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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TS 22002-1 2009

食品安全的前提方案

海乐培训

2014年5月21日

目录

?4、建筑和建筑物布局

?5、工作场所和厂房布局

?6、公共设施-空气、水和能源

?7、废弃物处理

?8、设备适宜性、清洗和维护

?9、采购材料的管理

?10、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1、清洗和消毒

?12、虫害控制

?13、人员卫生和员工设施

?14、返工

?15、产品召回

?16、仓储

?17、产品信息/消费者意识

?18、食品防护、生物预警和生物恐怖

4建筑和建筑物布局

4.1总要求

建筑物的设计、构造和保持应适用于要进行的加工活动、考虑和控制与操作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及车间周围可能的污染源。建筑物应构造坚固,不会给产品带来危害。

注:例如屋顶需无渗漏并可排雨。

4.2环境

应考虑来自当地环境中的可能污染源。

潜在的有害物质能够进入产品的区域不宜从事食品生产。

应定期评审可能的污染物防范措施有效性。

4.3生产企业的选址

厂区的边界应清晰标志。

应控制厂区的入口。

厂区内应保持秩序。

植被应得到照管或拔除。

道路、场地和停车厂应排水通畅,防止积水,并予保持。

5工作场所和厂房布局

5.1总要求

内部布局应设计、建造和维护以有助于良好卫生和制造操作。原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以及设备的布局应在设计上确保避免交叉污染。

5.2内部设计、布局和流动方式

建筑物应提供充足的空间,并确保原料、产品和人员顺利通过,同时确保原料与加工区域物理隔离。

注:物理隔离的例子可包括墙、屏障、隔离物或足够的距离以降低风险。

用于物料传递的通道应尽量降低外来异物和虫害的进入。

5.3内部结构和装置

加工区域的墙和地板应便于清洗或清洁,与加工和产品危害相适宜。建筑材料应耐清洁。

墙和地板的连接处和角落应便于清洁。

注:建议加工区的墙和地板交接处为弧形。

地板应避免存水。

在湿加工区域的地板应密封并设有排水。排水设施应装防虫设施,并覆盖。

天花板和位于高处的装置应尽可能减少灰尘和冷凝物的积累。

如有对外开的窗、通风孔或风扇,应装防虫纱窗。

对外开的门,不用时应关闭或进行遮蔽。

5工作场所和厂房布局

5.4设备的布局

设备的设计和摆放应有助于良好卫生操作和监视。

设备的放置应有适当的空间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5.5实验室设施

在线检测设施应加以控制,尽可能减少产品污染的风险。

微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避免来自人员、车间和产品间的污染,且不能直接在生产区域直接开放。

5.6临时/移动装置及自动售货机

临时结构的设计、放置和建造应避免虫害滋生和对产品的潜在污染。

其他与临时结构和自动售货机有关的危害应得到评估和控制。

5工作场所和厂房布局

5.7食品、包装材料、辅料和非食品化学品的储存

用于储存食品、包装材料和辅料的设施应防灰尘、冷凝物、排水设施、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污染。

储存区域应干燥并通风良好。有规定时,应有温度和湿度的监控。

储存区域设计或安排应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隔离。

所有物料和产品在储存时应离地,且物料与墙间应有足够具体以确保检查和虫害控制活动的实施。

储存区域的设计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防止污染和尽可能减少变质。

应为清洗剂、化学品和其他有害物质提供单独且封闭(上锁或其他进入控制)的储存区域。

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应记录散装原料或农产品。

6.公共设施-空气、水和能源

6.1总要求

加工和储存区域周边设施及其管线设施的设计应尽量降低产品污染的风险。应监视设施质量以尽可能减少产品污染风险.

