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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

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
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

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的分析

摘要:欧盟于2011年10月25日颁布了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编号2011/83/EU),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2014年6月13日之前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该指令在欧盟消费者保护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指令在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发面做出重要规定,同时从之前指令的最低标准的协调统一到现在的高度协调一致,将消费者保护提到了一个更高水平,也体现了新指令制定过程中信息透明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消费者保护知情权撤销权

近年来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发展迅速,但是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跨境无店铺发展却受到限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成员国之间的国内立法差异较大,欧盟为了速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制定了新的统一的消费者权益指令,取代了原来的远程销售合同指令(97/7/EC)1和无店铺销售指令(85/577/EC)2。该指令确立了远程销售合同和无店铺销售合同以及其他合同中的信息提供的相关规则、远程销售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中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和其他方面的内容。

一、欧盟消费者保护的发展

欧洲消费者保护第一个三十年:1970至2000年。欧洲的消费者保护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思想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所继承,那时EEC各个成员国之间开始发展本国的消费者保护项目并且进行相关立法,法国的《不公平竞争法》就是一个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做出的努力,其中就规定了消费

1欧盟指令中的远程合同是指,经营者和销售者在有组织销售或者服务计划中,使用远程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邮政订单、网络、电话、传真等所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消费者去了经营场所,为了获得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但是事后通过远程工具进行谈判所签的合同。但是,如果在经营场所进行谈判,只是通过远程通讯工具签约的,不算是远程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是指在经营场所之外,买卖双方见面,签订的合同。

285 /577号指令,有人翻译为直销指令、上门推销指令。

者的撤销权。1976年德国颁布了《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案》,同时英国颁布了《消费者信用法案》,各成员国积极立法,但是没有形成欧洲统一的立法。

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意识到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关于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的重要性,此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相关部门在短期内制定了多个指令,85/577/EEC《上门直销指令》,接下来是87/102/EEC《消费者信用指令》,90/314/EEC《一揽子旅游指令》,93/13/EEC《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97/7/EEC 《远程销售指令》,最后是1999/44/EC《消费者买卖指令》来保护消费者。这些指令的原则都是成员国之间最低限度的协调一致,这导致一个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仅仅作为“第二选择”,因此并没有达成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真正的一致。

在最开始的时候,欧洲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消费者政策之间存在差异,在18987年消费者政策仅仅被称为“国内市场政策”,消费者意识到要在国内的市场上要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弱者并且需要保护的原因。在此后,高度协调一致出现在了一系列的核心的保护消费者的指令当中,其对一次出现是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2-2006中,但是更加明确的是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7-2013当中,高度协调一致原则的出现受到了成员国和学术界的猛烈批评,因为这很可能会导致在各成员国之间消费者保护水平的降低,欧洲议会虽对此政策表示欢迎,但是也表示各个成员国之间不能降低消费者的保护标准。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7-2013之前,委员会已经在三个指令中试图用到高度协调一致,分别是《金融服务指令》,《分时指令》和《消费者信用指令》,然而,现在这种新的方法被用到了《消费者保护指令》。

二、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的主要内容

新指令的第一个重点就是规定了销售者必须提供消费合同标的的相关信息的义务。对于一般合同3销售者的义务,指令第5条规定,在一般消费合同中,销售者必须以清晰且全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销售者的身份,如销售者的商号、地址以及电话号码;商品或服务的总价,其中包括税收,或者如果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提供所有额外的运费或邮寄费用的额度,或者如果这些费用无法事先进行可靠地计算,则提供这些额外的费用属于应

3指远程销售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支付的费用这一事实的信息;提供付款的安排、交货安排、销售者承诺发货的时间或销售者承诺履行服务的时间以及提供销售者的投诉处理政策等信息。

远程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中的销售者的义务。该指令第6条规定,远程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中的销售者必须以清晰且全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销售者的身份,例如销售者的商号;销售者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传真号与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地联系到销售者并且与销售者进行高效交流;商品或服务的总价,或者提供计算该价格的方式,以及提供所有额外的运费或邮寄费用等其他任何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计算公式;提供付款的安排、交货安排、销售者承诺发货的时间或销售者承诺执行服务的时间以及投诉处理政策等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撤销合同标准表格及与撤销权行使的相关信息。

