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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XXXX—)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

环境保护部(XXXX—)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
环境保护部(XXXX—)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

中国环境保护部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

(2010—2020年)

2009年12月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是指为服务于环境保护工作大局,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活动,建立的一套先进、完整和符合国情的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业务管理、基础能力、技术标准和人才保障综合体系。核心任务是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变

化趋势、说清污染源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未来十年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组织实施,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的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建设纲要。

一、形势与需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了大量科学、准确、及时的监测信息,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近10年来,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监测技术水平显著提升。目前依托各类环境监测网的分级业务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以自动监测为基础的常规指标监测技术装备体系初具规模,建立了440多种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

230多种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以及数百种部门和行业的技术方法标准,每年发布多种环境监测报告,环保系统已建成2399个环境监测站,拥有近5万人的环境监测队伍。环境监测事业已经具备了进一步深化发展和实现历史性转变的基础。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环境监测长期滞后于环境管理发展的需求,环境监测管理相对薄弱,环境监测的基础性和支撑性地位还不牢固,环境监测本身仍存在网络体系不完善、技术装备能力不足、技术与方法不完备、质量管理体系亟待提高、专业人才队伍匮乏以及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尚未建立等一系列问题。加快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既是环境监测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环保新道路的迫切要求。

环境监测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强调“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如果常规环境监测工作滞后,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就无法准确判断和科学预测环境形势,无法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科学判断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如果预警监测工作滞后,不清楚环境安全隐患所在,就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如果应急监测工作滞后,就可能丧失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最好时机,应急工作就会无的放矢。总之,如果环境监测工作滞后,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工作就难以实现“由粗放型向精准型转变”的目标,环保工作就会出现偏差并陷于被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就难以顺利实现历史性转变。

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就是总结松花江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经验教训,立足我国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面临的严峻形势,审时度势提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强调要“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进一步明确了环保工作目标,为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事业定位与转型指明了方向。

新的形势、新的挑战为新时期的环境监测工作跨越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环境监测工作要因势利导,乘势而上,在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中发挥先锋作用,在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并存的关键时期,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必须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按照环保部的战略部署,以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眼光、战略思维和战略手段,以更加宽广的眼界准确把握我国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完善体制机制,加快科技创新,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先

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提升我国环境监测事业的能力水平,开创我国环境监测事业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统领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工作大局,以法规制度为基石,以规划计划为先导,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数据质量为生命,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机制创新为动力,强化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科学监测,促进科学管理,形成面向长远、联动响应、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二)建设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原则。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满足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区的环境管理需求,充分利用中央与地方两个资源,坚持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在现有监测软件、硬件基础能力整合、集成、改造和提高的基础上,加强环境监测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国家引导和地方负责相结合,促进形成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设施建设的合理布局。积极促进新技术、新设备等先进的科技成果在环境监测领域的转化和应用,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与创新型专业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与重大科技突破相互促进,全面支撑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在国家环境宏观战略规划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全面改善我国环境监测网络、技术装备、人才队伍等方面薄弱的状况,重点区域流域具备前瞻性和战略性监测预警评价能力,支撑环境监测发展的基础得到有效巩固,环境质量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全面实现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的定位、转型和发展。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说清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形成监测管理全国一盘棋、监测队伍上下一条龙和监测网络天地一体化的现代化环境监测格局,建成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公共服务能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三、加强环境质量监督管理

(一)强化环境质量监督考核机制

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监测事权,落实地方政府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强化国家对地方环境质量监督职能,评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绩效。

明确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加快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环境质量监督机制,将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促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力度,定期发布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监督考核结果。

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负责的资源监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质量监测活动,促进各部门环境监测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构建和谐统一的环境监测格局。

(三)优化环境监测网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国家环境监测网。建设包括城市空气质量、区域环境质量、空气质量背景和重点流域、重要水体等相关环境要素监测点位,保障监测网络高效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地方环境监测网。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环境监测网承担环境空气、酸沉降、沙尘暴、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生态、生物、噪声、振动、光、热、电离辐射、电磁辐射、污染源等监测任务,网络间信息共享,逐步开展履行国际公约的相关环境监测。

优化调整环境监测网。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基本形成覆盖主要环境要素、覆盖主要城镇和农村地区、覆盖重点流域和水体、覆盖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指标的监测网络架构,重点敏感区域流域考虑增加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监测,力争“十二五”末开展生态和土壤例行监测。

