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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一、国家理论

(一)人性论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或自私的。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在人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忌,第三是荣誉。”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霍布斯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的这种贪欲的本性

(二)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

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

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

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

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三)自然法理论

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法律和权威的情况下,凭着人的本性和欲望就会出现战争状态。但人类为什么没有陷入战争状态?根本原因也在于人的本性之中。

人的本性由两部分组成:理性和情感。人惧怕战争状态所带来的死亡,于是人的理性“便揭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理性所揭示的就是“自然律”或“自然法”,它“禁止人们去作损毁自己的生活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自然法促使人们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以便过和平幸福的生活。

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原则,霍布斯认为有13条自然法,其主要内容有三条:

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

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

3.履行契约

(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

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这样国家就产生了。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

第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全部的权力和权利,自己一个不保留,但霍布斯又认为人们为保卫自己的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是契约的订立者,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约束,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只要是为了维护个人的生命和安全,主权者甚至可以剥夺某些人的生命。但主权者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

二、主权理论

霍布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和灵魂,凡与公共和平、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属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决定战争与和平、统率军队、任免官吏等。

主权掌握在主权者手里。国家在建立的时候,已经赋予主权者无限的权力,目的是让主权者保护每一人的和平与安全

主权的性质: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契约;

第二,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因而主权者的权力也是不受限制的;

第三,主权者的权力产生于人民的同意,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审慎选择的结果,保护人们的生命是人们订约时的宗旨,主权者虽不受契约内容限制,但受契约宗旨的限制;

第四,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一切权力都应由主权者掌握,因而他反对分权的主张。

在霍布斯看来,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国家就是一个纯粹的权力组织,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力,拥有主权的国家是保护人们安全的工具。个人转让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基础。这是霍布斯对近代国家观念的一个重要贡献。

三、政体理论

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君主政体最好:君主的私利与公益融为一体

四、人民的自由和主权者的义务

(一)自由与法律

霍布斯认为,所谓自由绝不是“免除法律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的自由。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自由。

(二)人民享有的自由

霍布斯认为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包括“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住所、饮食、生活方式以及按照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概括的说霍布斯认为经济生活的自由和自我保存是人民所享有的两项最主要的自由

霍布斯虽然把主权者的权力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步,并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权利和权力,但他并没有把主权者的权力扩及至一切领域,而是把它限制在政治生活和国家安全的范围内,从而把经济领域留给了市民阶级。霍布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以个人权利作为对主权的限制,而主权者的根本义务就是保护人民的安全,即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三)主权者的义务

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护人民的安全,而安全“不仅意味着生命的保全,而且包括生活的一切其他满足,凡人民合法的劳动所得,只要无害国家,都应归自己所有。除此之外,主权者还有如下义务:

第一,主权者必须保护好自己的权力

第二,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

第三,主权者应该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

洛克的政治思想

一、否定君权神授

《政府论》的上篇是对菲尔麦君权神授理论的批判。洛克为此作了雄辩的论证: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的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些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考查,因而无法确定谁应享有这些权利。

二、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政治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划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与教权的纷争

1.国家:国家是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的目的仅仅在于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的利益。世俗官长的权力仅限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宗教事务不可能归其掌管,因为“民事官长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而且即使法律和刑罚可以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

2.教会:“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拥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期待得救是人们加入教会的唯一目的。教会的一切规定都应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因此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强力,因为强力属于世俗国家。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项权威就是把没有希望的顽固之徒逐出教会。

洛克提倡宗教宽容,他明确指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相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质而又缺乏仁爱。而真正的基督徒是“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的人。他号召信徒之间彼此宽容。

洛克的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思想实际上是以宗教的形式反对专制制度,具有自由主义精神。

三、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

1.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这种状态有如下特征:

第一,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即人类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不必征得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第二,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第三,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自然法,即理性,指引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2.自然权利:

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用劳动起源论来论证财产权,同时洛克也提出了财产的幅度问题。

3.自然状态的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所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四、政府的产生、性质和目的

1、政府的产生:社会契约

正是因为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所以人们愿意放弃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2、洛克与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之不同

第一,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转让了出去,没有例外的人和权利,洛克则主张,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权利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利,人们所具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

第二,霍布斯认为,人们把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这个主权者作为第三者没有参加契约的签订,是契约的结果,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不受限制。而洛克则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来行使权力