同时该指令要求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必须透明。销售者应注明其价格是否包括税费和运费,不能出现任何隐性的收费。否则,消费者可以不对其支付。另外,销售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如何安排付费以及付费过程中是否有额外的收费。对于消费者退货后产生的成本,如果需要消费者承担,销售者需事先清楚地通知消费者,否则由销售者自行承担。特别是那些大型商品,运输费用较高的,销售者更需提供一个相对精确的运输价格,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多家挑选。总之,销售者不能增加未经告知的额外费用。

严格规定了合同的形式要求。对于无店铺销售合同的形式,销售者必须以纸质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指令规定的信息,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的耐用媒介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同时,销售者还需要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已经签署的合同的副本或者纸质的合同确认函。对于远程合同的形式,销售者也同样必须履行前述形式上的义务。很多远程合同实际上是依靠网络平台完成的,指令要求销售者提供的信息必须使用简单和易懂的语言,在消费者支付费用之前,销售者必须使用清晰和显著的方式告知上述一般信息。对于采用类似一键式订购方式的合同,销售者必须在其网站的支付按键旁边标注“一旦订购具有付费义务”等类似内容。否则,消费者的支付行为可能不受合同约束。

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该指令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指令规定消费者在收到货物起14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这项规定的期限比以前欧盟指令的规定增加了7天。但消费者并没有因此增加任何交易成本(例外条款除外)。撤销权的起算时间是从消费者实际控制货物(一个合同中若有多件货物以最后收到时间为准)时开始。如果销售者预先没有注明14天有效撤销期限,则期限将延长为12个月。消费者的义务是必须在撤销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则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销售者在获得通知的14 天内应该退还消费者的所有付费,包括正常的运输成本。并且,销售者应当使用和购买时相同的交易方式进行退款,除非消费者同意其他方式并且过程中不产生额外的费用。如果在购货时没有使用标准的方式,而是选择了消费者自行制定的类型,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额外费用。当然,销售者可以在回收货物后退款,或者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退货时再退款。一般以两者发生早些的时间为基准。销售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时间和程序等内容。指令为此提供了标准格式供各方参考。如果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消费者支付运费,须明确告知。指令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让消费者承担费用,例如如果因为商品的特性而无法按常规方式寄送等。销售者可以选择指令提供的标准格式或其他明确方式通知消费者如何行使撤销权。销售者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提供上述方式让消费者选择,若消费者做出选择,消费者必须及时回复销售者。撤销权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决定撤销合同后应按时退货。除非销售者同意,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14 天。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应该承担退货的直接成本,但是在销售者没有告知由消费者承担的情形下,消费者不用承担。如果消费者要求选择特定的运送方式,而不是销售者提供的最便宜的标准运送方式,消费者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消费者撤销合同后,销售者退款时间也发生变化。欧盟之前指令要求从通知撤销之日起是30天内退还,现在减少至14天。显然,这对销售者的处理过程比以前要求快。另外,如果没有详细说明退款规定和给出相对精确的退款预算以便消费者选择,销售者还需要承担消费者退款的成本。

但是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具有一定的限制。依据性质不能撤销的合同,如已经履行的服务合同;按照消费者的指示制作的商品或明显的个性化商品的供应;容易变质或保质期很短的商品的供应;适合于因为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而退还并且在发货之后开封了的密封商品的供应;根据其性质在发货之后与其他物品相融合

无法分离的商品的供应;酒精饮料的供应,这些酒精饮料的价格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而这些酒精饮料只能在30天之后发货并且它们的价值取决于销售者所无法控制的自由市场波动;密封的录音材料或录像带或密封的电脑软件的供应,在发货之后这些商品都被拆封了;报纸、期刊或杂志的供应,供应此类出版物的订阅合同除外;在公开拍卖中所签订的合同等情况下不能行使撤销权。

