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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查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必须送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第九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应按不同的生产类别进行合理布局,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有污染的项目应安排在远郊工业区内,市区内的污染工业应逐步外迁或转产。

工业小区必须按规则要求配套必要的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等设施。在政府统一开发的工业小区内建设的项目,只承担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经政府批准单独征地、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除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外,还要合理分摊工业小区内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并在项目建设前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以确保配套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工业小区(或工业项目)的生活配套设施的安排,除一类工业可在其用的30%以内范

围配套外,二、三类工业的生活服务设施应在独立的生活小区内解决,不能和工厂联片建设。生活服务小区的规划要求与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要求相同。

工业建筑除满足工艺流程要求外,宜以多层为主。多层厂房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为20%~25%;容积率为1.5~2.0;绿化率不低于30%。3层以下的厂房区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为25%~30%,容积率为1.0~1.2,绿化率不得低于30%。同时还必须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区规划

(一)居住区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结构来编制规划,各级人口规模按下表控制:

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户数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万) 3.0-5.0 0.7-1.5 0.1-0.3

(二)居住区用地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和其他用地。居住区规划设施各项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 -

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张东伟律师

(三)居住区的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分级配套设置。其定额指标见附件二。

(四)居住小区规划指标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I15-11-94)规定执行。

(五)单位建筑最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规定:

注:1、建筑设计应同时满足本表和本办法有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缩道路红线的要求。

2、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包括道路红线内的面积;当用地范围内有相邻建筑时,在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情况下,包括本单位建筑间距地用地面积。

3、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地下室面积。

4、旧城区的商业区和商住区的单位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具体指标按有关旧城区改造规划执行。

(六)建筑间距的规定:

1、新区建筑物纵墙之间平均间距应为房屋平均高度的1倍,为使住宅组团之间的空间灵活,布局时允许间距有疏有密,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平均高度的0.7倍。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与纵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

2、建成区建筑物纵墙之间间距为房屋平均高度的0.7位;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5米,纵墙和山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

3、旧城区建筑物纵墙之间间距为房屋平均高度的0.7倍,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4米,山墙和纵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

4、多层建筑物和高层建筑特之间间距不得小于25米,高层建筑物之间间距不得小于30米。超高层建筑物之间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5、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缩,按各自高度或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退缩;凡建筑物必须后退用地界线,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间距要求的一半,若用地界线为道路,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

(七)建筑物或构筑物退缩道路的规定:

道路红线全宽(m) 七层以下建筑退红线(m) 高层建筑退红线(m)

60米以上 12 裙房>19米,主楼>25米

46-60米 10 裙房>15米,主楼>20米

36-45米 7 裙房>15,主楼>20米

18-32米 5 裙房>15,主楼>20米

13-17米 3 裙房>15,主楼>20米

注:1、对8层至12层建筑物,每加1层多退1米;

2、体量及规模巨大,人流车流多的建筑物(如超高层建筑)还应多退10米;

3、上述道路红线和建筑物之间的用地只能留作城市道路发展用地和绿化用地,不能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也不能用作停车场;

4、湛江市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见附件三。

(八)停车场(库)的配套指标:

类别单位机动车位(个)摩托车位(个)自行车位(个)

宾馆、酒店、办公楼、餐厅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2.0-2.5 2 4

商业大楼、菜市场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5-0.7 2.5 4

体育场、馆、电影院、会堂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3-5 5-6 15-20

展览馆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1.2 2-3 3-5

医院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4 1.5 4

普通住宅区车位/户 0.2 0.3 2

别墅区车位/户 1 1 2

注:1、大型及高层建筑停车库应布置在地下室,地面配15%数量的停车场。若地下车库不足,宜优先利用首层面积作停车库而不能先作商业用;

2、机动车每标准车停车面积为30m 2(包括通道和出入口),摩托车为3m

2,自行业为 1.42m。若工程本身未能按规定标准解决停车场(库),则需向政府交所欠车位建设费,按每平方米600元在工程报建时收取,专款专用修建公共停车场(库);