6.2水的供给

饮用水的供给应充分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储存和输水设施,以及需要时,水的温度控制应满足特定的水的质量的要求。

用于产品配料的水,包括冰或蒸汽(含烹饪用的蒸汽),与产品或产品表面接触的水,应满足产品特定的质量和微生物要求。

用于清洁或间接与食品接触风险的水(如:套管,热交换器)应满足相关用途特定质量和微生物的要求。

当水加氯时,应检测确保余氯浓度在使用处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非饮用水应有单独的供应系统并加以标识,不与饮用水系统连接,同时,防止回流到饮用水系统。

注:建议与产品接触的水需流经能灭菌的管线。

6.公共设施-空气、水和能源

6.3锅炉清洗剂

锅炉清洗剂,如使用,则应:

a)满足相关添加剂规范,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b)经相关执法部门批准,用于人类消费的可在水中使用的安全的添加剂。

当不立即使用时,锅炉清洗剂应存放在单独且封闭(上锁或进入受控)区域。

6.4空气质量和通风

组织应制定与食品直接接触或作为成分的空气中微生物、湿度和过滤的要求。当组织认为温度和(或)湿度重要时,应对其控制并监视。

通风(自然或机械)可以除去多余或不需要的蒸汽、灰尘和气味,并使清洗后易干。

车间供给空气的质量应加以控制以降低气源性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应在易于微生物生长或存活的产品暴露区域,应制定空气质量监视和控制方案。

通风系统设计和建造时,应确保空气不是从污染或原料区域流向清洁区。两个区域间应保持一定的空气压力差。通风系统应便于清洁、更换过滤器和维护。

应定期检查外部空气进气口的完整性。

6.公共设施-空气、水和能源

6.5压缩空气和其他气体

压缩空气、二氧化碳、氮气和其他用于生产和(或)充填中的气体系统应予以建造与维护以防止污染。

气体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包括运输、吹气或干燥物料、产品或设备),应来自经许可与食品接触的气源,并过滤除去灰尘、油和水。

压缩机用油时,空气可能接触到食品的,油应为食品级。

注:建议使用无油压缩机。

应规定过滤、相对湿度和微生物的要求。

可行时,应在靠近使用处进行空气过滤。

6.6照明

照明(自然或人工)应使人员便于卫生操作。

照明强度需与操作特性相适宜。

照明装置应得到防护以确保在破碎时不污染物料、产品或设备。

7废弃物处理

7.1总要求

应建立系统以确保废弃物得到识别、收集、清除和处理,并在此过程中不污染产品或生产区域。

7.2废弃物和不可食用或有害物质容器的存放

废弃物和不可食用或有害物质容器应:

a)可清晰识别其用途;

b)放置在指定区域;

c)用易于清洗和消毒的不渗透材料制成;

d)当不立即使用时可关闭;

e)废弃物可对产品造成风险时,上锁。

7.3废弃物管理和清运

应提供废弃物隔离、储存和清理的设施。

废弃物不应在食品处理或储存区域堆积。清理频率应避免废弃物堆积,至少每日清理。

带标签的物料、产品或印刷包装材料作废时,应涂鸦或销毁以确保商标不能重复使用。销毁和清理应由经批准的处理分包方实施。组织应保留处理的记录。

7.4下水道和排水系统

排水的设计、建造和选址应避免对物料或产品的污染。下水道要足够容纳预期的流量。排水不应经加工线上方。

排水方向不应从污染区域流向清洁区域。

8设备适宜性、清洁和维护

8.1总要求

食品接触设备的设计和建造应有助于清洁、消毒和维护。接触面不应影响预期的产品或清洗系统,或受其影响。

食品接触设备的建造应用耐用材料,且耐反复清洗。

8.2卫生设计

设备应能满足所规定的卫生设计原则,包括:

a)表面光滑、易接近、易清洁表面,在湿加工区带自排水系统;

b)使用的材料要与预期产品、清洁剂或冲洗剂相匹配;

c)设备框架不能穿孔或用螺母和螺栓。

管道和沟槽应易清洁、可排水并无死角。

设备应尽可能减少操作人员的手和产品的接触。

8设备适宜性、清洗和维护

8.3产品接触面

产品接触面的建造应考虑从物料设计到食品的使用。接触面应无渗透,无锈蚀。

8.4温度监控设备

用于热加工的设备应能满足温度梯度和按照相关产品规范要求保持条件。

设备应能进行对温度的监视和控制。

8.5清洗生产线、器具和设备

湿法和干法清洗方案应形成文件以确保所有厂房、器具和设备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清洗。

