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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附件1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臵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臵,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

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

2.1.3 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臵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作业相关规定。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2.1.4 提升治理水平

(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臵有效的漆雾处理装臵,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臵、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臵。

(3)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臵或催化燃烧装臵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臵,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

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调配废气、流平废气、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一并处理。溶剂型涂料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臵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臵,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臵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臵”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臵。

2.1.5 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臵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2.2 子行业要求

2.2.1 彩钢

(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替代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臵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臵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因室内温度偏高而增加有机物挥发。

(3)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处理,推广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

(4)企业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处理。

2.2.2 汽车维修

(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的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烤漆废气收集处理,处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或对废气作收集处理。

(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处理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臵处理;喷烤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处理,应确保烤漆时进入吸附装臵的废气温度低于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5)使用后的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臵,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2.2.3 汽车制造

(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要求。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需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涂料替代。

(3)鼓励采用先进的汽车涂装工艺。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降低VOCs排放。

2.2.4 电器及元件

(1)电机及调压电源在选择绝缘漆时,鼓励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墙壁开关元件生产行业紫外(UV)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

达到50%以上。

(2)鼓励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密闭容器中的溶剂、绝缘漆通过管道输送,浸漆、烘干在单一密闭缸内完成,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

2.2.5 家具

(1)家具生产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比例不低于50%。水性涂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2)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的规定。

(3)鼓励企业采用利于废气收集的生产设备,如热压设备与废气收集罩一体化系统,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4)严禁产品涂装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烘房的产品可设臵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

(5)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粘合、热压、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处理,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3 信息公开要求

3.1 信息公开流程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

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

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 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 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总VOCs。

4 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依法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VOCs废气达标排放。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涉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附件1

企业整治要求

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附件3

信息公开表

填表人:申请时间:年月日该表格请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2

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整治规范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印刷和包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印刷和包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印刷和包装行业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

2.1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全面推广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油墨、胶水、清洗剂等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UV)光固化油墨。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O 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剂。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

2.2 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单种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该物料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臵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臵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其他未采用储罐存放的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应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稀释剂等调配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即用状态下溶剂型油墨日用量大于630L的企业应采用中央供墨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所有印刷、覆膜和上光作业

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涂墨、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臵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印刷、覆膜和上光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油墨(光油或胶水)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臵。推广使用自动油墨刮平机、自动洗胶布装臵。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的预涂膜覆膜技术,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

2.3 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和包装生产工艺装臵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墨废气,上光废气,涂胶废气及各过程烘干废气。

(2)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

(3)涂墨、上光、涂胶等生产设备应密闭,密闭间应维持微负压,优先采用生产线/设备整体密闭和换风废气收集系统。

(4)印刷和包装企业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85%。

(5)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2.4 提升治理水平

(1)调配、涂墨、上光、涂胶及各过程烘干废气等应根据

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冷凝或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过程原则上应安装吸附浓缩冷凝回收等设备回收有机溶剂。

(3)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烘干类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作为油/气为燃料的烘干供热设备的空气补风,直接燃烧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难以回收的调配、涂墨、上光、涂胶等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法处理,也可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处理。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臵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臵,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臵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臵”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臵。

2.5 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

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需开展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臵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3 信息公开要求

3.1 信息公开流程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其中,重点企业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 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问题解释

1、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5号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裁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4、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24号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不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不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之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什么不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那么,经过此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不同?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制定以来,分别于1995年、201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而此次则为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相较于修订前的七章66条,修订内容几乎扩充了近一倍之多。那么,经过此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不同? 理顺大气污染防治思路 在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指出,《大气污染防治

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进步。 第一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同时,未达标的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第二是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第三是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童卫东指出,现在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而该法对这些方面都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第四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据童卫东介绍,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其中单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制定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处罚。而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据悉,该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同时,该法还明确,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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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填空题 1.环境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案】工业生产、交通运输 2.因从事、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答案】本职生产、经营工作 3. 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 【答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 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答案】不同的功能区 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 有。

【答案】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答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答案】超标准排污费 9.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答案】污染的防治 10.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 制度。【答案】淘汰 1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答案】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 12.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 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偶发性强烈噪声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答案】环境噪声监测

