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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办理须知

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办理须知
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办理须知

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办理须知办理柜面提取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借记卡(苏州建、农、工、中、交通和苏州银行)原件,以及提取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房、非苏州房源购建房、非苏州房源还贷、调离苏州大市到外地就业或户口迁出的、第11~14类限在服务大厅办理;第7~12类个人账户须先封存;第1~5类配偶和同一户口薄的父母和子女(含其配偶)可同时提取,第13类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同时提取;第1~13类当场办结,第14类经核实后通知办理。

一、证明材料(提交原件,不用复印件。)

1.购买商品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取得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在开票一年内继续有效)。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也可用《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缴款书(契税专用)》代替。

2.购买存量住房:须先过户领证,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专用)》)。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专用收款票据》。

4.建造自住住房: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件(或其他规范文本)。

5.偿还住房贷款:非苏州房源在还贷期间提取,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盖章的还贷证明材料(须包含还款明细、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还清后提取,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即可办理;苏州商业贷款在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能提交贷款银行还清证明(须包含还清情况、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的,当场办理;非苏州房源贷款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还清证明(须包含还清情况、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办理。苏州房源贷款,数据未共享的暂比照非苏州房源贷款处理,其余均采用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方式。

6.低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对象提供《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救助证》。

7.离休退休:离休证(或退休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用《居民身份证》代替。

8.下岗失业人员女满40男满50周岁且账户封存(或停缴)满两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下岗失业证明材料。

9.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0.调离苏州大市:非苏州户籍离职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苏州《居住证》(或非苏州户口本);苏州户籍迁出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前往外地工作的,提供苏州市外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11.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件)。

12.死亡:死亡证明、领取人(限配偶和直系亲属)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3.五种大病:医保定点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凭证(1年内有效),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

14.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纳税发票》(1年内有效)和《居住证》,以及房东身份证和产权凭证复印件。【在租赁期内实际入住后办理】

二、提取限额。

1.购买住房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在付款凭证开具日的余额和购房付款金额。

2.建造住房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在许可证颁发日的余额和建房投资额。

3.柜面还贷提取:留存最近10个月缴存额。

4.贷款还清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还清当月的余额。

5.租赁住房提取:按“月租金×支付月数”、“月缴存额×支付月数”计算,取低者为提取额。租金明显偏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另行核定。

6.其他类型提取: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销户的,同时结付利息。

三、提取时限。购建住房提取,付款凭证(许可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仅限1次;贷款还清提取,还清之日起1年内,仅限1次;租赁住房提取,在租赁期内实际入住后,1年不超过2次;五种大病提取,在治疗期间,1年不超过2次。

四、提取代办。须知晓个人账户密码,并提交提取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未设密码的,不得代办。

柜面提取证明材料对照表

提示:提取时须提交与提取类别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不用提交复印件。

服务大厅地址:吴中开发区天灵路98号(吴中汽车站南,东吴南路、天灵路交叉口往东200米) 基层服务网点:胥口工行、木渎建行、木渎中行、越溪建行、甪直农行、农行营业部

苏州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监督电话:65132076服务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6518287081.html,

苏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吴中分中心(201609)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 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附件10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备注:①联:会计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本人身份证件; 3.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二、资金证明用途材料: 1.购买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2.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购房合同(协议); 3.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或催款通知书; 5.购买公有住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注: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除规定材料外还需本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8.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1)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

同(含借款人、还款期限、借款期限等主要信息),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2)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约定还贷提取申请表》;(3)偿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 9.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贷款方同意提前还贷的证明; 10.支付房租:实际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的查询结果最近一个月内有效); 11.装修自住住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协议); 12.出境定居: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证明材料或永久居留权证明; 13.离、退休: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不提供); 1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出具的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15.支付子女大中专院校学费:职工与子女关系证明,学校出具的学费缴纳通知书或学费缴纳凭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16.患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专用收据;(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7.遇到不可预见的重大事故、灾难: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一级至四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应该和海南省的是一样的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11-9 发布人: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四条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房租、物业管理费、大学学费、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具备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出境定居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下岗失业的。 二、支取公积金提供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交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2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交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家住农村按村镇规划,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1-6条中需提取和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9)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0)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交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交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11)企业因撤销、解散或破产无重组能力,对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由企业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文件统一到中心办理。 (12)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13)调离本市的,须提交工作调动材料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14)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须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交《借款合同》,和上月还款凭证, (1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交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 三、支取金额的确定 (1)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以及下岗失业的,办理全额支取并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_1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导读:【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兹有xx集团公司员工xxx,自2011年2月入职,现已满一年。根据公司规定,已满足公司购买职工住房公基金要求。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本人账号,身份证号码, 现在市 (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号。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账号额,单位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元。,个人公积金,尚有住房公积金余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 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特此申请。本人签名:年附:身份证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月联系电话:现单位公章:日【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本人系孟连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干部,年龄**岁,民族*族,籍贯**省,学历本科,个人公积金账号:000014,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

