的设想[3]。90

浅析无效婚姻的缺陷

浅析无效婚姻的缺陷 ——以“疾病婚姻”为例摘要: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立法的发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法》的颁布、修订和日臻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形势的需要,表现了我国政府对男女婚姻立法方面的重视与进步,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无效婚姻规定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就疾病婚而言,不应该完全是无效的。 正文: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汉莫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莫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定契约,则此妇不能认定为是他的妻子。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直至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才正式设有无效婚姻制度。寺院法禁止离婚,设立无效婚姻,不仅可以作为违法婚姻的法律对策,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他还是禁止离婚的一种补救手段。承袭罗马法法律学说的《法国民法典》,一方面狙继受罗马法的精神,设立

无效婚姻,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将无效婚姻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婚姻。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违反公益要件,如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检察官均可以成为无效婚姻的请求人。属于相对无效的多违反私益要件如非自愿或因错误而结婚。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而且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将违背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区分为两类,缺乏法定的资格、重婚、近亲结婚等地为无效婚姻,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从而近亲属法中首次兼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也相继设立了这两种制度。 (婚姻家庭法新论潘新喆中国明主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1997年4月试拟稿)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和1997年10月(试拟稿)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都是仅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而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由此可见,我国的新《婚姻法》在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同时,也规定了可撤销婚姻,采取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立法模式。 但不同的是,大多数国家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如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而我国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存在这类立法模式的国家相对较少,而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

区域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学院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年级级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一、论文说明 本团队专注于原创毕业论文写作与辅导服务,擅长案例分析、编程仿真、图表绘制、理论分析等,论文写作300起,所有定制的文档均享受免费论文修改服务,具体价格信息联系,同时也提供对应的论文答辩辅导。 二、论文参考题目 区域经济学硕士毕业论文 在区域经济合作下培育国家竞争优势研究 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重新选择 中日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模式探究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区域经济差异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区域经济治理模式研究 东西部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区域经济法制规制研究 从区划经济到区域经济 论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与APEC的发展 区域科技创新与吉林经济发展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历史演变与现实选择 民营企业、专业市场与区域经济增长间互动关系分析 环渤海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研究 香港在中国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定位 城市经济区域理论及其发展研究 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区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研究 区域优势论与我国参与区域性国际经济合作的战略选择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与我国的战略对策 “增长极”理论影响下的我国西部区域经济政策 区域经济地理的结构演进与思维特征

基于能值分析的区域海洋环境经济系统可持续发展评价研究 绿色物流与区域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研究 区域经济有序程度的微观度量 中国财政分权机制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酒嘉区域经济一体化红利效应 主导行业与区域经济发展——大成集团研究 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治因素影响研究 环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研究 国内新兴财经报纸区域经济报道研究 市场与行政双重逻辑下的区域合作制度变迁 成都市区域经济差异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区域经济战略与对策研究 博弈论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运用研究 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的对策研究 云南乡村区域中心发展模式研究 从区域经济发展看区域金融的政策选择——西南地区经济发展的区域金融政策选择 中国区域经济差异与国民经济发展 实现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的转变 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的评价与应用 区域经济差异及协调发展研究 重庆三峡库区腹地经济合作的构想 中国区域经济增长收敛性的实证研究 我国区域经济增长差异的实证分析 区域经济公正探析 中国区域经济收敛性问题的实证研究(1978~2004) 公路运输与区域经济梯度发展的协调性研究 盐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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