除此之外,指令特别增加了数字内容消费的规定。这里所称的数字内容,专指以数字形式生产和供应的信息,具体表现为软件程序,应用程序,线上游戏,音乐,视频和文档等。消费者对数字内容的消费方式主要是从有形载体或其他任何形式下载或实时播放。数字内容有别于那些包含数字内容的有形载体,例如CD或DVD等,尽管承载了数字内容,但是属于指令所指的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需遵循相关规定。根据指令规定,涉及那些没有有形载体的数字内容的合同既不是销售合同也不是服务合同。这种合同的缔约和履行与电力供应、供水、供热、天然气供应合同的要求基本一致。数字内容销售者的义务主要在于告知数字内容的特征,包括功能性和兼容性。功能性是指使用数字内容的方式,销售者必须告知消费者其行为是否会被监控,数字内容中是否含有任何技术限制等。兼容性是指使用数字内容需要的操作系统、软件版本,特定硬件要求等,通常需注明软硬件的兼容性。明知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存在不兼容的情形时,销售者须告知消费者。数字内容的消费者享有同样的撤销权。对于数字内容的销售,不管是供应部分内容还是整体内容,在不提供有形载体的情形下,消费者没有同意下载,或没有声明放弃撤销权,并且销售者也没有按要求确认的情形下,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不过,一旦开始下载,消费者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新指令还有关于风险的转移、电话费用的负担、追加付款等相关规定。指令规定,在销售者将商品发送给消费者的合同中,在消费者或消费者所指定的除承运人之外的第三方获得商品的实质所有权的同时,商品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也转移给了该消费者。但是,如果承运人受到消费者的委托负责运送商品,而且该选择并非由销售者所提供并且不损害消费者对承运人所享有的权利,那么在发货时风险须转移给消费者。指令同时规定,成员国需确保在销售者出于其与消费者就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电话联系的目的而开通了电话线路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联系

销售者时无需支付基本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指令还规定了追加付款问题。在消费者受到合同或要约的约束之前,销售者必须获得消费者对除对销售者的主要合同责任支付经双方商定的报酬之外的任何追加付款的明确同意。

三、欧盟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的立法精神

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尽管市场有其优势,但是消费者行为完全由市场来调解,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纯粹的市场和纯粹的契约自由只是神话而已。理性人不可能获得问题的全部信息,信息不对称是现在市场中最常见的现象。理性人所假设的能够对所获得的信息作出分析的也是不实际的,因为每个人的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也是不同的,具体的人的能力是不平等的。”4梁慧星教授在其著名的论文《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写道:“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是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在现代法上,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虽仍然是民法基本原则,但已不再是从前的状况,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包括公法上对交易的规制,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在民法上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以及由法律直接规定某些契约条款无效等。”5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然彰显了民法上的这种变化。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指令﹚的立法精神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指令﹚遵循了信息透明原则。由于地位之不平等,经营者一方掌握了消费合同标的的信息,而消费者却难以掌握相关的信息,从而在消费领域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交易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且经营者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取不恰当的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所谓的意思自治或者契约自由成为侵害信息弱势一方利益的工具。因此,立法上采取措施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使经营者不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当利益。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第5条到第8条,均规定了各种不同合同中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撤销权的相关规定中,还对不履行信息披露的经营者设置了惩罚性的措施。

第二,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指令﹚遵循了利益平衡原4胡田野:《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88页。

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 期。

则。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且该撤销权为无理由撤销权。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须是基于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法定原因,6并不允许无理由的撤销合同。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均衡,利益不均衡,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指令﹚遵循了利益平衡原则,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在立法上向地位弱势一方倾斜。当然,2011/83/EU规定,如果消费者要行使撤销,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使用商品,此为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但同时又规定,即使如果消费者已经使用过商品且使用程度超过必要限度,消费者依然可以撤销合同,只不过需要对商品价值贬损部分予以弥补。如此规定,是为了小心谨慎地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第三,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2011/83/EU指令﹚遵循了私法救济原则。2011/83/EU实质上是对消费合同作出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行政管制的方式,即公法救济的方式,由公权力机关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另一种是私法救济的方式,即立法规定了消费行为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完善消费合同法。笔者认为,公法救济有其必要性,但是也有其缺点。公力救济的效率比较低,且由于市场巨大,公权力机关无法审视市场上的所有的消费品和监督所有的经营行为。而私法上的救济,却能弥补公法救济的不足,使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经营行为的监督者。不仅仅在是欧盟,日本也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私法救济。日本正在进行改革的消费者合同法,特殊交易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的重点是前者,即私法规则的创造与延伸。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是2001年4月作为一个与消费合同相关的法律制定的,该法律旨在减少消费者与商业实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讨价还价权利的缺失[4]。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且告知义务被明确为一种法定义务,消费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四、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的借鉴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4 年颁布,近20年过去了,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需。《消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消法》适用范围过于狭

