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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七稿)

第一章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我省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与透明,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定义】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的建议。

第三条【依法建议原则】量刑建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决定建议判处的刑罚。

第四条【客观全面原则】量刑建议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又要考虑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第五条【宽严相济原则】量刑建议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量刑均衡原则】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建议的量刑应当基本均衡。

第七条【配合制约原则】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又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适用范围】对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九条【适用条件】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事实均已查清;

(二)涉及适用刑罚的各种法定量刑情节均已查清;

(三)影响适用刑罚的主要酌定量刑情节均已查清。

第十条【排除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不提出量刑建议:

(一)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量刑情节的认定具有较大争议的;

(三)其他不宜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形。

第三章审查、评估与审批

第十一条【条件审查】检察人员在办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补充侦查】所有量刑情节均应当有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明量刑情节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尚有影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没有查清,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有必要,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十三条【量刑评估】对于符合提出量刑建议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全面、准确、客观地提取案件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具体刑罚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量刑的意见。

第十四条【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事实因素。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酌定量刑情节系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十五条【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由刑法总则和分则予以规定。

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人或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犯罪后果、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第十六条【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起因、对象、手段等案中情节,以及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赔偿和被害方的谅解程度等案外情节。

第十七条【评估规则】评估多个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时,应就每个量刑情节进行实际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评估结论,一般遵循以下规则:(一)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二)“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

(三)案中情节优于案外情节。

第十八条【评估内容】量刑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量刑情节及性质认定;

(二)认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三)量刑情节有无变化可能;

(四)是否会出现新的量刑情节;

(五)各情节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六)拟建议的量刑幅度。

第十九条【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在量刑评估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案发地或者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群众的意见,以充分判明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第二十条【审批程序】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量刑评估意见,并拟写量刑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对于下列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后,应当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必要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追诉漏罪、漏犯的案件;

(三)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或者定性的案件;

(四)建议适用缓刑、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

(五)建议适用死刑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十一条【量刑建议听证】对于下列案件,分管检察长对量刑建议审批后,可以决定召开量刑建议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

(二)依法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

(三)拟建议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处罚的案件;

(四)社会普遍关注、影响重大的其他案件。

量刑建议听证会应当邀请本级人民检察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

在量刑建议听证会上,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布已审定的案件事实、情节以及拟提出的量刑建议,但对于案件证据不应予以公布。

对于人民监督员意见与拟定的量刑建议分歧较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提出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提出方式】量刑建议一般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量刑建议书内容】量刑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姓名、案由及适用的起诉书文号;

(二)被告人触犯的罪名及刑法分则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

(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认定证据;

(四)对量刑情节的评判意见及建议处刑的理由;

(五)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建议量刑幅度】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明确提出。对于建议判处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不明确提出执行方式。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绝对确定刑期的建议。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中最高刑与最低刑相差在3年以下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相差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相差在5年以上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

(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建议判处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附条件的量刑建议】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赔偿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需经法庭审理后予以认定的案件,制作量刑建议书时,可以区分不同情形,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

第二十六条【对数罪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区分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于适用吸收原则的数罪并罚,应当对决定执行的刑罚提出量刑建议;(二)对于适用并科原则的数罪并罚,应当对合并执行的刑罚提出量刑建议;(三)对于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与并科原则共同适用的数罪并罚,可以对合并执行的刑罚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建议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4年;管制合并执行的建议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5个月;拘役合并执行的建议量刑幅度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七条【对共同犯罪的量刑建议】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

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单位犯罪的量刑建议】对于单位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仅就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对单位可不再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十九条【量刑建议书的送达】量刑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案件提起公诉时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补充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于已提起公诉但未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认为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按照本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量刑建议书,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庭前量刑建议的修正】人民检察院对于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制作量刑建议书,对量刑建议予以修正,并及时送达人民法院,同时应撤销原量刑建议书。

第五章庭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庭前准备】在法庭审理前,公诉人应当围绕被告人的量刑,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量刑的问题,认真做好出庭准备。

第三十三条【举证】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应对据以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予以出示、宣读或者播放。必要时,可以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重新勘验、检查或者鉴定。

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可以分开举证的,应当先列举定罪证据,后列举量刑证据。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该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列举;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举证的最后阶段列举。

第三十四条【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可以就双方提交的量刑证据进行相互质证。质证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展开,涉及具体量刑的问题应留待法庭辩论阶段予以阐述。

第三十五条【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后,应宣读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

在宣读量刑建议书时,可以根据庭审情况节录宣读,但不得违背建议的原意。对于附条件的量刑建议,可以根据庭审确认的量刑情节,选择对应的建议内容予以宣读。

第三十六条【量刑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可以展开辩论。量刑辩论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设置单独环节进行。

