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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2000版)》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2000版)》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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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2001-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

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同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呵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性标准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最新报考质量技术监督局试题

报考质量技术监督局试题 一、填空题 1、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予以立案。 3、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依法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追究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罪予以立案。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妨害公务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8、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由(机动车安检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10、危险化学品承压容器的监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照(压力容器)的监管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由总局特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11、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2、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证合格后,取得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节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二、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予以刑事立案。但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不能是直接故意。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常监管方案

柏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方案 为切实保障XX县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不断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方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省、市局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由主管局长亲自带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部署落实监管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狠抓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柏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管工作实施如下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领导小组: 组长:XX(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主管副局长)、常俊江(副局长) 成员:XX(食品稽查队队长) XX(质检所负责人) XX(办公室主任) 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办公室设在质监局食品稽查队办公室,由X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县质监局所辖范围内,有获证食品加工企业共有X家,小作坊X家,其中从事面粉生产的X家(企业X家,小作坊X家,其中X家小作坊为处于停产状态),从事植物油生产企业X家,从事豆制品生产企业X家,从事桶装水生产企业X家,从事冷饮生产小作坊X家(现处于停产状态)。没有肉及肉制品食品生产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我质监局要主抓“违禁超限”和“制假”行为的治理。 (二)提高认识动员部署明确 4月15日下午召开食品安全监管会议,研究、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并要求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行动领导小组,确定行动方案,明确行动具体实施时限(见附件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食品股全体高度重视,确保任务抓落实。 (三)严肃整治时限及时总结汇报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至4月18日),第二阶段为排查整治阶段(4月19日至11月27日),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1月28日至12月4日)。 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由主管局长牵头组成食品稽查组,按照文方案要求,在分阶段的每一个时间节点,狠抓各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在需要联合办公、联合执法、联合信息发布时,立即进入三联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以突击检查为主要方式,逐一排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实施“四严厉”措施,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和《含清净剂 车用柴油》等两项深圳经济特区 技术规范的通知 (2007年1月18日) 深质监〔2007〕7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含清净剂车用汽油》(SZJG12-2007)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SZJG13-2007)经市政府批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龙岗、宝安两区参照执行。 含清净剂车用汽油 Gasoline with detergent additive for automobile (EN228:1999,MOD) 前言 本标准第5章及6.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技术要求修改采用欧盟标准EN228:1999。 本标准技术要求与EN228:1999(优级品)的主要差异是: ──铅含量不大于0.0025g/L; ──烯烃含量不大于30%(体积分数); ──诱导期不小于480min; ──蒸气压指标从11月1日至4月30日不大于88kPa,从5月1日至10月31日不大于65kPa; ──增加硫醇、锰、铜、未洗胶质、防锈性、进气阀沉积物、燃油喷嘴清洁度及进气系统沉积物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思源、赵彦、周鹏、陈建民、黄开胜、李春明、汪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SZJG12-2004及其修改单即行废止。 引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降低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为有效、快速、经济地实现对车用汽油清净剂添加的监管,不排除推出含清净剂车用汽油中清净剂含量的检测方法的可能性。 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含清净剂车用汽油能够满足GB18352.3中第Ⅲ阶段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清净剂车用汽油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取样。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销售的车用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503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GB/T511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1792 馏份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GB/T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98, eqv ISO3170:1988)GB/T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5487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GB/T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8018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诱导期法) GB/T8019 车用汽油和航空燃料实际胶质测定法(喷射蒸发法) GB/T8020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测定法(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压力管道设计资质【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 号】

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 号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o.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o.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 的管道; 4.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 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 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 MPa 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大于等于200km 且管道公称直径DN

浙江省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诸暨市2012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证和复审通知 各有关单位机人员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 厂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现将培训考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证对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尚未取得《通知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及通知设备管理人员。 二,培训考证条件: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报名事宜:相关工种人员每逢星期一工种时间均可报告(非工作日除外),报名地点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03室通知设备安全监察科(暨阳北路27号,咨询电话87325067) 四,报名时携带一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一寸照相3张; 3.学历证明1 张; 4.填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1份(可在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下载或 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领取)。 四、培训考证日期和收费标准:详见背面附件《诸暨市2012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证计划表》 五、上课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六、培训考证地点:理论培训地点在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楼多功能厅,实作考试地点另订 七、领证事宜:凡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考试结束30天后,凭本人身份证到诸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八、复审事宜:原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到期前3个月办理复审,办理时间为每逢星期一工作时间(非工作日除外),收费标准160元/每人。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0份以上不盖章) 2012年2月10日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机关党委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ZY-JDW-001 (第1/0版) 编制:王文湛 审核:王鹏 批准:张立忠 2012年月日发布 2012年月日实施

