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案例报送表

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案情简介:2014年11月16日,何新华因岳父去世需前往安徽奔丧,临时找到周刚洋雇其开几天车运送稻壳,日工资100元/天,只负责开车,不负责装卸。2014年11月19日,周刚洋驾驶何新华提供的皖18-5865号变形拖拉机运送稻壳时在丁嘴镇招待所门口,撞到行人刘彩云,致刘彩云当场死亡。周刚洋持有B2D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所载稻壳超出核定装载质量并且宽度超出车厢,经交警认定周刚洋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刚洋赔付刘彩云亲属共计26万元,因周刚洋找何新华追偿26万元未果,因而成讼。

何新华辩称:周刚洋交通肇事被交警认定全责并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周刚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刚洋不能向我追偿。

裁判结果:周刚洋向何新华追偿比例为60%,何新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周刚洋其应分担的赔偿款156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在自身承担全责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追偿权?如享有追偿权,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失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周刚洋根据何新华指示驾驶车辆在运送稻壳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对于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何新华承担。因事故经交警认定周刚洋承担全部责任,故周刚洋具有重大过失行为,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与雇主何新华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刚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就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部分,向何新华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雇佣责任为替代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首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雇员才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雇员与雇主内部之间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上,应当先确定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雇员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雇主减轻的责任由雇员承担。本案中虽然周刚洋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但雇主何新华是雇佣活动最直接受益人,其所提供的车辆装载稻壳超重超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故雇主何新华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刚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知其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而仍然按照何新华的指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周刚洋向何新华追偿的比例确定为60%为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简易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性别:民族:身份证号: 系该交通肇事司机 乙方:性别:民族:身份证号: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根据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6年8月27日上午8:00左右,甲方驾 ____________小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蔡立新无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经县医院鉴定“乙方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左侧第6、7前肋骨骨折,左大腿和,左肩肌肉严重拉伤。”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15天。乙方因工程需要人管理,误工耽搁不起,在受伤住院期间,工程因无人管理耽搁拖延了时间,损失高达10来万元。无奈,只好要求出院,请示医师后,于2012年9月26日伤势未治痊愈出院,医生要求乙方带药回家治疗调养,建议休息一个月,注意营养,如有不适随诊,并定期到医院复查。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这次交通事故中所有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误工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根据我县上年度泥水装修工人年平均收入12万多元(333元/天),乙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赔偿误工费每天200元,休息3个月,200元/×3个月=18000元 二、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住院期间护理费白天和夜晚, 15天×2=30天(日和夜间护理),护理费 150元/天×30天=4500元。 三、住院伙食补贴及交通费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类型及法律分析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有: 一、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这是对义务教育对象入学条件的规定。有的学校对适龄儿童进行智力测验,拒绝成绩不好的“笨孩子”入学,就不符合上述规定,是违法行为。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中,教师不能变相地将学习差、不遵守纪律、难管理的学生挤出学校。 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让学习差的学生回家不参加升学考试,这就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停课的决定只能由学校做出,教师个人不能对学生进行停课。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五、随意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但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初中阶段以上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条款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sodocs.net/doc/6f10817821.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最新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交通肇事赔偿协议书(一) 甲方:,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驶证号,系“云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驾驶证号,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 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条文厦门华图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模块整理 第一节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处罚 一、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父母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父母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2.社会组织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3.学校的义务 (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013年案例分析) (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的义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条文厦门华图二、侵犯受教育权惩处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父母承担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3.社会或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②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③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二节人格尊严权的保护与惩罚 一、人格尊严权的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的保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2013年案例分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教职员工的保护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最新全国各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全国各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广东、河北、河南、四川、湖南、深圳等)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含国有经济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 山东省统计局2009年度有统计数字标准;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除青岛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年、1484.25元/月、48.80元/日。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2013元/年、1001.08元/月、32.91元/日。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年、509.92元/月、16.76元/日。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417元/年、368.08元/月、12.10元/日。 五、2009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78元/年。 六、200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794元/年、2899.5元/月、95.33元/日。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3185元/年、1932.08元/月、63.52元/日;采矿业43539元/年、3628.25元/月、119.29元/日;制造业26653元/年、2523.44元/月、73.02元/日;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0358元/年、3363.17元/月、110.57元/日;建筑业27165元/年、2263.75元/月、74.43元/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6218元/年、3018.17元/月、99.23元/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8281

元/年、4023.42元/月、132.28元/日;批发和零售业27681元/年、2306.75元/月、75.84元/日;住宿和餐饮业20310元/年、1692.5元/月、55.64元/日;金融业55817元/年、4083.58元/月、152.92元/日;房地产业25817元/年、2151.42元/月、70.73元/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465元/年、2538.75元/月、83.47元/日;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593元/年、3632.75元/月、119.43元/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17元/年、2043.08元/月、67.17元/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180元/年、2848.33元/月、93.64元/日;教育业34998元/年、2916.5元/月、95.86元/日;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6515元/年、3042.92元/月、100.04元/日;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43元/年、3311.92元/月、108.89元/日;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7元/年、2763.92元/月、90.87元/日。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费用项目 计算方式广东标准农村深圳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是平时我们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但相关计算公式较多且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清楚的呈现给大家,仅供参考。(此为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一