第三,霍布斯认为,契约一经订立就永远生效,必须永远信守,不得违背和毁约,除非主权者同意。洛克则认为,当被授予权力的人违背契约的内容时,人们有权废除旧的契约而订立新的契约。

3、政府权力的性质

第一,政府接受的权力是有限的,即只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执行自然法、惩罚犯罪的权力,而不是人们所有的权利。

第二,政府是契约的参加者,其权力要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人们在把权力授予政府时是附有条件的,即这样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换言之,政府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特别是财产权为其行使权力的前提条件第三,政府权力受人们同意的限制。一旦人们认为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天赋权利,人们就有权废除政府。

总而言之,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4.政府的目的

政府的性质与政府的目的紧密相连。洛克主张的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它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标,即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政府的目的,这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

五、法治与自由

洛克认为,自由是一项天赋权利,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还是在政治社会中,都是不可剥夺和侵犯的。但自由总是与某种约束相联系,在自然状态中就是自然法,在政治社会中则是人定法。由此可见,洛克主张的自由并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自由,而是自然状态下受自然法约束、政治社会中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约束下的自由。

洛克在将自由与法律相联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自由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政

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洛克认为法律与自由是统一的。

正是由于法律是自由的限度和保障,所以洛克十分重视法治,提出了一系列主张:第一,政府必须以正式公布和长期有效的法律来进行治理。

第二,制定的法律应该被执行。“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不可思议的。”

第三,公民在执法、守法方面应该一律平等,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贵族和平民、贫者和富者都是一样的,任何人都逃避不了法律的约束。

最后,法律的执行应有灵活性,当然其目的只能是为公众谋福利。

在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洛克极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他指出,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君主不是凭借法律来进行统治的,而是以个人意志来统治的,所以君主专制“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

六、分权学说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执行权: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

对外权: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权力,它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受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

第一,最高权力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专断的

第二,最高权力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

一、立法权最高,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两权应合在一起,由君主掌握;

二、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分开;

三、虽然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但执行权也享有一些特权,主要是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属于执行机关。

洛克的权力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对外权和执行权是联系在一起的。洛克提出分权的目的在于限制王权,为资产阶级争权。七、政府解体与人民革命权

洛克认为,当政府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政府便解体了,造成政府解体主要有三种原因:

第一,君主以个人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阻止立法机关自由的行使其权力,或变更选举制度从而导致立法机关的变更

第二,君主玩忽或放弃他的职责,以致业已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

第三,立法机关或君主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人民对他的委托,就是说政府侵害了人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政府也就不存在了。

一旦出现上述导致政府解体的情形,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但人民不应自己行使立法权力,而必须把它重新交给议会。这是一种议会主权论。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是什么.doc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是什么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主张又分为自然哲学、偶性哲学,自然哲学其意思就是霍布斯指出就是某个东西,是由于它的广袤,所以把它叫做物体,它的存在并不是依赖我们的思想而生存,所以说这个物体它是独立存在的。 霍布斯的物体的解说充分的突出了数学和力学的发展成效,霍布斯完全的呈现机械唯物主义。偶性哲学,霍布斯提出偶性就是存在物体是不被看到的物体,它的存在于某个物体中,不能因为你的看不到就说他不存在。霍布斯通过用机械的方式把人的存在,也看作是自然的物体,人不过有自己的思想、意识,但是人也得遵从自身的生存规律。 政治思想的主张就是霍布斯主要提倡的是国家要订立的制度,霍布斯通过他的假设自然状态的情况进行过的分析,从而引出的人们想要和谐的生活就要走出自然生存的状态。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他主要张契约论,就是说人要促成国家的主要因素就是,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一部分,要想人人相互平等,就要签订合约,并推选出主宰者来掌控,从而形成国家。但前提是主宰者也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人每个事情,否则就失去了走出自然状态的初衷,所以霍布斯的思想主张主要的意思是霍布斯讲述生存之道,让人能够产生的仁爱之心。 英国霍布斯的著作介绍 霍布斯全名托马斯霍布斯生于一五八八年死于一六七九年,英国人,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主要有《论公民》、《利维坦或物质形式或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论物质》、《论人》、《贝希莫特》等多部著作。 《利维坦》这本书简述了霍布斯的思想主张,阐述了国学,国家就是指伟大的利维坦是人造的人,主权是他的灵魂,关节是由官员组成,其神经是奖罚的体现,它所要获利的是拥有的财富,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 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 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 2、宗教宽容 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 (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不 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名者 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 官长的保护。 (2)洛克认为,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个教会胡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权利的享受。一个人做为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 个公民公民权利不属于宗教事务。不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见解的人之间实 行宗教宽容,教会之间依然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不论个人 还是教会,包括国家在内,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 公民权和世俗权力。 (3)洛克进一步指出教职人员在宗教宽容方面的责任。洛克认为主教、牧师、长老、司祭等教职人员的权威不论来自何处,但只要是教会便只限于教会 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 (4)洛克认为,掌握灵魂之事不是官长的职责范围,因为官长的职责是有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组委强制手段的,而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洛 克认为官长对每个教会都应该持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国教还是其他教会, 因为人们在教会中所做的事情是每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拯救他们灵 魂的事。 二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1、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1)自然状态的特点 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_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_段保良

