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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

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

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6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7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8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

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9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2.1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

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2.14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2.16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7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18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

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2.1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

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0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

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21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

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2.22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

2.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2.24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

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2.25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称检查对象)的生产、

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

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

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3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

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5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6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3.1.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9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

董事的议案以本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

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10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

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

人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3.2.7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3.2.8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9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2.10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

解聘:

(一)第3.2.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2.11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

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3.2.12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

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3.2.13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本所接受董事会秘书、第3.2.13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

表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保荐人

4.1本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本所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

机构。

4.2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

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

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

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保荐人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

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保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执行。

4.5 前条所述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三)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四)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六)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

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4.6 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督导发行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则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

件和向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7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

向本所报告。

4.8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4.9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

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4.10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则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4.11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

换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4.12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

交第4.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4.13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14 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

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1.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股票

上市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

计报告;

(七)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

(九)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一)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持股锁定证明;(十三)第5.1.5条所述承诺函;

(十四)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十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1.3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5.1.6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第5.1.2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

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5.1.7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

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5.1.1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5.1.8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5.2.1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涉及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公告。

5.2.3 发行结束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2.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应当在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四)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五)发行结束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中国结算对新增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适用于新股上市);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6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

(一)上市公告书;

(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5.2.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届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应当在上市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发行结果的公告;

(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8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上市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上

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时间、上市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内容。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5.3.1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应当在上市前5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上市

申请。

5.3.2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如有);

(四)上市提示性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3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股份上市前3个交易日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

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3.4上市公司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应当参照第5.3.2条、第5.3.3条

规定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5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6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

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5.3.7上市公司申请对其有关股东以及(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

锁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持股解锁申请;

(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8上市公司申请其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持股情况的说明及其托管证明;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9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

(二)本次上市的股份数量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五)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人数。

5.3.10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他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定期报告

6.00001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000012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6.00001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6.00001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6.000015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6.000016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00001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000018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6.000019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0000110上市公司出现第6.9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6.0000111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本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6.0000112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6.000011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7.1 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

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在满足本章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上各章的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7.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

在本所网站披露。

7.3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7.4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7.5 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

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

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

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

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7.6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或者第7.4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

要求的公告。

7.7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进

行第10.1.1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8.1.1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

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8.1.2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

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本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1.3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8.1.4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8.1.5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

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1.6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8.2.1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之前,以公告

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2.2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

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8.2.3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

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8.2.4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8.2.5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本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前向本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8.2.6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8.2.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

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统

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未

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还应当说明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8.2.8 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9.4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

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9.5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9.2条和第9.3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9.6交易仅达到第9.3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第9.3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规定。

9.7交易达到第9.3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

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

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第9.3条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9.8上市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9.9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

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9.2条或者第9.3条规定标

准的,分别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9.2条或者第9.3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0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9.2条或

者第9.3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9.2条或者第9.3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9.7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11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9.12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13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

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

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

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

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9.14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止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9.15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9.16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2018年中国新宪法修改学习体会: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

2018年中国新宪法修改学习体会: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 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制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写照。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宪法修改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进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当合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之一法治建设。

历史证明,凡是宪法修改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能发展进步,党和国家就能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进步。反之,人民利益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恰逢其时,将有效契合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好基础,筑牢新时代治国安邦的“定海神针”。宪法只有不断适合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宪法修改顺应党心民心,要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牢筑法治之基。

2018年-2019年实现中国梦,党在我心中演讲稿

实现中国梦,党在我心中演讲稿【一】 各位领导、评委、同志们: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我是一名共产党员》。 孩提时候,最开心的就是搬着小凳子去看电影,《刘胡兰》、《永不消逝的电波》、《洪湖赤卫队》,这些革命影片陪伴我渡过了一个个难忘的夜晚。让幼小的我影响最深地就是影片中英雄人物总是会说:“我是一名共产党员”为此,他们或冲杀在前、或慷慨赴死。在我懵懂的心里共产党员成了充满魔力、让人敬仰的代名词。 慢慢地,我长大了,走入了校园,学习了中国古代史,5000年的灿烂文化让我为之骄傲,接着便是中国近代史。这是一段如此屈辱的历史,外国侵略者用鸦片和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他们在中国的国土上飞扬跋扈,烧杀抢掠,肆意地践踏着我们的锦绣山河。义和团运动失败了,辛亥革命胜利了,宣统皇帝下台了,国民政府成立了,中国的苦难却在继续。老百姓们饱尝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苦痛,山河在咆哮,大地在哭泣,祖国的儿女在苦苦挣扎,在大声地呼喊,长夜漫漫,路在何方?路在何方?1921年的一个夏日,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仿如一道曙光划破黑暗的长空。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它挺身而出,带领着千百万革命志士,用燎原的星火唤醒了四万万劳苦大众,历经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赶走了帝国主义,推翻了蒋家王朝,用鲜血和生命赢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天安门城楼上庄严的宣告响彻大江南北,整个世界都为之而震惊。我终于明白为什么有

