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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

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概况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上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集体合同制度均已经成为一项十分成熟的法律制度。就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而言,与我国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立法的落后状况比较一致——劳动法长期没有得到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所以劳动法学研究至今仍然属于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又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而集体合同制度一直没有受到劳动法学界的足够关注,所以集体合同制度研究又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但是,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还是在不断地取得进展,表现在:第一,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意识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地位,因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员在逐渐增加;第二,已经有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学术专著已经开始出现。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集体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二是介绍和研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三是研究在我国怎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四是研究怎样构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

十年来,我国学者撰写了下列专门介绍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著作:

(1)《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刘继臣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3月;

(2)《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理论与实用全书》:强磊、关彬枫著,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5月;(3)《集体合同集体谈判》:石美遐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杨汉平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6月;

(5)《集体协商谈判规程与谈判技巧》:纪明波、强磊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年8月;

(6)《市场经济与集体合同》:高小平主编,济南出版社,1997年;

(7)《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石美遐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

(8)《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理》:刘毅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年9月;

(9)《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余云霞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

(10)《论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姜俊禄著,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

(11)《劳资谈判》:郑桥著,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

(12)《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程延园著,2004年。

除上述著作之外,我国学者也撰写了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论文。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观点

(一)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上的地位

董保华教授系统论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他认为:“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是通过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第一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三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二层次的调整方式,作为一种中观的层次,既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层次,又兼顾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特征。”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如果这一空间单纯以劳动合同来调整的话,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不足以与劳动力使用者抗衡。集体合同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可见,在董保华教授看来,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中承上启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层次。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枢纽,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劳动法……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由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在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方式上,劳动法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方式为主导,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为何要以集体合同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工具?因为在个体劳动关系中,……雇主手中掌握着与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岗位,而劳动者个人手中只掌握着自己身体内所蕴含的与一份生产资料相对应的一个劳动力,如果劳动者个人拒绝与一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这个雇主只不过丧失了一个订约机会,而如果雇主拒绝雇用一个劳动者,则意味着这个劳动者丧失了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订约机会……因掌握资源的数量不同而导致……谈判力极其悬殊……”。王全兴教授也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无法取代的功能;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制度的实行顺序上,集体合同是“纲”,劳动合同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因此政府、企业和工会都有必要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工作而优先实行,至少应当使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同步实行。

(二)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

“团结权,又称组织权,一般是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而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还包括了集体谈判权和团体争议权(简称争议权,如罢工),是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劳动三权’。可见,劳动三权与集体合同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关于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程延园副教授认为,“团结权是集体谈判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争议权则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压力手段,没有集体谈判权,争议权也无法最终落实。团结权和争议权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劳动三权’的核心。”常凯教授也指出,“团结权,是集体劳权中的首先的和基础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其他权利,如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等就无法实施”。

(三)集体合同的劳方主体

在集体合同的主体中,一方是雇主或雇主组织,关于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那么,劳动者一方的主体究竟是不是工会?学者们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主要有‘工会主体说’、‘劳动者主体说’、‘劳动者和工会共同主体说’三派观点。”

程延园副教授对我国《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将职工一方作为与雇主相对应的另一方,那么职工一方究竟指的是谁?笔者以为,它要么是指劳动者个人,要么是指某个劳动者集体。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则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谈判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集体协议;如果是指劳动者集体,但这种集体又不是工会,则只能是现行体制之外的工人的自发组织,如同乡会、打工者协会、雇员协会或者某个劳动者群体,如果这些组织也有权与企业谈判,签订集体协议,那就意味着我们承认多元工会,这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元化工会体制又相悖。因此,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制度中与雇主或雇主协会相对应的主体只能是工会,而不能是劳动者个人和其他工人团体。”

另有学者结合《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综合分析:“集体合同中与企业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工会,因为企业职工只有组织起来才能运用集体的力量同企业抗衡,进行集体谈判(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企业职工’就是工会(即劳动者团体);没有组织起来的企业职工只是一个单个的、分散的、彼此没有集体交涉共识的劳动者,如同一般散沙,根本无法运用集体的力量同企业抗衡,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无工会时推举代表进行集体谈判是一种临时组织形式,如同临时工会),因此不可能成为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可见《劳动法》将‘企业职工一方’或‘企业全体职工’视为集体合同中与企业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是很不准确的,客观上模糊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角色,弱化了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地位。修订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3款使用了‘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表述方式,第4款使用了‘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提请仲裁……提请诉讼’的表述方式,这样就明确了工会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把工会推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中心位置上,从而大大强化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地位,有利于促使工会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积极发挥作用。”