6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6页。

小; 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且规定不周全; 立法技术陈旧,规范不具有操作性; 重行政管理轻民事救济等等。

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 2011 /83 /EU) 对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如下。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规定远程合同的相关规则,特别需规定网络消费权益之保护。当下已经是信息时代,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电话等远程通讯工具签订消费合同的情形越来越多。远程合同中的消费者,由于信息上的劣势,需要特别的保护。

第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隐私权保护应当并重。2011 /83 /EU 指令之重点是强化经营者提供信息的义务。但是我国《消法》的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这一立法技术,是推定消费者有能力认知或者有意识获取相关消费信息为前提的,但是这一推定置消费者于不利境地; 我国《消法》第19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我国应借鉴2011/83/EU指令中关于经营者提供信息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经营者不当利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我国《消法》应单独规定禁止经营者不当利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

第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无店铺销售应做出规定。无店铺销售在我国已经出现,例如上门推销的情形越来越多。但是,上门推销行为经常没有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也出现很多的风险,例如没有书面合同,出售者的身份不确定等等,使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我国应借鉴2011/83/EU指令中关于无店铺销售的相关规定。

第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规定消费者的撤销权。2011/83/EU指令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事实上,在此之前欧盟的相关立法中均规定了消费者有反悔的权利。消费合同不能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合同,有其特殊性,应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倾斜,即使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也不会对经营者造成损害,《消法》可以设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第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强化消费者的民事救济方法。2011/83/EU 指令反映了私法救济的立法思想。但是我国的《消法》过于强调行政处罚等公法

救济,而轻视了私法救济。事实上,只有私法救济才能使每一个消费者成为经营者的监督者。我国《消法》第40条应当更加具体化,且须考虑到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形。

第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及其消费范围界定较窄、范围不广。《消法》制定于1994 年,但是时代发展很快,当前消费行为已经扩展到教育、保险、金融、旅游等方面,而消费品也已经包括了商品房、汽车等。因此,我国《消法》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扩大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中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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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田野:《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载《法律出版社》, 2012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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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载《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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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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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eter Rott,Renationalisation of direct selling—the impact of the new 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 on financial services,ERA 2012.