一首歌叫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我终于明白为什么飘扬的五星红旗是那么的鲜艳;我终于明白为什么那些影片中的英雄人物会因为一句“我是一名共产党员”而甘愿抛头颅、洒热血。从那一刻起,党在我心里是一座丰碑,是一个灯塔,是一面旗帜,让我敬仰、引我前行、促我奋进。于是成为一名共产党员成了我最大的心愿。 岁月如梭,我蜕去青涩,进入党校工作。在这个党性锻炼的大熔炉里,我快速的成长着。孔繁森、李素丽、陈金水这些优秀党员的事迹一次次感动了我。在和平年代,没有战争,没有硝烟,他们的身影出现在最艰苦、或最平凡的岗位上,但他们一样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把自己的宝贵青春和满腔热血奉献给了我们的祖国和人民。他们让我更坚定了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决心。我努力学习,认真工作,终于在1999年实现了自己的愿望,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了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在鲜红的党旗下宣誓的那一刻,我是如此骄傲和自豪。 岁月的长河终于汇入了二十一世纪的洪流,面对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面对着日趋激烈地国力竞争,党任重而道远。在前进的道路上党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和西方发达国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距离。有些人因此产生疑虑,担心党能否经受住考验,能否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前进。而我有时也会因为这些感到迷惘和困惑,渐渐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今年年初,党中央提出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作为一名基层普通党员参与其中。在这几个月中,我认真学习了《读本》和《党章》,重温了党的历史,我陷入了沉思。我们

2018年新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2018年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心得体会两篇 8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时隔近三年后,中共再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面对8900多万党员,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通过认真学习了2018年8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有高度正确的党性意识。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要强化学习意识。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做什么”,不忘初心、对党忠诚。加强《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是提高审计业务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具体表现。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

2018年第二季度思想汇报范文1500字:实现中国梦

2018年第二季度思想汇报范文1500字:实现中国梦 ★这篇《2018年第二季度思想汇报范文1500字:实现中国梦》,是我们 思想汇报 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 入党思想汇报 转正思想汇报 党员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这段时间以来,中国梦这个词就一直出现在我的身边。何为“中国梦”呢?中国梦就是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 族振兴,人民幸福。当然有很多人会认为这个梦太大了,太遥远了,和自己的关系不大。 有很多人可能还会认为,实现中国梦是英雄,是科学家,是伟人的任务。和自己这一平民 百姓没有什么关系。在我看来,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中国梦不仅是英雄的梦,是科学家 的梦,是伟人的梦,也是我们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中国梦不仅是中国的梦,也是我的梦,更是全体中华民族的梦。如何实现中国梦,需要 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努力。 首先,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 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振奋起全民族的“精气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们应该凝聚中国人民的力量和智慧。只有通过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不懈努力,才能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地更好,把我们的民族发展地更好,才有可能实现中国梦。 其次,实现中国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根本途径。我们党经过90多年的奋斗,积累,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创造、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鲜明的特色,也是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坚实基础和根本途径。实现中国梦,就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 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2019国内外大数据行业现状

当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组织都认识到了大数据的重要作用,纷纷将开发利用大数据作为夺取新一轮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抓手,实施大数据战略,对大数据产业发展有着高度的热情。 美国政府将大数据视为强化美国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把大数据研究和生产计划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在美国的先进制药行业,药物开发领域的最新前沿技术是机器学习,即算法利用数据和经验教会自己辨别哪种化合物同哪个靶点相结合,并且发现对人眼来说不可见的模式。根据前期计划,美国希望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在多个领域的突破,包括科研教学、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国土安全、生物医药等。 其中具体的研发计划涉及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卫生研究院、国防部、能源部、国防部高级研究局、地质勘探局等6 个联邦部门和机构。 目前,欧盟在大数据方面的活动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研究数据价值链战略因素;资助“大数据”和“开放数据”领域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实施开放数据政策;促进公共资助科研实验成果和数据的使用及再利用。 英国在2017 年议会期满前,开放有关交通运输、天气和健康方面的核心公共数据库,并在五年内投资1000 万英镑建立世界上首个“开放数据研究所”;政府将与出版行业等共同尽早实现对得到公共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免费访问,英国皇家学会也在考虑如何改进科研数据在研究团体及其他用户间的共享和披露;英国研究理事会将投资200 万英镑建立一个公众可通过网络检索的“科研门户”。 法国政府为促进大数据领域的发展,将以培养新兴企业、软件制造商、工程师、信息系统设计师等为目标,开展一系列的投资计划。法国政府在其发布的《数字化路线图》中表示,将大力支持“大数据”在内的战略性高新技术,法国软件编辑联盟曾号召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合作,投入3 亿欧元资金用于推动大数据领域的发展。法国生产振兴部部长ArnaudMontebourg、数字经济部副部长FleurPellerin 和投资委员LouisGallois 在第二届巴黎大数据大会结束后的第二天共同宣布了将投入1150 万欧元用于支持7 个未来投资项目。这足以证明法国政府对于大数据领域发展的重视。法国政府投资这些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发展创新性解决方案,并将其用于实践,来促进法国在大数据领域的发展”。众所周知,法国在数学和统计学领域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日本为了提高信息通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培育新产业,同时应用信息通信技术应对抗灾救灾和核电站事故等社会性问题。2013 年6 月,安倍内阁正式公布了新IT 战略——“创建