3、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包括附属用房面积,综合楼应按功能分项迭加计算;

4、新区住宅首层可架空作公共停车间,不宜分隔成小间出卖,以满足将来汽车逐步增多的需要。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公厕、垃圾屋、变电所、居委

会以及小区内的市政工程,如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绿化和小区道路等,均由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若不能承担以上工程的开发公司或单位,则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不在政府统一开发后出让的土地上开发建设,除了应缴交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外,还要按政府文件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建设配套费。

https://www.sodocs.net/doc/686060528.html,

第十三条

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必须使用市规划局统一测绘的1/500或1/2000地形图,使用城市统一规定的坐标和标高系统。其他部门测绘的图纸,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验后才能用于规划和工程报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实行有偿有期的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报批项目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报告。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报告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大工程选址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环保、城建、消防等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的有效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邻建设有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大型工业项目或开发项目,需单独申请征地并自行进行开发建设的,其申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向市规划部门报送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或报告;

(二)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拟选址位置的四至地形图(比例为1:500-1:2000);

(三)市规划部门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报告等资料,初步选定项目的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向申请用地者提出规划设计的要求和其他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的要求;

(四)用地者按规划设计要求,作出初步的规划设计总图,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五)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规划部门发给《规划用地通知书》和标有征地红线的附图及附件;

(六)建设单位特《规划用地通知书》和红线图及附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七)市国土部门核准已征土地红线界限及坐标,并和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规划部门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从取得《规划用地通知收》及红线图之日起,半年内未办完征地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又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延期的,其《规划用地通知书》及红线图自行失效,该用地规划由规划部门另行安排。在征地有效时间内,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能加种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用地涉及到有关国防、人防、宗教、环境保护、防火、防洪、铁路、码头、湖塘、滩涂、电力、电讯、地下管缆、道路、桥涵、文物保护、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无线电收发讯区、导航标志、测量标志、农田水利、机场净空等问题时,由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凡经核准征用的土地,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如因计划改变,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书面申明理由及附送变更后的总平面图,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手续后方可变更。如因改变规划用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或妨碍卫生、安全,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并将原核准用地调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由市规划局确定用地范围和红线,发给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并向市国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的规划建设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出。经核准使用的临时规划建设用地,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确需延期使用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手续,经审定后方可延期使用。延期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城市规划区内已征用2年以上而未使用的土地,有权另行安排,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由于城市建设特殊需要,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经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或收回。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

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湛江市市区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内,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市政工程、公用设施、文教卫生等设施,并同时配套进行建设,其配套工程投资由所在用地单位共同负担。

第二十七条

单位利用原有土地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应先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和外商洽谈和签订协议,办理有关项目的报批事项,然后持有效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村镇的公共、市政配套建设,由村、镇集资按规划统建。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村民)建自住房,必须符合已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并应以改造自然村为主。如原有宅基地不足时,就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山荒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建自住房,如确需使用耕地的,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土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征用紧靠规划道路两旁土地时,应按征地红线同等长度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全宽或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无偿交给城市道路建设使用。规划道路暂不开辟时,所征的土地由征地的单位代管,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道时,应无条件交出。

第三十一条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土、采砂石、填堵洼地、河面、湖面、堆置废渣、垃圾和爆破作业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区、公园、绿地、广场、公共体育设施、学校、文物古

迹、城市道路、水库、湖面及其维护地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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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向所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报建建设工程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及其附件、征用地土批准文件和红线图;

(二)如建设工程系原有房屋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1月以后发的)或房屋拆迁有关协议文件以及房屋周围的土地使用证。如属危房,还要附有市房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

(三)报建工程的建设内容如和原规划用地性质或现状房屋使用性质不符的,要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提交合法文件;

(四)建设工程有效的批准文件和计划批文。

第三十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提交文件资料;

(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的规划总平面图和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规划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

(四)高层或大型公共建筑的方案,由市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审定方案后,做扩大初步设计和建筑模型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再送上主管的市领导审定;

