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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对《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的讨论

案情回放

6月2日本版刊登了《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刘某为A公司产品在江西省兴国县的特约经销商,李某在该县也销售A公司的产品,并在自己的商店招牌上使用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刘某认为李某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商店招牌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投诉到兴国县工商局要求处理。

兴国县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李某销售A公司产品,并在商店招牌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属实。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讨论意见

(一)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1924年曾说:“一件商标给予其所有人的排他权只能用来保护其产品的声誉,以防止他人的产品利用该商标。在一件标志的使用方式并没有欺骗公众的情况下,该标志还达不到不许别人用来出售真实产品的神圣地步。”

在审理BMW公司起诉从事BMW二手车经营和维修服务的Deenik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在经销二手车时使用原告的商标做广告,也有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指示服务的用途,因为这是保障被告将自己从事该种牌号汽车销售和维修的信息提供给社会公众所必需的。但是被告不能使人误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人存在商业上的联系,特别是不能使人认为他是商标权人的特约经销商和维修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描述或说明该商品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

经销商为推销某品牌商品,使用该商品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或介绍,只要不会让人误以为该经销商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许经营或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不仅不会损害该注册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经营功能,反而是实现其区别商品来源功能所必需的,属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李某销售A公司产品时,在店招上使用该产品标注的A公司注册商标,实质是使用该注册商标宣传、介绍自己经营的真品。只要李某的使用方式,未明示或暗示自己与A 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属于指示性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李某的使用方式足以让人误以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应当认定李某在店招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黄璞琳

(二)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会误导公众。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商店中销售的商品不完全是A公司的产品,就有可能误导公众,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

为吸引消费者而通过店招的方式表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是什么品牌,是商家常用的一种做法。只要商家表明的商标信息是真实的,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联想,就是

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行为。如果李某的商店中销售的商品全部为A公司产品,则可以确定其没有搭A公司注册商标便车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在此情形下,李某的行为既没有损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合理的商标使用行为。□刘济英张魁隆

(三)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来源,李某在商店招牌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反映的商品来源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相同。李某在店招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不是作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也不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使用,而是店堂广告的一种形式。商店本身不是一种商品,商店装修、装潢所标注图形或文字也不是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是为了告知公众该店的经营范围,突出宣传的是A公司的产品,此行为的性质是广告宣传。现实中,还有的品牌厂商以免费赠送店招的方式,要求商家悬挂带有其注册商标的招牌,也可证明店招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是为了突出商家字号,而是为了宣传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李某与A公司特约经销商刘某的纠纷与“串货”情形相似,是A公司如何规范管理销售渠道的问题,与商标侵权无关。A公司如果想避免本公司产品在同一区域发生恶性竞争,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郑向洪

(四)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属于指示性或说明性的使用,意在向公众说明店内有A公司的产品销售,此类型的使用不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李某的行为不具备构成商标侵权的基本要件。而且,《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

法释〔2002〕32号第一条可作为认定的参考,商品经营者在店招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在以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实是在给店内的商品做宣传,可视为一种广告行为,只要店内销售了A公司的产品,该行为不违法。

□陈萍

(五)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法释〔2002〕32号第一条分别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9种商标侵权的行为方式。从这些行为的表现看,都是行为人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负面影响。商标侵权行为中的侵权商品不是被侵权的商标注册人自己生产的产品,而是他人生产的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产品。本案中,李某虽在其商店招牌上使用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其销售的产品均系A公司的产品,并非“他人生产”的商品,不是侵权商品。李某的行为不会抢占A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没有对A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造成损害。□詹顺平

(六)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尽管《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但这份规范性文件已于2004年6月30日被废止。因此,笔者认为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办案人员可报请兴国县工商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回复刘某,指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卢三强

