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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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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13201105胡蕴仪

现实生活中,也许我们每个人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去某某酒店消费时,看到酒店店堂上挂着“谢绝自带酒水”的招牌,或当你带着酒水进酒店时,服务员对你说:“我们酒店谢绝外带酒水”,如果你真的自带酒水进店进行了消费,还可能会遇到酒店加收“开瓶费”或其它费用情况。或者是你在一家KTV唱歌时总有服务员不定时开门“检查”你是否自己带了酒水。对于这种现象,酒店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了几年的论战,各说各的理,简单的“谢绝自带酒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原因在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发生了冲突。2007年6月北京一中院对于“湘水之珠开瓶费案件”的终审判决,也未能对这一争议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这里抛开“开瓶费”不谈,单就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而言,我认为它是违法的。

“禁带酒水”的酒店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广泛存在,就因为其所谓的“行业惯例”,在酒店经营行业“禁带酒水”是一个行业惯例,并且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如此,“行业惯例”的现象,有其行业特征和历史传统性,大多是因为同行经营者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或垄断市场而联合,采取一致行为而慢慢形成的,它对保护一个行业来说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许多地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发展,消费者的自我选择及认识能力不断增强,对行业惯惯例的现象越来越说“不”,但是仅仅依靠分散的个人去和整个行业抗争,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这时,就必须依靠国家或社会来制定法律,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多站在经营者的立场的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我认为,酒店设置的告示,其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效的“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看,他更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条款。根据消保法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些条款保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恰恰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基本精神。

结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认为酒店违背了民法意义上的公平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酒店作为经营者对其权利的滥用。消费者作为饮食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享有选择服务内容的自由。对于酒店提供的酒水等服务,既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从“谢绝自带酒水”这一规定的逻辑出发,没有理由认为消费者在拒绝酒店提供的酒水后,仍然享有自己带酒水的权利;正确的逻辑是在“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下,消费者只能被动地否认或承认酒店提供酒水,而没有主动约定合同内容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在该饮食合同的协商中,消费者处于受压制的地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意思自治在这种情形下实质上被剥夺了。所以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应当认为酒店的行为是无效的,也即“谢绝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消费者可以选择酒店提供的饮食、酒水,同时在不满意酒店提供的饮食、酒水时,当然可以自带。现实中这种例子并不少见,法律上也有依据,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另外,消费者不可避免地在消费过程中会有自己的个体偏好,如在逛商场的过程中感到口渴,此时不能责难消费者必须从该商场购买饮料,从哪里购买饮料是他的自由;同样地,消费者选中了一家酒店的饮食,但未必中意该酒店提供的酒水,则自己在吃饭之余偶尔饮用自带的酒水,也无责难的理由。相反地,在消费者既有饮食又有饮酒的需要

时,酒店一方以“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予以拒绝,有强制搭售之嫌。诚然,餐饮业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即时间性。消费者到一个商场买衣服,对款式、价格、服务态度不满意,可以换个时间、换个地点购物;但饮食则不同,消费者不会在几个饮食时间点之外拜访酒店,一般也就中午2个小时、晚上几个小时的时间。并且我们中国人有一个特点,即在请人吃饭时总是好面子,若因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而折回,显然会大伤面子。更何况,一些中高档的酒店,相隔距离较远,因“谢绝自带酒水”的原因而往返或变更酒店,实属不便;具体到消费者对酒店的选择,各家中高档酒店晚上客源更加充足。比如晚上7点钟,各家酒店通常都是满客,消费者的确是无处用餐,然而又必须用餐,所以在此意义上,酒店一方确实存在乘人之危强制搭售的嫌疑。“谢绝自带酒水”无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健康。

在支持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观点中,有文章指出消费者自带酒水容易引发饮食安全问题,且一旦事故发生难以追究责任。这是因噎废食,因为我们知道酒店的饮食和酒水一样可能出现问题,酒店的酒水一样是从生产厂家购置,所以“谢绝自带酒水”有利于饮食安全的论证并不能成立。事实上,消费者到酒店用餐,自带酒水的原因无非有二。其一,自家珍藏多年的或他人馈赠的好酒,愿意与友人一同分享,所以在用餐时携带;其二,消费者感觉酒店里的同类酒水价格高昂,消费者从酒店之外购置酒水更为实惠,理性的消费者当然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至于安全问题,一方面,我国已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已有规定;另一方面,以现有的检测水平来看,如果发生事故,是可以检测出事故的根源的,而不至于在酒店和酒水生产厂家之间产生纠纷,并且侵权法对侵权责任的追究也有明确规定。综合起来,以维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为借口来“谢绝自带酒水”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至于有学者从酒店的经营成本方面为“谢绝自带酒水”合理性进行辩护,实质混淆了与“收取开瓶费”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阐述,可以看到无论是从格式条款的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利的角度,“谢绝自带酒水”都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

