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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什么是公司,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什么是公司,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什么是公司,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所有各种类型的公司下一个共同性的定义,而家喻户晓的“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实体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关心“公司”的人们也许只有一个模糊的印象,从法律上对“公司”加以认定十分必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规范化的公司应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股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可见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由于公司本身是法人,而法人的资格是播要经过国家承认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够取得法人的资格.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设立公司到底依照什么法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精神.设立公司应当主要依照两个方面的法律:(1)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专门规范公司设立、定作等问题的法律,只有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方式、程序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才能称为“公司”。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一点上,英、美、港、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也是这样规定的。(2)设立公司除了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各国公司发展的历史上,公司设立先后经历了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这些阶段。在早期,设立公司必须经国王或国会的特别许可,随后发展为由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到19世纪则广泛地采用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即可成立公司的准则主义。在现代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防止在设立公司采用准则主义中产生的滋设公司的弊端,采用了严格准则主义的制度,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因此对公司设立规定了许多条件,这些条件除体现在《公司法》中之外,还在其他有关法律中进行了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比如举办经梢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公司,就必须依据《烟草专卖法》第15条关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公司法》总则中还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因此,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公司,就要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之外资企业法》的规定。

第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因此,本身不从事经营、只是以从事行政管理为其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我国长期以

来存在着一种行政性公司,或者主要功能为行政管理的公司,这是计划经济机制的产物‘不属公司法调整的公司。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一些原属于国务院的行业主管部.后来改为总公司,仍具有原来某些行政管理职能。这种过渡性公司也不是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贵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因此,有限贵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纯粹经营性的公司,不应具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公司法中虽然没有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其第5条中规定:“公司在国家客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保值增值为目的。”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本质上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确定一个法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营业特征.营业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公司都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就不能成为公司。(2)商事特征。公司的营业特征决定了它的商事特征,因为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是商事行为。认定公司的商事特征,有助于区别公司与公益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以及其他非商事性组织的不同之处。(3)行业特征.公司的行业特征是指不同行业中是否都适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问题。具体来讲,在有些行业中,法律是不承认从事这一行业的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即在法律上不承认其为商人,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虽然他们也要收费,但不能看作是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贵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而依《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体而言,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个条件。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公司由于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是企业法人。

第四,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的。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便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这种产权形态与国有企业传统的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模式是完全不同的二公司的这一特征表现为:(1)股东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就是股权,股权就是资本权,只有把财产变成资本才能产生股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其权利,而公司则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权利.前者是股权,后者是所有权。正是作为股东股权的客体(投资)才形成了公司的所有权。前者转化为后者,后者植根于前者,因此,不能创裂股东的股权与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中时刻强调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贵任)。(2)股权和股东特定的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谁投资,谁持有股份,谁就是股东,谁就享有股权.只有在公司中才能称为股东,无论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都行,但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合伙人中不能称为股东。(3)股权必须人格化.正是因为它与特定的股东身份联系在一起,所以股权必须与民事权利主体的特定人格联系在一起。对于法人或自然人持有的股份,这一特征不

发生困难,而对于国家持有的股份则存在谁是股东、谁行使股权的间题。国家可以是所有者,但它不能作为股东来参加股东大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家股份的股东来具体行使股权,不仅必需,而且非常有益。股权人格化也就是股权实化,具体化,可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落到实处。