面积 67.22 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 12 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元, (小写)120000 元,期限 30 年。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 (手印) 年月日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公司领导:公司已(将)按规定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本人也已明确住房公积金知识,但因个人原因,现申请放弃此项福利,具体如下: 1、自年月起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年月日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2.20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怎么写 5.提取证据申请书范本 6.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7.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怎么写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百度搜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网上预约”或者“提取”。 进入登录界面,凭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 选择“个人提取”-->“提取业务预约”。 选择提取原因和受理机构,然后选择预约提取日期和时间,点击右上角“提交”。 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员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但是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员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员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3.《关于加快推进吴江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通知》(吴政办〔2010〕123号); 4.《关于开展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2010〕15号); 【单位缴存】 一、缴存范围 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需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或电子文档,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个人开户)。 三、缴存公式 1、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 注: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基数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缴存比例 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单位同类人员当月工资×单位同类人员缴存比例 四、基数比例 1、基数 根据苏房金吴[2010]15号文件规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高不得超过10100元。 2、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年,或满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生活保障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三种形式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严格按照上级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坚持以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为原则。 第二章提取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提取的对象:凡在大唐洛阳热电厂工作的正式职工(原全民职工),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办理过借款,且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质押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 第五条提取条件: 一、销户性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在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

1、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手续审批完结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工因故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调出河南省电力公司公积金管理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 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 职工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三、生活保障性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因公致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 3、因病或非因工大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符合大唐河南分公司大病救助对象的。 5、突发事件引起家庭大额支出,造成日常生活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其业务主要包括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为保证员工公积金业务顺利办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将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提示如下: 一、开具公积金证明 1、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登记并留本人联系电话。 2、总厂人力资源部将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盖章工作,员工于第五个工作日以后(含第五个工作日)的时间,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取证明。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员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房产共有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需偿还代还款本息或分期付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不超应还金额或分期付款当期实际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分期付款最后一期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发票(银行开出的当月还款明细加盖公章)、契税完税发票、分期付款发票、贷款合同;若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配偶单位证明。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公积金,申请使用公积金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准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 (三)、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新旧房屋有差价的可以申请提取不超过新旧房屋差价的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回迁协议、缴款单据。 (四)、职工参加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或集次建房的,经过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并经中心批准后,参加购房的职工在购房一年内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申请、建盖该经适房或集资房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员名单。 (五)、职工已经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离、退休证,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转移证明。 (六)、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户口在昆明户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满两年或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男职工已满50岁,女职工已满45岁;户口不在昆明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姓名申请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人单位缴存登记号个人帐户余额姓名配偶工作单位共有身份证号姓名产权人工作单位在对应□内打勾:提取 □1购房、□2还贷、□3建房、□4大修自住住房、□5提付住房租金、□6离休、退休原顺□7出境定居、□8调离广西、□9解除劳人事关系、□10其他房屋地址房屋总价小区名称已付房款单元号贷款金额房屋信息楼号贷款年限房号当前月还款额房屋面积还款储蓄账号本人已如实填写表格、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现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请公积金中心给予办理。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申请提取金额身份证号 申请人签名: 电话:年月日 篇二: 全文结束》》xxxxxx公司: 本人就职于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存折)为账号:银行的卡(存折),(姓名),身份证号码:,现(曾)(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见下页,

建议您提供原单位支取所用的银行账号,以避免由于公积金中心变更银行账号造成的支取失败,必填) 2、房屋地址:金额):元。(购房和租房人员必填),电子邮箱:。(必填),总房价(或租房发票 3、联系方式:手机: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提交贵司。 特申请。 申请人: 篇三: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本人就职于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存折)为账号为:银行的卡(存折),(姓名),身份证号码:,现(曾)(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见下页, 建议您提供原单位支取所用的银行账号,以避免由于公积金中心变更银行账号造成的支取失败,必填)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管理制度)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区)级之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证。 第四条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之上(含1年)的。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壹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壹套房产的关联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偿仍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壹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和需要文件

1、本人持身份证和提取资料到所在单位初审,单位核实后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说明: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账号、身份证号码和公积金中心登记的要相互一致,如不一致单位出具变更申请;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单位印章名称和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名称要一致,如不一致单位出具变更申请;如提取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所在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持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资料原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审核办理;单位或他人一般不得代为办理;对确因身体、工作或死亡原因,本人不能提取的可出具委托书由单位或委托人代办提取,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需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经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折兑付业务,当天17:00前有效,过期重新提交资料办理。 4、洛阳市区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6:30,午休时间照常工作;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2:00月结,暂停办理业务。 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身患重大疾病的; 9、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10、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市区营业部;铁路分中心;县(市)吉利管理部。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填写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单位加章,个人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2、凡委托他人办理而产生纠纷的,管理中心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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