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质量控制措施探究

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质量控制措施探究 工程机械设备制造中,对质量、性能的要求非常高,增加了机械焊接件的技术压力。工程机械焊接件中,外观质量属于一类重要的项目,针对外观质量提出控制的措施,以此来满足工程机械焊接件的基本需求,体现外观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及科学性。所以,文章主要探讨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质量的控制措施。 标签: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质量控制 我国工程机械的焊接件,外观质量方面,很容易出现问题,考虑到工程焊接件逐步走向市场,要把控焊接件的外观质量,严格落实外观质量控制的措施,把控工程机械焊接件的制造过程。工程机械焊接件的操作方面,应该注重外观质量的控制与维护,由此才能提高我国工程机械产品的市场价值以及使用性能,强调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操作的专业性。 1 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质量控制的等级要求 等级要求,是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质量控制的标准依据,工程机械焊接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外观质量,划分质量控制的等级,针对工程机械中,不同位置、不同类型的焊接件外观,提出科学的质量等级要求,配合焊接件外观生产的工艺,保障焊接件的外观,能够达到可靠性、经济性的标准。 焊接件外观质量的等级划分,要重点考虑如下的因素,如:外露状态、质量特征、表层清洁度、焊缝质量等,综合提高焊接件外观质量的水平[1]。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质量控制中,不同的等级要求,都对应了规范的技术标准,细化技术中的参数,将其作为焊接件生产外观控制的依据。我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对焊接件外观质量控制,提出了操作、检查以及判定的要求,表明了质量控制在焊接件外观处理上的重要性,更是确保焊接件的外观质量控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质量的控制措施 工程机械焊接件外观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渗透到焊接件的制造过程中,把控整体工艺,控制与焊接件外观质量相关的所有工艺活动。例舉几点外观质量控制的措施,如下: 2.1 选材 工程机械焊接件的选材,是影响外观质量的基础部分。焊接件选材,要根据国家的等级要求进行,如上文叙述的等级要求,规范机械焊接件选材的过程,各项已经选择的材料,要具有国家提供的等级证明,材料进货的过程中,还要确认外观质量是否合格,采取质量验证的方法,进而选择出合格的焊接件材料,挑选符合工程机械焊接标准的板材,避免影响工程机械焊接件的外观质量。

2017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

2016年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1 1、《大气污染防治法》自( B )起施行。 A、2015年8月29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4年4月24日 2、( C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 C )。 A、大气环境保护权利 B、大气环境保护职责 C、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D、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4、( B )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A、县级政府 B、国家 C、市级政府 D、省级政府 5、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 B )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A、建设 B、规划 C、治理 D、政策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 )。 A、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环保验收

C、治污 D、申报 7、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A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A、新建 B、改建 C、扩建 D、乱建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 D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A、建设 B、管理 C、运行 D、选址 9、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 C )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严格审批 B、禁止审批 C、暂停审批 D、允许审批 10.依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经( D )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批准 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 C )以上。 A、15% B、25%

工程机械整机涂装质量检验标准

工程机械整机涂装质量检验标准 工程机械整机涂装质量检验标准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整机涂装的术语和定义、涂层和缺陷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整机涂装的评定。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涂装:将涂层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和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又叫涂料施工。[GB/T8264-1987,术语1.1] 2.2、底漆:直接涂布于物体表面打底,是基层用漆;其防锈能力强,附着力强,对金属起防锈作用。[JB/T5946-1991,定义 3.1] 2.3、腻子:用于预先涂有底漆的金属表面,填平凹坑、缝隙、碰伤及划伤等缺陷;腻子应具有良好的结合力和打磨性能,经打磨后呈平整光滑的表面。 [JB/T5946-1991,定义3.2] 2.4、面漆:用于底漆和腻子之后,保护底漆和腻子,对金属起防蚀作用;面漆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化学稳定性及物理机械性能。涂膜光亮,色彩绚丽,使产品外形光滑、整洁、美观。[JB/T5946-1991,定义 3.3] 2.5、稀释剂:用于稀释涂料,是涂料的辅助材料之一。[JB/T5946-1991,定义 3.4] 2.6、光泽:涂膜表面以反射光线的能力为特征的一种光学性质。[GB/T8264-1987,术语5.12] 2.7、附着力:涂层与基底间联结力的总和。[GB/T8264-1987,术语5.13] 2.8、涂膜硬度:涂膜抗机械作用的能力。[GB/T8264-1987,术语5.14]