方案应规定清洗的对象(包括排水),职责,清洗方法(如:原位清洁/异位清洁),指定清洗工具的使用方法,清理或拆卸要求和验证清洁有效性的方法。

8设备适宜性、清洁和维护

8.6预防性和纠正性维护

应有预防性维护方案。

预防性维护方案应包括用于监视和(或)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全部装置。

注:例如,这样的装置包括筛网和过滤器(包括空气过滤器),磁铁,金属探测器和X

光探测器。

纠正性维护的实施应确保临近生产线的生产或设备没有污染的风险。

应优先考虑影响食品安全的维护要求。

临时性修理不应对产品安全带来风险。永久性维修所导致的更换要求应包括在维护计划中。润滑和热传导液体,若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的风险时,应为食品级。

维护后设备返回生产的放行程序应包括:在加工卫生程序中规定清理、消毒和使用前检验。

本区域前提方案(PRP)要求应适用于维护区域和加工区域的维护活动。维护人员应受到与其活动有关的产品危害培训。

9采购材料的管理

9.1总要求

应对影响食品安全的材料的采购加以控制以确保所使用的供应商有能力满足特定的要求。进货材料满足特定采购要求的程度应予以验证。

9.2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

应有确定的过程选择、批准和监视供应商。所用过程应通过危害评价来证实,包括对终产品的潜在风险,并应包括:

a)评估供应商满足质量和食品安全期望、要求及技术规范的能力;

b)描述如何进行供应商评审;

注:描述如何进行供应商评估的例子包括:

a)在接收用于生产的物料前,审核供方现场;

b)适宜的第三方认证。

c)监视供应商表现,为继续批准提供保证。

注:监视可包括符合物料或产品规范,符合分析证书COA要求,满足审核结果。

9采购材料的管理

9.3进货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要求

在装前、运输中,卸货时应检查运送车辆以验证物料的质量和安全在运输过程中的保持情况(如,密封完整性,无虫害,有温度记录)。

应在接收或使用前检验、测试物料,或通过出厂检验证书验证满足特定要求的程度。验证的方法应形成文件。

注:检验频率和范围可基于物料出现危害和特定供应商的风险评估。

不符合相关规范的物料应按照确保防止非预期使用的文件化程序来处理。

散货接收线的入口应得以识别、关闭和上锁。只有在验证接收的材料及批准后,才可卸货。

10 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0.1总要求

应有防止、控制和发现污染的方案,应包括预防物理、过敏源和微生物的污染的措施。

10.2微生物交叉污染

应识别可能存在微生物交叉污染的区域(源于空气或来自流动方式),实施隔离(隔

离区)计划。进行危害评估,决定可能的污染源、产品的易感性和适宜的控制措施。

适合此类区域的措施如下:

a)原料同成品或即食(RTE)产品的隔离;

b)结构性隔离—物理栅栏、墙或隔离建筑物;

c)按要求更换工作服的入口控制;

d)传递方式或设备隔离—人流、物流、设备和工具(包括指定工具的使用);

e)气压差。

10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0.3过敏源管理

应声明由于设计或生产制造中的可能接触而出现在产品中的过敏源。声明应出现在消费者产品的标签,预期进一步加工产品应在标签或从属性文件中标明。

应防止产品由于清洁和线内换产操作和(或)产品顺序而导致的不期望的过敏源交叉接触。注:生产中的交叉接触可源于:

a)由于技术限制,先前生产产品的痕迹量不能被充分清洁干净;

b)在正常制造过程中,在不同生产线或同一生产线或相邻加工区域的产品或辅料可能接触。过敏原返工品的使用条件:

a)设计中含有同样过敏源的产品;

b)证实通过加工去除或破坏了过敏物质。

注1:返工的通用要求见条款14;