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联合声明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以上分析这种现象的原因、危害以及从法律角度的论述,我们总结了一些对餐饮娱乐地方经营者的建议:第一、酒水定价必须合理,符合市场定价规律,不能为了获取利润而造成酒水价格虚高。第二、面对现在餐饮娱乐业竞争激烈,这些经营者不妨实行“开禁”。取消此种规定能营造更自由的就餐环境,吸引更多的食客。“禁带酒水”有违消费者的意愿,乃自断财路。更何况现在搞餐饮娱乐业应该从服务、卫生、价格、环境、质量等方面下大力气提升自身的档次,为追求短期利润造成客源流失是得不偿失的。“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了,面对如此激烈的餐饮娱乐业竞争,餐饮娱乐业的负责人应该重新反思一下,别只为了从酒水中获取高额利润而忽视了潜在的影响。倘若有些餐饮娱乐地方为了自身经营利益而坚持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那么这些地方应该重新规定酒水饮料的价格,不能虚高,同时也要做出相对应的解释,让消费者更加容易接受酒水价格。因此,我觉得餐饮娱乐地方的负责人应该从新审视“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一规定,并且进行相对应的措施,从而在以后的经营中做到双赢,既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又可以让自己获利。

大学生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大学生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摘要:学校法制教育所具有的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人才以及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等特有功能,奠定了它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当前学校法制教育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难有实效。学校教育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就必须从学校教育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包括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强化法律素质;建立科学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努力探索学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 关键词:法制知识;法治;法律素质;依法治校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然而,实践中源源不断地发生在各类大学生身上的“法盲现象”,却频频向我们揭示:高校的“法制教育”课并未让学生们真正懂法守法。 前不久,内蒙古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两名在校大学生因为经济拮据,便连续制造了两起血案,分别造成受害人一死一伤。当问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时,其中的一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坦言:“实施抢劫就是想减轻家里的负担。”一个轻描淡写的理由,就成为一个鲜活生命丧失的理由。 备受媒体关注的马加爵杀人案、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北京某高校学生马忠义携带仿真枪绑架案以及许多大学生因难以承受失恋而导致的犯罪等等,都成为大学生法制意识淡漠造成血案的典型案例。在大学生求职的历程中,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后,又私自毁约或者违约的现象亦屡见不鲜。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所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法制教育不能只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更多地关注学生应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教育者应让学生与周围世界包括教材、教师、同学以及客观的现实世界牘发生作用,直接去解决呈现在他们眼前的问题。因此,除了课堂教学之外,还应该开展丰富 多彩、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诸如法律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和社会调查等活动形式,增加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

大学生财产安全案例

【类型一:偷窃、盗窃】 案例一:出入寝室忘关门,小偷趁机施贼手 2015年3月9日18时30分许, 黄岛区某高校大学生王某某报警,称在学校宿舍内总价值约1000余元的现金被盗。经民警现场了解,王某某离开宿舍时随手将装有1000余元现金的钱包放在床上,忘记锁宿舍门就离开,回来时发现财物被盗。经过开发区警方调查,于3月1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经审查,李某利用下午学生上课时间偷偷溜进校园,发现王某某所在的宿舍门未关后潜入盗走现金1000余元。 案例二:宿舍钥匙随便放 “我的宿舍被盗了,丢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里面有很多重要文件,请您一定要帮帮我!”驻泰某高校学生焦急地来到上高派出所报案称。进入十月份以来,该大学南北校区男生宿舍陆续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案,丢失数台笔记本电脑及部分现金。针对连续发生的校园盗窃案,泰山区警方立即行动,力争从速破案。 经查,嫌疑人刘某某,2013年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14年8月31日于淄博市昆仑监狱刑满释放。据其本人交代,因在外地打工时了解到大学宿舍门锁简陋,且许多学生为图方便,时常将宿舍钥匙留置于门框上,因此产生了借机盗窃的想法。 其多次利用自配钥匙及学生留在门框上方的钥匙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盗窃,共窃得两部笔记本、一部iPad、一部手机、一部分现金还有学生身份证,涉案价值共计12000余元。目前刘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针对此案嫌疑人的作案特点,民警提醒各驻泰高校师生:大学校园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管理困难,既需要学校加强外部防范力度,增加安保人员数量,更需要广大师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丰富自身防盗知识。切勿贪图一时方便,将宿舍钥匙随意放置,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危害自身财产甚至人身安全。 案例三: 2014年1月12日,学生汪某报称11日23时许睡觉,当时将门插上,次日凌晨3时室友出去上卫生间,回来后就没有插门,早上8时起床发现室内二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被盗。案例四:轻信他人丢手机 我校女学生谭某在主楼教室自习,一男青年冒充韩国留学生故意在纸上写了几句韩文,谭问男青年是不是留学生,男青年回答:“你怎么知道?”并故意用含混不清的中文回答,谭信以为真,男青年提出向她借手机打电话,谭欣然同意,男青年说教室里太吵,听不清,要到教室外打电话,谭同意,男子骗得手机后,逃离现场。 【类型二:抢劫】 案例一: 2007年8月30日23时许,某高校学生彭某从网吧回学校时,在学校南门外被四名男子拦住去路。他们称:“我们老五是不是被你打了?走,跟我们回去说清楚。”彭某辩称根本不知道对方老五是何人,但被四人强行拖上停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劫持至一河边。四名男子逼迫彭某交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并逼迫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以核对密码为由,取走卡内现金4000余元。为防止彭某报警,劫匪还逼其脱光衣服,将赤身棵体的彭某丢在河达扬长而去。 案例二: 某高校男生李某和女生王某在学校山上一偏僻处谈恋爱,突然从林中蹿出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手持尖刀抵住李某的后腰,威胁他们不许喊叫,另两名男子将李某和王某身上的

