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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DOC)

XXXXX与XXXXX 合

二○一年月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利用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能源费用托管型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和能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 术语和定义

1.1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

节能项目的节能(供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供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或用能费用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能源费用托管型:用能单位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对能源系统

进行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能源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节能服务

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拥有全部或部分能源费用。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及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

1.3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第二节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年。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年,自始,至。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能源费用托管期为年。

第三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厂区内及用户小区内的施工许可、环评审批、项目报备等手续,乙方给予协助,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等。因未获施工审批而影响工期的,工期自动顺延。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厂区外的相关手续。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项目验收

3.4.1 甲方根据项目的运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出具验收报告。

3.4.2 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验收或出具验收报告,则项目试运行一个月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3.4.3 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由乙方享有。

3.5 双方约定乙方投资范围为利用舞阳钢厂余热集中供热项目的能源站、甲方厂内管网、厂出口至用户小区红线供热设施部分(不包括消防和高低压配电房内设施)。

3.6 双方实施分工及界面:乙方在合同能源管理期限内拥有乙方所投资的所有设备的产权。乙方可以以其投资的所有设备的产权及收费权进行抵押和融资。

3.7 甲方确认乙方投资设备清单如下:

序号设备

名称

技术参数

单价

(万

元)

合价

(万

元)合计¥万元

3.8 运营管理范围

3.8.1 在合同能源管理期限内,乙方负责对其投资建设部分的能源系统进行正常运营、管理及维护保养,并承担下列费用,包括人员费用、

系统维修保养费用、运管的办公费用、税金及其他基金、合理利润及其他各项费用等。

3.8.2 乙方负责甲方建设的采暖末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但维护所需的零件、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由甲方或后期用户承担。

第四节能源费用付款方式

4.1 双方确定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投资、设计、施工并且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由乙方派出专业技术团队对该项目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及管理,用户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能源使用费用,项目消耗的成本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甲方无偿取得节能设备的所有权。

4.2 能源费用付款担保

为保障乙方节能项目投资收益顺利回收,甲方需在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用于担保乙方在能源费用托管期间的节能收益能按时回收。双方应于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担保额以乙方在能源费用托管期内可获得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为限。

4.3 能源费用托管期结束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及节能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乙方仍保留该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所有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且在此过程中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五节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厂区内及用户小区内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

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委托乙方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保养和经营收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3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能源费用托管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3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4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工作人员值班房,总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便于乙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及时的应急响应。

5.15 甲方免费提供可供利用的钢厂余热源及加强后期的能源合作。

5.16 甲方提供建设能源站的场地。提供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用电和用水。项目用电主要包括水泵、蒸汽压缩机、日常照明及辅件等,估算项目(含预留)用电为1500KVA。项目用水包括定压补水装置及日常用水,估算项目用水为20 m3/h。

5.17 甲方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换热站、二次管网)由乙方建设、验收,建设费用在甲方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产权属于甲方或其业主,甲方或其业主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另行向乙方支付,另行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确定。

5.18 甲方应协助乙方向小区用能用户收取能源使用费。

5.19 甲方不得自行改造或安装供热(冷)设施。

5.20 甲方同意本项目范围内不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方式从事供热(冷)及服务(即许可他人从事与乙方相竞争业务或服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乙方投资损失,甲方按实补偿,并承担本项目乙方投资总

额20%违约金。

5.21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属于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节乙方的义务

6.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厂区外的实施必须由乙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6.2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4 乙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5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6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7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8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9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10 乙方每年与甲方分享项目利润,分享期拟定为15年,前五年按2:8分享(甲方在前,乙方在后),第6-10年按3:7分享(同前),第11-15年按4:6分享(同前)。

6.11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属于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节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予以配合,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

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

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

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

/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仅适用于本项目的

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

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一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

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

承担。

第九节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

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一年/次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30%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

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

日1000元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4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

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

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节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

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节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6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360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

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员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若是甲方违约乙方解除合同的,上述恢复现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1.7 甲方违约乙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已取得能源使用费不予退回,不予分享,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的计算如下:

