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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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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资产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与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南。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在充分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甄别和分析,对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和查验,以判断信息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考虑其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相关性。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家工作,但应当履行必要程序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知识产权资产效能发挥的作用,关注其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知识产权资产特征和使用状况,历史沿革以及评估与交易情况;

(三)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知识产权资产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四)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知识产权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限制,知识产权资产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等

的可行性;

(六)类似知识产权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以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分析、判断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作用,恰当进行单项知识产权资产或者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第十九条专利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第二十条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以及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内容。

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在实务中通常称为专有技术或者技术诀窍。

资产评估师执行商业秘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应用范围等,同时应当考虑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如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的三维配臵,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臵。其中,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评估对象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的权益,包括专有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资产评估师在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评估业务时,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反向工程、强制许可、独立创作的相同设计等情况,并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对象是指权利人所拥有的,能够持

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由农业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外转让植物新品种资产的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包括相应审批机关予以登记的证明、相应审批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回复以及相应审批机关发布的转让公告等经济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师执行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植物新品种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审定、以及审定对植物新品种应用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师对同一知识产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一)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知识产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2.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3.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知识产权资产应用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5.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期限;

6.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7.其他必要信息。

(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过程和依据:

1.价值类型的选择及其定义;

2.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3.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4.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5.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6.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第三章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评估对象通常为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

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以转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转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托方已经确定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转让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合理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

第四章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包括:

(一)工商登记受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对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的评估;

(二)工商登记受理的其他非公司法人类型企业所涉及的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的评估;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知识产权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资,但是不得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资产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对重组、改制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资产的权利人与出资人是否一致;

(二)出资人的经济行为是否需经批准,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设定他项权利的资产是否与其相对应的负债分离;

(四)企业重组、改制方案以及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可使用期限对其价值的影响,结合知识产权资产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受益期限评估其价值。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资产

时,应当结合出资目的实现后评估对象合理的生产规模、市场份额、技术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未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

第三十九条企业以包含知识产权的资产负债组合出资时,资产评估师应当依据同口径的可靠财务数据,分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进行评估,以资产组合方式列示其价值。

第五章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第四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国家担保法、物权法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出质知识产权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

(二)出质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三)以专利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以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应当符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四)构成知识产权组合的各单项知识产权,如果共同

出质设定为质押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出质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

(一)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共有知识产权时,应当关注知识产权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

(二)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

(三)涉及知识产权质物处臵评估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与质押知识产权资产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臵。

第四十三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质,但是不得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出质资产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委托方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确定贷款审批发放或者作出其他质押融资决策之前的,为了解知识产权资产在通常条件下能够合理实现的价值并以此确定贷款额度,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师评估其市场价值或者其他类型的价值。

委托方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出质人违约、拟处臵知识产权资产时,为确定处臵底价或者可变现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师评估其市场价值或者清算价值。

第四十五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充分的披露。

第四十六条在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知识产权资产在处臵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七条在跟踪评估出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或者其他类型的价值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对知识产权实施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六章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第四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国家司法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并且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确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为涉案资产或者其他相关经济利益。

其他相关经济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费用增加等,通常包括侵权损失、资产损害,以及由于个人或者法人经营、合同纠纷等行为引

起的相关经济利益变化。

第五十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和具体案件的不同,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某一时点。

第五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所处阶段的不同,合理确定涉案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价值类型通常包括市场价值以及清算价值,当执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变现处臵评估业务时,通常采用清算价值。

第五十二条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同时通过市场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评估资料。

第五十三条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在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时应当保留必要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并且由评估机构、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等共同确认。

如果调查时出现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在现场,或者相关人员不予配合等情况,评估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编制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业务约定书(委托要约)对评估基本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业务约定书(委托要约)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以及价值构成;

(三)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配合情况;

(四)其他可能影响理解评估结论和报告使用的事项。

第七章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会计准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单项知识产权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资产组合或者与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

第五十六条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上未确认的知识产权资产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资产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

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第五十七条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如果知识产权资产是不可分离的或者其市场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将该项知识产权资产所在的最小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如果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资产相联系资产的单独市场价值能可靠计量,且各单项资产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寿命,可以将该项知识产权资产所在的最小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

第五十八条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测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知晓,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知识产权资产,一般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而使用寿命确定的知识产权资产只有在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时才进行减值测试。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指南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