(七)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1.当事人的行为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当事人李某为了经营需要,将A公司的注册商标用在自己的商店招牌上,是一种典型的为了商业目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当事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中的“类似”,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仅指商品的类似。依据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应当包括商品类似、服务类似、商品与服务类似等3种情形,该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换言之,在服务中使用他人商品商标或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服务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都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在销售A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李某与A公司存在隶属、加盟、许可或其他特定关

系。李某在经营中的不当行为,有可能给A公司的产品信誉、企业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李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服务中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从案情看,李某的侵权行为未给商标注册人带来明显的危害后果,且情节比较轻微。如果李某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刘士奇(八)

从案情看,此案涉及的其实是代理商和销售商之间的“串货”问题。李某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经销A公司产品的行为并非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工商机关接到此类投诉后,应从主动行政,做好合同法律知识指导工作的角度,处理好此举报,化解矛盾。刘某与A公司之间是产品销售代理关系。按照商业惯例,特约经销商与生产商之间在产品销售代理关系上可分为区域普通销售代理和区域独占销售代理。独占销售代理商在某个区域享有产品的独家销售权,普通销售代理商则不享有在某区域的独家销售权。为了巩固独占销售代理地位,某些特约经销商在与生产商签订代理合同时,还会争取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权利,例如代为提起商标侵权索赔、诉讼等。普通销售代理商相对于独占代理商来说,只具有产品在某个区域的销售权,不具有独占性。因此,如果刘某没有取得A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独占销售代理权,就没有权利对李某的销售行为提出质疑。如果刘某已经取得A公司产品的区域独占销售代理权,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李某销售的A公司产品是直接从A公司进货的。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构成对刘某的合同违约,刘某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李某销售的A公司产品是从其他渠道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可通过A公司提起诉讼来制止李某的经营行为。□沈涛

(九)

笔者发现,在店招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一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但表现形式不同:有的用“某某专卖店”或“某某旗舰店”字样,大多数是在店招上直接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如杰施、哥弟等,消费者一看就知道该店经营何种品牌的商品,这种现象在服装零售业尤其普遍。笔者认为这属于指示性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起到的是广告宣传的作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5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法释〔2002〕32号第一条则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作出了说明。“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法律法规禁止情形之外的使用,应属于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笔者还发现,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很多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字号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因此,即使李某在店招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也应依据以上规定对其使用的商店招牌加以规范。□黄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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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整理版.doc

编号:_________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

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 (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律师代理商标侵权维权诉讼指引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一、程序性事项 1、原告 2、被告 3、管辖法院 4、诉讼时效 二、实体性事项 1、诉讼请求 2、证据 3、法律依据 第二阶段: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权利证据 二、侵权证据 三、损失证据 四、程序类证据 第三阶段:诉前准备 一、诉前停止侵害或者财产保全 1、诉前停止侵害 2、诉前财产保全 二、设计和解方案

第一阶段:审核案件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商标维权委托请求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核、分析及研究,当事人有初步委托意向时,律师即应当着手审核案件。审核案件的目标在于对案件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考察,以便于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 审核案件需涵盖程序性事项、实体性事项,并根据审核结论确定案件的诉讼方案。 一、程序性事项 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时效审查。 1、原告 首先,律师需要核实当事人是否为商标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为审核原告,当事人应当向律师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如当事人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等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资料; 上述资料均须有原件予以核对,以下行文涉及到审核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2)商标权利证明资料 如当事人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等资料; 如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需提供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授权书(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单独起诉时需要)、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登记证明等权利证明资料。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都是中国商标局签发的权利证明。商标许可合同还可以辅助以中国商标局的合同备案材料作为佐证。如果要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则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广告宣传材料、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作为侵权之诉的原告,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形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其中,利害关系人,