控辩双方可以就以下问题展开辩论:

(一)量刑事实是否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有无遗漏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三)对量刑情节的定性与评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

(四)建议量刑幅度是否准确;

(五)其他有关量刑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在进行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三十八条【建议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发现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可能影响建议量刑幅度,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可以依法建议延期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补充提供法庭审理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十九条【庭审中量刑建议的修正】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修正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量刑建议书认定的量刑情节有误、评判不当或者出现新的量刑情节等情况但不影响建议量刑幅度的,公诉人可当庭予以修正,并在庭审后层报分管检察长;(二)需对建议量刑幅度进行修正的,应当在休庭后按照本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制作量刑建议书,对量刑建议予以修正,并及时送达人民法院,同时应撤销原量刑建议书。

第四十条【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听取公诉机关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或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四十一条【二审或者再审案件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上诉案件、刑事抗诉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法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本意见提出量刑建议。

二审或者再审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维持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直接在出庭意见中提出维持意见;认为应当改变原审裁判量刑的,可以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提交法庭审理。

第六章监督与制约

第四十二条【禁止性规定】检察人员在开展量刑建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或者伪造量刑情节、证据;

(二)利用量刑建议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

(三)未经审批或者超越职权发表量刑建议;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上述行为导致量刑建议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并重新制作量刑建议书,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检察长纠正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发现量刑建议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上级检察机关纠正量刑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章对采纳情况的审查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裁判审查】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采纳标准】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量刑情节、量刑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与量刑建议一致,对被告人处刑在建议量刑幅度内的,系采纳了量刑建议。

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量刑情节、量刑理由或适用的法律依据与量刑建议不完全一致,对被告人的处刑尚在建议量刑幅度的,系基本采纳了量刑建议。

判决、裁定对被告人的处刑超越建议量刑幅度的,系未采纳量刑建议。

第四十七条【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未采纳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四十八条【建立台帐】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专门台帐,对量刑建议的提出以及人民法院的采纳情况予以登记。

第四十九条【量刑建议的研究与协调】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分析量刑规律以及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并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第八章其他

第五十条【效力】本意见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解释】本意见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施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

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_规章制度.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_规章 制度 为推进市委各项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把全市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曲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重大意义督查工作是各级党委及其所属部门实施领导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方法,是确保各项决策落实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武器。督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党委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05年是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一年,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督查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充分认识抓好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委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督查职能,切实当好参谋助手。要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全委会等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督查。抓好上级党委和市委对阶段性工作、专项性工作所作出的重要部署的督查。要抓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紧抓不放,直到解决为止。对上级党委、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和在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时所提重要意见的落实,立即进行专项查办,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当前,要突出

农业和农村经济、文物旅游发展、园区经济、招商引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运行、重点项目建设、平安曲阜建设、先进性教育活动等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全年任务目标。三、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以决策落实的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根据领导意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将督查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科室,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要认真迅速地做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要督办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查办。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立即组织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的办理报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签发后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交办部门要对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四、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要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主体意识,把督查工作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亲自抓,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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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正督查督办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在日常税收工作中,往往一些工作决策比较好,但就是落实不够到位、不够好。这不仅使上级的工作思路和领导安排的工作在基层的落实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还滋生了一些不良习气。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根本的原因在于决策与实施之间缺少督促检查这个重要环节,或者说督促检查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工作实践充分表明,督查影响落实,落实影响效果,进而影响形象。因此,针对以上状况,必须在克服“三化”问题上下功夫,把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当做进一步转变作风、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来思考并运作。一是克服简单化。抓督查习惯用简单询问法,不深入基层,不到现场检查,这种督查只触其表,未及其里。二是克服形式化。听、看、查、问等形式一起上,所有程序都到位,只了解现象,不深究问题,不利于发现和解决不落实的根本问题。三是克服主观化。简单类比,凭经验判断现象和问题,难以增强效果。 (三)充分认识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作用。一是督查督办是顺利实现决策目标的重要保证。一项决策都有其明确的目标,目标只有通过决策的执行系统实施才能实现。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督促检查手段,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不落实的环节和不落实的问题,如果落不到实处,就收不到应有的效果。二是督促检查是修正和完善决策的有效途径。正确的决策,源于实践,通过开展积极有效的督查督办,可以及时了解决策执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把决策变为现实的一个桥梁,也是进一步发展原有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一章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

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二节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