《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No.4 霍布斯(1588~1679)开创了自由主义传统。诚如奥克肖特所言:“尽管霍布斯本人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他的哲学比大多数自由主义的公开倡导者的学说包含更多的自由主义成分。”[1](P47)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成分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个人主义与现代国家理念。正是在这两个方面,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石。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献词中说,他的意图是要在“过多自由”的主张与“过多权威”的主张之间找到一条中庸的和平之道[2](P3)。这一意图以及他的论证对自由主义传统影响至深。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意图,是创建一个伟大的利维坦[3](P1),即给俗人建立一个国家,让他们过上一种和平的、有秩序的生活。接下来的论文里,我们先厘清霍布斯对于人性、国家的本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看法,然后揭示霍布斯学说的自由主义意涵。 一、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霍布斯笔下的人性是什么呢?在《利维坦》第一部分,霍布斯给出关于人的几个基本预设:人人平等,人皆追求自然欲望之满足,对死亡的恐惧。 《利维坦》从3个方面证明人的平等。首先,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和他处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其次,人们在智力方面也大体相当,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拥有对世界的整全知识。最后,就算在现实中有人在智力上都较一般人高出许多,人们也不会承认这个事实[3](P92)。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想象的平等。自然状态之中的人,都有一种天生的自傲,任何人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承认他人比自己强。恰恰由于人人都平等地自负,统治变得不可能。人这种天生的自负,根源于人们在善恶观念上的不可弥合的分歧,人对于善恶的认识,完全取决于一己的主观感受[3](P37)。 凡人皆追求感官的享受和满足,更不幸的是,这种追求必然转化成为永无休止的权力欲。人在对权力的追逐过程中,产生渴望统治他人、被他人承认的激情,这种激情就是虚荣自负。由于人的虚荣自负,每个人都企图胜过别人,从而互相侵犯,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场战争 在自由与权威之间 —— —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种解释 段保良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本图示是:个人在善恶、道德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对暴力横死的恐惧唤醒人类的理性,人类因而发现自然法的教诲,在其指引下走出自然状态。人们一旦建立国家,将自身置于主权者的统治之下,就有服从主权者意志、遵守法律的义务,因之丧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获致和平共存与国法保护下的臣民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个人主义和现代国家理念,奠定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哲学;个人;国家;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56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9)04—0038—05 收稿日期:2009-04-21 作者简介:段保良(1978~),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38

霍布斯的政治伦理学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 摘要:霍布斯对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近代转型意义在于,不仅把正义看作高于道德,而且正义时其政治哲学的根本,而霍布斯的正义观却是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逻辑起点的。霍布斯对人性进行分析,以激情、理性、绝对自由、自我保护的私人力量为推论起点。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时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走出自然状态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在霍布斯看来,走出自然状态的方式,就是订立契约,把每个人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为的公共权力,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我保存;政治伦理;正义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的主要研究对象时国家制度,霍布斯通过义自然状态的假设为逻辑起点,对人性进行了分析,以激情、理性、绝对自由、自我保护的私人力量为推论起点。人们以自我保存为目标,每一个人追求自认为善的自愿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没有共同的权利慑服众人,其结果必然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走出自然状态时必然的、必要的。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状态说时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的理论前提和出发点。霍布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来论述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说明人的感情、欲望和理性。他指出,人同自然的其他事物一样是一个物体。当外界物作用于人,有助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引起喜悦和快乐的情感。当外界无作用有碍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产生厌恶的感情。前者称为善,后者称为恶。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他写道:“得其一思其二,然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旧的欲望满足了,新的欲望就会随之产生。“有些人时为求新辟疆土之名,有些人是为求安逸和肉体快乐,还有些人则希望在某些艺术或智能方面出类拔萃,以博得人们的赞扬和阿谀。”[1]霍布斯人为,自然状态下人是生而平等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意识人在心理和身体上的能力是十分相等的,二是在相等的时间可以使人们在同样的事物中获得同等的经验和智慧。正是由于能力上的相等,就能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有这两个前提出发,霍布斯提出了这一结论:“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1](93)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存。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进一步从人性中寻求相互斗争的原因。他认为在我们的人类的天性中,竞争、猜疑和荣誉是造成人与人之间斗争的主要原因。竞争使人为了求利,猜疑使人为了求安全,荣誉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由此可以看出:“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利是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1](96) 在自然状态中,人性让人彼此相互离异,易于互相离异摧毁,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

