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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编号:号

草原征占用

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用草原为个人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和盖章;

3、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前打√进行选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简称为“征用使用草原”;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简称“临时占用”;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简称“修建服务工程设施”;

4、现场查验意见项目中,必须写明被征占用草原植被类型、植被状况、草地等级、面积、参加查验人姓名等内容;

5、一项工程使用草原,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

6、本审批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由自治区畜牧厅统一印制,申请审批一式三份: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草原监理站、县(市)草原监理所各留一份。

注:“草原承包经营者”为承包该草原的牧民或集体组织;“草原使用者”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表A:

注:此表适用于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

的)的审核和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30公顷以上70公顷及其以下的)的审批。

表B:

注:此表适用于地(州、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草原(30公顷以上50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核和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10公顷以上30公顷及其以下的)的审批。

表C:

注:此表适用于县(市)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草原(30公顷及其以下的)的审核和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10公顷及其以下的)的审批。

草原征占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

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护林员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郊森林公园管理处 磨基山公园护林环卫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管理,促进景区管理的规范化,充 分调动护林环卫人员忠于职守,勤奋有为,立足岗位,献身事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在有效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基础上,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个干净优美的游园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区段及责任 为认真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 会议精神,强化责任,严格管理,着力提高森林防火水平,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对积极参与预防、消灭森林火情、火灾的人员实施奖励。 (-)防火责任区的划定 1、将磨基山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地域划分三个防火责任 区,责任区南北分别以长江和江南大道为界。东区一夷陵长江大桥至电视转播塔;中区一电视转播塔至喻家圾;西区一喻家圾至市十二中。 2、按照卫生和防火责任相统一的管理办法,即负责东、中、西区的森林防火责任区东、中、西段的管护人员相应负责同一区段的卫生工作。 (二)森林防火考核标准 1、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护林人员要按照《防火预案》的要 求,到指定的防火地段或区域坚守或巡逻。

2、佩带袖章或其他护林防火标识,保持通讯(包括对讲机)畅通。 3、对当地农民生活、生产用火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防火值班人员登记。 4、对山上游园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止。 二、环卫管理区段及责任 (一)卫生责任段区划 1、将磨基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人行台阶路划分三个卫生责任段,即东段一夷陵长江大桥至电视转播塔;中段一电视转播塔至喻家圾段;太空球至公园大门口;西段一喻家圾至十里红。 2、为了对各段的卫生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将每个卫生责任段细分为四个卫生检查段。东段:①夷陵长江大桥至雷公岩山顶,②雷公岩山顶处至山呦,③山呦至凉亭,④凉亭至电视转播塔;中段:①电视转播塔至太空球,②太空球周围,③太空球至喻家土亚,④太空球至公园大门;西段:① 喻家圾至谭包,②谭包至笔架山,③笔架山至十里红岗,④ 十里红岗至十里红。 (二)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结果的评价设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每个环境卫生检查段的考核标准由四个主要因子组成: ①道路:检查台阶路面是否洁净,路两边地上和树枝上有无纸巾、塑料制品或其它固体垃圾;②座椅:检查游人驻足地和座椅周围(特别是下方)是否洁净,是否有纸巾、烟头、水果皮、瓜子壳、包装袋等其它固体垃圾;③垃圾桶:检查垃圾桶是否及时清理,垃圾桶内

护林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护林员的条件 1、具有很强的生态保护意识,愿意为保护区努力工作; 2、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3、在当地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望,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学校毕业者优先; 4、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除外; 5、身体健康,勤劳朴实,责任心强,能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护林员的选用 护林员全为季节性护林员,其选用程序是:先自愿报名,本人申请,经本站考核符合条件后即签订承包合同,并发给护林员上岗证。护林员持证上岗。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一式三份,护林员、保护站、管理局各一份。 三、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等相关部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及相关政策。 2、按自身管辖范围及时巡山护林,举报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行为,并做好巡山记录。 3、协助乡镇政府、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并主动维护好各种宣传、保护等基础设施,做好预防火工作。要努力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护林站、当地乡镇政府,并积极组织和参与扑救。 4、协助配合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野生动植物等各种调查。 5、对进入核心区的人员要进行询问、检查。 6、模范带头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引导当地群众迅速增强保护意识。 四、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佩带好上岗证和必要工具,上岗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2、护林员实行跟踪管理。管理站将不定期对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督导检查。 3、护林员的工资,每月按时审核发放。 五、护林人员的奖惩 1、每月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在80-89分的拨付80%;在71-79分的拨付50%;70分以下的只拨付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一