(五)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或扩大初步设计,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

设计图(建设图及基础图)1式3份,消防、环保、卫生、绿化、人防、供电、电讯等专业图纸报送有关专业部门,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发给《建设工程临时开工通知书》,申请者同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各项费用;

(六)申请者持《建设工程临时开工通知书》办理开工手续,委托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勘测单位到现场放线,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开工;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七)工程竣工后,经规划管理和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验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将竣工的图纸资料送城市档案馆归档后,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临时开工通知书》后1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长期或办理延长期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临时开工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工程的报建程序:

(一)申请者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土地权属的有效文件,提交临时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等资料;

(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核发《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或使用期满应无条件拆除,不得改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如确需延期使用,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自行管理,但沿主干道(32米以上)两侧的建筑,其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包括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的设计应由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无证或不符合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一律不予受理。

https://www.sodocs.net/doc/686060528.html,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或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超过规定的,除需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必须按不同功能加收超容积率增容费,按增加面积每平方米收7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规划管理部门对报建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每一程序,应在1个月内批复。

第四十二条持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严禁承接未经报建批准或擅自改变经报建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工程。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有各类构筑物、各种管线、测量、水文标志、文物古迹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经允许后,方可复工。如需修改设计,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给水、排水、排污等管道,以及电力、通讯、防洪堤坝、文物古迹、测量与水文标志、古树名木、环节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分清责任,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发生纠纷而停止施工,停止施工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无理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旧城成片改造的街区,由旧城改造管理部门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批准后,进行建筑工程的报建。建筑报建按市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

进行,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临时开工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城市居民私人建房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主干道(32米以上)两侧道路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城市干道(21米以上)两侧道路红线外各25米范围内,以及近期改造的旧城区,只能原状维修,不得拆建、扩建(含加层);

(二)旧城区内的私人住宅,经核实是住房拥挤户,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允许加建或改建,改建后的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旧城区内房屋经房管部门鉴定属危房的,允许在原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维修和翻修;

(四)在旧城区内改建、加建、维修房屋,应先经旧城改造管理部门认可再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增加的房屋面积,在成片改造拆除时不予补偿;

(五)改建、扩建、新建私人房屋按政府文件规定收取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临时道路使用费;

(六)旧城改造范围内的私人建房一律按原产权面积办理房地产契证,并和旧城改造管理部门签订服从旧城改造协议书。

第四十六条私人修建住宅的要求和报建程序;

(一)私人修建房屋向建房户所在地市规划局办事处申请,申请人和产权人必须为1人,领取《民房报建申请审批表》;

(二)建房户要提供建设用地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如属危房还要附有市房管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建房户修建住宅申请书须经居委会、办事处或所在单位(村庄管理区)签出意见。修建房屋的所在位置属旧城改造范围内要有市旧城改造办的意见;

(三)建房户应如实向规划管理的部门反映所修建房屋的历史情况、修建房时四邻意见,若有矛盾纠纷,应把矛盾解决好后再审批;

(四)提供原房位置1:500或1:2000地形图(2份);

(五)建房户按上述款项规定,把所有资料及契证原件(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六)业权人按审批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1式3份报规划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在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建筑,只发《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的除发《建设工程临时开工通知书》外,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自住房的报建程序,按《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私人建自住房,不得骑压和影响邻屋基础,不准危及邻屋安全。如邻屋基础先行违章,由双方协议或规划管理部门裁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造型和色彩必须符合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具有海滨城市的特色,符合环境和市容的要求。临城市干道的建筑物,要用玻璃马赛克以上的高级装修材料,门窗要用铝合金门窗,阳台和门窗的防盗栅必须安装在铝合金窗后。天面的贮水池、冷却塔、楼梯间等应用遮档设施加以美化装饰,并和建筑立面协调。

