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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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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时间:2011-06-18 | 作者:(律师)吴黎明 |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 浏览:10156

【标题】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由】劳动争议【审结日期】2009-08-12 【审理程序】仲裁程序

【文书字号】官劳仲字(2009)第296号【审理人员】段敏

【文书类型】仲裁裁决书【审理机构】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官劳仲字(2009)第296号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锋,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阳,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李某,公民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组成仲裁庭依法公开审理。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锋、张阳,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黎明、李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7年11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后勤主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并于2008年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购买灯罩颗粒料,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更未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人杨某某现要求:(一)解除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个月的工资共计3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16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250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11月8日至今的五项社会保险;(五)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给公司的款项10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实际上是为被申请人的另一个股东王××行使一些权利,申请人所说的借款为股金,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申证(1)工作证;申证(2)借条;申证(3)名片。

被申请人对申证(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发放的工作正与申请人提交的不一样,对申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款已经转为股金,认为申证(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被证(1)公司章程修正稿;被证(2)股东会决议;被证(3)股权确认协议;被证(4)合同协议;被证(5)股东结算单。

申请人对被证(1)、(2)、(3)、(4)、(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过庭审,本庭认定以下事实: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28日注册成立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后勤主管,但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且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2009年6月13日,申请人离开公司。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存在违法事实,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劳动报酬,为申请人补缴相关社会保险,并在申请人离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只是代表股东王万全行使股东权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本委不予釆信。申请人主张的2008年5月1日前的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第五项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本委不予审理。

由此,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08年5月—2009年6月13日的工资共计20250元(1500元/月×13.5个月)。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165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50元(1500元×1.5个月)。

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5月1日—2009年6月13日的五项社会保险,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段敏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倪静

林海东与江西兴国卷烟厂劳动仲裁纠纷案

时间:2006-08-15 当事人: 林海东、沈忠诚法官: 文号:(2005)兴民一初字第537号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兴民一初字第537号

原告林海东,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兴国卷烟厂职工,住兴国县客家路2-6号。

委托代理人肖礼洪,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911996111616。

被告江西兴国卷烟厂,地址:兴国县客家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忠诚。

委托代理人江正荣,江西兴国卷烟厂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运林,江西兴国卷烟厂干部,一般代理。

原告林海东诉被告江西兴国卷烟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7日和200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海东及其代理人肖礼洪,被告江西兴国卷烟厂委托代理人江正荣、钟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兴烟发(2005)11号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应撤销。1、原告是退伍军人,根据国家政策,于1996年分配安置在兴国卷烟厂工作,属国营企业工人,2000年兴国卷烟厂改制后,组建了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虽在该公司任销售业务员,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劳动人事关系仍在兴国卷烟厂,原告属国营企业工人,如对原告需进行处罚,就必须严格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之法律规定,而不是依据《劳动法》。兴烟发(2005)11号决定,名义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质是对原告实施开除、辞退,现估且不论原告在2000年至2002年之间是否存在实施了返销烟之行为,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认定原告实施了返销烟行为是否正确,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之规定,兴烟发(2005)11号决定显然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时效。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没有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兴烟发(2005)11号决定也是对原告实施再次处罚,也违反了劳办发[1994]370号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之规定,故劳仲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维持兴烟发(2005)11号《关于解除林海东劳动合同、辞退出厂》之规定,属适应法律错误。

(二)、江西兴国卷烟厂一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二也不是从兴国卷烟厂或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的,三它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故江西兴国卷烟厂无任何权利作出兴烟发(2005)11号《关于解除林海东劳动合同、辞退出厂》

之规定,因此,兴国县劳仲委作出维持一个不具民事主体资格,与原告无任何劳动人事关系之决定,难道不荒谬可笑吗?