注2:食品操作工人需接受过敏源意识和相关生产操作的特定的培训。

? 4.4 推荐标示内容

?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 4.4.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

?的说明。

? 4.4.3 致敏物质

?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 4.4.3.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10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0.4物理污染

当使用玻璃和(或)易碎物品时,应定期执行检验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以防破碎。可能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玻璃和易碎材料(如设备上玻璃和硬塑料原件)。

应保持破碎玻璃的记录。

基于危害分析,应有措施防止、控制或发现潜在污染。

注1:这些措施包括:

a)用于暴露的原料或产品,应充分覆盖设备或容器;

b)使用筛子、磁铁、滤网或过滤装置;

c)使用探测/拒过装置,如金属探测器或X-光机。

注2:潜在污染包括木制垫板和工具,橡胶密封圈,人员防护服和设备等。

11清洗和消毒

11.1总要求

应制订清洗和消毒方案以确保食品加工设备和环境保持卫生。应持续监视方案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11.2清洗、消毒剂和工具

设备和设施应保持有助于湿或干的清洁和(或)卫生的条件。

清洗剂、消毒剂和化学品应使用食品级,易于清晰识别,单独存放,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

工具和设备应按卫生要求设计,并保持不会成为异物的潜在来源。

干货刘渡舟老先生《伤寒论》中桂枝汤的所有条文解析

干货!刘渡舟老先生:《伤寒论》中桂枝汤的所有条文及解 析 方药| 桂枝汤方 治法| 解肌祛风,调和营卫。桂枝三两(去皮) 芍药三两甘草二两(炙) 生姜三两(切) 大枣十二校(擘) 上五味,?咀三味,以水七升,微火煮取三升,去滓,适寒温,服一升。服已须臾,啜热稀粥一升余,以助药力。温覆令一时许,遍身折折(执水)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离,病必不除。 若一服汗出病差,停后服,不必尽剂。若不汗,更服依前法。又不汗,后服小促其间,半日许令三服尽。若病重者,一日一夜服,周时观之。服一剂尽,病证犹在者,更作服,若不汗出,乃服至二三剂。禁生冷、粘滑、肉面、五辛、酒酩、臭恶四等物。方义 方中桂枝辛温,解肌祛风;芍药酸寒,敛阴和营。两药配伍有调和营卫之功。姜辛散止呕,且助桂枝;大枣味甘益阴和营,以助芍药;炙甘草调和诸药。方为辛温解表轻剂。服用桂枝汤取汗,尤须啜粥、温覆以助药力,既益汗源,又防伤正,值得重视。【原文】12条:太阳中风,阳浮而阴弱,阳浮者,热自发,阴弱者,汗自出,啬啬恶寒,淅淅恶风,鼻鸣干呕者,桂枝汤主之。

释义 本条句首指出太阳中风,故当与第1条“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第2条“发热汗出,恶风,脉缓。”互相参看。证见阳浮(脉浮)、翕翕发热,为外邪犯表,卫阳浮盛,抗邪于外。阴弱(脉缓)、汗自出,为卫外不固,营不内守,营对浮盛之卫而言相对不足,可称营弱。汗出营弱,脉应之缓。恶风寒,与脉浮、发热同见,为风寒外束肌表。原文中恶寒、恶风并列,提示两证有轻重之别,但可并见,似不可误为或见之证。肺合皮毛,肺气上通于鼻。外邪犯表,肺气不利,则见鼻塞。外邪干胃,胃气上逆,则见干呕。诸证反映营卫不调,卫强营弱,肺气不利,外邪干胃的病理,仲景提要为“阳浮而阴弱” 吕震名说:“卫强故阳脉浮,营弱故阴脉弱,卫本行脉外,又得风邪相互,则其气愈外浮,阳主气,风为阳邪,阳盛则气易蒸,故阳浮者,热自发也。 营本行脉内,更与卫气不谐,则其气更内弱,阴主血,汗为血液,阴弱则液易泄,故阴弱者,汗自出也。啬啬恶寒,内气虚也,淅淅恶风,外体疏也;恶寒未有不恶风,恶风未有不恶寒,二者相同,所以经又互言之。翕翕发热,乃就皮毛上之形容;鼻鸣,阳邪壅也;干呕,阳气逆也。太阳中风证状之和此谛实,此证宜用此方,凡欲用仲景方先须辨证也。”【原文】13条: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桂枝