第五十条

凡经批准临街或沿规划道路建设围墙或其他构筑物设施的,其位置应与后退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线拉齐,所有建筑线与道路红线距离的用地均作为绿化、扩宽道路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搭盖临时建筑。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或构筑物紧靠道路红线或在内街、小巷两侧的,其墙体、阳台、基础、步级、坡道等不得外伸至道路红线。没有明确道路红线的内街、小巷、只能扩宽、不能改窄。基础确需外伸时,在不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敷设的前提下,应埋在道路标高2.5米以下。

第五十二条

房屋建设的厨浴污水和粪便排放应分流设计,不得合管排放。化粪池应按三级化粪要求设计,并报卫生防疫部门审核,其位置不得超过用地红线和伸入道路红线。高层大型建筑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装置。

第五十三条

建筑物周围原则上不得建围墙,除特殊需要建又经批准的,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围墙不得超过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控制线或其他控制线,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在建筑物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基或种植绿篱和树木。

第五十四条为保护市容整洁,不准在临街墙面任意开设门、窗,不得在阳台上砌墙或乱摆乱挂。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公安、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凡属危险品、易燃品的仓库、厂房车间、堆场、重要建筑物和大型公共建筑、超过6层的民用建筑,用易燃材料搭建的临时房屋和火险性大的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凡产生“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及噪音污染或有碍卫生的厂房、车间、仓库、堆场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有关食品厂、场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公共卫生、排水、排污、厕所、化粪池等须经市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应包括绿化工程设计,做到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绿化工程有关要求,按《湛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因建设需要对树木进行处理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由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前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已成林的地带不宜布置建筑物;

(三)建设围墙、临时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不得砍伐树木。

第五十七条

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深达3米以下(含3米),以及9层以下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物,需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因新建工程确需拆除防空设施,均由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前取得人防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在建筑物之外修建的人防设施,其走向、位置、标高、出入口等,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铁路线两侧兴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铁路中心线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五十九条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的新建、扩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前取得民航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应按建设控制高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六十条新建、扩建工程如涉及海滩岸线、河岸、地下矿藏、农田水利和其他专业管理要求,由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前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凡属临时使用的建筑和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5米,应采用简易材料、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在临时用地内只能修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土地征用或城市建设需要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不给予补偿和安置。

临时工棚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拆除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未予拆除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

第六十二条

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消防通道、绿化带、公园、小游园、公共娱乐场所、广场边沿、车站、客运站、堤防禁脚等地上修建居住或营业用的临时建筑。占用街巷边线和街巷口修筑的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必须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在人行道上修建机动车出入口,需要时必须取得公安

、交通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同一路段的人行道,纵向不得存在跌级(含经批准的机动车出入口),横向坡度不得大于2%。

第六十三条

城市广告牌、招牌、宣传牌设置应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广告宣传牌设置和定位,按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坎、路灯以及河道、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公共绿地、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消防、电力、电讯和公共卫生等设施,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和毁坏。

第六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严格按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专业规划要求实施。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涵洞、交通安全设施、人防坑道,架(敷)设电力、通讯、微波通道、广播线路、给排水管道、煤气管道(包括石油液化气)、供热管道及其他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均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报建时应交送详细的设计图、有关土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文件、报建管线的表格,如施工过程中需变更设计时,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要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的内容施工,自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如超过半年尚未施工,除经申请获准延期外,已发的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六十七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走向方位、位置、标高,不得擅

自移动、破坏测量标志。如确需改变时,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经报建审批后,其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损坏绿化、影响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如遇到其它工程或设施有矛盾,应立即停工,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告,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竣工后报原审批部门验收,并将施工现场清理修复好,验收合格的发给《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若有损坏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及时负责修缮。

第六十九条

新建管线与原有管线发生矛盾时,处理原则应当是临时性的服从永久性的,可变的服从不可变的,软的服从硬的,有压力的服从无压力的。此外,后建单位必须拆除先建单位的设施时,后建单位应赔偿先建单位拆除部分的全部修复费用。但如先建单位设施属违章建设,则不给予补偿,责任由违章单位自负。