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评估目的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知识产权评估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三种。 评估机构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根据评估目的,通过对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价值类型、所掌握的评估基础资料翔实程度等基础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 大部分知识产权评估采用国内、国际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在假设企业未来持续经营条件下,通过估算知识产权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核心是收益年限、收益额、折现率。收益现值法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知识产权产品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预期收益额)。收益额可以因评估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如采用净利润、净现金流量等。 知识产权实施产生的收益预测情况包括:未来产品市场及可能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企业有形资产的相关配套能力;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并结合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对于尚未实施的知识产权参考知识产权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财务预测等并结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2)企业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折现率)。

(3)知识产权产品预期获利年限(收益期限)可以预测。 根据知识产权技术应用领域平均更新速度、技术先进程度、成熟程度、垄断程度、法定保护年限、知识产权产品寿命期、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等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剩余经济寿命。 通常知识产权经济寿命要短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剩余保护年限。 (1)预期收益额越大,评估值越高; (2)折现率越大,评估值越低,反之越高; (3)获利年限(收益期限、经济寿命)越长,估值越高,反之越低。 运用收益法适合的评估对象是知识产权、非知识产权技术、商标、著作权、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经营权以及企业整体价值等。 采用收益法评估,注重了知识产权的实施效果,即未来收益,兼顾了发明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是知识产权评估首选方法。 市场法(市场比较法) 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知识产权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包括对交易时间、交易因素、交易目的、资金成本、经济寿命等因素的分析、修正)来估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1)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2)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案例(参照物)。

2020年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基础 0308第08讲 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

第08讲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 第五节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 知识点: 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概述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介绍 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概述 (一)资产评估准则简介 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标准,是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价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尺度,是评估报告使用人理解资产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 (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制 1.制定主体 财政部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负责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2.咨询组织 财政部组织成立了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了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 两个委员会的委员都来自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资产评估服务领域监管部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资产评估执业界、企业界和科研院校。 两个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 ①审议拟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 ②对准则的体系、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意见; ③对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重大或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④对资产评估准则的具体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⑤组织资产评估准则相关专题研究; ⑥推动资产评估准则国际交流等。 3.制定程序 协会对准则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基本准则报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由协会发布。 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过程: ①立项 ②起草 ③公开征求意见 ④审议 ⑤发布 4.更新机制 协会在财政部的指导下,结合执业需求和监管需求,及时制定新的资产评估准则项目,对已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不定期进行修订。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介绍 (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框架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财政部依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规范。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依据。 (新增)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明确了资产评估准则适用的业务范围, 提出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遵循, 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操作要求、 资产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和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要求。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包括: ①具体准则(12项)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9-7-1)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会计报 2008-12-05 11:16: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专利)

目录 无形资产中针对专利权的评估注意事项 (2) 无形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3) 无形资产评估所需材料及评估程序 (5) 评估依据 (6)

无形资产中针对专利权的 评估注意事项 专利权是指经政府依法批准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的创造、使用和销售等方面,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对专利权的评估,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专利本身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1)专利的类型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被我国专利法确认为“发明”的有三种: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他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法律地位和重要性来讲,后两项专利远不如发明专利,在评估时应密切注意。(2)专利权的残存有效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能续展。由此可见,这一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3)专利权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年费。因为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专利费用可能导致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4)该专利有无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如卷入这类诉讼,尤其是该诉讼尚未终审裁决,那么专利权的价值就应大打折扣。

无形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实践中,往往由于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造成较大的误差,要深入研究各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综合我国评估工作的具体实践加以创新。现行的无形资产计算方法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 1、市场价值法。该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上述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具有市场价格,有些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难以确定交易价格,其次,无形资产一般都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单独分离其价值。 无形资产评估使用市场价值法时应当: (一)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2、收益法。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诸如商誉、特许代理等。此法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这种方法同样存在难以分离某种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问题。此外,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无形资产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计算。 无形资产评估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3、成本法。该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适用于那些能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算,也可估算因无形资产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或价格降低,浪费减少和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而评估出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但由于受某种无形资产能否获得替代技术或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使得此法在应用上受到限制。 3

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

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具有公正性的 结论报告,该报告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 基本内容与格式一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概述 二、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三、评估报告书摘要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五、备查文件 六、评估报告书装订 基本内容与格式二 评估说明 一、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 二、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三、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四、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六、评估依据的说明 七、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 八、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

九、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基本内容与格式三 资产评估明细表 一、概述 二、资产评估明细表样表 总则 二、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 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 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评估机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 于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 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五、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的 一般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的,可结合评估项 目的实际情况增减相应的内容。 六、资产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 宗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性的陈述,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得出现评估机构的介绍性内容。

知识产权评估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669264742.html, 知识产权评估 什么是知识产权评估呢?知识产权评估怎么做呢?知识产权评估的依据是什么呢?评估原则有哪些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知识产权评估的知识。 定义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知识产权评估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比较多,一般主要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常见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评估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主要包括商标权评估、专利权评估、著作权评估、软件