公选选课指南

1.网络公选:物权法,一次作业,两次面授课(要签到)考试开卷,给分挺高 2.世界旅游地理,老师人超好,从来不点名,上课都是讲一些旅游景点,没有考试。一学期下来只有一次作业,是分组选一个地区做旅游攻略,以这次作业为考试成绩,给分高 3.体育锻炼与养生学讲座。老师肖国强(和蔼老头子)。不点名,每上三周停一次课,会有两次到体科楼做简单测试作为期末论文材料。期末不考试,写论文,认真写就会很高分,90+妥妥的。 4. 宗教文化,不讲宗教文化史,更像鉴赏课,老师偶尔点名,点到名期末扣两分,不计缺勤,期末扣了两分缺勤分还有93,之后老师退休了。 篆刻,这个下年才会开,今年那个老师开了书法课,给分高,没耐性平时又很忙的建议别学,当然,没钱的也别学,工具好贵。

11.竹笛耿涛上课从不点名有时候老师任性一下自己都逃课(我这学期上的,老师自己逃课三次,其中有一次是有叫他的一个研究生来给我们上课,另外两次是直接在群上面说一下就不来了)考试是15人为一组合奏一首曲子,很简单。要买竹笛和笛膜(一共90块)。上课基本是自己练习,老师讲的不多。有时候老师会吹一两首曲子,超好听啊。平时作业就写一篇乐评。虽然还没考试,但是老师跟我们承诺了,全部90+ 12. 新国学与新人文精神,梁咏新,老师安排好了座位,那个位置空了就算你没来,所以,就相当于变相点名咯。作业有两次,都是写一篇作文,用老师的话说,那不叫作文,叫心得分享,不限字数,就说说这学期以来的心得体会,收获之类的。没有期末考试,两次作业的成绩就算是期中考和期末考了,上课很轻松,也很舒服。老师会放背景轻音乐,内容有一些迷信的东西,包括看手相,讲风水,谈人生。老师人很好,你可以跟他聊很多东西,老师自己本身的经历也非常特殊,从他身上可以感受到一些可能你这辈子都不会感受到的对于人生的感悟。给分不知道,反正我89(我是没逃过课的)。个人挺推荐的,虽然不能学到什么比较实际的东西,但还是很有收获。重点是每星期有这么一节课给你放松一下,做一下精神洗礼。 13.大学生素质拓展 上课主要是围绕老师给出的主题进行探讨,发表自己的观点,没人回答的话老师就自己讲,不点名,期末不用考试,只需要制作一份PPT,有平时作业,但是都是很轻松的~ 14.汽车构造挺好的,虽然每节课都有堂上作业,但作业很简单而且期末给分超高 乡村小说还是觉得看个人喜好,但老师上课很有激情 15.欧洲区域经济与区域政策,老师是符文颖,平时上课不点名,期末是一片论文,不用考试。 主要是接受欧洲一些国家的概况,当做是了解多一点咯。 16.婚姻家庭法挺好的,学到不少东西,作业是案例分析,期末考试可能闭卷可能开卷。老师人很好。 17. 古琴艺术鉴赏深坑,千万不要。。。平时作业多,每次都拖堂,期末从四十多首曲目选十首,听歌辨曲。。。昆曲也一样。不过今年老师生孩子去了,估计没开课。。。 18.西方科幻电影鉴赏不错,上课就是看电影和老师点评,期末一篇影评。相对轻松。平常时间紧又不想太多作业的童鞋可以考虑。 19.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康园老师,期末写论文,平时有点名,但不多,点名有到基本可以90+;环境与健康,晏晓敏老师,人超好,有时候看到人太少都不点名,期末写论文,我有一次缺勤,期末90;网络公选物权法,听说都是95左右~;佛教课现在在上,老师挺好,到现在点了三次名了。 20. 目前上过两门公选,这里都没有提及到就说一下。第一是大学生与法。老师讲课有点无聊但是有些视频还不错,不点名,有一次平时作业,会让你买书,考试开卷答案书里找都有(这门课是我这么多年来第一次体验到的开卷考试!)抄的好90+没问题。第二是世界旅游地理,老师人很好不点名,讲的内容很常识但是看看视频可以开眼界,期末做海报和旅行计划PPT,没有平时作业。 21. 中国文化概论,我感觉很好,有时看视频,老师评价历史较客观,不会因政治而避开敏感问题 22. 绿色工程设计,张刚老师,不定时点名,老师讲产品设计、空调原理、下水道原理等等(感兴趣的人可能觉得好,我就不觉得),平时偶尔有课堂提问(跟平时分有关),期末作业做个废物利用手工作品,去年无考试,期末给的几点略坑(比期末作业少)