2019年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大数据技能竞赛方案”定稿版(190218)

2019年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大数据技能竞赛” 方案 一、竞赛相关单位 赛项名称:2019年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大数据技能竞赛” 面向群体:全国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在校生 主办单位:中国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联盟 承办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联通高新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浪潮软件集团 中交星宇科技有限公司 慧聪网 技术平台:北京红亚华宇科技有限公司 大数据精英网 二、竞赛背景 信息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大数据智能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影响着时代发展的进程。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做出了相应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系统指导我国大数据发展的国家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现各高校相继启动大数据专业建设,大数据人才培养迈进了一个全新时代。

目前,在我国约有800多所本科及高职院校开设了大数据相关专业,大数据技术除了需要掌握较强的理论基础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拥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全国院校领导专家也在积极探索、研究,并总结出大数据技能竞赛是培养和发现人才最有效的途径之一。2018年12月在中国农业大学举办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大数据技能竞赛”报名学校达400所,通过选拔参加决赛的学校达160多所,竞赛的举办受到了广大院校师生代表的认可,为更进一步巩固“以赛促学,以赛促教”的教学成果,举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大数据技能竞赛”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赛项目的 举办赛项的主旨在于有效促进高等院校大数据相关专业教学模式的探索性改良,推进相关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教学资源的质量提升和丰富完善,推动校企合作,加强校企共建,提升我国大数据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通过大数据技能竞赛,能够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热情,树立正确积极的职业价值观和人生观。通过大赛,可以提高实践教学课时量,学生可在“大数据竞赛平台”中以实际大数据项目案例开展训练相关技能并在平台搭建、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与挖掘等方面得到有效锻炼,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并逐步实践“理实一体化”、“做学教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以2019年第二届“全国大学生大数据技能竞赛”为纽带,搭建校企合作的平台,提升高等院校大数据技术与应用及其他信息技术类专业学生的技能及职业素养,满足企业用人需求,实现行业资源、企业资源与教学资源的有机融合,使高等院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紧跟行业及社会发展的需求,缩小学生能力与行业需求之间的差距,促进专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

2018年最新思想汇报:伟大复兴中国梦

中国共产党 入党思想汇报汇报人姓名:__________

思想汇报:伟大复兴中国梦 尊敬的党组织: XX年3月17日,习总书记在人大闭幕会上讲到:面对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面对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殷切期待,我们不能有丝毫自满,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一往无前,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中华民族是具有非凡创造力的民族,我们创造了伟大的中华文明,我们也能够继续拓展和走好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沿着正确的中国道路奋勇前进。 自从党的十八大在京隆重开幕,我们一直喜笑颜开,从城市到农村,从海港到边疆,从工厂到矿区,都有着一种坚定的信念。我们志存高远,我们有修养,我们有文化,我们有中国

共产党的精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 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牢记使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13亿人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我们努力,我们奋斗,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有责任,我们有义务,我们有能力,从理想超越现实,领悟十八大的报告精神,展望我们的美好前景。城市乡村的面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非昔比,我们将不负大好时

国内外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2018)

