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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14、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涉税分析

(完整版)14、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涉税分析
(完整版)14、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涉税分析

从表1来看,在资产收购模式下,收购方的税负并不重,只有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和3%~5%

从表2来看,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很重,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外,还有

2、土地增值税。

对被收购方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最大的一个税种,根据增值的比例,承担增值额30%~60%的重税。

3、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资产并购属于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对交易中各方接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

从表5可以看出,除了印花税之外,相比资产转让模式,被收购方可以节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两大税种。具体来说:

1、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依据财税[2002]191号文,股权转让不征税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文件不能直接适用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相关原理和政策,2016年5月1日起,产品(动

产)、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都变成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但股权并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这也是国家一贯鼓励投资的政策延续。因此,本文认为,股权转让下不应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关于股权转让模式下,尤其是100%股权转让的模式下,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实践中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存在。本文认为股权转让模式下,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实践中为避免个别税务机关适用【2000】687号文,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比如先转让99%的股权。后续再行转让1%的股权。

3、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属于2009[59]号文规定的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可参见上述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处理。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负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较重,而对于收购方而言,由于土地增值部分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在将来进行不动产销售时,可以减轻增值额,获得节税利益。

2、在股权收购模式下,各方的税负都较轻,尤其是被收购方,可以减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由于股权溢价部分不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对于将来用于出售的收购方而言(自持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将大增,未来将承担很大的税负。

3、交易双方应当将税收成本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在对双方税收负担进行明确计算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磋商,合理分配税收负担,促成交易的实现。

都说买铺贷款难,卖铺税费高,那么商铺交易税费到底怎么收呢?

商铺、写字楼同为商业产权。按照相关规定,商业产权的物业,贷款的首付比例为50%,最长贷款年限不能超过10年。同时,贷款利率上浮10%,即5.39%。

目前银行对社区商铺产品的贷款审批要求较高,所以购房者必须提供较高的个人收入证明(一般要求贷款人的月收入证明要高于还款额2倍)。另外,也有部分银行要求购房者提供固定资产证明及企业资质证明。

商铺的交易税费与住宅有三方面不同:一是除了营业税、个税和契税,还要交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二是营业税和个税无法免除,即使交易满五年也要交;三是契税按最高标准交,与面积大小无关,统一为计税价格的3%。

由于商铺交易税费较为复杂,增值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可以简单的计算为全额的30.6%或者差额的55.6%。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全额则全部按照全额缴纳,选择差额就全部按照差额缴纳。通常情况下,交易商铺都会选择差额缴纳税费。

案例:

假设X女士曾200万入手一间商铺,现在打算用300万卖出去。那么按照全额的计算方式,交易这套商铺共需要缴纳的税费为300x30.6%=91.8万

按照差额计算方式,需要缴纳的税费为100x55.6%=55.6万

注:由于非住宅交税较复杂,单位和个人不一样,非住宅类型不一样税也不一样,具体商铺交易的税费多少还需要咨询税务局12366。

延伸阅读

一张税费清单深度解析国内商业地产沉重的负担

商业地产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从经营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形式,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超市、商业街、主题商场、专业市场、写字楼、酒店等。

商业地产通常为持有物业,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多种税费。我们就以某商业项目为例,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四个方面,深度解析中国商业地产沉重的税费负担。

增值税(国税局)

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指的是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增值税税率是5%

城建税=增值税×7%=5%×7%=0.35%(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增值税×3%=5%×3%=0.15%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5%×2%=0.1%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附加税率=5%+(0.35%+0.15%+0.1%)=5.6%

计算公式:增值税=房产租金收入×5.6%

假定某商业项目每年房租收入为2亿元(不含税),以租金收入为依据,税率为5.6%,那么该商业项目需交增值税=20000万元×5.6%=1120万元。

房产税(地税局)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计税方式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基础,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注: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假定某写字楼全部自用,土地面积是1200㎡,建筑面积是6000㎡,总建筑成本(含土地)为1500万元,那么这栋写字楼每年应缴纳房产税=1500万元×(1-30%)×1.2%=12.6万元。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假定某商业项目靠租金收入为主,2014年租金收入是2亿元(不含税),那么该商业项目应缴房产税=20000万元×12%=2400万元。

土地使用税(地税局)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假定某写字楼,位属于一级地段,土地面积为1200㎡,那么该写字楼每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200㎡×18元/㎡=21600元,即2.16万元。

假定某商业项目,位属于一级地段,土地面积为20000㎡,那么该购物中心每年应缴土地使用税=20000㎡×18元/㎡=360000元,即36万元。

注:郑州市内土地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

四级地段是郑州市区内除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土地。另外,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印花税(地税局)