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政治思想: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比较分析

2012.06 LAN ZHOU XUE KAN 荀子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比较分析 胡可涛 (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荀子和霍布斯在政治哲学的逻辑前提和基本结论的相似仅仅是表面的。对于政治哲学的建构,霍布斯是诉诸契约论,荀子则从规范论的维度出发展开政治图景的设计。这两种路径实质是演进理性和建构理性之下的不同产物。由此出发去理解各自的理论分野,乃至评判其理论上的得失是富有意义的。 [关键词]荀子;霍布斯;政治哲学;人性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12)06-0010-04[收稿日期]2012-03-23[作者简介]胡可涛,男,江苏灌云人,博士,中国矿业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伦理学。 [基金项目]中国矿业大学“启航计划”项目“先秦儒家思想中的知识与道德”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F2010001) 荀子与霍布斯是很值得在政治哲学上进行比较的人物。侯外庐先生较早注意到这个问题,[1](P237-238)却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近年来,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讨论却亟待深化。从政治哲学的逻辑基础来看,荀子与霍布斯对人性有着相似的看法,而且两者最终都走向了对绝对权力的支持与君主政体的偏爱。那么两者是如何进行逻辑上的推演和理论的构造呢?他们各自的理论之间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呢?本文拟作一回应。 一、同中存异:作为逻辑基础的“性恶论” 政治哲学的构建通常依赖于一定的人性论作为逻辑前提。对人性的理解差异通常会造就不同的政治哲学范式。就荀子和霍布斯而言,尽管他们都是持“人性恶”的立场,但是其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荀子的“性恶论”大体可以说是一种功能型人性论,而霍布斯的“性恶论”则是结构型人性论。 《荀子》一书辟有专门的“性恶”篇,此外关于“性恶”的论述还散见于书中其他各篇,具有一定的理论系统性。且从性恶的界定来看,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2](P327)荀子是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生物性特征入手去限定人性。与道家不同,在荀子这里,顺从自然之性,不是一种进步,而是倒向了“恶”。纷争起伏的无政府状态,恰恰是主体的“人性恶”作用于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客观“恶”的结果。 根据荀子对人性的论述,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特征:(1)天然性:“性”是人出生就具有的天然特征,它与人的生理相和合就形成了人的感应能力和感性倾向:“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2](P309-310)这种天然性本身即“潜在恶”,倘使没有道德力量加以教化的话,那么就容易转化成“现实恶”。(2)普遍性:在荀子那里,人性的“恶”具有普遍性,它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圣人与凡人之间并没有差别。(3)可塑性:荀子认为人性尽管是天然的,是“不可学”、“不可事”的。但是,却可以通过圣人所创制的“礼义”来“化性起伪”。从道德努力的目标来看,人性塑造所达到的即是“济而材尽,长迁而不反其初,则化矣。”[2](P30)的完美人格状态。 实际上,荀子之所以强调人性的“恶”,无非是突出道德教化,彰显礼义制度的重要性,这也是荀子整个哲学思想的主旨。该道德主义立场恰恰是通过“人性恶”作为理论前提发挥功能和作用的。故而,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洛克政府论 1997 2.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2002(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2.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3.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6.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7.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08,12(5) 8.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9.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引证文献(2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洛克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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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 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2、宗教宽容 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 (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 不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读《利维坦》后有感 霍布斯思想之深奥,利维坦哲学思路之严谨,并不是看一遍书就能完全领略和深刻理解的。有些语句我读了多遍仍然感到不解,但我试着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去感受这位哲学先贤的思想。 我读《利维坦》,是在对霍布斯生平有些许了解的基础上才开始品读的。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是英国思想之大贤。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有《论物体》、《利维坦》、《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经典著述。霍布斯是一位坚定的唯物主义无神论者,这一正确的思想在对他的学术研究给予积极的引导的同时,也给他的政治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他曾为了躲避政治迫害在欧洲大陆流亡了十一年之久,直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保王党失势后,才返回英国。在新政权的庇护下,霍布斯才终于能平静地从事他未完成的哲学体系的著述。《利维坦》是他流亡法国期间写成的,但直到回到英国后才得以在伦敦公开出版。这是他第一次公开在英国发表的著作,一般人得知霍布斯的大名就是通过这本书的。 我对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的理解,是在《利维坦》的引导下慢慢形成的。而在读这本书之前就已经具备的哲学政治学知识,也使我具备了辩证地看待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能力。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哲学思想。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干,主要阐述国家的起源和社会契约思想。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和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主要揭露罗马教会的腐败堕落,抨击教皇侵犯世俗权力的行径,提出了政教合一、教权服从王权的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思想,简单地说,是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的、完整的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虽然是机械的唯物主义,但毕竟是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合理内核,且克服了培根物质观的朴素性,应该说是相当先进的。霍布斯还指出了物质广延性的特这,并由此推出神学的虚假性。这些都是《利维坦》第一部分所阐述的。是其反对君权神授、解释国家起源的哲学基础。 从第二部分开始,便是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学思想了。但是其政治学思想需从伦理思想推出。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大致包括“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说两个部分。前者讲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后者讲人的理性规定的道德律令。 霍布斯从机械论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感情和欲望。在他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他说:在人的本性中,