行业现状 当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组织都认识到了大数据的重要作用,纷纷将开发利用大数据作为夺取新一轮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抓手,实施大数据战略,对大数据产业发展有着高度的热情。 美国政府将大数据视为强化美国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把大数据研究和生产计划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在美国的先进制药行业,药物开发领域的最新前沿技术是机器学习,即算法利用数据和经验教会自己辨别哪种化合物同哪个靶点相结合,并且发现对人眼来说不可见的模式。根据前期计划,美国希望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在多个领域的突破,包括科研教学、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国土安全、生物医药等。其中具体的研发计划涉及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卫生研究院、国防部、能源部、国防部高级研究局、地质勘探局等6个联邦部门和机构。 目前,欧盟在大数据方面的活动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研究数据价值链战略因素;资助“大数据”和“开放数据”领域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实施开放数据政策;促进公共资助科研实验成果和数据的使用及再利用。 英国在2017年议会期满前,开放有关交通运输、天气和健康方面的核心公共数据库,并在五年内投资1000万英镑建立世界上首个“开放数据研究所”;政府将与出版行业等共同尽早实现对得到公共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免费访问,英国皇家学会也在考虑如何改进科研数据在研究团体及其他用户间的共享和披露;英国研究理事会将投资200万英镑建立一个公众可通过网络检索的“科研门户”。 法国政府为促进大数据领域的发展,将以培养新兴企业、软件制造商、工程师、信息系统设计师等为目标,开展一系列的投资计划。法国政府在其发布的《数字化路线图》中表示,将大力支持“大数据”在内的战略性高新技术,法国软件编辑联盟曾号召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合作,投入3亿欧元资金用于推动大数据领域的发展。法国生产振兴部部长ArnaudMontebourg、数字经济部副部长FleurPellerin和投资委员LouisGallois在第二届巴黎大数据大会结束后的第二天共同宣布了将投入1150万欧元用于支持7个未来投资项目。这足以证明法国政府对于大数据领域发展的重视。法国政府投资这些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发展创新性解决方案,并将其用于实践,来促进法国在大数据领域的发展”。众所周知,法国在数学和统计学领域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日本为了提高信息通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培育新产业,同时应用信息通信技术应对抗灾救灾和核电站事故等社会性问题。2013年6月,安倍内阁正式公布了新IT战略——“创建最尖端IT国家宣言”。“宣言”全面阐述了2013~2020年期间以发展开放公共数据和大数据为核心的日本新IT国家战略,提出要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具有“世界最高水准的广泛运用信息产业技术的社会”。日本著名的矢野经济研究所预测,2020年度日本大数据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兆日元。 在重视发展科技的印度,大数据技术也已成为信息技术行业的“下一个大事件”,目前,不仅印度的小公司纷纷涉足大数据市场淘金,一些外包行业巨头也开始进军大数据市场,试图从中分得一杯羹。2016年,印度全国软件与服务企业协会预计,印度大数据行业规模在3年内将到12亿美元,是当前规模的6倍,同时还是全球大数据行业平均增长速度的两倍。印度毫无疑问是美国亦步亦趋的好学生。在数据开放方面,印度效仿美国政府的做法,制定了一个一站式政府数据门户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6c9975979.html,.in,把政府收集的所有非涉密数据集中起来,包括全国的人口、经济和社会信息。 我国大数据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未来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 ?目前大数据企业所获融资数量不断上涨,二级市场表现优于大盘,我国大数据行业的市

2018-2019年中国大数据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018-2019年中国大数据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sodocs.net/doc/6c9975979.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二、内容介绍 中国的大数据应用处在起步阶段,但随着电信和银行领域开始对大数据技术和服务产生浓厚的兴趣,未来三年我国大数据市场将突破百亿元。2012年市场规模达到4.7亿元,2013年增至11.2亿元,增长率高达138%,2014年,保持了与2013年基本持平的增速,增长率为114.38%,市场规模达到24.1亿元,未来三年内有望突破150亿元,2016年有望达到180亿规模,其中增长率最高的是存储市场,将达到60.8%,服务器市场的增长率则是38.3%,远远高于其他非大数据产品相关的市场,由此来看整个行业发展空间巨大。进入2014年以来,大数据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已渗透到金融、医疗、消费、电力、制造以及几乎各个行业,大数据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也正在不断地涌现。 我国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开始显现,出现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中西部4个集聚发展区,各具发展特色。北京依托中关村在信息产业的领先优势,快速集聚和培养了一批大数据企业,继而迅速将集聚势能扩散到津冀地区,形成京津冀大数据走廊格局。长三角地区城市将大数据与当地智慧城市、云计算发展紧密结合,使大数据既有支撑又有的放矢,吸引了大批大数据企业。珠三角地区在产业管理和应用发展等方面率先垂范,对企业扶持力度大,集聚效应明显。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意愿强烈,各集聚区间的合作步伐加快,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初见成效。

2019-2025年中国大数据行业市场规模预测及发展痛点分析

2019-2025年中国大数据行业市场规模预测及发 展痛点分析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随着全球数据储量的不断提高,大数据正进入发展加速时期。近年来,随着5G、AI、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大数据技术走向融合发展的关键阶段。同时,我国大数据产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大数据+行业”渗透融合全面展开,融合生态加速构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政策支持、战略引领、标准规范、产业创新的良性互动局面正在形成。 一、大数据行业市场规模预测 近年来,全球数据产生量迅猛增长。预计2020年,全球数据产生量将达到50.5ZB,同比增长23%。在数据储量不断增长的推动下,大数据产业也将构建出多层多样的市场格局,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在2018-2020年期内,预测大数据市场整体的收入规模将保持每年约70亿美元的增长,预计全球大数据市场收入规模2020年将达到560亿美元。未来两年里,大数据市场将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增速保持在14%左右。另外,随着大数据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在2025-2027年间,市场规模的增长将有所放缓,维持约7%的增速。 2016-2020年全球每年产生数据量估算(ZB)