本文转载自https://www.sodocs.net/doc/673205398.html,/news/91.htm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 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徒法不能以自行。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制定法传统。 消极因素: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比如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法制。轻视法律的作用。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法即是刑。轻视法学。 6.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国的两大基本方略,应该始终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2)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缺一不可。 (3)立法上法律的很多原则和内容,直接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也将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4)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然提高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治的实现。 7.中国古代、当代的德治与法治的区别: 古代儒家两派的德治与法治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有积极和消极的因素,我们应该批判继承。 (1)当代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古代都服务于古代专制君主的统治。 (2)当代主张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紧密结合,古代儒法两派主张的各有偏颇,两者是对立的。 (3)当代的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德治是社会主义道德,古代的德是指封建制道德,法是指刑,甚至严刑峻法。 (4)当代的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古代儒家的德治与人治是同义的。 8.法的制定(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1)事实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原则。 (2)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是使立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保证立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原则。 (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中央原则。 (4)总结自己的立法实践经验,结合实际积极吸取、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立法活动少走弯路,沿着正确轨道前进的重要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是保证立法正确、有效和切实可行的重要原则。 (6)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系统科学原则~是保证立法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原则。 (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立法权威性原则。 9.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元”指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基础上。 “两级”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 “多层次”指中央级立法和地方级立法之间,每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机关制定的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央一级: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国务院各部门和各个行政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制定规章。 (2)地方一级 A.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发布决议。 B.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政府规章。下属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规范性文件。 10.法的执行的含义: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实施法律。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一招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侠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法的执行的特点: 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法的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12.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即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且不受其所在地域影响。 (2)属地主义,即管辖区内所有人,且不受其国籍影响。 (3)保护主义,即维护本国利益,且不受国籍和所在地域影响。 (4)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也要尊重他国主权。 13.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即境内外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即在国内适用中国法律,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适用中国法的同时,也要结合犯罪地法。 14.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5.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意义: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何贯彻:改进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努力改善司法环境。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即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含义:是指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类别 综合法律、 法规序号名称生效日期本公司适用条款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03.1410.26.42.43.4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第一章1.7条,第十二条;第二章13-17条;第三、四、七章;第六章62-71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全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01全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全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0321.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10.012.4.12.14.21.23.24.25.26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8.9.10.11.12.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1、3、4、7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全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9.01全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01.011.4.6章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全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01第5、13、14、15、22、28、29、30、31、32、33、 34、35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第5、9、11、13、19、20、34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04.01第14、16、30、31、33、40、55、63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7、13、14、25、28、29、30、33、34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第14、16、、31、33、40、55、63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第19条 2223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 准 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业病报告办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工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程序性) (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 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试论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及我国近现代法律与大陆法系的联系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华东政法学院朱淑丽大陆法系自形成至今,虽然发生了很多变化,但仍维持着其固有形态。 总体而言,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全面继受罗马法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 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 总之,所谓继受,并非照搬照抄,而是罗马法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 虽然罗马法并非大陆法系唯一的渊源,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陆法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它至今仍是民法模式的基础,支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发展的道路,标志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不同于法律汇编,而是对某一部门法的法规在有关理论的指导下,按一定体系进行全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系统性、确定性、逻辑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点。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建立了除宪法外由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干,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法典化,除继承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外,还有以下原因: 其一,民族统一国家观念的作用。

2017我国现行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2017

我国现行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p2-2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p23-3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p32-4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p40-5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p57-72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p72-84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p84-11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p113-122 第二部分法规规章 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p123-126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p126-135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p135-138 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p138-141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p141-148 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p148-153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p153-155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p1155-163 九、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p163-170 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170-175 十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p175-181 第三部分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181-182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p182-186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p187-191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191-193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p193-204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的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拟制的人格,按照公司从成立、经营到解散或破产的顺序,和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一、公司成立之初: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我国初步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功能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推动和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我国法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客观规律提供了理论指导。 2.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政治保障。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法律体系集中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3.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为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确立了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形成和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又不照抄照搬,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最可靠的制度保证。

4.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特点。 摘自“中国人大网”: https://www.sodocs.net/doc/673205398.html,/huiyi/dbdh/11_2/2009-03/01/content_1475570.htm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 类别序 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强制 执行 参照 执行 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1999年03月15全国人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997年03月14全国人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07月15全国人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06月29全国人大√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劳动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全国人大√ 7.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96年05月25国务院√ 8.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国务院√ 9.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国家经贸委√ 10.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国家计划委员会√ 11.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2001国家安全监督管理 局 √ 12.关于开展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1999国家经贸委√ 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国家经贸委√ 1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国家经贸委√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2001国家安全监督管理 局 √ 16.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劳动部√ 17.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实施办法1996劳动部√ 1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劳动部√ 19.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1998劳动部√ 20.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0414化工部√ 2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19941008化工部√ 22.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安全合格班组活动的决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全国人大√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0403全国人大√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0904全国人大√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0221全国人大√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全国人大√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全国人大√