房地产印花税是指因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产权变动、转移等而对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外书立、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我国境内适用的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该写字楼每年需交租金房产税12.6万元和土地使用税2.16万元,总计14.76万元。该商业项目每年需交租金房产税2400万元、土地使用税36万元、增值税及附加1120万元和印花税20万元,总计3576万元。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零税率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杭州市国税 1、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预售时开普票的(税率选择为0%),结算时红字普票冲红;预收时开收据的,不得开红字。预收在5月1日之前的,结算在5月1日之后,结算时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增值税专票,预收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结算时开增值税普票的,可全额开具)。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房号并标明“预收款(预收0 %)”字样,数量单价可不填写,备注栏中须详细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款全款等相关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湖南国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湖北国税: “零 “预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项,每一个估价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点进行比较,然后选择计税方法。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出租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估价对象 (一)区分估价对象的项目类型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二)区分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 其他个人。 (三)区分估价对象的获取方式 1.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 2.自建。 (四)区分估价对象的取得(或自建)的日期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 四、价值类型

总结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

总结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 仅以国税发[1995]156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日益增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造开发房地产项目业务涉税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合作开发”的涵义 (一)定义及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继续了《民法通则》第51、52、53条的内容。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中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通过合作开发的形式,可以有效地把土地、资金、资质等房地产开发的要素结合起来,从而使合作开发的各方合法地在房地产开发中找到各自的利益。 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也有被称为“合作建房”、“联营建设”等。可见合作开发是一种整合房地产开发各要素的民事行为。其法律特征及其要件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目前,有关房地产“合作开发”税收上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下列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仅指合作建房形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第三十六条“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以及第三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此不仅包括合作建房,还包含其他形式的合作开发项目。 (二)合作开发方式 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方式,从税收政策规定来看,大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房地产收购并购类项目立项核查指引及具体操作指引

房地产收购并购类项目立项前应核查事项指引 一、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1、项目公司主体资格(进行工商查档,核实股东、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等); 2、项目公司股东背景调查(如是否有国资背景等); 3、项目公司债务情况(银行贷款、工程款等); 4、项目公司名下除本项目外是否有其他资产; 5、项目公司未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6、项目公司是否有对外担保、是否有股权质押 7、介绍人背景调查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2、项目报建手续进展情况(根据情况核实相关证照,如土地房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用地是否存在闲置问题、有无查封、抵押; 4、规划、国土、政府对本项目的重要批复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 5、是否付清地价款(查证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及地价款发票),是否需补交地价 及需补金额; 6、土地原始成本及项目所有已有可计税成本; 7、项目已建工程进展及已建工程成本核算(如有); 8、是否涉及土地性质变更、用地指标取得、调整容积率、调整控规等 9、项目特殊情况说明; 三、交易模式 1、交易模式(股权收购、直接转让土地、合作开发); 2、交易方式的可行性(定向挂牌、返还地价等) 3、付款节点要求和相应保障措施(把握关键节点:定金支付、尽调、股权取得、场地移交、土地证等关键证照取得等)

房地产并购投资项目工作指引 1、目的 提高并购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制定本工作指引。 2、适用范围:适用各公司。 3、定义和职责 3.1 房地产并购投资项目是指受让方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权益的投资方式。 4、主要内容 4.1资产收购 4.1.1 资产收购条件 (1)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国家法律规定或当地政府的要求;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标项目从属于整体项目的,应当具备单独办证的条件。 4.1.2 资产收购流程 (1)前期准备:了解目标项目的法律状况、出售动机、收购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和财务障碍等;成立收购专项工作小组; (2)签署框架协议; (3)尽职调查; (3)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转让合同; (4)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并对其他手续进行变更或重新办理。 4.1.3 资产收购合同体系 (1)合作意向书:对双方的合作意向进行书面确认,对排他条款和排他期限进行约定; (2)合作框架协议:对整个项目转让过程进行流程设计,包括项目转让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安排,退出机制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主要对项目转让条件、转让对价、付款进度、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4)补充协议:根据项目的进展,各种情况的明确及条件的变化,对之前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14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 14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1、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后怎么补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省局答疑八) 2、房地产预收款怎么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省局答疑八) 3、2个以上自然人共同购买房产怎么开具发票? 省答疑八:发票购货方名称可以填写共有人姓名,纳税识别号一栏可以不填写在备注栏填写共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4、房地产开具发票有哪些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卖房送家电、礼品涉税复习过程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卖房送家电、礼品涉税 一、增值税 如果是促销活动中赠送家电、小礼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笔者认为,尽管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没有家电、礼品的经营范围,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兼营行为处理。此种情况可以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在促销活动中送家电送礼品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实行的买房送家电、礼品的活动,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主要目的是售房,赠送家电是一种营销模式,购房者支付的对价中包含了家电的价