全球大数据储量地区分布(%)

2016-2027年全球大数据市场收入规模及预测(亿美元) 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产业的深入发展,我国数据产生量将出现爆发式增长,数据交易将迎来战略机遇。我国产生的数据量将从2018年的7.6ZB增至2025年的48.6ZB,CAGR达30.35%,超过美国同期的数据产生量约18ZB。另外,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突破和大数据产品的相继落地,我国大数据市场产值不断提升,2020年将超万亿元,大数据正迎来发展黄金时期。 中国数据圈规模(单位:ZB)

2018年警察实现伟大中国梦演讲稿

2018年警察实现伟大中国梦演讲稿 飒爽,是很多人对这一身戎装最为深刻的印象。而作为警察,在选择这身警服的同时,也就选择了牺牲与奉献同行,无私与无悔相伴。 有一部热播剧叫《营盘镇警事》,它与大多数主旋律警察题材的电视截然不同,没有殊死搏斗的画面,也没有惊险悬疑的破案现场,而是塑造了一批基层派出所最普通的民警最真实的工作场景:一个朴实老练亲民的派出所所长,一个刚从警校毕业从不适应工作想当“逃兵”到深刻体会“小警察”工作意义的年轻内勤,还有一群认为“家好,国就好” 的勤勤恳恳的农村警察……如此鲜活的形象感动了无数的观众,而他们的原型其实就在您的身旁。 xx18个派出所中,就有17个是这样的农村派出所,近百名基层民警多年扎根在此。这里发案率低,每天接触最多的就是这家丢了鸡,那家少了鸭,这家婆媳吵架,那家夫妻闹离婚等鸡毛蒜皮的事情。社会上很多人都特别不能理解我们的民警,十多年都在处理这些小事,如何还能一直保持那么高的热情;也无法体会民警的那句“老百姓说我们好就是好”;更不明白退休民警为何还要回到派出所当义务片警,继续做群众工作,为老百姓办实事。 而每一批刚进警队踏入基层的的年青民警也曾同样困惑。他们本来雄心万丈,怀着惩奸除恶做“英雄”的梦想,准备大显身手,却慢慢地在繁琐而沉重的工作中发现这与自己原来认为的警察完全不同。他们为此失眠过、迷茫过、退缩过,但是一路上,风风雨雨,坚持下来,心中的警察梦却逐渐展现他的姿态,愈发清晰。他们慢慢地开始理解到老民警的苦心,懂得了派出所处理的小事,换个角度,在老百姓心中,就是他们的大事,警察梦更是人民的梦。于是,躁动的年青人们消散了心中的迷茫,找到了自己岗位的价值。他们协助老民警给学生上法制课,组织去看望帮助孤寡老人,和老民警一起给贫困家庭送轮椅,和满身是泥的外来务工人员坐在一起聊天……虽然事情都不大,更不轰轰烈烈,却让他们发现了原本没发现的公安工作乐趣,重新定位了心中的警察梦。 刀光剑影里,有一种微笑叫勇敢;铁血柔情时,有一种眼泪叫坚强;忘我的付出中,有一种幸福叫隐藏;熠熠的警徽下,有一种选择叫无悔。 夜里一个电话,作为母亲的她就得匆忙出警,一去就是一整夜,顾不得家中体弱