加快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建设。充分依托基础性、前沿性应用领域的创新技术,推进环境卫星后续星工程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拓展卫星影像和数据的综合应用领域,充分发挥卫星在水体富营养化、秸杆焚烧、沙尘暴、灰霾、赤潮等遥感监测中的应用。及时跟踪航空、雷达、传感和网络通讯等行业新技术成果,形成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

四、完善环境监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加快环境监测法规体系建设

依法开展和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加快环境监测法制化进程,制定并贯彻《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加快出台与其配套的职业资格、机构资格、监测专用设备监管等方面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推进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

(二)完善环境监测相关制度

建立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实行环境监测月报、季报和年报。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相关环境监测报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及时报告环境监测结果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

依法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依托环保电子政务专网,建设环境监测信息分发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环境监测数据分级存贮、部门和地方共享、依法统一发布的信息网络平台。

逐步完善环境监测网络长效运行保障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活动的统一标识管理制度,建立监测点位(断面)管理等相关办法,保证各级环境监测工作正常稳定运行。

建立健全污染源稳定运行达标保障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和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

制度,逐步探索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市场退出制度,建立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发布制度。

五、深化环境监测业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深化环境质量监测

国家环境空气监测基本覆盖东、中部地区的建制县,西部地区的建制市,国家地表水监测基本覆盖全国重点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库、近海海域和跨国界河流。进一步加强省界断面、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建设,重点做好反映城市、区域和环境背景的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逐步在县级城市推进空气质量监测,进一步扩大酸沉降监测覆盖范围。力争“十二五”末,环境质量监测业务领域和监测指标实现“两个全覆盖”。

推动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联动监测。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为重点,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

武汉周边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成渝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等区域加快推进开展空气质量的联合监测。鼓励在条件成熟的区域监测指标率先全部覆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逐步开展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汞等项指标例行监测。

强化重点流域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继续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结合流域污染特征,选择重要断面补充生物毒性、重金属、POPS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监测。“十二五”末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范围和监测指标基本实现全覆盖,全面实施跨国界水体例行监测。

统筹城乡环境监测。继续探索农村环境监测特点和规律,对已经列入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的村庄(乡、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十二五”期间,启动农村环境质量调查,开展农村环境试点监测,为农村环境保护积累经验。

(二)强化污染源监测

加强污染源监测。以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为突破口,按照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逐步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引导和鼓励使用新技术提高污染源监测水平,推动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科学应用监测数据。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以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为切入点,监测指标要逐步覆盖各类污染源排放标准要求,强化监测系统的运营与质量管理,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

(三)加强环境应急监测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跨国界河流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监测管理,形成顺畅的应急监测响应、数据报送、信息通报、协调联动等环保系统

内部之间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演练,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

(四)建立环境预警监测体系

构建先进的环境预警监测体系。统筹先进的科研、技术、仪器和设备优势,充分利用全天候、多区域、多门类、多层次的监测手段,依托先进的网络通讯资源,及时调动包括高频的数据采集系统、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支撑系统、快捷安全的数据传输系统、充足的数据库存储系统、功能完备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及时的监测信息分发系统,科学预警监测和报告,实施联动的预警响应对策。

建立重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评价模型,规范环境质量评价。开发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具和预警表征发布平台,实现预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表达,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水平,促进监测数据在规划计划、政

策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监察等方面的有效应用。

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实施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实施环境监测业务用房保障建设工程。切实加大监测业务用房建设资金投入,保障各级监测站的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使各级监测站的业务用房逐步满足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全面加强省级监测站、重点加强地市级监测站、逐步完善重点县级监测站的建设思路,加大向中西部及边境地区倾斜力度,开展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到“十二五”末,按照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要求,所有省级监测站、90%地市级监测站实

现全面达标,县环境监测站达标率比“十一五”末提高20个百分点,东部和中部等发达地区要力争提前并超额完成。

(二)实施环境监测专项能力建设

实施环境监测专项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推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和重点环保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指标监测示范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分析、农村环境监测、生态/生物监测、有机物监测、应急监测等方面能力建设,提高承担跨国界水体监测任务监测站的采样能力。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省级监测站、地市级监测站具备按照排放标准开展监督性监测能力,县级监测站具备常规项目的监督性监测能力。

实施环境监测重点设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国家环境保护监测质量管理重点实验室和环境监测样品库的建设,加强移动监测能力和高效适用的新技术监测能力建设。

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工程。统筹优势监测资源,形成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心、重点流域水质监测中心、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质量控制中心。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能力建设,形成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监测技术评估、数据综合分析、环境潜在风险预测、预警的能力,不断强化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管理。