(三)、劳仲委对事实认定也是错误的,因为劳仲委对事实的认定是采用江西客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日对原告作出开除公职之后,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寻找其处分原告之依据,动用其行政权力和不正当之手段,通过兴国县公安、检察人员,利用国家所给予他们的强制力,于2002年8月所取得的所谓证据。就认定证据而言,不但其来源不具合法性,而且其收集证据之程序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就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所谓证明原告实施了返销烟之行为,证据的证明力,与原告所提供的抚州、新建烟草专卖局(公司)所出具的原告在该两地区任销售业务员期间,未有过返销烟之行为的证明,以及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亲自派出的工作人员对调查情况说明中所说的,南昌洪城大市场等地所出现的“东河”香烟是来自樟树市场等证据小得多。因此,兴国县劳动仲裁委不采用国家机关所出具的和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亲自派到实地进行调查人员所出具的证据,而采用来源不具合法性和在程序上违法之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以上法律和事实,原告认为:兴国县劳仲委之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另一方面,江西兴国卷烟厂无民事主体资格,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故兴国县劳仲委作出维持兴烟发(2005)11号决定,属于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违法裁决,因此,兴烟发(2005)11号违法决定,应予以撤销。

(四)、原告要求补发2002年5月至今工资,并支付克扣工资总额25%的赔偿金依法有据,请依法予以支持。

江西客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日作出开除林海东公职之决定被兴国县劳仲委撤销并生效后,原告曾多次要求上岗,然而江西客家实业有限公司不但不安排原告工作,而且一分钱也未发给原告,江西客家实业有限公司该行为,显然是一种有意克扣和拖欠原告工资之行为。因此,原告依据劳部发(1995)第223号第三条之规定,要求补发工资并加付应得工资总额25%的赔偿金是依法有据的,但兴国县劳仲委依据赣府厅发(1999)52号文仅裁定补发原告3年下岗生活费5148元,不但显失公平,而且也依法无据。因为原告并不是下岗工人,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作出原告下岗决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兴烟发(2005)11号决定,被告补发原告2002年5月至今工资,并支付克扣工资总额25%的赔偿金。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复员、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一份。该证据证明:林海东是于1996年退伍后,被安排在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分厂工作的,属全民制企业工人,林海东与江西兴国卷烟厂不存在人事和劳动合同关系。2、抚州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新建县烟草专卖局于2002年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该证据证明:林海东自2000年至2002年在抚州、新建两地从事业务员工作期间,不但工作勤奋,吃苦耐劳,而且也未实施过倒卖或返销卷烟之行为。3、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对2002年南昌市场返销烟进行调查后的情况说明一份。该证据证明:2002年南昌市场出现的“东河”返销烟不是来自抚州、新建两地市场,而是来自樟树市场。2002年南昌市场出现的“东河”返销烟与林海东无任何关系。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有夏国彪签字的调查材料是欧阳云章代夏国彪签名的,即夏国彪本人并未在该公司的调查材料上签过

名,故该证据是虚假伪造的。4、夏国彪于2002年8月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证明:夏国彪从未向江西客家实业有限公司反映、出具、书写或证明过林海东实施过返销卷烟行为的任何证明材料。夏国彪本人从未在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材料上签过名。5、赣客实决字(2002)3号文、兴劳仲裁字(2002)第001号仲裁裁决书各一份。该证据证明: 2002年6月1日,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以林海东实施过返销卷烟之行为为由,做出过开除林海东公职的赣客实决字(2002)3号文之决定。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开除林海东公职的赣客实决字(2002)3号文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违法,2002年8月被兴国县劳仲委予以撤销,以及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6、该组证据由以下三份证据组成:(1)工商档案一份,该证据证明:从1991年度江西兴国卷烟厂就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过企业法人年检,参加企业法人年检的是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分厂;(2)兴国县工商局于2005年11月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证明:原于1982年在该局注册的“江西兴国卷烟分厂”,从2003年度起就未在该局以“江西兴国卷烟厂”的名义办理过企业法人年检,故根据法律规定,江西兴国卷烟厂已无民事主体资格;(3)兴烟发(2005)11号文一份,该证据证明:江西兴国卷烟厂再次以林海东在抚州市场任业务员期间实施了返销卷烟的行为为由,再次做出了解除林海东劳动合同、辞退出厂之决定。该组证据共同证明:江西兴国卷烟厂已无民事主体资格,林海东与江西兴国卷烟厂无人事和劳动关系,兴烟发(2005)11号文是违法的和无效之决定,故该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状中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分别构成了两个独立的且互无牵连的诉,不能将他们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提出。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构成了对答辩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之诉;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构成了原告要求答辩人补发工资和给付赔偿金的给付之诉。这两个不同的诉因其不同的法律关系内容,而构成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这两个诉之间也毫无牵连,答辩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2005年6月20日做出的,而答辩人停发原告工资却是因原告违反了厂规厂纪于2002年5月开始的,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或其他牵连关系。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诉状中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分别构成了两个独立的且互无牵连的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将他们并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提出。