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和品牌战略

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和品牌战略 一、营销战略 律师行业因为服务质量难以量化和信任的不可替代性,传统的律师行业营销主要靠口碑营销,难以形成规模化经济,所以,在律师业高度发达的上海,拥有10名以下律师的律所占律所总数的61.93%,律师行业产业化营销是最大的障碍。因此,计划做出以下营销战略。 1、建立适度规模的市场部,积极开展营销; 2、激发律所每个成员及其亲朋好友的营销意识; 3、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4、把部分营销过程变成营收过程。 二、营销组合策略 1、开发“梦想宝”产品及宣传各法律事务部的服务范围,运用产品和服务营销; 2、针对中小学生“法律达人”、创业者“梦想宝”、妇女“婚姻情感”、交通事故“索赔指南”、劳动工伤“索赔指南”,基础群众组织“法律能手”等培训进行营销。 3、通过编写《梦想宝律师》所刊、建立“梦想宝律师网”和“梦想宝律师公众号”、“梦想宝律师百家号”等进行知识营销。 4、每个案件均组织模拟法庭,提升律所法律服务质量和客户的庭审技能,增强客户粘性; 5、重视已有客户的忠诚度,积极与老客户联系,通过口碑营销; 6、在不泄露客户信息的前提下,产品、培训、成功案例开展网

络营销; 7、在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客户联谊会,促进客户之间交流,实现利益交换和优势互补。 三、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1、建立数据库 对于每一位通过电话、网络、现场接触到律所的客户,均通过适当的方式记录他们的基本信息并为客户保密,存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2、进行数据挖掘 在建立了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数据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利用数据信息帮助律所发现和激发客户需求。 4、数据系统营销 (1)客户首次电话咨询、网络咨询或现场咨询,均填写咨询表,记录客户基本信息和咨询内容; (2)开展培训活动或者模拟法庭时记录客户基本信息; (3)在适当的时机对曾咨询过的客户和参加过培训或者模拟法庭的客户进行回访。 (4)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在适当的时机帮助客户进行营销、需求、投融资方面的介绍并提供法律服务。 5、反馈与调整 运用数据库对营销策略进行调整,按照客户价值与客户忠诚度把所有客户分为A、B、C、D四类,A类为高价值高忠诚度客户,B类为高价值低忠诚度客户,C类为低价值高忠诚度客户,D类为低价值

共有商标权出现争议与侵权诉讼怎么做

共有商标权出现争议与侵权诉讼怎么做在共有商标申请获准注册后,第三人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撤销注册不当等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各共有人发出答辩通知。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注册的,也应当通知各共有人。 原因有二:其一,只有通知各共有人,才能切实保护各共有人的利益。其二,在商标注册后,共有人或者代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发生变更。 (四)商标权共有与异议、评审请求的提出 基于共有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共有商标权提出异议、评审申请的,是否必须由全体共有人提出?一个共有人或者若干共有人能否独立提出评审申请?有一种观点认为,共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应当由代表人或者共有人共同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否则不予受理。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准用《日本专利法》条文之一即第132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的共有人, 就该共有权提出审判请求的,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此种规定表面上是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实际上为部分共有人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大开方便之门。依民法有关共有的理论,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负有治理共有财产的义务。基于共有商标权或者商