【毕业论文选题】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基本没有不设合同法课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学计划中,也经常设置合同法课程。合同法律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程来设置,说明了合同法律的重要性。以下是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加强政府合同管理严防合同法律风险 2、企业用工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3、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司法判断与法理研究 5、我国劳动关系解雇制度的自治与管制之辨 6、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影响 7、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从合同法的角度 8、服务期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定性 9、以社会法价值理念指导劳动合同法修改 10、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1、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 12、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的制度替代及方案设计 13、经济学范式视角下我国《劳动合同法》之争议研究 14、典型合同与合同法分则的完善 15、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 16、关于民法典合同法分则的立法建议 1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以法定代理为视角 18、涉犯罪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19、《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 20、《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 21、关于高校非在编用工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2、关于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分析 23、签订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差异 24、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25、浅议小微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6、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探究 27、政府采购合同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 28、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29、中英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解析 3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度价值 31、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32、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33、对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三点建议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34、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35、论社交型C2C跨境代购的法律规制 36、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之对立与融合 37、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 38、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内在关系 39、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2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EN71)对应欧盟(RoHS) 利用XRF快速分析检测 美国玩具最新指令(EN71)对应欧盟(RoHS) 利用XRF快速分析检 由於铅在水中非常不易溶解,具有高度防水、经久耐用、可擦洗的特性,常使在油漆涂层。碳酸铅还可以中和油漆涂层中某些油类的酸分解产品,使油漆涂层坚硬,但又有韧性、防断裂。铅可以添加到某些塑胶材料中,增加强度,甚至可以添加到黄铜当中,增加耐用性。 但铅是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有毒物质,铅对儿童及青少年来说危害更大,因儿童对铅的吸收力是成人的4到8倍,当儿童营养不良时,例如缺乏铁和钙,铅就更容易被吸收,随著血液到达脑部肾脏、骨骼,产生毒害。由於慢性铅中毒的症状和其他常见病症有许多相似处,例如肠胃不适、精神不佳、四肢无力、反应迟钝,所以很容易被忽视。但是此时,儿童100毫升血液中铅浓度,可能已经超过10微克的中毒标准。由於铅几乎是只进不出,所以它的危害可能造成儿童的智力和生长迟缓,生育能力也受影响。 下表为美国部分州最近通过的铅限制法令,此外还有许多州的类似法案仍在等待审核当中。 表1∶美国儿童产品铅限制指令整理 州 时间 指令 要求总铅限值 限制范围 Vermont (VT) 佛蒙特州 2008年10月1日 G/TBT/N/USA/339 ≤60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或任何部件 2009年7月1日 ≤300ppm 2010年1月1日 ≤100ppm Connecticut (CT) 康乃狄克州 2009年7月1日 G/TBT/N/USA/372 SB 343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油漆涂层 Maryland (MD) 马里兰州 2008年5月13日 G/TBT/N/USA/347 ≤600ppm 6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 Maine (ME) 缅因州 2009年7月1日 LD 2053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任何部件 ≤60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油漆涂层 Indiana (IN) 印第安那州 2009年5月1日 G/TBT/N/USA/369 符合16 CFR 1303.2 任何消费品、表面涂层或包装 Washington (WA) 华盛顿州 2009年7月1日 G/TBT/N/USA/370 WAC 173-334 ≤90ppm 12岁以下儿童产品的表面涂层或任何部件 注∶CFR =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ppm=百万分之一 现行玩具安全指令 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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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考在线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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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断题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中,“消费”一词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错 3.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率先改革,将医患关系中的患者列入了消费者的行列()。对 4.在我国,单位也应纳入消费者保护的对象()。对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就有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问题()。错 6.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其向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利益的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了“消费者权利”一词()。错 7.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地域限制()。对 8.民商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消费者保护法则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对9.公平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错 10.世界上最早采用立法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是法国()。对 11.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是1891年在英国成立的()。错 1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典型的立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对 13.1987年法国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该法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错 14.为了给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指导原则和示范性,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对 15.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联合国发布了《消费者保护宪章》()。错 16.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特权()。错 17.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与剥夺,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错1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19.李某到菜市场买菜,菜农在李某挑了7棵小白菜后,称了称,说:"添两棵,凑够3斤。"菜农不顾李某反对,硬在塑料袋里塞进两棵白菜。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 20.小李借用小王的电视机,结果因电视机质量不合格引起爆炸而致伤,小李不可直接请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错 21.消费者受教育的内容包括消费知识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教育()。对 22.小王到商场买衣服,左挑右拣后,小王还是嫌价格太贵,转身要走。听见服务员嘀咕了一句: 没见过这般穷酸相,服务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公平交易权()。错 23.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错 24.经营者只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义务即可()。错 25.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义务,但约定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错 26.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对 27.标志着德国消费者运动开始的是1956“排除劣质火柴大会”的成立()。错 28.消费者组织既不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也与各种党派无必然联系()。对 29.消费者合作社不是一种消费者组织()。错 30.消费者团体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用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对 31.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 32.非民间化是我国消费者组织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对 33.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对 34.《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目前欧盟组织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错 35.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对 36.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 37.消费争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消费争议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这是因为受害方是消费者()。错 38.协商和解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对 39.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对

欧盟合同法,讲座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欧盟合同法,讲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 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 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 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 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 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 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 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 的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 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 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 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 子商务交易。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 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 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不过此法从适用中看,对网络经营组织的利益保护较大,但是此法案的颁布 对美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推动了一大步,亦成为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之后 在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以此为基础研究并颁布了《全球及国 家商务电子签名法》,建立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法律 依据。 2.欧盟的相关立法或政策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欧盟紧随美国之后,自1997年以来颁布了有 关电子商务的一系列法律文。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活动 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规范欧洲电商活动制定了框架。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项“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成为一个 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及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其目的是保证欧盟所有 成员国可以从信息社会变化过程中得到受益。2000年5月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和电 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是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指明

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一、咨询题的提出 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按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一种观点否定讲,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按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因此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确信讲,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因此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二、先前案例探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银河宾馆基于宾馆的治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应予兑现,但未能兑现,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虽有一定的违约过失,但王翰之死及财物被劫如何讲是罪犯所为,因此参照实际情形,酌情而定违约赔偿的数额,判决被告银河宾馆给付原告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但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服务直截了当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本案王翰之死,并非由上诉人银河宾馆提