法律意识对当代大学生的意义

论法律意识对大学生健康成长 所谓意识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是与物质相对应的。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诉我们,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1〕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应,是人脑的机能、“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意识根据它的对象和内容不同,可作不同分类,如自我意识、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可进一步细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3〕 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这种反应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这种表述可以概括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层次和组成部分,正如刘旺洪教授所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4〕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意识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的比重还是较低的。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这四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形成由低级向高级,由深层到表层,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多层次结构。只有当四要素产生最佳组织效应时,才能实现整体功能的最优化。 1.大学生法律心理,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现代法及法律现象的直接心理反应、感受、体验等,是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的心理状态。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在对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理念的向往与勇于接受的基础上和导引下而形成的直观而不片面、具体而不盲目的感性认识。这种感性认识可使片面性、盲目性、自发性降至最低限度,是大学生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克服自身的偏激性而获取的。因此,大学生法律心理具有如下特征: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汇编

案例: 19岁的大学生张某多次趁室友王某不注意时,使用对方的小灵通拨打电话。王某察觉话费异常后,打算查询话费清单。张某当心事情败露,于~年~月~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菜刀,水果刀,将王某骗至其居住寝室的楼顶,趁其不备持菜刀朝王某的头,颈,肩部,双手等部位连砍数十刀,直到自己认为已将王某砍死后才逃离现场。事后,倒在血泊中的王某被同学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并6级伤残。 分析: 一、 二、案例中张某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 没有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可 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启示: 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却做出如此莽撞,冲动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意识不够强的表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 1、学校关于法律教育的课程明显是很少的,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学生只是 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3、大学生学习已经不是以学习知识为目的,而是为了不挂科。导致学生只是在考前 一两个星期苦读,而平时没有注重。应付考试之后又把只是抛到九霄云外。 4、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普遍停留在皮毛的状态,就算知道,也不太重视。主要指 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5、 6、高校对于学生法律教育相对较少。比较注重本专业学习的督促。有关法律知识的 活动几乎为零,没有很好的让学生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2、增加法律教育的课程,较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 3、 4、开展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的活动,可以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带学生旁听审判等 等。 5、大学生要树立以学习知识为目的的良好心态,不单是为了应试,还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文 化素养,法律知识。 6、 7、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多浏览关于法律的书籍,观看法制节目,增强法制观念。

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应具备怎样的的法制观念 学院:化学化工班级:化学1102 姓名:赵星学号:201113920223 论文摘要: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一尊严。因此大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大学生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作为一名大学生,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仅是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更是实现新中国宏伟蓝图的需要。中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十多亿的人口靠法律约束其行为,使国家蒸蒸日上,作为神会主义建设者的大学生应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贡献。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我们应该做到学法,知法,用法。 想要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首先要具有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意识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关机构对全国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1万余人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大学生都赞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认为应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等。然而,同时却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托人私了”,80.96%的人认为“在亲情和法律面前,有时确实不好办”,42.97%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买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认倒霉”。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在不同大学生当中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抢劫甚至卖淫、强奸、杀人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其中不少女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被骗,有的大学生上网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首先,要进行普法教育;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大

