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工程项目建设及从业人员的廉洁行为,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滋生,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质量可靠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工程建设中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实施廉政制度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相关工作。不准擅自简化、改变程序,不准超越权限,不准化整为零,不准违反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弄虚作假。严禁套取建设资金或指使、串通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不准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标底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准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力接受投标人的贿赂、宴请、送礼、娱乐等获取非法利益,对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不准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

3、严格遵守《市城管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管理办法》(见附1),在签订工程施工合的同时,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见附2)。

4、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签订的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不准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严禁与工程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不准利用质量等级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批、工程遗留处理等环节谋取私利。

5、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目标,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6、工程管理人员要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的职业道德,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发现工程中的一切问题,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7、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有效使用。不准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铺张浪费,超标接待;不准以资金支付为手段谋取私利或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不按设计、标准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准侵占、贪污、截留、出借建设资金。

8、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手续,实行计量支付工程款,对工程决算必须经有关审计部门审核。

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廉政制度十不准

1、不准私自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2、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或指定使用材料、设备。

3、不准接受有关业务单位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性活动。

4、不准向有关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要挟,刁难业务单位,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中兼职谋私利。

6、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索取报酬、回报、补贴。

7、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承包商推荐分包单位和物资设备,为个人谋取私利。

8、不准为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处理而说情、打招呼。

9、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10、不准利用职权占用相关单位车辆。

三、工程廉政建设的监督制度

1、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全局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负起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廉政建设的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凡违反工程建设廉政制度的有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每半年召开一次工程建设廉政例会,对阶段性的工程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汇报检查。

3、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局举报电话:0515—86660462,由局监察室负责举报处理。

附1: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管理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建设工程中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二、责任书的签订,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责任书的内容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参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

四、责任书的执行过程中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五、责任书签订后,双方应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局纪检组督促有关各方对在责任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

七、对于违反责任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2: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承办部门(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监督机关(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

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

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违反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有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将被列入建设施工黑名单,永久性取消承建甲方工程资格;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

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承办部门(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督机关(盖章):年月日

相关主题