甲方应支付违约金=A×(B+C) ×1.25

A:赔偿系数=(总收费年限-乙方已收费年限)/ 总收费年限,总收费年限含按合同约定情形延长的收费年限,合同解除当年乙方收费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计入已收费年限。

B:乙方总投资额。

C:投资总额的合同签订日期起至合同解除之日起利息(以合同签订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为计算标准)之和。

11.8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二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除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

关联方除外。

第十三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十四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甲方:

14.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图纸、系统设备资料和工艺资料。

14.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甲方建设指挥部

14.1.3保密期限: 3年

14.1.4泄密责任:追究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乙方投资额20%违约金。

14.2乙方:

14.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图纸、设计计算书、系统设备资料和运行参数,方案和报告。

14.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运营管理部

14.2.3保密期限: 3年

14.2.4泄密责任: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万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节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依照国内相关规定。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十七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无。

第十八节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十九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舞钢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标准版

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1、用能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2、节能服务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城市道路照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路灯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甲乙双方确定: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适用于如下定义: 1.1 、项目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并且由甲方缴纳电费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分布的地理空间位置; 1.2 、项目时间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时间期限; 1.3 、道路照明节能措施: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通过提高道路照明系统终端用电效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节电措施,并通过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电能,在实现照明需求的同时减少用电量,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1.4 、道路照明终端设备:是指安装于照明电力线路终端,通过发光实现照明功能的设备统称,包括电光源、镇流器、灯具等部件及配件,可以指其中与设备能效有关的单一部件,也可以是能效部件的组合。但不包括安装此终端设备需要的支架或装饰件等非能效部件,如灯具外壳、灯杆、装饰性部件等。 1.5 、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指根据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9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对不同道路及道路的不同时段的路网结构形态、人流量、车流量、导向性、隔离状态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现行城市道路照明的标准的路面亮度值、照度值进行需求分析,分区域分时段按需求精细化提供道路照明服务。 1.6 、项目能源审计:指对项目边界内的道路照明系统在签约的前一段时间内全部电能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电能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增强项目各方对项目用能的监控能力和提高项目电能的利用效率。 1.7 、单位设备月用电量: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照明设备,在项目的环境电压下独立运行一个月(30天),经过电表计量获得的单套设备月平均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的路段路灯,经电表计量获得。不同类别型号不同额定功率的设备属于不同样本,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加权平均。(该值的测试样本采样方法、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 1.8 、单位设备月电费额: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单套照明设备月用电量与当期电费单价的乘积,单位为元(人民币)。 1.9 、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4915—2010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eneral technical rules for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2010-08-09发布 2011-0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久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新时空(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程、陈海红、赵明、谌树忠、李铁牛、钱靖、于力、王康、程丹明、聂海亮、刘昕、何生、范莉莉、贾洲平、刘秋生、罗丽芬、李明奎、邢向丰。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7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核算管理

