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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分配办法-科技处[2011]113号

津贴分配办法-科技处[2011]113号
津贴分配办法-科技处[2011]113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水政〔2011〕113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

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华水政〔2009〕107号)试行以来,对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学校结合实际,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津贴分配实施方案,并经党委研究提请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华水政〔2009〕107号)同时废止。

希望各单位认真领会贯彻《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的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使新的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对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方案

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确保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校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华水党〔2008〕64号)文件要求,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公平的分配制度,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推进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同时,强化科研的支撑作用,切实提升科研水平。同时,兼顾学校各类岗位和各类人员的实际,注重岗位和绩效相结合,充分发挥校内津贴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切块分配、两级管理”的原则。在合理设置分配要素的基础上,根据校内津贴总投入,实行切块分配。按照两级办学管理模式,由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三)“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通过校内津贴分配改革,在统筹兼顾的同时,明确导向,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学院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三、发放范围

校内津贴的发放范围是:学校各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其它按照规定应该享受校内津贴的人员。学校确定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筹津贴的单位除外。

四、岗位类别

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为教学科研岗、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工勤服务岗和专职科研岗。

教学科研岗是为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党政管理岗是为在岗从事党政群团等管理工作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学辅助岗是为在岗从事教育教学辅助(含实验技术指导、仪器维护维修、图书情报资料、网络电化教育等)、科研辅助及其它实质性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工勤服务岗是为在岗从事工勤服务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专职科研岗是为专职从事科学研究人员设置的工作岗位。

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应岗位聘任手续。教学单位的在岗教师必须申报教学科研岗或专职科研岗,教师编制(专职辅导员除外)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申报教学科研岗。非教学单位人员申报教学科研岗的,由其讲授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办理聘任手续。经上级和学校批准以党政群团等管理为主的人员,一般应申报党政管理岗。专职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申报专职科研岗。非专职科研机构人员申报专职科研岗位的,由学科专业所属教学单位办理聘任手续。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不得申报其它岗位。

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的主体地位,自2009年起,各教学单位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和工勤服务岗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

出上一年的数量。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须由人事处报请学校党委会批准。

校属各单位可在学校设岗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分各类岗位,并在学校指导下自行确定设置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分配办法。

五、投入核算

(一)学校实行分块投入、累加计算的办法核定年度校内津贴投入总量G。总量G包括教学工作量津贴总额G1,科研工作量津贴总额G2,非教学科研岗津贴总额G3,专职科研岗津贴总额G4,见习人员津贴总额G5,离退休人员津贴总额G6,以及综合管理津贴总额G7,非教学科研人员科研津贴G8等八项。其中,非教学科研岗是指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和工勤服务岗;综合管理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和资产设备利用率等四个方面。

(二)教学工作量津贴投入总额G1的核算。根据2008年度学校投入的教师岗位津贴中教学津贴总量、超课时费总量和其他人员课时费总量,核算2008年度教师岗人均教学津贴。2009年起三年内,按照适当增加人均教学津贴的办法核定G1,。2012年起,学校按照稳定人均教学津贴的办法,核定对G1的投入,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继续按适当的比例自行追加投入,不断提高本单位教职工收入水平。

(三)科研工作量津贴投入总额G2的核算。参照2008年度学校投入的科研浮动津贴和教师岗位津贴中的科研津贴之和,2009年度按照公式G2=0.20G1核定。据此,以及由附件2中的计分办法核算出的学校科研工作总量,确定2009年度单位科研分值

津贴K(元/分)。此后,根据学校当年科研绩效,原则上按照单位科研分值津贴K与教学科研岗人均教学津贴同比增加的办法,核算G2中的贡献津贴。

(四)非教学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3的核算。按照2008年度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和工勤服务岗津贴总额,以及表1—表3中的标准分值,核算2008年度单位津贴当量值D(元/分)。2009年起三年内,按照单位津贴当量值D与教学科研岗人均津贴同比增加的办法,核算学校非教学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3。2012年起,参照教学科研岗人员人均津贴增长情况,学校调整对G3的投入。