七、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

(一)健全环境监测标准与技术规范体系

结合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规划,加快推动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技术体系。进一步完善监测分析方法、环境监测技术路线体系,逐步建全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技术

条件与实用性检测技术规范、监测信息标准和监测标准样品等方面体系建设。

(二)推动环境监测科技创新

开展环境监测基础理论、测试技术、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表征技术研究,以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污染源监测、总量核算和应急监测等为重点,重点加大应用技术领域的新成果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和转化力度,促进环境监测网络“天地一体化”。

开展农村环境监测指标体系、技术方法与评价体系研究,形成统筹城乡的环境监测体系;研究区域性生态评价、环境质量评价和流域水环境评价方法;研究环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环境风险级别划分与评价标准;加强应急监测技术与方法研究,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程序规范和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规划十一路燃气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编制: 审核 审批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 日18月5年2016.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 施工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项目部大院内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全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盖密闭容器,宿舍间通道应采取硬化铺装,有良好排水系统,严禁乱泼乱倒垃圾、污水。 (4)宿舍内应具备良好的照明。如果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铺人员易接气线路和灯具的,照明电源必须采用36V电压,按规范要求架设。严禁私拉乱接用电器、利用电线晾挂衣物。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和电褥子取暖。 2,每间2m宿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宿舍内每人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 住宿不得超15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床,留有行走通道。严禁睡通铺、或利用地下室、在建工程做宿舍。 (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洗手、消毒设施,有健全的生活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有适当的就餐场所,严禁利用现场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7)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有条

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必须采用容器卸地,严禁抛洒。施工现场内集中堆放的渣土、砂石堆放必须采取底脚砌筑不低于500mm高度的围挡,表面遮盖等防尘措施。 (6)在规定区域内应采用商品混凝土和成品灰。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 (7)施工现场内不得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8)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蔽等防尘措施,工程废土应及时清运。(9)工程垃圾和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中,应采取喷淋压尘等措施。运输时必须采取封盖严密的工程车辆。严禁沿路泄漏污染市容。 (10)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施工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裸露地面应用绿色防尘网遮盖,做到黄土不见天,并经常保持洒水,清扫降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发布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 【修改依据】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8.07.18 【实施日期】2008.07.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 (2008年第35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编制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现予以发布。 附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 指导思想 2. 基本原则 3. 目标 二、区划方法与依据 1. 生态系统空间特征 2. 生态敏感性评价 3.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评价 三、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1. 分区方法

2. 区划方案 四、生态功能区类型及概述 1. 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2. 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 3. 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 4.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5. 洪水调蓄生态功能区 6. 农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 7. 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 8. 大都市群 9. 重点城镇群 五、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六、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附一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附二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前言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全国生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区域生态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制定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生态保护工作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由定性型管理向定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制定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安全评价: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辨识和分析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并根据其形成事故的风险大小,采取相应大安全措施,以达到安全的过程。 4总则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保证防治环境污染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坚持以新代老,治理老污染,推广清洁生产,满足污染总量控制要求。 5组织机构与职责 5.1组织机构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技环处归口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协同工作的体制。 5.2相关部门职责

2015年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下载汇总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引水 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引水量占 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 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 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本栏目环 境敏感区 含义

A 水利 其他 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2、灌区 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 上;改造 30万亩及以上其他/ 其他 由上海惠果 (https://www.sodocs.net/doc/649985867.html,/)收集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地下 水开采工

程 日取水量1万立方 米及以 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其他 其他 B 农、林、牧、渔、海洋 其他 8、农田改造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 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技术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 ]38 号 各有关部、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筒称”验收监 测” )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 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 (表) 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 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 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侧表》的项目, 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 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 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 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

一、转变观念和方法,重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国家战略(精)

附件: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2010年年会政策建议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第四届第四次年会于2010年11月10至1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生态系统管理与绿色发展--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国合会委员欣喜地看到,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为中国“十二五”乃至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构建了一个“绿色转型”、“以民为本”的路线图。这就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为此,中国政府提出了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等战略性措施,强调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坚持改革开放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动力。委员们赞赏最近强调提出的包容性增长的新理念,并特别注意到,中国政府提出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一条以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为特征的环境保护新道路。这种认识和方法上的创新,令人欣慰和期待。 委员们高度肯定过去一年来中国政府在应对后金融危机中保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绿色发展,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与取得的重大进展。“十一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提前完成,节能目标有望如期实现;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