2.9、刷痕:刷涂层干燥后出现的条状隆起现象。[GB/T8264-1987,术语5.44] 2.10、起泡:涂膜脱起成拱状或泡的现象。[GB/T8264-1987,术语5.45] 2.11、桔皮:涂膜上出现的类似桔皮的皱纹表层。[GB/T8264-1987,术语5.51] 2.12、起皱:在干燥过程中涂膜通常由于表干过快所引起的折起现象。 [GB/T8264-1987,术语5.54] 2.13、针孔:在涂覆和干燥过程中涂膜中产生小孔的现象。[GB/T8264-1987, 术语5.55] 2.14、流挂:在涂覆和固化期涂膜出现的下边缘较厚的现象。[GB/T8264-1987 中语5.45] 2.15、缺漆(露底):漏涂、湿涂膜局部回缩导致漏涂区域、涂层减薄而未能完 全覆盖前道涂层或材料色泽的现象。 2.16、裂纹:涂膜表面呈现不规则、深浅不同断裂纹路的现象。 2.17、起皮:涂膜自发脱离的现象。 2.18、麻点(凹坑):涂膜表面因水、油等异物影响导致涂料不能均匀附着,产 生抽缩,形成泡疤而呈现凹坑的现象。 2.19、杂漆(发花):涂膜表面呈现不相溶的色点或块的现象。 2.20、颗粒:涂膜表面附着颗粒状物质的现象。 2.21、锈痕:涂膜中产生锈点或接缝处呈现锈斑的现象。 2.22、砂纸纹:涂装干燥后,面漆仍可清楚地见到砂纸打磨的现象。 2.23、碰划伤:涂膜表面受外力碰伤而呈划痕的现象。 三、涂层部位及涂装缺陷分类 3.1、涂层部位分类 整机产品按涂层的要求将涂装部位分为A、B、C、D四类。 A类:优质装饰性涂层。目视能直接触及的地方和外观表面,包括铲斗、动

环境噪声污染与健康生活论文

环境噪声污染与健康生活 ——赵树国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被看成是全球三个主要环境问题。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声污染已成当代社会一大公害,近年来,噪声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噪声大幅度增加。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噪声污染的防控。瑞士规定晚上10点以后禁止大声喧哗,星期日不准使用割草机。新加坡对噪声污染环境、影响公众生活有严格规定,违规者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法律制裁。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正在欣赏音乐的人来说是乐音,但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集中精力思考问题的人可能是一种噪声。即使同一种声音,当人处于不同状态、不同心情时, 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此时声音可能成为噪声或乐音。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一、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

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二、噪声污染对人体会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 1、噪声对听力的损伤。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若人突然暴露于极其强烈的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会发生急剧外伤,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迷路出血,螺旋器从基底膜急性剥离,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即出现暴震性耳聋。有检测表明: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若是在摇滚音乐厅,半小时后,人的听力就会受损。有害于人的心血管系统、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地区的噪声每

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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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 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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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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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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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综合治理 B.统筹协调 C.统一排放标准 D.联防联控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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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关于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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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D.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 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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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 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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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三 B.五 C.二 D.四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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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 )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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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5 年 12 月 1 日 B.2016 年 3 月 1 日 C.2016 年 6 月 1 日 D.2016 年 1 月 1 日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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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 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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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00 元 B.10000 元 C.1000 元 D.5000 元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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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选题)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 )以上的情 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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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doc

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防治大气污染对我们人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 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一是明确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

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三是明确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燃煤。四是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五是加强对燃煤供热锅炉的管理。六是对工业锅炉进行规范。七是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 五、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一是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要求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二是增设专章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等。 六、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

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方法

环境噪声污染的来源、检测及消减方法 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即在一定环境中不应有而有的声音,泛指嘈杂、刺耳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 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属于噪声。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 噪声污染主要来源: 交通运输噪声(如车辆鸣笛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声说话等。 环境噪声污染的检测: 环境噪声一般指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检测环境噪声时,可有以下几种测点选择: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检测: 例如要检测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可将南京市噪声功能区共划分为4类(1类区、2类区、3类区、3类区),每类布点2个,每季度监测1次,该城市布点网格数>200,检测时间为白天6:00-22:00,晚上22:00-6:00。检测仪器均采用AWA6218A、B两种型号噪声仪,监测时尽量使用同型号仪器,以避免产生误差。(2)城市交通噪声的检测: 在每两个交通路口之间的交通线上先设一个测点,在马路边人行道上(一般距马路沿20cm),所测噪声可代表两个路口之间的该段马路的交通噪声。 (3)城市环境噪声的长期检测: 根据可能条件决定测点数目,希望不少于7点。例如,繁华市区1点,典型居民区1点,交通干线2点,工厂区1点,混合区2点。 对于一些区域噪声的测量也可以使用声级计、噪声测试仪等工具。 环境噪声污染的消减治理办法: 1、公路交通减少噪声的措施: 高速公路的环境问题的处理要求是综合性的,一般总希望达到全面减少空气污染,噪声干扰和水、土质恶化等危害,到目前为止,国内、外主要采取了以 下几种措施: (1)降噪绿化林带 选择合适树种、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宽度,可以达到吸收二氧化碳及有害 气体、吸附微尘的作用,能改善小气候,防止空气污染,同时又能吸纳声波降低 噪声,截留公路排水、防眩和美化环境等作用。 (2)声屏障技术 广义来讲,声屏障可以分为声障墙和防噪堤。防噪堤一般用于路堑或有挖方地区,公路的土方不必运走直接用作防噪堤,在土堤上种上植被形成景观。声屏障的另一种方式为声障墙,这又可分为吸声式和反射式两种,吸声式主要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来降低噪音;反射式声障墙主要是对噪声声波的传播进行漫反射, 使受保护区域噪声降低。 (3)绿墙技术