第七十条各种地下管线互相交叉时,管线之间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得少于25厘米;无保护措施的直埋电力、电讯线缆与各种管道交叉净距不得少于50厘米。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以及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附件四、附件五规定执行。如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有管线位置等限制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规划局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十一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可根据道路断面结构、标高、管线的安全要求和交叉情况而定。管顶与行车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

地下管线穿越航道、河道的埋设深度,应先征得港监、航道、水利等部门核定的意见,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按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和锚着,保证管线安全的的原则确定。

第七十二条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宽度应尽量减少,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七十三条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应经桥梁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十四条电力、电讯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的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尽可能合沟、合杆敷设或架设。

第七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间距,不得少于其杆塔高度的1.5倍,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在一般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的中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按10千伏不少于3米、35千伏不少于7.5米、110千伏不少于12米、220千伏不少于18米控制。

第七十六条路灯电缆以套管埋设在人行道或分车带内距侧石40厘米范围内,埋深不少于30厘米。

第七十七条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的设置,应报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微波通讯设置,原则上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第六章勘察设计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后,方可委托持有与建设工程相应资质等级设计证书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均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凡涉及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局、主要平、立面设计、建筑密度、层数)有较大变更时,须征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不按规划要求设计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否定。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地段临街的重点建筑物设计方案,未经市建委组织设计招标,设计部门不得承接设计。

第七十九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采用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地形资料及统

一的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八十条测绘资料属国家机密。在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测绘的资料,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提供。

列为密级的测绘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抄、转借和复制。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部门自行编制的湛江市区地形图勘测资料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勘测部门审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属非法占用土地,应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土地,限期拆除地面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负修复和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一、相关政策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湛府〔2014〕76号) ——《根据《湛江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细则》(湛城规(办)〔2011〕4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 二、相关政策条款 (一)三旧改的定义与范围,“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 (二)“三旧”改造的各类方式与流程 1、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 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可用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广东2009年规定 2、符合城乡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 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

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广东2009年规定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除外),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均须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公示程序后,按照市场价缴交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当地审计部门。——广东2016年规定 3、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广东2009年规定 对于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对于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收购归宗后实施改造;原土地权利人无法实行收购归宗的,当地政府可以统一收购储备和组织改造,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广东2016年规定 一边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公顷和改造地块非临市政道路、并且面积小于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与周边地块进行整合。 4、旧厂房的改造即“工改商” 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广东2016年规定 5、旧村庄的改造: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 偿或产权调换及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危旧房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 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使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属各县(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对业 务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所规定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 各县(市)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实施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税务、教育、信访、市政、司法行政、电信、供电、供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城市规划设计(6小时快题)2009—2018

苏州科技学院 二○○九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专业:城市规划与设计考试科目:城市规划设计(6小时快题)科目代码:511 请考生注意:试题解答务请考生做在专用“答题纸”上; 做在其它地方的解答将视为无效答题,不予评分。 注:本试题“答题纸”为自带的1号描图纸 某职工生活区详细规划设计 一、基地条件 苏南某城市拟在市郊保税区附近新建一职工生活区。基地位于市中心城区北侧,基地东侧为保税区,北侧为工业用地,西侧和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规划设计范围用地面积13.3公顷。基地东侧有一宽度为20米的规划河道,东侧绿线控制见附图;东侧城市干道港华路红线宽度40米(设中央绿化隔离带);其它周边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地地势平坦,有小河在其中穿过。要求打造符合城市居民、精英白领和进城务工者等不同人群生活需求,且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生活社区。 二、建设内容 1. 住宅与单身宿舍 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其中: A单身宿舍(打工楼):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要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4人/间,带卫生间,不设上下铺,单廊; B单身公寓:总面积约3万平方米,1室1,厅厨卫全,小于70平方米/套。 C住宅:总面积约6万平方米,2室或3室,厅厨卫全,90-120平方米/套。 A与B、C宜设在不同楼内。 2.商业服务设施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包括旅馆(5000平方米)、商店、超市、食堂及餐饮、综合服务、金融、邮电等。 3. 文化活动设施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包括文化活动站、职业培训学校(4000平方米)、网吧、娱乐设施等。 4.管理、服务设施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包括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卫生所等设施。 第 1 页共3页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第五章公共设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 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第十二章附录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常用规范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常用规范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步行商业街设计规范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5.3 商业步行区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2.1 建设用地分类 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 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012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