法律基本常识、概念,原则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73205398.html, 法律基本常识、概念,原则 ?法律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的基本常识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依据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依据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 :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石先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xx年《最高 __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 __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 __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xx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

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 __,并通过职工 __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 __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 __,并通过职工 __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 __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 __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企业常用法律法规[6篇]

企业常用法律法规[6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企业常用法律法规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1篇 企业劳动用工常用法律法规 一、综合性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二、促进就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5.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年11月12日) 三、劳动合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20日修订) 四、特殊用工 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2012年4月28日) 9.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日) 10.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 11.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12月21日) 五、劳动报酬 1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13.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14.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15.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 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

六、工时休假 17.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18.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19.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2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2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2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31日) 七、劳动安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 26. 职业病目录(2013年12月23日修订) 八、社会保险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 1 - 28.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QES-AQJL-01 类别序 号 名称生效日期本公司适用条款备注 综合法律、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 10.26.42.43.4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2.01 第一、二、三、五、七章;第六章的80-91条,95 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第一章1.7条,第十二条;第二章13-17条;第三、 四、七章;第六章62-71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除32、45条外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01.01 第1.10、12、13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01 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 全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03 21.26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10.01 2.4.12.14.21.23.24.25.26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8.9.10.11.12.13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 5.1 1、3、4、7章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 全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9.01 全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01.01 1.4.6章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全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01 第5、13、14、15、22、28、29、30、31、32、33、 34、35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 第5、9、11、13、19、20、34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04.01 第14、16、30、31、33、40、55、63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 第7、13、14、25、28、29、30、33、34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 第14、16、、31、33、40、55、63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 第19条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1.公司法 (003) 2.证券法 (072) 3.募集资金使用办法(对 比) (163)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 (165) 附件:中小板上市注意事项及实操指南 (182)

章节1 公司上市的意义 章节2 公司上市主要条件 章节3 IPO基本流程 章节4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点 章节5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章节6 在审企业注意事项 章节7 未过会企业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

公司收购.法律法规

公司收购 一、要约收购 a)概念 即公开收购,是指公开市场之外,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收购股份的要约。一般均指收购人以报纸、广告、邮寄等方式或直接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作出的“收购出价”或“公开标购”。 目标:控股或者兼并目标公司的股份 注:收购要约既要向目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既要向持有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又要向持有未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 b)种类 i.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依照要约人是否自愿发起 ii.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依照要约中预订的购买股份数额比例 法条:《证券法》第88条第2款: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 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后,收购人 按比例进行收购。 iii.现金收购与易卷收购 c)特征 i.公开性:法条《证券法》第88条 收购要约必须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ii.公平性:法条《证券法》第92条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iii.期限性:法条《证券法》第90条第2款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注:若过短,容易对目标公司股东带来压迫性影响。若过长,容易对证券市场 带来消极影响。竞购者所预订的收购够期间可以比照竞争者的收购期间予以延 长。 iv.排他性:法条《证券法》第93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 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d)发起 法条:《证券法》第88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通过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现的股份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够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理解: i.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30%,既可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也可 选择要约收购的方式。 ii.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30%,可启动要约收购程序来增加持股比例。 iii.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30%,若要继续增加持股比例,只能要约收购,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 iv.证券法允许部分收购要约。 e)前置披露 i.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赔偿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 被收购公司,并作出公告。 ii.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 iii.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股份以前,已经报告,公告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可以仅就本次报告书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f)规则 i.要约收购的报告与公告 法条:《证券法》第89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收购人的住所名称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订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及集中保证 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律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与管理,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工作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济建设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公司应当拥有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包括法律事务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二者应紧密配合,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公司内设法律事务顾问,由公司职员担任。法律事务顾问负责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法律事务顾问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及其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法律事务顾问的职责是: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协助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制药企业主要法律法规

制药企业主要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2、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4、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5、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6、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7、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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