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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姓名梁永前

学号 1341001452912

指导教师张震

日期 2015年5月8日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内容摘要: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抓好农村法治是关键。搞好农村法治,抓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是重要途径。由于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加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我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举步维艰。而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当前农村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许多不可避免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这促使农村中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的矛盾日益加剧。本文以此为背景从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等角度浅论法律援助在农村中的现状并提出法律援助可行性的意见与对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法律的现状与对策进行分析和研究: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三针对农村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现状问题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无法可依”,即缺乏系统、统一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法律援助条例》中。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少,但是规定较为分散,仍然缺乏系统性,如对其性质、职能、设置等各项内容、工作制度规定不详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援助难以在现实中充分实行。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与第十条分别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各地区对法律援助的规定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性”。从全国范围来说,法律援助的规定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统一性,从而造成了各地区法律援助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并且容易形成“异地异援助待遇”的尴尬局面,不利于法制与实践的统一。

2.法律援助资源匮乏,导致供需矛盾紧张。

资源配备是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人员、法

律援助经费等。在人员配备方面,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导致我国大部分法律人才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则相对较少。农村的法律人才那就更加匮乏了。在经费配置方面,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费用的主要来源,但是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远小于其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当前农村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一些长年累月积聚下来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农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的资源匮乏,法律援助人才与资金的紧缺,这无疑加大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3.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即受案范围与受援助对象过于局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援助主要采用两个标准:经济困难或者残疾人等特殊对象、特殊案情的情况。《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从受案范围与受援助对象都对法律援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如: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等。这直接排除了很多在法律上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即部分经济并不富裕但非贫困的农民等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很多需要帮助的人们排除在法律援助受援范围之外,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帮助,继而违背了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的初衷。

4.农村的法制状况及历史传统的影响所带来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虽然经过不断的城镇化建设,农业人口仍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由于农村宗族意识较强,个人之间的纷争往往很容易演变为家族的纷争。此外,再加上目前在农村的法制宣传与教育的力度也远远不够,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与信赖感不强,因此直接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更倾向于使用“人脉”、“上访”等非正常解决矛盾的方式,甚至在有些矛盾得不到很好地解决的情况下,有的人会走向极端而违法犯罪。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村的和谐发展,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5.法律援助机制与机构有待完善。

由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缺乏统一的运作制度、管理机制等问题。同时,法律援助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法律援助与其他司法相关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与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与发展,此外,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是四级组织框架,即分别在国家司法部、省或自治区、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具备条件的旗县或区级地方各设立一级法律援助中心。但是这些法律援助机构的最低一级也设立在旗县或区级地方而并没有真正深入农村,加上农村的法律援助的宣传也远远不够,致使农村广大人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认同感不强,因而给农民获得法律援助带来诸多不便,使法律援助在农村收效甚微。

三、针对农村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的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没有统一可行的立法是阻碍法律援助在农村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想使法律援助工作能在农村顺利开展,促进农村的法治建设就必须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对法律援助的性质、职能、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各部门协调机制等相关方面从立法上予以明确,使法律援勘在各个环节上都具有可操作性,做到

“有法可依”。必要时,还可以把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写入宪法。此外,在全国施行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的情况下,还可以赋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即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法律援助达到全方位、网状式的法律保障。

2.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与人事保障机制。

资金保障方面,由于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政府行为,因而我们仍然需要坚持国家投入为主,并且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加大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当把法律援助的投入资金作为财政预算中的专项资金,以保证国家财政对法律援助的强有力支持。此外,还应当采取各项鼓励措施,积极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建设法律援助事业中去,增设多种法律援助捐助渠道,如鼓励捐款与动员有关法律从业者作为志愿者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把法律援助纳入到公民社会保障制度中去,结合社会保障其他方面制度,使公民获得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到法律安全的全方位保障。

人事保障方面,在国家及社会加大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也要积极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并加强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与工作能力。同时也应当鼓励律师参加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让他们积极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的义务,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此外,还应当充分利用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这一重要的后备力量,鼓励高校成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活动。