最新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欧盟最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09年6月30日,欧盟在官方刊物上正式发布了最新的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这个新指令将逐步取代旧版的88/378/EEC指令,成为管控欧盟玩具安全的主要指令。 比较旧指令,新指令2009/48/EC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更新: 新指令针对工厂的新要求: 1.工厂应该对产品可能存在的化学、物理、机械、电、阻燃性能、卫生以及放射方面的危险 进行分析。 2.通过CE符合性声明,工厂应该承担玩具符合各项要求的责任。(CE符合性声明应该声明 符合所有相关安全要求) 3.技术文件: ●设计及加工的详细描述,包括组件及所用材料清单,及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数据 表; ●执行过的安全评估; ●符合性评估程序的描述; ●CE符合性声明的复印件; ●生产及储存的地址; ●CE证书以及工厂递交给通报机构(NB)文件的复印件(如果工厂进行过CE认证) ●测试报告以及有关工厂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协调标准的方法的描述; 新指令针对玩具物理及机械性能的新要求: 1.食品中的玩具或者跟食品混合在一起的玩具必须要独立包装。 2.在享用食物时跟食物紧紧相连的玩具是被禁止的。(即为了要得到玩具而需首先吃掉上面的 食物,这种设计是被禁止的。) 新指令针对玩具化学性能的新要求: 1.致癌物质、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或者对生殖有害的物质不允许被用于玩具、玩具部件和 玩具微观机构中。 2.亚硝胺以及亚硝胺化合物被禁止用于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中以及倾向被放到嘴里的其它玩 具。 3.玩具不应含有如右表中的过敏性香料: List A

4.在玩具或部件中以下过敏性香料浓度超过100ppm,其名字应标注在玩具、标签、包装或附 带的宣传单上。 List B

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摘要: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和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成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国际消费关系;国际法新部门 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产生了系列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并引发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思考,由此产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理论和各国声势浩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世界共同市场的形成,并导致纷繁复杂的国际消费纠纷。这就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提供了系统发展的机会,直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在全世界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通过不同形式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大部分国际性组织也将促进消费者保护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从此各国消费者运动越过边境,并发展成波澜壮阔的国际消费者保护统一化运动。各国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消费纠纷不得不寻求国际合作,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国际性准则和区域性条约以及双边协定应运而生。这一切都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一、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与发展的标志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

的地方,他们都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者“违背自然”的努力。“二战”后不断增强的各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趋同化走势,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化运动,经过近70年的发展,现今已经形成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种国际法律秩序,我们可以把这种国际法律秩序称之为“国际消费者保护法”。每个社会甚至每个集团,需要某种方法来解决争端和执行基本准则,更需要某种机制来更改准则使其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之一已经形成。(一)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统计,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消费者保护条约已经达到60多个,这些条约中有保护航空旅行消费者权益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规定跨国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有关注国际旅游业发展及其经济和社会作用,着重解决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问题,保护国际旅游消费者正当权益的1970年《国际旅行合同公约》, 有督促各国政府履行其消费者保护义务,规定了一套国际性组织的基本目标,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或新独立国家的政府设计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统一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有大力推动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进程,制定可持续消费的原则、规则和政策,强化国际消费者保护的199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还有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强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有关数据电文

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内容摘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 关键词:合同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 引子 案例:A乘客坐B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一行人横穿马路,大客车司机急刹车,A 摔倒在车内,致伤。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①]选择合同之诉,起诉B公司(法院确定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A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要求B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B公司认为原告援引法律不当,合同之诉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 一、问题的提出 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当然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先前案例探究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17日颁布的案例: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②].案情概要:1998年8月23日,两原告之女王翰入住银河宾馆。当天下午王翰在客房内被犯罪分子强行入室杀害并抢走财物。银河宾馆系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视设施。银河宾馆制订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于客房内。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安全”,“若有不符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直至赔偿”等内容,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河宾馆基于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