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篇一: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1上海对大学生网上创业也作出了相关的优惠规定,针对上海市高等 院校毕业的学生、在职职工参加中高层次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 补贴一半的培训费用,上海大学生创业贷款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上海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政策 上海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融资 2西安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值得注意的是,大学生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贷款,将贷款额度提高10万元,从事微利项 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西安大学生创业贷款 法人代表户籍改为陕西省境内 今年,西安市发放大学生创业贷款191笔,金额7505万元,发放大学生小额贷款1245笔,金额9413万元。目前,西安市市级财政已 筹措5000万元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并成立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 协调工作办公室。此次也放宽了大学生贷款方面的条件。 贷款条件 对近五年毕业或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毕业生,创办的经济实体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期限两年,大学生创业贷款执行 基准利率,不上浮,按期 3首先,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要年满十八岁,已经有一定的自由资金、持有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结算账户等条件,关于大学生创业贷 款申请资料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要求 (1)大学生创业贷申请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 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 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 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大学生创业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银行信贷政策规定,不 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4在校大学生就业案例

大学生群体中劳动法普及的意义与途径

大学生群体中劳动法普及的意义与途径 狭义的劳动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广义的劳动法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各地市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各项条例。大学生掌握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意义重大,高校有义务从大学生接受信息的特点出发采用多种渠道增强大学生对劳动法的重视程度和熟识程度。 一、在大学生群体中普及劳动法的重要意义。 伴随着人力资源法制化进程、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复杂化等因素的出现,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普法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北京青年压力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熊汉忠所言,“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该把《劳动法》作为基础性的知识,大学生对于《劳动法》的忽视就是等于缺乏一般的常识。北京青年压力管理服务中心同新浪网教育频道合作共同的《2010 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指出,只有14%的大学生肯定自己了解《劳动法》,绝大部分的学生对《劳动法》知之甚少,因此加强普及《劳动法》的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学习劳动法保障自身权益。 从劳动力市场目前的状况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处于

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占据优势,而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大多数大学生求职者没有地位优势可言,再加上社会经验欠缺、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对劳动法各项规定的认识,求职过程中遭遇的陷阱层出不穷。例如,部分用人单位以职前培训、延迟签约等方式,将某些”霸王条款“强加给求职心切的大学生,以达到实际上不需要支付或者少支付劳动报酬的效果。另外,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已经成为高校中的普遍现象,[1]大学生兼职本身不同于勤工助学和实习,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集中表现为超时用工、拖欠或克扣工资、扣取证件及收取押金以及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等。 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用人理应受到法律部门的制裁和处罚,但是由于大学生求职者对劳动法规定知之甚少,在面临权益受损的时候不能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方面自身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纵容了部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普法教育固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但是大学生”知法懂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利益受损程度。 (二)遵守劳动法,促进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赢。 大学生在求职和初就业过程中也不乏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例如不重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忽视集体利益等,令许多用人单位十分苦恼。 武汉招聘网4 月中旬完成了大学毕业生离职分析报告,对2012 届、2013 届大学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显示,在已就业的大学生人

对大学生道德与法律的认识

对大学生的道德与法律的认识 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渐渐提高,各种社会问题也渐渐出现,比如,不诚信问题,犯罪增多的问题等等各种我国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文化领域渐渐暴露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修养不够,法律意识淡薄这类本不应该出现在大学生这个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人群中。 在百度上搜索一下,触目惊心:沉迷电子赌博盗窃同学财物,十堰一大学生被刑拘;准大学生"非礼"女孩未遂,怕丑事暴露杀人分尸;一大学生两年偷22个校区,盗笔记本电脑150余台;网瘾缠身退学出走,名校大学生做贼被刑拘......还有那个令人心寒的马加爵,都让作为一名大学生的我,感到深深的疑惑,这到底是为什么? 首先,不得不说,大学生作为思想最活跃,接受新事物最为迅速的高智能群体,思想和行动方式深受社会的影响,带有深深的时代烙印。我们这代大学生,都出生在改革开放之后,成长的年代也是中国对外开放迅速发展的年代,一些非主流的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会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社会的主流应该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其次,市场经济的影响也是极其深刻的。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成员会受到深刻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这种影响是两面的。市场经济具有不可否认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还有,家庭也在影响着大学生。不可否认,大家应该都是家中关注的重点,家里的每个人都给与大家极大的关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家里应该都会把一个好的大学作为目标,用来激励大家。可是,到了大学,才会发现,我们,并不是那么优秀。进入大学之后,面临着学习和就业双重压力,这时,有些人就会在心里产生一些情绪波动,这就成了各种事件的导火索。 学校的问题,也是不可忽略的。现在的大学,都在采用奖学金制度,不少人为了奖学金,或是别人的认可,努力学习一些比如英语,计算机,高数这类课程,对于思修这类课,就会产生忽视,只考虑成绩,而把最关键的对于自身的提高抛到脑后。而且,由于大学扩招,会产生管理脱节等一系列的问题。 当然,最重要的是我们大学生本身的问题。许多人,自我定位存在着错误,人生观世界观存在扭曲,存在极度享乐心理,有的人甚至因为就业率低,而产生了读书无用的怪论主张。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有未成熟。心里起伏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是我们的特点。这,就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源泉。 认识到这些以后,最重要的就是改变现状。 每个大学生犯罪,都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作用的结果,提高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需要各界的关注和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工作总结范文】法制教育活动总结(2)