二、答辩人做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1、答辩人做出该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原告返销卷烟的违法违纪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的裁决所确认。兴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曾于2002年8月14日做出兴劳仲裁字(2002)第001号裁决书。裁决书中确认了,申请人林海东在担任业务员时,返销金盖“东河”烟的事实存在,严重违反了答辩人的规章制度。该仲裁书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应当认定原告在担任业务员期间存在返销卷烟的违法违纪事实,答辩人无须再为此举证证明。因此,答辩人在兴烟发(2005)11号文做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

2、答辩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在查实原告存在上述违法违纪事实前提下,依法行使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权。答辩人做出该决定前报告了答辩人的工会组织,工会经讨论后,同意答辩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将原告予以辞退。答辩人做出的决定是对与申请人之间

劳动合同的处理,而不是对申请人的行政处分,不存在违反了一事多罚和追究处理时效的问题,是合法有效的。

3、至于申请人补发工资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照答辩人兴烟发(2000)11号《关于加强职工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属于在客家公司违纪下岗的职工,下岗期间不享受厂内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按厂规厂纪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申请人属客家公司违纪下岗的职工,其下岗期间补发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兴烟发(2005)11号文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兴劳仲裁字(2002)第001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原告返销卷烟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决书认定。2、(2002)兴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第一份证据已生效。3、原告交代材料一组、兴国县公安局2002年8月对魏小保、熊国平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原告存在返销卷烟的事实。4、兴国县公安局2002年9月对林海东的讯问笔录一份,证明目的同上。5、兴国卷烟厂工会会议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作出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作出开除决定已经过工会同意。6、兴国县烟草购销公司2000年度销售目标管理方案、兴国县卷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销售责任管理方案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改制后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实施了返销卷烟行为,违反了被告设立的规章制度。

7、兴烟发(2000)1号文件,证明被告对其职工安排到改制后的企业,有权按厂规厂纪作出处理,另证明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8、兴政发(2000)17号政府文件一份。证明改制后,厂里员工以自然人身份与客家公司签订合同,由全民工变成合同工。9、客家公司与兴国卷烟厂联席会议记录一份,证明卷烟厂有主体资格,可依据规定处分职工。

10、李惠俊、刘英明、林海东的人事档案各一份,证明目的同上。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

原告林海东系退伍军人,1996年11月安置在江西兴国卷烟厂,全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兴国卷烟厂转制后,林海东在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2002年6月1日,江西客家实业有限公司作出(2002)3号决定,开除原告公职,理由是:原告多次利用地下渠道,非法向南昌等市场返销卷烟,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经营和价格管理秩序。原告不服,向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该决定。2002年8月14日,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兴劳仲裁字(2002)第00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对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林海东的开除决定予以撤销的裁决,该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在担任业务员时,返销金盖“东河”烟的事实存在,严重违反了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处理上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补充意见第八项之规定,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林海东开除处理不当。原告林海东于200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仲裁(2002)第001号仲裁裁决书中对本人返销东河烟的事实认定”。2002年9月13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兴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林海东的起诉。

