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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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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流程,防范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仅指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贴现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我行票据贴现业务品种包括: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

第四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原则:指办理贴现业务要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资金的到期安全收回。

流动性原则:指票据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必要的时候能及时融入资金,满足资金的流动性需求。

效益性原则:指在发展票据贴现业务和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追求票据资产利润的最大化。

合规性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和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央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

快捷高效原则:指贴现业务的办理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权责明晰原则:指在贴现业务办理及核算过程中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权责明晰、相互制约。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三)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六条对下列票据我行不予办理贴现:

(一)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一年;

(二)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

(三)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四)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

(五)注明“已质押”字样的票据;

(六)不符合《票据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我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方法是: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利率(日利率)×贴现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加计3天在途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部门分工

第八条总行票据业务部是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贴现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制定贴现业务总体发展规划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统一协调、平衡全行的票据业务营销;

(三)协助处理有问题票据资产的追索、保全工作(因结算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手续的办理;

(五)贴现票据的查询以及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核;

(六)票据业务部应密切关注贴现业务的整体办理情况,并及时与系统核对,确保系统对贴现业务的正常反映。票据业务部应设立贴现台账和《贴现对帐记录》,逐笔登记已贴现票据的相关信息,并于次日与结算中心核对前一日贴现业务发生额,经双人签字记录,确保每日账实相符;

(七)票据业务部建立定期盘库制度,定时、不定时对结算中心库存票据进行盘查,每季至少一次,每次盘库情况、盘库结果以文字形式记载、保存,保证账实相符;

(八)票据业务部应根据市场形势,结合我行实际情况,进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的制定;

(九)核查并确认承兑企业不得作为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直接贴现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九条结算中心负责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经票据业务部初审、复审过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终审,并对终审后的票据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票据业务部递交的经审批的资料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工作;

(三)按照有价单证保管的要求来保管商业承兑汇票;

(四)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及时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五)负责因结算原因造成的票据拒付款项的催收。

第十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或者商票贴现业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商票贴现客户准入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对上报的商票贴现业务进行风险审查,组织业务审批,并依据审批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并出具决策意见通知单。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规模的管理,并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占用总行风险资产的决策审批书。

第三章贴现业务的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各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办票据贴现业务,未取得授权的分行及xx区域各支行营销的票据均交至总行票据业务部,由票据业务部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或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并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五条支行业务初审

经办支行作为业务发起人,其初审工作具体分为以下几项: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后,应参照《xx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四章及《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第二章相关规定,对业务进行受理;

(二)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对客户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我行相关信贷政策的,开展贷前调查;如不符合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相关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作好解释工作,并就退回事项、原因做好书面记录;

(三)对于符合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相关条件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在完成客户贷前调查后,应按照我行贷款评审制度及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商票贴现业务的报批。

第十六条公司金融业务部按照《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或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应重点审核业务背景及客户准入,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企业或者商票贴现业务申请人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

(二)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三)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我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审核通过后对业务进行受理、审查、审批,其中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企业或者贴现申请人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应参照《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受理业务部门上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后,首先依据xx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要求对业务进行风险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然后依据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组织对业务的授信审批,形成审批结果后,以决策意见通知单形式通知上报单位。

第十八条支行审核并上报业务

业务受理支行在取得授信评审部关于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客户的业务决策意见通知单后,对该笔贴现业务进行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贴现客户信贷档案信息并将客户完整信息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

(二)审查客户提供的贴现业务所需跟单资料,包括:有效期内且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仅限于初次办理时提供);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商业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上述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对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支行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支行客户经理应对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凭证上贴现申请人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预留印鉴章、开户账号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支行对客户贴现票据及资料受理完毕后送票据业务部进行贴现业务办理。支行送交票据业务部的材料如下:

1.已加盖贴现人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或买方付息贴现凭证;

2.已加盖贴现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3.商业承兑汇票原件;

4.贴现人与其前手签定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

5.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经支行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并签章确认);

6.在办理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时,付息方客户也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时还需付息方客户提供买方付息贴现承诺函并在买方付息贴现凭证第三联加盖在我行预留印鉴。

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将收集齐整的业务资料上报票据业务部。

第十九条票据业务部复审

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接到支行递交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相关资料时,需进行以下审查:

(一)资格审查。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基本贴现条件;

(二)资料审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重点审查:合同双方签章是否清晰可辨、名称相符,发票的票号、密码区是否相符,有无发票专用章,无发票专用章的要用公章或财务章代替。增值税发票要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能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审核的发票应让贴现客户提供发票原件进行复核。按照贴现单位建立贴现发票台账,对发票进行逐笔登记,防止客户重复提供发票办理贴现业务;

(三)票据审查。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防伪点进行辨别,如纸张防伪、油墨防伪、设计印刷防伪和其他辅助防伪。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用票据鉴别仪鉴别票据真伪;

2.是否是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票样;

3.票据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一年,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清晰;

6.汇票正面的签章,最低不能少于4个章,即出票人2个章,承兑人2个章(出票人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承兑人签章为具体的承诺兑付的单位签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有权人私章);

7.汇票号码是否变造,是否是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或其他非法汇票;

8.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9.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0.汇票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已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第二十条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初审合格后,与客户办理相应的票据交接手续,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簿》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尽快办理相关查询手续。

第二十一条票据的查询按照《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持票人因其他原因不在我行办理贴现并要求取回票据原件的,必须由原持票人取回,同时应该办理相应的票据交接手续,并在《xx银行贴现业务登记簿》上记录退票时间及退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票据查询确认后,开始办理贴现手续。票据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经由2名经办人员审核,在审批书上签字后,一并将所有贴现资料上报领导审批,报批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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