值,因此,可以参照混合销售原则按照主业(销售房地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1: 山东国税局政策指引: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2: 湖北政策答疑: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

房地产项目资产收购与股权并购的涉税情况学习总结

房地产项目资产收购与股权并购的涉税情况学习总结 一、资产收购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一)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1、印花税,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税率:0.5‰;政策依据:财税[2006]162号。 2、契税,计税依据:成交价;税率:3%-5%;政策依据:国务院令[1997]224号。 在资产收购模式下,收购方的税负并不重,只有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和3%~5%的契税。(二)被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1、印花税,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税率:0.5‰;政策依据:财税[2006]162号。 2、增值税,计税依据:成交额(老项目简易征收)、差额征收;税率:5%(老项目简易征收)和11%(一般征收);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城建税等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3、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额,税率:30%-60%,政策依据:国发[1993]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转让所得额,税率:2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股权收购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一)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1、印花税,计税依据:成交金额;税率:0.5‰;政策依据:国税发〔1991〕155号。 2、契税,不征,政策依据:财税[2012]4号,财税〔2015〕37号。 (二)被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1、印花税,计税依据:成交金额;税率:0.5‰;政策依据:国税发〔1991〕155号。 2、增值税,不征,政策依据:财税[2002]191号。 3、土地增值税,不征,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据此,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但税务机关可能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下列规定要求计征土地增值税:“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该文件存在的问题是,企业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故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其次,即使征税,是对转让股权的股东征税还是对被投资企业征税并不明确。再次,如果转让100%以下的股权是否征税呢?“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

【内部资料】房地产投资收并购项目的方式

一 房地产并购的方式 1.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方式 2.房地产资产并购的特点 3.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并购的特点 4.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和资产转让比较 5.增资扩股和股权并购方式的比较 6.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并购的特点 7.住宅、办公、商业、旅游地产等投资攻略 8.2018年和当前房地产收并购的特点 9.保利和招商的案例分析

1.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方式 ?收购(新和老的集团)公司(股权)- 机会较少 ?收购(新和老的)项目公司(股权)- 机会较多 ?收购资产–较少 ?收购非项目公司(很多公司一般不考虑) 房地产并购的特点: ★交易非常活跃、成功和风险并存、资产主导交易、税收主导交易等

房地产(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 ?百强房企83%的并购以获取项目资源为目的; ?百强房企10%为获取房地产公司; ?百强房企7%以获取房地产关联产业公司为目的; ?前30强房企全面参与并购项目、地产公司及关联产业;?其余百强企业则以获取项目资源、降低土地成本为主。

资产并购模式 基本交易架构图 投资人 转让方 (1)设立房地产企业 (1)缴付出资 (2)购买目标房地产 新项目公司 (2)支付资产转让对价 (3)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2.房地产资产并购的特点 房地产项目转让需要满足以 下三个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其中第39条的要求:按照出让合 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注:土地出 让金已经支付);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 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 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 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 登记。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以万科集团为例

编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毕业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 题目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学生姓名 学号 系部 专业 班级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尽本人所知, 除了毕业设计(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设计(论 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作者签名:年月日 (学号):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摘要 2016年5月1日房地产业开始

“营改增”试点,意味着我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所有涉及营业税的行业都已完成从税制转变,加 之短期内房地产企业准备不够充分,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税负不降反升的突 出问题,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是税收大户,“营改增”对房地产业能否发挥预期 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因而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问题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概念、必要性、意义、理论依据几个方面对“营改增”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然 后,本文从会计核算、财务报表、企业经营三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再 次,本文以万科集团为例具体测算了“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变动情况;最后据上 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万科集团 i 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The influence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 a case study of Vanke Group Abstract In May 1, 2016,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began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marking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however, as th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makes many of its costs can not be

收购烂尾楼再转让税收

收购烂尾楼再转让税收 一、营业税 问题:购入烂尾楼再转让的行为,能否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差额征税条款: 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 销售或转让抵债的不动产 税收风险:是否再投入实质性开发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解析:再投入施工,不可能差额征税 问题:转让过程中相关费用及税金,是否可以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 税收风险:收购支出(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加计扣除案例: A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2000万元,收购B公司开发的烂尾楼建设改造并销售。烂尾楼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共计1000万元。收购B公司烂尾楼和改造成本均取得合法凭证。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申报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600万元。 该公司的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合理吗?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