2005年6月20日,江西兴国卷烟厂以同样理由:“原告担任市场业务员时多次利用地下渠道,非法向南昌等市场返销卷烟,严重违反了厂部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经营和价格管理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影响”,作出了兴烟发(2005)11号《关于解除林海东合同的决定》,

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辞退出厂。原告不服,向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兴劳仲裁(2005)第002号仲裁裁决书,对江西兴国卷烟厂兴烟发(2005)11号《关于解除林海东合同的决定》予以维持,该仲裁裁决书确认:林海东担任销售业务员时,返销金盖“东河”烟事实存在,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江西兴国卷烟厂改制,组成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卷烟厂职工择优录用。根据江西客家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5月21日公司董事会决定:“经研究,关于兴国卷烟厂应聘到客家公司的员工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1、兴国烟厂职工在客家公司应聘上岗的,由客家公司进行岗位管理和考核,工资、福利由客家公司发放。2、兴国烟厂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兴国卷烟厂,其劳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社保管理等事务仍由兴国卷烟厂处理。3、兴国烟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客家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不仅客家公司可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兴国卷烟厂也可依据劳动法规和厂规厂纪对其作出相应处理”。根据江西兴国卷烟厂2000年8月10日的兴烟发(2000)11号文件“关于加强职工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属于客家公司违纪下岗职工,下岗期间不享受厂内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同时,还必须按厂规厂纪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被告江西兴国卷烟厂2003年、2004年度,在工商机关没有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本院认为: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仲裁(2002)第001号仲裁裁决书虽然因程序原因,已撤销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6月1日作出开除原告林海东公职的处理决定,但是已经认定了原告林海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据此本院确认原告林海东担任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时,严重违反了客家公司和被告江西兴国卷烟厂的规章制度。

被告江西兴国卷烟厂改制,组成江西客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董事会对聘请被告单位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事项已明确划分了管理范围,被告是劳动人事管理主体,有权作出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没有进行工商年检,并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被告应按规定补办工商年检。

被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不是对原告的处分,因此不存在时效问题。兴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仲裁字(2005)第002号仲裁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据此,经审判委员会员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海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元,实际支出费202元,合计人民币4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晓荣

审判员钟先银

审判员王平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肖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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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最新整理版 申请人:_______ ,性别:__ ,出生日期:______ 年__ 月_____ 日,职业:销售助理,工作单位:___________ 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通 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 主要负责人:,职务:,手机号码:,邮编:,办公地址:,_ 电话:。 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 年____ 月份拖欠的工资共计 ____ 元整。 二、发还____ 年____ 月工资_____ 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 的工资;共计______ 元整。 四、补还__ 月_ 月____ 月 __ 月每月少发的工资 ________ + ______ +_______ +_______ 合= 计_____ 元整。 五、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 个月,要求赔偿双倍工资_____ 元整。 六、非法解除劳务关系未提前通知本人,要求经济赔偿金共计 ____ 元整。 合计总金额:_____________ 。 事实和理由: 一、该公司至今未发放与本人_ 月份工资(______ 元),约定发放当月工资时间为次月__ 日。该公司一直不按时发放工资,如: 6 月份的工资拖欠至月___ 日发放。现公司又拖欠员工_ 月份工资。 、该公司__ 月份工资本人要求按时发放 三、本人__ 月—__ 月的工资单中显示本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每月 缺少绩效奖励元/ 月,共计元。 四、对于面试时负责人曾与本人承诺试用期工资(是除去所有需缴纳四金及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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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750元(月平均工资6700元*2.5(工作2年1个月多10天); 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67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2018年2月1日至2018 年3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11022元(月平均工资6700*2+6700*10/31*2-已支付1个月工资6700)。 以上三项合计:3447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月3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传输设计部湘潭项在目组设计员职位至今。第1次签定劳动合同时限为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2017年2月8日续签合同为1年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止,签订的劳动 合同第二条规定为从事设计部外派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员岗位 工作,工作地点为无固定地点。从2017年2月8日续签1年劳动合同后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从未通知申请人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只在2018年2月28日电话和QQ群内通知申请人不能在原来的岗位工作,且不能继续在湘潭工作,需派往外省工作,并尽快交接申请人手上的工作。当时申请人同意在2018 年3月内尽快交接手上工作,但不同意调换岗位和工作地点。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2018年3月份工作交接期间的工资以及按照《劳动法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两年多的时间内一直在湘潭市内工作,从未出差或外派。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以及技术能力一直受到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好评,并被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推荐给被申请人处评为优秀员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拟定的劳动合同2份先由申请人签订后邮寄给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后邮寄一份给申请人但一直推托未给,直到2018年3月8日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了4张劳动合同的关键页照片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多个在湘潭的员工同样也是未拿到被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双方相互执有条款,存在避免申请人申诉被申请人的嫌疑。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后都未通知申请人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再要求申请人继续工作一个月后才电话通知申请人调换岗位和工作地点或选择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款。2018年2月28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尽快交接工作,由于是设计工作,交接工作工程中需对手上的事项、资料一一说明和移交,并需完成未完成的设计,但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交接期内的工资,同样违反《劳动法合同法》。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被 申请人需调换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劳动者)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平均工资为6700元每月(基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 xx 性别女年龄 xx 民族汉 住址上海市xxx 电话 xx 邮编 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上海市xx 电话 xx 法定住所上海市xx 邮编 xx 法定代表人 xx 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 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xx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XX年9月至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XX年9月至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 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