【2018最新】中国梦

【2018最新】中国梦.我的梦征文-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中国梦.我的梦征文 梦想是什么?有人说:“梦想是青春期的迷茫与冲动。”有人说:“梦想是二十岁的壮志豪情。”亦有人说:“梦想是一份平淡的渴望,渴望掌声,渴望成功。”而我想说:“梦想是一个简单的信念,是一份对自己未来与生命的责任。”大大小小的梦在我们心中播撒,芬芳弥漫着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儿时,母亲常常问我:“你的梦想是什么?”我总是单纯无知地来一句:“我的梦想是当一名糕点师,我要做好多好吃的蛋糕给自己。” “我的梦想是每天有花不完的零花钱,买好多我喜欢的玩具。”母亲笑了。上了小学,面对堆积如山的家庭作业和周末无休止的书法班英语班,我始终怀恨在心。这时心中唯一的梦想便是告别这些“压迫”,拥有一个自由自在的童年。这些许许多多的小梦想看似可笑,但是却贯穿着我的整个童年,让我每天都充满梦想,充满信念,给我带来缤纷多彩的快乐生活。 初中时,我考上了县里的重点中学。班上很多同学都是尖子生,这无疑给了我带来很大的压力。从小就好强的我总是不愿服输,争当第一。这时我的梦想就是努力学习,刻苦用功。正是这个信念支撑着我不断努力,在学期期末考试考出了全校第一名的好成绩,收获了荣誉。一次偶然的机会,我被邀请加入学校的舞蹈队,这让我有点意外,也让我充满了期待。在老师的培训和带领下,我参加了学校的文艺演出。自打那时起,心中便萌生一个梦想,就是要当一名名副其实的舞蹈家。我喜欢上了舞蹈,并刻苦训练。但是由于家里人的反对,我并没有如愿上艺校,而是像很多同学一样,理所当然地上了高中。 “高中是改变命运的转折点”,这个思想不知何时变得深入人心。在学长学姐们的熏陶之下,梦想开始变得单一和乏味起来,那仅仅是考上一所好的大学。我开始安心的坐在教室,泡在书堆,为大学梦想奋斗着,一切也开始变得平淡和现实。然而,在一次学校举办的为白血病同学举行捐款的活动中,我们得知一位跟我们一样年轻,有着和我们一样的大学梦想的毕业生正在遭受着白血病的折磨,我深感同情,却无力帮助。病魔是可怕的,它总是来得那么突然和不近人情。沮丧了好久,便暗自决心要立志做一名医生,帮助更多的人挽回生命,让人们不再痛苦。梦想开始变得坚定起来,父母的支持更让我决心选择去实现自己的医学梦想。这个大大的信念持续地指引着我在学习上取得不断进步和提高。

2018年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形势展望报告

2018年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形势展望 【内容提要】 2017年,我国大数据产业保持健康快速发展,不断向制造业等传统产业渗透融合,催生出一大批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和新业态,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强国建设提供了重要动能。展望2018年,我国大数据产业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其他行业领域的融合渗透效应将向更深层次延伸,制造业数字转型的核心引擎作用将日益凸显,产业发展主基调依然是技术创新驱动,产业集聚特色化发展态势将逐步显现,产业生态体系也将迈入成熟完善阶段。但同时,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也面临着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有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仍然不强、助推数字转型程度亟待提升、产业统计和标准体系急需构建、数据安全和数据主权面临新问题等挑战。在此形势下,赛迪智库建议我国应从推进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核心技术创新、深化融合渗透效应、持续完善产业生态、加强行业监管管理五个方面着手,不断提升要素支撑能力、积蓄创新发展动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拓展市场发展空间并保障发展后续动力。 【关键词】 大数据产业 发展形势 展望 2017年,随着《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深入实施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发布,我国大数据产业呈现健康快速发展态势,包括大数据硬件、大数据软件、大数据服务等在内的大数据核心产业环节产业规模预计达到4200亿元。2018年,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虽然依然面临着宏观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的挑战,但也面临着国家和地方政策重点推动、各领域应用需求不断增长以及生态体系不断完善等重大机遇,预计2018年我国大数据产业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

2018年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形势展望 一、对2018年形势的基本判断 (一)产业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2017年是《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深入推进关键之年,也是《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发布并落地实施的第一年,我国大数据产业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条加速完善,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包括大数据硬件、大数据软件、大数据服务等在内的大数据核心产业环节产业规模预计可达到4200亿元,大数据关联产业规模预计超过7万亿元,大数据融合产业规模预计达到5.5万亿元。产业链条日益完善,国内大数据公司已涵盖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以及数据安全等领域。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华为、阿里、百度、腾讯等企业的大数据技术和平台处理能力跻身世界

2018年坚定统一战线 实现“中国梦”

2018年坚定统一战线实现“中国梦” 18年,载着野心与罪恶的大英帝国的“坚船利炮”,轰开了闭关已久中华民族的大门,击碎了“天朝上国”的迷梦。随后的百年来,中华民族逐一陷落。百年屈辱,百年渴望。当中华民族面对“千年未有之变局”“千年未有之强敌”的时候,中华儿女就萌生了一个执着的梦想,一个民族复兴的梦想。这个“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打”出来的。 “无端忽作太平梦,放眼昆仑绝顶来”。18年,梁启超在《新中国未来记》中,写下了对未来的梦想和期望。 为了国家、民族的富强之梦,多少仁人志士苦苦求索、孜孜探寻。从林则徐、魏源的“睁开眼睛看世界”,到李鸿章、曾国藩的“洋务运动”,从康有为、梁启超的“戊戌变法”,到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历经一次次的失败,但强国、强军之梦从未泯灭。 “拯斯民于水火,扶大厦之将倾”。汇聚了中华民族先进分子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自诞生之日起,就勇敢地担起了实现这个梦想的历史重任。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国内军阀混乱、国家四分五裂,中国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其他的社会力量,以结成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1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18年1月,国民党一大的召开标志着国共合作的开始。 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历史经验证明,中国共产党善于团结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这也是党战胜一切困难的重要保证。 国共第一次合作随着国民党右翼势力的破坏和北伐战争的爆发而停止,中国进入了“十年内战”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五次“反围剿”,在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迫于无奈地进行了长征。这时期,日本侵略者趁着中国内乱,于18年发动了“九一八事变”,东三省很快沦陷。