(五)专职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4的核算。根据学校当年度专职科研岗人员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总量,以及当年度单位科研分值津贴K,核算学校专职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4。

(六)见习人员津贴投入总额G5和离退休人员津贴投入总额G6的核算。G5和G6的投入均根据当年单位津贴当量值D和相应岗位人员总分值核定。

(七)综合管理津贴投入总额G7的核算。2009年,G7的投入原则上按照公式G7=0.05×(G1+G2)核定。此后,G7的投入视情况予以调整。

(八)非教学科研岗科研津贴G8的核算,依当年度单位科研分值津贴K,核算学校非教学科研岗津贴投入总额G8。

六、切块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津贴G1和科研工作量津贴G2的切块。教学工作量津贴G1和科研工作量津贴G2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切分到各二级单位。

(二)非教学科研岗津贴G3的切块。根据表1—表3的标准分值,核算各单位参与校内津贴分配的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总分值,根据该分值和当年度单位津贴当量值D,结合附件5的考核结果,确定各单位非教学科研岗津贴的切块总额。

(三)专职科研岗津贴G4的切块。按照附件2第九条的规定切分到专职科研岗人员所在单位。

(四)见习期人员津贴G5和离退休人员津贴G6的切块。见习期人员津贴按照表4的津贴分值和当年单位津贴当量值D切分到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按照表5的津贴分值和当年单位津贴当量值D切分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五)综合管理津贴G7的切块。根据构成综合管理的四个成份,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中的规定,依各自权重切分到各教学单位。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调控效果,可对其中的权重适时调整。

七、发放办法

(一)学校按规定切块到二级单位的校内津贴,是该单位各类岗位人员校内津贴的总和。无论何种岗位,所有津贴的切块,是对单位的切块(包括科研岗),而非对照个人发放。各单位须按照学校校内津贴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在岗人员绩效和贡献,制定津贴具体发放办法,进行二次分配。

(二)各二级单位校内津贴发放办法,经过本单位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各教学单位上半年的校内津贴,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及核算的单位标准课时费预发;非教学单位的校内津贴,上半年按照标准分值的40%预发。年终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和考核

结果,按照规定全额结算。

(四)各单位须将校内津贴发放明细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表1 党政管理岗位级别及岗位津贴标准

表2 教学辅助岗位级别及岗位津贴标准

表3 工勤服务岗位级别及岗位津贴标准

表4 见习期(未定级、未定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

八、津贴管理

(一)下列人员,学校不再对原聘任单位核发其校内津贴,预发津贴予以扣除:

1.擅自离职、被除名、解职人员;

2.违反职业道德或在业绩考核中弄虚作假人员;

3.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

4.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累计超过30日者;

5.在各种对外活动中影响和侵犯学校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害者;

6.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如下情况,学校按照下述起始时间停发其校内津贴,停发之前的校内津贴,原聘任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发

放标准:

1.待聘人员和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从离岗次月起;

2.调离学校人员从离岗次月起;

3.停发工资人员从停发当月起;

4.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因公出国、出境者,从第七个月起,因私出国、出境者,从次月起。

(三)在教学、科研、学生、设备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学校全额扣发单位当年度综合管理津贴。

(四)下列人员,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校内津贴发放办法:1.拒绝接受工作安排人员;

2.在校外有实质性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人员;

3.连续旷工15日以下或累计不超过30日的人员;

4.公派进修人员;

5.一般病事假人员;

6.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

7.教学科研岗的出国出境人员。

8.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分者。

(五)如下情况,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1.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所在岗位是非教学科研岗的,按照在岗职工对待;所在岗位是教学科研岗的,学校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相应职级对照关系为助教对应副科级、讲师对应科级、副教授对应副处级、教授对应正处级。

