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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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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通过梳理境内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规则,对《管理规定》的修订亮点进行解读。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

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上述不同阶段的主要监管规则如下: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1. 欧盟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

综上,欧盟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历经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Solvency I”)、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Solvency II”)两个阶段:

(1)Solvency I以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作为监管指标,若低于监管指标,则保险公司需对其经营业务进行调整,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该监管体系过于强调定量指标,缺少对保险公司定性风险指标的评估,无法及时反映风险变化。

(2)Solvency II借鉴了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三支柱”的监管模式,强调以风险作为监管导向。其中,“三支柱”对应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数量性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技术准备金、资本最低额度等;第二层次为质量性要求,包括监管审查程序、治理结构、风险评估等;第三层次为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监管报告、公开披露等。

2. 美国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

相较欧盟Solvency Ⅱ多层次的监管,美国的风险资本制度(以下简称“RBC制度”)更为单一,更加注重量化管理。州保险主管机关根据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3. 小结

我国“偿二代”监管体系充分吸收了欧盟及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经验,借鉴了欧盟Solvency Ⅱ、美国RBC制度的监管理念,以及Solvency Ⅱ的监管体系,在保险集团及再保险的监管、压力测试等方面则借鉴了美国的SMI。[3]

《管理规定》之修订亮点

相较原《管理规定》,本次偿付能力监管新规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1.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

《管理规定》采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风险评级的方式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项,具体规定如下:

需要提示的是,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并不代表不会被重点核查,监管机构亦可以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确定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如被评为C类和D类,监管机构将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 提升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市场约束

《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偿付能力的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披露季度报告,由市场对其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规定如下:

3. 完善监管措施,提高有效性及针对性

《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可采取的措施”,其中必须采取的措施新增薪酬追回制度,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具体规定如下:

4.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管理规定》新增并重点强调中介机构责任,对于存在重大疏漏或意见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监管机构可采取包括责令更换机构、不接受报告、移交主管部门处理等多项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结语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指标,系银保监会评估保险公司安全性的核心指标。《管理规定》吸收了我国近年来“偿二代”监管体系的运行经验,符合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保险公司在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充分适应新的监管体系,防控偿付能力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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