2018高考满分作文:实现中国梦

2018高考满分作文:实现中国梦 亲爱的孩子们: 你们好!当你们打开这封写于2018年的信的时候,时间已经走到了2035年。时光荏苒,相信此时的中国,历经十七年栉风沐雨,早已龙啸东方。而你们,出生在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超全球平均水平的年代;成人于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刻。如今,也走到了人生最美丽的18岁。 新一代的机遇,新一代的使命,新一代的梦想,巨龙崛起以后的中国梦,已经交到你们的手上。毛主席曾经说过,“吃水不忘挖井人”。在这里,我想用中国千年来的筚路蓝缕告诉大家:实现中国梦,背后是我们中华民族永不磨灭的民族精神。 请记住,实现中国梦,背后是中华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听,炮火轰隆中抗日志士不惧的呐喊;看,兵燹乱焚中共产党不倒的旗帜;翻,颠沛流离中西南联大不乱的书页。中华民族历经大难,天灾夺不走我们的坚强,战争赢不了我们的不屈,是坚强不屈的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脊梁,支撑起了我们的屹立东方。哪怕在这个和平年代,困难总在中国崛起的前路等待,阴霾还于中国梦实现的前方尚在。孩子们,你们肩负的使命是伟大的,也是艰难的,唯有坚强不屈的精神,才是你们抵御困难的城墙。 请记住,实现中国梦,背后是中华民族团结一致的血脉。从千年前的孙刘联合到百年前的国共合作;从万户飞天的单打独斗

到两弹一星的团队合作。中国梦从来不是一个人的砥砺前行,而是整个民族的奋勇向前。曾经,是中华民族团结一致的血脉,挽大厦于将倾,将四万万同胞从三座大山的压迫下解救出来;如今,我们也要用团结一致的精神,让巨龙腾空,让世界瞩目东方。孩子们,你们肩负的使命是光辉的,也是沉重的,唯有团结一致的精神,才是你们腾空而起的翅膀。 请记住,实现中国梦,背后是中华民族开拓创新的心脏。大胆开拓,勇敢创新,是陈寅恪“自由思想,独立精神”下三次学术转向;是袁隆平“要让水稻穗子像扫帚一样大”下的刻苦研究;更是“墨子飞天,蛟龙入海”中研究人员的日夜不眠。开拓创新,让中华民族从“东亚病夫”到“东方巨龙”,而在如今的时代,更是要以开拓创新为中国梦的心脏,方可实现民族梦想,在万古长夜中闪出一道雪亮的光芒。孩子们,你们肩负的使命是重要的,也是困苦的,唯有开拓创新的精神,才是你们打开希望的钥匙。 信写到这里,话却好似说也说不完。18岁的你们是八九点钟的太阳,却也不要遗忘,太阳升起前在黑夜中经历了怎样的绝望。实现中国梦,唯有不忘坚强不屈之脊梁,团结一致之血脉,开拓创新之心脏,才能让东方巨人长立不倒,才能让东方的太阳,照常升起,照耀前方。

2018年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实现中国梦

2018年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实现中国梦 敬爱的党组织: 面对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面对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殷切期待,我们不能有丝毫自满,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一往无前,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 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60多年的持续探 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中华民族是具有非凡创造力的民族,我们创造了伟大的中华文明,我们也能够继续拓 展和走好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沿着正确的中国道路奋勇前进。 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 心的时代精神。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 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 强不息的精神动力,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 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 的力量就无比强大,我们每个人为实现自己梦想的努力就拥有广阔的空间。生活在我们伟 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 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 都能够创造出来。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牢记使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13亿人 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 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自从党的 十八大在京隆重开幕,我们一直喜笑颜开,从城市到农村,从海港到边疆,从工厂到矿区,都有着一种坚定的信念。我们志存高远,我们有修养,我们有文化,我们有中国**的精神。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 代精神。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