霍布斯思想

霍布斯法律思想之我见 一直以来对西方的文化都无比憧憬,那个梦幻的国度也仅限于在影视方面的一些了解,通过一些西方国家的古代史影片,渐渐熟悉了西方法律文化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其生命中的一些绽放,其中霍布斯是我相对比较而言最敬佩的一位伟大思想家,霍布斯是英国启蒙时代的一位伟大思想家,尤其是在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奉献。他的一些经典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法律要义》等,这些著作对于研究英国法律思想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从一些论著中我了解到霍布斯的一些人生经历,霍布斯于1588年4月5日出生于英国南部的维斯堡镇。他的母亲是一个普通的自耕农家庭的女儿。父亲是当地的乡村牧师,性格暴躁而又愚蠢无知。霍布斯出生不久,他的父亲便在一次和同事的争斗后弃家远遁了。霍布斯早年的抚养和教育都是由他的叔父资助的,四岁时被送到当地的教会小学读书,后又转到私立学校上学。并担任过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秘书。他于1651年出版了他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利维坦》,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的名字,原用来证明上帝创造万物的威权与能力,霍布斯用来喻指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利维坦》一书集中地表达了他的国家﹑法律﹑政治与宗教的观点,从理论上为克伦威尔所实行的政策寻找论据,为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廓清了道路。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包含有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绝对主权等法律范畴,其中社会契约论和绝对主权观之间,自然权利和绝对主权之间,自由和权威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关系,而霍布斯却一一将其化解,使其整个法律理论得以自治。在这些思想都给我深刻的印象,以下就是我对这些思想的拙见。 霍布斯出生在英国一个动荡的革命年代,霍布斯由于从小性格比较胆怯,进而导致他对战争和动乱充满恐惧,内心无比渴望稳定与和平。他在其著作中曾这样阐释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人们为了和平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听命于主权者。主权必须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们不应该怀疑或反抗。否则,人们失去了绝对的权威,战争又可能再次发生。在他描述的这种人人彼此为敌、互相冲突的自然状态下,霍布斯认为,为了使社会能够存在下去,使人类不致在互相残杀中被消灭,“必须寻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它用来限制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 关于自然法,霍布斯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的,也就是如何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为此,他提出了十四条自然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也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永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则是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 霍布斯对人性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霍布斯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这种平等的分配充分展示了一个人的才能,正因为如此,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想法,就会彼此之间相互猜疑,互相争斗。其次,人天生是恶的,所以就会不断发生争执的。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