案例三::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1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与工作框架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湛江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热带海滨港口城市。解放以来,历届市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都很重视。20世纪50-60年代,湛江曾掀起过园林绿化建设的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城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一颗璀灿的南国明珠,并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1970年代后,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湛江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曾长期停滞不前。2002年后,湛江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力度,城市景观焕然一新,全市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因此得到有效促进。 2003年初,湛江市政府进一步提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宏伟目标,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科学地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推进,同期报批,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绿地优先”的现代园林城市规划理念。 经过全市人民的努力奋斗,《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城市绿化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城市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都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12月,建设部经严格考核后,正式命名湛江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湛江成为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热带花园城市。 工作框架 二、工作框架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历时15个月,规划成果的内容框架如下: 1 规划文本 规划总则与目标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1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于2003-2004年间进行,主编单位是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参编单位有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中山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笔者作为湛江市政府的高级顾问应邀主持了该规划的编制,具体参与指导湛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本书编辑时,对部分规划内容作了简化或缩写。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全国10大城市规划快题培训培训班(根据近5年城市规划快题培训培训机构考研录取人数排名)

全国10大城市规划快题培训培训班 (根据近5年城市规划快题培训培训机构考研录取人数排名) NO.1 海上艺号手绘推荐指数★★★★★ 理由:海上艺号位于上海,是全国最大的考研培训机构,是全国最早的的手绘考研培训品牌,培训专业涵盖建筑、景观、城市规划、室内、环艺、工业产品,培训教材是由同济大学博导和教授共同编写的是所有其他培训机构不具备的,顾问也是所有培训机构最多的,录取率高达98%,也是所有培训机构中录取人数最多的培训机构! NO.2 绘世界手绘推荐指数★★★★☆ 理由:绘世界位于武汉,是目前武汉最大最专业的考研快题设计与表现机构,绘世界在武汉地区拥有绝对的知名度,培训专业有建筑手绘考研班、规划考研班、景观考研班、环艺考研班! NO.3 一行手绘推荐指数★★★★ 理由:一行手绘位于天津,是当地最大的手绘培训机构,一行手绘培训机构具有专业雄厚的师资力量,系统的教学安排,温馨整洁的教学环境,为学生量身定制高质量手绘培训。 NO.4 西安ING手绘推荐指数★★★☆ 理由:西安ING手绘位于西安,是当地创办最早的手绘培训机构,ING始终以理性、综合、前瞻、完美为设计与教学理念。注重细节,更注重不断的创新,创造性的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ING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合作交流,从中吸取了丰富的经验,不断完善发展方式。 NO.5大禹手绘推荐指数★★★ 理由:大禹手绘位于西安,专业从事手绘培训、景观手绘培训,老师有多年的教学经验,以及丰富的工作和考研经验,亲身经历与教学相结合,教学风趣幽默、张弛有度、认真负责;不仅注重手绘表现,更注重手绘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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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doc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文本评审稿)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组 2011年3月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阮日生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魏小安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林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李连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志鹏湛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吕冠嵘湛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李卫湛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红市旅游局局长 罗锡平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杜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滇南市建设局局长 张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陈康华市农业局局长 梁车生市林业局局长 车斯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李更盛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梁培市财政局局长 陈刘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许敏市体育局局长 黄丽萍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陈振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广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陈奇石雷州市副市长 李启明廉江市副市长 麦东生吴川市副市长 符贤徐闻县副县长 曾伟川遂溪县副县长 肖培舜赤坎区副区长 黄毅霞山区副区长 叶焕泉麻章区副区长 詹汉强坡头区副区长