附件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好管护区森林资源安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护林员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作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工资兑现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生态护林员职责 (一)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每月巡护次数不少于22天,做好巡护记录;掌握管护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进行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及时上报。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上报。 (六)掌握并遵守国家、省、市、县制定的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要求,并积极宣传。 (七)接受县林业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一是对责任片区内的所有林地、林木进行

日常巡护,定期报告管护情况;二是协助所在地乡镇林业站完成林业生产中的其它工作;三是做好聘任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对象、原则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统一选聘的生态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实行日常工作考评与年终考核、重点防火时段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工资发放与工作实效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勤制度:35分 常住本地,每月巡护22天以上得35分。遇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事先向乡镇林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每月巡护少于22天的,每少一天扣3分,无故不参加乡镇及林业站组织的集体巡护工作的一次扣10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二)资源管护工作:20分 能大力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责任区内,能坚持巡护,敢于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无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等案件发生,做好巡护工作日记,每月能用书面或口头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管护区秩序稳定,经查属实的,得20分。对管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及时发现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破坏的扣20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三)森林防火工作:15分 1、防火宣传工作5分。在责任区内书写防火宣传标语5条以上,宣传效果较好者得5分,没有书写防火宣传标语的扣5分,其它情况酌情扣分。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

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 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 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玛沁县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_1

玛沁县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 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生态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人员的行为,保障草原生态安全,达到“草场有人管、草原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省州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草原生态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草原、制止破坏、偷放草场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灭鼠、防火、沙化治理的管护草场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对生态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具备生态移民身份,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9-59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车交通工具。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户生态移民确定一名管护员。 第六条管护员由牧委会组织进行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初选审核,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后聘任;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管护合同的约定向管护员 发放工资。 第七条首批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员聘用合同一年一聘,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乡镇政府每年对管护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草原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草原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草场、草山。制止在生态草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挖虫草、放牧等损坏草原生态的活动。 (三)制止在草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火灾,草原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内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草场病虫害应及时报告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农牧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配合农牧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草原建设各项工作。 第九条建立管护员培训上岗制度。配合县农牧林业局对管护员开展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管护员方可上岗。管护员履行职责时,应持证(书)上岗,并佩戴全县统一标识。 第十条草场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草场的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管护责任区。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5).doc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绿化管护管理办法

重庆美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绿化管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管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提高植物成活率,提升客户对我司的满意度和认同感,完善客户服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相关部门人员遵照执行。 一、管护工作的层级设置: 项目管护工作设立四个层级进行管理,分别为: 1、总工办负责审定拟报的绿化管护方案并指导工程部管护专职对绿化管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工作。 2、工程部设置管护专职对各管护项目进行实地巡回检查考核各项目管护工作。 3、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及绿化施工员负责按管护责任书及管护方案安排培训管护工实施执行本项目的管护工作。 4、管护工负责按管护责任书及管护技术规范对所在的项目进行管护。 二、各层级工作职责及要求 1、总工办:负责拟定栽植及管护的技术方案,对项目部所报送的栽植及管护方案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善并审定,督导工程部绿化专职按其管护方案要求对各项目进行检查,按月抽查3-5个项目的管护工作,对管护项目中的技术要点难点对绿化专职、项目经理及绿化施工员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必要进亲临现场给予指导处理,给相关管护人员所遇到的技术问题解疑释难, 2、工程部管护专职:(1)负责在工程完工前与项目经理及绿化施工

员按公司要求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2)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对各管护项目进行回访检查,检查应填写格式化的管护项目回访检查表,检查表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所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回访业主的相关信息及业主对管护工作的评价;项目管护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管护工人的考核等内容;(3)负责协调各个管护项目之间管护员工作的跨区调配。 3、项目部项目经理及绿化施工员:(1)对项目经理及绿化施工员按由谁施工就由谁进行管护的原则;(2)对所管护的项目,负责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管护工人的聘请、培训、辞退等工作,为便于指挥管理,原则应聘请非当地的工人(可酌情对非当地的工人补贴住宿费)(3)负责与管护工签订目标责任书及对管护工的日常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财务部将根据项目部及绿化专职的考核计算绿化工的考核工资;(4)负责在工程进入管护期前拟定管护方案报总工办审批。(5)负责按审定的管护方案给管护工进行技术交底;(6)负责向业主回访,及时对客户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处理,若对客户的意见置之不理,按次处罚项目经理200元,绿化工50元(高温、春旱时节至少每周检查回访一次,正常时节至少每月检查回访一次)。 4、管护工职责:负责按管护目标责任书及管护方案要求对该项目植物进行管护,对紧急及无法处理的事宜及时向项目经理及绿化施工员反馈,对项目经理及绿化专职是否实地检查应如实反应。 三、责任划分: 1、对管护工作实行问责制,项目经理及绿化施工员必须按照所审批的管护方案及目标责任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管护,若未按照其要求进行管护和检查而导致植物死亡的,将追究项目经理及绿化施工员及管护工的责