3. .加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农村仍属于中国法治的薄弱环节,农民仍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要不断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提升其法律素养,促进农村的法治建设。从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上看,由于农村的经济与法制状况与城市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在农村中发生的纠纷种类也有其特殊性。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面积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因此农村的土地因征地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村委会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子女赡养、家庭暴力、离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引发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因此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应当被取消。这样才能与时俱进,符合社会的发展。

4.加强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并设立“司法所”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它并不是某一机构能凭借一己之力能够单独完成的。因而要加强法律援助不同级别、不同地区机关之间、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完善各部门、各单位的衔接机制,从而积极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使人民真正从中获得好处。

在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上,我国采取的是中央、省、市、县四级设立方式,然而由于这些机构与远在农村的农民有一定的距离并且导致农民对这些机构并没有清楚的认识,致使很多农民虽然有维权意识,但仍然不知向何处申诉或如何申诉。因此我们应当在已有法律援助机制的基础上,在乡镇建立司法所,派遣专门人员负责乡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深入农村,把法律援助带到农村的每个角落。

参考文献:

[1]耿瑞珍.农村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及改进建议——以河南省为例.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2]龙爱华.浅谈农村法律援助.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5.4.

[3]叶显伟.论农村法律援助的实践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3.

法律援助现状

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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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

农村教育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教育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教育,作为造就人才和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下面是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农村教育现状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农村教育现状调研报告范文(一) 一、调研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GDP的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城乡收入差距也在急剧加大。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两者的收入比为3.22:1。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加速和不同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拉大,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公平、公正,而教育公平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核心,没.教育的公平公正,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教育作为推动社会变革与发展的重要力量,既可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效率目标,又可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平目标。社会的教育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具.“筛选器”的功能,又具.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按照现阶段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应该以和谐理念来引领教育发展,通过推进教育的公平、公正,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通过构建和谐教育,来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只.农村得以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农村发展的基础是搞好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基础教育办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然而,农村基础教育现状却不容乐观。 二、调研对象 此次我调查的对象就是针对农村的基础教育现状展开的。基础教育,就是人们在成长中为了获取更多学问而在先期要掌握的知识。基础教育,作为造就人才和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在世界各国面向21世纪的教育改革中占.重要地位。的基础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关我国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现状 三、调研目的 1、通过进行实地调查和上搜集资料,活的农村基础教育现状的信息 2、分析农村基础教育所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 3、通过分析具体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现状的案例,切实掌握农村基础教育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 4、对本地区的农村基础教育问题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X,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 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例如,XX、和XX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

浅谈新时期农村小学教育的现状及对策(同名1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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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农村小学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绥江县石龙中心小学:黄仕前 农村小学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在农村小学教育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存在诸多问题.这已成为制约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保证农村教育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未来教师队伍建设,必须建设一支数量适宜、学科配套、业务精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农村小学教育的现状: 一、教师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我们对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督查、指导不到位,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再加上学校重视不够,学习氛围不浓。造成农村小学教师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教师学历层次不高。农村小学学大部分教师是中师毕业到小学学任教后通过自修或函授等形式获得专科文凭,其“含金量”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继续教育提高困难,由于农村教育信息闭塞,无法及时、有效获取新课改的各种信息、资料,加之学校专项培训经费少,教师外出学习交流机会少,因此教育观念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育教学质量难以提高。 二、教师资源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的飞速发展,对教育的投入也进一步加大。因此,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地位与待遇均有所改善,特别是农村小学教师的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看似让人高兴,但实际上广大农村教师并不能高兴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小学教师除了那点工资就是那点工资。其它各项福利、待遇和津贴与其他行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由于农村学校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都较差,许多农村教师的工作量比较大。近些年随着社会形势急剧变化,工作和生活的压力无疑影响了农村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长期处于强工作压力下的教师,工资待遇低下,难免抱有消极的情绪,致使农村薄弱学校教师的流动更加明显,骨干教师纷纷通过考试被招聘到城里或城附近的小学,流失十分严重。 三、学校管理滞后,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由于学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合理和科学,再加上执行力度不够,致使激励程度不强,很多学校任然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从而使部分教师满足于现状,不注重自身专业发展,教学实践不到位,追求高质量教育目标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在教师管理中人文关怀不够,教师工作积极性没有被很好地激发出来。有些学校在实施目标计划过程中过分强调对教师的控制和监督,忽视了对教师必要的尊重和起码的关怀,只是一味地实施施压政策,这种管理不但不能

