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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管理规定摘要:

第四十四条实行财务管理制度。

(一)学生社团所收取的一切经费(会员费、器材费、教程费等)中,总额的73%(包括70%会员费和3%的管理费)由社联会财检部统一保管(同时附上该协会会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为会员服务的原则。学生社团的经费作为社团的公共财产,用于为会员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二)学生社团收取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一学年不允许超过50元每人(各协会会员名单须每年更新一次),会员费仅可用于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运作、社团活动的开展、社团的宣传等;会员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地填写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物品登记表》并上交至社联会审核。

(三)社团活动经费应按规定、按章程使用,不得挪为他用。社团申请活动经费必须凭发票报销,待社联会核实且上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报销。学期末必须向社联会上交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报告,同时向该社团全体会员公布,增加经费收支透明度。

(四)学生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资助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活动经费必须如实向社联会汇报;社团活动获得的赞助商赞助金必须上交金额的10%到校团委。

(统一用于社团购买活动道具等)

(五)各学生社团应设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且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人员。

(六)各社团财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活动为依据,以一个学期为一个会计期间,向社联会反映财务状况。

(七)收取会员费的学生社团招收会员,必须在收费前向社联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区分会费与器材费、课程费等;会费与器材费、课程费必须有其相应的票据清单。

(九)各学生社团在收缴会费的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会费或挪作他用等舞弊行为,一律统一使用收据。各社团的会费由学生社团及社联会共同管理,供各学生社团专门使用,社团经费的账目须定期到社联会备案并及时核对更新,各学生社团自觉接受社联会及广大会员的监督和抽查。

(十)用于报销用的活动发票必须将活动事项,日期等内容定于发票反面,并由当事人签字,发票内容必须据实填写。

(十一)对于需要校内外部门或单位提供赞助的社团,须向校团委和社联会汇报,批准后

方可联系赞助并汇报结果。

(十二)在整个会计期间,各社团财务人员必须做好本社团财务收支工作。账目清晰。社团重要负责人有权向会费管理单位查询本社团经费使用情况,核对账目,监督会费管理单位财务工作。

(十三)社团负责人有责任定期向本社团的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及相关明细账目。每学期末统一将账目及单据等帐物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查。

(十四)各社团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需诚实,认真制定经费管理预算,开据发票。如发生任何作假欺骗及营私舞弊现象,社联会将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社联会有权撤消当事人职务,并交上级机关处理。

(十五)视社团本身的性质及章程而定是否收器材费,器材费是置备及维护会员日常训练所必需用具的费用。

(十六)若社团聘请了非本校老师及本校学生的专业训练师,则可向会员收取课程费,用于支付所聘请的专业训练师的工资;

(注:聘请人员事宜须事先经校团委批准)

对于违反本管理细则的学生社团,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该社团自行承担,社联会有权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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