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调度工作会发言稿

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调度工作会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受xx书记的委托,召开这次专题会,主要是通报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有关情况,研究部署下步整改工作。刚才,州委州政府督查督办局通报了有关情况,长顺县、独山县作了表态发言,永生副州长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讲得很好,我完全赞同。下面,就抓好国务院大督查工作,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国务院大督查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推动工作落实,不折不扣把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督查落实工作,要求切实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造福人民。 这次国务院大督查是国务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对各级政府工作开展的一次大检查、大督查的结果,是检验我们向党中央、国务院看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成效的重要标准,也是中央第四巡视组巡视贵州后对反馈问题的一次大整改。在2016年国务院大督查中,由于我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整体有力,各项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亮点经验总结提炼到位,得到了国务院督查组的肯定,被列为2017年“免督查”地区。从今年情况来看,迎检工作总体有力有序,调度有方有效,特别是黄伟同志和州县两级督查督办部门抓得很紧,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成绩值得肯定。但从这次督查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个别同志在思想认识上、工作措施上还有差距。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大督查工作有督查督办局和职能部门在抓,自己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促不够;有的部门认为,大督查工作是督查督办局的事,自己只是配合,出力不够;州县两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局个别同志认为,自己是党群部门,抓大督查工作是在帮政府做事,思想认识有偏差,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等等。 抓好这次国务院大督查迎检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全州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务院大督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大督查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以赴,做到思想上不含糊、行动上不迟缓、责任上不推脱,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极端认真、极端负责的工作态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国务院大督查迎检和整改工作。 第二,要强化政治担当,抓紧抓实督查发现问题整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大督查也是一个道理。存在问题是工作层面的问题,但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就是态度的问题、作风的问题,甚至是政治的问题。这次,独山县为什么被约谈,为什么被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作为典型负面案例在全国通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屡查屡犯、整改不力。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坚决按照国务院督查组的要求,把大督查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以整改工作推动并规范政府各项工作。一要立说立行抓好整改。对照国务院大督查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问题、提出的工作建议及重点督办事项,要事不过夜,立说立行立改,逐项进行任务分解,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不漏项。对热线电话反映并由国务院督查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各级各部门要照单全收、主动认领、压实责任,对整改任务进行台账化管理,逐一列出整改清单,强化督办落实,全程跟踪、办结销号,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音。二要统筹推进抓好整改。要把国务院大督查与中央巡视、土地和环保督察、专项审计等整改落实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

关于督查考核工作中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精品文档 关于督查考核工作中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3月份以来,督查考核工作是推动各项决策落实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督查考核工作组组围绕全镇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立足紧扣中心、突出重点、提高质效、促进落实,实行快节奏、高频率督查,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当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督查督办的重要地位认识不够。一些单位或个人对督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深入,甚至认为督查督办抢了其他办公室的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岗位;认为督查督办是专门给人挑刺、找麻烦、专整人等等,导致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遇到一定困难。 二是督查督办的相关制度不很健全。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现用现抓”的现象,对督查督办工作规律性的认识还没有真正把握,督查督办工作的实际效果还不是很到位。 三是责任分工不明确。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又缺乏经验,对督查督办的责任分工还不明确,导致督查督办工作“挂空档”,胡子眉毛一起抓,没有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 四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在具体工作中,督查督办或是重点抓得不准、不及时;或是不能正确领会领导对其需要督查督办工作的真正要求;或是对其所督查督办的工作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过于简单化、任务化,导致督办结果达不到领导或上级要求。 五是督查的深度不够,方式方法不够灵活。平时在督查工作中,督查的事 项较多,大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完成任务,而对于督查内容的深层次原因、根本 解决办法考虑的较少、分析的不够、落实的不够到位。在督查方式上。现场督导、 座谈了解比较多,调查研究、暗访回访比较少,持续跟踪督导的不够,有时对一项工作督导后,由于忙于其它工作便没有时间过问后续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完全落实到位。 六是督查考核二合一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平时的督查与考核结合起来有利 于提高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调动被督查对象的积极性,增强督查的实效。但目前对于督查如何与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督查督办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宣传不到位,没有在全面范围内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主动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的经验不多、有顾虑,使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三是工作能力和水平还有欠缺,不利于从更深层次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部分领导和部门对此项工作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存有督查不督查一个样,遇到工作随机安排就可以的思想,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对上通下联,内外协调,保障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的重要意义;二是存有督办不督办都得办,自己做好就行了要办的事你们不督查我同样办,我们不办的事督查我同样不办的意识,存在故意作对的现象,我到岗了但我不办实事,看你怎么办。没有认识到督查督办工作对领导决策,对预防工作纰漏,对单位形象所具有的重要影响意义;三是瞻前顾后,怕反映出真实问题挨领导批评、受其他单位责难,或者避重就轻,或者缺乏主动意识,或许干脆撒谎瞒得过就瞒,瞒 精品文档