标申请权提出异议并不属于对该共有权的处分,而是一种维护和治理。因此,在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共有的情况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任一共有人、几个共有人联合或者全体共有人都有权基于共有权提出异议、评审请求。 需要注重者有二:其一,为保护各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商标共有权人基于共有权提出异议、评审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他共有权人例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共有权人有权参与异议、评审;不愿意参与异议、评审的,不影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其二,基于共有商标申请权提出驳回复审,复审理由成立的,应由全体共同申请人作为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审申请人无权予以排斥。否则,复审申请人就是通过复审申请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显然于法理无据。 (五)商标权共有与侵权诉讼 1、侵权诉讼的提起是否以全体共有人提起为必要 依民法理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及有受妨害之虞时,任一共有人均可以行使相应的物上请求权,以保全共有物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日本学者也认为,排除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或者提出禁止请求等,具有维护权利的性质,所以部分共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商标权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任一或者部分共有人都可以基于共有商标权提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及财产保全的请求,而无需全体共有人为之,这是由各共有人享有治理共有商标权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业务 第三章商标民事诉讼业务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商标法律业务 第五章与商标有关的刑事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商标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商标业务”),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申请、评审、转让、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侵权诉讼,未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 第三条与商标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民法通则》; (二)《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规则》; (十二)《商标审查指南》;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业务 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三)商标异议申请以及答辩; (四)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 (五)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六)续展注册商标申请;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八)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九)优先权申请; (十)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十一)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十二)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十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十四)注销注册商标申请; (十五)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十六)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办理; (十七)《商标注册证》领取; (十八)商标申请后的查询办理; (十九)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二十)世界各国及地区商标注册、转让、续展等办理。 第六条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操作。 (一)受理机关。 1、位于北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目前所有的申请都应向该局递交申请,商标局在大陆其他地区没有办事机构。 2、如申请港、澳、台商标注册,应单独向港、澳、台地区商标处(暑)办理。 (二)办理途径。 1.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北京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2.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日常的纠纷在所难免,并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那么律师就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的桥梁,一个良好的律师不仅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地解决掉纠纷,并且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那么,成都作为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有哪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目前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中用户口碑以及信誉度比较突出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虽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在品牌知名度不及泰仁和顶泰,律所规模也不及泰和泰;但是作为服务于四川地方的老牌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自创建以来就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为要务,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到了今天。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坐落于天府之国四川省会——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广场东侧东御街19号5A甲级写字楼茂业天地,交通便利地铁1、2号线可直达。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团队,大多数在国内外有名气的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院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担任顾问,为四川川蓉战略和特殊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始终努力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并以公检法背景律师团队、专业的行政服务、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5 年试行版-广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五章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上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专利侵权判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专利业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专利审查指南》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本指上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经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专利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国内、涉外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转达让及实施许可;提供专利保护整体战略规划分析,侵权判定分析等法律资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各类专利申请业务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秦皇岛律师商标侵权案

秦皇岛律师:商标侵权案 SH某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邓xx商标侵权纠纷,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并向各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指定举证期限至2009年6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15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第1385773号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SH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处取得了该商标在SH市浦西地区、HB省、HN省及JX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加盟协议,约定邓xx 可使用上述某商标在QHD开设某咖啡店,期限为3年,至2007年7月31日止,并约定加盟合约可续签,续签为3年1期,续约金为10万元,一次付清。到期后,双方未续约。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约的情况下,继续在QHD市劳动中路88号经营场所内及店招牌上使用了某商标及某咖啡文字,在菜单、餐牌、筷套、纸巾等配套服务上使用了某组合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某组合商标专用权,并已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某加图形”商标,并拆除某咖啡招牌、标章、图形及文字等相关记号,赔偿原告侵权损失30万元人民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邓xx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只存在合同纠纷,不存在侵权纠纷;原告未依约退回被告交的5万元保证金,因此合同继续有效。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签订的《加盟合同书》,原告认为,该合同已于2007年7月31日终止,此后被告无权再使用第1385773号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 证据2-3、SH市公证处第(2005)沪证经字第8536号、第8537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系对第1385773号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原件的公证,证明该商标的现商标注册人是SH 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证据4、SH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出具给原告的《授权许可书》,原告以此证明其就第1385773号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取得了相关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证据5、QHD市公证处(2009)浏证字第23号公证书,原告以此证明被告目前正在继续使用第1385773号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 被告对于原告的证据1-4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5公证书中载明了公证地点为QHD市WH路88号,而不是WH中路88号,且消费发票上加盖的公章是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QHD 店的公章,与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同,不是同一主体,故不能证明被告在公证时,仍然在继续使用某咖啡商标和其他标志。 开庭后,由于被告否认原告证据5的效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再次赴QHD取证,并由QHD 市公证处出具(2009)浏证字第314号公证书(补充证据1)。原告将该公证书作为补充证据提交。被告对该公证书无异议。 同时,为澄清主体问题,原告还补充提交了《某咖啡区域使用许可协议》(补充证据2,无原件)、张颉向原告出具的《授权书》(补充证据3)。被告认为补充证据2无原件,不予质证;对补充证据3无异议。 被告于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告200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5万元经营保证金的收据。 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且系合同履行过程的权利义务,与本案无关。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在认同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之后,对原告证据5的异议已不成立,除补充证据2无原件外,原告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