区规划?,将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确定区域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构筑绿色发展新格局;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低碳经济发展理念正在被全社会广泛接受,一批低碳经济试点正在探索中实践,上海世博会的圆满成功成为探索低碳城市和绿色发展的新亮点;提出了培育和加快发展以清洁、低碳、绿色为核心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导向。 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等概念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并在探索实践中逐渐深化。然而,委员们注意到,在国际社会推动绿色发展的众多角度和措施中,有一个方面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就是保护和提高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问题。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国内消费升级对生态系统带来的压力已非常紧迫,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载体和基础,具有各种功能,在健康的生态系统及其健全的生态服务支撑下的发展是人与自然相协调的发展,体现着绿色发展的核心内涵;对某些生态服务的经营和管理,本身就是绿色经济产业;破坏生物多样性和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发展就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国合会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年、在绿色发展成为世界潮流、中国发展方式进入绿色转型的关键时刻,高度关注这一主题就显得非常必要和意义重大。 经过多年的巨大努力,中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确保生态安全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但是,委员们也注意到,中国绿色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挑战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与不断增长的经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在生态系统面临着持续退化的压力,严重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2018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ttps://www.sodocs.net/doc/649985867.html,/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报告

XX乡镇环境保护规划

第1章总论 1.1任务由来 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对开展环境优美城镇活动提出了要求。《全国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中也明确提出了开展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活动的要求。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了创建“环境优美城镇”、“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示范镇”、“生态示范村镇”、“环境保护先进乡镇”等活动。为规范和推动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7月2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自此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在全国逐步展开。2003年3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14个乡镇为首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全国环境优美镇创建活动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改善了人居环境,而且推动了乡镇居民生态环境意识的提高和传统观念的更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存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未来”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为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2003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鲁环函〔2003〕147号),制定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在全省开展了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结合xx省实际,省环保厅组织修订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并更名为《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在创建活动中,各地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城镇建成区和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镇绿化、美化工作,努力为广大居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实施《全国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促进城镇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xx县xx镇“创建省级生态乡镇”活动的顺利开展,xx镇委托xx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xx县xx镇环境保护规划》。为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xx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参考国内和省内有关文件、资料和生态乡镇建设特点,结合xx市xx县xx镇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xx县xx镇环境环境保护规划》。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要求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0929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a construction projec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640-8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5号2007-01-17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制定本纲要。 一、秦岭的地位和作用 1.秦岭主体位于陕西,东连豫鄂,西接甘陇,南望巴蜀,北瞰关中,国土总面积5.79万平方公里,占陕西省国土总面积的28%,区域涵盖6个设区市、38个县(市、区)(见附件一)、452个乡镇,人口约497万人。 2.秦岭是我国中部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的重要生态服务功能,是我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等五大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秦岭以南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属长江水系,分布着北亚热带落叶阔叶、常绿阔叶混交林和东洋界动物;秦岭以北为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属黄河流域,广泛分布着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和古北界动物。 3.秦岭水资源量222亿立方米,约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50%,是我省的主要水源涵养区。其中,秦岭南坡水资源量182亿立方米,约占陕南水资源量的58%,是嘉陵江、汉江、丹江的源头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涵养区;秦岭北坡水资源量约40亿立方

米,约占关中地表水资源总量的51%,是渭河的主要补给水源地。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水量和关中地区生产生活用水至关重要。 4.秦岭是我国暖温带北亚热带物种最丰富的生物基因库之一。秦岭主峰太白山是我国大陆中东部最高峰,海拔3767米,保存有典型的第四纪冰川遗迹,其垂直自然生态谱系典型、完整。秦岭素有“动植物王国”、“天然中草药库”的美誉,区内分布着种子植物2931种,占全国种子植物总数的12%;兽类144种,占全国兽类总种数的29%;鸟类399种,占全国鸟类总种数的34%。秦岭又是许多古老和孑遗生物的避难所,稀有、特有物种类型较多,已有128种动物和56种植物被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对象。秦岭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在我国乃至东亚地区具有重要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保护成效及存在问题 (一)保护成效。 5.天然林保护。近年来,在秦岭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秦岭生态建设与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1999年,自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秦岭天然林得以恢复和发展,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森林面积有了较大增长。目前,秦岭天然林覆盖率达42%,森林覆盖率达5 6.3%,林灌覆盖率达5 7.7%。 6.退耕还林成效显著。秦岭地区人民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宗旨,以绿化荒山、荒地为目标,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目前已退耕还林还草近100万亩。 7.水土保持取得新的进展。秦岭地区人民积极治理千沟万壑,并坚持按照农田基本建设与退耕还林种草相结合,防治性治理与开发性治理相结合,大封禁与小流域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耕作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施,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5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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