2.经省市以上指定医院诊断患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对

于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病假三个月以内的保留校内津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减半核发,一年以上的停发校内津贴。对于教学科研岗人员,学校按照上述办法,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

3.经学校确认的因公负伤人员,所在岗位是非教学科研岗的,住院期间其校内津贴全额发放,休养期一年内,按其校内津贴的80%发放,休养期第二年,按其校内津贴的50%发放,休养期第三年停发;所在岗位是教学科研岗的,学校按照上述办法,参照相应职级党政管理岗标准,将校内津贴切分到聘任单位。

(六)各单位每年度要及时将上述有关问题和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隐瞒不报者,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5000元的校内津贴。

九、有关问题

(一)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可在允许聘任的岗位范围内,选择一个工作岗位,无特殊原因,当年度一般不得调换岗位。高级职称和博士学历人员受聘非教学科研岗位的,按就高原则核算校内津贴。

(二)校内津贴全年以10个月进行核算(除去2月和8月)。

(三)公共基础课的认定以本科学生培养计划为准。

(四)对教学工作量,学校作下述指导性规定,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自行设置教学工作量的最低和最高限额。

1.教学科研岗公共基础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每年不低于270学时,专业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0学时。

2.以教学单位为核算单位,教学科研岗的公共基础课教师人

均教学工作量最高限额确定为460,专业课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最高限额确定为350,超过部分,2010年按照0.8折算,2011年起按照0.5折算。超限额工作量核算办法规定为:

()460350460?-?+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总数专业课时总量公共基础课时总量 其中的课时总量不包含各种补贴工作量、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

(五)“双肩挑”人员,选择教学科研岗的,按照校级、正处级、副处级、实职科级人员,分别补贴200、160、120、80(专职科研岗的只对正、副处级分别按32、24补贴)学时教学工作量,并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按教学科研岗要求考核、发放津贴。选择非教学科研岗的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和授课单位同意后,可适当承担教学任务,硕士生导师教学工作量在150以内全额计量计酬,超过部分减半计算,非硕士生导师和自筹津贴人员教学工作量120以内计量计酬,超过部分计入教学档案,不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不计酬金。选择非教学科研岗(实验人员除外)的双肩挑人员,其计酬教学工作量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并按照下述办法核算其实际岗位津贴分值,其中负数按0对待:10

]30610[标准岗位津贴分值计酬教学工作量??-。 (六)为稳定实验教师队伍,强化实践教学,申报教学辅助岗的实验人员必须保证坐班,履行实验准备、实验指导、仪器维护维修等岗位职责。符合教师上岗条件的,可以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但每个实验岗计酬教学工作量每年不超过150学时。

(七)主持工作的副处级人员,按照正处级岗位标准发放校

内津贴。

(八)校外调入人员,从其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当月并到岗工作开始按人事制度有关规定计算校内津贴。工资关系转入当月未到岗位工作的,自到岗工作当月开始计算;校内调配及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人员,分段计算校内津贴。

(九)教学单位申报专职科研岗的,科研工作量定额确定为45分,计分办法按照附件2核算。2009年度申报专职科研岗的,其2008年度的科研工作量须超过30分。此后,当年度未完成科研工作量定额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专职科研岗。

专职科研机构人员申报专职科研岗的,按照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每人每年平均须完成科研工作量最低要求确定为70、55、35、15分(个别特殊情况的处理由学校研究决定)。申报教学辅助岗的,每年完成的科研工作量须超过相应级别规定分值的50%,按相应级别发校内津贴,学校不再计发其科研工作量津贴。连续3年未完成最低科研工作量要求的,另择岗位。科研单位上年度全年科研津贴不足上半年预发额的,次年度的上半年科研津贴按该单位上年度全年津贴的40%预发。