内经条文解析

内经条文解析 1.虚邪贼风,避之有时,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 提出养生的原则。对外环境要“虚邪贼风,避之有时”,对人本身要“恬淡虚无,精神内守”。这是养生的基本原则。虚邪贼风,是外界的治病因素,因时因地而异;情志失调、劳倦过度,是内伤致病的因素,因人而别。因此,只有既注意避免外邪的侵袭,又注意调摄精神,避免情志过激和精气妄耗,才能保持真气充盛,使疾病无从发生。 2.其知道者,法于阴阳,和于术数,食饮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故能形与神俱,而 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 提出养生法则:一法于阴阳,即养生应效法自然界阴阳变化规律;二是和于术数,即恰当运用养生方法锻炼身体;三食饮有节制;四是起居作息有规律;五劳作不违背常度。只有掌握了养生之道,保持形神和谐协调,才能“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 3.四时阴阳者,万物之根本也,所以圣人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以从其根,故与万物沉浮 于生长门。逆其根,则伐其本,坏其真矣。故阴阳四时者,万物之终始也,死生之本也,逆之则灾害生,从之则苛疾不起,是谓得道。 “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作为养生的原则,是综合前文春养生气,夏养长气,秋养收气,冬养藏气得出的结论。生长属阳,收藏属阴;春夏属阳,故养生养长;秋冬属阴,故养收养藏。观点:1.马莳、高世轼等认为春夏顺其生长之气即养阳,秋冬顺其收藏之气即养阴。 2.王冰认为养即制也。春夏阳盛,故宜食寒凉以制其亢阳,秋冬阴盛,故以食温热以抑其盛阴。 3.张介宾认为阳为阴之根,养春夏之阳是为了养秋冬之阴;阴为阳之基,养秋冬之阴是为了养春夏之阳。 4.张志聪认为春夏阳盛于外而虚于内,故当养其内虚之阳;秋冬阴盛于外而虚于内,故当养其内虚之阴。 4.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 于本。 阐明了阴阳的基本概念及引入医学的重要意义。指出世界上一切事物是在不断地运动变化,新生和消亡。事物之所以能在运动发展变化,根源就在于事物本身存在着相互对立统一的阴阳两方。并指出阴阳两方,在其运动变化过程中,既是对立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为用,在一定条件下,又能相互转化。 5.善诊者,察色按脉,先别阴阳;审清浊,而知部分;视喘息听音声,而知所苦;观权衡 规矩,而知病所主。按尺寸,观浮沉滑涩,而知病所生。已治无过,以诊则不失矣。 经文旨在阐明阴阳学说在诊法中的运用。强调四诊合参和辨别病证阴阳属性的重要性。 6.辛甘发散为阳,酸苦涌泄为阴。 药物饮食的五味也分阴阳。辛走气而性散,甘走脾而灌溉四旁,所以辛甘为阳而有走散作用。酸主收敛,又依赖春生木性而上涌,苦主泻下,又炎上作苦,所以酸苦为阴而有涌泄作用。 7.出入废则神机化灭,升降息则气立孤危。故非出入,则无以生长壮老已;非升降,则无 以生长化收藏。

