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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于2015年5月1日起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取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

主任李斌

2015年3月26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

内容解读

编辑

修订背景

根据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原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3号),其对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于2015年3月26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性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要求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的条件和职责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

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书面形式如实

告知劳动者。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2]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 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

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参照) 一、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 实际,建立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 (一)X 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的的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各车间配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X XX(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新上岗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工作。 (四)X XX(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组织实施 (一)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XXX(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信息后,5日内拟定职业健 康监护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 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XXX(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二)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XXX(人力资源部门)每年

年初根据上一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体检周期,核实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开展在岗 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与卫生行政部 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XXX(人力资源部门)报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体检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同 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告知和登记 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XXX (人力资源部门)和车间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与XXX (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922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矿的实际,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 (1)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88-2014 代替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14- 05-14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总则…………………….3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3 4.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4 4.3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4 4.4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5) 4.6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5 4.7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6 4.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7 4.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8 4. 10常规医学检查………………….8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0)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0) 5.2四乙基铅………….……………1l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2)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13)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4) 0.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5) 5. 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6) 5. 8氧化锌...............“ (17) 0.9砷…….……- 18 5. 10砷化氢(砷化三氢)…………..……- 19 5. 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0 5. 12磷化氢............. (21) 5. 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22) 5. 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23 5.15三烷基锡………一……- 23 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4 5. 17羰基镍…………“……- 25 5. 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6 5. 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27 5. 20二硫化碳………一……- 28 5. 2l四氯化碳………一……- 29 GBZ 188-2014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曲靖市麒麟区兴发煤业祠堂坡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二0一四年一月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本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⑴健康监护档案册。 ⑵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⑶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⑷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⑸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⑹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职卫办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⑵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⑷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⑸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职卫办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职卫办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职卫办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及离岗后和应急健康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须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害员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工会有监督、协助健康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必须对新招接害及转岗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录用或转岗。新招工人实行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如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诊断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

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该单位所有从事接害作业的劳动者,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通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体检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将体检结果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留有记录。发现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需要复查的,健康检查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安排确诊复查外,还应向上级职业危害防治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的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得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了放射工作岗时,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 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 日内,应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 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571-64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

颁布通告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字[2010]91 号)的有关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全体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2015年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断提高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修订版正式颁布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经理(签字): 二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中煤****** 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一六年修订

第一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7)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 第五章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1) 第六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3) 第八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8) 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9)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0)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1) 第十三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24) 第十四章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8) 第十五章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29) 第十六章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29) 第十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30) 第十八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31) 第十九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33) 第二十章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4) 第二十一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39) 第二十二章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0) 第二十三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1) 第二十四章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2)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明确了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分类、项目、周期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员工的管理等,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3.2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禁忌症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职责 4.1分管职业健康的公司领导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管领导。 4.2 安全技术部是职业健康监

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3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告知。 4.3人力资源部是工伤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职业病人待遇问题及患有职业禁忌症员工调岗问题。 4.4工会是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部门, 负责督促公司开展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及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员工、职业病员工的安置及处置。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各部门、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每年开展1 次。 5.2检查项目根据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决定,检查周期根据《GBZ 188 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费用从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费用中列支。 5.3职业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5.4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4.1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5.4.2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5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5.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体检项目和接受检查的人员,并定期组织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5.2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a)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b)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c)对需复查的员工,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d)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等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信息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188-2014)信息一览表 序号职业病危害 因素 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离岗检查离岗后检查应急检查 职业禁忌症职业病职业禁忌症检查周期职业病目标疾病 1 铅及其无机 化合物 a.中度贫血 b.卟啉病 c.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性慢性铅中 毒 a.中度贫血 b.卟啉病 c.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复查:3个月 体检:1年 职业性慢性 铅中毒 2 四乙基铅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2.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性疾病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碍性疾病 3年 职业性急性 四乙基铅中 毒 3 汞及其无机 化合物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2.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性疾病 3.慢性肾脏疾病 职业性慢性汞中 毒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碍性疾病 c.慢性肾脏疾病 作业分级II级及以 上:1年; I级:2年 职业性慢性 汞中毒 职业性急性 汞中毒 4 锰及其无机 化合物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职业性慢性锰中 毒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1年 职业性慢性 锰中毒(推荐 性)

性疾病碍性疾病 5 铍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活动性肺结核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支气管哮喘 D.慢性间质性肺病 E.慢性皮肤溃疡 A.职业性慢性铍 病 B.职业性铍接触 性皮炎、铍溃疡 A.活动性肺结核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支气管哮喘 d.慢性间质性肺病 慢性皮肤溃疡 1年 A.职业性慢 性铍病 B.职业性铍 接触性皮 炎、铍溃疡 职业性慢性 铍病(推荐 性) 职业性急性 铍病 6 镉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慢性肾脏疾病 B.骨质酥松症 职业性慢性镉中 毒 A.慢性肾脏疾病 B.骨质疏松症 1年 职业性慢性 镉中毒 职业性慢性 镉中毒(推荐 性) 职业性急性 镉中毒 7 铬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慢性皮肤溃疡 B.萎缩性鼻炎 A.职业性铬鼻病 B.职业性铬溃疡 C.职业性铬所致 皮炎 D.职业性铬酸盐 制造业工人肺癌 1年 E.职业性铬 鼻病 F.职业性铬 溃疡 G.职业性铬 所致皮炎 职业性铬酸 盐制造业工 人肺癌 职业性铬酸 盐制造业工 人肺癌(推荐 性) 8 氧化锌未控制的甲状腺功 能亢进症 未控制的甲状腺功 能亢进症(推荐性) 3年金属烟热 9 砷A.慢性肝病 B.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C.严重慢性皮肤疾 A.职业性慢性砷 中毒 B.职业性砷所致 肺癌、皮肤癌 A.慢性肝病 B.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c.严重慢性皮肤疾 A.肝功能检查:半 年 B.作业分级II级及 以上:1年; 职业性慢性 砷中毒 职业性砷所 致肺癌、皮 A.职业性慢 性砷中毒 B.职业性砷 所致肺癌、皮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各部、室、作业公司及独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工程外包公司。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4. 定义 4.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3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4.4 职业病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6. 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7. 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8. 职责 8.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职业危害告知。 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各班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8.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员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负责应急健康检查,负责对职业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同时履行告知的义务。 8.3 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安全环保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人力资源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3.1.7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T 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5月14日发布,自2014年10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 188—2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5.2.2、5.4.4、5.5.5、5.6.5、5.7.4、5.8.2、5.9.4、5.10.2、5.12.2、5.13.2、5.14.2、5.15.2、5.17.2、5.22.2、5.24.2、5.25.2、5.27.2、5.29.4、5.34.2、5.36.2、5. 37.2、5.38.2、5.43.2、5.46.2、5.47.2、5.48.2、5.49.4、5.51.2、5.52.2、5.55.2、5. 58.4、6.1.4、6.2.4、6.3.5、6.4.4、7.4.5、8.2.2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Z 188—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原总则中“责任与义务”; ——将离岗后医学随访改为离岗后健康检查。增加了焦炉逸散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离岗后的健康检查,删除了三硝基甲苯离岗后的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健康检查修改为推荐性; ——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化学物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改为:有慢性肝脏毒性的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检肝功能,选检肝脾B超;相应增加在岗期间的生物学监测频次,即项目中每半年检查肝功能1次,健康体检每年1次; ——进一步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物的职业禁忌证; ——部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周期由2年改为3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附录C、原附录D,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两例以上);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 1、人力资源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即将离岗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版)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目的、内容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3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15职业性急性氨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1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19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27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GBZ31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33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37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41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8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65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68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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