法制教育活动总结(2) 江总书记《关于教育总是的谈话》中指出:“对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是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校内校外、课内课外都要抓紧,一点放松不得”。 为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熏陶学生道德情操,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构筑良好的育人环境,展示我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我院在XX~XX年度举办了一些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其中以法制教育为宗旨与主题的活动也占有很大的分量,充分提高了我院学子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并大大加强了学院的法制教育的氛围。现将这一年度的法制教育活动与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月 XX年10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由院学工部主办,团委与学生会策划与组织,开展了以“诚信守法,自律自护”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月。通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制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也为今后的法制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础。 1.活动概况: 10月8日起,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月正式拉开帷幕。活动前期,准备工作较为完善,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前期和期间的宣传工作都做的相当到位,对活动的普及和推广有极大的帮助。各项活动都能有序的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全院师生的好评。 2.活动时间: 第一阶段(9月20日~9月30日)活动筹备期:宣传、组织、动员阶段

第二阶段(10月8日~10月27日)活动期:各部门组织各项活动陆续开展 第三阶段(10月28日~10月30日)后期总结:各部门递交总结报告,获奖情况统计并颁发奖品等 3.活动目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引导我院全体师生以本届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月为主导,增强我院学生的法制意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拓展知识面,营造知法、学法、爱法、守法的法制教育氛围,把我院大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上新台阶。 4.活动宣传: 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主要由团委宣传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宣传工作到位。 9月25日到10月8日期间,宣传部用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做了广泛的宣传,为本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月营造了声势。活动期间,海报、横幅、标语在校园内随处可见。 另外,在每个具体活动开展前,各部门都进行了相关的海报制作和宣传,为活动的顺利展开提供了保障。另外,网络部配合在学院 宣传工作的落实为整个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月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5.具体活动内容总结: (1)“大学生法律事件透视”专题系列讲座

大学生与法律演讲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大学生与法律演讲稿 篇一:大学生法律演讲 花开半夏,青春无悔 老师,同学们好: 大家好,我是来自xx学院,xx班的xx同学,今天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花开半夏, 青春无悔》。 莎士比亚说过:“时间会刺破青春表面的彩饰,会在美人的额上掘深沟浅槽;会吃掉稀 世之珍!天生丽质,什么都逃不过他那横扫的镰刀。”在没上大学前,我听过有人说大学生活 绚丽多彩的,也有人说大学生活是无聊空洞、浪费青春的。也许,后者更多一些。是的,其 实,他们说的都是正确的,因为真实经历,他们才会那么说,这两者是不矛盾的。这是因为 在大学里,有的人确实过得很充实、很开心,深深留恋这块他们认为是一辈子都无法重复的

净土。也有的人,从一踏进校园就很失望,觉得一切都跟自己想像的不一样。从此浑浑噩噩 混日子,最终醒悟的时候才猛然发觉,仿佛一夜之间,大学已经过去,随之逝去的还有自己 宝贵的青春。 眨眼之间大学我们已经过去一半了,有的同学碌碌无为,有的同学风生水起,同样是一 样的年纪,一样的青春,可是过程却千差万别。人的一生很短暂,如果一个人活在世上的唯 一目的就是平庸地活下去,那么这个人就是在世上流浪了一辈子。一个人只有树立远大的理 想,并且为了这个理想而不为挫折,坚持不懈得奋斗下去,才能完成一个人应该完成的事。当一个人的青春融汇到一个时代、一份事业中,这样的青春就不会远去,而这份事业也 必将在岁月的历练中折射出耀眼的光芒。说到这里,我想起了这样一句话:“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 生命的意义在于活着,那么活着的意义又是什么呢?当 然不是为了活着而活着,答案只有两个 字,奉献!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不付出、不创造、不追求,这样的青春必然在似水年华中渐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让人深思,本论文针对这种情况,就大学生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希望能给缺乏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一些借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案例 合同法大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社会上我们或多或少的总会听说一些大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件,想象中大学生本该是高学历的人群,但是在法律上也许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从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大学生对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失足的大学生除了让我们遗憾外,更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下面就大学生关系最密切的合同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问题,看部分案例。 首先让我们先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做一下简单介绍。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学生就业压力叠加,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