2009-48-EC欧盟玩具新指令解读

2009/48/EC解读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2009年7月20日生效,2011年7月20日开始部分作废现行的指令88/378/EEC,而且新的化学要求将于2013年7月开始生效。 新指令出台的背景 旧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该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如安全性要求需进一步提高、指令实施的效率不高、范围和概念不够清晰等。并且市场上的玩具使用了越来越多的新材料。于是2003年,欧盟开始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 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过,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新指令的编号为2009/48/EC。 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新指令的改变: “玩具”范围及定义:设计为或用于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专门用于玩耍的产品,原文如下: This Directive shall apply to products designed or intended, whether or not exclusively, for use in play by children under 14 years of age. 对各个经济运作实体的要求: 1、制造商: A、保证玩具设计符合欧盟规定的玩具基本安全要求和特别安全要求 B、制定产品档案(Product File/Technical Document)和实施符合性评估程序(即进行符合性评估/安全评估)。当产品评估结果合格时,制定EC符合性声明

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内容摘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 关键词:合同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 引子 案例:A 乘客坐B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一行人横穿马路,大客车司机急刹车,A摔倒在车内,致伤。 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①]选择合同之诉,起诉B公司(法院确定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A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要求B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B 公司认为原告援引法律不当,合同之诉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 一、问题的提出 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当然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先前案例探究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月17 日颁布的案例:王利毅、张丽霞诉上

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消费者为(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B生活C生产和生活D个人 答案:B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A必须B不一定C可以D视具体情况 答案:A 3、《消法》是()实施的 A1993年10月31日B1993年1月1日 C1994年10月31日D1994年1月1日 答案:D 4、《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A生活消费B商品C服务D商品和服务 答案:D 5、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15日B30日C60日D90日 答案:C 6、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非法所得()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一们以上十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答案:B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B二倍C三倍D五倍 答案:A 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 答案:B 9、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A退回货款B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C赔礼道歉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 10、依法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消费者协会B 法院C行业协会D有关行政部门 答案:D 11、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消法》调整范围。 A不属于B属于C部分属于D部分不属于 答案:A 12、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行政机关B行业协会C社会团体D群众组织 答案:C 13、《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项职能。 A七项B五项C九项D十项 答案:A 1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要求赔偿。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简介 欧洲合同法通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该通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该通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该通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该通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欧洲合同法通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该通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当然,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通则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通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试题含答案五

一、单选题 1.英国于国际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监管框架做了大幅度调整,成立了三个新监管主体。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新监管主体?( C ) A.金融政策委员会,B审慎监管局,C金融服务监管局,D金融行为监管局。 第18页 2.银行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 C ) A.《假币收缴资格证书》 B 《假币真伪鉴定资格证书》 C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D《反假币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第41页 3.在个人贷款业务中,银行应按( C )约定,向消费者发放借款。 A 贷款合同 B融资合同 C借款合同 D租赁合同。 第81页 4.对于委托单位指令错误造成的收付错漏,银行有权要求(A )联系纠正,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A委托单位 B客户 C受托方 D委托单位和受托方。 第100页 5.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相信陌生电话,短信,遇有疑问,应向(D )进行咨询 A委托单位 B监管部门 C受托方D银行或委托收付单位。 第100页 6按银行经营模式不同,贵金属业务可分为( C )两大类 A单位和捆绑销售 B自发行和联名发行C自营和代理 D实物销售和衍生品第164页 7银行有义务提示消费者金融产品蕴含的风险,对于外汇产品,相关风险包括( D ) A汇率风险 B信用风险 C国家风险D以上全部 第174页 8.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D ) A工作准则 B最高目标 C工作纲领D工作目标 第24页 9在消费者投诉处置过程中,中国银监会( D )负责消费者投诉的接诉工作。 A纪检部门 B派出机构 C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D办公厅信访部第26页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合理(B ),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A安排营销人员B揭示产品风险 C设计营销话术 D印刷宣传品 11.银行如果在其产品合同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将会损害银行消费者的(C ) A 知情权 B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监督权 12.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信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 D )日益成为美国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模式。 A现金消费 B刷卡消费 C投资消费 D信贷消费。

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1)

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 用(1) 内容摘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关键词:合同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 引子 案例:A乘客坐B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一行人横穿马路,大客车司机急刹车,A摔倒在车内,致伤。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①]选择合同之诉,起诉B公司(法院确定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A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要求B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B公司认为原告援引法律不当,合同之诉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 一、问题的提出 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当然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先前案例探究 最高人民法院XX年1月17日颁布的案例: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②].案情概要:1998年8月23日,两原告之女王翰入住银河宾馆。当天下午王翰在客房内被犯罪分子强行入室杀害并抢走财物。银河宾馆系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视设施。银河宾馆制订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于客房内。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安全”,“若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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