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浅论xx的政治思想 xx 安徽师范大学世界史硕士生学号:0718摘要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集大成者。约翰·洛克的社会政治思想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自然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说”。当然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 关键词 xx政治思想社会xx说三权分立说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在我国哲学史界己被广泛研究。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人们对洛克的认识论研究的较多,而对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文章极少。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研究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全面了解洛克的哲学思想将有很大益处。 首先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一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箱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 en)也是一个清教徒。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洛克所受的家庭煎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斯单勋爵(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谢弗兹伯单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他1667年就做艾斯单的秘书,在这个伯爵家单住过15年之久,关系很深,谢弗兹伯里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经历了1640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当时资本主义才初步发展,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比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然而资产阶级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125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 作者赵严严 指导教师高寿平 摘要:霍布斯的公民哲学(政治哲学)脱离了神学和君权神授思想,从而破除了传统政治思想中的迷信成分,从哲学的高度来深刻的思考并阐述他的建国思想,人性则是霍布斯哲学的有力武器。霍布斯不仅系统的提出了他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契约论观。极大地区别于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然而,霍布斯并未在此浅尝辄止,而是力保“利维坦”的合理存在性。本文指出,霍布斯从“国家制度”、“君主臣民”等等方面介绍了利维坦这只猛兽在国家建立的结构,并为此结构的坚固建构而提出理论依据。 关键词:霍布斯政治思想公民哲学 Hobbes Citizens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The Role Abstract:Hobbes citizen philosophy (political philosophy) out of theology and the monarchy granted thoughts, thus breaking down the superstitious composition in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thought , thinking and elaborating his thoughts profoundly from the height of philosophy, and founding of human nature is the powerful weapon of Hobbes philosophy . Hobbes not only put forward of his "people-oriented" social contract theory viewpoint systematically, which greatly differs from Locke and 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 theory,but also he is not satisfied with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present and try his best to prove the reasonable existence of "the leviathan". This paper points out, Hobbes introduces how the leviathan this only animals roamed the countries to establish structures and therefore structure of solid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oposed building from the aspect of "national system", "the sovereign subjects" and so on. Key words: Hobbes Political thinking Citizen philosophy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出生于战乱年代,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他的政治思想主要在他的哲学论著中。在霍布斯的视阈中,哲学应该以这样的一种方向和顺序来进行思考,即是先由自然物体,后来到人性,最后就研究社会和国家。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亦是如此“三足鼎立”的,自然哲学主要研究的是物体和偶性以及运动和因果性;伦理学主要研究的是人性,而政治哲学主要是以社会契约论为主导,论述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霍布斯当时处于英国内战这一社会历史大背景下以及他个人所经历的小环境中,所以

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霍布斯与现代民主政治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西方哲学史论文 题目:霍布斯与现代民主政治 ——读《利维坦》有感姓名:梁万燕 学号:201003140118 班级:2010级1班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霍布斯与现代民主政治 ——读《利维坦》有感 【摘要】:霍布斯是近代西方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对于他的思想,我们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专制主义或自由主义。他所建立的利维坦不是一个专制主义,其权力虽然是绝对地,但却是有限的,是专制与自由两者的结合。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与现代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但其权威却削弱了。面对这一问题,或许我们的现代民主政治可以利用霍布斯创建的利维坦来克服。 【关键字】:霍布斯利维坦现代民主政治 读《利维坦》感觉霍布斯的思想特别复杂,有不少矛盾的地方。其政治思想既有大量专制因素,又具有大量的自由因素。霍布斯的思想具有两面性特征。同时,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对现代政治又具有深远的影响。当霍布斯所创建的利维坦遇到现实问题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现代角色的同时,我们现代民主政治又能在《利维坦》中学到什么呢? 一、霍布斯政治思想的两面性 首先,霍布斯主张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绝对专制主义,为了摆脱战争,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放弃各自的权力,摆脱自然状态。根据自然法,人们之间订立契约,自愿的把自己的无限制的自然权力拿出来交给统治者,这样就形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上帝的诞生。[1]”在《利维坦》的第二部分,霍布斯着重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君主制;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由于统治者不是契约的参与者,所以统治者不受任何社会契约的制约,其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让渡。人民不得反对统治者,一切权利都属于统治者。霍布斯虽然提出了人民的言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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