(十)非教学科研岗的校内津贴实行“双梯制”:新方案实施后,自2003年计算,若在同一职务(级)任期满6年,且连续6年考核合格,但职务(级)未有晋升或变动的,第6年起按2%浮动其岗位津贴分值,3年为一个浮动周期,浮动分值最多至上一级标准分值。党政管理岗的正校级、教学辅助岗的正高级、工勤服务岗的高级技师级,浮动分值不超过与相应岗位下一级的级差分值。学校每年核定一次应浮动分值的人员。

(十一)年薪制人员及省、校级特聘教授的工作任务和待遇,

按所签协议执行,年薪制人员及省、校级特聘教授的工作任务和待遇,按所签协议执行,但省、校级特聘教授当年按教学岗人员核算津贴总量超过省、校级特聘教授岗协议津贴标准的,按教师岗津贴核算,并计发校级特聘教授结构津贴,(当年不再享受省、校级特聘教授岗津贴),但仍按所签协议的正常考核执行。在教务处限定允许上课之前,对新进教师应安排适当的助课、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学校按见习期岗(博士6个月、硕士1年)对应级别拨付津贴。教学科研岗见习期满的博士,教学单位在津贴分配时应按副教授对待;所有补贴教学工作量的人员,是对申报教学科研岗人员(学校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二)人文艺术中心对参加省级及以上文艺演出的辅导训练,学校给予每年1.0万元的训练补助,体育部对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的辅导训练,学校每年给予0.6万元的训练补助,外语调频台每年给予0.6万元的校内津贴补助。

十、本方案自2011年元月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的分配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 教学工作量津贴切块办法

2. 科研工作量津贴切块办法

3. 学生管理工作津贴切块办法

4. 设备利用工作津贴切块办法

5. 非教学科研单位及非教学科研岗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

教学津贴计分切块办法

第一条 教学津贴G1划分为课时津贴G10和结构津贴G11两部分。教学津贴的投入,要保证单位课时津贴不低于上一年度。

第二条 基本要求和相关问题。

1.各教学单位须完成学校下达的全部教学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学校予以适当扣减。

2.具备教学资格的教师方可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外聘教师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后方可上岗,并须经教务处备案。

3.教师系列的高级职称人员每年为本科生授课不低于32理论课时。

4.非教学科研岗及自筹津贴单位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聘用单位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及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5.岗前培训的见习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仅计入个人教学档案,不计入授课单位教学工作总量,不计酬金。

6.“形势政策”课程教学工作量计入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教学工作总量。

7.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补贴50学时计酬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学秘书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补贴80学时计酬教学工作量。补贴工作量计入单位计酬教学工作总量。

第三条 教学津贴的切块办法。

1.课时津贴G 10的切块。根据第j 教学单位当年度完成的计酬教学工作总量和补贴工作量S j ,按照公式10j

j S G S ?∑切分其课时津

贴。

2.结构津贴G 11的切块。按照高级职称人员和博士人员核算各单位结构当量值,其中结构当量值按照长江学者为5、省级特聘教授为4、博士生导师为3、校级特聘教授为2、教授为1.5、副教授为1、讲师为0.2的规定核算;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加计1.2个当量值(单证人员减半计算)。依此核算第j 教学单位的结构当量值Hj ,按照公式11j

j

H G H ?∑切分结构津贴。结构津贴当量值只按

申报教学科研岗人员核算,专职科研岗人员参照核算。

3.申报教学科研岗的高级职称人员当年度没有本科生教学工作量的,职称结构当量值不予核算。教学科研岗和专职科研岗人员未完成学校规定科研任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津贴切分要素及计算办法。

1.切分要素:当年度本科生获得创新学分比率A1

)学校创新学分总量单位获得创新学分量(、当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优良率A2 )单位参评教师数分以上教师数单位(80、当年度学生考试作弊率A3 )学校学生作弊数单位学生作弊数(、当年度本科学生毕业率A4

)单位应届毕业生总数单位毕业人数(; 2.第j 单位教学管理得分3421A A A A P j -++=(负值计为0);

3.切分公式:∑?j j

P P G 73.0;