[工作]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工作]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编号: 号 草原征占用 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用草原为个人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和盖章; 3、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前打?进行选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简称为“征用使用草原”;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简称“临时占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简称“修建服务工程设施”; 4、现场查验意见项目中,必须写明被征占用草原植被类型、植被状况、草地等级、面积、参加查验人姓名等内容; 5、一项工程使用草原,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 6、本审批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由自治区畜牧厅统一印制,申请审批一式三份: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草原监理站、县(市)草原监理所各留一份。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批准文号机关 草原征占用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修建服务用工程设施 类别 ( ) ( ) ( ) 拟征用草原具体用途 拟征占用草原的时限 地点地区(州) 县(市) 乡(镇) 村 草原使用者 拟征权属 占用证书情况草原承包编号草原经营者的基签名: 本情公顷(折亩) 天然草地况公顷总面积 (折合亩) 公顷(折亩) 人工草地面积其中: 公顷(折亩) 基本草原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意见营者意见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计草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元) (元) (元) 补偿及征收 费用 注:“草原承包经营者”为承包该草原的牧民或集体组织;“草原使用者”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现场查验意见 (单位盖章) 查验组长: 年月日 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科室 审查

征占用草原请示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征占用草原请示报告 篇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编号:号 草原征占用 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用草原为个人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和盖章; 3、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前打√进行选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简称为“征用使用草原”;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简称“临时占用”;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简称“修建服务工程设施”; 4、现场查验意见项目中,必须写明被征占用草原植被

类型、植被状况、草地等级、面积、参加查验人姓名等内容; 5、一项工程使用草原,一 480217.jpg"style="max-width:450px"width="450px"alt= "征占用草原请示报告"title="征占用草原请示报告"/> 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6、本审批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由自治区畜牧厅统一印制,申请审批一式三份: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草原监理站、县(市)草原监理所各留一份。 注:“草原承包经营者”为承包该草原的牧民或集体组织;“草原使用者”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表A: 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的审核,或对临时占用草原(50公顷及其以上的)的审核和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30公顷以上70公顷及其以下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篇二:草原征占用预审申请 大庆市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年养殖种羊2000只,出栏育肥羊万只项目是列入大庆市大同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规划的羊养殖类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年出栏10000只羊养殖,拟投资600万元。

管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管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护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重点公益林管护的相关业务,详细掌握管护区范围、界线及林班、小班界线;了解责任区内主要树种和重点保护植物分布情况;了解主要野生动物活动规律,全面履行管护工作职责。 3、按时上岗,建立考勤登记表,管护站长负责考勤记录。 4、积极协助林业公安和林政执法人员开展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5、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管护站站长负责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记录本站管护人员出勤情况,组织管护人员学习、培训和劳动,检查指导管护人员做好巡护记录。负责考评本站管护人员年度工作业绩,每月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 7、技术人员负责本站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管护中的技术业务工作,并对管护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8、管护员负责对责任区内的日常巡护工作,认真如实填写巡护日志。 监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监管员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监管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好监管责任区的森林资源。 二、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深入监管区,检查指导管护人员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检查巡护日志记录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保证监管区各类保护设施和标志完好。 五、监管所属管护站点的环境绿化和卫生清洁工作。 六、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监管,及时纠正管护人员的违规行为,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七、对林区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发现森林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八、监管员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壹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于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关联具体工作。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壹)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于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且及时退仍。第八条于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壹)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