《大学生与法》学习心得体会

《大学生与法》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次接触《大学生与法》这门课程是顶替同学上课而接触的。 当时心里是这样想的:在大一的时候我们不是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了吗?学校为什么还要开设这门课程呢?是不是多余了,或者是其他原因?于是,带着这样的疑问,我认真地听起那堂课来,看它究竟上的是什 么内容。还记得当时黎老师讲的大概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讲得非 常精彩,而且在一些重要的地方,他会重点给我们讲解,重点给我们 强调,这样我们就不会忘记。短短的两节课下来,自己感触很深,一 方面,觉得自己法律方面的知识还不够多;另一方面,觉得法律知识对 我们来说很重要,特别是我们大学生。于是铁下心来,下一个学期我 要选修《大学生与法》这门课程。最后,经过一番努力选上了,经过 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法律方面的东西,受益匪浅。现 在把我的学习心得汇总如下: 黎老师是一位很有感性的人,他知道我们大学生需要学习什么, 需要懂得什么,需要知道什么……于是他第一堂课就教给我们关于考 研方面的知识。比如:考研或者深造的合法渠道、合法方法、什么样 的人可以参加…… 也许这方面的知识对于那些不太喜欢学习的同学来说是很无聊的 东西,但是我觉得不是这样,我觉得这些知识和我们当代的大学生息 息相关,非常重要。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起码要知道它,说不定将 来有一天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我们就可以运用它来维护我们 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它是这门课不可缺少的部分。 还记得,李老师给我们讲述手机信息诈骗的案例。案例中提到很 多大学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信息骗取了钱财。现在想想,为什 么那些同学那么容易就被几条花言巧语的信息给骗了,追根到底是我 们的防范意识太薄弱了,我们的法律知识太不够了。黎老师之所以向 我们重点讲这个案例,也许是为了弥补我们这方面的知识吧!现在想想,它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前不久我上网遇到这样的一条信息,说我 的即时聊天软件号码参加抽奖,抽到了一台电脑,要我交几百块的邮 递费用才能得到,幸亏黎老师之前向我们讲了这一方面的案例,我最

大学生与法律

大学生与法律 作为大学生,我们必须懂得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的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建设的效果。法律意识是一种较为广泛的社会意识表现形式,法律意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对实际法律问题的观点、态度和解决方法,简单点来说,就是实际和理论的结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对每一个大学生素质修养的必要条件,是能够懂法运用法律的前提。 在网上查资料时,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吸引了我的注意。"南京出台新规定: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什么意思?以前如果在校大学生犯罪即会被学校开除学籍。现在政府机关为了挽救失足青年,采用人性化的方法,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有用之才。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政策,政府机关给出了他们的理由:大学生都受过良好的教育,是未来社会的精英;有一部分大学生犯罪只是一念之差,大学生可塑性强,完全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如果因为被起诉而被学校开除学籍,不但断送了他们的前程,而且还让社会上少了一些精英。 我坚决反对这种做法。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的最最基本的原则。大学生不应该因为他们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特权。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我们正在努力从一个"人治"社会转变成法治社会。作为国家建设栋梁之才和生力军的当代大学生更因该起到表率作用,用实际行动去捍卫法律的尊严,而不是去寻找特殊的待遇,破坏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作为政府机关也不应该出台这样的政策。这样的政策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不符。政策凌驾于法律,岂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会?第二,这中网开一面的做法实施起来也有很大的问题。说大学生受过良好教育,可塑性强,不错。但是别的人呢?他们犯罪就不可能是一念之差吗,他们就没有可塑性吗?大学生可以网开一面,别的人为什么就不可以网开一面呢?因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就可以享有特权吗?而且,每个犯罪的大学生都是一念之差吗?只有一部分,那一部分到底是多少呢?怎么来判断呢?这些问题都是难以回答的。再者,大学生都已经成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已经健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更何况大学生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法律方面也有更多的了解。如果每一个犯了法的人都说自己是一念之差,那法律该怎么做呢,如何是好呢?所以这种区别对待从根本上讲就是对法律平等性的践踏。大学生犯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得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与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得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得药费、亲属得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得左眼