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 总第396期 第06期2012年3月 合同能源管理也称为能源合同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而成的基于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将合同双方所节约的能源费用用于支付节能项目成本并为参与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节能投资手段。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的措施,包括较为完备的会计制度等。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未对能源合同管理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虽然近年来有关能源合同管理的会计处理理论研究不少,但在会计实务中,不同的节能公司以及用能企业的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各异。因此需要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统一规范。 一、合同能源管理会计确认及计量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企业提供客户进行节能资产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设备以及技术,在效益期内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节能改造所取得的收益,效益期满后节能资产全部无偿转移给客户。现阶段我国多数能源管理合同都是该一类型的,有部分学者认为,该类能源管理合同满足融资租赁的标准以及基本特征,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报酬转移情况以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考虑进去,而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转移了报酬及全部风险的合同。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中,与资产所有权相关风险在整个合同期均存在,但是合同并未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客户,作为租赁一方的节能服务企业仍然需要承担大部分的风险。 综上所述,节能资产改造在不同的时间段其报酬及风险是不一样的,所引发的经济后果也不一样,会计核算也要区别对待。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可以将能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确认及计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节能资产改造阶段 节能服务企业所需承担的主要是节能资产改造失败的风险,在此阶段客户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服务企业对节能资产的改造负有实质性的资金、设备以及技术支出义务,依据成本与收入相符合原则,节能资产改造阶段的成本支出是为以后获得收益的投资,这时候可以参考建造合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节能资产改造完工的进度来确认相关支出,在在建工程中进行归集。此阶段无收入。因此在这一阶段内无收益。如果在这一阶段内节能资产改造失败,客户与节能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将 终止,节能服务企业所投入的成本以及相应的赔偿应进行量化,计入相关成本,不存在后续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节能资产改造结束至合同期满阶段(节能效益分享期)在这一阶段内,节能资产改造已结束并进入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客户需要将节能收益相应的应付账款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并对此进行会计核算,与之相应的收益主要反映到成本支出的减少中,无需对收益进行会计处理。节能服务企业也因此获得了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对应的预期节能收益的权利,节能收益一般会受到节能资产状态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节能服务企业所获得的账款是不确定的,也正是因为存在不确定性使得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本质上,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权利是一种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对应的无条件收取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资产流量的不稳定性,节能服务企业应将该权利量化成债权(应收账款),金额以预计可以收到的金额来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节能服务企业应定期对量化的债权(应收账款)自查进行减值测试,对所确认的减值费用进行计提减值或者摊销准备。同时在改造期结束时,将在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在合同期内逐期折旧,计入相关成本。 (三)合同期满后 在这一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债权(应收账款)应已收取结束,节能服务企业在此阶段不需要进行其他会计核算。客户所接受的节能资产主要是依据可回收金额及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接受捐赠处理。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根据收益实现方式的不同,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分为上述三个阶段进行处理,客户与节能服务企业在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方面的会计处理⒈节能资产改造期间,客户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⒉节能资产改造结束并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到合同期满阶段,客户由于获得节能资产使用权,需要对支付给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收益按造受益对象计入有关费用及成本,借记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应付款等科目,因此不需要对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⒊合同期满后,客户所接受的节能资产按照接受捐赠处理,以可收回金额以及节能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的核算管理 黎亮 (四川省道生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新型商业管理模式的市场化节能体系,企业会计准则还无法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的规 范,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能源管理合同双方的会计处理着手,分析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有关的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会计处理及会计报告等问题,介绍了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能源管理合同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应的原则,以期对提高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能源管理合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 (下转第82页) 77··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分类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三、发展前景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合同能源管理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运用,预计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是我国政府为实施“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而成立的三家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EMCo)之一。2007年初,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司成为“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目前,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

XXXXX与XXXXX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合 同

二○一年月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利用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能源费用托管型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和能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1.1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供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供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或用能费用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能源费用托管型:用能单位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对能源系统进行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能源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

全部或部分能源费用。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及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 1.3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第二节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年。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年,自始,至。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能源费用托管期为年。 第三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厂区内及用户小区内的施工许可、环评审批、项目报备等手续,乙方给予协助,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等。因未获施工审批而影响工期的,工期自动顺延。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厂区外的相关手续。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项目验收 3.4.1 甲方根据项目的运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出具验收报告。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

作为新的业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和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现行状况的基础上,着重从财务核算角度探讨节能项目资产投资额的归集与确认、合同价款结算、成本费用的确认与收益分配等会计处理问题。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介绍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2.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它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商业性,风险性,多赢性以及整合性。 二、节能服务项目投资的收回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资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获得高能效设备并享受节能设备在寿命期内的全部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投资收回具有明显的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 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 1.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费用税前扣除等。 2.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财务核算探析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 2.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 3.合同期内,收益的确认有两方面:(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 4.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按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五、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完整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丙方),为了明确供热方、用热方和供气方在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同意就 (项目名称)冬季供热事宜 进行订立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节能效益分享总比例:节能效益分享年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的节能总收益占节能总量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在文件中列明。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合同期内,按双方约定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第二节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2.2项目地点: 2.3项目内容: 乙方为甲方项目提供供热服务,使用丙方提供的天然气为甲方项目供热。乙方负责锅炉房内建设,包括锅炉房内锅炉系统及辅机设备的采购、安装工程,不包括锅炉房内土建工程及水、电、天然气、接入工程等(本协议服务以下简称“供暖项目”)。 2.4项目供热面积:约平米,其中办公平方米甲方承诺总供热面积不小于平米,具体供热面积以当年双方确认面积为准。 2.5合同期限 2.5.1本项目合同期限(含建设期和分享期)自合同签署日始,合同期限为年。合同到期,双方另行协商。 2.5.2 项目建设期为日,以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为准,乙方须在期 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项目建设,则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第三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项目方案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上述文件之间如有冲突应以详细的施工方案为准。 3.2 附件项目方案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 2.5条规定的时间和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供暖项目施工完毕后7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工程质量;工程检查合