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基本的救济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法律援助的基本内涵和起源出发,简要分析了其产生的背景和社会意义,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现状的调查和简析,为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对策建议;现状简析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及其起源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给在别人需要在涉法事务上得到指导时,而提供的低于常规费用或者免费的专业帮助的事情,狭义上来说来法律援助就是指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资格或者经济等原因)的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法律援助的作用,在于保护那些法律弱势群体的利益,贯彻司法精神。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属于世界人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始现法律援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显著增多,也催生了更多的弱势群体,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迫在

眉睫要解决的问题。受经济、传统观念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建设正遭遇着很多瓶颈。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简析 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私人律师、教会、各类慈善团体发起,带有明显的区别于政府行为的公益性质,其产生的基础是基本的道义。但随着矛盾的激化,单纯依靠这些私人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诉求。于是国家开始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了与其适应的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既包括经济困难者、残者,也包括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后一种情况中的受助对象不当然与前一种对象相一致,其可能包括经济情况良好的人员,但鉴于其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也有必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助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方法。前者为受助对象“开源”,后者为受助对象“节流”,双管齐下,保证受助人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4)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两种: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又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则主要包括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为起草合同等。 我国国情复杂,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环境不尽相同,经济

关于农村小学教育现状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农村小学教育现状调查报告范文 > 2、第一阶段计分办法:胜一场得三分,负一场得一分,弃权得零分,对方积3分。小组赛中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五、比赛规则 1、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前二局每局25分,第三局15分。 2、每场比赛开始前15分钟,各队领队必须把首发的6名队员名单和替补队员名单提交本场的记录员。赛前不申报6名替补运动员名单,则在比赛中不得换人,双方在每局中有权申请暂停两次,每场比赛可换六人次,每局中间休息3 分钟。比赛前由裁判执行掷硬币,决定第一局的发球及场区,掷硬币由双方队长参加。 3、第一、二局中,如出现双方比分到25平时,比赛继续进行,直到一方领先2分,比赛结束;第三局比赛哪一方先到15分,且至少领先对方2分即为获胜,否则继续比赛直到产生两分差距为止,第三局在一方先得到8分时交换场地。 4、发球和接球: 比赛时,每队上场六人,三男三女。 各方场上的六人须轮流发球,不得有人多发或少发,发球区域在底线后。参赛队员只得用手进行发球。 发球时,裁判哨声吹响后队员必须在8秒内将球发出,过时失败,对方得分,发球时抛起必须击球,否则失败对方得分,发球不得踩线或进入球场内,前排三人,可以在三米线前起跑扣球或拦网。 在发球人击球之前出现错位或越位现象时,对方直接得分。

每队触球三次必须过网,但前排拦网不计在三次触球之内。后排队员在3m 线前不得起跳击球,队员接球可以用身体任一部位。 一人不可连击两次,如犯规对方直接得分。 在球未落地、分出胜负前,队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触网,不得脚过中线,不得进入对方场内。 各局的先发球员在一局中只能退场一次,再进场一次,而且必须回到原先位置。替补球员在该局中只能进场一次替补先发球员,而且只能由被其替补退场的先发球员来替补他。 比赛得一分情况:1、球成功地落在对方得比赛场区;2、对方犯规;3、对方受到处罚。 5、比赛弃权: ①代表队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对方获胜积3分。 ②以赛程表比赛时间为准,凡运动员不齐,推迟比赛15分钟该队伍以弃权论处,判对方获胜积3分。 ③运动队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中断比赛超过5分钟。即为罢赛,判决对方获胜,积3分。 6、服装不做要求。 六、赛场职责 1、赛前器材组:做好比赛场地、器材及比赛用球等准备工作,并负责保管这些器材。 具体器材:一个记分牌,2个比赛用球,如当天同一时间有两场比赛则器材加倍。