著作权评估等评估项目,知识产权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依据是决定评估价值科学合理的重要保障。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行为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行为依据,它决定着知识产权评估行为的启动。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就是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开始的行为依据。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法规依据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特别是知识产权评估,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的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正因为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36号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中评协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评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评协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三)知识产权评估的产权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对象要求产权清晰,关系到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的合法权威。知识产权评估的产权依据一般是资产占有方享有产权的商标权证书、专利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著作权证书。 (四)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看了上一期给大家介绍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是不是还想知道知识产权是如何评估的呢?是不是还想知道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因素有哪些呢?以及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影响因素又是什么呢? 1.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1.1收益现值法 持续经营条件下,无形资产评估采用国内、国际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在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通过估算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核心是受益年限、收益额、折现率。 1.2成本法 当某项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结果具有强烈的不确定因素;或者某件商标从未使用,未形成收益。导致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用成本法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知识产权所需的成本。 2.影响商标权价值的主要因素

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商标产品未来盈利空间、能力; 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他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重点分析其领导力、生存力、市场力、辐射力、趋势力、支持力及保护力等七个非财务性指标。 3.影响专利权价值的主要因素 3.1法律因素 商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两个方面; 经济寿命(利用使用年限):技术更新替代的速度。 3.2技术因素 主要包括专利的创新程度也几十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发展阶段、技术竞争优势。

3.3产业因素 主要包括产业化程度、国家政策适应性、产业应用范围、技术产品被时长所接受的成都。 3.4特殊因素 部分行业的特殊因素,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的必要条件。 3.5资金因素 同一项专利处在不同的实施阶段,实施技术所需要的资金实力和产业化规模。 以上就是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介绍,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企业,结成了 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投标)

工作方案 本机构投标响应XXXXXXXX单位2017-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入围招标公告,根据《资产评估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资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二、服务工作目的 本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涉及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所提供服务:本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服务依据 (一)法规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任务分解与实施指南

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任务分为总则与制度、系统管理、知识资产专项管理等三方向。 总则与制度方面的任务中包括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编发知识产权手册,奖励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系统管理方面的任务中包括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内容;知识资产专项管理方面的任务中包括知识资产清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日常维护,商业秘密管理,防止知识资产流失等内容。 1、总则与制度 任务分解1: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实施指南: (1)企业应在其发展战略和综合管理目标中包含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是: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对企业知识资产进行整合和优化配置,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知识产权管理目标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中。

(3)管理目标需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为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服务,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相协调。 (4)企业在制定管理目标时,应当配合相应的考核制度,以评估目标是否达成。 任务分解2: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实施指南 (1)在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前,必须先明确企业的经营目 标、核心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2)企业应着力从9大方面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9大方面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基本制度、专项管理办法、贯穿技术研发全部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信息化平台建设办法、企业经营销售等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激励奖惩办法、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办法、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考核评价办法(参看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9大方面的主要内容)。 任务分解3:形成知识产权组织机构 实施指南: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70420 【实施日期】 19970420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特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特此通知。 【名称】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 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章名】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宁夏2016资产评估模拟题(二)