1 党务管理 本过程归口管理部门为局机关党委。主要工作内容:宣传和执行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负责区局扶贫点的工作及局机关人员帮困工作。 2 党务管理活动策划 局机关党委负责党务管理活动的策划,根据党务管理活动的特点划分为常规策划和专项策划。 2.1 策划依据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我局及其直属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局党组与行政担当相同责任,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政策、规划及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特种设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4.统筹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新办及年审工作。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上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责任清单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党组、机关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组织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经常了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特种设备安全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每年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开展不少于2次调查研究。 (4)研究并解决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5)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规定》所属围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第四条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制造单位条件 第五条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 (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 (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围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

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 (二)产品有承压烛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三)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锻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 (四)要求产品在厂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其它安全性能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由制造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 (六)应有产品质量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

质量技术监督局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实习目的: 1、巩固已学的专业知识,规范实验操作 2、锻炼并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为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实习时间: 2016年8月30日——2016年10月9日 实习单位: 石河子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简介: 石河子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于1977年,1999年8月划归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垂直管理,行政工作管辖范围包括农八师各团场和石河子市,面积7681平方公里,主要承担着农八师和石河子市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职能。 先后4次被自治区质监局评为全疆质监系统“双目标管理先进单位”;7次被评为八师石河子市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先进单位”。2005年跨入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行列,2008年再获自治区“文明单位”殊荣。 单位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计划和质量监督处理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3、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和意见;推进名牌产品发展战略,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协助上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管理工作。 4、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标准化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农

业地方标准的指定和发布;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5、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和考核计量标准器具;组织量值传递,保证国家量值的准确统一;依法管理强制鉴定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尽量行为;协助上级开展实验室评审工作。 6、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暴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法规,自治区规章制度。 7、负责纤维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8、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构编制,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学会,协会工作。 10、承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它事项。 实习内容: 一、基本操作 1、玻璃仪器的洗涤:有油的瓶子和没油的瓶子要分开洗;量筒、比色管、容量瓶等准确量取溶液的玻璃仪器不可用刷子刷内壁;不能随便洗洗了事,要清洗至水珠不挂壁为止,所以要及时检查是否符合标准;清洗后至少用蒸馏水冲3遍,有些还要求用超纯水冲洗,泡酸缸等等。 2、移液管的使用:每次使用前都要润洗;残留在管尖内壁处的少量溶液,不可用外力强使其流出,因校准移液管时,已考虑了尖端内壁处保留溶液的体积;实习过程中,老师纠正了我们不规范的使用方法,使我们使用移液管更加得心应手。 3、容量瓶的使用:定容至体积的2/3左右时,溶液最易混匀;定容时要少量多次;定容后混匀时,应使手尽量少得接触容量瓶,减少体温对其的影响;未定容的容量瓶不能盖盖子。 4、取样:一定要混和均匀;为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可把外表面可能被污染的样品去除,仅取用内部的样品。 二、黑枸杞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本实验所依据的国标为GB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此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

最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编号

— 1 — 北京 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特种 设 备作业人员证编号方 一 、基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顺序号 作业种类代号 证书项目代号 共12位。 共12二、代号(一) 证书项目由 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表 示为T S (二)作业种类由一 个 字母 表 () 地区由三位字母表示地区代码基本采用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规定的行政区划字母代码(见附录)。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发证的编号采用所在地市的地区代码,顺序号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 — ( 四) 顺 由五位数字表示。按首次发证部门地区所发证的该作业种类人员的顺序编号。如果超过99999,则用字母与数字混合表示。如顺序号为100020则表示为A ; 为1三、 如: 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的 备管理则表示为:T S 6A B J S 如: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 员 , 总排列顺序10001则表 示为:T S 6J L N S A 0如:由北京市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的电梯作业人员 , 总排列顺序120则表示为:T S 6E D C 1如: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证的锅炉作业人 员 , 总排列顺序为1则表 示 为 : T S 6 W 1 附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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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3号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3号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计划最新【最新版】

【仅供参考】 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计划最新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5 页

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计划最新 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前不久闭幕的全市质监工作会议提出,要以首善的工作标准,充分发挥质监工作特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宣传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服务首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海淀区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强调:我区要着力推进“南北中”三大功能区建设;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努力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全面提高“四个服务”水平。 总之,我局作为综合行政和经济管理部门,必须坚决按照市质监局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在进一步了解区情的基础上,主动思考: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过程中,如何准确定位,贴近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质监作用;如何进一步提升技术机构的综合能力,更好地服务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政府管理,服务社会民生和区域经济发展。 XX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牢牢把握“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工作原则,在市质监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区战略为主线,坚持全面履职,依法行政,着力服务质量发展、自主创新与社会民生,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年各项工作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一)全面服务区域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1、加快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各 第 2 页共 5 页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8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涛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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