十八项反措条文解读

十八项反措条文解读 条文5.1.1.8 在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应按《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和《电力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工作。所有已运行的直流电源装置、蓄电池、充电装置、微机监控器和直流系统绝缘监测装置都应按《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和《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DL/T 781)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变电站的直流系统在交接试验验收、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 如对充电、浮充电装置在交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中有关稳压精度0.5%,稳流精度1%,纹波系数不大于0.5%的要求进行。交接验收时,查验制造厂所提供的充电、浮充电装置的出厂试验报告。现场具备条件的话,要对充电、浮充电装置进行现场验收试验,测试设备的稳压、稳流、纹波系数等指标,有关出厂试验报告、交接试验报告作为技术档案保存好,并作为今后预试的原始依据。有的制造厂的出厂测试报告只提供高频模块的测试报告,未提供充电、浮充电装置的整机测试报告,造成现场检测整机稳压精度与出厂测试数据严重不符。 对于蓄电池组,在交接时,应按标准要求进行10小时放电率放电电流,100%容量的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试验时,先对蓄电池组进行补充充电,以补充蓄电池组在运输、现场安装、静置过程中自放电所损失的容量。一次放、充电的试验结果,容量测试不小于额定容量的90%,就可以认为容量达到要求。测试时,一定要测记蓄电池组安装位置的环境温度,实测容量要进行25℃标准温度下的容量核算。 C25℃= C T/(1+k(T-25)) 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C T-温度T时的放电容量 k-温度系数,10小时放电率时k=0.006/℃ 3小时放电率时k=0.008/℃ 1小时放电率时k=0.01/℃

条款依据及条文解释汇总

条款依据及条文解释 1.1条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建设 条款依据: 1、中铁一安(2009)24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标准化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文件》第五部分:质量管理制度。 3、中铁一项目(2008)442号《项目管理标准》(修改版)第八篇《项目质量管理标准》。 条文解释: 1.1.3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同时各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兼)职质检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有效证件上岗。专职质检人员必须获取股份公司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质量检查证。 1.2条款:施工准备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和《施工临时设施设计鉴定管理规定》。 2、中铁一施(2009)347号“关于发布《中铁一局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3、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程。 1.3条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 2、中铁一施(2008)279号“关于补充《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的通知”。 3、中铁一施(2009)347号“关于发布《中铁一局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4、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4条款: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 2、中铁一施(2009)323号“关于发布《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及《混凝土管理制度》两项标准的通知”。 3、中铁一施(2009)192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4、中铁一施(2009)346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技术交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条文解释: 1.4.1“四新技术”是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5条款:测量、监控量测、地质超前预报 条款依据: 1、中铁一施(2007)269号“关于发布《施工技术管理条例》等五项管理标准的通知”中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例》和《工程测量工作管理条例》。 2、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程、设计文件。 条文解释: 1.5.2“测量双检制”是指一个测量组先后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或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核对结果。

婚姻家庭法条文解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法条文解析 篇一:婚姻法重点法条分析 婚姻法 一、重点法条: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相关法条:刑法第258、259、260、261条。 意思分解: 1、婚姻自由权属于公民人格权之一种,包括结婚自由 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形式有: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3)借婚姻索取财物; (4)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权,情形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58条)。 3、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其具体内容为: (1)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2)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为非法; (3)重婚关系的法律上无效。 二、重点法条: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意思分解: 以上3条是对结婚法定条件的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重视。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两个: 1、具有婚姻合意 (1)行为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有效条件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规

定。但婚姻行为能力的年龄判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均高于18周岁(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准。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完全自愿。 2、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有三个: (1)重婚; (2)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3)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麻风病,其他疾病。 不要混淆: 一定要清楚第6条第一项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要”包括哪些血亲关系。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 2、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 3、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 4、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第28条。 意思分解:

民法典十大条文解读

民法典十大条文解读 第一条:胎儿也有继承权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从子宫到坟墓,民法典为我们保驾护航。胎儿是民法典中比较特殊的存在,尚未出生时,父亲不幸离世,这个尚在母体的胎儿,就已经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第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修改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部分行为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实施,不再需要监护人同意。「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较模糊,就是其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清楚的事情。比如,十岁的儿童购买普通的文具。但是如果打赏太多,显然就不相适应了。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解释说:「如果未成年人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 因此,不满8周岁的「熊孩子」网络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父母可主张返还。 同时,满八岁的孩子,家长再也不能随意的没收人家的压岁钱了哦。 第三条:呼应疫情,增加紧急状态下的儿童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

结构荷载规范30条修改条文解析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列出影响结构设计的主要修改内容,以备审核时查阅。 一、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共有强制性条文13条,分别为1.0.5、3.1.2、3.2.3、3.2.5、4.1.1、4.1.2、4.3.1、4.5.1、4.5.2、6.1.1、6.1.2、7.1.1、7.1.2条。 修订后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版共有强制性条文13条,分别为3. 1.2、3.1.3、3. 2.3、 3.2.4、5.1.1、5.1.2、5.3.1、5.5.1、5.5.2、7.1.1、7.1.2、8. 1.1、8.1.2条,即强制性条文数未增加,内容的主要变化有: 1、原1.0.5条调整为3.1.3条(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2、原3.1.2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3、原3.2.3条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由单项改为多项叠加(j=1~m);增加参与组合的各项可变荷载应乘以考虑设计适用年限的调整系数的规定。 4、原3.2.5条调整为3.2.4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5、原4.1.1条调整为5.1.1条(增加了第4章永久荷载,以下各章顺延),主要修改包括:①教室活荷载由2.0KN/m2提高到2.5KN/m2(由第1项(2)款改为第2项);②第5项(2)款增加了运动场活荷载(4.0KN/m2);停车库明确为9人以下客车的停车库(不包括消防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停车库),增加了板跨为3m×3m的双向板楼盖活荷载,附注第4条明确当双向板跨介于3m×3m与6m×6m之间时按跨度线性插值确定【规范用词为“板跨不小于3m×3m”,似应为不大于,否则与附注第4条有矛盾】,消防车通道活荷载频遇值系数由0.7改为0.5,准永久值系数由0.6改为0;③厨房的分类用词由“一般的”改为“其他”;④第1项中的民用建筑卫生间活荷载由2.0KN/m2提高到2,5KN/m2;⑤教学楼的走廊、门厅活荷载由2.5KN/m2提高到3.5KN/m2;⑥楼梯活荷载单独列出为第12项,除多层住宅仍取2.0KN/m2外,其他均取3.5KN/m2;⑦阳台的分类用词由“一般情况”改为“其他”;⑧附注第6条非固定隔墙自重不小于每延米墙重的1/3,规范用词由“可”改为“应”。【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百货食品超市活荷载5.0KN/m2未列入规范正式版】 6、原4.1.2条调整为5.1.2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7、原4.3.1条调整为5.3.1条,文字略有调整,增加屋顶运动场地活荷载3.0KN/m2。 8、原4.5.1条调整为5.5.1条,文字略有调整,雨篷明确为悬挑雨篷。 9、原4.5.2条调整为5.5.2条,原栏杆“顶部水平荷载”改为“活荷载”,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取值由由0.5KN/m2提高到1.0K N/m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取值不变,增加“竖向荷载应取1.2KN/m2,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10、原6.1.1条调整为7.1.1条,内容不变。 11、原6.1.2条调整为7.1.2条,原“50年一遇”改为“50年重现期”,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由“适当提高”明确为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12、原7.1.1条调整为8.1.1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行政法条文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 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 变动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 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 子,且程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 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 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 的变化。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 记案件)。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 剩非诉审查工作。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 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 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 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 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已于1990年7月9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徐志坚一九九0年七月二三日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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