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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培养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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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培养的探索

作者:杨佶张玲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2年第40期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定位模糊,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人才需要。因此,要想法学教育健康发展,培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富有时代创新精神和实践品格的高素质、综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实践;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1-0192-02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历史回顾与现状

21世纪法学教育担负起为祖国储备法律人才的使命,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过程中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战略作用。从社会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已是审视社会文明程度高低和法制建设进程快慢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的好与坏不仅影响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而且最终也会影响法治建设进程的快与慢。作为中华法系的创始国,中国的法律教育历史源远流长,未曾中断,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其中最早的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左右。据记载,那时候就有人提出“以法为教”。接着战国时代,著名的法学家邓析开创了私家法律教育的先河。秦统一六国后,以法治国、厉行法治,同时采用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禁绝私学,逐渐垄断了古代刚形成的法律教育。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的封建法制也日臻完善。曾几何时,法学教育专家,共济一堂;法学教育思想,百花齐放。然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未曾见到真正的法律学堂,也没有正式的律师职业。到了19

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早期,当时的清政府掀起起了一场旨在引进“西法”的法制变革。在此变革中,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诞生了。之后,各地区的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1949年后,新中国开始学习苏联的法律制度,此时法学

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1966年国内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又破坏了一切。“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法学院系才得以重新开放,法学也开始成为学生追求的热门专业,法学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法学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却根深蒂固,实践教学存在较多问题。在世界各发达国家,法律职业被认为是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一种社会职业。例如普通法系国家就比较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及职业素养。在大学课程设置中将基本的职业技能如文书的制作都直接规定在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程里,而在中国大学中采取的“填鸭式”教学模式一直在被用于教学。在中国的课堂上,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的教授教材、课件,学生则在课桌上埋头做笔记。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老师与学生的互动就被忽略了。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高校尽管也尝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方式,但受教育体制影响,概念性、教条式和形式化的色彩仍显特浓,课堂教学仍在解释概念、阐述理论、注释条文等教授中徘徊。且问题严重的是,一般高校几乎没有开设社会实践性的活动课程(如司法见习、社会调查、法庭旁听、毕业实习等),未达到法律职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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