律师事务所品牌推广方案

律师事务所品牌推广方案 一完善VI形象识别系统 谈到品牌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品牌包装,一起来回顾一下:品牌包装包括品牌的商标、吉祥物、标准中英文字形、代表色、辅助色、基本包装个性、产品展示识别等一切通过视觉、听觉、触角等可感的外在特性。 对于律师行业,品牌包装相对项目要少一些,但是这个是我们以后推广的前提。也就是说我们的律师事物所是否在品牌包装项目上健全 任何一种品牌包装要想真正成功,创意非常重要,与众不同,要做到既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规律,又具备自己的特性。我们现有的品牌包装是否有独到之处,能够在同行业之间有个性突显的一面 所以我提出第一点是;完善自己的VI形象识别系统。 在品牌营销的今天,没有VI对于各个行业来说,就意味着它的形象将淹没于商海之中,让人辨别不清;就意味着它的产品与服务毫无个性;就意味着团队的涣散和低落的士气。可见VI 形象系统建立的必要。 我觉得律师事物所的VI以下几个方面很重要:企业标志规范企业中英文名规范广告语规范管理领域的VI应用规范(名片信纸信封资料袋档案袋办公家具及办公室装饰)员工服装应用规范标志招牌夹等。(当然VI还包括很多项目,我暂时不一一例举了。)对我们现有的VI系统进行剖析、然后对VI系统进行深度加工,做到于众不同。 二富有创意的公关宣传 品牌一经确立,便需要公关宣传来维持。公关宣传是扩大品牌影响和维持品牌长久的有利武器。公关宣传不同于广告,广告难以服众,而富有创意的公关宣传却能带来非常好的效果。 1 律师利用休息日在街头进行义务法律宣传、咨询活动。主要作用一是普法,二通过发放纪念品,提高在群众中的知名度。比如印有公司LOGO的太阳伞、塑料茶杯等,这些花费往往不高,但是效果很显着。宣传册中以案例分析,介绍如人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附加我们的宣传咨询热线。 2 制作形式新颖的广告警示牌。在人口聚集的地方如超市、电影院、商场、买场等做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广告警示牌,制作要形式新颖,很吸引观众眼球。另外起到教育意义,语言简洁、画面富有动感。与政府部门和相关悬挂的单位配合一下,在上面提到的地方进行安装。这些警示牌不是广告,又能提高政府形象,而且对于悬挂单位来说还很美观。最好做到不用花钱悬挂。因为我们不是做公路上的灯箱广告,而是普法宣传。 3 报纸/报刊软文。没有必要直接在报纸上开辟一个法律专栏,这样的耗费是比较大的。其实每家报纸都有如“编辑往来”,“法律讲堂”等栏目,工作人员把市场报纸、报刊媒体可以进行法律咨询的部分进行详细归整,然后不定期的发表文章,针对法律热点问题,当地民生问题进行深刻剖析。要巧用公关制造新闻和撰写各类文稿。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_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53899279.html,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_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根据商标法规定,我们确定了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由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难以再现、证据保全困难等特点,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成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困扰。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 (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等待的

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有: 第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第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1、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是指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了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不愿协商或协商后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2)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为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应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的时同时进行。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操作实务与指引