毕业浅谈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重要意义

毕业浅谈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重要意义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代理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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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篇 Legal aid research report model 编订:JinTai College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2篇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2、篇章2: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文档 篇章1:法律援助调研报告范文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工作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

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设置管理机构对法律援助项目或组织 进行管理,确定其优先工作目标,并对服务的提供承担管理和经济上的责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法律援助事务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问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管理目标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指导实施相应的政策、管理多种来源的资金、建立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等。建立个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以何种方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是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的大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项: (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 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 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与分析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与分析 法律是保障社会有序发展、保障人的基本权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提供相应的援助。本文对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以及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促进我国基层法律体系的完善。 标签:基层法律法律援助现状对策 引言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给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过程,例如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政府要为其提供低于常规收费或者免费的专业法律帮助。狭义上讲,法律援助指的是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的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例如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或者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都属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产生至今,其目的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护。 一、基层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应该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制度是从西方产生的,并且逐渐传入我国,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问题进行解决。我国逐渐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中,建立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从法律援助的概念来看,主要是为社会中的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一些经济困难的人,伤残者,鉴于一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则必须要及时进行法律援助,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机构减免案件的服务费和受理费。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一般参与法律援助的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通常要根据受助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减少案件的服务费用,或者完全免费,从而确保受助人能够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兴起时间不长,尽管近年来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也越來越完善,但是要想实现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还需要不断发力,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不容乐观。例如某地在发展过程中统计,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当地法律案件总数的80%,从受助对象来看,老年人、残疾人居多,其次是外来务

寒假农村人口受教育状况调查的调查报告范本

寒假农村人口受教育状况调查 的调查报告 Record the situati on and less ons lear ned, find out the exist ing p 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 termeasures. 姓名: 单位: 时间:

编号:FS-DY-20225 寒假农村人口受教育状况调查的调查报告 i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记录基本情况、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 I I i以及形成今后的应对措施。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I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建设的根本教育 .实践参加者:默澜,xxx。 .实践主题:农村人口受教育状况。 .时间:20xx年02月18日。 四.地点:xx省xx市王家村。 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活动内容: (一)基于社会发展需要,以走访询问的方式对农村人口 的受教育情况进行调查。 (二)主要方面涉及:各年龄层的教育情况,农村孩子受教 育条件,以及人们(尤其是贫困家庭)对孩子教育的看法。 ?调查资料: (一)人员成分:1.现村民中有许多是外来的打工者2.因村庄有一定年代,所以老龄者较多,多数年轻人因各

自条件一部分仍与老人一起住在村里,其他已不在村中常住。 (二)1.接受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的人口增长最" 但人数依然很少; 2.中等教育人口中高中文化程度也有所增加;初中及以 上人口大幅度增加;同时,由于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小学教育程度人口明显下降,现主要人群为老年者。 (三)虽然农村受教育情况有所改善,但农村就业人口的 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依然较低。依然是以接受低文化教育的为主。 (四)1.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断巩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 在校生巩固率均接近100%; 2.初中入学率和在校生巩固率均在98%以上, 3.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结构比例趋于合理, 4.高等教育面向大众化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 (五)女性适龄者的受教育情况和男性基本一致,可见农村受教育的性别差异减少了。 (六)为鼓励村民接受教育,村内对升入高中和大学的村民 给与了奖励。 .调查结果:农村劳动力不仅受教育程度低,而且绝大

浅谈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试论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服务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是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司法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史 刑事法律援助萌芽于十五世纪末期的苏格兰王国,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法律援助发展于二十世纪中叶,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展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扩展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展到预防性服务,提供援助范围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的层次,已从保障穷人公民权利发展到福利型福利社会保障制度。把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一种国家福利性质的制度。作为建立和完善法制象征之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量力而行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五十年代开始,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提出和建立,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1956年10月20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 我国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进行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率先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同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又以专章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且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同时揭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全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政策指导。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它理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的首要、最基本的职能,就是要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其保障人权的功能。应该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