2016资产评估模拟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 1、采用收益法评估土地时,收益额应该是( D ) A. 过去的实际收益额 B. 过去的客观收益额 C. 将来的实际收益额 D. 将来的客观收益额 2. 采用预决算调整法估算建筑物重置成本的假设前提是( C ) A. "材料价格没有大的波动" B. "预算定额没有调整" C. "建筑物原工程量是合理的" D. "具有完整的建筑 工程竣工决算或预算资料" 3. 从产权的角度,企业评估的一般范围应该是企业的( D ) A. 有效资产 B. 产权主体自身占用及经营的资产 C. 整体资产 D. 全部资产 4. 从评估原理的角度看,建筑物残余估价法属于( D ) A. 市场法 B. 成本法 C. 剩余法 D. 收益法 5 当规模经济效益指数为1时,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实际上就是( C ) A. 重置核算法 B. 物价指数法 C. 功能价值法 D. 统计分析法 6 对无形资产评估时,( B ) A. 收益法是唯一的方法 B. 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都可以使用 C. 只能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 D. 只能采用收益法合成本法 7 对于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 C ) A. 成本法 B. 市场法 C. 收益法 D. 本金加利息法 8 对于非上市股票的评估,一般作为评估值的是( C ) A. 账面价格 B. 清算价格 C. 内在价格 D. 市场价格 9 对于商业房地产来说,决定其价格的根本区域因素是( C ) A. 风景好坏 B. 交通设施条件 C. 地段 D. 居民的职业构成 10 非上市股票评估,最适合的评估方法是( C ) A. 成本法 B. 市场法 C. 收益法 D. 本金加股息 11 复原重置成本与更新重置成本的差额,是一种( B ) A. 实体性贬值 B. 功能性贬值 C. 有形损耗 D. 经济性贬值 12 复原重置成本与更新重置成本在金额大小上的关系为( A ) A. 前者大于后者 B. 前者小于后者 C. 前者等于后者 D. 前者与后者在金额大小上关系不确定 13 股票的内在价格是( C ) A. 每股净资产额 B. 每股总资产额 C. 未来每股收益的折现值 D. 每股净利润 14 机器设备评估中,采用的物价指数首选的是( D ) A. 整个工业设备的物价指数 B. 同一时期的定基物价指数 C. 同一大类设备的物价指数 D. 同一厂家设备的物价指数 15 假定社会平均资产收益率为7%,无风险报酬率为2.5%,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平均风险与社会平均风险的比值为1.2,则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折现率为( C ) A. 5.4% B. 7.00% C. 7.90% D. 8.40% 16 将评估分为正常评估、评估复核和评估咨询是依据( D ) A. 评估对象的不同 B. "评估报告所提供内容和数据的繁简程度不同" C. "注册资产评

专利权评估的要点及方法

专利权评估要求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释义 “专利”即就是指专有的利益与权力。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就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她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专利分类 1、发明专利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没有给发明下定义,可以认为,发明就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就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就是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与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就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就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就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就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与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就是机械构造,也可以就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就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与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就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就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就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就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就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就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就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目的 一、专利权增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角度瞧,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为70%。也就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金本,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30%)万,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70%)万,以此类推。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与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专利资产评估如何确定分成率

专利资产评估:如何确定分成率? 分成率的确定 在运用收益法计算专利资产价值时,分成率是个非常重要的参数,但是目前在评估实践中,对它并没有充分的研究,国家既没有发布规范性的操作意见,行业内部也没有对其取值应考虑的因素进行指导,致使它的取值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另外,由于它的取值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使它的取值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极大。专利资产评估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对分成率的确定,基本是由主观臆断的,没有对待估技术的自身特性进行分析,严重损害了评估的科学性及公正性。在此,对分成率的确定提出两种方法,即运用综合评价法及层次分析法。 1 利用综合评价法确定分成率 综合评价是对评价对象的多种因素的综合价值进行权衡、比较、优选和决策的活动,又称为多属性效用理论,简称MAUT (Multiple Attributive Utility Theory)。利用综合评价法确定分成率,主要是通过对分成率的取值有影响的各个因素,即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及经济因素,进行评测,确定各因素对分成率取值的影响度,再根据由多位专家确定的各因素权重,最终得到分成率。运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分成率,考虑了可能对分成率取值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并且参考了国际技术贸易中对技术提成率的数值,而具有明显的科学性及公正性,它的具体步骤如下。

(1)建立评测体系 1)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确定指标标值。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是综合评价法的关键,也是体现其科学件的一个首要环节,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①系统分析。由于分成率的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在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时,首先对分成率及其各种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分析。在前面章节对专利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专利资产价值主要受到四方面因素的影响,即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及风险因素,其中,风险因素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主要在折现率中体现,其余三个因素均可在分成率中得到体现。因此系统分析是基于各种因素对专利价值影响的分析结论,从分析各影响因素的要素及因素间的关系人手,以影响因素的效果为核心而作出的。 ②评测指标分解。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因素按照其内在的因果、隶属等逻辑关系进行分解,并形成评测指标的层次结构。 ③征求专家意见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值。通过系统分析,初步拟出评价指标体系之后,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指标体系进行筛选、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对指标数据标准化采用线性评分函数法,即以指标最优值为100分,最劣值为0分,建立线性评分函数。 2)指标权重的确定。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对比求和评分法,在确定过程中,运用德尔菲法征求专家的意见。具体做法为:首先将待定权重的评估指标列出,设计调查表,请专家根据自身对各指标相对重要程度的判断,采用多对分值、按照两两比较得分和一定的原则,将某项

资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 本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资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二、服务工作目的 本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涉及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所提供服务:本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服务依据 (一)法规类依据 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0.《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2.《中华人民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13.《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5.《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改进研究.doc