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及典型案例

17 2010.No.3?月刊 节能与环保 节能服务公司(EM Co )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 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三种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又出现了改造工程施工模式、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以及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租凭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等复合型商务模式。 一、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这种模式中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风险由公司承担,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受。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采用这种模式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建筑领域。 典型案例:昌科供暖中心节能项目 北京昌科供暖中心供热对象大都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建筑,且原系统没有热网监控系统,无法对热网进行全面的监控与管理,换热系统、控制系统比较落后,存在较大的能源浪费现象。改造前年蒸汽供应量约270000t ;年电耗约192万k W h ;年补水量约62500t 。根据项目情况,昌科供暖中心与北京中竞同创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节能改造合作,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从技术、设备、管理全方位实现了系统的优化。更换了老化的管式换热器;构建了热网监控系统;增加了具有气候补偿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安装了全自动补水变频系统;对工业蒸汽用户实现了远程监测;采用“循环水泵超常规节电”技术,使循环泵工作在最高效率点上;采用“根除热网水力失调”技术,实现了热网水力平衡;安装了 新型除污器等。 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及典型案例 武德俊 柳晓雷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 理技术通则 能源管理分为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能源的开发,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的社会职能是能源宏观管理;企业对能源供给与消费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是能源微观管理。以下是我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一、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久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新时空(北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鹏程、陈海红、赵明、谌树忠、李铁牛、钱靖、于力、王康、程丹明、聂海亮、刘昕、何生、范莉莉、贾洲平、刘秋生、罗丽芬、李明奎、邢向丰。

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7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DOC)

XXXXX与 XXXXX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合 同 二○一年月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利用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能源费用托管型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和能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1.1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

节能项目的节能(供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供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或用能费用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能源费用托管型:用能单位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对能源系统进行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能源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能源费用。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及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 1.3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第二节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年。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年,自始,至。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能源费用托管期为年。 第三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厂区内及用户小区内的施工许可、环评审批、项目报备等手续,乙方给予协助,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方案、图纸等。因未获施工审批而影响工期的,工期自动顺延。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厂区外的相关手续。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

合同能源管理的几种形式(1)

合同能源管理形式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 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 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运行成本。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 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 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 能源服务合同费用由担保的、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中支付,概无需额 外支出,特点如下: 1:降低能耗 2:设备更新、享受更好的能源服务 3:节约运营、维护成本 能源费用节省: 能源合同前执行能源合同能源合同结束后

能源管理的几种形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EMCo提供项目的资金(其中业主承担30%);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的。 2.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3.B.O.T. Building Operation Transfer 建设运营移交 4.能源费用托管型(适合原有设备的改造) ●按合同规定的标准,EMCo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系统,承包能源费用; ●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5.节能量保证型(适合原有设备的改造) ●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电力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选择