农村小学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

农村小学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 [摘要] 随着农村学龄人口的锐减,新一轮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学校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呈现了举步维艰的局面。农村小学学校规模的不断缩小已成为农村小学发展的瓶颈。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均衡发展,采取措施彻底改变农村孩子接受教育条件最差的学校教育现状,加强基础教育薄弱环节,尽快使农村教育走出困境,为农村基础教育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推动农村教育的发展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农村小学教育现状分析对策 本人在农村小学任教七年来,亲身经历了农村小学的发展、壮大与辉煌,农村小学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校舍转瓦化,围墙化,花园化,学校教学的硬件设施完备,学生的学习环境优良,中心校配备了微机室,学校图书、文体器材、各种教学仪器也有相应的配套,学校师资队伍不段壮大。但是随着农村学龄人口的锐减,新一轮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及离婚率的上升,更多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的出现,农村学校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呈现了举步维艰的局面。 一、现所处地区中小学的教育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九年制义务教育方略的实施,我国农村中小学教育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由于受传统教育及体制的束缚和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教育存在的经费紧缺、地区发展不平衡、应试教育思想严重、过分追求升学率,忽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问题逐渐成为农村教育发展的瓶颈。为此,本人就所在

的漳县农村义务教育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 (一)、教师专业素质 农村小学教师大多数属民师转正或直转。表现为:知识水平低、知识老化、陈旧,专业技能薄弱、职业素养欠缺等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由于农村环境及生活条件较差,不能吸引优秀人才,难以注入“新鲜血液”,使得一些学校不得不临时招聘代课教师以解燃眉之急。另外,必要的教师辅导用书的缺少及新课程的教学经验的不足,使一部分教师在设计一堂课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再次,由于农村学校信息闭塞,农村教育经费短缺,使得许多教师不能完整系统地吸收、理解新课程实施中的思想、目标及方法,仅凭为数不多的几次课程培训和观摩学习,所得十分有限,无法很好地应用于教学实践。教师不能走出去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很难受新思维、新观念、新方法,造成小学教师的教育观念滞后,教育教学能力不强,落伍已成不争的事实。个别教师学习动力不足,总是自以为是,教师间缺乏探讨和交流,不能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对新的教育理念不闻不问。大部分教师对“教师”这一职业认识不到位,对国家依法施教的政策视而不见,教学质量上不去,不从自身找原因,而采取违规施教,例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经常发生。纵观我县农村教师四十岁以上教师居多,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这些教师虽然教学经验丰富,但教育方式落后,教学质量存在很大问题。 (二)、学生及家长

农村教育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一、调查目的 对务川县分水镇教育现状进行调查,了解在乡村振兴中农村义务教育现状,发展当前农村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建议。 二、调查对象 分水镇中学、中心完小的老师、学生及部分家长。 三、调查内容 了解中学升学率、业务教育完成情况、学生及家长对业务教育的思虑。四、调查方式 调查问卷、实地走访、收集资料。 五、调查时间安排 本次调查的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8年2月2日到2月8日,制定调研计划和调研目录,整理此次调研所要掌握的问题和实现目的。 第二阶段:2018年2月9日到4月2日,实地调研 第三阶段:2018年4月3日到4月20日,撰写调研报告