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 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XX年9月的 9家店铺增长为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 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 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 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 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 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 申请人开除,双方在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 书上签字,于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 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起诉状范本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被告: 地址: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对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_____)_____号裁决书的第____项、第____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_____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此十分不满,____年_____月____日向______市管城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______市

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做出劳仲裁字第(____)_____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______市管城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___项、第_____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____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 “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而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日申请人

有关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八篇

有关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八篇 有关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八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姓名XX 性别女年龄XX 民族汉 住址上海市XXX 电话XX 邮编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上海市XX 电话XX 法定住所上海市XX 邮编XX 法定代表人XX 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20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

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20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20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20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20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20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20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劳动仲裁申请书篇2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XXX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申请人:_________,性别 :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年____ 月_____日,职业:销售助理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 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____年____月份拖欠的工资 共计________元整。 二、发还________年____月工资________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___的工资;共计________元整。 四、补还____月____月____月____月每月少发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________元整。 五、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___个月 ,要求赔偿双倍工资________元整。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如下图: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doc)(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

劳动仲裁书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书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书的申请书范本,欢迎大家的阅读。 劳动仲裁书申请书范本一申请人:姓名 XX 性别女年龄 XX 民族汉 住址上海市XXX 电话 XX 邮编 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上海市XX 电话 XX 法定住所上海市XX 邮编 XX 法定代表人 XX 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2000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 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20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20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20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20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20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20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

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集锦6篇

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集锦6篇 中国不断在进步,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正确地使用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诉求得到表达。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姓名 XX 性别女年龄 XX 民族汉 住址上海市XXX 电话 XX 邮编 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上海市XX 电话 XX 法定住所上海市XX 邮编 XX 法定代表人 XX 性别女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20xx 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20xx年9月至20xx 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20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20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20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20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20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20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裁决书

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大金劳人仲案字[2012]第567号申请人:姜元龙,男,1978年6月生,汉族,现住大连开发区21号小区杏花里38号楼1-6-3号。 被申请人:大连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郝峰街。 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娈娈、宋兆巍,均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申请人因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员工,自2001年10月18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分别与2002年1月28日、2004年11月25日、2011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600元,该工资额不包括加班费及补贴费等。所实行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度。 自2001年3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开始工作,申请人一直认真履行着自己的工作职责。从2009年5月开始,被申请人开始出现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情形,其中包括2009年5月、6月、2011年10月、11月、12月,累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共计808元。申请人从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支付,共计