大督查大督办汇报会表态发言

大督查大督办汇报会表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刚才,×同志汇报了我县XX年全县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长和×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在充分肯定了我县今年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客观准确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很受启发、很受鼓舞,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完成全年任务、实现争先进位的信心和决心。这里,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就学习贯彻好×书记、×市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完成好全年工作任务,作三点表态: 一是坚定信心,争作贡献。今年以来,×书记和×市长多次到×检查指导工作,并对我们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今天,×书记、×市长一行百忙之中再次莅临指导,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这次大督查大督办为契机,将各位领导的重要指示和殷切期望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自加压力、补齐短板,为全市保增长、实现“九连优”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是紧盯目标,全力冲刺。紧紧围绕“三个确保”既定

目标,对一年工作进行“回头望”,大干40天,冲刺四季度,全力扭住58个重点项目和24城乡实事,认真落实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做大做强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统筹抓好深化改革、依法治县、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等工作,敬终如始地搞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抓推进,一个指标一个指标抓落实,全力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超额完成。 三是深刻总结,科学谋划。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回顾总结“十二五”,精心谋划好“十三五”,科学确定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武功未来五年发展布好局、绘好图,为提速发展、赶超崛起提供强有力支撑。 总之,有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有全县干部群众的团结拼搏,我们一定会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以优异的成绩向市委、市政府和全县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2014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粤高法发〔2014〕14号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刖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刖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狎J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刖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刖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凋J,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赳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 (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频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适用;狎,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重点工作督查推进意见例文

重点工作督查推进意见例文 本文是关于重点工作督查推进意见例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工作督查推进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政府督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提升政府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保证高质高效如期完成全市重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项重点工程”、“十件民生实事”和“一县一题”等全市重点工作,强化实施主体责任,确保全面完成预定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责权统一、职责明晰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查事项,各地、各部门都应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初报市政府督查室。实施全市重点工作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点工作推进负总责,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责权关系。全市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是推进落实的责任主体,配合部门在配合事项上负重要责任。各承办部门要及时成立承办的全市重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强化层级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及时细化到每个子项工作内容、每月进度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适时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协调会办重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市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全市重点工作推进责任体系。 二、完善督查工作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拟宣告刑。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

最新对督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督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督查工作是一项艰巨性、长期性工作,督办的力度、速度如何直接影响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因此,要做好每件督办工作,就必须增强责任感,坚持该督办的必须督办,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提高督查工作认识。要树立“四种意识”,不断提高对督查工作的认识程度。树立落实意识。敢抓落实就是不回避矛盾,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敢碰硬,坚韧不拔,迎难督办,敢于同一切不落实的行为作斗争。领导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决策和督查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没有决策,督查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离开了强有力的督查,决策就有可能停留在纸上、会上、口头上。树立效率意识。抓督查就是抓提速增效,避免抓而不紧、抓而不实。这不仅可以助推各部门实现工作的快节奏,高效率,也更好地诠释了新时期政府的务实和高效,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树立服务意识。督查绝不是单纯地施加压力,更不是因督查增加各部门的负担,而是将督查作为变压力为动力的重要推手。尤其是当前一些政府机关和部门在落实决策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布置多、检查少,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少,以会议落实会议多,以文件落实文件多的问题,通过督查可以产生士气提升、问题解决、效果增强等综合效应。

树立较真意识。督查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既要带着感情,又要不循私情,敢于“较真”,敢于“亮剑”,敢于碰硬。 二、提升督查工作效能。要注重“四个度”,切实提升督查工作的效能建设。注重速度。要雷厉风行,说干就干,坚持“快办快查快结”原则,日事日了,做到件件着落快,件件回音快。并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有见地、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快。注重尺度。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在督查过程中要行得端、坐得正,绝不可胡督乱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绝不可姑息迁就,做到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注重精确度。领导有“令”要坚决去办,无“令”则不能擅自去办,更不能打着领导的旗号自己去办。要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反馈督查结果。注重硬度。要敢督敢查敢碰硬,敢于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敢于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对矛盾较多的地方进行督查、督办,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敢于不为人情左右,不计个人得失。 三、强化督查工作队伍。要突出“四个字”,逐步强化督查人员的综合素质。突出“深”字。督查之前,要吃透精神,理解意图,既要主动介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又要把握分寸,在督查中不当“钦差”,不做“和事佬”。要不断提高善于发现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为实现督查工作“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的目标打下深厚基础。突出“细”

辽宁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辽宁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准确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依法确定宣告刑。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同时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811481065.html,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4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

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千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 (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 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可以依照第(2)项的方法,按照下列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情节;其他量刑情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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