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就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得受伤、治疗过程都就是事实。由于被告得行为就是过失行为,不就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得,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得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得竹屑飞插入陈得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得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与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与察瞧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瞧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

【大学生与法】如何理解就业歧视

如何理解就业歧视? 20120201027 外文英语师范黄健家 注:关于如何理解就业歧视这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内容入手: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的类型,就业歧视出现的原因及相关分析,我国劳动就业歧视的现状及分析和面对就业歧视我们应当如何解决。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权利的行为。从其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就业歧视完全与法律相违背,没有合法目的和原因,它更偏重于个人的外在条件而忽视了他人的法律地位上享有的平等权和劳动权。 在这里,仅把就业歧视类型按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划分如下: (1)工资收入歧视。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2)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3)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位置上。从以上划分可以知道,劳动力市场上就业歧视屡见不鲜。以上三种就业歧视是在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后才会出现的。受歧视者权益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途径得到救济,消除者些歧视应当从加强政府管制以及司法力度上入手。 就业歧视之所以出现,在于歧视具有排斥性和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它的广泛性,所以,就一般情况而言,歧视表现出来的排斥性是通过正式制度的方式和非正式制度的方式来广泛实现的。例如,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就业歧视现象如此泛化的既有市场经济国家共有的问题———“市场性歧视”,又存在由于体制转轨、制度不衔接而引起的“制度歧视”。而在歧视的主体上,既包括市场主体,如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也包括政府部门。劳动用人单位以及人事用人单位都可能成为歧视的主体。有媒体报道,关于就业歧视的采访,65.9%的被访者认为公务员招录和职业中存在差别对待,当这样的新闻将政府机关作为了就业歧视主角的时候,似乎更有必要阐述、说明就业歧视已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严重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就业歧视这一现象非常普遍,不仅存在于各种民营,私营企业中,而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等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实,“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早已出现,比如人们耳熟能详的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若干年前就已经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并且该问题一直持续至今。如果说,过去的就业市场上“就业歧视”现象比较单一,集中表现在性别歧视,那么近年来“就业歧视”的特点是:范围不断扩大,矛盾愈加突出和尖锐。因为“乙肝歧视”引发的震惊全国的浙江省周一超杀人案,以及因其他“就业歧视”问题而引发的数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大讨论。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恶劣不容忽视。那么关于如何看待“就业歧视”现象,以及如何应对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道德与法律对当代大学生的重要性

道德与法律对当代大学生的重要性【摘要】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领域。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要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一定会产生道德。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应运而生。当代社会人们的道德状况逐渐出现了危机,法律出现了漏洞。走在路上的都不敢去扶倒在路边的老人;拾到100块钱连忙揣在兜里,生怕被别人看到;考试作弊的人越来越多……当代年轻人的道德越来越受到挑战,此外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淡薄,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自身利益,导致现在大学生只是温室里的花朵,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就是要提高道德修养,了解法律知识,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强国梦。 【关键词】当代青年(大学生)道德修养法律认知问题如何做 正文:当代青年是21世纪的开创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不仅需要掌握丰富的文化知识,遵守道德规范,还要了解众多法律知识,切实保护自身利益,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建设更强大的社会主义体系。当今的大学生独生子女很多,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子女需要什么就给什么,大多数父母忽视了对孩子们思想道德教育,造成一部分孩子自私、狭獈、唯我独尊的习惯。再加上法律知识的不健全,孩子们总是想当然,我行我素,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深入进行党的

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教育,引导当代大学生走向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现阶段大学生存在的问题: 一、人生观、价值观有些模糊。大部分学生了解自己的任务,清楚现在的社会竞争情况,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同学没有明确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这是潜在的人生危机。 二、素质方面有所欠缺,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差。在如此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我们当代大学生,虽然有文化,有知识,但是我们无法很好的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当今激烈的竞争,那就根本无法谈及为社会做贡献、无法达到社会以及老师家人对我们的期望。 三、对国家的法律知识欠缺。对于法律法规,我们当代大学生了解太少,虽然有着高学历,但我们的利益当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这是当代大学生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长期处在温室里的大学生更容易成为违法犯罪者利用的工具,以至于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如何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增强法律知识,改变这些现状呢? 首先加强父母对孩子的道德和法律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所有行为都在有兴与无形中对孩子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对以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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