经济·管理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年第26卷第1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Vol.26No.122012 收稿日期:2012-09-28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12SKL09)。作者简介:刘军跃(1969—),女,江苏南京人,硕士,教授,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电力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选择 刘军跃,王 敏,阎建明,朱开伟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400054) 摘要:采用层析分析法(AHP )对我国电力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进行研究。构建了以融资成本、 机会成本、风险成本、效益分享额、国家政策因素、电力企业自身因素为准则的层次结构模型,通过专家问卷调查得到模型中各准则之间的权重关系,运用Yaahp 软件构建了各准则之间的两两判断矩阵,并进行了矩阵的一致性检验。研究发现:与保证节能量结构的融资模式相比,共享节能量结构的融资模式具有相对优势,但两者权重相差不大;电力企业实施EPC 时融资模式的选择不仅受到六个准则因素的影响,而且与投资及可能实现的收益规模也有一定的关系。 关键词:电力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层次分析法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425(2012)12-0029-05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简称EPC )作为一种以减少使用的能源费来支付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 [1] ,提高了我 国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其中就包括电力企业。电力行业是我国CO 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 2007年常规燃煤发电排放的CO 2等温室气体就已接近全国工业排放温室气体总量的一 半,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2] 。电力企业 是电力行业碳排放的微观载体,因此,研究合同能源管理在电力企业的实施情况,对我国实现节能减排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电力企业实施EPC 的身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电力企业自身作为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 ,简称ESCO )向客户提供节能减排服务;另一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撮合客户与其 他的ESCO 进行节能改造[3] ;其中第二种方式较为 普遍。作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以及其所拥有的垄断地位, 电力企业在技术、设备、营销网络、资金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电力企业 自身作为ESCO 实施EPC ,不仅能够为客户提供更 加深入、专业的节能服务,同时也能够降低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风险,保证EPC 项目实施成功,更好地促进EPC 在电力行业的实施和发展。 自被引入我国以来, EPC 长期处于摸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融资困难、监管机制不完善、效益分享不均衡等。其中融资问题是制约EPC 顺利实施的瓶颈问题,融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制约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电力企业要实施EPC 项目,首先要解决好融资问题,其中选择什么样的融资模式又是关键。融资模式不仅会影响到电力企业实施EPC 项目的风险和最终效益分享,而且也会影响到客户参与EPC 项目的积极性和项目的进展速度。目前,国内外实施EPC 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两种:保证节能量结构的融资模式和共享节能量结构的融资模式 [4-6] 。因此,探索哪一种融资模式更加适合我 国电力企业作为ESCO 来实施EPC 项目,对电力企业实施EPC 项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拟采用层次分析法,结合我国电力企业特点,对电力企业实施EPC 项目的融资模式进行研究。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

北京市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 合同文本(试行)2014年版 甲方(用能单位):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甲乙双方同意就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1.1 能源费用托管 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约定能源管理托管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托管费用。 1.2 能耗基准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系统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连续稳定运行2年(含)以上的能源消耗量的平均值。 1.3 年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系统的年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二节合同签订依据 2.1《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2.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1132号) 2.3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第三节托管期限 本项目的托管运行期限为年月,自始,至止。(一般3年以上) 第四节托管服务条件 4.1 合同实施前,本项目范围内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应当连续稳定运行两年(含)以上。 4.2 托管运行期间,年节能量预计不低于吨标准煤,其中,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整体年节能量的30%。该节能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和确认。 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对能源托管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6-10-13 激萌12转自希言自然 修改微信分享: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 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生物质锅炉改造范本)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改造方):广州博恩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用汽方): 合同签定日期:2014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现有两台燃油蒸汽锅炉,型号为WNS2-1.25-Y南雁蒸汽锅炉1台,WNS2-1.0-Y 上海华中蒸汽锅炉1台(以后留为备用),甲方将南雁2吨锅炉由燃用轻油改造为燃用纯木质颗粒,甲方提供所有的改造设备,并负责安装验收,和以后的锅炉运营。乙方按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支付按蒸吨计算的蒸汽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以达到节约能源开支的目的。甲方通过投资、改造后为乙方提供纯木质颗粒和负责锅炉运行、管理等,从乙方收取按蒸吨计算的蒸汽费用来回收投资和取得收益。 第二条价款总额及合作方式 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锅炉改造设备清单》约定的内容,给乙方改造一台WNS2-1.25-Y 蒸汽锅炉设备。共计改造费用为人民币元。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甲方的改造工作。 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投资总额的30%即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每月向甲方支付蒸汽量不少于蒸吨的费用。合同期内,甲方改造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期结束后,甲方改造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三年,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合同期满,甲方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锅炉改造设备的运输、安装及调试 1.自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起日内,甲方应将锅炉改造的设备运抵 乙方并完成安装,乙方须在改造设备到达当日进行签收,并负责妥善保管。 2.甲方须在合同签订10天内将该项目安装所需技术图纸提交给乙方,乙方应按图提供方 便。 3.在改造设备安装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安装工作,提供电源、水源等和甲方需要协助的 事项,并配合做好设备的调试运行工作。 4.乙方负责锅炉房外部的设施基建工程(包括照明、排水等)。 第六条锅炉改造的验收及合同期内年审 1.甲方负责办理锅炉改造的技术监督局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篇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协议书 第一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条款 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指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挂牌人就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以及节能效益分享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选择合适的节能服务公司,由节能服务公司设立全资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形式,负责对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并承担其技术和

