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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科学有效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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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科学有效性的思考

作者:魏学宏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9期

摘要: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就要加强法制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改革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拓展监督渠道,发挥监督合力,建构反腐倡廉预防机制,强化执行和惩治力度,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

关键词:反腐倡廉;科学;有效;建议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因此,我国当前必须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开展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强法制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

1.进一步配套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与反腐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散见于我国不同的法律以及文件规定中,许多法律制度和文件规定也是相当细致。但反腐败是一场持久战,一是依靠一两个法律和红头文件就能解决腐败问题,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专门且完备的法律体系。借鉴别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反腐败实际来看,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现阶段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加强法制建设。首先,必须加强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建设。近年来,我国在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国家公务员行为的文件。但“三公”经费贪污腐败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对于某些还没达到犯罪程度但己经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公务员形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实现的。”[1]事实也表明,要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就要加强和完善行政伦理道德的法制化建设,应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其次,加强和完善与“权力阳光运作”相关法律的建设。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就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们对政府财政的收支、政府官员的个人财产以及一些权力运作都还没有一个的像样的监督。所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尽快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的科学有效手段。第三,建立严格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制度。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提高发现腐败行为可能性的基本途径,就是在法律制度安排中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比如说,美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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