课题组名单 首席专家: 魏小安教授博导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 课题负责人: 王林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专家组长: 许春晓博士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主要专家: 郑焱博士教授博导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翟辅东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叶文智中国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旅游营销专家 吴甫成教授湖南省地理学会秘书长 赵玉燕博士后北京大学 粟路军博士厦门大学 蔡卫民博士北京理工大学 熊礼明博士四川大学 刘江龙博士后中南大学 李映辉博士教授长沙大学 唐健雄博士后中南大学 刘焱博士湖南大学 周亮博士中南大学 张慧硕士长沙大学 王洁硕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周慧硕士长沙大学 许杰兰硕士北京大学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办[2010]23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城市规划考研快题设计

城市规划考研快题设计 快题使用的工具: 铅笔:2H,要买真的,最好是中华牌。(三只以上,如果你准备用铅笔画透视图,就要多准备几种规格,至少要有HB、2B) 钢笔:如果你能画一手出色的钢笔画,是很让人羡慕的,如果直接画没有把握,就用铅笔先画好。钢笔最好用特细的PARKER或者财会笔也行(10元一支)。墨水一定不要用普通的炭素。PARKER纯黑或老板牌都可以。(根据个人习惯可以中性笔代替) 马克笔:马克笔干的很快,颜色不会扩散,图纸效果很好。根据个人习惯彩铅或水彩笔也可以。 图纸:一般由组织考试的学校提供,自己可以带几张A1及A2的素描纸和硫酸纸,作为画草图之用,自己带的图纸要裁好,打好图框,也可以用铅笔画好一些方格。 其它需要准备的工具:计算器,橡皮(两块)、小刀、胶带(双面胶或透明胶)(如果考试是在自己的城市,最好带上图板)、40cm三角板(要一套)、80cm的丁字尺、小圆模版、圆规等。 食品:红牛两罐(或脉动或激活1瓶)、巧克力若干块(这就足够了,虽然可能是8个小时,但你没有那么多时间和心情大吃大喝) 说明书和各项图纸的要求 下面的这些内容修改一下可以写到设计说明当中,一般说明字数都不会要求太多,注意写到点子上,别缺项就行 1、规划构思: 例如:小区各组团规划强调多样化的住宅与人情化的生活场所的塑造,增强居民归属感,适应市场上多层次的选择,住宅类型设计体现多样化(就是题中可能要求的多层与高层相结合)。建筑群体平面与空间组合...... 总平面规划图:住宅,公建,绿地,铺地,水面,道路,地下停车入口,地上停车场布置 别忘了画上指北针,图例,图名,比例,写上说明,计算出大致的指标(不用太准,评分的人不会去算,但不能相差过大,让人一眼就看出来) 布局结构: 小区由XX个组团组成,中部为公共会所及中心绿地......根据题中所给的地理位置,说明你的组团布置是符合当地的生活习惯和气候特点...... 结构分析图:用圆圈或椭圆圈表示各个组团,画个各种中心(如中心绿地,公建中心等) 交通组织: 做到路网安排清晰合理、道路等级主次分明,既方便车辆行驶停放,又便于居民出行交往。充分考虑人流和车流分布情况,充分为残疾人及老幼人群利益考虑,进行了盲道和无障碍坡道设计。 交通分析图:主次入口,车行道(小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道路宽度,断面)、步行道(铺装广场)、停车场(库)。 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服务半径,符合居民出行特点和活动规律,中心区仅环境宜人,而且又方便居民使用和集中统一管理。运动场停车场库、市政设施便民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文化站,社区,公厕,给水配电,商服,小学,托幼) 公建配置分析图:画出服务半径,如小学500M,托幼300M等。 景观绿化系统: 绿化系统由中心广场绿地、组团绿地、住宅院落绿地组成。 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景观界面,视觉廊道,乡土树种富有地方格调的绿化系统。 分析图:各级绿地,专属绿地,步行景观廊道,水面,轴线,节点,界面 用地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般以下这些就够了) 项目单位数值比例人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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