财务风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用能单位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在合同管理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管理期结束后,节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归用能单位独享。 “用能单位”:指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节能服务公司”:指符合本项目挂牌文件规定资质条件,为本项目提供融资、改造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指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即挂牌人就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以及节能效益分享通过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模板

技改节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节能效益。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在广东佛山市三水区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项目期限 1.1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起始,至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本项目涵盖的空压机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厨房节能改造三个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实施改造分享节能效益的36个月都结束,且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止。 1.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日后一天始,至甲、乙双方共同对本项目涵盖的空压机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厨房节能改造等三个项目实施改造并且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其中施工期为90天,验收期为15天,二期项目独立施工、验收、计算、分享收益。 1.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项目通过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的次月1日,效益分享期共为36个月(每月1期)。 第二节节能服务内容及要求 2.1 服务的地点:。 2.2 服务的内容:对甲方拥有的空压机、照明和厨房等(具体项目见《佛山市三水区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期技改项目明细》、《佛山市三水区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期技改项目明细》)进行节能改造。 2.3 服务的方式:由乙方投资并进行设备节能改造、承担维护及售后服务。 第三节验收标准

3.1 验收测试原则上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一般采用甲方测试,乙方见证的模式。 3.2 验收期为自产品安装完毕能正常使用,至验收完成总时间不超过15天。甲乙双方应将验收意见在测试验收报告文件(见附件《空压机节能改造验收表》、《照明验收表》、《电磁厨房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如实反映。若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验收义务,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四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本项目(共分两期实施技改)乙方需投资人民币¥568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可在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取得技改后节省的固定总效¥801630.00元(大写:捌拾万壹仟陆佰叁拾元整)(含税)。 4.2 本项目改造除第一期技改项目外,第二期技改项目的节能效益以每年甲方实际工作量计算,但每年不能低于3300小时工作量。改造设备清单及合同总额参见《佛山市三水区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期技改项目明细》、《佛山市三水区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期技改项目明细》。 4.3 甲方支付分享效益方式如下: 项目安装完成并经甲方测试、乙方见证的方式共同确认验收合格后次月起,甲方按约定(即约定金额=第一期每月固定技改分享金额¥7276.50(大写:柒仟贰佰柒拾陆元伍角),第二期每月实际计算出分享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月节能效益款项,并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节能效益款项,总共支付36个月。(每月甲方付给乙方的收益额参见《节能技改项目年收益计算方法》)(第二期改造项目若乙方收益额提前收完,则该第二期改造项目的收益期提前结束,但不影响第一期每月固定技改分享金额的如常继续收取直至36个月分享期届满为止。)其中第二期技改项目中涉及改造设备每月工作小时数,由电表读数为准,甲、乙双方共同见证并在每月15日确定上月工作小时数。工作小时数由每月15日至下月15日为一个周期计算。若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确认工作小时数,则以乙方在设备电表处获取的小时数为准。 4.4 若本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广东立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计未能收到¥801630.00元总固定收益时,则收益期顺延二个月,并在顺延的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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