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作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 仅以国税发[1995]156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日益增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造开发房地产项目业务涉税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合作开发”的涵义 (一)定义及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继续了《民法通则》第51、52、53条的内容。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中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通过合作开发的形式,可以有效地把土地、资金、资质等房地产开发的要素结合起来,从而使合作开发的各方合法地在房地产开发中找到各自的利益。 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也有被称为“合作建房”、“联营建设”等。可见合作开发是一种整合房地产开发各要素的民事行为。其法律特征及其要件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目前,有关房地产“合作开发”税收上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下列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仅指合作建房形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第三十六条“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以及第三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此不仅包括合作建房,还包含其他形式的合作开发项目。 (二)合作开发方式 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方式,从税收政策规定来看,大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税收政策 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的合作方式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合作方式

房地产并购实务操作指引

、八、亠 刖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走向规范化,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已逐步从单纯的资源优势竞争转向能力优势的竞争,开发商除需具备高效优质的项 目管理、营销策划能力外,娴熟的资本运营能力更是必不可少,《房地产并购实务操作指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购资源整合功能,有利于提高公司赢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股权并购方式的成功运用,既需要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也需要熟练的业务操作。由于股权并购是双方甚至多方的合作,合作中一方的操作环节的是否顺畅,直接影响到股权并购的顺利实现。为此,了解股权并购一般操作流程,逐步推进,才能使得股权并购目标的顺利实现。本指引从房地产并购的交易方式、并购的一般流程、尽职调查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并购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了分析,并援引真实案例着力帮助读者提高企业并购实务操作能力,解决公司资本运作中的实际问题。 本指引在编纂过程中得到了集团领导、北京顺捷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在此致谢。由于专业经验所限,再加上时间仓促,本实务操作指引难免挂一漏万,敬请各位领导及同事批评指正,并随着实务的成功运用,将本指引不断完善,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提供有力参考。 房地产并购实务操作指引编委会 二0—四年十月

目录 一房地产并购的交易方式0 (一)资产并购0 (二)股权并购0 二房地产并购的三种思维2 (一)风险思维2 (二)流程思维3 (三)收购方思维3 三股权并购常用概念澄清3 四并购的一般流程5 (一)前期准备阶段6 (二)与交易对方开售首轮谈判,并签订收购意向书6 (三)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6 1、法律尽职调查 (7) 2、审计 (10) 3、资产评估 (11) (四)制定收购方案14 (五)正式收购谈判并拟订交易文件14 (六)签署交易文件16 (七)支付对价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17 (八)交割17 五并购风险18 (一)公司股权属性确定风险18 (二)项目本身的风险19(三)项目公司或有债务控制风险21 六并购风险防范措施22 七案例23 案例一23

【pc实力老群VQ同号3082273】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影响

【Abstract】Since May 1st,2016,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en officially included in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whil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life service industry have all been included in the pilot program. It not only marks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 in our country,but also indicates that the sales tax has been formally withdrawn from China's tax system,and makes our country's financial tax system more specification. 【Keywords】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real estate development;influences on tax burden 【中图分类号】F293.3;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6-0087-02 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设定的研究,二是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1.1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设定的研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设定涉及税基设定和税率设定两方面,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税基和税率上。D Arsenovic和S Lalic等(2012)的研究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导致税基出现下降,而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缩减,因此,政府应该在设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时重点关注税基扩大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CL Costuleanu和C Iagco等(2013)选取15个欧盟国家作为研究样本,对这些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对比分析,对比结果显示,在这15个国家中超过一般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案例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案例 案例:房开企业甲2016年3月获取天津市J地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1100万元,大配套费1500万元。2016年10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年取得含税预售销售额11100万元。当年支付工程价款含税11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2017年1-6月,取得预售收入22200万元并销售完毕。2017年10月,该项目项目交付入住并向业主办理了房产转移手续。 会计核算示例: 1、房开企业获取土地,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大配套费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取成本-土地出让金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扣销项税)1100 贷:银行存 款 11100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取成本-红线外市政设施配套费1500 贷:银行存 款 1500 2、2016年房开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并预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 款 11100 贷:预收账 款 111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11100/1.11*0.03)300 贷:银行存 款 300 3、2016年房开企业取得建安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 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100贷:银行存 款 11000

4、2017年1-6月,房开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并预缴增值税 借:银行存 款 22200 贷:预收账 款 22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22200/1.11*0.03)600 贷:银行存 款 600 5、2017年10月,房开企业交付房屋并向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认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 款 33300 贷:主营业务收 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金)3300 借:主营业务成 本:21500贷:开发成本-结转开发成 本 21500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并交纳增值税,按销售面积比例抵扣土地差额计征销项税(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待抵扣销项税)(红字)-1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红 字)-1100 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预缴=(3300-1100)-1100-900=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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