4.当年度单位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批评的,按每个被通报人核减30%教学管理津贴,发生教学差错的,按每个差错核减5%教学管理津贴;单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核减50%教

学管理津贴。

第五条教学管理津贴不得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津贴分配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科研工作量津贴切块办法

第一条学校科研工作量津贴G2分为基本津贴G20和贡献津贴G21两部分,贡献津贴G21 =k×全校科研总分值,其中k为单位科研分值津贴(元/分),基本津贴G20按人均标准不降低原则确定。

第二条科研量化指标设定为“分”;科研工作量的考评指标包括:①科研经费;②论文论著;③科技奖励。

第三条教学科研岗人员科研津贴核算到专业所在学院,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科研津贴核算到本人所在单位。科研工作量按自然年度核算;计量的科研成果须署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未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不计分。

第四条科研考评指标划分为五个等级(见表2-1)。各教学单位每年年初自愿申报相应级别,其中水利学院、机械学院、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电力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土木与交通学院限申报III级及以上;建筑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限申报IV级及以上;其他学院不限申报等级。各单位最低额定科研工作量根据表2-1中规定的人均分值和相应人数核定。

表2-1 各指标的基本要求及权重

第五条科研经费计分办法

1.科研经费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核算,单位之间需要分割科研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核算科研工作量之前提出分割方案,报科技处备案。

2.各类专项建设经费、划拨到协作单位的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不计。

3.科研项目合同须在科技处登记、备案,并提供当年度到款学校财务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4.除专职科研岗外的非教学科研岗人员科研经费限于纵向项目经费。

5.科研经费计分细则按照表2-2的规定计算。

6.文科类科研经费按实际经费乘1.5计算

第六条论文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计分办法

1.论文要求以我校为第1或第2完成单位发表在正规学术期刊、省级报纸理论副刊、被检索收录的论文集或增刊上的论文,其他不计。

2.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为准。收录论文须提供法定检索机构证明原件。

3.学校为第1完成单位的论文计入第1作者所在单位,津贴分配由第1作者与其它作者协商解决;第1作者论文学校为第2完成单位的,减半计入到作者所在单位。我校职工为第二作者并以我校单位署名的期刊收录学术论文,按相应计分标准的1/4计入作者所在单位。我校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完成的核心论文减半计入学科专业所属单位。

4.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计到作者(或第一编著者)所在单位。合作编著的,相应分值减半后,再乘以编写字数/总字数,计入我校排名最高的作者单位。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不计分。

5.论文应提供刊物封面、论文首页复印件,并按序装订成册,论著须提交著作原件。

6.高级职称人员的CN论文不计分;发表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的论文计分。

7.知识产权的成果包括各类专利、软件著作权及个人作品等。学校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署名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计分,没有单位署名的,必须提供其成果与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并将其成果在科技处备案后,按相应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分。

8.论文论著及知识产权成果计分按照表2-3的规定计算。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9日22:07 来源:7月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以中电联理[2003]40号、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南方电网人[2003]32号、华能人[2003]222号、大唐集团人[2003]210号、中国华电人[2003]307号、国电集人[2003]152号、中电投人劳[2003]178号文、电顾人[2003]20号、水电顾人劳[2003]0038号、中水电人[2003]6l号、中葛办[2003]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其具体内容如下: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

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参加人员条件;(2)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3)企业年金分配及支付办法;(4)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条件;(5)委托管理事项;(6)管理和监督程序;(7)约定的其他事项。(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章供款、分配、支付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第六条企业缴费水平依据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7.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完整版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参加人员 (5)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7) 第四章账户管理 (11) 第五章权益归属 (12) 第六章基金管理 (13)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4)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5)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6) 第十章附则 (17)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8)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9)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20)

释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1。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1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表述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标准版)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 81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2005] 98号)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补充养老计划,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和领取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 3、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本计划: 1、本企业职工; 2、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1、有权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5、由于公司内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与缴费办法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