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大气污染防治法》)。据悉,该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这部修订后的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其中亮点就是将近年来联防联控、源头治理、科技治霾、重典治霾等大气污染治理经验法制化。 联防联控将成新常态 如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之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例如,2014年2月19日至26日,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严重空气污染,持续时间长达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 同在一片天空下,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这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控制目标。 “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需要有法律保证,这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表示,意味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发生改变,将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 进而言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将成为 我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力找回蓝天白云的新常态。 源头治理发力精准 目前,机动车尾气污染和散煤燃烧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成效不明显,煤炭消费量居高不下,致使大气污染治理困局难解。 据了解,燃油品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尾气排放,为在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该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另外,为了加强对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该法还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为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燃煤大气污染,该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划出重点领域,对于保护大气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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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

2020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 解读 防治大气污染对我们人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要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法律条文增加了近一倍。该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 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一是明确坚持

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二是明确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函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及过滤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三是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完善相关制度。新增“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章节并前置,规范大气污染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行为,以及标准运用和落实。 四、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问题。实现了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协同控制,从末端治理项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在第四章“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对加强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加强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开采。三是明确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燃煤。四是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五是

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

一、单选题 1、《大气污染防治法》自( B )起施行 A、2015年8月29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4年4月24日 2、( C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 C )。 A、大气环境保护权利 B、大气环境保护职责 C、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D、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C )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A、充分 B、适当 C、有效 D、必要 5、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 B )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A、建设 B、规划 C、治理 D、政策 6、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 )。 A、环境影响评价 B、环保验收 C、治污 D、申报 7、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A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改建 B、新建A. C、拆除 D、乱建 8、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 D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A、建设 B、管理 C、运行 D、选址 9、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C )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严格审批 B、禁止审批 C、暂停审批 D、允许审批 10、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B)控制。 A、浓度 B、总量 C、区域 D、种类

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中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合理的城市规划,对未来的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城市功能区划及规划布局合理,分隔界限明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好,交通道路网布局合理,在拟定道路系统,选择路线时,应兼顾防噪因素,生活性道路必须从居住区穿过时,应尽量利用地形设置成路堑式或利用土堤等来隔离噪声,将主干道尽可能转入下,其上布置街心花园或步行区,将干道设计成半地下式,沿干道两侧设置声屏障同时设置一定宽度的防噪绿带。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规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针对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从减少交通噪声的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和改造方案,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实施城区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禁止特殊功能区机动车辆的通行,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明显降低噪声。在同样的交通流量下,立体交叉处的噪声比一般交叉路口噪声低5—10dB。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应采用以返双行线,在同样运输量时,单行线改为双行线(单方向行驶),噪声可以减少2—5dB。 (3)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工业区应远离居住区,有噪声干扰的工业区须用防护地带与居住区分开,布置时还应考虑主导风向,现有居住区的高噪声级的工厂应迁出居住区或改变生产性质,采用低噪声工艺或经过降噪处理来保证邻近住房的安静,等效声级低于55dB及无其它污染的工厂,宜布置在居住区内靠近道路处。对重点工业噪声源,采用治理与关、停、并、转、迁相结合的综合整治方案,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在居民区中的建筑工地规定使用低噪声设备,并规定超标械作业时限。 (4)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确保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5)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城市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减少噪声污染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措施。在城市中不可能有大片的树林,但如果能种上几排树林,开辟一些草地,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则不但能增加噪声衰减量,而且能美化环境。有关研究表明,绿化带的存在,对降低人们对噪声的主观烦恼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噪声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期望生活在没有噪声干扰的安静环境中,但完全没有噪声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我们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声降到对人无害或对脑力活动和休息不致干扰的程度,还应加大环境噪声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加大基础科研和工艺技术改进的投入,降低环境治理的费用。以人为本,树立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观,为广大市民真正创造一个安静、清洁的最佳人居环境。 噪声污染涉及到城市功能区划及规划,功能区划不合理是噪声污染的首要原因,特殊住宅区、文教区与商业区没有明显的分隔界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且达不到标准,土地利用不合理,商业区与工业区,居民区混杂,城区禁鸣时紧时松,城区交通主干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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