3875元。除此之外,申请人于2007年6月起至2011年10月止的加班差额8889元,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支付的加班费85730元,被申请人都没有向申请人支付。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辞职书,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申请人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及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同意与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无奈,只好依法提起仲裁解决。 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09年5月,6月,2011年10月,11月,12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人民币808元; 2、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休的年休假工资3875元;3、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加班费差额8889元;4、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加班费85730元; 5、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0522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21432元。共计人民币171’256元。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并没有扣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是从奖金中扣发的,此种情形并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申请人曾经使用了年休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

劳动仲裁申请书8篇免费下载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一):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劳动者申请)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 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 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法律文书,如果大家想了解这类文书怎么书写,欢迎阅读以下这篇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1】 申诉人:姓名,年龄,汉族,出生年月 住所地: 被申诉人:公司名称 住所地:公司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 申请人:张三,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系襄樊市XX公司职工,住襄樊市襄城区XX路XX号,电话: 被申请人:襄樊市XX公司(要求写全称,不可错一字)。

民事起诉状(不服劳动仲裁)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石家庄xxx区和平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仲裁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xxx(仲裁申请人)自1997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xx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xx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仲裁攻略

劳动仲裁攻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日5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

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加班工资元(其中包括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个月工资元及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7、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以上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年月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工,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双方双方未/已签订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一直以来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申请人工资和加班工资,未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给申请人休年假。由于不能忍受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自年月日起,申请人被迫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共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个月,平均每月延长劳动时间小时,

平均每月休息日加班小时。申请人平均每月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工资为元(小时×元/月÷174小时×1.5倍),申请人平均每月休息日加班工资为元(小时×元/月÷174小时×2倍)。所以,申请人平均每月工资为元。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元/月×个月),支付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元(元/月×个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元(元/月×个月),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小时×元/月÷174小时×3倍)。 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即元(元/月×个月)。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元(小时×元/月÷174小时×3倍)。 但被申请人经申请人提出后拒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上述待遇,本人要求申请仲裁处理此事,请给予办理。 此致 深圳市龙岗/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申请书副本()份,有关证据材料()份。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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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职业:销售助理,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XX编码: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 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________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____年____月份拖欠的工资共计________元整。 二、发还________年____月工资________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___的工资;共计________元整。

劳动仲裁裁决书

案例2 仲裁员:董康康、陈晓曦、薛文书记员:李悦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桂林劳人仲案字[2011]第567号申请人:张三,男,1989年12月生,汉族,现住广西桂林七星区11路 被申请人:东万设备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四,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Simon Five,均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申请人因工资、辞职问题争议一案,于2011年9月2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员工,2011年8月7日,申请人应聘到东万设备公司,并于东万设备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同时签订了“使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应聘任润滑油的销售工作,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桶提取10元。如果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申请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由于任职期间我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向申请人支付工资。9月18日,申请辞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事实是东万设备公

司关于“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的协议本身不合法,当属无效,不应受法律保护。东万设备公司因我的销售任务未完成而扣我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求事项: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任职期间49天的工资共1600元,并且批准申请人辞职。 被申请人辩称: 2011年8月7日,张三应聘到我东万设备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并非如申诉人所说的只是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公司根据销售人员的薪酬模式-纯业务提成制,申诉人在工作期间未能推销出润滑油,所以公司不发给其提成。公司并非未支付申诉人所说的工资,更没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且根据协议规定工资应为1000元,申诉人无理要求1600元。根据桂林市2011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申诉人的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并没有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规定。所以申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东万设备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因此,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本委受理此案后,即依法由仲裁员董康康担任首席仲裁员,薛文,陈晓曦担任仲裁员,与书记员李悦组成仲裁庭,于2011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XX层、XX层、XX层 单位代表人:张XX 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XX 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 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 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二、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 法定程序。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承担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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