(四)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有学者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有两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工会代表原则和主体独立原则。工会代表原则不仅是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它更要求工会必须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如果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那么从实质意义上来讲,工会就不具备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这意味着工会不是和企业相对应的利益主体,即使这样的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也不可能产生集体合同的作用。所谓主体独立原则,是指集体合同的双方在身份上、地位上、利益上、行为上都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尤其强调的是,工会必须具有独立于企业的身份和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主体独立原则亦可称为工会独立原则,它是实行工会代表原则的保障;工会如果不能取得独立地位,而受制于企业,那么工会就不可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显而易见,不能实现这两个原则,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集体合同制度。”

姜颖副教授则认为,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还存在着较多的依赖关系,工会难以成为集体协商中的独立主体,表现在:工会组织的建立依赖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依赖于企业,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依赖于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依赖于企业。

针对我国企业工会缺乏独立性的状况,有学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第一,禁止企业行政组建工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法定程序,保障职工的结社自由;第二,禁止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入工会;第三,明确规定工会的选举程序,保障工会的民主性;第四,“理直气壮”地规定工会的职能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要赋予工会不应由工会承担的职能;第五,禁止企业党委成员和企业党委各部门负责人兼任企业负责人、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彻底实行党政分开、党工分开,党委超脱于企业行政和工会之上;第六,禁止企业向工会提供任何财政支持,企业也没有义务向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提供经费,工会经费应由工会自行筹集。

(五)集体谈判义务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结果许多企业据此认为既然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那么也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拒绝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劳动法》第33条第1款实际上只规定了工会和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而未规定双方必须接受对方的提议进行集体谈判的义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工会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的。’该规定实质上规定了企业和工会的集体谈判义务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集体谈判义务时的法律责任。此处所谓的‘正当理由’必须严格掌握,只有那些既不可避免又不可克服并且足以妨碍集体谈判正常进行或者勉强进行集体谈判会妨碍更大利益的实现的情形才能构成‘正当理由’。此外,构成‘正当理由’的情形消灭之后,不得再拒绝进行集体谈判。”

(六)罢工权

常凯教授认为:“集体争议权是与劳动者的团结权和谈判权联系在一起的。但由于我国没有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的立法,致使因结权和谈判权也不完整。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劳动者由于不享有集体争议权,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对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缺乏制约的手段。作为劳资自治的一种形式,集体谈判能否进行或成功,关键的问题在于劳资双方的实力对比,而集体争议权是工会迫使雇主接受谈判的最主要的手段。中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的保障,就很难实施。”“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周长征博士也认为,“我国法律对于罢工既不予以禁止,也不明确支持,实际上是将罢工活动置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不符合依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罢工可以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对纠纷的裁决者而言,意味着无法衡量、判断罢工是否必要、是否合法、是否妥当;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一种无法预测的经营风险。在罢工活动存在的条件下,有规则、有组织的罢工对于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冲击是远远低于那些无组织、无规则的罢工。”

程延园副教授则主张,“参照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则,将罢工机制纳入协调群体矛盾的体系之中,认真研究群体争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既适合国情又能规范此类事件的有效程序,如罢工的申请、审批机构及期限,工会的职责,罢工期间及事后有关费用的承担,违法责任的追究等,做到既保

护劳动者享有合法的罢工权,又防止罢工权的滥用,已是一个亟需研究和规范的问题。”她还指出,“依法组织和行使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是工会转变职能的重要契机,也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内容。” (七)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工会违反集体合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关怀教授认为,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时不负法律责任,只对上级工会和工会会员负道义上的和政治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杨冬梅副教授认为,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违反集体合同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人对此问题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如果工会和雇主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了工会承担某些义务,那么这种约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工会不履行约定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工会和雇主互负义务的情况下,雇主的承诺和工会的承诺是互为条件的,工会的承诺不兑现,而雇主的承诺必须兑现,对雇主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某些时候雇主没有兑现承诺的原因可能恰恰是因为工会的承诺没有兑现,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工会承担违约责任而要求雇主承担违约责任更是不合理。因此,工会做不到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工会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集体谈判中,雇主对工会的承诺是相信还是不相信呢?相信,工会由于不受集体合同的约束不一定认真履行,雇主的风险很大;不相信,那么雇主也不会给予工会相应的承诺,工会承诺的目的也达不到,承诺也没用。”

(八)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有学者认为:“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把集体合同争议划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其目的就在于用‘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来表述权利争议,用‘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来表述利益争议,从而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机制。但是,将集体合同争议划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实质上是根据集体合同的运行阶段来划分集体合同争议,即集体合同订立阶段的争议为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为‘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仔细地分析可以发现:‘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并非都是利益争议,也包括大量的权利争议,比如一方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属于权利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并非都是权利争议,也包括一些利益争议,比如一方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出变更集体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就