务川县分水镇农村教育现状调查报告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教育,而且当今时代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中国要走向世界必须培养优秀的人才,而“农民问题是中国的问题,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村要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人才的支撑,农村要转型,必须有农民思想、心态、人格的转型,这使我们必须关注农村的教育事业。 一、分水镇教育发展现状 分水镇是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下辖镇,位于务川县北部,距县城60公里,务川至重庆彭水、武隆干线公路穿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而过。是务川北上重庆、通江达海的主要途径。东与茅天镇交界,南与砚山镇相连,西与泥高镇接壤,北与浞水镇毗邻。境内属典型的高山、半高山地区,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境内有锦鸡、五步蛇等珍稀动、植物品种齐全,有“活化石”野生银杏,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植物红豆杉,兰草繁多,桂花遍布,素有“兰桂之乡”的美称。 当前分水镇共有初级中学1所,中心完小1所,中心幼儿园1所及村小学3所,共有中学生500多人,小学生600多人。去年分水中学高中升学率为45.2%,职业学校升学率为28.2%,小学升学率99.1%。其中包括部分跟随父母到外地打工上学及县城升学的学生。 二、调查结果 由于此次调查问卷被老师当成了课堂作业,同学们对我的问卷作了非常认真的回答,从对问卷的统计来看,61%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较高,19.5%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中等,19.5%的学生害怕学习。而且,我在调查中还发现,英语是初中的核心课程之一,有56%的学生认为学习英语是崇洋媚外,对以后的生活一点用处没有。关于学习目的,对于初中毕业后的打算,约一半的学生选择读高中或中专,约五分之一的学生选择就业,约三分之一的学生还没有考虑。约三分之一的同学有考大学的的打算。而有务农打算的学生很少,不足十分之一。学习态度上,同学们还都比较认真,约三分之二的学生说能认真听课,认真完成作业,但仍有三分之一的同学认为老师讲得不好或听不懂老师的课。对老师的看法上,80%的同学认为老师的讲课方法古板,和同学们的交流不多。还有一些同学不理解九年义务教育,说没有学完的必要。一半以上的同学觉得家长教育很不得当,只关注自己的成绩。 许多乡亲认为有了钱才是孩子最大的幸福,可是没有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许多乡亲长年外出打工,父亲单独外出打工的占有很大的比例,留在家里的父亲或母亲,又当爹又当妈,上有公婆,下有孩子,农活家务一大堆,自己常常忙得不可开交,很难再顾及孩子的教育和培养。而且很多家长对学生的要求较低,且大多数侧重于纪律方面,而对学生提出考高中、特别是考大学要求的家长越来越少,从而在学习上对学生形成了一种内家庭松外学校紧的矛盾局面。家长表示高中和大学高额的学费是他们更愿意认孩子学习一点

浅谈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完善

浅谈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律援助范围制度对于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制度中存在受援主体不适应法律援助的现实状况、经济困难标准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制度中存在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相关规定不统一、不完善,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等问题。为此,在完善对象范围制度时应将受援主体扩大到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特定的社会组织,建立以最低的法律服务市场价格为衡量标准的经济困难标准。在完善事项范围制度时,应建立与新刑诉法相衔接的指定辩护制度,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并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关键词]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事项范围;新刑事诉讼法 法律援助制度被誉为法律界的“阳光工程”,对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司法平等权、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以及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援助经历了由传统的慈善和道义行为到国家责任的演变,现代国家和政府对于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律援助资源的稀缺性和法律援助社会需求的广泛性之间构成了一对矛盾,我国社会转型中涌现出的一些困难群体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再加上现行法律援助范围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使这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有序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以有效满足社会基本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时又要防止法律援助资源被浪费和滥用,这些都离不开对法律援助范围制度的探讨和完善。 一、法律援助范围概念的界定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范围仅指其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和事项的具体领域,即根据法律规定,对哪些案件和事项提供法律援助。”[1]广义的法律援助范围则包括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对象和事项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科学严谨的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因为援助一个对象,离不开对具体事项的办理;办理一个具体事项,离不开援助的特定对象。在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时,两者缺一不可。[2]本文采用广义的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援助可以向符合哪些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的受援人提供。其中对象范围包括受援人的主体条件和经济条件,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特定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作了基本的规定,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法律援助范围有所扩大。但从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受援主体仅限于我国公民,不能适应法律援助的现实状况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的对象限定为“公民”,也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非自然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但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排除在外,不仅有悖于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人权的初衷,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不相适应。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对外国人的法律援助以刑事诉讼援助为原则,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援助要以我国与外国公民所属国之间存在司法协助协议