乌沙山电筹[ ]119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筹建处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大唐国际《关于印发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唐电人[ ]33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的实际,特制定《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分配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分配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附件1: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唐电人[]33号)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全民员工。 第三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行业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四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均能够建立企业年金。 第五条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实帐方式进行管理。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鄂劳社办[2001]317号) 杨长汉1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协发[1995]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年金的原则 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统筹考虑确定。 二、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凡本省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实行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对象: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自主确定,可以全员参加,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实行。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生产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年金的筹资渠道 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同比例提取企业年金。 2、按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盈利多的企业,可在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标准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3、企业也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4、企业年金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不超过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 (四)规范管理、平稳衔接。 第四条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担任,管委会由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五条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职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参加年金计划。 (一)正式职工;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已退休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人可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二)参加人与本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有权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终止参加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三)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终止。 第三章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授权本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二)授权本公司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职工。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季节用工等。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条企业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受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年金时,可暂时终止。条件允许后,可再续保。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所有参保职工保额均为16万元,增值部分不计入保额。

第七条为了体现企业年金对我公司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政策调整转为企业身份后,退休待遇下降的补偿,2000年8月8日前(含8月8日)正式调入公司系统的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已缴纳费用不计入保额,单位已为其缴纳的费用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八条2000年8月8日改制后进入公司系统的职工,前5年公司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从第6年起,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劳动贡献等情况,公司按照在本企业工龄的不同,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本企业工龄6-10年的,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40%; 第二阶段:本企业工龄11-15年的,单位缴纳70%,个人缴纳30%; 第三阶段:本企业工龄16-25年的,单位缴纳80%,个人缴纳20%; 第四阶段:本企业工龄26年以上的,单位缴纳90%,个人缴纳10%。 企业身份的职工,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均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九条:已经按照其他保额标准投保企业年金的公司职工,或在原单位已经投保的新调入职工,投保额不足16万元的,根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释义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加人员 (3)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8) 第五章权益归属 (10) 第六章基金管理 (11)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 释义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2 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单位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 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 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 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关于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附件 1 XX[200X]XX 号 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XX区(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有关规定,经过集体协商,拟在本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现将《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送上,请与备案。 XX单位 二OOX年X月X日 附件2 XX[200X]XX 号 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XX单位: 你们报送的《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收悉。经研究,该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要求,望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XX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X年X月X日

附件3 XX[200X]XX 号 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XX区(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规定,XX(申请受托人)拟作为XX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行使受托人职责,并选定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 现将XX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呈上,请与备案。 (申请受托人名称和盖章) 二OOX年X月X日 附件4 XX区(县)劳动保障局[200X]XX号 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XX(申请受托人): 你们报送备案的XX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收悉。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有关规定,现对XX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予以确认,登记号为XX。望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按规定运作。

此复。 XX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X年X月X日 附件5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企业年金方案一般包括总则、主体条款、附则三部分,文本内容分章节逐条排序。 一、总则部分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一般应表述为: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单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 (三)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般应包括:坚持有利于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二、主体条款部分 (四)方案参加人。一般包括:①单位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②单位职工参加的条件。加入的程序尽量简化,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可让参加人填报申请表。对一部分接

公司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公司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同时也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鼓励职工为企业多做贡献,以进一步调动我厂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劳动部[1995]464号《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1996]13号《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闽劳险[1992]003号《福建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厂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补充养老保险”称“企业年金”)。为加强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该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 第三条:企业年金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定,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我厂企业年金以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年金根据国家政策应由企业和职工(或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第六条:企业年金由人事劳动工资科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2、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每年一次企业年金的结算。 3、根据实施办法22对企业年金进行分配,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4、按规定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支付职工企业年金,核查分配数额和计息情况。 5、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对象,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职工企业年金,及时交财务科,并做好进出帐的有关记录,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我厂企业年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实施范围 第八条:在本企业工作的在册职工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五章分配原则 第九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50%,按照职工的不同年龄进行计算分配。依照距退休时间短的多补充、距退休时间长的少补充的原则,其计算办法为: 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按照年龄提取的企业年金保费总额÷全厂年龄总数×职工本身年龄(当年年份-出身年份)第十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50%,按照职工的不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样本(范本)