公式中相关术语解释二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三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车祸事故私赔偿协议模板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车祸事故私赔偿协议模板 Model of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agreement template of private compensation agreement for traffic acciden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车祸事故私赔偿协议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当事人情况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时间经过 __________(双方驾驶的车型、时间、地点、行走的方向都要写明) 经调解协商,

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 此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留一份。 本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模块整理 第一节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处罚 一、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父母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父母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2.社会组织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2013年12月份补招案例分析) 3.学校的义务 (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013年案例分析) (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的义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

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二、侵犯受教育权惩处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父母承担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社会或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②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③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经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编号: 「经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经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经典】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1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 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教师,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18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庚民,校长。 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川因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652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6月,和川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我系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海淀实验中学)初中部学生。2003年9月5日下午,学校误以为我打架,给我停课3节,并给予警告处分;同年9月8日,因我将学校铁皮柜损坏,被停1天共计8节课。之后,我转入香山中学借读。2004年2月16日,我又回到海淀实验学校,但直到24日才正式进入课堂学习,学校给我停课9天累计56节。2004年5月11日到2004年5月14日,学校又给我停课4天,共计22节,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进行了张榜公布。至此,海淀实验中学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以种种理由给我停课达89节及两次纪律处分,严重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要求判令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450元、赔礼道歉、撤销两次处分。 海淀实验中学辩称:2003年9月1日开学第一周内,因和川与同学打架和严重损害公物,我校给予警告处分,并将情况告知家长。当月8日,家长提出让和川到香山中学试读(学籍仍在我校),我校决定暂不公布该处分决定。2004年2月,家长提出返回我校继续就读,我校又对和川进行了思想教育,最终决定让和川转回我

交通事故双方赔偿协议书

交通事故双方赔偿协议书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事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段,甲方(人/车号)______________、乙方(人/车号)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事故的原因)导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的交通事故(事故的结果)。 事故处理: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双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____方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责任,请填写双方)。此次事故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不够自加)。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而成,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双方再无异议,此后事宜双方按协议要求履行。如未及时履行者,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协议达成后若双方对协议上已达成的内容有所

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的中国之路--基于《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2)的整体性考察

- 109 - 收稿日期:2013-12-31 作者简介:邓炜辉(1985-),男,湖南衡阳人,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的中国之路 [文献编码]doi:10.3969/j.issn.1004-6917.2014.06.025 邓炜辉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摘要:通过系统考察我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2)所刊载的所有受教育权案例,可以发现当前我国通过司法保障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在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之内,通过宪法适用途径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在当前中国尚不具备自洽的逻辑基础。尽管如此,对于某些疑难受教育权案件,人民法院仍有义务在案件的裁判说理部分通过援引宪法说理以使其案件的最终判决更有说服力,而这也恰好是人民法院遵守宪法、重视人权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受教育权;司法保障;《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14)06-0109-05 ——基于《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2)的整体性考察 受教育权是个人获致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人权。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受教育主体利益、教育资源配置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有关教育抢滩的案件正逐年攀升,各类教育侵权纠纷亦屡见报端。对此,虽然不少学者认为,“宪法权利对应的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的直接义务,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上的个人权利对应的是国家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间接的义务(法律义务)” [1] ,但对于司法实务中既已存在的各类受教育权案件,司法机关采取或适用何种裁判路径或策略仍有进一步探讨和总结的必要。本文试以《人民法院案例选》为参照系,系统考察其1992年至2012年所收录的所有受教育权案例,以期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当前我国通过司法保障受教育权的基本路径及主要态势。一、受教育权宪法适用的是与非——以“齐玉 苓案”为例 通常认为,宪法适用主要是指有权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对具体的宪法争议进行裁判的活动。对于受 教育权而言,虽然其作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已经获得了实证法上的认可,但其能否直接进入我国司法领域仍存在诸多争议。在早期审判实务中,受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和1986年《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的批复》的影响,多数人民法院对宪法直接司法适用持否定性意见,但2001年“齐玉苓案”的诞生,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这种现状。自此,学界及实务界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争议即再未消停过。 (一)“齐玉苓案”的判决理由及其评析。在2001年“齐玉苓案”的审理过程中,事实上,其两审法院所主张的判决理由是存在显著差异的。其中,一审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晓琪等人的侵权行为仅是侵犯其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的权利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本案中相关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诉请陈晓琪等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不能成立”。而二审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在肯定一审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侵犯齐 2014年第6期(总第228期)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的概念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护理费的概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