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调研报告

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调研报告——以湖南科技学院为例2010年8月在学校号召大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号召下,为了对我们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能力进行锻炼,为了对目前社会中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解,我们以弱势群体中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作为课题,来到湖南科技学院进行了调研。我们对了解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目前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讨论,最终顺利完成了此次调研任务。我们从调查结果上可以得知,湖南科技学院的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较强,法制环境较好,对于法律援助也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但仍然存在着法律援助范围窄、受助面积小、效果不理想、对大学生法律援助不甚了解等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都有可能是我们今后法律援助可能遇到的瓶颈,所以进行了讨论,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这次调研为我们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所借鉴,更是为我们今后开展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进一步的基础。 本次调研以湖南科技学院暑期在校的大学生为主要对象,采取文献和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作为调查方法,样本涉及各个年级段以及各个专业。调查问卷总量100份,包括对于法律的认识及应用,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大学生法律援助等内容。 一、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调研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状况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情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使这一弱势群体能对法律援助有更好的了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受助面积,加强效果,能够正确的运用法律这一途径帮助自己。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大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援

助,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我国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发展的进程来看,法律援助的水平至关重要。它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重中之重,法律援助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 二、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 1、大学生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法律援助意识有待培养 在问到是否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时,78%的学生选择对了。由此可见,大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会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援助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大学生对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不高 数据显示,69%的受访大学生表示对法律援助“了解”,其中“很了解”的有34%,“了解一点”的则为35%。而26%的受访大学生表示“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还有5%的受访大学生“完全没听过”。15%的受访大学生“非常清楚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48%的受访大学生“有一点了解”,回答“不是很清楚”及“完全没有听说过”的分别为32%和5%。这说明,法律援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要让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明白并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是什么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当被问及是否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时,大多数人表示有一点了解48%和不是很清楚32%,而非常清楚的只有15%,其他5%则表示完全没有听说过。

我国农村教育现状与发展对策

目录 一、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农村基础教育取得的成就 (二)农村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1、观念陈旧,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2、应试色彩浓郁,师生不堪重负。 3、教育经费短缺,办学条件差。 4、学生辍学现象甚为严重。 5、师资队伍问题突出。 6、教学内容与农村发展需求脱节。 7、德育教育令人担忧。 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对策 1、更新教育观念,完善教育体制 2、加大投资,改善办学条件 3、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农村中小学思想 道德建设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学控流工作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6、从农村实际需要出发,推进教育改革

我国农村教育现状与发展对策 [内容摘要]农村教育既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发展状况的重要表征。农村基础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在普及义务教育、增加教育投入、改革办学模式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我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以及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我国的农村基础教育在教育观念、教育经费、保学控流、师资队伍、教学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基础教育现状对策 有统计表明,我国有农村人口9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党和政府下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是实现农村致富奔小康。千百年来,落后、贫穷、愚昧一直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三农”)的代名词。虽然经历了30余年改革开放的沐浴,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依然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凭借我们祖先流传了几千年的“牛拉犁式”耕作模式在田间地头辛勤劳作,生产效率极为低下,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句话,中国农民不摆脱这种古老的耕作模式,使其致富奔小康终将是一句空话。农村的小康哪里?农民的小康在哪里?在于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发展农村教育,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姓名梁永前 学号 1341001452912 指导教师张震 日期 2015年5月8日

浅论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内容摘要: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抓好农村法治是关键。搞好农村法治,抓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是重要途径。由于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加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我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举步维艰。而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当前农村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许多不可避免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这促使农村中法治供给与法治需求的矛盾日益加剧。本文以此为背景从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等角度浅论法律援助在农村中的现状并提出法律援助可行性的意见与对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法律的现状与对策进行分析和研究: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三针对农村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现状问题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无法可依”,即缺乏系统、统一的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法律援助条例》中。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少,但是规定较为分散,仍然缺乏系统性,如对其性质、职能、设置等各项内容、工作制度规定不详细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援助难以在现实中充分实行。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与第十条分别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各地区对法律援助的规定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性”。从全国范围来说,法律援助的规定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统一性,从而造成了各地区法律援助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并且容易形成“异地异援助待遇”的尴尬局面,不利于法制与实践的统一。 2.法律援助资源匮乏,导致供需矛盾紧张。 资源配备是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人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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