[ 摘要 ] 本文分析了目前专利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及其局限 , 提出可以把模糊数学中模糊聚类分析方法运用到专利资产评估中。本文阐述了此方法的基本原 理与具体步骤。 [ 关键词 ]专利资产评估模糊数学 专利资产评估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技术性,涉及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 等多个学科,并且可以在实践中广泛运用。因此,专利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的 研究引起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一、专利资产评估的常用方法及其优缺点 国内外常用的专利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法,现行市价法,贴现现金 流量法等几类。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有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下估算 出被评估专利重新购置或者开发的现行重置成本,然后在此基础上,扣减掉已 经使用期间的各项损耗和失效价值,最终确定专利价值的方法。成本法的优点 是数据容易取得而且可以验证。成本法下专利的投入越大,成本越高,其价值 也就越大。但实际中有些专利可能成本不高,而价值却很大,而且成本法无法 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对专利价格的影响,也无法反映专利的获利能力,因此成本 法下的评估结果可能与专利的市场价值相背离。现行市价法下专利价值的评估 标准是市场现行价格,要有一个完善的资产市场,能够搜集到作为参照物的可 交易专利技术及其指标参数等资料,才能运用该方法,所以目前国内这种方法 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贴现现金流量法是预测专利创造的现金流,在专利剩余 有效期内,按照一定折现率转换成现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直观, 但如何准确估计专利到期日前各期内的净现金流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实际运用中 的最大难点。有些专利资产在刚投入使用时,或者在当前情况下还不能实现利润,难以形成正的现金流,因而定量地预测未来销售额时会出现一定困难。另 外还有实物期权法、比较法等。常用的几种专利价值评估方法,每种方法都有 其优越性,但是同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二、模糊聚类分析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运用 专利资产评估受到专利市场需求情况、专利资产的使用价值、专利成本、 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专利资产的收益因素和收益年限、专利的社会价值、专利法 律地位稳固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由于专利资产评估具有不确定性、 模糊性和时间性 ,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 , 然后运用恰当的评价方法 , 对专利资产进行有效评估。 为了准确评判专利资产价值,需要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而具体的专利资 产评估(如好,中,差)又是一个带有模糊性的问题,因此采用模糊数学的方 法可以形成一种新的灵活而简捷的处理手段与方法。实际中出现的各种量,有 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两大类,而不确定性,又可分为随机性和模糊性。专利资产 评估中涉及一些模糊概念,数量难以确定,可以运用模糊数学来进行研究。 由于现行的专利资产评估体系中对于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比例分配都缺乏 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而运用模糊聚类分析的方法来进行专利资产价值评价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开这一问题。而且,评价标准值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 况分别制定,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这使整套评价体系具有更好的地区适用性。 基于上述原因,采用模糊聚类分析方法评估专利资产价值是切实可行的,同时 专家意见的综合又增强了评估结果的权威性。

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特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特此通知。 【名称】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专利资产评估常用方法

专利资产评估常用方法 第一章以产权转让为目的评估 一.以产权转让为目的评估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无论转让专利申请权还是转让专利权,专利都不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进行交易,而是作为一种获益手段进行买卖。评估的着眼点将不是其在取得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而是它们为受让者带来的使用价值,即其获益能力,故在评估中适用收益现值价格标准,广泛使用着收益现值法。在具体评估计算中,要充分考虑专利的下列特点: 1.附着性 专利使用价值的发挥,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质实体。一般可依托的有形资产等数量越多、范围越广,它创造的价值量越大。所以评估专利资产时,必须充分而慎重地考虑其能物化于有形资产等的广度,即专利资 产的作用范围。 2.共益性 专利等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它可以由多个主体共享,作为他们的共同财富。一般来讲,使用者越多,市场上的相互竞争就越激烈,当使用超出一定规模时,就会妨碍超额利润的增长,所以,专利资产评估必须认真考虑它发挥作用的市场状况,即专利的作用环境。 3.积累性 专利等技术型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又一显著区别,是它在一定条件下诞生,作用在不断变化中。一件专利的诞生,是建立在已有技术基础上的,而它的出现又会激发新的专利产生,而且,使用专利的基础不同,它的作用大小也不一样。所以,评估中不能把专利产品获得的收益都算在专利资产帐上,而要仔细分析它 在获益中的作用程度。 4.替代性 专利不会永远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其发挥作用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评估中要调查对比,以确定该专利被替代的生命周期,从而决定专利资产的经济寿命,即其作用的时期。 二.最低收费评估法 当专利权人不准备自己实施,希望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以便获得资金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时,他期望转让费收入最低要能补偿他进行发明创造活动和申请专利以及为转让的交易活动所支出的全部或部 分费用。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交易费 三.定额收费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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