×××××××××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案 申请备案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企业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参加人员围 (5) 第三章资金筹集 (6) 第四章账户管理 (9) 第五章基金管理 (12) 第六章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 (13) 第七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16)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8) 第九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一)为了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稳定员工队伍,发挥激励作用; (二)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条制定企业年金案的依据。 (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

(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8号); (四)《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0号); (五)《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5号); (六)《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 第三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围 第四条年金计划参加人数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人将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公司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战略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 (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四)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战略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权利义务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员工后顾之忧,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第23 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 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 2005 ] 98 号)的精神,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和公司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须与公司签定协议。 第三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即公司将主要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入司司龄和贡献大小来进行年金分配,以激励员工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2 .调整原则。即企业年金发展与公司经济效益、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及企业经营状况适时调整年金缴费水平。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企业年金实施范围: 试用(或见习期)满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在职员工。 第三章缴费和分配办法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两项组成: 1 .公司缴费; 2 . 企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由本公司承担,按以下方法计提: 1 .本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决定企业年金缴费提取比例,但年金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 . 公司缴费在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在本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超出部分从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最高的缴费金额不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3 .今后如果需要调整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职工与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七条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采用年结形式,即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时将全年度的年金总额一次性划入员工个人帐户。 第八条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即完全积累模式,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按本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中的累计金额及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公司及他人不得挪用。

[最新文档]2020年XX公司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年金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年金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4.1.2 组织协调企业年金实施工作; 4.1.3 负责机关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确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 4.1.4 负责公司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 4.1.5 过渡性企业年金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4.1.6 负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4.2 财务处 负责筹集和缴纳公司机关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工作。 4.3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4.4 所属各单位 4.4.1 负责本单位员工企业年金的管理; 4.4.2 负责本单位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确定; 4.4.3 负责筹集本单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资金并缴至公司账户。 4.4.4 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等企业年金日常工作。 4.4.5 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年金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5 管理内容 5.1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 a) 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b) 单位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c) 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d) 根据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e) 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5.2 组织管理 5.2.1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a) 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b) 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c) 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5.2.2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主要职责: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A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SDXS 456-201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2.1 中油人事[2010]98号《关于调整企业年金个人所有权益相关规定的通知》 2.2 中油人事[2010]21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3 人事[2010]345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过渡性年金办法》 2.4 人事[2010]46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2.5 石油人事[2010]10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2.6 油人事[2010]30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过渡年金办法》2.7 中油人事[2009]558号《关于调增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比例的通知》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06-20修订2012-12-01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 3.1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2 企业缴费总额:是指本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与当年企业提取比例的乘积。 3.3 岗位分配比例:是指企业缴费总额用于岗位分配额的比例。 3.4 工作年限分配比例:是指企业缴费总额用于工作年限分配额的比例。 3.5 岗位分配基数:是指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资的月平均值,其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的岗位基薪,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的岗位工资,操作和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的岗位基薪工资。 3.6 岗位分配基数之和:是指当月参与分配的本企业全部员工的岗位分配基数之和。 3.7 工作年限分配基数:是指企业确定本人当年工龄津贴的年限。 3.8 工作年限分配基数之和:是指当月参与分配的本企业全部员工的工作年限分配基数之和。 3.9 企业缴费计入额:是指企业缴费分配额按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数额。 4 重要风险 4.1 规章制度制(修)订未经有效审批。 4.2 规章制度未得到有效遵守。 5 职责 5.1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总经理助理、人事处、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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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标 签】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发文日期】2004-01-06 【实施时间】2004-01-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 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3。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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