2018年中国梦,人民的梦演讲稿

2018年中国梦,人民的梦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X号选手。我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梦,人民的梦》。 在开始演讲之前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看过《牧羊少年的奇幻之旅》吗?你们的梦想是什么呢?相信在座的每一位都会给出一个不一样的答案。 我以为,梦想就是对自己未来的某种憧憬;我的理解,梦想就是牧羊少年奇幻之旅里圣地亚哥金字塔下的神秘宝藏。任何一个人,只要有了梦想,他心头就会骤然有天光,他手头就会立即有灵光;年轻人就会顿添锐气,中年人就会增添勇气,老年人就会平添朝气。是的,梦想会使人充满希望,使生活充满阳光! 在这个美好的春天里,在每个中国人的心头,都时时刻刻回荡着一个温暖的词汇:中国梦。“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习总书记铿锵作耳的话语,激荡在亿万国人的心头,点燃了亿万国人寻梦追梦的火热激情。“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阐明了中国梦的核心价值,也指明了中国梦的动力源泉。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勾勒出的美好图景,最终统一于人民梦的历史语境。“大河没水小河干”,近代中国的百年奋斗,证明着一个朴素的道理,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征程中,唯有将个人之梦寄托于国家之梦、民族之梦,梦想才有成真的可能。 在中国梦的雄壮交响中,无论是实现国家民族的繁荣富强,还是追求普通个体的幸福生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是最催人奋进的旋律。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从实现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到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再到构建覆盖13亿人的保障体系……国泰则民安,民富则国强,伟大的中国梦,使个人梦想有了广阔空间。 在这个意义上,“宏大叙事”的国家梦,也是“具体而微”的个人梦。中国梦,最终是由一个个鲜活生动的个体梦想汇聚而成。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人民对美好生

2018年中国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第一版)

中国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第一版) 目录 一、大数据及大数据人才介绍. 二、大数据发展与大数据人才培养现状. (一)大数据发展进程. (二)大数据人才高校培养现状. (三)大数据人才社会培训现状. 三、大数据人才知识体系架构. (一)从实践应用需求中构建出的大数据人才知识体系. (二)案例:旅游大数据人才知识体系架构的应用落地. 四、大数据人才培养战略.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未来五年战略目标. 一、大数据及大数据人才介绍 2014年信息技术研究和分析机构Gartner对大数据进行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2015年我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对大数据的描述:“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大数据人才是具备多种交叉科学和商业技能的人,能够将数据和技术转化为企业的商业价值。这种商业价值的转化不是一次性的、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有正确的策略,完整的团队,创新的能力,规范的工作流程和业务体系、评价体系等条件,从而逐渐利用数据分析,实现从改善到创新的过程,也是大数据的应用过程。 随着大数据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数据感知、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共性技术

不断完善,而随着大数据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相应的应用层大数据分析、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人才非常紧缺。因此,我们这里定义的大数据人才是数据分析应用型人才,要熟悉概念和原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业务逻辑有清晰地了解,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数据库及分析工具,工作在大数据与各个领域结合的第一线,运用分析指导我们的生产和生活。 二、大数据发展与大数据人才培养现状 (一)大数据发展进程 1、国外大数据发展进程 大数据的产生来源于对决策支持的需求。自计算机出现以来,人们一直想用计算机来辅助决策,直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数据仓库之父比尔·恩门(BillInmon)提出数据仓库理论才有了突破,此后其多次在演讲中提到“BIGDATA”。随着数据量的增加,作为数据仓库平台提供商的Teradata、Oracle 提供的软硬件一体的服务器,无论在性能还是在成本上已经不能满足TB、PB级数据的处理需求,为此谷歌为解决网页搜索问题诞生了MapReduce、DFS和Bigtable,雅虎公司的DougCutting实现了谷歌三篇论文提出的分布式系统的架构,并将源码贡献给Apache基金会,形成了Hadoop开源生态,开启了大数据时代的大门。 2008年,计算机科学研究人员普遍认可了大数据,业界组织计算社区联盟(ComputingCommunityConsortium)发表《大数据计算:在商务、科学和社会领域创建革命性突破》白皮书,使人们的思维不再局限于数据处理的机器,并提出:大数据真正重要的是新用途和新见解,而非数据本身。同期,谷歌利用网上搜集到的海量个人搜索词汇数据,成功预测了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趋势,说明大数据所蕴含的巨大价值。 2009年,奥巴马政府将大量数据向民众开放,将许多数据公布在美国政府数据开放门户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6c9975979.html,;同期,印度政府建立了用于身份识别管理的生物识别数据库,联合国全球脉冲项目已研究了对如何利用手机和社交网站的数据源来分析预测从螺旋价格到疾病爆发之类的问题;欧洲一些技术领先的研究型图书馆和科技信息研究机构也彼此建立了伙伴关系,致力于改善在互联网上获取科学数据的简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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