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操作实务与指引 一、传统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服务创新的方式 序号内容相关要求及目的 1知识产权检测要保证知识产权检测的有效性和检测案件的委托成功率 2向当事人及时提交《告 知函》或《咨询意见书 》 《告知函》通过知识产 权监测发现侵权或对权 利人存在重大影响的线 索时,对线索进行分析 和判断,依据监测的主 要事实和法律依据所出 具的,其文本格式要符 合严肃、理由充分、具 有公益性的基本要求, 尤其注意包括涉嫌侵权 时间、地点、事由、当 事人名称、主要事实、 法律依据、明确的建议 等内容,一般以不超过 一页A4纸为好。《咨 询意见书》应当解决是 否构成侵权和违约的事 实,如果构成侵权或违 约的后果,处理风险的 n种方式和权利人最有 力的应对措施,尤其在 案由存在竞合时如何选 择及选择后果应当充分 告知权利人。 3案件办理完毕向委托人 提交《律师法务记录》《律师法务记录》的形式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记录时间、处理人员、地点、处理的具体事务、交办人员回复意见等。(让委托人全面了解律师工作过程和劳动强度,以及对案件的分析,以及法院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等情况) 4《案件总结》、《风险 防范提示》、《调查问 卷表》 《案件总结》是在委托 事务完成以后,律师对 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所得出的意见。《风险 防范提示》是律师因为 承办案件所了解和掌握 的材料进行分析所提出 的建议,可以供当事人 在管理经营中防范风险 参考,让当事人享受律 师增值服务,《风险防 范提示》意见要中肯, 依据要充足,分析要透 彻(不适合出具法律意 见书)。《调查问卷表 》是征求委托人对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收

律师事务所品牌推广传播及营销策划案

律师事务所品牌推广传播及营销策划案 一、内部改革 品牌建设、市场拓展、客户管理等涉及到内部改革问题,可考虑在内部改革的基础上逐渐向股份制过渡。且简单谈一下供参考。 1、内部人力改革建议 首先将人力划分为三个层次: 1)核心层 人员组成:原有合伙人、德高望重并善于协调内部关系的律师、专业能力很强并有大量案源和客户的律师、高管、以及其他关键岗位。 核心层薪酬设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终分红(类似股份形式) 其主要目的在于事务所组织机构的稳定性和提高事务所的向心力。 2)稳定层 人员组成:部门领导、优秀律师、优秀的营销人员以及次关键岗位 薪酬设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岗位所涉及到的提成。 3)流动层 人员组成:普通的律师、律师行业新人、挂职律师及一般的工作人员。 专业能力很一般的律师、行业新人根据情况可考虑归到宣传部与业务拓展部,做一些对外普及宣传活动、咨询工作、业务拓展工作等。可考虑给基本工资+提成。培养到一定阶段以后,可分配案源。 另对一些专业能力一般的挂职律师同样考虑根据其能力分配案源。不考虑基本工资。 律师、律师事务所最佳的推广渠道、包装方法有哪些呢?怎么做律师事务所的企划

和营销工作? 律师的推广及包装渠道包括新闻媒体宣传、权威机构认证、网络新媒体营销、口碑营销。优渡网是唯一一家专业为律师提供推广服务的机构,具体推广方案可在优渡网官方网站咨询相关工作人员,百度搜优渡网即可找到官方网站。 一、新闻宣传 通过优渡网可以让律师个人履历、案件、获奖情况等,以新闻的形式出现在国内各大媒体网站,如,如网易、新浪、央视、中国网、中华网、腾讯、搜狐、人民网等。 优渡网在媒体公关、政府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和对律师市场全面、深入的了解使其成为律师营销的首选平台。优渡网的媒体渠道涵盖了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多种渠道。其中网络新闻营销效果尤为显著,国内各门户及行业权威网站等均与优渡网有着密切合作,可以利用这些网络媒体准确而高效的为律师服务。 二、通过权威机构的认可 权威机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律师的经纪人对互联网权威机构可能会感到陌生。哪些权威认证的市场认可度高?哪些认证影响力大呢?答案是:《百度百科》我们直接看图,下面是田文昌的百度百科。通过优渡网,你也可以让自己的资料显示在百科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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