草原管护员聘任合同

敦煌市镇村级草原管护员聘任合同 聘任乡镇(甲方): 受聘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及《甘肃省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聘任合同。 一、聘任岗位:甲方聘任乙方在肃州镇村担任该村所辖区域的天然草原管护工作。 二、聘任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 三、乙方岗位责任(村级草原管护员主要职责): 1、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草原保护政策; 2、对责任区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反禁牧、草畜平衡制度,破坏围栏设施、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资源、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3、加强责任区草原防火宣传,在草原防火期(当年10 月至次年5月)监督和管理草原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若发现草原火情,要第一时间及时向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并快速组织村民进行扑救; 4、负责保护草原围栏、草原防火、草原宣传标识牌等基础设施保护,督促村规民约、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

5、严格遵守巡查制度,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定期巡查,坚持每月至少巡查2次(每15天巡查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管护日志;协助市乡草原监理人员查处草原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管护区域内的一切草原违法行为; 6、负责草原鼠虫害灾情的监测和报告; 7、履行市自然资源局及镇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工作补助费:村级草原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的办法,聘用期间严格履行职责,每人每年发放工作报酬补助2000元;由市自然资源局和乡镇共同考核。 五、责任追究:草原管护员未严格履行好工作职责,视情况予以解聘并视情节适当扣发工作报酬补助。 本合同一式3份,由镇人民政府、村级草原管护员各执一份;市自然资源局存档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草原管护合同书

草原管护合同书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编号:甘肃省古浪县草原管护 合 同 书

古浪县草原工作站 委托方:被委托方: 古浪县农牧局(监督单位)古浪县草原工作站(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古浪县城世纪路地址:古浪县城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管护人员(以下简称乙方)Array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草原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的规定,结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和《古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格实行禁止开荒禁止打井禁止放牧禁止乱采滥伐的实施意见》(古政发〔2011〕278号)、《古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格实行禁止开荒禁止打井禁止放牧禁止乱采滥伐的通告》(古政通字〔2011〕2号)和《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浪县草原禁牧封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政办发〔2011〕229号)精神,甲方受监督单位农牧局委托,与乙方签订草原管护合同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 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管护草原面积、地点 甲方依法将地处地段的亩草原委托给乙方管护。 管护区位于: 四至范围(经纬度):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管护的草原依法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检查权; 2、监督乙方依照管护合同保护草原; 3、有权制止乙方放牧、开垦、乱采滥挖和破坏草原保护、建设设施的行为; 4、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5、为乙方提供草原保护、建设和生产等技术、信息服务; 6、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林业知识、有关政策、规定及上岗前培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制止管护区域内乱砍乱伐、滥捕乱猎、乱采滥挖、放牧等破坏草原植被行为; 2、按甲方要求,对管护区域内的草原进行日常巡护; 3、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群众进行草原禁牧封育的重要性和政策的宣传; 4、及时向甲方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草原火警和火灾隐患、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非法征占用草原等情况;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各位学员: 大家好! 今天,我主要讲草原征占用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二是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三是草原征占用的管理;四是法律责任。 一、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体 制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简单地说也就是说谁来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法规大于规章,规章大于红头文件。法院在办案时,法律必须执行,法规是遵照执行,规章是参照执行。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法规及规章是谁来制定的: (一)我国立法体制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是一般法律,全国草原方面的法律就只有这1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像《草原防火条例》,即将出台的《草原保护条例》。 3.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5、规范性文件:包括一些红头文件。 (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法律 目前草原方面的法律有《草原法》,它是在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法规 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被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发布施行,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我省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经青海省第十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管护员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8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依法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牧民增收,加强嘎查(村)级草原管护人员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水平,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草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 管理机构考核录用,专门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草原管护人员的 管理。 第四条草原管护员应当从本嘎查(村)择优录用。 第五条草原管护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草原管护工作,有责任心,为人公正,办事公道,诚实守信; (二)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情况;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岁。

第六条每个嘎查(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草原管护员。 第七条草原管护员的聘用: (一)由本人申请,经嘎查(村)委会推荐,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录用; (二)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本嘎查(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管护内容,聘用期为一年; (三)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草原管护员档案,实行统一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草原管护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每季度听取草原管护员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九条草原管护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对牧户履行草畜平衡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对禁牧区和休牧区的草原进行巡查,并对监督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日常巡查情况建立巡查工作记录; (三)负责对草原保护基础设施、草原鼠虫害、草原火情以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和其他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及时报告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四)开展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 第十条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草原管护员人均每年补贴4000元。 草原管护员补贴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草原管护员管护补贴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嘎查(村)级草原管护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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