属于利益争议,比如一方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出变更集体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就属于利益争议……。可见,我国《劳动法》分别用‘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来表述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实属不当,应当进行修改。因此,……应当直接将相关的争议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规定利益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权利争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 程延园副教授也就我国《劳动法》关于“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它往往表现为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或破裂,罢工、闭厂是其最激烈的形式。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解决:(1)在《协调处理协议书》无法达成的情况下,争议如何处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2)《协调处理协议书》达成后,如果一方拒绝执行应如何处理,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协调处理协议书》尚不具备可执行性。……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谈判过程中的争议也就无法解决,集体协议制度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限制。”

针对《协调处理协议书》如何执行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进行的“协调处理”实质上就是一种调解,而协调处理协议书实质上就是一种调解协议书,它反映了劳资双方的合意,其性质和功能等同于集体合同。因此,为保障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有效执行,可以明确规定协调处理协议书视为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的附件,具有集体合同的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九)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程延园副教授认为,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集体谈判制度还没有形成一种社会共识;第二,谈判环节缺位,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所签协议雷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集体谈判制度发展不平衡,一些企业(非公企业)和地区严重滞后;第五,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主体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到位。

李晓春、孙双星则指出,我国订立的集体合同存在“五多五少”现象:第一,完成任务指标的多,出于职工自身需要的少;第二,集体合同条款虚的多,实的少;第三,集体合同的内容从法律法规规章中摘

抄的多,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第四,知道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多,知道进行了集体协商的少;第五,集体合同生效的多,向全体职工公布的少。

针对这种“集体合同形式化现象”,姜颖副教授认为,“我国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方式上与其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这突出表现在集体合同制度首先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其推行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这种自上而下的指标分派、文件下达、限期达标的方式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模式的烙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集体合同制度不是源于职工协调劳动关系的需求,而是为完成上级的指标和任务,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一哄而上和形式主义。同时这种方式也使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动力不足,职工的力量不能充分调动起来。”

(十)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措施

姜颖副教授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思路:第一,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改变集体合同形式化的根本出路就是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使工会与企业的力量对比相对均衡,从而建立一个真正的协商谈判机制。应当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改变由企业任命或领导人兼任工会领导人的做法,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由职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真正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第二,承认和维护劳工三权。为最终达到建立劳资平衡机制的构想,必须承认和维护劳工三权,因为这三权是增强工会力量的根本源泉,是惟一能够加强工人力量并实现这种平衡的办法。第三,推行行业、产业集体谈判。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特别是推行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可以避免工会与企业存在的依赖关系所导致的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同时行业或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对促进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有积极的作用。我国推行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立法,明确行业或产业集体谈判的有效性及协议的法律地位;二是加强行业或产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培训工会干部使其具有代表性和谈判能力;三是培育与行业或产业工会相对应的雇主组织,改革已有的雇主组织,尽快组建行业雇主协会,使其能够代表雇主与工会进行行业或产业的集体谈判。

(十一)我国集体合同立法问题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严重滞后,集体合同立法更是滞后:《集体合同法》至今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则,而《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有四条,《工会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只有三条;客观地讲,《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这七条规定仅仅是勾勒出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为进行专门的集体合同立法提供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制定了《集全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是这两个部门规章的内容也是极不完备……在我国,除了工会组织高度重视集体合同立法之外,其它有关方面对集体合同立法的态度往往不是高度重视,而是高度忽视,其原因在于很多人对劳动法特有的调整机制缺乏清醒的认识,其表现就是在极其重视劳动合同立法的同时极其不重视集体合同立法。其实,集体合同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劳动关系调整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而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只是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中应当把集体合同立法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构建上应当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龙头,那种重视劳动合同立法、轻视集体合同立法的观念和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姜颖副教授也指出,“与集体合同推行的实践相比,集体合同的立法却相对滞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因此,制定单独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势在必行。

签订集体合同的意义

篇一:集体合同的意义 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篇二:关于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调研报告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劳动关系、协调劳资矛盾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单位工会之间)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单位工会之间) 要点 该合同为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之间的合同,双方主要约定了用人单位对其全体员工的各项保 障及其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与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单位和全体职工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第2条本合同对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3条本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和职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4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单位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5条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6条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协商机制。 单位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 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单位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 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本刊特稿·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人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薪酬管理的相应要求。 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 尚未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间: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工资调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职工一 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 第一条 方与企业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智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三条 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 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公司所属的公司和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行政方代表,采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的方 式进行 签字。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集体 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 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第六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 ( 二) 平等合作,协商一致 (三) 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四) 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个人劳动合同 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时,应取消个人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按集体合同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领导协调的作用。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 进行管理监督。公司工会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平 等协商的内容 (一) 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 (二) 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四)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 职工民主管理; ( 六)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是平等协商的主体。双方代表人数应相等。根据公司实际,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各确定为本10 人 组成公司平等协商委员会,在平等协商时双方各设记录员一名。 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应有其 书 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 企业 方其他代表有企业董事、经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会方其他代表由工会副主席、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和职代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双方可聘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第十一条 协商 代 表 任 期 与 集 体 合 同 期 限 相 同 , 可 以 连 任 。 协 商 代 表 应 当 真 实 反 映 本 方 意 愿 , 维 护 本 方 合 法 权 益 , 接 受 本 方 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双方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 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 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和意义

篇一: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1)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福利,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抗议。对于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的抗议,企业或许不放在心上,但是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抗议,那么企业就要慎重考虑了。 (2)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3)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职工工会,认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会和企业对抗。但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并不会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 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

(完整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 一、概念 1.平等协商(也称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2.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4.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是就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为一年签订一次,并且是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5.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系。工

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合同中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年; (2)集体合同条款中有关工资事项,必须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七个方面的本年度量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这样就可以不再单独签订工资协议,即可以视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集体合同的产生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必然结果 三、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动工会的组建工作 2.有利于健全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 3.有利于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 4.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治厂和管理水平和提高 5.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6.有利于提高工会的地位,带动工会全面工

作 四、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协商代表、内容、原则 1.主体: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为企业和职工。 2.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15人;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行政指派;职工方代表,由职工通过推选产生;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3.内容:《重庆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15项应当包括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略)。 注意把握:简、繁和细化量化问题(内容要符合实际,条款要充实具体)。 4.必须遵行的原则: (1)合法原则:一是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要合法;二是在订立程序上要合法,即双方在合同的起草、协商、审议、签字、报送、公布等方面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在内容上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2)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参与协商谈判的工会与企业行政不存在隶属关系,法律地位

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7503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Food company labor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食品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311-81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 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 集体合同遇尴尬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示。并且,在一些已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

趋势。“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普遍存在‘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集体协商中,保证公平十分关键。该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而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10-08-0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 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 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有利于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够广、协商机制不完善以及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更好地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 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通过加强宣传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职工民主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

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恢复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与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九、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天内由公司行政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说明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十、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 案例:王小姐于2003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5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 案例:王小姐于2003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5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 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 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 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 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2006 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王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 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小姐应允,但 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公司只同意按照王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王小姐12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拒绝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王小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单位仍应

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公司方认为,虽然公司和王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公司还公示了《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王小姐早已知道,但从来没有提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 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 于王小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双方争议不下,王小姐将公司 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支持公司的意见,驳回王小姐的仲裁请求,王小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单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年终奖励制度进行了变更,并且程序合法有效;但由于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而规章制度虽经民主协商程序,但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制订的。因此其效力应低于合同条款。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签订

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签订 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胁迫威胁他人,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对此集体合同是否一定要签订呢。所以下面是我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签订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我。 一、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签订 没有强制说必签,可以不签订。提倡、鼓励规范化劳动管理,签订集体合同,但是没有强制必须签订。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职工少,根本没有这个必要,只是跟员工个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其中企业职工一方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工会的,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二是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 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 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 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集体合同审核工作流程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 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 出审议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 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 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集体合同范本规定(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版) Collective contract provision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版)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集体合同范本

佛山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授权乙方(基层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所属管理组织)名称:名称: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地址:员工总人数: 用人单位性质:工会会员人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整理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

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浅析我国集体合同制度

浅析我国集体合同制度 [摘要] 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是集体合同顺利实施并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必经过程。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非常严峻,已经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构成了严重挑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我国因目前不完全具备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条件,所以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集体合同协商走过场、集体合同形式化、集体合同履约难等一系列问题,因而未能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针对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条件的不足之处,我们要不断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提高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意识以及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 [关键词] 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工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随之呈现出复杂且多变的特点。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种调整机制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出现了不足之处。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然而任何一项新生制度的顺利实施并发挥其作用,都需要一定条件的支持。当该新生制度所需要的条件不成熟或不具备时,该制度的实施就会出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成功运用该制度的国家,通过分析总结其产生发展所需要的条件,首先为其创造其所需的条件来保障它的顺利实施。本篇论文就是从该观点出发来探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条件,并试图通过对集体合同制度顺利实施所需的条件的完善来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促使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其在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作用。 1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条件 借鉴成功运用集体合同的国家,可以总结得出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点:市场化的经济体制,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的产生以及法制环境的健全。 1.1集体合同制度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编号:YB-HT-8476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Regulations of Yunnan Provi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临口镇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临口镇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 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 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 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 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 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 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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